加强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与税收征管衔接
涉及经济权属变动的裁判结果往往同时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在法院裁判执行中如何保障有关税款入库是一个难题。文章建议通过完善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制度、明确协助义务具体内容、追究责任等寻求解决办法。民事诉讼中,涉及经济权属变动的裁判结果往往同时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但现阶段司法裁判履行和税收征管间尚未构建有效衔接机制,形成税源监管盲点,在后续征管中易引发征纳主体争议。笔者建议,通过制度和执行两个层面加强民事诉讼裁判履行中的税费征管。民事诉讼裁判履行可通过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实现,也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无论以哪种方式实现,都可能造成经济权属转移,从而引起纳税义务的发生。裁判文书引发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下达后,财产性质的权利变动引起的纳税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当前的税收征管政策,自2018年起拍卖行对拍品价款不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故除拍卖单位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负有扣缴义务外,其他税款仍应由税法规定的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除确权纠纷外,引起所有权变动的裁判文书,包括强制执行中的物权转移,主要涉及的是以物抵债产生的相关税费。对此税法已有相关规定,债务人应按规定计提相应的收入、销项税额。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即法律文书生效时(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所得税方面,则根据纳税主体、抵偿内容的不同,当事双方都有可能发生纳税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确定了有关各方的协助税收征管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法院应当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违法线索或提出司法建议。但该倡导因缺乏具体的义务项目指引和落实措施而未产生实际影响。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办法,通过与法院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方式,委托法院代征因裁判执行产生的税款。但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全国仅有少数税务机关成功与法院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业务一般属于向单方征税的单一税种或核定征收范畴,不需要复杂计算或结合企业的其他经济数据。但是,法院裁判执行中的涉税事项一般涉及双方或多方,且可能涉及多个税种,需要考虑纳税主体是否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等,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由法院人员来承担代征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裁判履行过程中不时产生涉税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纳税义务人与实际缴款人不一致。按照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由债务人负担,但是,由于该税费不属于原债务纠纷,故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若该所有权登记以完税为前提要件,为追求效率,债权人往往会先代替负担有关税费。这既有损于债权人的权益,也与税法规定不符,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了债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有学者指出,违背税制设计,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法院公告的方式改变税负承担主体,“不利于税法分配功能的实现,也不利于税法上公平分配价值的落实”。在实践中,实际承担税款的债权人亦多有意见。实际上,债权人亦可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但是往往需要较长的立案核实周期。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履行不到位。在债权人是个人且裁判执行的内容包含所得内容时,该债权人可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就涉及我国税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扣缴义务人制度。一般来说,支付所得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然而在强制执行情境下,扣缴义务如何履行往往是一个难题。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要被处以罚款,而这对被执行人显然有失公平。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有关借贷利息涉及税款的入库却有限。实践中存在申请执行人向税务机关举报被执行人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的情况,税务机关对是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存在两难。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寻求解决。税务机关介入滞后易造成税款流失。一是税收优先权未能充分有效行使。有学者认为,“司法拍卖、变卖程序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款,应在拍卖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款受偿”,但由于税务机关往往不能及时参与受偿,该税收优先权并未得到有效行使。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财产仍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情形下,错过参与分配时机,将导致涉案税款无法追回。二是对于需要登记的权属变动,由于税务机关已经与登记机构等单位建立比较成熟的纳税前置或代征机制,通常可以保障税款入库。但对于不需要登记的经济利益转移,税务机关则往往难以监控。例如,利息支付、动产转移等。在不以完税为所有权转移前置条件的情况下,鲜有被执行人会及时主动计提收入及销项税额、缴纳相应税费。若仅依靠税务机关主动追征方式,一方面需要税务机关重新组织人力物力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当税务机关发现漏缴税款时可能已过追征期,造成税款无法追回。近年来,伴随着法院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司法拍卖、变卖或者变更权属的案件不断增多,笔者建议从制度和执行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保障相关环节的应征税款及时入库。完善代扣代缴与委托代征制度。一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将法院确认为司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的扣缴义务人。一般来说,执行法院对于拍卖、变卖的款项先进行代收,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故执行法院对于扣缴义务的履行具有便利性,也符合税法原理。二是对于因裁判文书发生的所有权转移,委托法院代征税款,帮助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三是设计指导清单,明确涉税事项与计算方法,便于法院履行扣缴或代征义务。明确协助义务具体内容。不宜委托代征的涉税事项,仍应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保证税务机关及时介入,建议明确法院的告知义务,将其作为法院协助义务的重要内容。一是联通大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法院有关裁判或执行中涉及经济利益的内容,或者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转移事项,通过数据连通及时向税务机关推送,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查看文书的内容、效力与执行动态,履行征税职能。二是明确法院涉税信息告知时限。建议明文规定法院应在裁判文书送达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三是税务机关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涉税事项,可通过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方式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必要时行使强制执行权,保障税款及时入库。厘清责任主体,完善追责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法定义务,应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协助税务机关执行义务的行为规定责任条款,督促协助义务有效履行。在前述制度设计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对于有关部门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扣缴义务、委托代征义务等情形,区分情况、情节建立追责制度;对于税务机关接到通知未及时履行职责等不作为情形,按照《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内部追责流程进行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与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聚焦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事项,结合有关司法案件探索形成有效的税费精准监管机制,完善民间借贷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据悉,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经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申请执行人领取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利息款项后,未依法缴纳税款的情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解决这个问题,鼓楼区税务局和检察院依托税检协作配合机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强化沟通与业务交流。双方通过梳理民间借贷事项工作内容,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已完成首批涉税疑点数据共享工作。其中,检察部门根据已掌握案源,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税务部门移交自然人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民间借贷个税疑点”模型,逐户开展疑点分析。截至目前,税务部门通过“一键式”比对自然人税收管理、金税三期、委托代征等系统的数据,已确认民间借贷个税疑点风险17人次。税务部门采取“短信+文书”的方式,逐户做好提示提醒纳税申报工作,并由专岗人员辅导纳税人及时办理个税申报缴纳业务。通过此举,税务部门目前已实现359万元税款入库,完成检察院移交自然人涉税信息总金额的70%以上。“我们将总结税检双方在民间借贷信息共享方面的经验,在‘无风险不打扰’的基础上,持续扩大风险防控覆盖面,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开展定期筛查,通过内控机制加强监督。”鼓楼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鼓楼区税务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强化精诚共治、精准监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6月20日,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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