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伙企业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背景:
1、合伙企业A有自然人合伙人甲和乙,实收资本100万元,甲和乙各出资50万元。A对外投资100万元给一家法人企业B,占股10%;
2、B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所有者权益共2000万元。
3、B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00万,对应的,合伙企业A针对转增股本对应增加的投资金额50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照“股息、红利”20%的税率缴纳了10万,甲乙各缴纳5万。
事件描述:
现在合伙企业的甲将其所有的合伙企业A份额转让给乙,因看好B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交易对价约定为500万元。
问题:
请问合伙企业的甲需要缴纳多少的个人所得税?甲转让其份额所对应的收入是多少?成本是多少,是50万元,还是50+50*50%=75万元?纳税正确的计算过程?
2022-08-18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相关条款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财税评论汪道平注:
基于计税基础延续原理,我认为按50+50*50%=75万元作为计税基础/成本。
税局相关回复也支持以上观点,即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另外,相关税费是否包括已缴纳的5万元个税?
参考北京税务解答:
“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四项“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是指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成本;上述转增额中,已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处相关税费成本,不再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