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汽车销售公司逃避超豪华小汽车10%消费税被定偷税,罚款上千万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机动车销售企业偷税案件
2023-07-28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购进超豪华小汽车后,通过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手段,少缴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5332.7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634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17***34
法定代表人: 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H****929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稽 罚 〔2023〕 4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你单位向个人及公司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向购买方开具内容为精品、vip会员服务费等发票。上述精品、vip会员服务费是伴随购车行为产生的,实质是车身价格的拆分,但是你单位未按总价申报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并将其中的VIP会员服务费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纳消费税20,735,196.07元,增值税2,861,534.32元,以及相应的附加税费。你单位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长安税通[2023]4-006号)之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知内容补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所偷消费税20735196.07元、增值税2861534.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9836.5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2,388,284.7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238.8284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5245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458
地方编码: 4***00
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未申报消费税案例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号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2021年4月与天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约》一份,购买“劳斯莱斯”品牌小汽车一辆,合同金额 4,8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但你单位未就上述业务进行印花税申报或自行贴花,造成2021年4月少缴纳印花税1,455.00元。
(二)消费税方面
你单位2021年6月销售“劳斯莱斯”品牌小汽车一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122012021706,发票号码:00171658,发票金额:4,380,530.97元,税额:569,469.03元,价税合计:4,950,00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第二条“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八条第一项“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上述业务已发生消费税纳税义务,你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2021年6月少缴纳消费税438,053.1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因你单位2021年6月少缴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你单位 2021年6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663.7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提供的纳税申报明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资料;
2.长春市***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购销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7中“裁量基准”第一项“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拟处所偷税款470,171.82元(消费税438,05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663.72元,印花税1,455.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35,085.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听证的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11月11日
“高进低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8辆少缴税,对外开票收款不报税失踪走逃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3年第43号)
佛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3〕1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3〕16号
佛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M42P)
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号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文书送达的5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你单位通过公户收取销售发票所示的车款,还通过法定代表人冯***私人账户收取差额车款,然后转账至你单位公户,再行向上游企业支付进项发票所示车款。你单位通过上述手段人为降低超豪华小汽车的发票销售价隐瞒实际销售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共计隐瞒销售收入(含税)3,745,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行为。
你单位2021年11月在已经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的情况下,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失踪走逃,共计不申报销售收入8,080,600.00元。你单位于2022年3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有从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的购进货物清单和销售货物清单、购销货物清单及你单位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证明你单位收取车款24,525,800.00元,其中存在高进低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8辆,进项价税合计15,215,200.00元,销项价税合计11,470,000.00元,实际收取款项合计15,215,200.00元。
2.有检查人员在协查系统对外发出9份协查函的复函资料。
3.有系统非正常户认定截图、现场笔录1份及附件照片,有邮寄、公告送达资料,反映你企业已经走逃(失踪),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
4.有你单位2021年9月和10月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2021年7~9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证实你单位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申报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2,700,000.00元。
(三)拟作出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拟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750,555.9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1,050,333.5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项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的情况下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失踪走逃,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对你单位的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001,851.39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601,110.84元。
罚款合计1,651,444.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政策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和《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将加征10%消费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明确了从12月1日起,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消费税等。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