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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构商品房开发和预售业务,虚开发票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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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

一场涉及7地市的房产销售骗局

厦门市税务检查人员收到一封来自贵州的举报信,信中称J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给当地人员,供其骗提住房公积金。检查人员于是对J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这家企业果然与众不同……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深挖来自异地的举报线索,查处一起较为特殊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涉案企业厦门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在福建省7个地级市虚构28个小区商品房开发和预售业务,对相关个人虚开90份售房发票,价税合计820万元,涉嫌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的处理决定。因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数额已达到刑法追责标准,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异地举报信,牵出虚开线索
2022年4月,第二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贵州省某地的举报信,信中称J公司涉嫌虚开售房发票给当地人员周某,以此帮助周某骗提住房公积金。举报人在信中还附带了周某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凭证资料。
收到举报信件后,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对其中的信息进行研判,认为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只是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一些常见凭证和资料,既没有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也没有可证实相关发票业务虚假的凭证,仅凭现有资料,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违法行为情况尚不明确。
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决定先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希望能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在电话交流过程中,举报人认为J公司开具给周某的售房发票业务真实性存疑。举报人称,周某是贵州本地人,在福建省内并没有亲戚朋友,而且周某在近几年并没有到过福建地区,怎么会千里迢迢购买位于福建的预售商品房?
举报人向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特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虽然所有权归属职工本人,但能否提取使用,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和标准,一般只有在购买住房、租赁住房等情况下才可以提取使用。之前个别地区曾出现过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申领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案件。骗提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秩序,也侵害了正常缴存职工的权益。举报人称,由于周某公积金提取业务具有不少疑点,因此向税务机关举报,希望可以及时发现阻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随后对J公司情况作了初步核查,发现J公司经营具有不少疑点:从人员构成来看,J公司2021年底成立后,仅有1名员工,企业人员情况与其开票业务量和规模根本不匹配;J公司成立后一直为零申报,直至2022年3月才申报了营业收入380余万元,但其申报的应缴税费截至核查时,仍未缴纳入库,并且该企业从2022年4月开始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此外,从进销数据来看,J公司2022年3月、4月对外开具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企业从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
经过研判和初步核查,第二稽查局认为,J公司极有可能是一家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受阻:企业走逃,疑点无处查证
检查人员首先以举报信中提及的发票为切入点,对J公司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进行全面检查。
举报信中提及的发票仅1张,价税合计10.3万元,发票品目为“购房首付款”。这张发票备注栏里载明了相关房屋的信息:不动产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平市城北新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x室,面积为73.65平方米,不动产总价为44.9万元,每平方米单价为6100元。发票记载的信息翔实完整,从内容上看不出有任何异样。
检查人员随后调取分析了J公司自成立后的所有销项发票明细数据,发现J公司仅在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有发票开具行为,共对外开具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均是预售商品房业务,这些商品房涉及福建省7个地市的28个小区。统计发票备注栏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涉案的这28个小区预售的商品房数量很少,每个小区J公司均只预售了几套房。
这些数据进一步加重了检查人员心中疑惑:一家成立不到半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短时期怎么能在不同地市开发出28个小区?企业开发的每个小区,房产预售数量怎会如此平均?
从企业申报数据看,J公司员工仅有1人,并且自成立起,企业没有为员工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数据和运营信息核查结果,加大了J公司虚开嫌疑。检查人员决定实地核查J公司注册经营地,进一步寻找线索和证据。
J公司经营地址位于一个商住两用小区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经营地址大门外,没有悬挂任何显示J公司名称或标识的信息。检查人员敲门后,开门的竟是一名老人,室内根本没有办公痕迹,均是普通家居家具和设施。这名老人称,他一直和老伴住在这处房子里,房子从未出租给企业办公,并且也从未听说过J公司。
检查人员随后拨打J公司税务登记时提供的电话号码,发现已无法接通。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J公司并没有按要求在税务机关备案其银行账户,企业开具的发票上虽然有对公账户信息,但经核实,该账户已注销。
种种迹象显示,J公司已经走逃。
企业人员失联、注册地址虚假、企业资料和业务数据无处提取,面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决定转变检查方向,尝试从企业下游受票方入手实施调查。
J公司销项信息显示,企业受票方全部为个人。检查人员分析发现,发票上虽写有受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但却没有受票人员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址等详细信息。从发票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来看,这些人员均非福建本地人,户籍所在地分别位于黑龙江、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安徽和广东等16个省区。在没有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想要联系寻找这些人员,难度巨大,案件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突破:房产验明“正身”,真相浮出水面
如何在联系不到J公司人员、也找不到受票人的情况下打开案件突破口?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如果像举报人所说,企业售房业务虚假,那么发票上记载的小区和商品房是否真实存在?
检查人员首先尝试使用手机地图导航功能搜寻涉案发票中的小区信息,但多次检索,电子地图上要么显示该地址不存在,要么显示的是当地其他小区名称。检查人员认为,这种情况不排除存在电子地图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情况。
那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否掌握涉案相关小区和商品房信息呢?
检查人员走访了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根据《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工作人员称,依照这些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商品房预售信息。但由于涉案发票涉及房产不是厦门房地产项目,因此如果要了解具体情况,需与涉案房产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接洽。
既然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公示,那么在涉案房产当地房管部门网站上,应能查询到房产预售信息。于是,检查人员依照举报材料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中信息,登录福建漳平房地产信息网,检索涉案疑点商品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号,但仍未找到相应的房产信息。随后,检查人员按此方法在其他地市的房管部门网站上搜索涉案商品房信息,也均无收获。
调查结果表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周某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可能是一份伪造文书。
为提高办案效率,检查组人员立即前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上加盖印章的单位——漳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验,工作人员最终确认该表格为伪造。因涉案企业J公司开具的发票还涉及漳平市其他15个小区、17名受票个人,检查人员便将这些涉案发票上载明的房产信息统一提供给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经核实,漳平市根本没有这些住宅小区。此外,工作人员告诉检查人员,他们掌握的备案信息显示,从来就没有名为J公司的企业到漳平市开发房地产项目,这些涉案发票的受票人也均未在漳平市进行过不动产登记。
不久,其他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查证结果也陆续反馈,与漳平情况如出一辙。
至此,J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水落石出。经查,J公司在2022年3月—4月期间,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在未实际收款,未实际发生商品房销售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价税合计820万元。
虽然检查人员掌握了受票方的身份信息,但这些受票方是否拿到虚开发票、拿到虚开发票后是否骗提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税务机关并不掌握。为此,第二稽查局及时将涉案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同时,针对J公司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处理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庄平 王梓 本报记者 雷晴
关注“非税目的”的虚开违法活动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叶文伟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商品房预售业务、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等方式,在短期内虚开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走逃,性质恶劣。
与其他虚开案件所不同的是,本案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受票方是个人,虚开发票是用于骗提住房公积金业务。本案的违法情况,反映出当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已不局限于税收领域,公积金管理、财政补贴发放等日常工作涉及发票的相关领域也时有发生。
为此,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携手加强管理,强化相关法治宣传等工作,以防范和遏制此类虚开违法活动发生。
一是打通信息数据壁垒,进一步加强部门数据共享。
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不仅影响共治管理目标的实现,也会使一些部门无法及时发现违法活动,因此延误打击时机。本案中,涉案企业虚开发票,涉嫌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秩序。通过举报线索,这才使得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因此,税务机关应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协作圈”,除与工商、海关和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外,还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补贴审核部门、科研经费审核部门等建立完善涉税信息传送共享机制,通过定期交流涉税信息,及时发现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本案的违法情况显现出,目前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自己,就可以通过想办法“搞资料”等方式把这笔钱提取出来。他们并未意识到,提供虚假发票等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为此,税务机关可联合公积金管理等部门,通过网络、报纸和网络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相关人员和群体加强普法宣传,使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明白,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其他材料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仅会面临个人信用受损、今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受限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通过结合案例加强宣传,也会对从事虚开等违法活动的人员产生强大震慑,有助于形成崇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7月18日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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