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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原建筑物推倒重置的,计算土增税时原建造支出或购置成本能否扣除?
《中山市“三旧”改造税收指引》
改造后对外销售环节税收事项——土地增值税:
改造主体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改造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原建筑物购置取得的,购置凭据未明确划分土地价格与建筑物价格的,应通过合资质评估机构取得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格,以总购置价减除重置评估价格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价格。全面改造的,原建筑物推倒重置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建筑物发生的建造支出或购置成本,列入土地开发成本,据实扣除;微改造的,改造后重新分割登记转让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原建筑物的建造成本或购置成本,按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列入开发成本。
(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
全面改造是指通过对“三旧”用地上盖建筑物进行全部拆除并按照规划用途予以重建的改造活动。
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和加建扩建、改变功能,以及整治修缮、保护、活化,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等方式实施的改造活动。)
主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的意见》(粤地税发〔20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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