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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利息税前扣除是按实际支付还是按权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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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本文由财税评论公众号Lawping整理,仅供参考,以当地最新解释为准! 
宁波税务:
企业支付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支出何时扣除?某企业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假定债券存续期为三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每年会计上计提利息,但实际支付在2019年12月31日。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一次性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3年的利息,还是每年在税前扣除当年度所属的利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支出应以权责发生值为原则在所属年度计算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3年应承担的利息支出。

 

无锡税务:

一般金融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包括当期计提利息(未实际支付),利息支出实际发生的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还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答:金融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且在年度汇缴前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可在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财税评论公众号Law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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