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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民国十七年(1928)程砚秋灌音事
关于程砚秋之艺事操行,“嘉言”“义声”,诸文友已尽言之,殊无待不佞之赘述焉。若强为效颦,亦徒成其为蛇足而已。兹篇乃记民国十七年(1928)御霜在沪灌音时之一段趣事也。
民国十七年(1928)秋,乡友田天放先生创蓓开唱片公司,邀丁老画师慕琴与愚二人襄理其事。内部组织既竣事,乃从事邀角,开始灌音工作,并商定聘请程砚秋为第一次之试音者。缘尔时砚秋正声名洋溢,盛极一时,邀红角试音,亦从世俗讨取吉利之意也。
时砚秋正出演海上,接洽较易。某日,愚访砚秋于公馆马路之寓所。经愚说明来意,砚秋即一口允诺,谓老友之事,固不必效商贾之谈生意经也。时晦庐居士金仲荪先生适在座,对于此事,更力促其成。
程砚秋
尔时砚秋灌音之代价,大约为半打(即六片)八千元,而愚竟以三千五百元唱七片成约(内一片砚秋言明是赠愚个人者),其豪情胜慨,以及对余个人之一片隆情,实使愚铭诸心版而永永不忘者也。接洽既妥,乃商点剧目。公司主事者,选定全部《玉堂春》,计灌三片,余则新旧各半,由御霜自行点配。
结果以《梅妃》《碧玉簪》《六月雪》《御碑亭》各一片定局。灌音之日,公司主事者忽主改《玉堂春》为《金锁记》之反二黄,并嘱愚速与御霜关说。御霜谓:“《玉堂春》经多日之预备,尺寸段落,俱已合准,家伙(指场面)方面,亦已有充分之研究,若另易他戏,势非展期举行不为功。且《金锁记》之反二黄,词少而过门长,灌片实非所宜,即剧词剪裁,亦颇费周章,若潦草塞责,急就成章,不特有碍于公司将来之营业,即于秋本人之名誉亦有极大之影响。此种欺人自欺之事,非秋所愿为也。”
程砚秋之《金锁记》
愚以御霜言之成理,且其意志又如是坚决,故亦不敢相强,归告公司。而公司当局,则依然坚持非改不可之主张。此种主张,按诸商场“出钱财主爱甚买甚”之常理,其理由固亦非常正当也。愚处此两难之中,精神上虽感极度痛苦,然责任所在,不得不勉应之曰:“容与御霜商之。”
入晚,御霜偕全体人员相率莅止。寒暄既毕,愚即以此事向御霜再度情商。讵知御霜坚持不允,绝无通融余地,而公司方面,当然亦不允让步,各走极端,几成僵局。全场空气,骤转紧张,双方面面相觑默不作声,达十余分钟之久。
慕琴恐功败垂成,亟招愚至室外,以婉言相劝,谓:“为山九仞功亏一篑,岂不可惜?解铃还须系铃人,请君盍再与御霜一商恳之?”愚曰:“此时御霜气盛,言之无益,容稍待自当再与之进言。”言已,复入室内。时御霜色已稍霁,愚即上前与之闲谈,并请其予以成全。
程砚秋、刘晓桑之《起解》
御霜曰:“准从君命。惟秋之所以坚主灌《玉堂春》者,实为公司计,好意非恶意也。今公司既不喜此,即以公司之主张为主张可耳。”此言一出,场内空气,又转和缓。即愚个人,方之哭笑不得者,此时亦春风满面矣。设御霜意气用事而坚持到底者,则是日之局面,殆有不堪设想者矣。
此事越时已十载,而愚对于当时之情景,犹历历如在目前。现值御霜南来奏艺之际,追忆前景,益深感佩,濡笔记之,藉以见御霜待人之诚,及其襟怀之阔且达也。
(《半月戏剧》1938年第1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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