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掷地有声】在住房这件事上,还是要拼爹吗?
【掷地有声】在住房这件事上,还是要拼爹吗?
「城市住房资产的代际流动」
专栏简介
CJS祝各位师友圣诞快乐呀!
我们隆重推出热点文章专栏“掷地有声”,特邀作者以语音的形式为大家介绍其研究背景、所用数据、论点、研究结果、相关的调查/田野趣事等,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深入了解这些研究提供更丰富的视角和资料。
第一期我们邀请到了斯坦福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朱灵介绍她的文章“Intergenerational housing asset transfer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housing inequality in urban China”(刊于CJS 2018年第4期, pp. 453–480)。
作者简介
朱灵是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的一名博士研究生。她的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1)政治机构的组织结构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2)中国、美国的社会分层、收入不平等和代际流动。她的早期研究侧重于在1988年到2010年期间中国党员身份的经济回报;近期研究则主要探讨中国官僚体制如何在保证地方政府在推动地区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同时保持中央政府的政治控制权。除了中国社会以外,朱灵也在持续关注1972-2010年间美国社会中的代际职业再生产及其与职业性别隔离现象的关系。
照片由作者本人提供
以下是根据音频整理的文字部分
背景及问题
大家好!我是朱灵,现在是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的一名博士研究生。在这一篇文章里,我探讨了当代中国住房资产代际流动与住房不平等的问题。在中国,城市住房状况一直是一个很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观察社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的切入口。但是我们在研究中国的住房分层与社会不平等的时候,大部分学者是将居住者的住房地位和他(她)的社会经济地位直接挂钩,认为居住者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他(她)的住房地位也就越高,而很少考虑到住房继承的情况。但如果住房是通过继承获得的,那么也就意味着居住者本人对于这套住房的获得可以是不用付出任何努力的。那么居住者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与他的住房地位之间,也就可能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了。在再分配体制下,也就是在住房改革之前,城市住房是公有资产,所以不存在继承住房的问题。但是中国二十多年来的住房改革,却使城市住房大规模的商品化和私有化,成为了一种可转移、可继承的资产。
现在,中国城市住房继承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到2005年底,全国私有住房已经超过了80%,而且根据CGSS 2005,也就是《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05年)的城市样本数据,有65%的城市家庭拥有其住房的产权,而其中30%是通过继承获得的。我相信在今天这个比例会远高于2005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研究中国城市的住房继承问题,分析它对个人住房地位的影响就变得非常重要。另外一方面,在当代中国私有财产已经大量累积了,但是关于私有财产继承的问题却还没有进行过深入的探讨,而相关的税法也尚未完善,所以住房继承作为财产继承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财产继承的现状和问题。
因此,我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就是研究住房资产代际流动,也就是从父母流动到子女这一个行为是如何影响着当代中国的住房分层体系的。它是否已经成为住房不平等的一个重要的机制?而它又怎样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的经济不平等?
研究设计
在研究设计上,我主要是用了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 2006年)的数据进行分析,使用这个数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个数据对全国的情况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而且它包含了研究所需要的主要变量。比如说受访者是否拥有住房产权,他(她)的私有住房的市场价值是什么,来源是什么,是从父母来的还是自己获得的,受访者本身的职业和收入是什么,父亲的职业又是什么,等等。
我把我的研究对象限定于中国城市中,住在自有产权住房中的家庭户。因为如果没有自由产权的住房,它是构不成住房资产的,也没有办法在代际间进行流动。在住房来源上,我区分了继承性住房(即从父母继承而来的住房)和非继承性住房(即自己的劳动获得的住房)。而居户的住房地位则是用私有产住房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衡量的。
分析
在具体的分析上,我首先依据社会地位代际流动的情况,将所有的个体分成了4种类型。首先根据受访者自己的职业,我将所有的研究个体分为了高社会地位和低社会地位两大类。然后对他们的父代、他们的父亲进行同样的分类,分成高社会地位或者高职业地位和低社会地位或者低职业地位这两大类。然后我将子代的社会地位情况和父代的社会地位情况进行交互整合,而得到4种类型的受访者。
第一类受访者是代际高地位维持型,也就是受访者本身和他的父亲都是高职业地位的。
第二类受访者是代际向下流动型,也就是父亲的职业地位是高的,但是受访者本身的职业地位是相对较低的。
第三类是代际向上流动型,也就是父亲的职业地位是相对较低的,但是受访者本身的职业地位跟同类人相比是更高的。
第四类是代际低地位维持型,也就是父亲和受访者都是比较低的职业地位。
非常显然,代际社会地位的维持者,也就是父亲和受访者都是高社会地位或者都是低社会地位的人,他们的住房地位在这4种类型的受访者当中也会相应的处于最高的地位或者最低的地位。所以为了更好地认识住房资产代际流动对个人住房地位的影响,我主要关注了那些社会地位或者职业地位发生了代际流动的个体身上。
首先,对于代际向下流动的这部分人来说,也就是父代是高地位,而子代是低地位的这些人来说,父代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高的住房地位。因为父代的职业地位比较高,经济条件比较好,从而对这一些个体他们社会地位自己本身职业地位的下降进行弥补和缓冲。而对于代际向上流动的这些人来说,也就是父代不是高社会地位,自己实现了社会流动,变成了精英的这一部分人来说,他们虽然自己变成了精英,他们不仅只能靠自己来购房,而且还有可能需要帮助父母来改善居住状况。因此他们虽然自己的职业地位比较高,他们的住房地位反而可能不高。如果没有父代住房资产流动的影响,那么个人的住房地位应该和他自己的职业地位或者社会地位是一致的。但是,父代住房资产的介入却有可能改变这种格局,精英父代的非精英子女完全可以依靠父代,获得比非精英父代的精英子女更高的住房地位。如此以来,住房地位的代际流动就会被限制,而住房不平等也会更加凸显。
为了证明这一个观点,我提出了两个假设。
第一个是住房获得假设:我的假设是与地位向上流动的子代相比,低位向下流动的子代获得住房资产的可能性更大,也更有可能住在先赋性的就是继承性的住房当中。
第二个假设是住房地位假设:在父代住房资产的影响下,我假设地位向下流动的子代,也就是非精英子代,但是有精英父母的这些人,他们的住房子地位要比地位向上流动的子代,也就是自己是精英,但父亲并不是精英,相比没有显出差异,甚至有可能更好。
这两个假设主要是为了证明住房资产代际流动的不平等效益。如果没有资产代际流动的影响,那么精英的住房地位会高于非精英,但是父代住房资产的介入,却可以显著改变住房层级体系中的格局。因为它限制了住房地位的代际流动,使父代的差异可以延续到子代身上,深化了家庭背景对个人地位的影响。
基于CGSS 2006年城市样本的数据分析,我的分析结果为这些假设提供了很好的数据支持。首先,比起地位向上流动的子代地位,向下流动的这些子代,就是自己是非精英,但是父代是精英,他们获得继承性住房的可能性显著更高,是前者的两倍。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地位向上流动的子代,也就是自己已经成了精英,但是父代还不是精英的这些子代,他们的住房地位和那些代际低位维持者并没有显著区别。他们的住房价值只是多了7000元左右。但是,地位向下流动的子代,也就是父亲是精英,但是自己是非精英。他们虽然自己的职业地位比较低,但是却能够凭借父代获得更高的住房地位,他们的住房价值远比代际低位维持者多,多了将近2万元,远高于地位向上流动的子代。考虑到2006年的平均住房价值只有16万,这个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所以这个结果说明,住房资产的代际转移,实际上牵制着个体的代际地位流动。它以财产转移的方式使得父代的社会经济差异在子代身上继续延续。
结语
总的来说,我的研究对于房改后的住房继承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它的不平等效益。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了前人研究的空缺。住房资产的代际流动已经成为住房不平等和住房分化的一个重要机制。这种机制的形成源于住房改革所导致的住房私有化。在住房改革之前,住房作为一种福利产品,是由单位统一进行分配的,它没有办法在代际间进行流动。但是住房的私有化却使得直接的住房资产转移,可以弥补那些社会地位向下流动者住房地位的下降,限制了社会地位向上流动者住房地位的上升,因而凸显了先赋性因素的影响力,实际上是加强了住房方面的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分化。
由住房不平等机制,我们可以联想到中国社会不平等机制的转变。在改革开放前的再分配体制下的中国,先赋因素对个人地位的影响,往往是通过教育的再生产或者社会网络的支持来体现的。但是在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经济水平两极分化,先赋因素对个人地位的影响,可以通过直接的代际资产转移来得以实现。在当代中国,最初的财富新贵们,他们已经到了代际传承的年龄,所以富二代们频频出现。这些富二代在不需要奋斗的基础上可以获得大量的财富,这已经是社会不平等的重要表现了。而中国在财产转移方面的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则更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的进一步深化。总之,代际资产的直接流动将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机制,也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戳“阅读原文”→→全文阅读&下载❥
除作者照片外,文中图片均来自www.freepik.com
扫码关注我哦↑
点“在看”的人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