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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法院:罚!
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开出了一份“不诚信罚单”。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有不诚信行为,不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事审判活动,湖口法院遂决定对其发出司法惩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
案情经过
黄某某(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被告)离婚,在法庭开展调查时,黄某某对于其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房产归属问题作出事实陈述。之后,经查证黄某某在法庭上作了虚假陈述。黄某某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对于自己在法庭上的错误行为予以承认,并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检讨书》。鉴于黄某某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决定书》后,黄某某表示认错认罚,按时交纳了罚款,并表示今后不会再出现此类行为。
法官说法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不仅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产生损害。虚假陈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供稿:徐红秀
编辑:李艺敏
校对:陈青宇
审核:叶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