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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如何选用?

啰嗦探案 离床医学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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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 但在有明确应用指征,经权衡利弊,用药时患者的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也可在严密观察下慎用。


氨基糖苷类等抗菌药物有条件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 A、B、C、D 及 X 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表 1-5)。



注:
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权衡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决定。
A 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
B 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
C 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
D 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 类: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3.下列药物未分类,注明为:夫西地酸无发生问题的报道,乙胺丁醇“安全”,氯法齐明/环丝氨酸“避免用”,乙硫异烟胺“不使用”。
来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 年版)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来源:实用抗感染治疗学第2版

甲硝唑:在妊娠期的应用警示规定前后论述不一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三部分“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硝基咪唑类[注意事项]指出“妊娠期早期(3 个月内)应避免应用”。

如图:
来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 年版)

而在第一部分“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表1-5 抗微生物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分级”中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同分为 B级,即:在有明确指征时慎用。并未指出孕早期(3 个月内)应避免应用,也就是说,在整个妊娠期均可用药,同一个药物出现两种不同的安全用药警示,让人无所适从。

那么,来看看药典如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 年版)甲硝唑[注意事项]第(3)条提示因本品可透过胎盘,迅速进入胎儿血液循环,动物实验发现腹腔给药对胎崽具有毒性,故妊娠头 3 个月禁用。

如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在“表 1-5抗微生物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分级”中应对甲硝唑做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相同的“妊娠头 3 个月禁用”的警示。

若不便改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原始表,对于可能造成胎儿畸形这样重要的信息,在 FDA原始表前面的论述或表后面的注解加以补充说明还是很有必要的,方法上也是可行的。

同时也解决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可避免发生用药失误,给患者造成伤害。

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某些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 1%;
  • 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


  • 氟喹诺酮类

  • 四环素类

  • 大环内酯类

  • 氯霉素

  • 磺胺甲噁唑

  • 甲氧苄啶

  • 甲硝唑


  •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


来源:实用抗感染治疗学第2版

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
  • 氨基糖苷类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

  • 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

  • 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和溶血性贫血

  • 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

  • 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


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

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参考文献: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 年版)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邓一农,郭智娟
4.实用抗感染治疗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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