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责:立法拟明确!
导 语
医师法草案三审稿充实对医师保障措施,拟明确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责!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 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交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No.1
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造成损害的不担责
有记者提问,伤害医师的事件时有发生,医师法草案对保护医师合法安全执业,有何具体规定?另外,实践中也有医师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如何认定“过度医疗”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医生是白衣天使,是我们的健康卫士。”臧铁伟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来解决。法治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必须加强立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领形成尊重医师、关心关爱医师的社会风气。
为此,医师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在此基础上,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No.2
医师法草案对医师诊疗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与此同时,医师法草案也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和诊疗活动等的规则作了详细规定。
比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在医疗过程中,大家都应当尊重科学、遵循医学规律,医师要从患者健康出发、根据患者个体差异科学选择合理的检查、治疗方案;患者及家属也要尊重医师,根据其提供的专业意见,选择适合自己的检查、治疗方案。如果医师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增强相互理解信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形成与疾病做斗争的合力。
今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
二是,进一步“强基层”,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三是,总结抗疫经验,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
四是,进一步完善医师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促进医师队伍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
五是,进一步明晰医师执业规则,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来源:华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