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
| |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中;2.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
| |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5.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
| | |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在标签中注明;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 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