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运输假币……“你”还有啥不敢的?
我曾经盗窃和抢夺
也运输过假币
我曾经“拥有”着的一切
转眼都飘散如烟
我曾经任由“罪恶”吞噬
堕入无边黑暗
直到看见“刑法”
才是唯一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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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至2018年期间,熊某因抢夺罪、盗窃罪、运输假币罪多次入狱。
2022年,熊某再次因抢夺罪入狱。
2022年8月
熊某同周某(另案处理)因钱财用尽,便打算以飞车抢夺的方式抢夺他人黄金项链。
8月26日
二人购买了二手摩托车、头盔、墨镜等作案工具,由周某驾驶摩托车,熊某坐后排,沿途寻找作案目标,行至青山湖区某路段时,发现胡某戴着黄金项链(重66.77克),随后周某从后方加速超车,熊某瞬间将胡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把夺下。次日,熊某、周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南昌县某路段抢夺了王某的黄金项链(重74.08克)。
8月28日
熊某将两条金项链变卖,获利人民币49000元,被其赌博挥霍。经鉴定,两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437 元。
9月1日凌晨
民警将熊某抓获归案。
南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4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熊某与其同案犯退赔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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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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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玉帆
校对:程 婷
核发:戴 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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