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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关于3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福韵清风 2022-06-16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烟台高新区福山园蒲湾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于绍文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6年8月15日13时33分,于绍文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F3D012的小型越野汽车,沿福山区西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山格迈纳尔中学西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绍文被依法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2月8日,于绍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福山区张格庄镇下官乐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胡其志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12月19日14时28分许,胡其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FUK331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河滨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滨南路3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胡其志被依法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6日,胡其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原辅警靳萌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4月28日23时许,靳萌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Y923N7的小型越野汽车(案发时悬挂失效的鲁F0707D号小型汽车号牌)行驶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与泰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靳萌被依法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靳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3起典型问题反映出我区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自我约束不严,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知法犯法,以致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汲取深刻教训,严守“底线”,不越“红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用实际行动捍卫党纪国法。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特别是对“八小时以外”的教育和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做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同时,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广大干部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不断强化“监督的再监督”,紧盯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持续释放从严执纪、从严问责强烈信号。


 

信息来源丨区纪委监委党风室

责任编辑丨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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