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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今后干这事,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井盖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

路过的时候

我们有时也会特地去避开他们

就害怕意外发生...



井盖上面,风平浪静

而在底下,不知暗藏多少“危机”


近年来

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

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


据了解,仅2017至2019年

报道的井“吃人、伤人”事件

就有70余件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清远市清新区为市政排水沙井加“保险”。图源:广州日报


《意见》规定:

  •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还有对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东莞石排安装7852个防坠网预防沙井“吃人”。图源:广州日报


此外,《意见》还针对窨井盖

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

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

出台了相关规定

其中,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央视新闻、广州日报,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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