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頒佈30周年|香港終院主動提請 人大第四次釋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2011年香港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以處理一宗美國基金公司在香港法院起訴剛果、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案。該案對香港司法在「一國兩制」框架內的實踐、中國國企對外投資皆有重大意義。
剛果科盧韋齊市郊的馬松坡礦石交易市場(資料圖片)
人大釋法解決國際法律爭端
人大第四次釋法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源於一家美國基金公司在香港法院起訴剛果、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案。
2008年剛果向中國中鐵公司提供開礦權,換取中國中鐵對剛果的基建投資,卻遭一美國基金公司以剛果債主身份,要求截取中鐵1.02億美元(約8億港元)基建投資費抵債。
「剛果案」起訴者是美國對沖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該公司承接1億400萬美元仲裁判決債項後,於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在香港執行針對仲裁敗方剛果的判決。
剛果以「絕對國家豁免權」阻止基金公司追債,遭上訴庭裁定敗訴,剛果和中國中鐵不服,向香港終審法院上訴。
剛果民主共和國一方的律師團隊(中新社資料圖片)
2011年6月8日,終審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數裁定,此案需要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因香港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此香港特區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國家豁免權」。
2011年9月8日,終審法院判决剛果和中國中鐵勝訴。
香港原有法律應適時作出調整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指出,
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權決定在香港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
香港及香港法院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採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
香港原有法律只有在不牴觸基本法的情況下才予以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包括國家豁免的規則,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香港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這次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召開香港法律界人士的座談會,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解釋,主要是為了尊重終審法院。
他認為,案件當時還在審理中,如果召開座談會討論就不太符合香港的法律傳統。另外,終審法院在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時已提供了完整的資料,因此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已經充分地了解案件的原委和詳細內容,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情況也隨時披露,已能保證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剛果案」背後意義重大
礦工在科盧韋齊一處礦場工作(資料圖片)
「剛果案」對於中國國企對外投資有重要指導意義。國企對外投資最好的途徑是購買能源,而肯賣能源的國家多半是負債的不發達國家,債主往往是西方發達國家。如果美國公司勝訴,則剛果賣資源給中國國企的積極性將受到打壓。
本次釋法亦是香港終審法院首次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於香港司法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這次為提請釋法開了一個好先例。他指出,終審法院提出的問題相當具體,可以讓人大常委會清楚終審法院的見解。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這次釋法是一個突破,對香港與內地法制在「一國兩制」框架內的磨合有特殊意義。
2011年舉辦的基本法重要案例座談會,談及「剛果案」(香港文匯報)
主權外交問題不能有兩個立場
在終審法院決定提請釋法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在處理剛果案時,基本法委員會態度謹慎,做出清晰解釋。釋法並非干預司法獨立,香港雖然實行「一國兩制」,國防和外交並非是自治範圍內的事,在主權和外交問題上是絕對不能有兩個立場的。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就過去五年在基本法委員會的經驗,認為中央政府毫無通過釋法擴權干預特區的意圖或衝動。這次終審法院要求人大常委會澄清的問題,人大常委會都一一回答,不會少亦不會多。釋法的說明,也沒有絲毫逾越釋文的範圍。
梁愛詩表示,香港雖實行「一國兩制」,在主權和外交問題上不能有兩個立場(資料圖片)
話你知
國家豁免權
國家豁免權亦稱國家主權豁免,由於它往往是以國家財產的豁免問題被提出來,所以通常又稱之為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它是指在國際交往中,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和執行。絕對豁免則指國家的一切行為都享有豁免。
國家豁免權的形式通常表現為:
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
一國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國家行為作為訴由的訴訟;
一國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對外國國家代表或國家財產採取司法執行措施。
預告
本欄目將用五期內容回顧過去五次人大釋法,包括:
居港權爭議
特首普選爭議
特首任期爭議
國際法律爭端處理疑問
立法會宣誓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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