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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案涉外力介入 法律界籲國安公署及時出手

大公文匯全媒體 维港专线 2021-02-20

【12·28 維港專線】大公報記者 海芯葆 報道: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居然獲准保釋,引發各界嘩然。有政界人士認為,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早前威脅特區政府釋放黎智英,十日後黎智英即獲准保釋,令人懷疑事件中有外力干預。法律界人士亦認為,黎智英一案屬於「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呼籲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及時出手。



黎智英在12月23日獲准保釋之後,連日在家大搞聚會,例如25日與民主黨李柱銘、何俊仁、李永達、林卓廷及前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等會面。黎智英其中一項保釋條件是不准接受訪問,但林卓廷就充當其傳聲筒,25日在YouTube直播中反駁新民黨李梓敬的言論,聲稱黎智英若要逃走,一早就逃了,又謂黎會留在香港堅守信念云云。但由於早前有多人棄保潛逃,警方嚴陣以待,昨日在黎智英的住所外設置路障,經過的司機要打開車尾箱配合檢查,以防有人乘機逃走。



多次被法官拒絕保釋的黎智英,今次竟獲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而在他的保釋批准之前約十天,蓬佩奧要求特區政府釋放黎智英及撤銷控罪。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認為,假如黎智英的案件涉及外國勢力干預,駐港國安公署完全需要接手跟進及調查,因為香港的司法機構把關不力。盧瑞安又批評,所謂保釋條件也是沒有意思,例如林卓廷與黎智英聚會,之後就充當黎智英的傳聲筒,涉嫌違反保釋條件。


長期經商與外國勾連密切


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了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定。法律界人士認為,黎智英一案屬於「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呼籲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果斷出手。


黃英豪表示,黎智英長期經商,與外國勾連密切,潛逃能力強、機會多、資源豐富(美聯社圖片)


本身是律師的「香港再出發大聯盟」副秘書長黃英豪表示,黎智英長期經商,與外國勾連密切,潛逃能力強、機會多、資源豐富。保釋條件中也沒有列明警方對他實施必要的管控,因此並不能消除其棄保潛逃的可能性。從黎智英及一些西方政客的言論分析,外國或境外勢力與黎智英勾結甚深,且竭力試圖干預黎智英一案的審理工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由駐港國安公署對該案行使管轄權十分必要。


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會長王吉顯認為,黎智英的案件相當特殊,黎是反中亂港嫌犯,加上身負多宗案件,高等法院法官的決定很可能會讓黎有機會棄保潛逃,逃避應有的懲罰。此時完全可以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處理此案,這種做法於法有據。


點擊香江 | 批准黎智英保釋,是在削弱國安法權威

文/屠海鳴


涉嫌違反國安法等多項罪名的黎智英日前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人們質疑:連黎智英都可以獲得保釋,還有什麼人不能獲得保釋呢?如果黎智英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如果今後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案子效仿此例,那麼會造成什麼後果?


批准黎智英保釋,是對香港國安法權威的削弱,如何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眼下,至少有以下四個問題值得思考。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究竟有多大?


香港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這條規定至少包含三層意思。其一,客觀條件不容許被告人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二,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沒有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主觀願望;其三,「充足理由」須由被告或其代理人出具,且得到法官採信;由此可見,「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准予保釋」才是例外。


那麼,黎智英有沒有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客觀條件呢?就在黎智英被檢控不久,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再次隔空喊話,要求香港特區「放人」,足以證明他與外國勢力依然有密切聯繫,希望黎智英出來繼續「為美國而戰」。


黎智英有沒有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觀願望呢?在今年「7.1」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當反中亂港勢力的頭面人物或紛紛隱退時,黎智英仍有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行,只不過用「走國際路線」的說法進行了簡單「包裝」,且現在也看不出他有任何悔意。


為黎智英提供「充足理由」的是誰呢?有三人為黎擔保,這三人都是黎反中亂港的「嘍囉」,媒體曾披露,黎智英長期是他們的幕後金主,這些人的擔保難道可信嗎?


針對以上三個問題,法官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便批准黎智英保釋。試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究竟有多大?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可就國安法第42條出台司法解釋。


「苛刻」的限制條件管用嗎?


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列出了幾項限制條件,比如:以1000萬元現金、30萬元人事擔保、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和在社交媒體發表文章、不可接觸外國官員、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除上庭和到警署報到外不可離開住所等。


有人認為,這些限制條件極為「苛刻」,足以令黎智英「不敢越雷池一步」。持這種看法的人,或低估了黎智英的能量,或故意隱瞞黎智英的能量。黎智英與美國中情局的關係早就不是秘密,媒體曾披露,黎智英的一名助手,就曾是中情局特工,在「佔中」期間,通過此人聯絡,不少黑金到了亂港頭目的手中。所謂「苛刻的保釋條件」,不過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更值得關注的是,黎智英保釋以來,有不少人前往拜會,包括民主黨一眾新老代表人物李柱銘、何俊仁、楊森、李永達、林卓廷,以及前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等。誰能保證這些人不會充當黎智英和外國官員之間的聯絡人?誰又能保證黎智英不會在他們的幫助下潛逃?看似「苛刻」的條件,對一般被告可能管用,對於黎智英這樣的大佬,恐怕只是個擺設。


法官要向社會釋放什麼信號?


普通法秉持「疑罪從無」原則,但「疑罪從無」並非必須批准保釋,特別是當許智峯等棄保潛逃事件不斷出現時,誰能保證黎智英不會棄保潛逃?


眼下,除了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外,還有三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正在還押候審。一是唐英傑,涉嫌「7.1」在警方防線內瘋狂駕駛馬力強大的電單車,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並攜帶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白色標語,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二是鍾翰林,自今年七月起多次在「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等Facebook專頁發表「港獨」言論,被控「分裂國家」罪;三是馬俊文,多次現身商場高叫「港獨」口號,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與黎智英相比,此三人涉嫌犯罪的行為雖然激烈,但不過是「街頭混混」,其危害的程度和波及層面遠遠不及黎智英;如果黎智英可獲保釋,那麼此三人會不會獲得保釋呢?國安法在香港的實施才剛剛開始,司法機關的裁決具有鮮明的示範效應,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無疑是開了一個不好的頭。試問:法官到底要樹立一個什麼標桿?要向社會釋放什麼信號?


香港落實國安法是否確有困難?


此前,黎智英多次申請保釋都遭到主審法官拒絕,法官蘇惠德就因拒絕黎智英保釋,而遭到不法狂徒恐嚇,揚言要炸死其全家人,蘇官還遭社交平台Telegram煽暴群組「阿囝搵老豆老母」非法「起底」,其個人信息被非法披露。此次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法官是李運騰,李官這次批准黎智英保釋,是否有擔心遭遇恐嚇的因素呢?雖不得而知,但不能排除這種可能。


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那麼,對黎智英這樣的「大佬」,香港司法機關是否真的不敢得罪?是否處置起來確有困難?果如此,可按此條規定交由國安公署處置。


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涉及到香港的長治久安。黎智英獲保釋,並不是一個可以忽略的小事;此事引發的問題,必須找到答案,否則,法律如同虛設,香港難以安寧。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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