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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繼續收監

大公文匯全媒體 维港专线 2021-03-25

【2·2 維港專線】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文澔、賀仁、龔學鳴、突發組 報道:多宗案件在身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本來均須收押,但去年底黎智英一度獲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終院再於除夕頒令暫時還押。終院昨日開庭審理律政司的上訴,律政司指出,法庭應先考慮香港國安法立法目的之一是預防被告危害國家安全,條文以「不准保釋為前提」,認為李官出錯,掌握不到國安法要點。終院決定押後判決,其間黎智英要繼續還押監房。

 

 

73歲的黎智英已還押逾32日,昨由囚車押解到終院,在犯人欄應訊。保釋上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處理,沒有海外法官參與。

  

律政司:國安案應以不准保釋為前提

  

今次上訴的爭議,主要是對香港國安法第42(2)條,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之涵義作釐清;以及李運騰法官考慮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方法有否出錯。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向五位終院法官陳詞指,法庭處理國安案被告保釋申請時,要先考慮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之一,是要預防、制止及懲罰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而據第42(2)條內容,正是以「不准保釋」為前提,保釋門檻比一般罪行高得多。

 

 

律政司認為,法官處理國安案保釋時應分兩步,第一步先要按第42(2)條評估客觀上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作出涉觸犯國安的行為,否則應繼續還押,而這階段不應「提早」考慮保釋條件能否防止再犯。而第二步,法官才依舊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的一般準則,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律政司強調,這處理方法並非要將被告定罪,故第42(2)條沒有取代「無罪推定」。

  

質疑李官處理唐英傑案已犯錯

  

律政司指出,李官在處理第一宗國安案「唐英傑案」保釋申請時已經犯錯,當時先考慮了潛逃及再犯案風險,其後才考慮第42(2)條,並錯指國安案可用一般準則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律政司一再強調,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無人可以承擔一旦國家安全受到危害的後果。

  

而提及第42(2)條「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時,律政司指出,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等行為,認為雖未立法,相關行為也可視為危害國安。

 

律政司指出,李官在處理第一宗國安案「唐英傑案」保釋申請時已經犯錯。圖為唐英傑(中新社資料圖)

 

黎智英一方則聲稱,法官按第42(2)條處理保釋時,應獲容許將保釋條件一併考慮;黎一方並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有繼續危害國安之嫌。

  

終院法官指出,李官曾將第42(2)條詮釋為「若有理由相信被告會繼續危害國安,則不得批准保釋」,與原文句式相反,質疑他理解出錯。終院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頒判決。

  

若終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李官的保釋決定將被裁定有效;若律政司上訴得直,該保釋決定將作廢,再安排法官處理保釋問題。


黎智英勾外力亂港 市民請願促嚴懲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涉欺詐及違反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等法院早前批准其保釋。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日在終審法院開審。多個市民團體在法院外請願,要求依法追究黎智英的違法行為。

  

工聯會社會事務委員會代表手持「黎智英罪有應得」等標語,對黎智英的一連串惡行表達強烈不滿。工聯會九龍東總幹事鄧家彪指出,黎智英曾揚言要「為美國而戰」,要集合更大的力量去反抗中國,其惡行已明顯與香港國安法有牴觸。工聯會強烈譴責黎智英賣港求榮的漢奸勾當,必須依法追究其違反國安法行為,以彰顯公義。

  

市民庭外怒吼 促重判黎智英(大公報)


保衛香港運動成員表示,黎智英一直以來都是美國反華勢力的走狗,積極充當「非法佔中」、「修例風波」和「攬炒派初選」等多個非法活動的支持者。他更不斷利用旗下壹傳媒誤導大眾。黎智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證據確鑿,罪有應得。

  

東方之珠義工社團成員指出,黎智英一直在香港製造「重大麻煩」,擾亂香港治安,又涉嫌與外國勢力相互勾結,對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元朗各界協會成員促請法院依法追究黎智英違反國安法行為,讓其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以維護香港的社會繁榮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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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 胡家俊、文澔、賀仁、突發組、龔學鳴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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