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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判囚14月 官:判監是唯一選擇

大公文匯全媒體 大公文汇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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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局勢迎來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


昨日出版的第8期《求是》雜誌發表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文章《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落實「愛國者治港」 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文章指出,中央堅定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追究黎智英、戴耀廷、黃之鋒等反中亂港骨幹分子的犯罪行為,在教育、傳媒等領域推進撥亂反正工作。在上述重大舉措綜合作用之下,香港局勢迎來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香港的發展逐步走上正軌。

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文) 馬丁、凱揚、突發組(圖)

黎智英和李卓人均干犯兩案,法庭基於總量刑原則,其中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人刑期分別合共14個月(中新社資料圖)


「修例風波」實為「顏色革命」

文章表示,「修例風波」實質上是一場港版「顏色革命」。面對「修例風波」造成的香港回歸以來最嚴峻的局勢,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決定成立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並接連推出系列重大舉措。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一舉堵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

2020年7月香港特區政府宣布推遲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作出關於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職不少於一年的決定。2020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香港特區政府據此依法取消立法會部分議員的資格。



絕不能照搬他國政治制度

文章強調,必須清醒地看到,香港社會政治生態仍然十分複雜,反中亂港勢力與愛國愛港力量爭奪香港管治權的鬥爭仍然十分激烈。修補香港原有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成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和政治安全的另一項緊迫任務。

文章又指,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絕不能照搬其他國家的政治制度,而應當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符合香港特區憲制地位、有利於社會均衡參與、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發展和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民主制度。事實將證明,這樣的制度才是香港社會所需要的制度。

黎智英 罪有應得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等共10人,早前被裁定前年8月18日、31日未經批准集結案罪成,昨日被判囚8至18個月。當中黎智英和李卓人涉犯兩案,分別共囚14個月,首度鋃鐺入獄;吳靄儀、李柱銘等五人則獲准緩刑。法官指出,各被告是知名人士,帶頭集結必會引來人群聚集,在2019年動盪騷動背景下,如此規模的集結有機會引致暴力場面,判監是唯一合適刑罰。


有市民聞判後開香檳慶祝,紛紛表示黎智英罪有應得。此外,官非纏身的黎智英另涉違國安案,昨日被加控兩罪,指他涉助李宇軒潛逃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曾狂言「入獄將成人生巔峰」的黎智英如願入冊。他與另外八人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所謂「流水式集會」,黎與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經受審後,於本月1日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區諾軒和梁耀忠在開審前已認罪。黎智英、李卓人和楊森另承認於前年8月31日參與灣仔至中環的未經批准集結,兩案於昨日判刑。

官:判監是唯一選擇

黎智英昨被帶上法庭時,看來以為可獲輕判,還有心情對支持者做「心心」手勢,他透過律師求情時更「開天殺價」,大膽建議法庭判罰款或緩刑,最終兩案皆被判即時監禁,他聞判後立即臉如死灰。


法官胡雅文先就「8·18案」判刑時指出,集會雖未涉暴力,但人數據報有數以十萬人計,絕對有風險隨時爆發暴力事件,故認為被告要求輕判罰款「毫不實際」,只有判監才是唯一選擇。法官特別指出,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三人罪責尤重,因他們在警方一再反對相關遊行後,仍呼籲市民「塞爆維園」,屬刻意犯案。

三名法律界被告獲緩刑

至於黎智英本人為知名商人,法官斥他這等名人帶頭違法遊行,自己也必然預料到會吸引更多人加入,更應知道在當時的社會動盪氛圍下,即使是所謂和平集會也很容易「擦槍走火」引發暴亂。縱然警方已多次反對遊行,黎智英等人仍然無視,因此罪加一等。

另外,黎智英在事隔兩周後再參與另一宗「8·31集結案」,其表現更加「突出」。法官指集會美其名是「為罪人祈禱」,但黎智英參與帶領數百人離開灣仔修頓球場,多番無視警員口頭或舉旗警告,繼續帶隊操往警察總部示威。法官直斥黎智英做法挑釁,因「警總根本不是教堂」,黎的行徑實際上暗諷警察是罪人,黎還受訪表明是刻意到該處「表達意見」,故只適宜判監以示懲戒。


經考慮各被告的身體情況、過往各有不同貢獻,法官酌量減刑後在「8·18集結案」將五人判監,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各判囚一年,有多宗案底的梁國雄判囚18個月,何秀蘭判囚8個月,認罪的區諾軒判囚10個月。至於其餘四被告均已年老體弱,法官格外開恩准判緩刑,最終本港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另兩名法律界的被告吳靄儀和何俊仁皆判囚一年、緩刑兩年,而早前認罪的梁耀忠則判囚8個月、緩刑一年。

「8·31集結案」方面,法官指黎智英、李卓人在此案都應判囚一年,但考慮此案與「8·18集結案」只隔兩周,故批准當中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楊森則判囚8個月緩刑一年。換言之,黎智英和李卓人雖犯完又犯,但實際上分別只被判囚共14個月。

美政客促港放罪犯 律政司:荒誕無稽


10名攬炒派涉及前年非法集結案昨日被依法判刑,英、美、加三國議員卻譴責特區政府「囚禁」攬炒派,美國參議員羅姆尼更要求特區政府,立即釋放判囚人士。對於海外政客的評論,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反駁,指出「這些要求荒誕無稽,明目張膽違反國際法及不干預的基本原則。」

律政司在聲明強調,政府已多次指出,法院的職責,是在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定罪後,因應案情和犯人的情況,應用相關的原則,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任何一方如對法院判處的刑罰不滿,應以上訴或覆核的形式尋求糾正。

法庭審判受《基本法》保障

法庭獨立及適當地進行審判受《基本法》保障,對法庭的判刑作出毫無事實基礎的攻擊,完全不尊重法治。任何行為如有確實風險會對法庭程序構成干擾,削弱公眾對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律政司提醒社會各界,按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肆意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黎聞判面如死灰 吳靄儀囂張無悔意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包括黎智英、李柱銘等七名被判罪成的被告,昨日判刑前在早上先透過律師求情,惟各人都沒露悔意。當中黎智英一方聲稱自己參與度低,竟期望大事化小,罰款了事;吳靄儀則為了親身陳詞而「炒律師」,法官一度警告她,不要如其他政治人物般「個人演說」。

黎智英聞判面如死灰,他的律師求情稱,黎在案中從沒號召市民參與,不算「積極組織集會」,理應一如過往同類案件輕判罰款或緩刑。惟控方呈上周庭煽惑包圍警總的案例指出,因應案件的參與人數和潛在暴力風險,法庭有權判監,辯方卻推說兩案差異大,不適合參考。

本身是大律師的吳靄儀則獲准親自陳詞,稱為了「捍衛集會自由」而犯案。惟在吳靄儀解聘律師前,法官詢問其律師,吳事先呈交的求情信還是否「算數」,律師稱吳仍會採納律師準備好的求情信,但拒絕披露誰為吳求情。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律師求情時稱,兩人從來無意參與一個會與警方發生嚴重衝突的集會。不過據早前證供已指出,涉案集會的主題之一牽涉仇警,參加者亦不時辱罵現場執勤警員,警方為此才須指示警員保持克制。

涉助李宇軒潛逃 黎智英6·15再訊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同樣安排於昨日在西九龍法院作第二次提堂。控方申請對黎加控兩項控罪,指他涉協助李宇軒離港,妨礙司法公正,並聯同李等人勾結外國勢力。黎智英在本案放棄申請保釋,繼續還押至6月15日再訊。

欺詐案移交區院審理

黎智英昨日被加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至於黎智英本來已被控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涉於去年7月1日至12月1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據控方指稱,黎於《蘋果日報》發表的評論文章和網上訪談、接受美國傳媒的訪問、Twitter發言等等,存在涉案言論。

涉助李宇軒潛逃,黎智英6·15再訊。圖為李宇軒(視頻截圖)


而就欺詐案,黎智英與壹傳媒兩名高層周達權和黃偉強一同被控欺詐,控罪指他們於2016年6月至去年5月間,隱瞞黎旗下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地址營運,涉違反租契,令科技園公司損失高達1980萬元租金收入。

控方昨稱,決定將欺詐案移交區院審理,將於5月6日再訊,周達權和黃偉強繼續保釋候審。

除了上述兩宗案件,黎智英還至少面對另外三案,包括涉前年10月1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已排期5月17日開審;去年6月4日涉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維園集會,將於6月11日再訊;以及涉於2017年6月4日刑事恐嚇一名記者,早前雖脫罪,律政司已提出上訴候審。




社評|擦亮香港法治的金漆招牌





九名反中亂港首要分子涉前年的兩宗非法集結案昨日被判刑,其中黎智英和李卓人被判囚14個月,李柱銘等分別被判八個月至一年不等,部分獲緩刑。這是一次遲來的判決,也是正義的判決,大快人心,一度蒙塵的香港法治招牌再次被擦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麼人、什麼背景,只要犯了法,就一定要受懲罰。
  九個被告無不是「鼎鼎大名」且背景深厚:黎智英集反對派金主、外部勢力在港代理人等多重身份於一身;李柱銘是資歷深厚的大律師、民主黨創立者,兩人亦同是「亂港四人幫」的核心成員。其他被告同樣來頭不小,不是大律師,就是政黨領袖,也都是攬炒派骨幹分子。這麼多「大老虎」同日判決,其中多人更是首次被定罪,這在過去是不敢想像的,單就這一點來看,今次判決堪稱為香港法治史翻開了新的一頁。  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民陣無視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也無視上訴失敗,堅持發起所謂「流水式遊行」,這兩次非法集結對當時已經熾熱的「修例風波」起了火上添油的效果,影響十分惡劣。上述九名被告是遊行主要組織者及參與者,他們利用自己的名氣及影響力,吸引更多人參與非法活動,而且他們走在隊伍前列,帶頭呼叫抹黑警方及鼓吹「港獨」的口號,並故意阻礙交通,屬於首惡,必須嚴懲。按照有關法律,最高可判五年刑期,今次的判決以十八個月作起點,並酌情扣減了部分刑期,已是法外開恩。  可笑的是,一眾被告扮無辜狀,辯稱遊行是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判刑是「政治打壓」云云。但正如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有示威的自由,但自由非絕對。被告被判刑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而不是參與合法活動。部分被告為資深法律界人士,知法犯法。像吳靄儀那樣,雖然認罪,但發言毫無悔意,更應嚴懲。獲判緩刑,律政司完全應該上訴。  被告還狡稱當日遊行「和平、非暴力」,過去的相關案例最多是判守行為,對被判刑感「吃驚」云云。但了解當時情況的人都知道,攬炒派口號是「和勇一家」和「不切割、不分化」,遊行總是以「和平」開始,以暴力告終,變成打砸搶燒。破壞法治的不是警方,不是特區政府,而恰恰是濫用示威權利的攬炒派。  歐美政客肆意干預香港司法,要求特區政府「放人」,只能說是自暴其醜。中國不是烏克蘭或伊拉克,更不是晚清,外部勢力以為講幾句狠話或威脅制裁就能得逞,何止打錯算盤,更是弄巧反拙,印證香港黑暴是內外勾結下的「顏色革命」。  此案引人深思。反中亂港勢力這些年肆無忌憚地破壞社會安寧,挑戰中央權威,危害國家安全,簡直無法無天,直至國安法落實,香港才開始撥亂反正的進程。今次判決再次證明一個樸素的道理:正義只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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