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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由中央委任香港法官?

大公文汇 2021-07-12


文/李宇陽


《人民日報》早前刊文指出,香港司法界存在部分人士打着司法獨立的旗號,妄圖擴大司法權,從而把香港司法機構,變成可以脫離社會監督的「獨立王國」。


儘管法治精神是香港社會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但是司法獨立不等於是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而了解緣何司法獨大及警惕這一現象,才能保障真正的司法獨立。



在港英時期,香港司法終審權一直掌握在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手中,任何需要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件,必須是牽扯到巨大金額的民事案件或是涉及到重大法律的刑事案件,才有可能得到批准進行上訴。



但根據《聯合聲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回歸後,將會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且其傳統的司法制度、機構、程序及傳統將會全部保留。


因此,享有司法主權成為了香港司法機關實質性的改變。


香港法院的終審權及對基本法的部分解釋權,均是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是一種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


然而,在回歸初期卻曾出現被授權機關審查授權機關是否存在違憲這樣荒謬的行為。


例如1999年終審法院在吳嘉玲居港權案中的判決,直接指明其具有管轄權,「有權審查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不符合基本法時可宣布其無效」。



這種直接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混淆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在某種程度上已經證明了:中央如若放棄對地方司法主權的管控,將會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產生深刻影響。



另一方面,中央及特區政府也對香港法官的人事任免缺乏實質性權力。


港英時期,任何重要的法官職務例如首席按察司、最高法院的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及裁判司均由港督直接或間接委任。



回歸後,對於法官任免起主導作用的,則是香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第88條所賦予該獨立委員會的功能以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3條規定,推薦委員會共有9名人士組成,其中6名來自法律界,包括3名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律政司司長,1名大律師公會代表及1名律師會代表。


而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內的香港各級法院法官,都必須要經過該委員會的推薦後,行政長官才能任命並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且一旦法官上任後,行政長官不能隨意免掉其職務。


勿讓港英操控港司法


因此,人大常委備案及行政長官的任免權多為象徵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則掌握真正實權。


在中央、特區政府及香港社會均對司法界影響有限的情況下,也容易造成司法界內部產生所謂的「馬房文化」,山頭主義,也令司法獨大的現象愈加嚴重。


綜上可見,港英時期,英國是通過掌握對香港的案件終審權及法官的人事任免權,牢牢地控制住香港的司法大權以維護其管治權威。


回歸後,中央基於對「一國兩制」原則的尊重,透過基本法賦予特區終審權和司法人員任命的權力,但是基本法解釋權力則是中央在關鍵時刻正本清源的必要做法,也是讓香港司法界清楚明白及尊重授權與被授權關係的必要手段。



根據司法機構2020年報顯示:


截至去年9月30日已處理了4700宗針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相關投訴,較前年相比數字激增12倍。其中,無論是投訴案件判刑標準不一且透明度低,還是投訴司法人員將個人政治立場帶入案件處理等。


這些問題均已證明:市民對近年司法亂象頻生的不滿及對司法機構改革的期望。


因此,為了彰顯公正公義,回應司法獨大的質疑與批評,司法機構有必要做出反省及適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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