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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港大生涉煽恐被捕 今早提堂

大公文匯全媒體 大公文汇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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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昨日執法,拘捕四名港大學生,包括前學生會會長及評議會主席等,四人均被通宵扣查,今早提堂。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下稱評議會)上月通過「感激」刺警孤狼的動議,事件激起公憤,社會各界批評評議會美化恐怖主義。警方國安處昨日執法,拘捕四名港大學生,包括前學生會會長及評議會主席等,他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27條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四人均被通宵扣查,今早提堂。


香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均表示,任何人犯法,不論什麼身份,都必須依法處置。法律學者指出,基於刺警行為可界定為恐怖活動,四名被捕人仍高調宣布通過「感激」兇徒議案,確有煽動恐怖活動之嫌,警方應該調查追究。事實上,外國對煽動恐怖活動嚴厲執法,很多罪犯被判重囚。





大公報記者 黃浩輝

  

上月一日,兇徒梁健輝在銅鑼灣鬧市刺警後自殺身亡。上月七日,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召開所謂緊急會議,通過動議稱「深切哀悼」和「感激」刺警孤狼,引起全城震怒,社會各界紛斥評議會美化恐怖主義,要求警方執法。昨日上午,警方國安處採取行動,拘捕四名涉事者(18至20歲),包括港大前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港大文學院前學生會代表容頌禧,以及李國賢堂前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四人在評議會擔任「重要職務」,均有在會議上發言,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7條,全部已被落案起訴,今早在西九龍法院提堂。


與會者竟稱兇徒為「烈士」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有人在上述會議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昨日的拘捕行動是上月16日搜查香港大學學生會行動的延續,當日警方持法庭手令進行搜查。警方經調查後,確認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於上月七日召開的緊急會議議程正式開始前,有人為刺警案自殺身亡的疑兇默哀,並形容死者「為香港犧牲」,當日第一個動議是商討有關施襲者死亡的事宜,聲稱希望以「褒獎」的形式處理,並將決定記錄在學生會議程中。


會議中有贊同的人發言,不斷美化施襲者的惡行,竟稱他為「烈士」及讚他「有勇氣」。最後該動議通過,有30票贊成、無人反對和兩票棄權,學生會再透過社交平台將議案結果轉發出去,最後由各大傳媒向公眾發布。


李桂華表示,今次國安處以香港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執法,當中所指的「恐怖主義」,可參考香港國安法第24條的條文,即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造成對社會有嚴重危害的活動。他引用七月一日刺警案為例,即針對人使用暴力,以威逼香港特區政府或驚嚇香港市民去實現政治主張。



有人涉犯法 警就要處理


至於條例中的「宣揚恐怖主義」,李桂華解釋,即是讚揚、辯解及宣傳三項元素。學生會評議會在處理動議過程中,談及恐怖主義,過程中有讚揚、有辯解,並透過機器發放訊息,已達到案件需要的元素,觀乎本案,三項元素均符合,故有堅實執法基礎。他指評議有關議案,內容相當咋舌,有人合理化、美化、光榮化恐怖主義及無差別襲擊,鼓勵人做自殺式行為,與一般道德標準不相符。


評議會事後撤回決議及致歉,李桂華強調,犯了法就是犯了法,執法者選擇不多,有人犯法就要處理,「如果我見到有人犯法唔處理,就係瀆職」,但警方會將學生撤回動議及道歉的行為向法庭反映。


對於昨日的執法行動,政務司司長李家超表示,「很清晰告訴所有人,守法重要性。所以如何任何人或組織違反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執法部門必須依法處置,希望大家做任何事,從守法角度三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重申,宣揚恐怖主義是嚴重罪行,「任何人不論你是什麼身份,犯了法都要付出法律代價,我們必定是公平原則。」他表示,本港近月發生多宗與恐怖活動有關案件,有年輕人是被誤導下參與,政府會全力打擊恐怖活動,避免年輕人受極端思想荼毒,變成恐怖分子。



煽動恐怖活動 干犯國安法27條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基於兇徒的刺警行為可界定為恐怖活動,四名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成員及其他與會者仍在會議上高調宣布通過「感激」兇徒的議案,明顯有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之嫌,或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7條


道歉只能視為求情因素


傅健慈解釋,「悼念或美化的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他指出,法官審理時會考慮罪行元素,包括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學生會召開緊急會議的目的明確,將一個有違常理的會議結果公開,已符合「宣揚」行為的定義。


對於有人認為被捕人只是學生,指他們已就不當言論道歉,警方可否不作追究?傅表示,個人而言支持警方執法決定,違法就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至於他們在事後公開道歉,或能夠證明有反省過,願意改正,稍後在法庭上或可成為求情因素。


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7條,情節嚴重的可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西方嚴刑|網上散播殺美軍言論 美漢囚20年  


香港國安法第27條規定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類似法例並非本港獨有,其他國家及地區包括美國及英國等,早有針對宣揚或煽動恐怖主義行為的相關法例,刑罰亦非常重。


2015年6月,美國俄亥俄州一名24歲男子麥克尼爾(Terrence J. McNeil),在社交平台發表支持恐怖組織伊斯蘭國(ISIS)的言論,包括上傳一張草莓蛋糕圖片發文「911快樂」,又上傳恐怖分子頭目拉登的照片,及發布煽動謀殺美軍的言論。麥克尼爾於同年11月被捕,其後被控煽動謀殺美軍人員罪成,判監20年。


同年7月,英國一名25歲男子蘇萊曼在YouTube等社交平台分享及翻譯大量極端主義影片,以及發布由「基地」組織發行的《Inspire 12》極端主義雜誌,內容涉及如何自製炸彈、如何透過自我訓練成為聖戰分子等,最終被捕。當地執法部門及法官指出,蘇萊曼雖無直接參與恐怖活動,但他顯然存在「同情法律認定的恐怖分子」的心理,蓄意傳播恐襲材料,判處監禁33個月。


社評|嚴明法紀是對年輕人的真正愛護



恐怖主義可怕,美化恐怖主義更加可怕。警方國安處昨日拘捕涉嫌宣揚恐怖主義的四名港大學生,這是維護法治的應有之舉,有助於社會明辨是非,避免更多的年輕人因為受誤導而自毀前途。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今年七月一日銅鑼灣發生刺警兼自殺案,屬於「孤狼式恐襲」。七月七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一份所謂「致敬」動議,以「烈士」形容疑兇並感激其「犧牲」,言行之荒謬令人震驚,等於公開鼓勵更多的人做自殺行為,不僅違反國安法,也踐踏人類道德良知的底線。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香港八大校董會先後發表譴責聲明,港大還對涉案學生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警方執法受到香港社會普遍支持。但有人卻稱,既然港大學生事後道歉並撤回了動議,警方就不應該再執法,應「放一條生路」云云。這樣的看法大錯特錯。首先,評議會成員道歉時的身體語言、服裝顏色以及印在上面的口號,顯示道歉非出於真誠,只不過為了逃避責任;其次,大錯鑄成,覆水難收,如果做了壞事後一句道歉就不必承擔責任的邏輯成立,殺人放火販毒者豈不是可以永遠逍遙法外?


還有人認為應該給予有關大學生改過自新的機會,早前港大校董會有成員辭職,也有成員發表公開信,表達了類似觀點。其實,古代社會尚有「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的平等意識,如今香港居然有人將學生身份當成「免罪金牌」,這不是很可笑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能夠凌駕法律之上,警方執法着重於有沒有犯罪事實,犯了法律的哪條哪款,與涉案者的職業、身份或背景無關,如果因為身份特殊就可以獲得豁免,香港就枉稱法治社會。


香港有些人,包括政客、教師、法律界人士,自己不敢犯法,也不會鼓勵自己的孩子犯法,但就以「違法達義」等謬論煽動別人家的孩子「勇武」街頭,為暴力找藉口並阻撓警方執法,以此贏得「愛護年輕人」的「美名」。其實,這不是愛學生,而是教唆犯法害學生,「殺君馬者道旁兒」,正是這些人,一手將年輕人送上了法庭和監獄。


打擊恐怖主義沒有制度之分,西方國家更是「零容忍」。英國在2006年就通過法例,美化恐怖主義屬違法,最高監禁7年。美國制訂了全球最多的反恐法案,曾有人讚揚「恐怖大亨」拉登而獲刑二十年。香港有些人稱讚美歐反恐,但對香港警方執法諸多指摘,根本是雙重標準。


真正愛護年輕人,就要培養年輕人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警方嚴明法紀既是懲罰也是教育,讓年輕人明白美化暴力及恐怖活動危害社會安全,也會為自己帶來嚴重後果。當守法意識深入人心,香港方能成為真正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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