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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讓西方「人權標準」壓倒國家安全?

大公文匯全媒體 大公文汇 2022-12-24



本文要點


就黎智英案允許聘請洋大狀一事,多位專家學者表示,有很大的國安風險,也不符合立法原意。

黎智英案允許聘請洋大狀有很大的國安風險。


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报道

就黎智英案允許聘請洋大狀一事,多位專家學者對大公報記者表示,這個做法有很大的國安風險,也不符合立法原意。此事涉及大是大非問題,如果造成國家安全損失,相信國家不會坐視不理。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榮休講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人大常委會應該不會想像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審判的情況,因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難免會涉及國家機密,亦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無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因此,聘用英國律師必然會引發社會爭議,無論最終審判結果為何,都會有人認為不公。從這個角度看,不讓外國律師參與較為妥當,況且香港並不是沒有合資格的律師。

劉兆佳提到,考慮到早前出現過因英國政客的壓力,導致兩名英國法官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的情況,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會對英國律師施加壓力。

律師團隊可能接觸機密文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接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律政司在案件中需要將所有文件向辯方作出披露,黎智英律師團隊有可能因此接觸機密文件。雖然國安法第29條和國安法第38條都對相關犯罪作出了規定,但實際上英國和香港刑事上並沒有引渡條例,難以執行。馬恩國強調,律政司需要向終審法院指出,法官不能活在象牙塔中,只看機制而漠視實際。他說,許智峯當年就是靠誤導法官而潛逃海外,至今仍逍遙法外,不應該再犯類似的錯誤。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教授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或者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時,經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可以將黎智英依法移送內地受審。

傅健慈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他希望終審法院嚴格把關,維護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尊嚴,撥亂反正。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對記者表示,認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此事必須以正視聽。此案的關鍵已經並非是否單純是外籍律師的問題,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Tim Owen提供有關人權的法律知識,過分強調人權,反而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國對國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周浩鼎認為,透過到終院上訴,必須要向法庭清楚申述並且講明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否則讓人權主義壓倒國家安全,會變成本末倒置。

意圖在西方輿論引發風波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黃國恩指出,黎智英是被控勾結外國勢力,違反國家安全法,可能涉及重大國家機密,根本不宜請洋人律師進行辯護,絕對有洩密風險,而且有違立法原意。黃國恩認為,黎智英的法律團隊內已經有熟悉國安法的香港法律專才,聘請英國大狀是想以西方人權標準挑戰香港國安法,並在西方輿論引發風波,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壓,以人權挑戰國安法權威。香港法庭絕對不應批准他請英國大狀來港辯護,根據香港國安法,司法機構有責任依法維護國家安全!

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案件開審在即,審判結果如何尚未可知,但縱觀控方證據加上有力證人,有傳媒認為是「禍港證據確鑿」。

法庭判決須體現國安法原意


 評
 論

文/卓偉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將於下月1日正式開審,日前涉案的六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前高層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傳媒報道指出,當中三人將轉任「污點證人」頂證舊老闆,意味其罪證將更加確鑿。


毫無疑問,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以來,黎智英案將是最為重要的一場審訊,這不但在於國安法之下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嚴重,涉及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更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制裁國家和香港,在全世界這樣的行為都是重罪。


而且黎智英不是一般商人,而是外國勢力在香港的主要「代理人」,多年來在香港煽風點火,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官方網站「中國長安網」就曾發文點名黎智英、李柱銘、陳方安生及何俊仁四人為「禍港四人幫」,並力數其「十四宗罪」。


這些都說明黎智英案非同一般,案件能否公平、公正審訊,讓公義正義得以彰顯,事關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權威,事關香港穩定大局,絕不能有絲毫空隙,更不能容許以各種司法程序干預、阻礙國安法實施。這些都要求法庭執行好國安法,律政司更需要積極把關,而國安法也有機制應對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確保犯法者罪有應得。


不應允許外國大狀干涉國安案件


黎智英一方的辯護策略其實很簡單,主要是利用司法程序大打「拉布」戰,干擾及挑戰國安法,通過大量引用西方案例和條文來否定香港國安法,從而把水攪混,讓黎智英有脫罪機會。就如親反中亂港勢力的大狀當年在《禁蒙面法》一案上,就大量引用了美歐案例,否定特區政府推出《禁蒙面法》的理據,最後竟獲高院接納,頒下書面判詞指特首引用《緊急法》違反了基本法,就此制定的《禁蒙面法》也是「違憲」云云,引發了社會巨大爭議,也變相令暴徒更加有恃無恐。


「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禁蒙面法》一役的教訓極為深刻,這也說明了黎智英一方為何執意要聘請英國「御用大狀」,並非是因為他熟悉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能夠為審訊提供所謂有益、有建設性的觀點,而是在於其英國大狀的身份、在於其處理西方人權案的經驗,企圖以西方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去「抽秤」以至否定國安法,如果審訊最後法庭被其說動,又或被其所謂「權威」的身份影響,難保不會對國安法日後的實施和解讀造成負面影響。這才是黎智英千方百計聘請「御用大狀」的原因。


黎智英一方的另一個策略,就是不斷橫生枝節,不斷挑動爭議,炒作案件,甚至提出一些毫無理據的爭議,目的是干擾審訊,只要一次成功,難保就可以扭轉乾坤。


最明顯例子是黎智英一方近日又以案件不設陪審團為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這個理據荒謬之極,不但香港國安法已有明文規定,「唐英傑案」也有了明確的案例,提出「永久終止聆訊」完全是無理無法無據。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分別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三個理據都是十分清楚,黎智英本身所犯的就是勾結外國勢力罪,怎可能沒有涉外因素?怎可能沒有國家機密?如果黎智英案都不符合這三個理據,請問又有哪一個案符合?


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


至於不設陪審團是否違反基本法以及香港的司法公正。在「唐英傑案」中,上訴庭已表明香港國安法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而且陪審團不應假設是達至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訴庭並指,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沒有指明陪審團不可或缺。說明不設陪審團的法律問題已經明確及解決。在這樣情況下,黎智英一方仍要提出「永久終止聆訊」,不但是不專業的表現,更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企圖通過不斷提出各種「申請」、「程序」,拖延案件審訊,甚至是挑戰國安法權威。


黎智英一方提出的理據根本就不成立,但令人憂慮的是,在聘請英國「御用大狀」一事上,卻似有中門大開之感。早前上訴庭已駁回律政司有關上訴,之後律師司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日前再次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這難免傳達出一個令人憂慮的信息,令外界擔心能否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能否完整根據國安法條文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果在審訊中屢次出現各種空子,讓黎智英一方不斷利用,藉此逃避或減輕刑責,這對於國安法將是一次損害,各界都不希望看到,中央更不會容許。


不過,香港國安法早已為極端情況進行「兜底」,當中明確在三類情況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中包括「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屆時,案件將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沒有人希望出現這些情況,關鍵是法庭必須嚴格按國安法辦事,不要被所謂司法程序牽着鼻子走,必須落實國安法的原意和目的。


過分強調西方的所謂「人權」,反而會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出現背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的情況,相信中央政府不會坐視不理。

井水集 | 此事要認清利害


文/龍眠山


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是否可聘用英國「御用大狀」,終審法院排期明日審理。最終結果不外乎兩個:一是律政司得直,黎智英「專案認許」被否決;二是律政司敗訴,黎智英可聘洋大狀。如果出現第二種情況,不僅有違立法原意,也會增加國安風險。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相信中央也不會袖手旁觀。


黎智英涉及的不是一般案件,而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不是普通法是否適用的問題,而是事關國家安全的原則性問題,任由黎智英聘請洋大狀,顯然不符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歐美等西方國家,不可能允許外國大狀介入涉及本國國安的重大案件,但一些西方政客和輿論卻鼓噪請洋大狀有利「香港本地法律發展」,這根本是雙重標準,也是別有用心。


這些年來,黎智英以壹傳媒為平台嚴重破壞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落實後仍不收手,就是自恃有外部勢力撐腰。與他同案的其他被告,不少是他的親信,目前均已認罪,唯獨黎智英不認罪,也是寄望於外部勢力「打救」。允許洋大狀為其辯護,予人允許外部勢力介入香港的國家安全的印象,帶來洩密等風險。此等重大問題,不可不察。


當初黎智英涉案被捕時,曾就能否保釋打官司,一路打到終審法院。當時終審法院一錘定音,拒絕其保釋申請。各界期待法律界認清利害,作出符合維護國安要求的正確決定。


一旦出現大家不願見到的結果,黎智英及外國勢力也不必高興得太早。香港國安法已考慮到各種風險,其中第55條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由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總之,重大原則面前,中央不會坐視不理。



編輯:喬一

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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