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重案不容「洋」大狀攪局!
如果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在審理過程當中錯誤理解最基本的國安法原則,刻意忽略國家安全,會對香港造成災難性傷害。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就此多次上訴。21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22日,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案件排期於今日上午10時開審。
多位本港法律界人士表示,黎案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如果錯誤理解最基本的香港國安法原則,刻意忽略國家安全,會對香港造成災難性傷害。他們指出,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如果涉國安的案件一再錯判,應該對現有司法制度進行檢討和改革。
黎智英勾外力案擬聘英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為他辯護,引起社會極大爭議。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上訴許可申請將交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常任法官霍兆剛裁定。如最終獲批,案件將再交由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審理。
周浩鼎:錯誤理解恐致災難性傷害
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周浩鼎表示,認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此事有必要以正視聽。他認為,透過到終院上訴,必須要向法庭清楚表明國家安全的重要,否則讓人權主義壓倒國家安全,會變成本末倒置,今天香港的司法系統,如果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在審理過程當中錯誤理解最基本的國安法原則,刻意忽略國家安全,會對香港造成災難性傷害。
他指出,黎案是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牽涉勾結外國勢力。由於這件事,也衍生了公眾的另一種質疑,是否司法系統的確存在某種殖民文化心態。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央對國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
周浩鼎並舉例指,80年代末,樞密院在英國仍替新加坡作終審法庭,「李光耀總理當時確實不認為英國的法庭有考慮到新加坡當地的國家安全情況,判決可能太偏重西方人權旗幟。新加坡政府最後決定,乾脆把終審法院的職能重設於新加坡,樞密院在英國於90年代後再沒有角色。」
容海恩:必須檢視現有司法制度
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容海恩表示,如果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香港素來司法獨立,這亦是香港法治的重要基石,綜觀所有前英國殖民地,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實際上,香港也有足夠的資深大律師去處理本地案件又或者是國家安全案件。
容海恩強調,律政司有必要檢視現有法律及司法制度,尤其《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授權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執業的大律師來港出庭可能已經不合時宜。現在香港成熟的司法系統中,應展示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優秀的法律團隊可以獨當一面,不需要倚靠外地大律師去處理本港法律問題。
馬恩國:倘帶走文件 洩密難追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縱容黎智英聘請英御狀或有可能導致國家機密洩露,此非終審法院所能彌補,建議終審法院應在與世界接軌及國家機密外洩兩個重大公眾利益中取得平衡,以免對國家及香港帶來影響。
馬恩國表示,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問題,當中有機會出現與國家機密相關證據。記者及公眾無法查詢觀看書面證據,可是作為控方有需要將相關證據呈交與辯方大律師,辯方的大律師更有權將相當一部分文件影印,並將之帶回英國後再分發他人。雖然有關情況可能違反國安法,可是在欠缺引渡機制的情況下,國安法第38條亦難以執行引渡。
律政司上訴終院 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將於12月1日受審。
黎智英早前提出「專案認許」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他辯護,律政司向法庭闡明反對理據,大律師公會也認為有關申請不符合海外大律師來港接案的一貫標準,亦向法庭陳述反對理據。
10月19日,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律政司不服潘兆初的決定並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版本僅供參考,而且法例下國家安全的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憲法等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特區的獨特背景沒充分理解。
本月9日,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頒下書面判詞,稱考慮到本案涉公眾利益,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維持原審法官的決定。
律政司的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本港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律政司堅持立場,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律政司的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本港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本月21日,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拒絕批出許可。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今日開庭。
國安案件聘外籍律師 違立法原意
多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指出,聘用外籍律師的做法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亦存在國安風險。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高度重視,態度毫不含糊,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央是港維護國安「總兜底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決不能容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等案件辯護。更重要的是,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本就不適宜讓外國律師作辯護,以免出現洩密以及其他損害國安法實施的風險,准許黎智英聘請外籍大狀有違立法原意。如有人挑戰國安法的權威,不排除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全國政協常委林建岳表示,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對於外籍律師參與刑事或民事辯護有嚴格限制,以體現自身的「司法主權」。外籍律師不熟悉香港國安法條文,而且身份及角色上可能存在利益衝突。
全國政協常委吳良好指出,早前有英國法官在英國政客施壓下,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職,由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同樣有被外部勢力左右的風險。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高度重視,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對在維護國家安全過程中的問題,有的是辦法和制度解決的途徑。
必要時案件可移交內地審理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王惠貞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初衷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黎智英案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批准聘用外國律師有違法律制定初衷。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認為,該案批准使用外國律師猶如「中門大開,自製漏洞」,法院無法得悉外國律師與當事人的合約條款和背後關係。如終審法院仍維持讓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將可能反映香港特區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建議考慮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規定,報中央批准,由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案件,把黎智英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施榮懷認為,黎智英此次案件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處理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名,須謹慎對待。外國律師極可能根據經驗引用一些外國案例混淆視聽,擾亂香港法律秩序,對香港司法未來發展有不好的引導。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表示,多年來黎智英賣港行為昭然若揭,香港司法系統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必須清楚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黃玉山指出,黎智英案的性質、嚴重性以及牽涉的國家機密問題,在勾結外國勢力案中聘用外籍大狀作辯護,違背立法原意。
大公社評|法庭須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也是香港特區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落實後,實現了由亂到治的根本性轉變,並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這一來之不易的局面需要加倍珍惜。終審法院今日開庭處理律政司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大律師一案的上訴申請,各界期待法院能準確落實國安法立法原意,肩負起憲制責任,作出有利維護國家安全、有利於維護來之不易新局面的判決。
黎智英官司纏身,大部分案件已經裁決,下月一日將就其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審理。同案的其他被告都已認罪,唯獨黎智英不認罪,就是指望有外部勢力「打救」。黎智英涉嫌勾結的主要對象是英國和美國,而黎智英聘請的洋大狀Tim Owen,恰恰是英國人,存在利益和角色衝突是顯而易見的。
香港國安法明文規定要防止有人勾結外國勢力,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若允許外國大狀為黎智英辯護,顯然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這也是香港法律界明確表達反對黎智英案聘請洋大狀立場的原因。律政司一再上訴、官司打到終審法院,這是維護法治的應有能度,也是負責任的體現。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全世界各個國家都具有凌駕性地位,對於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律師以至案件當事人保釋條件都有嚴格規限。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也都不允許外國大律師插手相關案件。以新加坡為例,該國不容許未註冊的外國律師在當地執業,註冊後的外國律師仍不准參與在當地進行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更別說涉及國家安全的重案。一些反中亂港勢力一邊鼓吹法治,一邊又攻擊律政司的上訴,根本就是雙重標準。
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這不是普通法是否適用的問題,而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性問題,決不能含糊。各界市民高度期待並相信,香港司法系統能夠準確理解並落實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必須指出的是,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對於任何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絕不會坐視不理。事實上,中央也有足夠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辦法,去確保國安法的有效落實。
正如昨日有法律界人士所指出,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出現不符立法原意的判決,必要情況下可以作出釋法決定,以釐清關鍵問題。不僅如此,國安法明確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經特區政府或駐港維護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可由駐港維護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這是不是大家希望見到的結果?值得思考的是,此次案件法院一再錯判,從一個側面說明,香港現有的司法制度應該作出檢討以至改革,以真正對接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顯而易見,特區法院肩負維護國安的重任,公眾絕不希望看到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出現,這既不利於對司法機構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來之不易的由治及興新局面。在大是大非面前,香港法院應當展現應有的承擔!
編輯:莫一傲
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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