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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連夜向中央提交報告

大公文匯全媒體 大公文汇 2022-12-24



本文要點


如果任由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相關案件,可能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挑戰。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獲高等法院批准以「專案認許」方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就此多次上訴。昨日下午4時,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就海外律師應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林良堅 報道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昨日傍晚就事件會見記者並發表聲明。特區政府深夜發稿表示,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昨日均就事件作出回應,支持特區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與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香港社會各界表示,有關案件影響深遠,支持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昨日下午4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宣布撤銷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上訴委員會認為,案件中律政司司長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階段時,才提出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爭議,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上訴委員會強調,特區法院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傍晚6時45分,李家超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以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身份發表聲明。李家超表示,前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國安法相對本地法例具凌駕性

李家超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特區的立場清晰、堅定不移。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單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各方面都變得更安全穩健。


李家超表示,會梳理相關情況,並按中央要求盡快提交報告。他將在報告中提及Tim Owen一案,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以下問題:「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相對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在現行的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因此作出釋法建議。


李家超說,律政司在整個上訴過程,由提出上訴至最終到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都是全力以赴地搜集和整理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的理據,從而向法院提出上訴。在整件事情中,律政司都是按着和基於手上的證據向法院據理力爭,他對律政司在這方面所盡的努力予以肯定,很多謝他們在這方面的工作,亦尊重最後的判決。


黎智英在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中,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昨晚已向中央提交報告

對於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李家超指出,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的要求。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深夜發稿表示,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此外,司法機構昨晚回覆傳媒查詢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外,《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六十二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司法機構尊重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就《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問題。」


作出釋法建議的考慮和關注

1. 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修例風波中所出現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港澳辦於2021年4月發表的公開文章中指出,2019年的修例風波是一場港版「顏色革命」,中央因此審時度勢,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


2. 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62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我們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3. 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有關風險包括策劃、串謀、勾結、提供資金及其他準備工作等,這些行為於早期階段潛伏發生且看不見,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前已經產生,但不易被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4. 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我們更要對其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提高警覺。


5. 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8條和第42條等多條條文都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6. 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7. 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8. 我作為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條和第12條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市民請求向人大釋法



昨日下午3時,民間團體「香港政研會」在終審法院外集會,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禁止非中國籍司法人員參與香港國安法審訊。「香港政研會」自25日發起的市民聯署,共獲得6877名市民參與支持。


團體表示,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包括國安處調查的過程、掌握證據和取證方法等,如果有非中國籍司法人員參與極有可能出現洩密風險,為避免造成對國安法執法的不利情況,絕對不能讓外籍司法人員參與,強調本地法律無法懲處在其他司法管轄權區的違法行為,一切保密協議、專業操守形同虛設。


大公社評 |提請釋法是維護國安彰顯法治的必要舉措


評論



中央政府依據香港國安法向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就香港特區履行國家安全職責等情況提交報告。行政長官李家超立即組織研究落實,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行政長官的決定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意志和對法治的堅守,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必須指出,堅定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法治的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也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法定責任。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僅無損香港的法治、無損普通法制度,更有利於鞏固強化法治根基,對於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黎智英以「專案認許」的方式申請聘用英國大狀,經過原審、上訴及終審,紛擾多時。昨日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律政司上訴遭否決,意味着外國大狀可以代表黎智英。這一判決引發各界的高度關注,事實上,早前高等法院的判決,同樣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各界強烈質疑。關鍵原因在於,各界認為法院未能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也沒有充分認識到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對相關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對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風險。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迅速結束了香港社會動盪局面,有力推動了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有力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但樹欲靜而風不止,外國勢力從未停止過對香港的干預和破壞。例如,美國國會的一個組織發表報告,公然點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對法官進行赤裸裸的安全威脅。而大量外國的反華政客,更是千方百計阻撓相關案件的審訊,還揚言要對律政司檢控官、國安法官進行制裁。這是對中國內政及特區事務的粗暴干涉,是對法治原則和精神的肆意踐踏。


本案中黎智英被控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當中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因素,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儘管他目前仍未「定罪」,但如果任由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相關案件,可能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挑戰。


事實上,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指出,有關風險包括策劃、串謀、勾結、提供資金及其他準備工作等,這些行為早期階段潛伏發生且不易被發現,例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因此,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香港現行制度下,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這些潛在風險不僅僅在於某一案件的判決,而是關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局,不可不察。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實踐中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香港國安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本法的唯一解釋機關。


基於當前存在的制度漏洞,以及維護國安的現實需要,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相關問題。這一決定,絕非有些人所稱的「破壞法治」,恰恰相反,這體現了依法治港的精神,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彰顯了對法治的高度堅持。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堵住制度漏洞、化解國安風險、維護法律公正的必要之舉。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分別涉及居港權、政制改革、特首任期、外交豁免權、公職人員宣誓等問題,特區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都曾作為釋法的主動提請者。實踐證明,每一次人大釋法都為香港解決了重大問題,平息了紛爭,凝聚了共識,推動了香港發展和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已經成為香港回歸後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舉措和堅實保障。此次釋法將釐清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確保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的貫徹實施,意義重大。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中央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負有維護國安的憲制和法定責任。「一國兩制」是香港最大優勢。中央完全支持香港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保持普通法制度,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編輯:莫一傲

審校:蘇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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