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建議新增「叛亂」罪!特區政府11大Q&A解惑
李家超強調,23條立法諮詢文件列明案件在香港審理,不會將被捕人送往內地。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上午10時在政府總部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李家超宣布,政府今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
李家超介紹,23條將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外國勢力干預香港選舉、立法及司法機關等,另外亦會在不誠實取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透過電子系統危害國安的行為。
李家超強調,23條立法諮詢文件列明案件在香港審理,不會將被捕人送往內地。
李家超又指,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香港有了國家安全工作的實踐經驗,法庭亦有了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經驗。此外,外國有大量的法律條文和執行經驗可供參考,都羅列在諮詢文件中,對市民提供意見方面有很大的幫助。
23條立法建議新增「叛亂」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考慮了文件中所引述的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我們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令叛國性質的行為得以有效防範,保護國家領土免受侵略,包括:
(a)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b)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c)繼續保留現行的「叛逆性質的罪行」,並因應「叛國」罪的條文作相應修訂,以處理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行為;
(d)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罪,以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武器使用訓練、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及禁止配合境外勢力提供該等訓練、練習或演習。
諮詢期為期1個月
諮詢文件稍後會在保安局網頁公布,印製好的文本亦會在指定地點派發給市民取閱。
另外,政府會舉行多場講解,除向本地市民解說外,亦會針對外國領事、外國商會等做出解說。歡迎市民在諮詢期內,即今日起至2月28日提供意見,即諮詢期為1個月。
政府推11大Q&A解惑
政府發出11個問與答,更好闡釋23條與市民的關係,及立法的必要性,為市民疑惑。
問題 1:何謂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就是指制定本地法例,落實第23條的規定。
我們必須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履行這項憲制責任。
進行第23條立法時,香港特區有責任落實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責任及義務,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問題 2:這次諮詢與我有什麼關係?
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免受威脅,就能締造一個安穩的環境,讓市民安居樂業、企業放心投資,並讓香港持續發展。第23條立法與全港市民的福祉息息相關。
因此,我們藉此諮詢,邀請香港市民就我們的立法建議表達意見,為維護國家安全出謀獻策。
我們相信,完成第23條立法及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後,香港便可以聚焦拚經濟,惠民生,踏上「由治及興」的新征程。
問題 3:已有香港國安法,為何仍要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立法和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5·28決定》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重申了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雖已平息,但仍危機重重,加上國際形勢千變萬化,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每日都存在,為應對持續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必須把握時機盡快立法。
香港國安法訂立的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針對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其中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已經針對處理了基本法第23條規定應予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其中兩類行為(見問題1的回應)。
香港特區仍有責任,也有實際需要,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禁止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同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問題 4:諮詢期多久?市民如何表達意見?
公眾可於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28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已經討論了20多年,社會上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就涉及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相關事宜已作過不少廣闊且深入的討論。自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我們也累積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實踐經驗。外國也有大量相關法律可以借鑒。這些都為我們有效進行諮詢和立法工作建立良好基礎。
現在我們有迫切需要有效率地進行諮詢工作,一方面盡快履行我們未完成的憲制責任,另一方面盡快令香港特區有足夠能力應對現在和將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和威脅。這樣,在穩定的社會下,大家便可以凝聚精力專心拚經濟,搞好民生,振興香港。
問題 5:會否參考外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詳情可以參閱諮詢文件列出的例子,特別是第2.2至2.4段及附件二。
我們會按處理香港特區過去、現在、未來可預見的國家安全風險的實際需要,適當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
問題 6:立法會否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有所影響?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更大的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在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必須遵從相關的人權保障原則。
需要注意,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一些權利和自由是可以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的。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應當堅持法治原則。立法建議會明確界定相關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考慮提供適當的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確保任何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均是合理、必需及相稱的。市民無需擔憂會誤墮法網。
問題 7:什麼是「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就 「國家安全」作出定義如下:「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應同樣適用國家的國家安全標準。
問題 8:市民會否在不知情下觸犯相關罪行?
我們在制定有關罪行時,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控方亦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問題 9:第23條立法會否影響與外國的日常交流?
香港是國際化的城市,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有密切的來往和聯繫,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保護。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正常的對外交流有明顯區別。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問題 10:立法會否有追溯期?
是次立法所訂立的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問題 11:立法會否影響香港經濟自由度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如何挽回投資者信心?
香港過去幾年雖然經歷社會動亂和2019冠狀病毒病的嚴峻挑戰,但金融市場一直保持平穩、運作有序、活動暢旺。股票市場和香港銀行體系運作如常,反映市場對香港的金融環境充滿信心。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沒有因為香港國安法而有半點動搖,金融業的發展非常暢旺。
制定基本法第23條立法,能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令香港特區營商環境更為穩定,法治得到進一步保障,有利香港特區的投資和金融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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