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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國叛亂,最高囚終身!

大公文匯全媒體 大公文匯 2024-03-19


本文要點

法案委員會今明加班提速審議。

特區政府昨日刊憲公布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左)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右)昨日滿面笑容步入立法會議事廳。(香港文匯報記者曾興偉 攝)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晚表示,政府已正式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在立法會的審議程序。「早一日完成第23條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就少一日。」立法會議員表示,會全力以赴,早日完成立法。

這意味着「把纏繞香港26年的問題」畫上了一個句號。

先看看網友們的心聲

香港越來

違者最高可囚終身監禁

李家超表示,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實踐香港26年來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是香港特區的歷史使命,把纏繞香港26年來的問題寫上句號,香港便能夠輕裝上陣

條例草案》一共212頁,詳列各項建議的控罪及刑罰。其中,叛國、叛亂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一經定罪,可被判監10年;煽動意圖罪可被判監七年其他罪行如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會被加刑。

曾經的傷痛,歷歷在目

從2014年非法「佔中」,到2016年「旺角暴亂」,再到2019年「修例風波」,嚴重影響了香港的穩定,給香港留下了難以磨滅的傷痕。

暴徒在2019年7月1日攻入立法會大樓後大肆破壞。(香港文匯報資料圖)

香港警察為維護香港治安,多人受傷

2019年8月,有示威者用彈弓向警察射鋼珠,黃家倫被一顆鋼珠射中了下唇,導致下頜一顆牙齒碎裂。

一便衣警察被暴徒圍毆至頭破血流,更被汽油彈掟中變成火人,手部嚴重燒傷。

就這樣,在《條例草案》刊憲之際,仍有美英政府官員「說三道四」。
彭博社還散播不實言論,危言聳聽,意圖阻礙23條立法。

公眾諮詢期收到1.3萬份意見,逾九成八表達支持,反對建議的則為93份,當中有超10份是來自境外反華組織或潛逃外國的人。

網友說:敵人跳腳反對正好說明我們做對了

界定各項罪行
《條例草案》的特色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期間,香港社會有不少人關注到「煽動意圖」及「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等罪行的定義,擔心容易誤墮法網,建議容許「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出席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香港文匯報記者 曾興偉 攝)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表示,草案清楚界定各項罪行,且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譬如罪行發生時,當事人並不知道有關刊物是具煽動意圖的,而「披露」的涵義亦有明確的詮釋,就是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等。 

「境外勢力」定義明確涵蓋全面

《條例草案》的「境外干預」罪列明,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草案同時為境外勢力作出明確定義,一些受外國政府指示的國際組織也被視作境外勢力。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叛國、叛亂等可囚終身。(大公文匯全媒體圖)

「境外勢力」定義指明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或任何以上所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或上述所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

境外逃犯可被撤銷護照及釘牌

為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條例草案》建議賦權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對潛逃者採取限制措施,包括撤銷其特區護照,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處理其資金或資產,暫時吊銷執業資格、任何經營准許或暫時罷免董事資格,違者可判監7年。

《條例草案》昨提交審議。圖為學生們參與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警隊活動。(資料圖片)

《條例草案》提到,如果有關人等在被控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經根據手令命令拘捕該人,而有關人等在6個月後仍未被帶到席前,而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特區,可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出有關人等為潛逃者,並施加限制措施。

  任何人不得處理逃犯資產

草案提出,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被界定為潛逃者的人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經濟資源,不得為潛逃者處理資產,除非確立自己並不知道或無理由相信對方是潛逃者,否則不得將不動產租賃予潛逃者,與潛逃者合資企業,合夥亦被禁止,違者可處7年監禁。

同時,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給有關潛逃者,或向潛逃者承租不動產,違反者可判處最高7年監禁。潛逃者擁有的專業執業資格會被暫時吊銷,而其在經營業務或者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均會暫時無效。如潛逃者有擔任公司董事,其董事職位會被暫時罷免。

保安局局長還可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而該決定不得上訴,相信法例中吊銷專業資格或法例工作准許或註冊的上訴或覆核機制也不適用。

疑犯羈留期延至最長16天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大多較具隱密性、複雜性、嚴重性,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為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須的初步調查。

根據《警隊條例》,任何人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完成初步調查後,會決定是否需要羈押有關人等,一般而言不會羈留超過48小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賦予香港警方延長羈留的權力。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首次延長期不超過7天,其後進一步延長亦不超逾7天,即總羈留期間不得超過首段羈留期,即48小時屆滿後起計的14天。

不法分子仍逍遙法外

警方指,他們潛逃外國後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行為卑劣。

法案委員會今明加班提速審議

議員都強烈表達早日完成審議的民意呼聲。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要為23條立法「分秒必爭」,形容開會次數及時數都會非常緊湊。

據立法會日誌,委員會本周六及周日每日加開4節、每節2小時會議,即每日開8小時。

正值全國兩會期間,多位在北京參會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向大公報記者表示,23條立法大家期待已久,外部勢力在香港潛伏多年,顛倒黑白,蠱惑人心,23條立法與香港國安法相輔相成,將更好保障國家安全。代表們將積極發聲,駁斥對立法的抹黑,並宣傳好23條立法的重要性。

香港各大商會表示,全力支持特區政府盡快完成立法工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堅實法律屏障,讓工商界能全力以赴拚經濟。


綜合大公報、香港文匯報、大公文匯全媒體、網絡

網絡編輯:長安

審校:林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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