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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处罚升级,卡主被判赔全部损失(判决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
1、被告陈某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本金907368.66 元,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一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某907368.66 元;
二、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就前述判项向原告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74元,减半收取6437元,由被告苏某丰、郭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