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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专题研讨三:涉案虚拟货币(财产)的处置问题在2022年8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举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承办了第四期实务刑法论坛。来自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代表参加了论坛,与会人员围绕“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司法实务”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交流。背景材料【案例16】2016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黎某利用黑客手段入侵“快捷币”网站,盗取该网站内比特币1478.22个,黎某变卖一部分比特币后用于购买车辆。对剩余的比特币350.11个、莱特币19791.7个等物品,公安机关提现人民币17346718.76元后予以扣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购买的车辆和公安机关提现的人民币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维持原判。【案例17】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11月,利用“钓鱼”网站骗取某公司在“币安网”的账户、密码等数据,将该公司在“币安网”的50.999个比特币、299.98个以太币转移至其账户内并予以出售、转移。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向被告人刘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和以太币,发还被害单位。二审改判为:继续追缴刘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即一审明确追缴虚拟货币返还被害单位,二审未明确追缴虚拟货币还是追缴等价的人民币返还被害单位。争议焦点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应判决返还原所有人还是予以没收?应判决向被害人、国库返还或者上缴虚拟货币,还是判决返还、上缴等价的人民币?情况介绍胡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理,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判决予以没收。理由是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仅是电子数据,且虚拟货币严重影响法定货币正常流通、扰乱金融秩序,应予以没收。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判决返还原所有人。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它客观上具有一定价值,且犯罪行为确实对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目前法律未明确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从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角度看,应判决返还原所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应判决返还原所有人,对于非法持有或者进行非法交易的,应判决予以没收。理由是我国虽然不禁止个人合法持有虚拟货币,但是禁止经营性交易,同时虚拟货币被大量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如果虚拟货币被用于经营性交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作为洗钱工具,则应予以没收;反之对于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则应返还原所有人。对于返还、上缴形式,同样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判决返还或者上缴虚拟货币。理由是虚拟货币虽然客观上存在交易价格,但对其价格进行司法认定存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等争议,判决返还的人民币数额的合法性、准确性存疑。同时,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巨大,相应风险或者收益由原持有人自行承担,可以有效避免原持有人因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而质疑判决的合理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判决返还或者上缴等价人民币。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如果法院判决返还或者上缴虚拟货币,可能被误解为司法机关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此外,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且其属于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尚待进一步讨论,如判决返还或者上缴虚拟货币,难以开展执行工作。第三种观点认为判决时应模糊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处理。目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模糊表述为返还或者上缴“违法所得”,具体返还、上缴虚拟货币还是人民币,在执行阶段通过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协商等方式予以确定。研讨发言狄克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各位专家下午好,作为一线刑事警察,我汇报的内容是虚拟货币刑事处置的操作实践和思考体会:首先是分类和属性。我认为虚拟货币在不同的应用场景可以呈现不同属性:基础属性是数据信息,一旦形成交换价值的共识,就会呈现财产或财物属性,部分场合还会呈现金融乃至货币属性。刑事执法需要区分处理,没有交换价值的空气币可以作为数据,没有处置必要;存在交换价值的主流虚拟货币,既有证据固定需求,也有处置必要。其次是保全和处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扣冻”)措施,主要针对有体物或者中心化管理、实名登记的无体物,虚拟货币不具备这些特征,现有措施并不能精准匹配其证据固定要求,需要我们从实质解释角度,对当事人控制的虚拟货币采取划拨式扣押,即重新设定私钥后转到执法机关的钱包或者地址,目前没有更好办法。对中心化交易所或者公链运行商掌控的虚拟货币,理论上可以使用冻结,但三大“中概”交易所在2017年已经应监管要求转移至境外,让本来普通的冻结,在规范上需要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手续。《2021年通知》发布后,境内原有的交易所对接服务团队也均已撤离,现在点对点操作存在较大障碍。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刑诉法只规定了证据保全措施,没有财物保全措施,对只有财产属性、没有证据属性的财物,似乎不能“查扣冻”。另一方面,虚拟货币完全匿名,就“对人之诉”而言,其对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并没有证据属性,不能使用证据保全措施,对此也要作扩张解释。就“对物之诉”而言,其有证明作用,可以使用“查扣冻”。至于会议材料,我认为刑事处置更为容易,要抓住两个要点。一是吃透政策,最近十年我国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可以概括为风险自担、允许持有、限制交易、禁止经营。主流虚拟货币在政策上属于虚拟商品,在法律上具有财物属性,据此要消除“违禁品”和“交易均非法”两个误解,对不符合《刑法》第64条规定的,显然不能没收。二是分类处置,只要定位于特殊商品,刑事处置就不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