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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证据标准的座谈会纪要》
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
各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各市检察院、铁检分院刑事检察部门,各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局刑警支队:
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其关联犯罪案件,7月17日,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联合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召开座谈会,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证据标准进行研讨交流,现纪要如下,供各地在办案中参考:
一、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基本要求
2.办理涉“两卡”(即手机卡、信用卡)犯罪案件,对贩卡团伙的“卡头”、职业收贩卡的“卡商”,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卡农”,要考虑其出售、出租本人“两卡”的次数、张数目的、动机、违法所得、后果等,结合其是否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况,综合认定刑事责任。对于出租、出售信用卡、电话卡达不到多次、多张的,认定构成犯罪要特别慎重。
(1)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
(2)系从犯、胁从犯的;
(3)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所起作用较大的;
(5)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
(6)其他依法可予从宽处理的情形。
(1)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的;
(2)受诱骗、胁迫实施犯罪的;
(3)本人积极退赃退赔或者监护人、主要社会关系人代为赔偿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山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