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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浙江新昌]韦玮、姚国强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绍新刑初字第5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碧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国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成,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立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金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俞志炎,杭州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大奎,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俞伟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祖群,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智衡,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石波波,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被告人王金海、张建华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内量刑,对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内量刑,对被告人苏某、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对邓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均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锦锦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3月18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四方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其中韦玮为公司负责人,王金海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为监事,姚国强为贵金属事业部总监,四人商定联系交易平台开发客户进行投资交易。之后,被告人姚国强通过广州隆德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隆德投资”)联系介绍,成为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的会员单位;同年9月,通过深圳市银富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富天下”)联系介绍,成为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的代理商,2015年1月,四方公司成为蓝海公司的会员单位。

公司成立之后,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先后招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分别担任四方公司贵金属事业部的行情分析师、部门经理,又招聘谭某、肖某、梁某、夏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员,上述工作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采用夸大客户收益、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谎称公司有专业分析师为客户指导等手段,引诱客户到华夏公司、蓝海公司的平台进行投资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明知四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经济利益对立,仍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等人采用冒充专业分析师、引导客户频繁操作、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等方式,致使客户亏损,从而骗取他人投资款。

期间至2015年3月,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使用上述手段,致使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亏损,先后骗得被害人路某人民币215700元、纪某人民币31380元、罗某人民币101849元、金某人民币77813元、田某人民币20500元、张某乙人民币85581元、张某丙录人民币62232元、邓某乙人民币4380元、宗某人民币28867元、郑某人民币14043元、刘某丙人民币45238元、王某丁人民币41510元、王某戊人民币35300元、石某人民币35970元、陈某人民币105974元、吕某人民币30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936337元;其中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参与骗得人民币936337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骗得人民币348929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骗得人民币279373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骗得人民币135974元;被告人苏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22048元;被告人邓某甲参与骗得人民币14043元。

2015年3月12日、3月27日,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甲、王某乙、苏某、邓某甲、刘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韦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提出:1、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2、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也没有指使别人实施什么行为。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韦玮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被告人姚国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提出: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谎称公司有专业分析师为客户指导、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等手段不存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姚国强并无诈骗罪的犯罪故意;2、各被告人客观上并未采用虚假陈述的手段;3、本案的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锁链,达不到刑法要求的充分确实。

被告人张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其提出:1、起诉书提到的四方公司是二个平台的综合会员与事实不符,四方公司只是这二个平台下面的代理商,不是会员单位;2、其没有参与所有的具体经营行为,没有指使其他被告人从事违法行为;3、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追究刑事责任,其作用也较小;4、把客户损失直接等同涉案金额不合理。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被告人张建华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指使客户经理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3、公诉机关用入金减去出金来计算被害人被骗数额错误,应减去手续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建华参与骗得人民币936337元是错误的;4、即便认定被告人张建华有罪,被告人张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金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其提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指使相关人诈骗。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王金海犯诈骗罪不能成立;2、在本案中王金海均是被动参与;3、将各被害人的手续费的亏损额计入各被告人的诈骗额显然不当;4、王金海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提出其不是公司的行情分析师,公司没有提供反向行情。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明知四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经济利益对立的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王某甲构成诈骗罪定性不当,王某甲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3、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甲以前表现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涉案金额应该是20万元,而不是27万元,金某亏损的金额是签订保密协议之前的,应该剔除。其辩护人提出:1、2014年11月25日签订保密协议之前,王某乙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计算犯罪金额时,应从2014年11月25日后计算,金某的金额是11月25日前交易的,其交易金额应剔除掉;2、田某是李青山主任的客户,他的交易金额不应计入;3、在犯罪金额计算方式上,应该是平台入金减去出金减去手续费减去仓内资金才是最终的犯罪金额;4、王某乙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王某乙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手续费及签订保密协议前的客户的亏损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定罪数额不准,应予依法扣减被告人刘某甲在签订保密协议前陈某的损失数额5万元;2、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不能将其客户在白银现货交易中的损失作为苏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3、如果构成犯罪,被告人苏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邓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甲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共同出资成立四方公司,其中韦玮为公司负责人,王金海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为监事,姚国强为贵金属事业部总监,四人商定联系交易平台开发客户进行投资交易。之后,被告人姚国强通过隆德投资联系介绍,四方公司成为华夏公司的会员单位;同年9月,通过银富天下联系介绍,四方公司成为蓝海公司的代理商,2015年1月,四方公司成为蓝海公司的会员单位。公司成立之后,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先后招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等人,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先是贵金属事业部的部门经理,后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又让其兼任公司的行情分析师,其在公司每天向贵金属事业部的经理提供行情分析,以便于各经理向客户提供投资操作建议。后又招聘谭某、肖某、梁某、夏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员,上述工作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采用夸大客户收益、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谎称公司有专业分析师为客户指导等手段,引诱客户到华夏公司、蓝海公司的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其中于2014年11月,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签订保密协议,改变工资提成方式,使得客户的亏损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收入直接挂钩。期间至2015年3月,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明知四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经济利益对立,仍予以隐瞒,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采用冒充专业分析师、引导客户频繁操作、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等方式,致使客户亏损,从而骗取他人投资款。

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使用上述手段,致使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亏损,先后骗得被害人路某人民币215700元、纪某人民币31380元、罗某人民币101849元、金某人民币77813元、田某人民币20500元、张某乙人民币85581元、张某丙录人民币62232元、邓某乙人民币4380元、宗某人民币28867元、郑某人民币14043元、刘某丙人民币45238元、王某丁人民币41510元、王某戊人民币35300元、石某人民币35970元、陈某人民币105974元、吕某人民币30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936337元;其中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参与骗得人民币936337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骗得人民币348929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骗得人民币279373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骗得人民币135974元;被告人苏某参与骗得人民币122048元;被告人邓某甲参与骗得人民币14043元。

2015年3月12日、3月27日,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甲、王某乙、苏某、邓某甲、刘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从四方公司韦玮办公室扣押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从姚国强办公室扣押黑色HP笔记本电脑1台;从财务室扣押黑色联想台式电脑2台;从办公大厅扣押黑色联想台式电脑5台、黑色Sohoo组装电脑1台及公司公章、法人印章,保密协议,文件、培训资料。

归案后,王金海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56000元,韦玮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75000元,张建华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其中王金海、韦玮退缴的赃款已退赔被害人金某人民币50000元,并得到金某的谅解,金某请求对被告人王金海、韦玮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韦玮的供述,证实四方公司创立于2014年7月,其、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四人出资合股成立,其、姚国强各出资17.5万元,张建华、王金海各出资7.5万元,王金海是公司法人。办公地点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华盛大厦8楼。其是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公司全局,把关财务账目;姚国强是贵金属事业部总监;王金海是外贸事业部总监;张建华是投融资事业部总监;何某负责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有人事、客服、前台行政。人事主管是张某甲,负责公司行政、招聘等工作;杨瑞娇负责招聘工作;客服是方某,负责对公司客户的回访、为客户注册开户、数据统计等工作。公司最重要的部门是贵金属事业部,经营业务:代理现货交易平台,为交易平台作市场推广,发展客户到平台投资交易现货白银。有30人左右,下面分为一、二、四、六部、网销部,5个部门经理为王某乙、邓某甲、苏某、刘某甲、左格,经理下面是主任,主任下面是业务员。王某甲是姚国强特别招进公司的,姚说王某甲之前做过股票方面的行情分析,也懂现货行情分析,于是让王某甲做了公司的行情分析师。

四方公司通过会员单位(隆德投资和银富天下)成为华夏公司和蓝海公司两家现货交易平台的二级代理单位,姚国强负责联系。隆德投资、银富天下从四方公司收取佣金、分利润。签订代理协议后,公司招聘业务员,先由张某甲负责培训企业文化制度,再由姚国强负责培训业务知识,经理配合,再由姚国强当面授课或者老业务员带领,对新业务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现货市场、产品介绍、现货交易基础知识、话语话术技巧等。业务员经培训上岗后,由公司统一提供客户资源(即手机号码,由姚国强从网上买来或者搜索来),拨打电话找客户,左格的网销部通过QQ加群找客户,发展客户到平台入金投资交易。

其在办公室通过看两家平台的后台客户数据,随时掌控公司业绩、客户投资交易情况,与姚国强进行业务沟通,具体由姚国强实施。公司的全部盈利都来源于贵金属事业部,盈利包括:客户交易手续费返佣部分和客户投资净亏损。华夏公司的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左右,蓝海公司手续费按白银产品的规格。华夏公司收取手续费的30%,蓝海公司收取20%,两家平台不收客户净亏损,会员单位从平台方扣除后的手续费+客户净亏损一起打包后,从中扣除一部分,再将剩余的钱给其公司,隆德投资收取20%,银富天下收取10%。公司的客户基本亏损,其实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对赌的关系:公司盈利就是客户亏损,客户盈利就是公司亏损。所以,公司为了保证自己盈利,会想办法尽可能地使客户亏损。公司最初通过客户交易手续费的返佣分成达到盈利,其也要求经理向客户提供操作建议时,让客户设置交易止盈止损点,止盈点一般比止损点稍小一点,交易触及止盈止损点时会自动平仓;其、姚国强通过华夏公司、蓝海公司平台的后台,监控客户的交易操作情况,如果有客户在盈利,其会提醒姚国强注意该客户,一般情况下,姚国强自己也会第一时间发现情况,提醒负责该客户的经理,经理会打电话联系该客户,骗客户行情马上将发生变化,让客户马上平仓,目的是使客户少赚钱、公司少亏损;反过来,如果客户的交易操作方向相反,客户不打电话来询问,公司会让客户一直亏损下去,直至止损点自动平仓,这时客户的亏损包括净亏损和手续费。

2014年11月、12月,姚国强说其他公司给经理的业绩提成改为拿客户亏损的钱,经理提成会提高,工作积极性会提高,公司是否可以效仿,其说要经全体股东商量同意。其让姚国强先拟方案,后来其与姚国强、张建华三人开会商量(王金海不在),一致认为公司盈利会更多,同意这个方案。后来其去征求王金海的意见,他同意。此后,在贵金属事业部实施这个方案,其让张建华拟《保密协议》给经理签,姚国强分别找几个经理签,其中邓某甲是其找他签的。《保密协议》中新业绩提成方案:王某乙、邓某甲、苏某、刘某甲的提成改为拿他们各自负责所有客户亏损额的8%,是指平台方扣除客户手续费分成、会员单位扣除手续费和客户净亏损分成、公司再扣除掉业务员的手续费提成后,剩余的8%就是经理的提成。王某甲的提成方案是王某甲自己向姚国强提出的,他保证可以让他的客户亏损达到20万元以上,要求与公司对半分成客户的亏损,如果达不到20万元,要求拿40%的提成。之后几个经理按新提成方案开展工作,想办法故意让客户的资金亏损,其不清楚具体手段,只看结果,具体由姚国强负责。新提成方案实施后,公司盈利比之前高,其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客户投资净亏损有增加。到目前为止,公司的4个股东总共分红2次,2015年1月、2月,都是从张建华平安银行账户取出10万元,按股份分红,其和姚国强每次分得3.5万元,张建华和王金海分得1.5万元。其愿意将非法获利的7万元全部退赔。

2、被告人姚国强的供述,证实四方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其、韦玮、王金海、张建华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是王金海,董事是张建华,但实际控制人是韦玮,是公司的CEO,由他作出公司重大决策。其负责贵金属事业部,财务部负责人是何某,人事部负责人是张某甲、杨瑞娇,前台是张莎。其负责的贵金属事业部下面有5个业务部,分别为一部、二部、四部、六部、网销部:一部经理王某乙,主任李某甲,成员有胡强、苏源、梁某等;二部经理邓某甲,见习主任王某丙,成员都是新人;四部经理苏某,主任谭某,成员有夏某、王杰玉、贺棋等人;六部经理刘某甲,主任肖某,成员有杨特等人;网络销售部经理左某(“左格”),主任李某乙。为了服务贵金属事业部开展工作,公司另有一个客服方某、分析指导老师王某甲。2012年3月,其成立深圳市国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奇投资”),并担任法人,国内某现货交易所的代理商,以网络销售为主。四方公司成立后,并入四方公司,也就是现在贵金属事业部网销部的前身。2013年8、9月,成立深圳华夏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汇通”),韦玮担任法人,韦玮说把公司做大就要成立一家母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是一个投资控股公司,只有韦玮、其、吴丽春、何某、方某5人。深圳市九洲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鼎泰”)成立于华夏汇通之前,性质与四方公司一样,法人黎发志,华夏汇通成立后入股。深圳市锦鑫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鑫源”),性质与四方公司一样,法人李国瑞,华夏汇通入股。四方公司、锦鑫源、九洲鼎泰、国奇投资,都是华夏汇通下面的独立子公司,总负责人韦玮。现在国奇投资、锦鑫源、九洲鼎泰都以独立法人身份与华夏公司、蓝海公司签约开展代理业务,都由其出面,何某兼任上述公司的财务,方某兼任客服。

四方公司的核心业务:贵金属事业部从事的贵金属(白银)现货投资市场推广,发展客户到交易所投资。公司给湖南华夏和宁夏蓝海做代理,代理的内容都是现货白银产品的市场推广。其公司跟客户介绍说自己是:蓝海大宗深圳营业部。公司没有贵金属现货,也没有客户要求提现过。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客户交易手续费、骗取客户亏损。公司的盈利来源:高额手续费、客户亏损、过夜仓息。与客户之间是对赌输赢关系,即其公司盈客户亏,客户盈其公司亏。

其公司通过网络非法购得大批手机联系号码,业务员打电话联系发展客户。业务员上岗前,有为期两三天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话术”,教会业务员如何通过交谈将客户吸引来投资,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来交易平台注册入金,教业务员使用一些欺骗性话语,夸大现货白银投资好处、如何能赚钱,获取客户投资兴趣。公司还准备了文字资料,公司培训最初由其负责,后来交给事业部的经理负责。网销部是2014年国庆后成立,左某是从九洲鼎泰调来做主任,通过QQ交友群发展客户。其知道有男业务员为更好地拓展业务,假扮女性与男性客户交流,以异性身份引诱客户投资。

王某甲到公司后,在贵金属事业部担任五部经理,其发现他从“银天下”互助平台获取现货白银的行情走势分析资料,提出让他把行情分析与其他经理分享,后来大家开始称王某甲为“王老师”。最后,韦玮决定让王某甲兼职公司行情分析师,他同意。王某甲每天上午给出当天大致的行情操作区间建议,下午给出行情总结,通过经理QQ群分析给大家。其要求他给业务员、经理相反的信息,让他们错误引导客户,让客户反向投资,骗取客户。让客户亏损的方法:(1)设置止盈止损点;(2)提供与实际相反的信息和建议;(3)如果客户赚钱就让客户早点平仓,少赚些钱,适当时候,让客户做重仓,亏损更多。金某是其带着操作交易的客户,损失约3、4万元。

后来,其、韦玮、张建华商量,要改变公司亏损现状。之后,其单独叫王某乙、刘某甲、苏某、王某甲到其办公室里签保密协议,改变他们的提成方式,变为客户净亏损的提成。邓某甲由韦玮亲自面谈,苏某当时请假不在公司,其打电话给他,等他回公司后补签的。所以,这4个经理为了多拿提成,带客户操作过程中,存在故意给客户反向操作建议致使客户亏损的情况。王某甲的保密协议和另外四个经理的协议有区别,王某甲的奖励方式是给他5个名额,如果这五个人里面总消耗达到20万元以上,给王某甲从上家所获得返佣的50%作为提成,20万元以下的给他从上家所获得返佣的40%作为提成,底薪一样。王某乙、邓某甲、苏某、刘某甲四个业务经理的提成奖励一样,底薪不变,提成是客户亏损的8%,保密协议里还写了如果让其他人知道,要赔偿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保密协议》由韦玮制定,应该征求过张建华的意见。每月股东会议,韦玮也讲过在拿客户亏损,报表上有经理的提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一下子拿很高的提成。

客户亏损的资金去向:客户亏损由其公司与上家隆德投资或者银富天下按事先协议约定的比率分摊,其公司与隆德投资之间是华夏公司将20%的手续费用扣除之后,剩余80%手续费和客户亏损总资金打到隆德投资账户,隆德投资再与其公司2:8分成,其公司归8成;其公司与银富天下之间也是蓝海公司扣除20%手续费后,剩下的银富天下与公司1.5:8.5分成,其公司归8.5成。隆德投资是华夏公司的会员单位、一级代理商,四方公司是隆德投资的二级代理商,开展市场推广业务。公司成立后,其和韦玮到隆德投资考察、商谈,签订一份居间代理协议。2014年9月,其以国奇投资的名义,成为蓝海公司的会员单位,银富天下的二级代理商。2015年1月下旬,四方公司转为会员单位,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不需要与银富天下分利润,也可以自己发展下属二级代理商。

3、被告人张建华的供述,证实四方公司创立于2014年7月,由其、韦玮、姚国强、王金海四人出资合股成立。其、王金海各出资7.5万元,韦玮、姚国强各出资17.5万元,由王金海以公司法人身份去工商注册登记,其身份是公司股东兼公司董事,办公地点是深圳市龙华新区华盛大厦8楼。其属于投融资部,财产总账(资金)掌控在其手里。公司成立最初,其兼任人事部负责人,投融资部成立于2014年12月,做股票配资。姚国强的贵金属事业部是公司的核心部门,有30个人左右,下面分为一部、二部、四部、六部及网销部总共5个部,王某乙、邓某甲、苏某、刘某甲、左格分别任经理,经理下面还有主任。另外还有一个行情分析师王某甲,负责行情分析、带客户操作投资。公司共代理了2家现货交易平台:华夏公司和蓝海公司,是二级代理单位,都是姚国强从会员单位联系而来,与会员单位签约之前,经过其认真审阅合同文本。到目前为止,四方公司的盈利全部来自于姚国强的贵金属事业部。盈利包括:客户交易手续费、客户投资亏损。公司客户基本上都是亏损,因为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对赌游戏,公司盈利就是客户亏损,客户盈利就是公司亏损,所以,公司会想办法尽可能地保证盈利,让客户亏损。客户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分成是其公司占大头,客户交易操作越频繁,公司赚取的手续费返佣越多,公司盈利越多,所以公司会想方法鼓励客户尽可能多的操作交易。交易平台方不拿客户投资净亏损的资金,客户亏损的资金由其公司与会员单位间按合同规定的比率分成,大头也应该是归其公司的。

公司一开始是通过客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来盈利,其多次听姚国强提起过,经理会向客户提议在操作交易时设置止盈止损点。业务员通过打电话或QQ聊天方式联系客户,发展客户到交易平台入金投资。正式上岗前要先经过业务知识、话语话术技巧培训。业务员为打动、吸引客户来投资,言语难免会有夸大其辞、虚假内容。

2014年11-12月期间,一次股东会议上,王金海不在场,韦玮、姚国强其中一人提出改变几个经理和王某甲的业绩提成方式,让他们拿各自手上客户投资亏损资金的8%,征求其意见,其认为对公司发展有利,就表示赞成。之后,韦玮也征求了王金海的意见,王金海也同意。姚国强还提出王某甲的客户是他自己带来的,给他多一点提成,其和韦玮都同意。商量好后,其写好保密协议格式,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给经理的提成。违约责任就是签署的人如果将协议内容告诉其他人的话,就要赔偿公司一定损失。王某甲和邓某甲等人的提成是不一样的。其写好后发给姚国强,之后就是姚国强去和邓某甲等人签保密协议。新方案强调了客户的净亏损,经理和王某甲为了多得提成,会想办法使客户多亏损。其察觉公司接下来的做法可能会触犯法律,但想反正是姚国强负责的部门,同时其也希望公司多赚钱,其也可以多分钱,王金海还来问其,公司这么做是否触犯法律,其解释说只要不代客户操作交易、后台修改交易数据,就没事。

以其名义开户的平安银行账户是公司所用的账户,华夏公司的返佣会员单位会打到该账户,蓝海公司的返佣会员单位会打到姚国强农业银行账号,再转到该账户。在新方案实施后,公司盈利应该变得更好,2015年1月、2月,公司分别拿10万元来分红,其中其和王金海每人共分到3万元,韦玮和姚国强每人共分到7万元。

4、被告人王金海的供述,证实四方公司创立于2014年7月,由其、韦玮、姚国强、张建华合资成立,其、张建华各占15%,韦玮、姚国强各占35%,当时因为韦玮、姚国强之前在其他公司有股份,不方便出面注册,所以由其担任法人,张建华任董事,韦玮是首席执行官CEO,姚国强是贵金属事业部总监。其是名义上的法人,没有实际需要负责的事情,后来其跟韦玮等人讲,成立外贸事业部,做安防监控设备外贸业务,2014年10月开始筹划建立,11月开始招聘员工,目前业务刚起步。张建华的本行是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其一样,也不插手贵金属事业部业务,平时转来公司看看,公司刚成立时,人事由他暂时负责,后来由张某甲负责。2015年1月初,张建华在四方公司成立投融资部。姚国强负责的贵金属事业部是四方公司的核心部门,赚钱盈利的部门,主要业务是为华夏公司、蓝海公司这2家贵金属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作市场推广,作为平台代理商,发展新客户到交易平台投资现货白银交易。

贵金属事业部的业务开展是经理、业务员们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找客户,网销部通过QQ聊天方式找客户,经理、业务员都是经过业务知识培训,懂得如何与客户进行交流,如何打动客户、获取客户的信任,吸引客户在交易平台中注册开户并将资金投入到交易平台中去进行交易。公司成立之初,韦玮等人告诉其,平台将客户交易的部分手续费返给公司,2014年下半年,外贸事业部成立之前,张建华告诉其,贵金属事业部还在赚取客户亏损的钱。客户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听韦玮等人讲,只要公司能保证有大量新客户进入,让客户一直在交易平台上保持操作交易状态,客户的资金最终亏损概率比较大,总会想办法将客户的资金消耗转化为公司所有。其不清楚具体操作手段,这些都是韦玮和姚国强具体负责做。其只知道在2014年11月之前,贵金属事业部的经理、分析师王某甲的业绩提成是拿客户操作交易手续费的提成,客户操作交易越多,经理的手续费拿得越高,所以经理们会多发展客户、要求客户多操作交易。后来在11月,韦玮对其讲,经和姚国强、张建华讨论决定,将业绩提成方案改为拿客户投资净亏损额的百分比提成,不再拿操作手续费的百分比提成,其赞成。客户基本上由部门经理、王某甲等人在指导投资操作,新方案要求部门经理、王某甲尽力故意使客户亏损,他们才会得到提成,客户亏损越多,他们提成越高。其问过韦玮:是不是因为客户亏损的钱平台会返佣给其公司,其才故意使客户亏损的?韦玮说是的,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对赌关系,客户亏损就是公司赚钱,反之就是公司亏损客户赚钱。于是其又去找懂法律的张建华,问他公司这么做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张建华说没事的,这个行业都是这么做,只要公司不代客户操作,不通过后台修改交易数据就不算是违法。其不知道公司与王某甲等人签订过什么《保密协议》,但知道更改业绩提成方案。公司一直收入低于支出,但到2014年12月左右,经营状况转亏为盈。2015年1月和2月,4个股东有过2次分红,其每次分得1.5万元,共3万元,其愿意将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国家,赔偿给受害者。

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3月到韦玮的华夏汇通工作。2014年7月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合伙开了四方公司,韦玮就把其与何某一起带到四方公司工作。其为公司客服,服务于贵金属事业部,工作主要是:将经理给的客户资料整理好发给上家,开户后再发给经理;客户签约绑定事宜;统计客户盈利情况、业绩情况。到公司投资的客户都是亏损的,因为客户的盈亏与公司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公司会采用手段让客户亏钱:(1)经理冒充分析师向客户提供相反的行情,比如行情应该涨,故意引导客户买跌。(2)当客户赚钱时,业务员以各种理由让客户停止购买。开公司列会时,其听姚国强讲过,要找听话的客户,就是要完全相信老师,听从老师指挥操作。其就认为公司会用提供相反行情的人为手段去让客户亏钱。其工作QQ有两个,昵称:华夏银客服、宁夏银客服。其有华夏公司、蓝海公司的后台管理帐号,后台有统计查询、后台管理功能。一开始其以为公司通过赚取客户手续费盈利。2015年2月7日,员工开年终大会,有员工偷偷告诉其,公司都赚客户亏损,对赌关系,客户亏损就是公司赚钱,只有想办法让客户亏损,公司才会有盈利。其和何某一个办公室,知道交易中心返还给他们公司的佣金包括:交易手续费、客户交易亏损。

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6日,其到华夏汇通做财务工作,公司老板是韦玮,下面有三个子公司:九洲鼎泰,老板叫黎发志;锦鑫源,老板叫李国瑞;国奇投资,老板叫姚国强。四方公司有四个老板,大老板是韦玮,法人是王金海,另外两个股东是姚国强和张建华,但真正的老板还是韦玮。四方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贵金属投资,具体业务由公司的贵金属事业部在负责,该部的总监是姚国强。7月底,华夏汇通、国奇投资搬到四方公司的办公室地点,开始以四方公司名义经营业务。四方公司就其一个财务人员,现金流水由张建华负责。其工资还是以华夏汇通名义发放。其不知道四方公司有无经营贵金属投资的资质。2014年11月中旬,四方公司与贵金属事业部的4个业务经理、分析师王某甲分别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业绩提成从客户操作手续费提成更改为客户总消耗的8%提成。5份保密协议全部保存在其办公室内,韦玮和姚国强特别交待清楚了提成的计算方法,叮嘱其不可让任何无关人员看到,王某甲的那份协议内容也不可让其他4个业务经理知道。客户盈利就是公司亏损,客户亏损就是公司盈利。因此,王某甲等5人肯定会想办法让他们各自负责的客户尽可能地多亏损,提高了提成收入,公司的总体收入也提升,而公司每月的支出差不多,所以公司转亏为盈。依据公司每个月的财务报表,四方公司自2014年7月成立到当年11月,收入略低于支出,总体亏损。到12月之后,公司的收入明显大幅度提升,开始转亏损为盈利,一直持续到现在。按照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业务员们将客户开发成功后,客户的具体投资操作由业务经理、分析师王某甲负责,也就是说公司的业绩好坏全靠王某甲等人。四方公司、九洲鼎泰、锦鑫源、国奇投资都在做贵金属交易平台的代理商,推广现货白银投资。所有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其银行账号62×××76发放。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7日,其到四方公司上班,一开始做人事,10月被提升为行政主管,负责招聘、办理员工的入职离职、会议记录等工作。公司对业务员的内部培训:公司规模大,有专业老师指导、产品的优势,低投入高回报,以小博大,冒充女性和男性顾客聊天,发模拟盘盈利截图给客户看,从而吸引客户到平台投资。业务员的工作就是想方设法把客户骗进来。

平台可以人为操作,没有人能挣钱,客户亏钱公司才能赚钱,公司靠“头寸”盈利。客户亏损的原因:一是高额手续费;二是公司给客户错误的操作建议。公司一开始员工工资为底薪+手续费的提成,公司好像是亏损的,到11、12月开始盈利。12月底,财务何某告知其:公司的经理及王某甲签订了保密协议,工资改为:底薪+客户亏损提成。签订保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经理和王某甲让客户多亏损,自己多赚钱,也为公司带来盈利。

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底,姚国强叫其到四方公司上班,一开始是五部见习主管,10月,提升为业务经理,但没有业务员。后来姚国强让其每天做行情分析,分享给业务经理,其兼职成了公司的行情分析师,姚国强是其直接上级。2014年7月初,四方公司由韦玮、王金海、张建华、姚国强合伙成立,营业执照其没看到过。

2014年9月底-11月中旬,其在公司晨会时,做过一段时间行情分析,告知业务员:(1)前一天的行情走势;(2)当日重要数据的公布时间;(3)当日行情大概趋势。让业务员联系查找客户时,显得专业,让客户相信公司的实力。另外,业务员会把有意向开户的客户放到其组建的QQ群里,其给他们正确的行情走势,让他们在模拟帐号赚钱,从而骗他们入金。公司台面上是靠手续费、仓息来盈利,但经理以上(包括经理)都是清楚公司主要是靠客户亏损来盈利,在一次经理级别的月会上,姚国强觉得客户亏损不多,让经理多开发业务,亲自带着多次操作,公司会控制风险,在更短时间内让客户亏损。2014年10月,姚国强说王某乙的一个客户亏损了,不能接电话,其冒充宁夏蓝海深圳营业部的客服,照着姚国强写的“话术”,给一个浙江的金女士打电话回访客户盈利状况,金女士说亏损了好几万元,其说其他客户盈利有30%-40%,你怎么会亏损。金女士说是王某乙带她操作,还亲自操作她的帐号,其给她公司钱总电话号码,让她反映问题。之后,其听姚国强讲,金女士又入金了,姚国强带着操作,也亏了很多钱。王某乙为了感谢其,送其两包黄鹤楼香烟。

2014年11月,四方公司的资金比较紧张,姚国强让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规定,给其5个名额,如果这五个人操作亏损20万元以上,给其净亏损50%提成,20万元以下,给其净亏损40%提成,其签了该协议。当时协议上的5个名额分别为路某、纪某、江丽颖、陈启荣、何玉武(后三人没有开发成功),其从纪某、路某的亏损中,共获利约9万元。签协议时,姚国强要求其:(1)要保密,不能将协议内容告诉他人;(2)只要其让客户亏钱,不会亏待其;(3)让其给客户与市场行情相反的建议,使客户亏钱;(4)姚国强那里可以看到行情,如果客户挣钱,会通知其赶紧让客户卖掉,如果客户亏钱,让客户继续跟进。其觉得姚国强敢跟其签这协议,一定有办法操作平台上的数据。其所签的此份协议上的内容只针对了路某、纪某。让他们两人亏损的方式:(1)建议客户晚上操作,晚上得到的白银走势信息会比较准确,波动不会太大。(2)根据得到的白银走势信息,说服客户反方向操作。(3)建议客户增大持仓量,使客户一次性多亏钱,在亏钱之后让他们补仓继续亏钱。(4)建议设置止亏止盈点。止亏点30个点,止盈点15个点,客户挣到15个点就会被系统自动平仓,例如,买100千克的白银,能挣到1500元,减去手续费900元,最多能挣到600元;止亏点30点,买100千克的白银,要亏3000元,再加上手续费,亏损3900元。客户亏损之后,其给他们看其得到的正确数据,让客户相信继续跟着其操作,能把亏损的钱挣回来,等他们重新入金之后,其再给他们行情反方向的建议,致使客户亏损。

其共招揽了4个客户:第1个客户是熊英,2014年9月15日左右,通过网上炒白银QQ群找到,入金了5万多元,亏到只剩1、2千元时出金。第2、3个客户是路某、纪某,其在和姚国强签过协议后,2014年11月中旬,通过网上炒白银QQ群找到,路某入金48万元,亏损24万元,现自己在操作交易,纪某入金3.7万元,亏到只剩3千元时出金;第4个客户罗某,通过QQ群找到,入金10万元,亏到只剩1万元时出金。

“银天下”互动平台上有贵金属现货包括白银、铜、铝等产品的行情分析,数据比较详尽,该平台会分析前一天的行情走势,给出当天的走势预测。其每天给公司的行情分析就是以此为依据。其电话:186××××8989。

9、被害人路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3日开始,其在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平台操作,加了代理商分析师QQ群,操作了一个半月后亏损10万多元。11月底,在群里QQ名称为“天空”的人推荐下,其加入王某甲创建的QQ群,刚开始其看王某甲在群里发的白银行情建议,比较准确。后来王某甲联系其到他代理的公司开户,并称此公司实力雄厚,有一幢20多层的办公楼,几千名员工,跟着他操作保证能赚钱。其在2014年11月底开户,12月1日入金16.5万多元,之后听王某甲的行情分析意见,经常亏损,王某甲说不可能每次都准确,只要跟他操作,能把亏损的钱盈利回来,其听后多次入金想盈利回来,但大部分亏损了。12月16日,其听王某甲行情建议,亏损了10.7万元,其觉得王某甲有可能骗她,故意让其亏损,就在王某甲群里发了亏损的截图,让群里人看一下,王某甲看到后,把其从群里删除了。之后王某甲还是让其跟他操作盈利,其继续操作了几笔但还是亏损。12月19日,亏损1.5万多元后,其不再相信王某甲,按王某甲给其的行情建议相反操作,有一点盈利,证明王某甲故意给其错误的行情建议。但王某甲还是多次联系其,让其继续追金跟着他操作。另外,王某甲有时让其设置止盈止损点,到止损点系统平仓,从来没到过止盈点。在买对行情时,王某甲就跟其讲行情马上有变化了,让其赶紧平仓,使其少挣钱。在买错行情时,王某甲让其再坚持一下,行情马上会变,这样其白银交易直接到达止损点或者被系统强行平仓。12月1日至19日,其总共10多次入金共计70多万元,听王某甲建议期间,至少亏损49万元。其QQ昵称:祝你吉祥,帐号:79×××11,电话:189××××1829。王某甲QQ昵称:沉浮,帐号:27×××63,电话:186××××8989。群推荐人QQ昵称:天空,帐号56×××41。

10、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路某农业银行账号62×××18。2014年11月28日-2015年3月16日,分9次转支89.1888万元,分10次转存67.6188万元。

11、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路某交易帐号:60×××41,2014年11月28日-2015年3月16日,分9次入金89.1888万元,分10次出金67.6188万元。

12、QQ聊天记录,证实王某甲指导路某操作交易的事实。

13、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一个QQ名称为“男人本色”的人将其拉进一个叫“财富&;人生”的QQ投资群,讲这个群的王某甲分析行情很准。因为之前就在做白银投资,其看了几天群里白银走势,发现王某甲老师的行情建议比较准。进群后王某甲经常联系其,让其到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平台开户,并保证赚钱。12月5日,开户后王某甲要其至少入金5万元,因为王某甲是高级分析师,对联系客户入金有要求,但其只入金3.7万元,刚开始跟着王某甲的建议进行操作,盈利一点后王某甲就让其平仓,之后王某甲让其多入金,其没钱就没有入,之后王某甲给其的建议就不准确了,操作了一个月,亏损了至少3万元,其发现王某甲给的建议行情和市场行情相反,2015年2月13日把剩下的4520元出金,没有再操作了。另外,王某甲要其设置止盈止损点,一般设置30个点左右,有一次其直接到止损点被系统强行平仓,没多久,行情又回来了。其QQ昵称:垂钓翁,帐号:14×××79,电话:135××××0666。王某甲QQ昵称:蓝海大宗王老师(沉浮),帐号:27×××63,电话:186××××8989。QQ群昵称:财富&;人生,帐号:34×××17。

14、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纪某建设银行账号:62×××24,交易对方账号:64×××28(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4年12月5日,单次入金3.7万元,2015年1月-2月,分3次出金0.562万元。

15、QQ聊天记录,证实王某甲指导纪某操作交易的事实。

16、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一个自称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深圳营销部姓王的人加其QQ,劝其经营白银期货,并在QQ上发其他客户赚钱的截图给其。其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发送给对方后在该平台上注册,帐号为60×××54,其一共汇给对方11万余元,按照“王老师”提示的行情操作,现在平台上没有钱了,亏损了。其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号:62×××86。“王老师”QQ昵称:蓝海王老师,帐号:27×××63,电话:186××××8989。“王老师助理雷鸣”QQ帐号:19×××66。

17、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罗某建设银行2014年12月22日-2015年3月9日,分8次入金13.2988万元,分11次出金3.1139万元。

18、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罗某于2014年12月22日-2015年3月9日,分8次入金13.2988万元,分11次出金3.1139万元。

19、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其到四方公司上班,一开始是公司贵金属事业部一部储备经理,底薪3500元,提成是业务员的客户操作一手提成40元,自己的客户操作一手提成140元。其下面业务员有:李某甲、梁某、苏彩云、苏源、胡强共五人。电话销售话术:品种单一、双向交易、全天候24小时交易、以小博大、无庄家。发现有意向的客户就加对方QQ教客户做模拟,同时也会发之前平台提供或自己利用模拟盘制作出来的像真实盘一样的虚假信息给客户,目的是吸引客户来投资白银。姚国强跟几个经理都讲过: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对赌关系,公司盈客户亏,公司亏客户盈,客户亏损的钱,交易中心会返佣给公司,客户亏损越多,公司得到的返佣就越多。

2014年7月中旬,业务员聂明珠拉了个新昌客户金某,其带着操作,共亏损4万多元,其向金某提供买涨、买跌的行情分析由姚国强提供。其看过去年3.15电视节目上曝光的在电子现货交易平台上通过提供虚假交易行情等方式非法赚取客户亏损资金的情况。所以,其发现姚国强的行情分析导致金某亏损后,怀疑是故意错误的。因为其要赚手续费,也不能违反姚国强,所以其只能不断要求金某加金,让她把交易帐号密码告诉其,由其代她操作,但其只是登陆过,没有操作过。姚国强可以通过后台查询客户交易、盈亏情况,他让其把金某交给他,其知道公司做法:每当客户亏损,为安抚客户,公司安排人对客户回访,姚国强对金某也这样,后来姚国强告诉其,金某加金了,但那时由姚国强指导投资,过了一段时间,金某告诉其,加金也亏光了。曾经有一个业务员通过网上得知,其公司很有可能在吃客户亏损回扣,还跟其他人讨论过,其把该业务员叫到办公室,讲这是公司的经营模式,不要管那么多,其还让业务员写下保证书,让他不在公司里讨论。

8月其被提升为经理,底薪没变。9月、10月,业绩不好,经理底薪减到3000元。11月,姚国强把其、苏某、邓某甲、刘某甲叫到他办公室,讲了两个待遇方案,第一个和以前一样,第二个3000元底薪,拿客户净亏损8%,没有手续费提成。姚国强让经理多操作,让客户亏损,公司、经理也有钱挣,其等人签字同意。11月,其拿了客户至少3000元的净亏损,12月,拿了至少8000元,2015年1月,拿了至少10000元。共获利约2.5万元。

王某甲每天给出当天的行情走势、操作建议,经理再给客户,其应该是从金某处得知其公司提供的操作建议错误,导致她操作反向而亏损,其也产生了怀疑,但真正知道公司在提供反向行情,是在11月签订保密协议后。其记得有5、6个客户被其故意搞亏损:张某丙录(亏损多少忘记)、王丹(11-17万元)、张爱寨(4-5万元)、田某(1万元)等。这几人亏损小部分是手续费产生,大部分是被其以反向错误行情搞亏损的。

让客户损失的具体方法:(1)让客户频繁操作,收取高的手续费。(2)教客户设置止盈点25个点左右,止亏点35个点,这样客户减去9个点的手续费,最多挣到16个点,亏损时,算上手续费就要44个点,亏损远大于盈利。(3)姚国强在后台注意着客户实时交易情况,如果客户盈利,让负责该客户的经理骗客户行情很快要变化,快点平仓;如果客户亏损,就算有客户打电话问原因,其也骗他行情要变化,再坚持,扩大损失,甚至到止损点被系统平仓。(4)给客户提供与实际行情相反的操作建议,故意致使客户亏损。大概要用将近1个月让客户把平台上的钱亏损掉。其电话:150××××1993,QQ帐号不记得了,昵称:钻十手。

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其到四方公司上班,一部的业务员,做电话销售,拉客户到蓝海公司平台炒现货白银。刚进公司时,姚国强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王某乙对其进行“话术”技巧培训。“话术”:平台低门槛、高回报,再结合编造出来的一些谎话(如公司搞活动)、发一些客户盈利的截图给客户看等手段欺骗客户相信,使客户深信到此平台可以赚钱。2015年1月,其提升为一部的主任,共成功拉到3个客户:(1)2014年10月左右,彭怡玲,接着经理王某乙和她联系,客户说只有几千元,王某乙就说公司搞活动降低门槛,当得知客户在其他地方亏损,就告诉她帮她把亏损的钱赚回。客户相信,后来操作了3.75手后没再做,估计亏光了。(2)2014年11月或12月,邓某乙,入金2万元,最后亏损了多少不清楚。(3)于绍松,王某乙和他说炒白银低投入高回报,入金4千元,后来追加6千元,最后亏掉的。客户亏损与其公司有直接关系,据其所知,不光是其客户亏损,公司没有客户盈利的。

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对赌游戏关系,公司赢则客户亏,反之客户赢则公司亏。让客户亏损方式:一是设置高额手续费,二是设置止盈止损点,三是公司的“指导”老师在提供相反的操作建议,致使客户亏损。公司根本没有专业的指导老师,只是骗客户说由专业老师带着操作,其实是经理和王某甲冒充的。最初的1、2次,客户听了经理和王某甲的操作建议都是小赚点钱,所以相当信任他们,基本都会按照经理和王某甲的操作建议投资交易。王某乙联系客户时,以专业指导老师身份,自称“王经理”、“王老师”。其联系客户时,自称“小李”、“李涛”。姚国强发给业务员一些虚假案例,让业务员跟客户讲,比如年底掘金计划,骗客户保证会有30%-40%的收益,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个计划,姚国强还多次要求熟记。2014年11月底开始,公司陆续有业务员在议论客户反映提供的操作建议与实际行情相反,后来高层领导知道了,姚国强让业务员不要管客户盈亏,专心开发客户。其QQ帐号:31×××88,昵称:亮剑。电话:158××××1670。

2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其到四方公司工作,电话销售,每天打电话发展新客户,加QQ让客户提供开户资料。姚国强、王某乙、邓某甲、苏某都给其上岗培训过。发展客户的方式:一是向客户介绍平台,现货贵金属投资,可以双方交易,22小时交易,有杠杆、低投入高回报,有专业分析师带客户投资等。二是姚国强发给其一些虚假案例发给客户,比如掘金计划,保证客户30%-40%的收益,但实际上是虚构的,是一种“话术”,吸引客户投资。三是其把客户的资料交给经理,经理再给客服方某,在平台上注册帐号,之后王某乙带着客户操作。其听王某乙说,操作建议有的是平台总公司发过来的,有的是分析师王某甲发过来的。经理的操作建议错的多,对的少。和客户联系时,姚国强要求其自称“梁超”,是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深圳营业部。公司盈利包括手续费和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原因:一是很高的手续费。二是客户都相信其公司有专业老师指导赚钱,实际上专业老师都是经理和分析师冒充的。经理为使客户亏损,故意将错误的操作建议提供给客户。三是设置止盈止损点。止盈点设置低,导致客户赚钱少,止损点设置高,导致客户亏损多。其客户三个:(1)瞿阳,2014年11月发展来,湖南华夏入金1.4万元,亏损9千元;(2)田某,2014年12月发展来,入金4万元,亏损2万元;(3)邓玉文,业务员苏源2015年1月发展来,王某乙把这个客户写到其名下,让其拿提成。共拿提成3000元。其客户都是亏损的,其组内其他组员的客户也都是亏损。王某乙和其说起过,平台的后台可以操纵,导致客户亏损。11月下旬,其和苏源、胡强几个业务员谈到,有些客户反映公司给的操作建议大部分是错误的。所以公司不可能只赚手续费,客户盈亏应该和公司盈亏有关系。有时打电话发展客户时,一些做过现货白银的人说其是骗钱的。但公司领导不让其管客户的盈亏,所以其明知公司在故意搞亏客户,也不多管闲事。其QQ帐号:27×××75,昵称: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22、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其接到075××××4701陌生号码,对方问其是否有兴趣炒现货白银,并称他们公司实力雄厚,有专业指导老师帮助炒,投资5万元,年底可以帮其赚20万元。后来王某乙电话联系其,劝其快点投资,保证能赚钱,其决定尝试,并在王某乙指导下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和“e路通”。王某乙用电脑远程操控,帮其开通“e路通”功能并安装“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的客户端,并给其帐号96×××88。其存入3000元,王某乙说太少,后来加到5万元。其在王某乙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交易,有亏有盈,绝大多数亏,盈利100-200元,亏损几千元,其在一次亏损6000元后不再操作交易了,王某乙打电话鼓励其继续交易,其又开始跟他,后来王某乙让其把交易帐号、登陆密码交给他,让他代为操作,保证把损失赚回来,其同意。到10月初,其资金只剩下4500元,其让王某乙停止操作,王某乙让其加资金,帮其赚回。因为之前王某乙说公司与建设银行有合作,资金不够可以借钱,其提出让建设银行帮其垫付资金,王某乙推托。几天后,一名自称王某乙同公司的小赵打电话给其,说回访客户,问其炒白银的情况,其将亏损情况告知,小赵说其他客户都是赚钱的,并在听说王某乙代其操作后,告知其王某乙系违规,让其打电话给公司钱总。钱总在调查后告诉其,公司已经对王某乙进行了处理,但不可能让王某乙拿出钱赔,并让其再投资5万元,帮其把本金赚回来,如果不炒白银,拿回10万元本钱,不然再给其赚百分之三十的利润。10月17日,其再投入4.55万元,让钱总帮忙操作,钱总说要出差,让郑秘书操作。10月21日,郑秘书给其打电话,让其跟他操作,后来亏损4万元。其感觉受骗,从平台上退出,到银行拿回1万元。此后其一直打郑秘书、钱总电话,无人接听,后来关机。打王某乙电话,他说被公司开除了,现在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工作,白银杠杆大,成本低,让其投资。其当时已经报警,为了联系到王某乙,告诉他其要去借钱投资。其总共入金10万元,亏损86000元,其电话:138××××7062,QQ帐号:16×××50。王某乙电话:0755-66844701、181××××8758、188××××6796、150××××1993,QQ帐号:17×××28,昵称:钻石手。小赵电话:0755-66866173(王某甲)。钱总电话:0755-66864331、130××××6633。郑秘书电话:0755-33276956(姚国强)。客户回访电话:0755-66866173。

23、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金某建设银行账号:62×××03,交易对方账号:43×××43(湖南华夏),2014年7月29日-9月24日,分13次入金8.91万元,分4次出金约43495.45元;10月17日,入金4.55万元,同月31日,出金13291.05元。共入金13.46万元,共出金5.6787万元。

24、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初,一个自称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姓梁的业务员打电话给其,问其有无意向做现货白银投资,在其说没有后,此业务员每天打电话,说市场前景好,在要到QQ号码后,向其发送其他客户赚钱的截图,称公司是正规公司,有省政府批文,还有专门指导老师。后来姓梁的业务员给其发模拟操作盘,月底,帮其在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户,并给了“王老师”QQ号码。开户后,其先入金1万元,根据“王老师”指导购买,赚1千多元,又入金1万元,又赚了一点钱,后面几天“王老师”让其再投钱,稳赚,12月31日,其分2次入金2万元,帐户余额共有4万多元,当天“王老师”让其买比以前多几倍的产品,一下子亏损了2万多元,“王老师”让其追加投资,把亏损的钱再赚回来,其质问,与他们产生了争执,并把他们QQ拉黑,把平台剩余14600元转自己银行账户,共亏损25400元。其手机号码:159××××6756,QQ号码:18×××95,农业银行账号:62×××13。

25、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田某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6日,分7次入金7.42万元,分5次出金5.37万元。

2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一个自称是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客服的男子向其推荐炒白银,加其QQ后一开始向其推荐股票,后来建议其投资白银,会有老师指导买空买多等操作,保证一个月赚本金的百分之四十,其觉得利润不错就投资了。2014年12月3日开始,其在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投资白银,对方帮其办理手续和注册帐户,帐号60×××43,绑定建设银行卡,根据老师提供的行情操作,其操作了三四手,因为一直赔钱,操作了一个多星期后撤资。对方男子电话:135××××2066。

27、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乙于2014年12月4日-16日,入金11.96万元,出金3.4019万元。

28、被害人张某丙录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底12月初,一个自称是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业务员的女子给其打电话,向其介绍公司产品如何赚钱,公司绝对正规,有省政府批文,其说考虑一下。几天后,一个自称是宁夏蓝海交易平台领导的男子,打电话说客户如何有钱赚,其说没钱投资,他说有扶贫项目专门针对没钱投资的人,此后互加QQ。12月初,其在平台开户,帐号60×××50,绑定建行卡6217002430000637778,12月16日,其入金100元,次日出金。此后2014年12月-2015年3月期间,分多次入金6.4万元,每次入金都亏损,“钻石手”在其亏损后让其继续追加投资,宣称会帮其赚回来,可每次加金还是亏损。其电话:188××××3119,QQ帐号:25×××79。对方男子电话:150××××1993,QQ帐号:17×××28,昵称:钻石手,后来改为:微笑@(王某乙)。

29、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张某丙录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19日,分10次入金6.68万元,出金0.4568万元。

30、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一个叫“小李”的人打电话给其,向其介绍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有专业的分析师指导,肯定可以赚钱。开户后,“小李”向其介绍了平台经理“王老师”,他告诉其入金越多风险越小回报越大,12月其入金2万元,当天赚了3000元,其开始信任他,但接下来的几天按照他的消息操作开始亏损,到2015年2月,亏损4000元,之后他让其继续入金,其不再相信他,感觉受骗。“小李”QQ帐号:13×××88,昵称:亮剑,电话:0755335××××2、135××××2066(李某甲)。“王老师”QQ帐号:17×××28,昵称:微笑@(王某乙)。

31、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邓某乙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3月19日,分3次入金2.001万元,分2次出金1.563万元。

32、被害人宗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11月,一个自称“方圆”的男子电话问其有无炒过现货,其说亏了,此男子说是做白银的,公司有实力,可以帮其赚回来。之后其给“王经理”的电话,“王经理”同意让其3万元开户。11月18日,其在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户,19日入金3万元,“王经理”电话指导其买进卖出,因为不懂走势图,不太会操作电脑,有时“王经理”远程控制其电脑直接买卖,刚开始赚了8000元,其又投入1万元,接下来几天,全部亏光了,期间也有个“习老师”曾指导其操作。2015年2月,其又入金2万元,结果又亏了2万元。其QQ帐号:25×××99,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号:62×××16。“方圆”电话:130××××3704。“王经理”电话:150××××1993,QQ帐号:17×××28。昵称:微笑@(王某乙)。“习老师”电话:0755-33276956。

33、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宗某于2014年11月18日转支3万元,19日转支1万元,2015年2月6日转支2万元。

34、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宗某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3月17日,分4次入金9万元,分10次出金6.1133万元。

3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是2014年7月进入四方公司,现任贵金属事业部二部经理,下面业务员是王某丙。工作是负责二部的电话销售及给业务员培训,教他们如何去做业务,业务员做成一单其有提成。电话号码是公司提供的,电话术语:专业的投资团队、专业分析师、投资平台好,灵活性高,回报高。其一开始到公司时,工资是底薪3500元加提成。10月,公司业绩不好,把其的底薪降为3000元。11月,姚国强把电话销售部的四个经理:其、王某乙、苏某、刘某甲,叫到办公室,给出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和以前一样,底薪加手续费提成;第二个方案,底薪3000元加客户亏损的8%,没有手续费提成了。姚国强给其等人计算说,如果按第二个方案,提成会比之前多。其当时犹豫是否签协议,之后他们另外三个经理签字了,其最后一个到韦玮办公室签,韦玮说现在不签,以后没机会了。姚国强让他们签协议,要经理把客户的入金故意搞亏损,达到公司盈利目的,其知道这可能违法犯罪,所以当时犹豫了。但其在公司工作,听从领导安排,也考虑自己待遇会好很多,也就签了。

让客户亏损方式:(1)让客户多操作,手续费贵,多操作多出错,容易亏损;(2)设置止盈止损点在20-30点,算上手续费,止亏的钱是止盈钱的两倍多;(3)韦玮、姚国强会打电话给其,客户买涨行情涨时,让其劝客户平仓;客户买涨行情跌时,打电话让客户再坚持一下,行情马上会变,让客户多亏损;(4)例会上,韦玮、姚国强多次强调,必须听王某甲的行情走势,其有时拿王某甲的行情走势给客户,客户大部分亏损。

其客户:(1)莫定强,被其通过多操作交易、设置止盈止损点搞亏损1万多元。(2)周允波,不听其意见,自己操作,亏损2万多元。(3)王鑫、郑某是其根据公司保密协议要求,提供反向操作建议,故意搞亏损2万多元、1万多元,是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其有两个QQ,一个加在公司QQ群,QQ帐号:25×××65;另一个和客户联系,QQ帐号:55×××21,昵称:蓝海。

3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其进入四方公司工作,为贵金属事业部二部业务员,经理是邓某甲。其主要工作是电话销售,用话术打动客户到平台进行现货白银的投资交易。其没有看到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只看到过一个宁夏蓝海的代理证。姚国强、邓某甲对其进行业务知识、话语话术培训,然后按照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打电话联系客户:(1)根据不同客户要求,给客户一个美好的愿望,如果客户没有车,投资白银可能半年就能挣到车。(2)如果客户担心风险,就说公司规模很大,实力很强,有专业分析师给出正确的行情带着操作,保证赚钱。(3)给有初步兴趣的客户尝试操作模拟盘,客户基本都盈利。其实公司没有专业老师,其目的是营造一个虚假的大公司,让客户相信。其会想办法让客户对现货白银投资产生浓厚兴趣、投资意向,之后移交给经理邓某甲,由他进一步诱导,最终说服客户开户入金。

其发展的客户有郑某、王鑫、周允波、赵永平,都是亏损的,都是按照上面的方法开发来的。郑某和王鑫由邓某甲带着操作,周允波自己在操作,赵永平没有入金。2014年12月下旬,与几个业务员在私下也讨论过,怀疑会不会公司故意提供错误相反行情使客户亏损的,公司在赚取客户亏损的钱。后来姚国强知道后不让议论,说专心开发新客户就行。经理根据王某甲提供的行情分析,再给客户操作建议。其怀疑公司有时故意向客户提供反向的行情分析、错误的操作建议,致使客户亏损,特别从2014年11月开始。其共拿到8300元提成。在发展客户时,其自称“小王”。部门共用一个QQ帐号:55×××21,昵称: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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