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浙江新昌]韦玮、姚国强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二)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绍新刑初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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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左右,“小王”打电话向其介绍宁夏蓝海交易平台。12月3日,一个自称“邓经理”的人联系其入金炒白银,说带其一起炒肯定赚钱,其入金3万元,当天交易二手,第一次买涨,赚了600元,其相信他了。当晚,他让其操作买跌,亏了5700元,看了走势图后发现“邓经理”提供的是反向行情,其感觉受骗就出金了。过了二、三天,他们一直打电话让其入金,称上次亏钱是操作不熟练,帮其赚回来,“邓经理”还让其在模拟盘上操作,其发现是赚钱的,12月5日其又入金2.53万元,“邓经理”让其买跌但走势图是涨,亏了5640元,其质问,他说美国消息是跌,又要求其入金,这次其不再相信。共亏损1.134万元。其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号:62×××95。“小王”电话:0755-66864027,QQ帐号:55×××21。帮其开户的QQ帐号:30×××00。“邓经理”电话:0755-36637312,132××××7155。
38、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郑某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1月15日,分5次共计入金7.3510万元,出金5.9467万元。
39、被告人苏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8月,其进入四方公司工作,担任贵金属事业部四部经理。贵金属事业部主要业务是做湖南华夏、宁夏蓝海两个平台的代理,为这两个平台市场推广,开发新客户到平台投资。四部业务员:谭某、夏某、王杰玉、贺棋、吴光来。业务员培训刚开始是由姚国强或韦玮进行介绍,之后经理对业务员培训,内容是贵金属的行业知识、优势、平台的操作、开发客户的“话术”。业务员每天上班后,从自己经理处领取客户的电话号码,不停的打电话联系客户,介绍现货白银交易的好处:双向交易、T+0模式交易、有扩大的杠杆比率以小博大、投资回报率高。一旦客户有初步兴趣,会给客户发几张由姚国强从后台截图下来的客户盈利图,业务员再通过QQ给客户发交易系统的模拟交易盘,客户操作都会有盈利。客户决定投资后,业务员把客户资料转给客服方某,由其负责注册、申请交易帐号,再将帐号、初始密码发给客户,客户下载交易客户端,方某通过远程操作教客户如何将银行账号与交易平台绑定,此后客户只需将资金存入交易帐号内就可以操作交易了。
由分析师王某甲、各事业部的经理带客户做单。每天打电话给客户提供交易行情、带客户操作交易时,都会按照公司的要求让客户设置一个止盈止损点,一般情况下止盈点与止损点的设置值会差不多,不然稍懂行的客户会警觉其公司有故意让客户亏损的意图。但有的经理会故意让客户将止损点设置得稍高一点,这样客户的亏损额度会变得更大。交易数据由行情分析师王某甲提供,大家叫他“王老师”,他把行情分析告诉各部经理,经理再提供给客户操作建议,姚国强多次强调,对王某甲的行情分析必须听从,并以此分析为依据向各自的客户提供操作建议。姚国强一旦发现有客户交易对了方向,客户开始盈利,会马上打电话给相应部门的经理,让经理们打电话给该客户,想办法用谎言骗客户行情马上要变化,催促客户马上平仓停止继续,将公司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化;如果客户交易方向是反向错误的,公司会建议客户再坚持一会儿,欺骗说行情马上就会变化,使客户亏损尽可能更大些。
2014年11月之前,其底薪3500元,业绩提成是客户操作交易手续费的提成,客户每操作交易一手,可以拿140元,手下的业务员的客户每操作交易一手,可以拿40元。2014年11月10日其回湖南老家,姚国强电话告诉其公司决定改变经理的工资计算方式,11月底,其回公司,公司财务何某让其到她办公室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看了后觉得不妥,找姚国强问是否可以不签,姚国强说其他经理都签好了,其必须签,只要其按照公司意思做,保证其提成会增加许多,最后其还是同意签订。业绩提成计算方式改为:(平台返还公司的手续费*80%+仓息-客户盈亏-员工手续费提成)*8%。这份协议将其和客户处于对立面,客户的盈亏直接同其提成挂钩,客户亏的越多其提成越高,客户一旦亏损多不会再入金,其要开发更多的客户。11月之后,其底薪3000元,业绩提成变为客户总消耗的8%。
其有3个客户,王某己,入金3万元,亏损2万元后出金;姜永忠、石某是11月开发,姜永忠略有盈利,石某入金时其请假了,好象亏损2、3万元。谭某有4个客户:(1)2014年12月开发了王洪强,亏损1千元后出金;(2)2014年12月开发了张平,入金3万元后谭某带着操作,但谭不懂,其拿了谭的QQ帐号密码(女性身份,昵称:国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用谭的身份带张平操作,亏损几千元;(3)2014年12月开发了王某丁,先拉到王某甲群里,有客户发了亏损的截图,王某丁犹豫了,其和他联系让他入金操作,后他入金5万元,亏损1万多元想出金了,刘某甲说让他联系看看,此后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打电话给王某丁,说自己是营业部的经理,询问了亏损情况,讲由他带着操作,把亏损的钱赢回来,王某丁又入金2、3万元,当时还是和其联系,但其用另一个老师的身份带王某丁操作,最后还是亏损;(4)2015年2月开发了刘某丙,分2次入金4万元,亏损了多少记不清了。夏某有2个客户:(1)2015年1月开发了周武斌,夏某搞不定让其联系,后来入金5万元,亏损了;(2)2015年1月开发了王某戊,入金3万元,操作5手,亏损了1万多元。
在电话里,其一般自称是“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深圳营业部的小苏”、“秦龙”,将客户吸引到平台投资。其工作的QQ帐号记不住,男性身份,昵称: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4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到四方公司工作,是四部业务员,2015年1月底,升为销售主任。进公司后,姚国强、苏某、王某乙、邓某甲都给其培训过。销售话术:公司有专业的老师给客户提供建议,有几千个客户,客户盈利截图,客户收益率30%-40%的年底掘金计划。其实这些都是虚假编造的,为了让客户来投资,其多拿提成。客户拉进来后都是交给公司四部的经理苏某,都是他带着客户操作。其成功发展4个客户:(1)2014年12月,王洪强,入金1万元,他自己在平台上操作,亏损1千元后出金;(2)2014年12月,张平,亏损;(3)2014年12月,王某丁,入金5万元,有一次苏某跟其说,王某丁的单子被套住,后来苏某和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追加了几万,最后还是亏了;(4)2015年2月,刘某丙,入金3万元,后来又入金了1万元,最后也是亏损。公司的客户大多亏损,原因:一是客户自己失误。二是经理发给客户错误的操作建议。三是公司让客户频繁交易,手续费高。其共拿到4000多元手续费提成。工作QQ:16×××63。昵称:一根儿葱。张平入金后,苏某拿了其QQ带客户操作,改了密码。其自称“谭静”,深圳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4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其到四方公司工作,四部的电话业务员,打电话拉客户到公司的宁夏蓝海平台投资白银。公司没有现货白银储备,无法满足客户实务交割,其看到过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没看过具体内容。“话术”:投资白银的优势、有实力的分析师每天指导炒白银、成本低回报大、给客户获利展望、虚假案例、夸大收益缩小风险等。客户入金后,业务员不需要再管客户,由经理苏某带着操作,苏某每天向客户提供行情分析、操作建议,让客户设置止盈止损点。苏某告诉其,止盈止损点设置是为了公司防止投资风险,客户不会认识到这层意思,止盈点比止损点略小几个点,是为了让客户盈利最小化、亏损最大化。其共开发了2个客户:(1)2015年1月初,周武斌,入金5万多元,操作了1个多月出金,亏损;(2)2015年1月中旬,王某戊,入金3万多元,操作了1次,亏损1.3万多元后出金了。亏损的原因:一是公司要求客户多操作,手续费高;二是王某甲给经理的行情分析是错误的,经理给客户错误的操作建议。苏某告知其,王某戊的亏损就是操作建议是反向的。2015年1月底,其问苏某为什么其2个客户都是亏损的,苏某说客户亏损是公司的事情,业务员不要多问。期间其共拿了15000元手续费提成。
4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初,一个自称是宁夏蓝海大宗交易中心业务员“唐静”的打电话向其介绍平台优势:双向交易;T+O模式;22小时交易;只需交纳实际价值1.5%保证金;有专业的老师指导做单;盈利的几率很大。其同意入金投资。2月9日,“夏助理”发模拟盘让其入金炒原油,其操作了几手能赚钱,当晚入金5000元,“夏助理”指导其操作买白银和原油,第一次赚了600元。第二天,“唐静”说美国发布数据行情涨跌比较大好操作,让其再入金,其又入金5000元,当晚“夏助理”让其买跌,因为其在看平台走势图,发现他让其买的是反方向,钱亏光。次日,“唐静”说之前操作失误了,让其入金多点,“夏助理”会帮其赚回来,这次内部消息肯定能赚钱,其又入金2万元,“夏助理”教其操作买原油,买涨结果亏光。3月11日,“唐静”说会得到重要数据,让其入金2万元,“夏助理”教其操作买原油,他让其买涨但走势图大跌,钱亏完。其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号:62×××31。“唐静”QQ帐号:16×××63,昵称:一根儿葱,电话:132××××2208,微信名称:以后是情天(谭某)。“夏助理”QQ帐号:12×××00。
43、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刘某丙于2015年2月6日-3月18日,分7次入金5.04万元,出金0.5162万元。
44、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刘某丙于2015年2月6日-3月18日,分7次入金5.04万元,分5次出金0.5162万元。
45、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一个自称宁夏蓝海客服“秦总”的人给其打电话,介绍平台优势,说有内部消息,保证赚钱。其开户后入金5万元,当天赚了几百元,但这次之后“秦总”告诉其的信息与宁夏蓝海交易平台上看的实际走势图都是相反的,就不断开始亏钱,共亏了4万多元,后“秦总”让其入金3万元,不然要平仓,平仓之后钱就拿不回来了,其入金后走势图还是涨,其又亏了1万多元,之后其出金,不相信“秦总”。“秦总”告诉其的与实际走势图都是相反的。走势图就是宁夏蓝海交易平台上看的。其不知道从哪里可以看国际走势图。1月共入金8万元,亏损4万多元。其农业银行卡号:62×××15。“秦总”QQ帐号:22×××58,昵称: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电话:186××××6811(苏某)。
46、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丁于2014年12月30日,转支5万元,2015年1月9日,转支3万元,1月14日,转存3.849万元。
47、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一名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业务员“小夏”给其打电话介绍公司的现货白银产品,并在QQ上向其讲公司的客户赚钱的例子。12月15日,“小夏”帮其开户,帐号为60×××71,安装软件是“小夏”公司一名客服人员在QQ上发其的。2015年1月19日,其入金5万元,第二天,“小夏”跟其讲可以根据公司专业指导老师“秦老师”的意见操作,让其设置止损止盈点,当日在“秦老师”的指导下,其操作了5手,亏损了3万多元,“小夏”说是失误,让其继续跟着“秦老师”做,追加资金保证赚钱,其怀疑公司是骗人的,不敢再追加资金了,2月12日,其将剩余的1.57万元出金,亏损3.43万元。其电话:183××××6895,QQ帐号:26×××57,绑定建设银行卡:62×××71。“小夏”电话:0755-668××××9,QQ帐号:22×××58,昵称: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夏某)客服人员QQ帐号:30×××00,昵称:蓝海银客服。
48、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戊于2015年1月19日、1月21日,分2次入金5.1万元,2月12日,出金1.57万元。
49、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戊于2015年1月19日-2015年2月22日,分2次入金5.1万元,一次出金1.57万元。
50、QQ聊天记录,证实苏某指导王某戊操作交易的事实。
51、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一个自称是宁夏蓝海客服“庞龙”的人打电话让其到宁夏蓝海交易平台炒白银,介绍了优势并保证能赚钱。接下来半年时间,“庞龙”一直给其打电话。到11月,其与“庞龙”在四方公司见面,“庞龙”将其带到公司开户,向其介绍“习老师”指导炒白银,保证听他的肯定能赚钱。后来“习老师”让其入金,说投资越多风险越少,回报越大,其入金6万元。一开始,其自己操作赚了1万元,后来“习老师”说他信息很准会带着其赚更多,其相信,但“习老师”指导其操作了7天就亏了3万多元,每次给的信息错误,他让其买涨,但实际走势图跌,并说他的指导是军事化指挥方式,必须听他操作,亏点没事,只要听他的能翻倍赚回,让其再入金,其不太相信他,不听他操作,之后“庞龙”联系其操作,赚回亏的钱,其相信,并总结出走势图在中间段时不能买入,但“庞龙”让买,说听他的肯定没错,后在“庞龙”指导操作下2天亏了1万多元了。走势图是在宁夏蓝海交易平台上看的,其不知道从哪里可以看国际走势图。2014年11月入金6万元,亏损4万多元。其建设银行卡号:62×××38。“庞龙”QQ帐号:22×××58,昵称: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习老师”电话:0755-36637312。
52、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石某于2014年11月6日-19日,分5次入金5.468万元,19日、25日分2次出金1.871万元。
53、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石某于2014年11月6日-19日,分5次入金5.468万元,19日、25日分2次出金1.871万元。
54、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一个自称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经理“秦苏龙”电话向其介绍炒白银业务,保证赚钱,后来对方给其帐号60×××05,其入金3万元,对方告诉其怎么操作,到12月,钱亏完。到2015年3月,对方让其再入金,其入金0.1万元,但没有操作,后来把钱转出。亏损的原因:操作方向和实际方向不符合,他们让其把止损止盈点设置上下30%。其绑定农业银行卡:62×××72。“秦苏龙”电话:0755-668××××7、186××××6811,QQ帐号:22×××58(苏某)。
5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在2014年10月中旬到四方公司工作,刚到公司是贵金属事业部电销部六部主任,12月初,升为经理。主任是肖某,业务员有杨特。业务员到公司后一般由经理培训,发公司的培训资料,姚国强偶尔过来讲公司情况。培训资料包括:平台背景、产品(主要是白银,也有原油、铜)。培训白银的优势、业务员和客户沟通的“话术”,让业务员了解客户资讯。对有意向的客户夸大白银收益,比如公司有掘金计划,让每个客户收益30%以上,引诱客户到平台投资操作。10月份时,业务员用手拨电话3个小时,11月底,改为网络拨号,规定拨打3小时以上。其用单位的座机打电话联系客户,号码经常换,因为电话打多了会被人举报为诈骗。
2014年11月中旬,姚国强把其、王某乙、邓某甲、苏某叫到办公室,让其看保密协议,称只要其让客户亏损的多,其就能拿比以前高的工资,待遇比以前好。协议中工资是底薪3000元,提成是客户亏损的8%。除此之外,不能将协议内容告诉其他人,否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犹豫,一方面,业务员拉来的客户很快要被亏损掉,他们没有手续费拿,没心思拉客户,不会留在公司工作;另一方面,让外面的人知道其公司吃客户亏损的钱,不会来投资,不会相信公司的建议。故意让客户亏损,以后会有麻烦。当时姚国强对其等人凶了几句,让其考虑一下。过了两三天,其在姚国强办公室签了协议。签订后,其按公司要求,故意让客户吕某、陈某亏损。让吕某亏损的方式:(1)设置止盈止损点,两次盈利抵不上一次亏损。(2)把王某甲的错误建议给他,让他亏损。(3)吕某买对行情时,姚国强让其联系他让他卖掉,少挣点。买错行情时,劝他再坚持,多亏点。(4)其让吕某多操作,因为手续费贵,肯定亏损。让陈某亏损的方式:陈某在2014年11月10日开户,之后其用“周老师”分析师的身份和陈某联系,当时其没有签过保密协议,希望陈某多操作,把王某甲的建议和网上看的建议发给他,操作了两个星期,陈某亏损2万元。姚国强让其以“小刘”身份跟他讲“张老师”的建议比较准,之后陈某就跟着姚国强(“张老师”)做,操作了没几天,又亏损了3万元。之后,陈某要求跟着其操作,其称自己升级了,需要再入金5万元才能带他操作,陈某第二次入金时,其已签过保密协议,姚国强让其劝陈某平仓,少挣一点或者多亏一点,其只能照做,让陈某多操作,设置止盈止亏点,给他王某甲的建议,过了两个多星期,陈某又亏损4万多元后出金。王某甲知道姚国强让客户亏损的意思,给客户的建议不可能正确。
其没有开发成功过客户,其联系操作的客户都是肖某开发的,她一共开发了6个客户:(1)唐安东,2014年11月开户,他完全自己操作,盈利300元后出金;(2)梅春,2014年11月开户,亏损5千元后出金;(3)陈某,2014年11月10日开户,入金11万元,亏损9万元后出金;(4)廖国平,2015年1月开户,入金5千元,自己操作;(5)吕某,2014年12月底开户,入金3万元,亏损2.5万元后出金;(6)张庭聪,2014年10月开户,自己操作盈利了1000多元。平台没有入金的规定,但是因为公司有考核奖励,希望客户多入金,所以骗客户至少3万元,如果客户拿不出,会讲帮他去申请一下,但实际不需要批准,只是有个借口。其共拿了7000元左右的提成。身份是“小刘”的QQ帐号:13×××59,昵称:也许;身份是“周老师”的QQ帐号:10×××20,昵称:繁华乱世。
5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7日,其到四方公司贵金属事业部六部做电话业务员,11月中旬,被提升为主任,经理是刘某甲。其不知道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在会议室看到过宁夏公司颁发的授权书,具体内容没看。姚国强、刘某甲都对其培训过公司、贵金属、现货白银等,还有与客户沟通的“话术”:(1)讲解贵金属的优势。(2)给客户一个获利展望,夸大平台的收益、只要跟着分析师操作,把握好行情,可以买房买车、改善生活。(3)让客户操作模拟盘,基本都盈利。(4)告诉客户公司有掘金计划,盈利30%以上。
其总共发展了6个客户,都是在宁夏蓝海平台开户。(1)2014年11月,唐安东,自己操作,入金1万元,盈利约300元钱;(2)2014年11月初,梅春,入金1万元,亏损5千元后出金;(3)2014年11月底,陈某,入金11万元,亏损10万元后出金,(4)2014年12月底,吕某,入金3万元,亏损2.5万元后出金;(5)2014年12月,张庭聪,2015年3月入金3千元,他自己操作盈利1000多元;(6)2015年1月,廖国平,是业务员罗静离职后留给其的,入金5千元,亏损了1千多元,现在有没有出金不清楚。其中前5个客户都是通过电话交流开发而来,6个客户中2个盈利,4个亏损。盈利的2个都自己操作交易,没有听公司的操作建议。客户亏损的原因:(1)客户自己也不懂行情,导致亏损。(2)手续费较高。(3)客户比较相信老师,而老师是经理和姚国强冒充的,他们提供的错误行情故意让客户亏损,而客户亏损也就是公司赚钱。2014年12月中旬、12月底,其QQ回访客户陈某、吕某时,向其讲过分析师给的行情都是错误的,害他们亏损,其开始怀疑公司在拿客户亏损。私下里,业务员也会讨论,发现大部分客户都是亏损。2015年1月底,同行告诉其客户亏损,一部分在交易所,一部分在其公司,其才知道公司在拿客户亏损。其手里客户都是由经理刘某甲联系,客户收到的错误行情建议,是刘某甲从王某甲那拿来再发给客户的。其QQ帐号:18×××21,昵称:银舞荧光;另一个QQ帐号记不清了,昵称:风一样的女子。电话:186××××5014。
5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0日,一个自称“小刘”的人打电话叫其到宁夏蓝海大宗交易中心炒白银,介绍平台优势,并保证能赚钱。后其开户,“小刘”要求入金最少3万元,6万元就有比较好的老师指导其操作多赚钱,其入金6万元,一开始是“周老师”指导操作,当天交易了1手,他让其买涨,其看到走势图也是涨,当涨到几个点时,他通知其出单,出单后其发现仍然在涨,但相信他了。此后一个星期是“周老师”带其操作,让其频繁交易,亏了2万元左右,之后“周老师”说不能带了,因为他升级了,带的客户要入金15万元以上,后来“小刘”向其推荐“张老师”,带了其3天,发现他指导操作的与实际走势图相反,操作了8次亏了3万多元,于是其又联系“周老师”,11月27日又入金5万元,但他带其操作的几次,与走势图也是相反的,又亏了5万多元,最后一次,“周老师”让其买涨,其没听打算平仓少亏点,但平仓时被卡住2分钟,等恢复时发现爆仓所有钱被亏了,“周老师”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让其再入金帮其赚回,其不再相信。其是看平台上的走势图,发现老师告知其的与实际走势图相反,不懂得从哪里看白银国际走势图。其电话:159××××3235,QQ帐号:93×××84,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号:62×××72。“小刘”电话:0755-668××××4,QQ帐号:13×××59,昵称:也许。“周老师”QQ帐号:10×××20,昵称:繁华乱世。
58、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陈某于2014年11月10日,转支6万元,27日转支5.5万元。
59、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陈某2014年11月10日入金6万元,11月27日入金5.5万元,12月18日出金0.9026万元。
60、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一个自称为宁夏蓝海的客服“夏冰”的打电话向其介绍平台的优势,并保证赚钱,其决定试试,开户后“夏冰”给其介绍了“秦老师”,带其炒白银。其入金3万元,当天带其操作赚了4000元,但接下来几次他的消息就不准确了,让其买涨但走势图跌,2015年1月,因为听他的操作3万元亏完,其不再相信。其是看平台上的走势图,不懂得从哪里看白银国际走势图。其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号:62×××53。“夏冰”电话:0755-668××××7、186××××5014,QQ帐号:18×××21,昵称:影舞银光。“秦老师”QQ帐号:13×××59,昵称:也许。
61、平台出入金记录,证实被害人吕某于2014年12月24日-29日,入金3.03万元,出金0.3万元。
62、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其被姚国强从国奇投资带到四方公司工作,刚开始是网络销售部业务员,11月被提升为见习主任,12月为主任,2015年1月底为经理。其部门有5个业务员:李某乙(主任)、沈家德(见习主任)、付文龙、林萱宪、刘彦云。做业务员时,工作内容是在QQ投资群发展客户。11月开始统计网络销售部的业务情况,多少人开户,多少人入金,偶尔发展客户。工作用QQ聊天,公司给业务员几个QQ号码,是姚国强买来的。通过QQ搜索炒股票、外汇黄金的群,加入后推销炒贵金属,与客户讲赚钱的案例,以小博大,低投资高回报。用暧昧语言,利用男性好色来吸引客户到其公司代理的平台炒贵金属。若对方有意投资,就介绍平台优势,并发一些其他客户赚钱的截图,吸引对方来投资。还会发模拟盘让对方操作,若赚钱了,就说实盘上也能赚钱,若亏钱了,就说专业分析师带客户赚钱。还告诉对方公司有止盈止损点,控制风险。客户一般由业务员开发,由经理带客户操作,网络销售部由张龙(2015年3月初调到投融资部)带客户操作,因为他入行长。以上这些都是公司培训的。平台可以操纵,公司靠“头寸”盈利,开公司高层会议时,姚国强说,不要去管客户的盈利情况,客户盈公司亏钱,客户亏损公司才盈利。其认为公司故意给客户错误的行情,让客户亏损,设置25点左右的止盈止损点,手续费比较贵,让客户多操作,错误的概率大一点。操作建议是王某甲提供的,操作建议错误指的是反向的行情建议,买反了,亏的多。网络销售部共发展了10多个客户:关燕、冷培兵、李刚、白冰冰、冯向宇、卢新新、卞才亮、崔之艳、伍振超、刘作锋。大部分客户都是亏损的。
其是业务员时,底薪2300元,客户操作一手提成100元;主任时,底薪2300元,业务员的客户操作一手其提成10元;经理时,底薪2500元,提成30元。至今至少拿了1000元的提成。其自己联系客户的QQ昵称:GREAT,QQ帐号:13×××93。“唐老师”QQ昵称:蓝海分析师,QQ帐号记不清楚了,这个基本张龙在使用。
6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到四方公司工作,是贵金属事业部网络销售部主任。刚到公司时,由网销部经理左格对其及业务员进行培训,培训话术:贵金属优势、给客户获利展望、夸大收益缩小风险、只要跟着美国数据走,只要你投资,一般都能赚钱,网络开发用异性QQ与对方聊天,发生感情的话会比较容易让客户到其公司代理的平台入金操作。其工作主要是用左格给其的QQ在网络上寻找客户,其一般也会在QQ上的投资群里发展客户。其一般用女号QQ和客户进行联系,加对方为好友后,问对方在做什么投资,投资的盈亏情况等,然后向对方推荐宁夏蓝海投资平台,并向客户讲其公司会有分析师与客户联系,基本能保证挣钱的,引诱客户开户投资。其公司里只有一个叫王某甲的分析师,不是很专业的,平时也不是分析师和客户在联系的,客户开户后都是经理左格冒充一个姓张的分析师和客户联系。公司经济来源:手续费和客户亏损,公司里很多人都知道,其和其部门左格(左某)、付文龙、林萱宪也私下讨论过。因为大部分客户亏损,感觉平台有问题。其共开发了5个客户,卞才亮、崔之艳、伍振超、刘作锋、崔建华,都是亏损的。客户亏损原因:一是让客户多操作,手续费高。二是设置止盈止损点,两次盈利抵不上亏损一次。三是经理故意给客户提供错误的行情:(1)大盘有涨的趋势,骗客户要跌,买反向行情。(2)客户赚钱时,让客户赶紧平仓,减少赚钱。(3)客户亏损,让客户再坚持,扩大亏损。
6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发展会员单位。公司有7个运营中心,101家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开发客户到湖南华夏炒现货。公司收入来源包括:一是客户在平台上操作的手续费、仓息,二是客户在交易平台盈亏的钱。湖南(广东)隆德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成为其公司的会员单位,2015年1月成为运营中心,是湖南华夏在广东地区的服务机构,帮助湖南华夏发展会员单位。湖南(广东)隆德包括他下面发展的会员单位推广的客户,在平台炒现货所产生的手续费,湖南华夏收取30%,这30%里面的33%-50%给湖南(广东)隆德,而剩的70%是会员单位的。每月10日结算一次,通过其公司账号43×××41汇给对方。会员单位需要向其公司缴纳50万元保证金,签协议。会员单位发展的客户的资金都放在一个资金池里,如果资金少了会员单位要用保证金加入,如果多了会员单位就能得到收益,这个钱是银行监管的,湖南华夏没有办法干预。会员单位管理条例:不能代客操作、开户,要明确告知风险,不能明确点位喊单等。如果严重违反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65、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广州隆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隆德公司是金融服务的中间商,通过帮助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推广商品、现货开户,来获得返佣。2014年,其在深圳认识“韦总”、“姚总”,他们想让其帮忙成为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的会员单位。7月,其派公司客服经理马总去考察后认为他们的公司有办公场所,五证齐全,符合交易所要求,后来在其公司的协商下,他们成为了湖南华夏的会员单位。协议内容:他们公司发展客户在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投资现货白银,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湖南华夏拿30%,剩余的70%湖南华夏通过银行汇款到隆德公司账户,隆德公司拿其中15%,再通过私人账号汇款给姚、韦指定的私人账号。客户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产生仓息、交易盈亏,湖南华夏不拿,姚、韦公司与隆德公司8.5:1.5的比例分成,隆德公司要求他们公司正规合法经营,否则取消会员资格。每一笔交易都需要保证金,姚、韦公司没有实力支付,隆德公司帮助支付,所以这15%是隆德公司帮他们垫付保证金的资本补偿。姚、韦公司做了2个月左右的会员单位。
6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广州隆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经理。隆德公司做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的居间公司,帮助推广产品。2014年7月,樊总派其去考察姚总深圳的公司,符合条件,之后的事情是樊总和他们公司在协商。
6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于2013年,下属有一个运营中心(银富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多家会员单位。银富天下帮助宁夏蓝海发展会员单位。银富天下包括他下面的代理公司,推广客户到平台炒现货,所产生的手续费的20%交付给宁夏蓝海,剩下的由他们分配,其公司不参与。客户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仓息、交易盈亏,宁夏蓝海不拿,由会员单位分配。其公司要求合规经营,否则取消会员资格,扣除保证金。成为会员单位的流程:第一,银富天下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第二,银富天下和该公司谈手续费分成;第三,银富天下把该公司资料交给其公司审核;第四,其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缴纳保证金,发放资质。保证金最少10万元,会员单位有权发展下属二级代理商。每天结算,系统自动汇到银富天下的账号62×××70。四方公司是其公司的会员单位,会员号656,是银富天下发展的,宁夏蓝海收取15%手续费,其余85%给四方公司。
6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银富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客服部总监。银富天下是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在广东地区的合作服务机构,帮助宁夏蓝海公司开发会员单位。2014年9月,姚国强说国奇投资想成为会员单位,赚取利润的15%给其公司,作为帮他垫付保证金的资金成本。到2015年1月22日,姚国强觉得效益不错,作为四方公司的代表与其公司达成协议,成为宁夏蓝海的会员单位。四方公司发展的客户在宁夏蓝海投资现货白银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手续费,宁夏蓝海拿20%,剩余的80%银富天下拿15%作为保证金的资本成本补偿,国奇投资拿85%,客户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仓息、交易盈亏,宁夏蓝海不拿,国奇投资与银富天下以8.5:1.5的比例分成。银富天下、宁夏蓝海都要求他们正规经营,发现违规取消会员资格,没收保证金。四方公司与宁夏蓝海每月结算一次,通过公司财务杨帆的个人账户汇给四方公司姚国强的账户62×××76。成为会员后,四方公司不需要分给银富天下利润了,没有业务往来了,而宁夏蓝海会在那20%里面给其公司2个点。成为会员后,四方公司也有授权发展下属二级代理商的资格,华夏汇通、九洲鼎泰、锦鑫源都是四方公司自己开发的代理商。
69、证人才子的证言,证实其为上海银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银天下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做大宗商品交易方面的投资。中国经过国家批准的交易所:第一层面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层面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广东贵金属交易所;第三层面是自称省政府批文的,很多不正规,2014年国家发文明确了合法性,2014年[37]号、[38]号,明确省政府批文的需要经过五部委联席会议批准才算正规。其公司向下载了银天下软件的用户提供行情、数据、K线图,向到银天下开户的客户提供行情咨询、操作建议。这些数据来源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而交易所的数据与国际接轨。公司有专业团队,专业分析师,他们提供的操作建议有权威性,其公司提供的操作正确性在全国有名。通过银天下软件提供给客户。公司依靠手续费和点差盈利,很多不正规公司不仅拿手续费,还拿客户亏损的钱。公司专业团队黄金交易员、期货从业资格、黄金分析师资质都有,不像不正规公司那样冒充的,不正规公司依靠刷手续费,也就是让客户多操作,还有提供反向操作建议让客户亏损来赚取客户亏损的钱。公司提供的行情数据、K线图都有历史记录。
70、保密协议,由甲方四方公司与乙方邓某甲、王某乙、苏某、刘某甲、王某甲五人分别签订。证实邓某甲、王某乙、苏某、刘某甲等人的职位及薪酬结构、保密范围、保密要求及王某甲的特殊奖励方案。
71、四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证实2014年7月17日,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金海,股东为王金海、张建华,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销售与技术开发,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从事黄金、白银、铂及其制品的销售,金银工艺制品、珠宝首饰的批发,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72、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8月4日-21日期间,0755-66864701多次拨打电话给138××××7062(金某)。0755-66864701的用户地址:深圳市龙华新民治街道镇民康路10号秋瑞大厦10楼层1003室,用户名:深圳睿品汇贸易有限公司。
73、深圳市华夏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洲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证实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华夏汇通股东:韦玮、胡旺发、周倩、王兴华。锦鑫源股东:李红涛。九洲鼎泰股东:国奇投资、黎发志、吴丽春。国奇投资股东:姚国强、胡旺发。
74、被害人在宁夏蓝海平台操作、盈亏、手续费情况,证实被害人路某、纪某、罗某、田某、张某乙、张某丙录、宗某、郑某、刘某丙、王某戊、石某、王某己、陈某、吕某14人在宁夏蓝海平仓操作、盈亏、手续费情况。
75、吴春丽、何某的农业银行账号明细,证实2014年7月-2015年1月,湖南华夏公司的返佣数额,签订保密协议后,返佣明显高于签订前。
76、姚国强的农业银行、张建华的平安银行账号明细,证实2014年9月-2015年3月,宁夏蓝海公司的返佣数额。
77、蓝海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实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2013年9月,经营范围等。
78、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2013年关于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筹建的批复、关于同意试运营的批复,证实试运营期间,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健全各项业务规则和风险防范措施,认真做好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重大事项的报备工作,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正式运营,须报经验收通过并履行相关报备程序后,方可申请办理。
79、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文件:2013年关于同意成立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通知,证实交易品种:特色优势农副产品,经营方式: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
80、蓝海公司会员合作协议书,证实2014年6月,银富天下公司发展成为蓝海公司的综合会员单位。2015年1月,四方公司发展成为蓝海公司的综合会员单位。可从事现货交易及现货电子交易受托经济业务。
81、华夏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实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2011年9月,经营范围等。
82、华夏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实华夏公司于2013年9月变更了经营范围。
83、湖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2013年关于公布通过检查验收的交易场所名单的通知,证实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是通过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的交易场所。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采取集中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不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84、湖南省商务厅文件:关于确认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函,证实2015年8月,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同意变更为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85、华夏公司交易商协议书,证实2014年3月18日,广州隆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交易商。隆德公司采用华夏公司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色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
86、华夏公司会员协议书,证实2015年5月,隆德公司成为华夏公司的综合会员单位。
87、华夏商品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证实交易市场下设综合会员、特别会员、贸易会员。明确了会员资格、申请和办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资格的转让变更终止、监督管理。
88、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文件:关于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核查情况的函,证实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均不属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
89、湖南华夏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公活期存款账户(43×××43)明细账,证实该公司所有客户出入金情况。
90、深圳市银富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书、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证实该企业的基本情况。2014年5月,蓝海公司授权银富天下为交易中心的深圳运营中心,负责市场开发与维护工作。
91、广州隆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证实该企业的基本情况。
92、银天下的K线图、行情数据,证实2014年11月-2015年3月期间,每日现货白银K线图,打印自银天下行情分析系统。2014年6月-2015年3月,每日行情数据。
93、上海银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王某甲系其单位开户但无交易证明,证实2013年8月22日,王某甲在银天下开户,但无入金等交易行为。
9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3月12日11时15分至12时30分,新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四方公司现场搜查,在韦玮、姚国强办公室发现笔记本电脑2台,办公大厅发现台式电脑6台,财务室发现台式电脑2台,公章、法人印章若干,5份保密协议,在办公大厅桌子上发现大量有关四方公司的文件资料、培训资料。对上述物品、文件进行依法扣押。
95、电子证据工作记录:何某、王某乙的电脑内容提取。证实2014年7月-2015年2月,四方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现货白银电话营销话术、客户追入金话术。
96、辨认笔录,证实经樊某辨认,韦玮就是韦总,姚国强就是姚总。
97、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王金海主动交款56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韦玮主动交款75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张建华主动交款10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其中王金海、韦玮退赔被害人金某50000元,并得到金某的谅解,金某已收到退赔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98、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9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本案9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韦玮提出的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也没有指使别人实施什么行为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姚国强提出的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谎称公司有专业分析师为客户指导、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等手段不存在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以虚假陈述的手段,本案的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锁链,达不到刑法要求的充分确实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建华提出的起诉书提到的四方公司是二个平台的综合会员与事实不符,四方公司只是这二个平台下面的代理商,不是会员单位,其没有参与所有的具体经营行为,没有指使其他被告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张建华客观上没有指使客户经理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金海提出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指使相关人诈骗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本案中王金海均是被动参与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其不是公司的行情分析师,没有提供反向行情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韦玮、姚国强等人明知四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经济利益对立的证据不足,王某甲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不能将其客户在白银现货交易中的损失作为苏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的辩护意见已被上述证据所否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田某是李青山主任的客户,他的交易金额不应计入的辩护意见,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张建华、王金海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甲数额较大。被告人韦玮、姚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中对被告人张建华、王金海、王某乙、刘某甲、苏某,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甲、邓某甲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刘某甲、苏某、邓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王金海、韦玮、张建华积极退赃,其中王金海、韦玮退缴的赃款已退赔被害人金某50000元,并得到金某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四方公司成为华夏公司的会员单位、蓝海公司的代理商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通过随机拨打电话,采用夸大客户收益、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谎称公司有专业分析师为客户指导等手段,引诱客户到华夏公司、蓝海公司的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其目的在于骗取他人财物,决定了所有交易均具有非法性,赚取的利润均为非法所得,其中当然包括保密协议签订前后的手续费。虽然投资者对手续费收取的比例是清楚的,但投资者对于交易的真实情况并不清楚,系被害人在产生错误认识后的自愿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诈骗金额应是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即入金减去出金所得金额。被告人韦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韦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称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姚国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国强并无诈骗罪的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建华提出的其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把客户损失直接等同涉案金额不合理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建华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公诉机关用入金减去出金来计算被害人被骗数额错误,应减去手续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建华参与骗得人民币936337元是错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金海提出的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王金海犯诈骗罪不能成立,将各被害人的手续费的亏损额计入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显然不当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王某甲构成诈骗罪定性不当,对其应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乙提出的其涉案金额应该是20万元,而不是27万元,金某亏损的金额是签订保密协议之前的,应该剔除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014年11月25日签订保密协议之前,王某乙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计算犯罪金额时,应从2014年11月25日后计算,金某的金额是11月25日前交易的,其交易金额应剔除掉;在犯罪金额计算方式上,应该是平台入金减去出金减去手续费减去仓内资金才是最终的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提出的手续费及签订保密协议前的客户的亏损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定罪数额应依法扣减被告人刘某甲在签订保密协议前陈某的损失数额5万元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能将其客户在白银现货交易中的损失作为苏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建华提出的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金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金海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乙、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乙、刘某甲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某甲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金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九、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十、扣押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HP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联想台式电脑7台、黑色Sohoo组装电脑1台,予以收缴。
十一、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41000元,由扣押单位及时返还被害人(其中人民币50000元已返还),其余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永仁
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
人民陪审员 王正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阿玮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