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浙江杭州]陈波、王庆川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 事 判 决 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4)杭下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波。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俞琴。
被告人王庆川。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晓菲。
被告人蔡海初。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斌。
被告人王庆伟。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茫。
被告人钟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慧锋、杜斌斌。
被告人汪伟。因本案于2014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建明。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4)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王庆伟、钟某、汪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王庆伟、钟某、汪伟及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董晓菲、何茫、委托的辩护人俞琴、陈海斌、史慧锋、杜斌斌、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组织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非法成立“深圳阳光私募公司”,招聘被告人王庆伟、钟某、汪伟以及吴某甲、雷某、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吴某甲等五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使用化名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用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欺骗被害人成为高级会员骗取会员费。之后又引导被害人投资虚假的农产品现货交易,再由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使用虚构的身份或化名欺骗被害人在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建的中国农产品买卖网上进行虚拟交易。待被害人入金后,即采用人为操控指数并错误引导被害人买涨买跌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被害人资金。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被告人钟某化名“钱风”,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钱某甲,推荐做股票投资,骗取其会员费人民币5800元,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蔡海初以公司“蔡经理”名义、被告人王庆川以公司“王明生”名义、被告人陈波进行远程操作诱骗钱某甲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889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94700元。
2.201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化名“小钱”,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推荐做股票投资,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蔡海初以“小钱姐夫”名义、被告人王庆川以“王明生”名义、被告人陈波以公司副总“汤小阳”名义多次诱骗李某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130000元。在李某现货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其人民币1052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235200元。
3.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汪伟化名“康剑”,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黎某,推荐做股票投资,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蔡海初以康剑姐夫及公司经理“蔡锦辉”名义、被告人陈波以公司操盘部老师“汤红阳”名义多次诱骗黎某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426110元。在黎某现货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其人民币493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475410元。
4.201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庆伟化名“刘世杰”,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玄某某,推荐做股票投资,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王庆川以公司“王经理”名义、被告人蔡海初以公司副总经理“蔡总”名义、被告人陈波以公司总经理“汤向阳”名义多次诱骗玄某某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683000元。在玄某某现货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其人民币1052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788200元。
5.2013年3月,吴某甲化名“小吴”,被告人陈波化名“汤经理”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魏某,以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骗其成为高级会员,骗得会员费人民币1500元。
6.2013年5月,吴某甲化名“小吴”,被告人蔡海初化名“蔡老师”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谢某,以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骗其成为高级会员,骗得会员费人民币3800元。
7.2013年6月,唐某某化名“唐林”,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钱某乙,以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骗其成为高级会员,骗得会员费人民币3800元。
另查明,2013年2月至7月期间,吴某甲、雷某、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作为业务员在深圳阳光私募公司工作,以推荐股票为名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拨打电话数量已达500人次以上。
综上,被告人陈波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02610元;被告人王庆川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02610元;被告人蔡海初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02610元;被告人王庆伟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83000元;被告人钟某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4700元;被告人汪伟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6110元。
2013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庆川、蔡海初、王庆伟、钟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大浪三合华侨新村志兴华庭A幢1202室被民警抓获;2013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波在广东省深圳市盛旺家园A栋1304室被民警抓获;2014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汪伟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王庆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某、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庆伟、钟某、汪伟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波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波设立阳光私募公司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客户进行股票投资并非为了诈骗他人钱财;指控被告人陈波诈骗金额160余万元中有130余万元与上海标合公司分工配合、共同完成,陈波及其公司只是整个诈骗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环节,量刑时应考虑上海标合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陈波系因父母生病经济压力较大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庆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系被陈波和蔡海初招聘进入,不是首要分子。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庆川并非深圳阳光私募公司成立的组织者,对公司日常经营没有决策、指挥权,认定其为首要分子与事实不符,系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指挥的犯罪处罚;诈骗对象都是从事股票的投资者,年龄层次也不相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有其局限性;被告人王庆川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海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是首要分子。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海初没有参与成立阳光私募公司,亦没有组织人员进行诈骗犯罪,其在公司担任职务高于普通业务员,所谓分得干股实质上是蔡海初的利润提成,并非公司股东;工资、利润提成均由陈波一人操控,诈骗被害人的金额不由蔡海初决定,所谓“亏损”由上海标合公司来决定,标合公司、“赵飞滔”(网名“灰太狼”)与阳光公司都是诈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被告人蔡海初系从犯,并非主犯;被告人蔡海初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庆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庆伟系业务员,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引起犯罪结果,其分赃金额还不到参与诈骗的总额二十分之一,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较大程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主动退赃,愿意将扣押的卡内存款1万余元退赔,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庆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某辩称其系被误导参与,其真的是去上班。辩护人杜斌斌提出,被告人钟某仅仅作为业务员向钱某甲、李某推荐股票业务,系王庆川等其他被告人引导被害人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故认定被告人钟某涉嫌诈骗金额2247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钟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史慧锋提出,被告人钟某参与的金额没有指控的金额那么多,其客观上对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钟某与他人合谋诈骗;钟某当庭供述其进入公司即知道上海标合现货交易平台可人为操作,与其审前供述、其他被告人供述不一致,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被告人汪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伟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汪伟进入阳光私募公司只为公司发展炒股客户,对于上海标合网的诈骗性质起初并不知情,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组织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非法成立“深圳阳光私募公司”,招聘被告人王庆伟、钟某、汪伟以及吴某甲、雷某、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吴某甲等五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使用化名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用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欺骗被害人成为高级会员骗取会员费。之后又引导被害人投资虚假的农产品现货交易,再由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使用虚构的身份或化名欺骗被害人在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标合公司”)所建的中国农产品买卖网上进行虚拟交易。待被害人入金后,即采用人为操控指数并错误引导被害人买涨买跌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被害人资金。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被告人钟某化名“钱风”,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钱某甲,推荐做股票投资,骗取其会员费人民币5800元,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蔡海初以公司“蔡经理”名义、被告人王庆川以公司“王明生”名义、被告人陈波进行远程操作诱骗钱某甲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889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94700元。
2.201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化名“小钱”,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推荐做股票投资,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蔡海初以“小钱姐夫”名义、被告人王庆川以公司“王明生”名义、被告人陈波以公司副总“汤小阳”名义多次诱骗李某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130000元。在李某现货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其人民币1052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235200元。
3.2013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汪伟化名“康剑”,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黎某,推荐做股票投资,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蔡海初以“康剑姐夫”及公司经理“蔡锦辉”名义、被告人陈波以公司操盘部老师“汤红阳”名义多次诱骗黎某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426110元。在黎某现货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其人民币493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475410元。
4.201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庆伟化名“刘世杰”,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玄某某,推荐做股票投资,并引导其投资农产品现货交易,后被告人王庆川以公司“王经理”名义、被告人蔡海初以公司副总经理“蔡总”名义、被告人陈波以公司总经理“汤向阳”名义多次诱骗玄某某在前述农产品网进行虚拟交易,骗得人民币683000元。在玄某某现货交易亏损后,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还以原始股股票补亏为名骗取其人民币1052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788200元。
5.2013年3月,吴某甲化名“小吴”,被告人陈波化名“汤经理”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魏某,以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骗其成为高级会员,骗得会员费人民币1500元。
6.2013年5月,吴某甲化名“小吴”,被告人蔡海初化名“蔡老师”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谢某,以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骗其成为高级会员,骗得会员费人民币3800元。
7.2013年6月,唐某某化名“唐林”,以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被害人钱某乙,以推荐股票赚钱为诱饵,骗其成为高级会员,骗得会员费人民币3800元。
另查明,2013年2月至7月期间,吴某甲、雷某、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作为业务员在深圳阳光私募公司工作,以推荐股票为名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拨打电话数量已达500人次以上。
综上,被告人陈波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02610元;被告人王庆川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02610元;被告人蔡海初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02610元;被告人王庆伟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83000元;被告人钟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4700元;被告人汪伟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6110元。
2013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庆川、蔡海初、王庆伟、钟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大浪三合华侨新村志兴华庭A幢1202室被民警抓获;2013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波在广东省深圳市盛旺家园A栋1304室被民警抓获;2014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汪伟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王庆伟处扣押的农行卡内存款人民币14004.44元,并扣押用于诈骗的白色华为移动固话机16部。
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庆川、王庆伟的家属代为分别退赔人民币3万元、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波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2012年底“灰太狼”建议其做辽宁亚东农产品现货交易,后来开始筹备公司,租赁场地、购买银行账户、客户电话号码、通讯工具、手机卡等。其与王庆川和蔡海初各自组织带来公司的业务员,王庆川和蔡海初各占公司25%的干股,实际上系合伙人。公司无正式执照,自称阳光私募或者国诚投资,其为老板,王庆川、蔡海初为业务经理,业务员有钟某、王庆伟、吴某甲、雷某、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汪伟等人。业务员的主要工作是打电话与客户联系,对外宣称的公司名称、地址、业务员名字都是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一是股票利润分成,业务员以阳光私募或国诚投资名义拨打电话向客户推荐股票骗取客户信任,从客户赚的钱分一部分利润。股票信息就是从财经新闻上选出来的。二是会员费,所谓的入会,并不具备相应的会员章程,只是其骗取会员费的一种宣传手段。三是农产品现货交易。业务员介绍客户进行农产品现货交易,让客户在上海标合公司所建的农产品交易网站上以类似股票操作的形式使用资金进行交易。该网站实际上没有利用真实市场数据为支撑进行交易,客户资金打进之后,网站后台会利用技术手段把客户资金做亏,造成客户资金投资失败亏损的假象,而实质上资金是被转移并分成了。用户在该市场中并不能自由出入资金。该市场经常会发消息给其,然后再提供给客户。一般开始会发给客户准确的消息,让客户先赚一些钱,等客户尝到甜头并陆续加大资金的时候,再将市场发给的消息以相反的形式发给客户,最后导致客户亏损。有客户的业务员都知道这些内幕的。在客户买卖现货亏损后,还会以购买公司原始股补亏的形式继续骗取客户钱财。上海标合公司和上级代理的分成为客户打进的资金40%,剩余60%归公司。扣除公司开销和给业务员的工资后,其拿50%,王庆川和蔡海初各拿25%。业务员工资是有两种模式,没底薪的是股票收益方面拿到40%提成,农产品现货交易5月份之前拿到30%提成,5月份之后拿到18%的提成;有底薪的是每个月有1500元底薪,股票收益和农产品现货交易有10%-15%的提成。
其还供述化名“汤向阳”、“汤红阳”、“汤经理”进行诈骗的事实:钟某冒名“钱丰”与杭州的钱某甲取得联系,王庆川、蔡海初、陈波都参与了该笔诈骗,钱某甲被骗取会员费5800元,并在现货交易平台上亏损八万余元。王庆伟冒名“刘世杰”与吉林的玄女士联系,王庆川、蔡海初、陈波都参与了该笔诈骗,玄女士在现货平台上亏损60多万,以股票补亏的名义被骗取105200元。汪伟冒名“康剑”与广东的黎女士联系,黎女士在现货平台上投资几十万。钟某电话联系陕西的李某,李某在现货平台上投资十几万。
2.被告人王庆川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2013年3月初其被陈波、蔡海初拉进公司,同时还有王庆伟、钟某、吴某甲,7月其又把唐某某带进公司,公司的组织结构及人员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一致。公司主要靠业务员以广撒网的方式拨打电话向客户推荐股票,并提出缴纳会员费3800元(按照实际情况多收或者少收),让客户汇至户名“夏某某”的银行账户;接着就会建议客户进入“上海标合”进行蔬菜现货交易,并承诺会员费会进入“上海标合”进行现货交易的三个月返还并转换为交易资金,同时其和蔡海初分别会以经理的角色与客户沟通,客户同意进入“上海标合”后,陈波以技术员的身份为客户进行远程下载交易程序,客户就转账进入“上海标合”的指定账户进行交易操作,在客户交易期间,上海方面每天都会将交易信息发给陈波,然后陈波再转告给其和蔡海初去指导客户进行交易。上海标合公司是一个诈骗公司,自建网站页面上设计一个模仿进行蔬菜现货交易的版面,在后台有专门的人员操控这些蔬菜的价格,然后通过业务员以及业务经理指导客户进行虚拟交易,其实客户都是十买九亏。业务员和业务经理就是要在和客户交流中让他感觉钱是真的因为判断不准购买而亏掉了,而不是被骗了。“上海标合”在客户的钱亏光之后把钱打给“阳光私募”,比例是按照客户打进去的资金量的60%。会员费业务员拿走40%,“上海标合”返还钱款业务员拿走30%,但还要扣除40%交给公司,剩下的进入公司总账。除去必要的开支外,陈波分得50%,其和蔡海初分别分得25%。
其还供述化名“王明生”、“王经理”进行诈骗的事实:骗取广东佛山的黎大妈40多万,业务员是汪伟,蔡海初、陈波都参与了该笔诈骗;骗取陕西的李某20多万,业务员是钟某,其和蔡海初、陈波都参与了,其分到2万元左右;骗取吉林的玄女士70多万,业务员是王庆伟,其和蔡海初、陈波都参与了,其分到5、6万元;骗取杭州的钱大妈9万多,业务员钟某,其和蔡海初、陈波都参与,其分到1万左右;骗取姓陈的男子3万元左右,业务员是钟某,其和蔡海初、陈波都参与了。唐某某骗取浙江一个姓“田”的客户3800元会员费,吴某甲骗取浙江一个姓谢的客户5800元的会员费,其和蔡海初都参与了。
3.被告人蔡海初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阳光私募”公司老板是陈波,还有王姓老板,其和王庆川是经理,王庆伟、钟某、吴某甲、唐某某、黄某某、雷某、杨某某、汪伟等人都是业务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股票分成、会员费和现货交易三块业务。做股票的方式就是他们自己分析股票,让业务员打电话让客户买推荐的股票分成,然后就会让客户缴纳会员费,但实际上并无会员章程。现货业务的流程是:首先由业务员“扫单”,如果客户有意愿就在网上通过QQ远程下载的方式帮客户安装相关的软件,再帮客户注册账户及打入资金并在农产品网上进行现货交易。上海标合公司每天将每个客户如何交易的情况发给陈波,陈波会将这些信息交给经理或者业务员,由经理或业务员指导客户操作。实际上农产品交易平台的价格涨跌都是由上海标合公司后台控制的,其公司的任务就是让客户亏钱以后感觉是由于自己操作失策造成的。上海标合公司返还客户亏损额的70%给公司,扣除10%的手续费,实际上约有60%到公司。公司内部业务员拿底薪就提成10%,不拿底薪的就提成40%,剩余的除开公司开销,其和王庆川各拿25%,余下的50%由陈波和“王总”分。
其还供述玄某某、黎某、李某、钱某甲被诈骗的具体过程,以及诈骗谢某等会员费的情况。
4.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所在公司没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给顾客打电话时会采用“阳光私募公司”、“国诚私募公司”、“大赢家私募公司”等名称。公司是由陈波负责的,王庆川和蔡海初是经理,其和吴某甲、王庆伟、雷某、杨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汪伟等是业务员。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给业务员发过骗术材料也进行过培训。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股票分成、会员费和现货三类。股票分成业务就是业务员从经理处拿电话号码逐个拨打称可以带客户做股票分成。会员费业务就是虚构一些事实诱骗对方入会并缴纳所谓的“入会费”,客户如果愿意入会,其就告诉给蔡海初和王庆川,二人再扮演财务的角色让客户汇款至公司。上海标合农产品现货交易,其开始对这项业务的性质不清楚的。后来钱某甲的事情发生后,其觉得这个现货交易业务好像是个骗局,陈波、王庆川、蔡海初说起过做这个业务公安机关会来查的,有朋友被抓过,但是业务员没事的。其开始1500元底薪再提成30%,后来只拿30%的提成,陈波又说要共同承担公司日常开销,提成降到21%。其在公司期间总共收入四万一千元。
其还供述了化名“钱丰”、“小钱”诈骗钱某甲9万元、李某20万左右的具体过程。
5.被告人王庆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的阳光私募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其系被哥哥王庆川带进公司,公司业务员以撒网的方式拨打电话向客户推荐股票,填写客户追踪记录单交给陈波、蔡海初、王庆川,由他们向客户推荐股票,由业务员进行跟踪和回访;如果客户赚到钱,再以推荐更优质股票的名义向客户索取会员费,但公司没有会员章程。在取得客户信任的前提下,业务员推荐客户做“上海标合公司”的蔬菜现货交易。该现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虚假的,公司向客户打电话推荐最终的目的都是将客户吸引到这个平台。客户将钱打入上海标合公司后,技术员逐渐把客户的钱款做亏,造成客户投资失败的假象,从而占有客户的投资款。会员费业务提成其最终可得到30%;现货交易业务拿到手的估计占客户投资的18%,吉林“金女士”一笔可拿到3万多的提成。
其还供述化名“刘世杰”诈骗吉林“金女士”(电话6231××××2和139××××4655,即玄某某)60多万元、广东姓杨的1万多元会员费的具体过程。
6.被告人汪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阳光私募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其2012年3月20日左右进入公司至5月初离开,主要工作是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客户,以阳光私募公司的“康剑”身份向客户推荐股票分成,并劝说客户加入公司会员收取会员费,还推荐做上海标合公司的农产品买卖网,客户如有意向,就会把客户资料交给陈波、王庆川、蔡海初,他们以领导身份和客户进行沟通。如果客户已把钱投到农产品买卖网,业务员后续也会继续和客户进行沟通、回访。农产品买卖网其实是虚假的网站平台,并没有根据真实的市场行情进行交易,客户打进来的资金由网站后台瓜分。期间,其和1000位以上的客户进行了联系。2013年3月底4月初,其向广东佛山黎大妈推荐农产品买卖网后,对方开始投资了10多万。股票业务其可分得30%的收益;农产品买卖网业务,其能从返回利润中得到客户资金30%的收益。广东黎大妈的单子其得到3万元左右的利润。
7.同案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阳光私募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2014年4月其进入蔡海初和王庆川的公司上班,王庆川和蔡海初进行培训、发放培训资料。其知道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骗客户的钱。主要向客户推荐股票然后分成,做股票只是一个业务切入点,最终目的是向客户推荐做上海标合现货交易业务。股票业务,就是向客户打电话推荐公司要求推荐的股票,这些股票由陈波和蔡海初发布的,然后填写客户开发追踪表交到王庆川、蔡海初手上,之后每次客户回访都要在追踪单上体现。王庆川和蔡海初会根据单据上记录的收益给业务员提成。一段时间后按照公司的要求推荐客人缴纳会费成为高级会员。实际上会员是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也享受不了任何公司的服务,只是公司骗取会员费的一个手段。其知道公司有现货业务但其没有做过,有客户的业务员才了解。会员费业务其提成30%,其中的30%还要交给王庆川、蔡海初,实际上只有21%,因其预支了生活费,所以实际未拿到提成费。
还供述了其在公司期间拨打电话3000多个,骗取了杭州张姓男子1500元会员费、温州谢姓女子3800元会员费,王庆川和蔡海初参与了。
8.同案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阳光私募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2013年2月和杨某某开始到公司上班。公司名义上是一家金融投资咨询公司,实际上都是假的、骗钱的。陈波会先给业务员上课、分发骗术资料。业务员按经理发放的电话号码单与客户联系,并以假名字向客户推荐股票四六分成,把有意向的客户单子交给经理或者陈波去沟通,事后让业务员继续跟踪。等客户交了会员费之后,就会把客户拉入“上海标合”农产品网做现货。公司内部无会员方面的保障及规章制度,就是骗那些客户的;“上海标合”公司的交易也都是虚假的,在开始培训中陈波就明确业务员与客户沟通的最终目的是要把客户拉进“上海标合”做现货。其在公司期间拨打了约1500个电话,只有江西姓苏男客户将股票分成1000元汇到公司,其没有向客户收取会员费和介绍做“上海标合”的现货。其工资是每月底薪1500加提成,总共收入7500元。
9.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阳光私募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2013年5月中旬其到表哥王庆川的公司上班。进公司后王庆川简单讲了工作内容,蔡海初和王庆川交给其业务资料和电话号码单,就使用假名“唐林”逐个打电话给客户并填写客户开发追踪单,将有意向的客户单子交给王庆川和蔡海初向客户推荐股票,随后其记录下购买股票的数量和价格,之后不断打电话直到客户愿意加入“高级会员”,后续工作由王庆川和蔡海初跟进。其在阳光私募上班期间拨打了1000多个电话,其中浙江钱先生被骗了3800元会员费、云南李先生被骗了800元会员费。其工资为领取30%提成,总共领到1200多元。
10.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阳光私募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2013年2月其与雷某进入公司,当时公司有陈波和蔡海初,后王庆川、钟某、吴某甲、王庆伟进入公司,唐某某和刘某甲进公司1个月左右。公司主要做股票和现货两块,做股票的流程与唐某某的供述一致。与客户联系使用过假名“杨辰”和“王鸿”,公司并无会员章程,只是以入会的名义向客户收费,客户汇款过来后发现受骗要求退还费用,就会用各种理由搪塞或者拒绝联系;业务员还会向客户推荐“上海标合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这是假冒的平台,不是以真实的市场数据为依据进行交易,都是网站技术人员在后台人工进行操作在一段时间内故意把客户做亏,造成客户是做投资亏掉的假象。其拿底薪1500元加提成,在公司期间赚了3、4千元。工作期间每天打200-300个电话,其中骗取黑龙江李姓男子1000元会员费,提成300元。
11.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供述阳光私募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分工,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2013年4月20日左右,网友吴某甲介绍其进入公司。王庆川对其进行培训的,主要有股票和农产品现货交易两方面业务。其从业务经理处拿到电话号码单,使用假名“小黄”逐一打电话“扫客户”,将有意向的客户单子递给业务经理去推荐股票,然后业务员继续跟踪,推荐客户缴纳3000元到5000元左右会员费入会,公司并无会员章程,这只是一种宣传噱头。此外业务员还会逐渐引导客户做上海标合现货业务,这是一个虚假的网络平台,网站上面的农产品数据都是网站后台人员自己操作。其在公司期间打了10000多个电话。其拿底薪加提成10%,共拿了2500元底薪加2680元提成。钟某第一个月赚了1万元。
12.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上海标合公司的农产品交易是完全可控的,只设定大蒜、金银花、豆粕三种农产品的交易,先以大蒜为诱饵以1:10的杠杆效应让客户盈利,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之后会加大投入,然后代理商会让客户购买金银花,许某在后台操作致使客户亏损,因为金银花是以1:100的杠杆效应,而交易之前客户不知道这个比例,造成客户亏损后,公司的代理商才解释给客户。公司与代理商的分成是公司占客户亏损额的30%,代理商占70%。产品买入卖出的时候,产生的手续费与代理商按约定的二八或三七分成。
13.同案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上海标合公司的农产品交易是完全可控的,其负责管理网站和交易客户端后台。公司虚拟了金银花、大蒜、豆粕三种农产品,客户注册后就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或者国付宝支付平台向自己的账户里面充值,然后在网上进行电子拍卖。其具体控制价格,让刚加入的客户赚点钱,以骗取加大投入,客户加大投入后,再通过控制价格造成客户亏损,这样公司就盈利了。该公司的各代理商是业务员招揽的,与该公司是合作关系,代理商自己发展客户,骗取客户进行交易,公司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和亏损额。盈利后利润公司与代理商是三七分成。客户发现被骗后打电话,客服告诉让他们找代理商或者以网络出问题拖延时间,如果找到公司,公司就出面解决问题。
14.同案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上海标合公司的农产品交易是完全可控的,开盘、收盘都是由许某制定的。代理商会告诉客户购买什么产品,以及开盘点位,让客户买跌或买升,这样就能使客户盈利,赢取客户的信任,等客户加大投入后,公司和代理商共同造成客户的亏损,从而使公司盈利。每天下午16时后,其登陆代理商管理系统后台查看客户盈利和亏损情况,还有客户进出账目。其在系统中输入代理商代码,再点击“查询”,系统就会自动算出代理商下面所有客户账目盈利或亏损情况。如果算出总数是客户盈利的,当天就不给代理商结算,累计到下一次总数为亏损时再结算;如果算出总数是客户亏损的,当天就将提成通过网银汇给代理商账户。代理商提成客户亏损额的70%。
15.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上海标合公司的农产品现货交易是完全可控的。其起初负责财务,后来专门做业务员,发展了18个代理商,公司的代理商知道公司开展业务的流程、性质,主要是通过做空客户,从客户亏空后的钱中赚钱。客户亏空资金的30%归公司、70%归代理商。其用公司客服QQ与“灰太狼”(86685220)联系代理商任务、分成等事项。
16.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系被招聘进入上海标合公司,在临沂负责网站建立和维护,其在平邑安装建设路本地服务器,建立“一点买菜网”,后改为“中国农产品买卖网”。客户入金后就对其资金失去了控制,而由标合公司完全控制。该公司收取客户买卖双方的交易费,并雇有操盘手,可以控制价格造成客户亏损。
17.同案人孙某、吴某乙、高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均供述四人在平邑的上海标合公司主要负责中国农产品买卖网添加会员和修改产品的价格及数量。孙某、吴某乙、高某某分别输入大蒜、豆粕、金银花的交易数量,在许某给的范围内不断调整价格,从而形成价格趋势走向图,以便客户按照虚拟价格购买产品。遇到价格大幅度调整许某就亲自操作。于某某在网站上搜索一些信息和新闻放到中国农产品买卖网上、增加该网站的点击率以及修改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18.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及自书材料、发生情况报告表,证明其通过电话认识自称深圳阳光私募的工作人员“王明生”,对方鼓动加入成为核心会员做股票,后来又让其在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产品买卖网”注册做农产品现货,对方通过远程具体操作,其只要登陆就可以看盈利情况,对方将转入的88900元买了大蒜,当天盈利6400元。后来别人说可能被骗了,其想把账户的钱划出来未果就联系“王明生”,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从2013年5月3日至5月9日共被骗取94700元人民币,其中会员费5800元,现货交易88900元。其提供了联系的手机号、座机号、QQ号、银行账号。可以印证王庆川和蔡海初参与了该次诈骗。
1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某日,自称深圳阳光私募的“小田”、客户经理“王明生”先后打电话让其做上海标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农产品现货交易投资。其先通过国付宝汇5000元到对方开的账户上,对方说买的大蒜,其查看账户还挣了几百元。“小田”让追加投资到5万,全部买的金银花结果赔了只剩2千元,“小田”称工作失误造成的,让他姐夫帮忙做把赔的钱挣回来,其又陆续投入8万元,自称“小田姐夫”的蔡姓男子让其买金银花,结果账户上只剩下1千元。后蔡姓男子、“王明生”、副总“汤小阳”以每股5.26元(市价11元)将2万股公司股份卖给其作为赔偿,其汇款后一直没有结果,再次联系对方电话已经呼叫转移了。其共被骗取235200元,其中农产品现货130000元,股票补亏105200元。其提供了联系的手机号、座机号、银行账号。王庆川、蔡海初、陈波和钟某参与了该次诈骗。
20.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及自书材料,证明2013年3月21日其接到自称深圳阳光私募的“康剑”的电话,介绍买卖股票赚钱,对方推荐的“福田汽车”一直下跌,后来说其姐夫帮忙做现货把钱赚回来。自称阳光私募行政经理的“蔡锦辉”打电话说小舅子把情况说过了,让其先少量资金跟他们做上海标合农产品现货,对方帮忙开了账户,其投入了5000元买卖大蒜,赚了398元。康剑让其加大资金操作,并协助买卖金银花,结果不到10分钟爆仓,10.2万元只剩下1千元。蔡锦辉称业务员不能带客户操作,就推荐操作部老师“汤红阳”带其操作,买进金银花不到10分钟爆仓,12万多资金结果还欠交易所2千元。后来陆陆续续对方让其以做大蒜、买金银花隔夜盘等投入资金并亏损。汤红阳称将公司原始股3万股(每股4.93元)分配给其作为赔偿,其向“夏某某”账户汇了4.93万元办理1万股,6月13日对方电话全部都打不通,也无法将余下资金转出。其被骗取481400元(5月16日取出5990元),其中股票补亏49300元,现货43万余元。其提供了联系的手机号、座机号、银行账号及QQ聊天记录。蔡海初、陈波和汪伟参与了该次诈骗。
21.被害人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初,自称阳光私募的业务员“刘世杰”打电话说可以提供股票内部消息,赚钱后分成,但对方推荐的股票赔了500多元。“刘世杰”把公司的客户经理“王经理”介绍给其认识,王经理让其炒期货,并在www.123maicai.com网站帮忙注册账户和下载软件,其先存入4000元试试,当天就赚了400元。此后几天先后汇入30万元,王经理用QQ远程操作账户,结果买入“金银花”的当天就赔得一分不剩。5月中旬,王经理打电话介绍公司“蔡总”认识,蔡总说赔掉的钱一定会帮其赚回来,让其投点钱到账户。其又投入先后37万元的资金,但是又赔光。其联系“蔡总”和“王经理”,答复正在研究补亏方案。自称阳光私募总经理“汤向阳”打电话让其等两天,直到6月5日对方称将公司持有的“贵航股份”以每股5.26元给其2万股,按照对方提供账户汇了10.52万元,此后对方都联系不上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了。其共被骗走70余万元,其中股票补亏105200元,现货60余万元。其提供了联系的手机号、座机号、银行账号。王庆伟、王庆川、蔡海初、陈波参与了该次诈骗。
2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5月份,一个自称是深圳阳光私募公司业务员的吴姓男子打电话给其,向其推荐股票并要求其缴纳会员费,后来该公司一个姓蔡的老师联系其,让其交会员费跟他炒股。于是其委托朋友潘光进将会员费通过农行卡汇给了“小吴”给其的62×××15银行卡,具体金额其想不起来了,但可以提供银行凭证。交了会员费之后,其听了对方的意见买了股票但是没有赚钱,后来蔡老师又推荐她做农产品现货交易,其没有做。
23.被害人钱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6、7月份的时候,一个自称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唐林”给其打电话(号码0755335××××3)。他说可以帮其炒股,但是要交会员费3800元,后来给其一个银行账号还有一个他姐夫的电话号码(135××××0902),钱某乙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宝转了3800元,对方提供一个股票,过了一段时间发现亏的。其银行卡卡号为62×××04。
24.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开始其陆续接到一个自称深圳阳光私募公司的业务员“小吴”的电话(号码0755335××××3),小吴提出交1万元会员费可以从证券公司内部得到消息,保证能让其三天内赚取10%的利润。之后小吴将一个夏某某名下的农行账号发给其。其在2013年3月27日往夏某某名下的账号是62×××15的银行卡内打了1500元人民币。但小吴和之后一个姓汤的经理向其推荐的股票都亏了。其联系时的号码是136××××0628,汇款时账号是农业银行的62×××11银行卡。
25.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付款通知副本、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3年5月3日钱某甲账号为62×××82的工行卡通过自助终端转出人民币3800元;2013年5月8日通过自助终端转出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9日钱某甲通过网上银行从其工商银行账户62×××82中转出人民币88900元到上海标合商务有限公司账号为10×××52。
26.恢复初始密码申请书及中国农产品网登陆情况照片,证明被害人钱某甲在中国农产品买卖网的拍卖席号为52500110,初始资金为94736.00元。
27.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账单,证明被害人李某账号为43×××53的建设银行卡从2013年4月18日至5月9日的收支明细,其中有七笔支出系转账到国付宝。具体为:4月18日5000元、4月23日15000元、4月25日30000元、4月26日20000元、5月2日20000元、5月3日20000元、5月9日20000元。合计金额人民币13万元。该建设银行卡分别在2013年6月6日和6月7日转账52600元至户名夏某某6210817200*****2864的银行卡,合计金额人民币105200元。
28.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害人黎某卡号为62×××14的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2013年4月11日至6月6日向国付宝、户名夏某某的工行深圳沙井支行账户转账金额合计481400元,黎某5月16日收到工行户名“李某甲”转账5990元。被骗金额合计为475410元。
29.QQ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黎某用QQ(名称为“祝你幸福!”)与QQ名为“阳光私募”2013年4月10日至6月7日的联系、沟通详情。
30.中国银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玄某某账号为16×××03的银行卡2013年4月23日至5月31日网上支付金额合计人民币683000元。
31.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证明2013年5月2日户名潘光进的账号转账3800元至户名夏某某62×××15的账户。
3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钱某乙卡号为62×××04的银行卡2013年6月6日转出人民币3800元至户名夏某某62×××82的银行卡。
3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魏某卡号为62×××11的银行卡2013年3月27日通过网上银行支出1500元。户名夏某某62×××15的银行卡2013年3月27日收到转账款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
3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活期明细(邮政储蓄),证明户名为夏某某卡号为62×××49的银行卡2013年6月7日收到转账款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5200元(结合其它证据,来自玄某某)。
3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印证户名夏某某卡号为62×××82的银行卡2013年5月3日收到1笔转账款人民币3800元系来自钱某甲;2013年5月8日收到1笔转账款为人民币2000元系来自钱某甲;2013年6月6日收到1笔汇款人民币3800元系来自钱某乙;2013年6月6日收到户名黎某62×××14汇款1笔,金额为人民币49300元。
3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建设银行),证明建设银行户名夏某某6210817200003712864的银行卡2013年6月6日、6月7日收到来自户名李某43×××53的银行卡转账存入人民币52600元、52600元。
37.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上海标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营范围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商务咨询、电子产品的销售等。
38.电子支付服务协议书、企业信息、网关接入申请表、国付宝人民币网关支付服务协议、付款服务协议,证明上海标合公司的国付宝账户为Shbh1678@163.com,域名为www.123maicai.cn。
39.标合客服QQ联系人名单,证明QQ名“灰太狼”的人系标合客户的联系人,同案人李某乙确认其和该“灰太狼”联系过。
40.复函,证明上海市证监局确认上海标合商务有限公司不具有经营期货业务的资格。
41.上海标合商务有限公司打款信息,证明上海标合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国付宝向李某甲、王春国的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卡转移资金的情况。
42.国付宝订单详情,证明2012年4月17日至2013年6月26日,被害人黎某、李某、玄某某转账给上海标合商务有限公司的国付宝账户并在“一点买菜网”交易的详情。
43.电话清单,证明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7月23日,同案人杨某某用33553983的号码拨打主叫电话2622个,同案人雷某用33555172的号码拨打主叫电话498个,同案人唐某某用33539793的号码拨打主叫电话1538个;2013年7月21日及7月22日,同案人黄某某用33598563的号码拨打主叫电话36个。
4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2013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蔡海初、王庆川的新办公场所深圳市龙华区三合华侨新村志兴华庭A栋1202室进行了搜查。扣押蔡海初办公桌上华为移动固话机1部(号码36679850)。扣押王庆川办公桌上华为移动固话机2部(号码36679851、36942271),银行卡1张(622202400007628xxxx)。
扣押王庆伟办公桌上《客户开发追踪表》54张、华为移动固话机1部(号码3694225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户名王庆伟622822012800218xxxx,已冻结人民币14004.44元);可印证王庆伟与客户沟通时化名“刘世杰”,公司为“阳光私募”、“国诚私募”,王庆伟曾与手机号码为139××××4655的金女士(即被害人玄某某)联系过,且该表上记载有“现在跟我做现货”字样。
扣押钟某办公桌上《客户开发追踪表》90张、华为移动固话机1部(号码36942163);可印证钟某与客户沟通时化名“钱顺”、“钱风”、“小钱”,公司为“阳光私募”、“国诚私募”。多张追踪表上记录“卖了姐夫”。
扣押吴某甲办公桌上《客户开发追踪表》100张、华为移动固话机1部(号码36942251);可印证吴某甲与客户沟通时化名“吴斌”、“小吴”,公司为“阳光私募”、“国诚私募”,有两张客户开发追踪表显示,吴某甲曾与手机号码为136××××0628的杭州的张先生(即被害人魏某)联系,且表上记录“第一次分成1500元”;客户开发追踪表显示,吴某甲曾与手机号码为137××××2331的温州的谢女士(即被害人谢某)联系,且表上记录“告知高级客户3800”。扣押的电话号码资源表单每张4列,每列47个,单页共有188个号码。
扣押唐某某办公桌上诈骗术培训资料5张、《客户开发追踪表》130张(其中33张已填写)、华为移动固话机1部(号码36942302),可印证唐某某与客户沟通时化名“唐林”,公司“阳光私募”、“国信证券”、“汇丰”。有两张客户开发追踪表显示,唐某某曾与手机号码为139××××1316的田先生(即被害人钱某乙)联系,还记载有“工行收3800元”字样。
扣押黄某某办公桌上《客户开发追踪表》68张(其中有2张注明“买了姐夫”)、培训资料4张及华为固话机1部(号码33598563);可印证黄某某与客户沟通时化名“小黄”、公司“阳光私募”、“国诚私募”。
4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明2013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盛旺家园A栋1304室进行了搜查。扣押陈波在客厅内5部华为移动固话机,话机号码分别为:33964062、33533736、33553982(蔡海初曾使用与被害人联系)、33567161、33535257。
扣押杨某某办公桌上的《客户开发追踪表》150张、华为移动固话机1部(号码33553983);可印证杨某某与客户沟通时用的名字是“杨辰”、“王鸿”、“小杨”,称自己的公司为“阳光私募”、“国诚私募”。
扣押雷某办公桌上客户电话号码单78张、华为移动固话机2部(号码36672799、33555172);可印证雷某与客户沟通时用的名字是“雷朋”,称自己的公司为“阳光私募”、“国诚私募”;该公司虚构其系“由外汇局批准的第一批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出资25亿美金成立的私募公司”以欺骗客户;客户电话号码单前画上圈或做其他标记的超过500个。
46.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系被动归案。
47.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同案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另有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钟某、汪伟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诈骗故意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明知股票会员费、上海标合公司农产品现货业务系诈骗的事实,有各被告人、同案人的本人供述证实,且能互为印证,能详细供述加入会员流程、现货交易操作流程、交易平台人工操纵涨跌等诈骗环节的关键点,亦有被害人的陈述、客户开发追踪表、诈骗术培训资料、电话拨打记录等证据佐证,同时还证实各被告人均使用化名、报阳光私募或国诚私募、报公司假地址、客户亏损额为提成基数、一笔现货业务提成上万元等事实,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共同诈骗的故意。
关于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钟某参与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业务员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骗取会员费、逐步将客户骗入上海标合公司现货交易平台投资系本案诈骗的基本流程,被告人钟某作为业务员接受培训及日常管理中对此亦明知,故自始为共同共谋诈骗,应当按照共同诈骗金额认定;对于诈骗钱某甲、李某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及钟某本人的供述,亦有被害人钱某甲、李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国付宝订单详情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钟某参与诈骗金额224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组织、领导、指挥被告人王庆伟、钟某、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王庆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钟某、汪伟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集团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波、王庆川、蔡海初组织成立三人以上、具有相当稳定性、分工明确的诈骗集团,领导、指挥多人实施诈骗犯罪,均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庆伟、钟某、汪伟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具体犯罪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庆川、王庆伟的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减少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庆川、蔡海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海初、王庆川先后受邀加入陈波公司,并组织多人进入公司做业务员,对业务员进行培训,还提供自己原先的客户电话号码等,二被告人亦起到重要组织作用;二被告人虽非名义上的“老板”,但对于业务员具有管理权,确定业务员工作量、提成,业务员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均听从二人指挥,且二人各占25%的干股,在集团中居于核心领导地位,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亦属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相比被告人陈波所起作用,在量刑时可予考虑。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庆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蔡海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庆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16部移动固话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庆川、王庆伟被冻结的、退赔的违法所得共计94004.44元及孳息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六被告人未退赔的其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恒超
代理审判员 马海冰
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