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广东深圳]朱超群、夏攀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刑终416、417、41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超群,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攀,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安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龙华,曾用名曹垅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资兴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卫华,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5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强,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邢志强、麦伟恩,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伦,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耿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有林,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刚,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朝飞,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亚军,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4日被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昌武,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明荣,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汪方琪、崔琼斯,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晓辉,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嘉禾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正中,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简海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章,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律平,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祥星,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轶,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洋,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1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浪,男,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超群、夏攀、曹龙华、戴卫华、毛强、邹伦、戴某甲、陈刚、胡祥星、陈朝飞、汪亚军、曾明荣、谭晓辉、杨洋、李某甲、沈正中、徐章、陈浪、邓律平、赵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4、318、3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超群、夏攀、曹龙华、戴卫华、毛强、邹伦、戴某甲、陈刚、陈朝飞、汪亚军、曾明荣、谭晓辉、沈正中、徐章、邓律平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被告人夏攀与被告人朱超群两人商议,朱超群有软件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夏攀有客户方面的资源,决定通过开设虚拟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交易平台上贵金属的涨跌来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商定后,朱超群便在网上租来服务器和交易软件,设计标志后将该贵金属交易平台更名为贵丰(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夏攀则开始找代理人去发展到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来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客户。
自2013年6月开始,朱超群找到被告人曹龙华、陈浪、章某甲(又名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代理商去发展客户,曹龙华又先后找到被告人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等人一起发展客户,章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发展客户,陈浪再找来被告人汪亚军一起发展客户。夏攀先后找到被告人戴卫华、杨洋、沈正中、于某甲(另案处理)作为代理商发展客户,戴卫华再找来被告人胡祥星、陈朝飞、徐章、赵某甲一起合伙发展客户,于某甲则找到被告人毛强,让毛强去发展客户,毛强与被告人陈刚、邹伦、戴某甲一起发展客户。
找到相关人员后,朱超群租来虚拟的交易平台开始运作。具体方法为:戴卫华、于某甲带着杨洋、洪某环、方某(后两人另案处理)成立了公司寻找客户,戴卫华找到胡祥星、陈朝飞、徐章、赵某甲为一伙在杭州市从网上寻找客户,于某甲找到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为一伙在南昌市从网上寻找客户,曹龙华找到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为一伙,章某甲、李某甲为一伙,沈正中同其同伙为一伙,陈浪同汪亚军为一伙。开始由戴卫华、于某甲、毛强、曹龙华、章某甲、沈正中、陈浪等人在网上买来一些客户的资料,由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以向客户推荐股票为由初步筛选客户,如客户有意投资股票,业务员便会将客户上报给戴卫华、胡祥星、陈朝飞、徐章、于某甲、杨洋、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李某甲、沈正中、曹龙华、曾明荣、谭晓辉、陈浪、邓律平、赵某甲等人。戴卫华等人再给客户推荐一些股票,如股票赚了钱,客户开始信任后,戴卫华等人便会向客户推荐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谎称该交易平台是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交易平台,他们能让客户很快赚到钱。如客户答应炒南非蓝钻、贵金属后,戴卫华等人便会把客户的资料交给朱超群去给客户开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账号,当客户将钱转入贵丰珠宝交易平台上的第三方账号时,客户的钱实际就转入了朱超群与深圳快汇宝绑定的自己的银行账号内。一开始,朱超群、夏攀会将交易平台的涨跌情况告知各代理商,各代理商再告知客户去买卖南非蓝钻、贵金属,开始都会让客户赚取30%以下的利润,当客户完全信任并加大了投入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觉得骗取客户的时机成熟,便按照朱超群告知的交易平台涨跌情况,让客户反向操作,当行情涨时让客户买跌,当行情跌时让客户买涨,达到让客户亏钱的目的来骗取客户的钱,客户亏钱后,如不想再炒南非蓝钻要求退出,朱超群则在后台将客户账面上剩下的钱通过银行卡转回给客户,让客户以为是一个真实的交易平台。骗到客户的钱后,由朱超群和夏攀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钱分配给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中,朱超群和陈浪等人按照比例共向汪亚军的账号上转了221529元人民币。2014年8月7日,在骗取了大量的客户后,朱超群、夏攀便关闭了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2014年9月,朱超群又在网上下载了一个Jewelrytradesystem(中文名珠宝交易系统)虚拟的软件平台用于让客户炒南非蓝钻继续骗取客户钱,并同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继续通过该交易平台实施诈骗。
上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先后使用了贵丰(兴盛)珠宝订货系统、Jewelrytradesystem、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以及其他平台进行诈骗。经司法审计已报案被害人资料,自2013年至2014年,共有来自广东、湖南、陕西、浙江、上海等全国各地的159名被害人通过上述方式被骗取共计24355505.36元人民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脑、汽车、银行卡等物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银行账户资料、客户资料等书证,证人周某甲、古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某丁、王某壬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朱超群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等,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超群、夏攀、曹龙华、戴卫华、毛强、邹伦、戴某甲、陈刚、胡祥星、陈朝飞、汪亚军、曾明荣、谭晓辉、杨洋、李某甲、沈正中、徐章、陈浪、邓律平、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涉案平台的架设控制者朱超群应当对所有犯罪金额负责,其他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团伙处于一级或二级代理商的地位,应当对各自所发展诈骗的客户的被诈骗数额负责。朱超群是组织策划者和系统平台提供者,是主犯;夏攀、戴卫华均纠集组织了若干代理商团伙参与诈骗,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各自共同犯罪中相对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祥星、陈朝飞、曾明荣、谭晓辉、徐章、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现有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陈浪从贵阳返回老家准备去所在地派出所投案,途中被其他派出所抓获,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其表示认罪,也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戴卫华经民警电话通知返回公司接受调查,归案后也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被告人虽有部分人对犯罪性质有辩解,但均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朱超群归案后交代了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罪行的表现,不属于立功。在审理期间,胡祥星退赃人民币50万元,曹龙华退赃人民币26万元,徐章退赃人民币16.8万元,夏攀退赃人民币15万元,李某甲退赃人民币87028元,谭晓辉退赃人民币6万元,赵某甲退赃人民币55872元,戴某甲退赃人民币5万元,陈朝飞退赃人民币5万元,杨洋退赃人民币30001元,沈正中退赃人民币1万元,陈浪退赃人民币25000元,曾明荣退赃50000元,以上款项已缴入法院账户,其中胡祥星、陈朝飞、邹伦还通过亲属自行向被害人退赔部分赃款。该退赔行为既反映了上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胡祥星投案之后一直稳定供述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无避重就轻的情况,又积极主动退赃,在各被告人中认罪悔罪表现突出,量刑时予以区别。陈浪有犯罪前科,其他被告人均系初犯,量刑时酌情考虑。李某甲、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超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夏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戴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毛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曹龙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陈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陈朝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八、被告人徐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九、被告人胡祥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十、被告人邹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陈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二、被告人汪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谭晓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十四、被告人曾明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十五、被告人邓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杨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十七、被告人沈正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八、被告人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九、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十、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十一、扣押在案的朱超群名下奥迪A8小汽车一辆、夏攀名下宝马525小汽车一辆,相应的朱超群所有权份额、夏攀所有权份额依法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朱超群33154元人民币、戴卫华168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相应充抵赃款,由侦查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依法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
上诉人朱超群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定性错误。朱超群的行为只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诈骗罪。朱超群与夏攀只是想通过设立虚拟的交易平台来获得交易佣金,没有操纵价格;各被害人并没有丧失对财物的控制;部分客户获得利益。(2)朱超群与其他同案人不认识。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共同犯罪。(3)朱超群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上诉人夏攀提出:其没有参与交易平台,也没有参与代理商,其在本案中仅仅是起到介绍作用。朱超群叫其介绍几个做这个行业的朋友给他,其就介绍了戴卫华、于某甲给朱超群。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上诉人曹龙华提出: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诈骗罪。其公司从来没承诺过客户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投资,更没有诱导客户投资贵金属。客户的理财账户及资金由客户自由控制。其是初犯,参与本案的时间较短,请求二审法院从轻裁决。
上诉人戴卫华提出:(1)其被同案人夏攀欺骗参与本案,成为夏攀名下的二级代理商。其不是策划、组织人,不是主犯。(2)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股票咨询,后期向客户介绍贵金属投资,客户的出入金和交易是由客户自主决定,且也有一部分客户是盈利的。(3)原判没有确定其涉案金额的具体数额。其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毛强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定性错误。本案证明朱超群等人操控涉案交易平台涨跌,欺骗本案被害人进行交易,造成被害人交易亏损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亏损资金的证据不足。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2)一审判决量刑失衡。一审判决认定朱超群、夏攀、戴卫华是本案主犯,包括毛强在内的其他被告人为从犯。毛强要承担公司员工工资,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与邹伦、陈刚、戴某甲相当。一审判处毛强的刑罚重于邹伦、陈刚、戴某甲,且重于主犯戴卫华,属于量刑失衡。(3)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数应为66名,实际受骗金额不超过11516179.25元。本案中有“入金”、“出金”行为的人才是本案的被害人。(4)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的贪欲之心蒙蔽了理性分析、判断能力,导致本案发生。(5)毛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其亲属在二审阶段已代其向被害人蔡某丁退赔40万元脏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理由,酌情对毛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邹伦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量刑不公。邹伦与陈刚、戴某甲三人地位相当,分工也基本相同,且邹伦退赃15万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而邹伦被判五年,戴某甲仅判三年,陈刚一分钱未退,判五年六个月。(2)邹伦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3)邹伦是初犯,其家属替邹伦退赃,补偿被害人林某乙的损失,已获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一审判决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上诉人戴某甲提出:其在公司是听从毛强的安排开展工作,负责业务员的管理和客户资料整理,没有直接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缓刑。
上诉人陈刚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对陈刚的量刑过重。陈刚与戴某甲均为从犯,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一样,分配的利润相同。但原判对陈刚的量刑明显比戴某甲重。刑罚相差太大,明显不公。(2)陈刚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减轻对陈刚的处罚。
上诉人陈朝飞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胡祥星是其团伙的实际负责人,地位高于其,在赃款的分配上,其仅仅是胡祥星的一半。两人均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原判仅因其退赃的数额稍少,而在量刑上判处其重于胡祥星,明显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汪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汪亚军仅仅是代理商陈浪手下的一名员工。原判认定其和陈浪一起发展客户,拔高了汪亚军的地位和作用;原判认定朱超群和陈浪等人按照比例向汪亚军的账号上转了221529元人民币有误。该款包括工资、提成和借款;原判认定其与朱超群QQ沟通配合,控制行情与事实不符,QQ聊天内容是大宏睿德平台,与本案无关。(2)汪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非法获利较少,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3)汪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与陈浪等同案人相比较,一审对汪亚军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轻改判。
上诉人曾明荣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未对各犯罪人员、犯罪团伙的诈骗金额进行认定,且无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哪几个被害人是直接通过曾明荣受欺诈而在涉案交易平台中对贵金属、南非蓝钻投资。仅凭朱超群给曾明荣账户的转款数,不能证明曾明荣涉案金额数。(2)曾明荣主观恶性不大。曾明荣应聘入职曹龙华的公司,不具备分辨投资平台是否虚假的认知能力,故曾明荣初期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诈骗故意。后期知道其公司向客户推荐的投资平台并未与国际、国内市场接轨,而是由朱超群在后台控制涨跌以此达到诈骗目的的情况后,便离开公司,属于犯罪中止行为。(3)曾明荣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所了解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退赃5万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谭晓辉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代理商是错误的。曹龙华使用其银行卡与朱超群进行资金结算,导致朱超群误认其为代理商;其负责后勤工作,听从曹龙华的安排,没有接触客户,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获利部分已经退赔。但其量刑比其他业务经理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沈正中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对于沈正中涉及的诈骗金额没有查清。沈正中收到夏攀转来的25万余元赃款已经大部分转给代理商,其个人仅留介绍费6千余元。一审判决依据夏攀转给沈正中的金额,认定为沈正中的诈骗金额是错误的。(2)沈正中不是组织策划者,也不是代理商。其仅仅是从中介绍。沈正中参与本案的时间短,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获利较小。(3)沈正中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从沈正中与同案人杨洋、戴某甲的获利、退赃及量刑情况比较,一审判决对沈正中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给予沈正中缓刑。
上诉人徐章提出:其是胡祥星、陈朝飞公司的员工,是被胡祥星、陈朝飞诱导参与本案,在胡祥星、陈朝飞公司团伙中起次要作用,获利较少;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已退赃16.8万元。与同案人胡祥星、陈朝飞、杨洋、戴某甲比较,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其公正判决。
上诉人邓律平提出:一审判决未查明其实际诈骗金额,仅凭其口供认定其诈骗金额属于特别巨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是从犯、初犯,参与本案的时间短,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原审被告人胡祥星的辩护人提出:(1)胡祥星是从犯。胡祥星与夏攀、戴卫华等人无犯意沟通,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在戴卫华、陈朝飞、徐章、胡祥星共同实施的活动中,戴卫华起谋划、决策作用,胡祥星起次要作用。(2)胡祥星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退赃、退赔情节。请二审法院对胡祥星依法予以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诉人夏攀与上诉人朱超群两人商议,朱超群有软件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夏攀有客户方面的资源,决定通过开设虚拟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交易平台上贵金属的涨跌来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商定后,朱超群便在网上租来服务器和交易软件,设计标志后将该贵金属交易平台更名为贵丰(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夏攀则开始找代理人去发展到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来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客户。
自2013年6月开始,朱超群找到上诉人曹龙华、原审被告人陈浪、章某甲(又名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代理商去发展客户,曹龙华又先后找到上诉人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等人一起发展客户,章某甲找到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发展客户,陈浪再找来上诉人汪亚军一起发展客户。夏攀先后找到上诉人戴卫华、沈正中、原审被告人杨洋、于某甲(另案处理)作为代理商发展客户,戴卫华再找来上诉人陈朝飞、徐章、原审被告人胡祥星、赵某甲一起合伙发展客户,于某甲则找到上诉人毛强,让毛强去发展客户,毛强与上诉人陈刚、邹伦、戴某甲一起发展客户。
找到相关人员后,朱超群租来虚拟的交易平台开始运作。具体方法为:戴卫华、于某甲带着杨洋、洪某环、方某(后两人另案处理)成立了公司寻找客户,戴卫华找到胡祥星、陈朝飞、徐章、赵某甲为一伙在杭州市从网上寻找客户,于某甲找到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为一伙在南昌市从网上寻找客户,曹龙华找到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为一伙,章某甲、李某甲为一伙,沈正中同其同伙为一伙,陈浪同汪亚军为一伙。开始由戴卫华、于某甲、毛强、曹龙华、章某甲、沈正中、陈浪等人在网上买来一些客户的资料,由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以向客户推荐股票为由初步筛选客户,如客户有意投资股票,业务员便会将客户上报给戴卫华、胡祥星、陈朝飞、徐章、于某甲、杨洋、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李某甲、沈正中、曹龙华、曾明荣、谭晓辉、陈浪、邓律平、赵某甲等人。戴卫华等人再给客户推荐一些股票,如股票赚了钱,客户开始信任后,戴卫华等人便会向客户推荐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谎称该交易平台是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交易平台,他们能让客户很快赚到钱。如客户答应炒南非蓝钻、贵金属后,戴卫华等人便会把客户的资料交给朱超群去给客户开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账号,当客户将钱转入贵丰珠宝交易平台上的第三方账号时,客户的钱实际就转入了朱超群与深圳快汇宝绑定的自己的银行账号内。一开始,朱超群、夏攀会将交易平台的涨跌情况告知各代理商,各代理商再告知客户去买卖南非蓝钻、贵金属,开始都会让客户赚取30%以下的利润,当客户完全信任并加大了投入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觉得骗取客户的时机成熟,便按照朱超群告知的交易平台涨跌情况,让客户反向操作,当行情涨时让客户买跌,当行情跌时让客户买涨,达到让客户亏钱的目的来骗取客户的钱,客户亏钱后,如不想再炒南非蓝钻要求退出,朱超群则在后台将客户账面上剩下的钱通过银行卡转回给客户,让客户以为是一个真实的交易平台。骗到客户的钱后,由朱超群和夏攀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钱分配给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中,朱超群和陈浪等人按照比例共向汪亚军的账号上转了221529元人民币。2014年8月7日,在骗取了大量的客户后,朱超群、夏攀便关闭了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2014年9月,朱超群又在网上下载了一个Jewelrytradesystem(中文名珠宝交易系统)虚拟的软件平台用于让客户炒南非蓝钻继续骗取客户钱,并同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继续通过该交易平台实施诈骗。
上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先后使用了贵丰(兴盛)珠宝订货系统、Jewelrytradesystem、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以及其他平台进行诈骗。经司法审计已报案被害人资料,自2013年至2014年,共有来自广东、湖南、陕西、浙江、上海等全国各地的159名被害人通过上述方式被骗取共计24355505.3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身份材料。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身份情况。其中陈浪于2012年3月1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犯罪事实发生于2013年6月后,陈浪缓刑考验期已结束。
3、侦查机关对宁波市海曙区阳光城105号203室进行搜查,查扣hasee电脑一部,朱超群身上钱包一个,内有建行卡一张(卡号为62×××77,工行卡两张卡号分别是(62220**48327、622208**854184),银行卡卡号为62×××49一张,伪造变造身份证一张(姓名:朱光辉,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新乐村一组,号码:42900**52750),内有人民币五千一百五十四元,在衣柜抽屉发现戒指(白色金属),内有一行李箱28000元,床头有一把奥迪标识的车钥匙(该车停放在本栋楼梯间,车牌号为浙A×××××)。2014年11月14日17时许起对杭州市揽桥镇**号进行搜查,查获开发客户资料八张、记事本五本、员工工资单三张、戴卫华使用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现金人民币16800元。2014年11月17日10时起对南昌市××区金色水岸701进行搜查,查获电脑主机一台、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一本笔记本、一份书证、一台电脑主机、手机四部、书证若干。2014年11月17日22时许对南昌市××区供电宿舍2栋4单元403进行搜查,查获中国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两张、身份证八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一个中国银行动态口令器、一个中国工商银行U盾、一个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密码器。经依法搜查扣押了朱超群奥迪A8车一辆、夏攀宝马525车一辆、涉案电脑、银行卡、u盾、手机等物品。
4、从毛强处扣押的书证包括银行单据以及纸条,纸条内容为“事情不是我坦白的,我进去你们已经被抓了,提审的时候洋洋什么都说了,对不住你们了,我们还年轻,来日方长,现在我们一定要并肩作战要坚强,有三点切记!一是总金额180万,四月到六月,四月我们开始做的,六月份之后我就没怎么管了,其余客户都是赚钱的。二是我不知道这个是虚拟的,上面告诉我们有拿到中国商务部的批文是合法的正规的交易平台。三是有连接和代理国外正规的服务器,是同步交易的。四他们是靠资金方面的优势影响盘面的优势影响1小时价格波动。我们只知道公司没有这样的资质不能经营,不知道后台可以随意操控,否则为什么有的客户亏有的赚。我们是非法经营不是诈骗,切记!!!(特别注明,看完撕毁)”纸条有两张。
5、从邹伦处扣押的书证,包括客户信息表、登记表。
6、从戴某甲处扣押的书证,包括话术培训资料(拉客户的话术)以及客户信息。
7、查扣的笔记本30本。
8、戴卫华公司搜到的股票第一通话术及一些员工的简历、客户登记资料。
9、朱超群电脑上的截图:包含“Jewelrytradesystem”的后台信息截图和客户资料、出入金,交易记录。经朱超群确认。
10、戴卫华电脑上的截图:包含“Jewelrytradesystem”的后台信息截图和客户资料。
11、客户资料:朱超群确认是其伙同陈浪、汪亚军等人通过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软件平台拉客户炒钻石等手段实施诈骗时由代理商陈浪、汪亚军发展的客户。
12、于某甲、戴卫华、毛强、曾明荣、曹龙华等人代理的客户投资涉案交易平台的开户资料。
13、朱超群用赃款购买奥迪A8车辆资料、朱超群用赃款消费记录。证实:购车消费553040元。
14、QQ聊天记录:印证汪亚军(昵称“亚军”)知晓朱超群(昵称“临”)可以控制行情,且与朱超群沟通配合,造成客户亏损。会话中有(亚军)“一会能涨得慢点吗”,“要不直接把他损掉,姓吴的”,“把他损掉吧”,“太给力了”,“亲晚上能配合一下不”,“喊了她不进,慢跌一点呗”,“来一波大跌呗”,“平掉了ok谢谢”,“现在能上调一点吗姓王的又不进单了”,“你先来一波急跌30多个点看他会不会出”,“还是先上一点吧把有个90的止损先损了”;(临)“7点半跌”,“瞬间200个点”,“能搞多少是多少”,“都安排好了”,“亚军”问“晚上行情怎么整啊”,“临”回答“空50个点7点半”等等。以上记录经朱超群确认,汪亚军确认系其QQ昵称。
15、曹龙华与朱超群QQ记录。
16、银行账户交易清单等资料。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配赃款,被害人投资入金、出金等资金往来情况。其中朱超群银行账户12×××49、12×××17的交易清单(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3月24日)、朱超群快汇宝用户2240929的交易明细经朱超群确认,系用于收取被害人投资款(入金)所用,同时用于给夏攀、老于、老戴、江西佬、曾明荣等人分赃款,以及给客户出金(返回剩余投资款),曾明荣、戴卫华的账号是代理商,老于、老戴、江西佬、曾明荣等分赃款。
17、朱超群快汇宝用户ID2020100288的交易明细(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11月11日)。经朱超群确认系用于收取被害人投资款(入金)所用,同时用于给夏攀、老于、老戴、江西佬、曾明荣等人分赃款,以及给客户出金(返回剩余投资款),陈浪、谭晓辉、汪亚军、曾明荣、戴卫华的账号是代理商,老于、老戴、江西佬、曾明荣等分赃款(佣金)。
18、朱超群与快汇宝捆绑的交易资金记录,银行账户资料。
19、戴卫华银行账户62×××70交易清单,证明其收到朱超群通过快汇宝的转账后分给洪某环、方某、陈朝飞等人。
20、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账户的现金缴款单三份及随案移交清单一份。证实:2014年12月23日收入朱超群赃款两笔各28000元和5154元人民币,以及戴卫华赃款1笔16800元人民币。
21、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答复称,国内合法的期货交易市场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目前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这四家交易所为正规交易平台。而现货交易市场大都是当地政府批准成立。另说明:朱超群指认黄某甲、马某甲、郑某甲是犯罪嫌疑人方某、洪某环的被害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乙的证言:我任职业务员,向客户推荐股票然后提供股票代码给客户,赚钱了就分钱给公司。我收入是底薪2200元加现金提成。我公司老板姓戴,还有一个陈经理,一个前台姓唐的女性,其他都是业务员,大约十个左右。
辨认笔录证实:谢某乙指认其公司的陈经理是方某。
证人戚某、柴某、詹某、秦某、周某乙、何某甲、唐某、毛某甲的证言与谢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2、证人寿某(朱超群的母亲)的证言:我名下奥迪A8汽车是我儿子在杭州市××一家车行购买的,是朱超群出钱购买的。
3、证人高某甲(戴卫华的妻子)的证言:戴卫华在滨江××××大道华某时代大厦,每个月给我5000元到6000元。戴卫华的同学余某甲与他没有合作。
4、证人余某甲的证言:我与戴卫华是同学。我与戴卫华没有生意往来。我找他借过钱。2014年7月2日,他转账了一百万元给我,我收款账号是工商银行卡,户名是我本人,卡号是62×××51。我将戴卫华转给我的一百万我转账给了顾某,在2014年8月份,顾某还给我51万元,剩下49万元没有还,我就还了戴卫华51万元,剩下的49万我告诉戴卫华以后还,戴卫华也同意了。
5、证人周某甲的证言:我在南昌晨曦信息技术网络有限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是毛某乙和毛强。有四个部长,我、邹伦、陈刚、戴某甲,还有11个业务员。普通业务员联系客户,将有意向的客户给戴某甲筛选,然后戴某甲把有比较强烈的交给陈刚和邹伦,再由陈刚和邹伦跟客户聊具体的事情。我是公司的财务,公司有人买办公用品,由我来记账。
6、证人古某的证言:我在宁波中融私募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是毛强,有3个部长分别是戴某甲、邹伦、陈刚,财务叫周某甲。业务员有11个。我在公司就是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意向投资股票,然后将有意向投资股票的客户填写客户“验证单”交给部长戴某甲。接下来他们做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自己不懂投资股票,对于那几个老师即戴某甲,邹伦、陈朝飞是否懂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马某乙的证言与古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与夏攀认识不到两个月,只知道他结了婚,在杭州开了家菜馆,后忙不过来又不赚钱就没做了。前几天我和我姐姐去湖北武汉,与夏攀见了面,夏攀说想和朋友去临湘玩玩。2014年12月8日,夏攀和他一个叫做海峰的开着两辆车拉着我和我姐,还有一个是海峰的朋友叫做胡某甲的一起回到了临湘市。夏攀和海峰一起开了两辆车,一辆是无牌的白色宝马五系小车,一辆是车牌为浙A尾数是662的白色起亚K3小车。
8、证人胡某甲的证言:我在临安市京园足浴会所做技师。夏攀和李某乙是我客人。之后有一天李某乙问我有没有工商银行卡,他需要用用,我就把自己开户的工商银行卡给了李某乙。12月7日,李某乙开着五系的白色宝马汽车,带着我到武汉,在武汉遇见了夏攀和他的朋友“娟子”,当时李某乙将他开的无牌白色宝马还给了夏攀,夏攀将一辆车牌为浙A×××××的白色起亚K3给了李某丙开。12月8日,我们几个一起开着车到娟子的老家临湘玩。
辨认笔录证实:胡某甲指认了其借给李某乙的工商银行卡。
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和夏攀同村。上个星期,夏攀给我打电话称他在武汉,把自己的宝马五系车和他的同学的车互换了,让我去他同学那里把他的宝马五系车开到武汉来换他同学的车,他的同学名叫小星星。2014年12月7日我就和一个叫做胡某甲的朋友把夏攀的宝马五系车开到了武汉,见到了“娟子”和夏攀。夏攀将一辆车牌号为浙A×××××的白色起亚K3小轿车给了我,夏攀的宝马五系车没有上牌。之后我们几人一起到了“娟子”的老家临湘玩。2014年8月份,夏攀问我有没有工商卡,称他工地的钱要打来,我就向某甲晓艳借了工商银行卡给夏攀。到了9月份,夏攀把我朋友胡某甲的工商银行卡还给了我。
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乙指认了其借给夏攀的户名为胡某甲的工商银行卡。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蔡某丁的陈述:我2014年3月份开始不断接到宁波一家叫中泰私募基金的电话,说可以代炒股票,利润分成。一个叫“金某甲”的人,说是他们的股票操盘手,向我介绍了一些股票,我看他们推荐的股票在他推荐后的一两天达到他说的涨幅。后我投入几万元,跟着他一两周内都有收获,我投入额度达到10多万元。大约5月初,“金某甲”告诉我最近股票调整,他们公司暂停股票交易,但是他们的钱是私募的,不能让钱闲着,要给客户创造最大化的利益。他们选择了“贵丰贵金属交易系统”(也称“贵丰珠宝”),并发给我公司网址和交易压缩软件,让我加入了一个叫内盘客户的QQ群(群号码304××××7658)。我进入群后,看他们每天只交易20分钟左右,就可以有很高的收入。“金某甲”告诉我说他们公司资金大,可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思上涨或下跌。我看了一周左右,确实每天都达到了他说的点数,于是我开始投入钱。在一周左右的时间,我就赚了10多万,新的一周,我逐渐投入,共赚了20多万元。5月21日,我筹集了146万元(含他帮我赚的29万元,我自己有117万元)全部投入了,他通知我晚上20时30分许交易,我按要求买入,开始一直是上涨的,就在要达到他说的上涨点数时,系统显示是178万元,系统突然暴跌,在两分钟内只剩下6万元,他告诉我,没关系,他们公司有实力把钱赚回来。然后我用账户上剩下的6万元继续投入,不到一周涨了一倍多。我想有机会赚回来。但从那以后,他就不每天通知交易了,过了一周后,他才通知我交易一次,我赚了几千块钱。从那以后再也没通知我交易。后他告诉我他们公司现在积极筹备,打算运作一支股票,起码翻两番,但是时间周期会略长一点,估计在几个月或者半年,让我等消息。就这样我离开交易系统,跟他投资股票。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他带我操作的“贵丰贵金属交易系统”无法再登陆交易,公司的网站也突然无法登陆查看了。我最后剩余的钱我通过系统转到我银行卡内了,我总共损失了约104万元。
2、被害人王某壬的陈述:2014年4月的一天上午,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女子告诉我说可以带我炒股票,他们可以对股票进行控庄,稳赚的。又介绍一个他们称作李老师的人跟我联系。我和对方通过QQ联系,李老师发给我一个他们公司的股票账户给我看,我一看账户里面有一个多亿的资金,我就相信他们,然后我就听从李老师对他的推荐进行买股票,我是在我平时的股票平台上操作,他们并没有发给网站平台链接给我。但我发现我股票没有涨,都是平某甲。炒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大概投资了10万元,但是股票还没有涨。我就问李老师为什么。李老师告诉我股票很难控庄,推荐我做珠宝期货,这个他们内部可以控庄,稳赚的。我一开始不愿意,但是李老师多次劝说,我被说动了。他通过QQ发了一个“贵丰珠宝开户信息申请表”给我。我就填好内容,把我的身份证和开户的关联银行卡拍照发给他,他帮我注册开户。他帮我注册好以后,就把一个“贵丰珠宝交易系统”的软件发给我,叫我安装好,在系统里面操作。我安装好以后就在系统上操作。我是4月底5月初开始在这个系统里面操作珠宝期货的,李老师要求我在每晚6点至10点间,花半个小时进行操作,操作的时候,他通过QQ教我怎么操作。我炒了一个多月,按照他的指示,大概操作了十几笔,累计投入了40多万元资金,最后的结果是亏了27万元左右。大概6月份,李老师说他们的交易系统要升级,QQ里面出了一个通知,叫我在6月份的一天前把账户里面的钱取出来。过了一个月,我不停登陆该系统,发现登陆不上,我就联系李老师,李老师一直说系统在升级,叫我等待。我提出不做了,就把系统和他的QQ等信息都删除了。我每个月还交纳3%左右的信息费给他们公司。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我2014年7月份接到一个自称叫张某甲,是杭州大通私募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向我推荐股票,我看他发给我的股票说什么什么就涨,于是相信了。交钱后,张某甲给我介绍了李老师。李老师给我推荐股票但是我亏了,后李老师让我去做钻石。我提供了身份证信息,老师就给我开了国际珠宝钻石交易账号。老师告诉我他公司每个老师都有2千万元操作资金,也给我看了他的信息,我相信了。过了几天老师叫我买钻石,我赚了1000多点,后老师让我多投入,我没有投入。又过了几天我一下就赔了2.5万元。我问老师赔了要赔损失,老师告诉我要三个月后再看。后我一气之下把他们的QQ、手机号删了。
4、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我2014年4月初,发现一陌生男子发给我的一条股票的涨停信息,随后四、五天,那名男子一直在QQ上给我发一些股票涨停。我在网上查后属实。我询问那名男子后,得知他们有内部股票消息,但是要先汇18000元的咨询费。后我通过网上转账回了18000元。那名男子就对我说他姓李,然后让我把电话号码告诉他,他给我打了电话并告诉我一个QQ号码和一个电话号码,李姓陌生男子告诉我是一个姓周的操盘老师,称他会带我在网上炒股。周老师给我发了几只股票。后周老师让我去炒期货,我就跟着周老师学习。5月16日,周老师给我一个www.gfgme.com(贵丰珠宝订货系统),我通过周老师开了一个贵丰珠宝的户,周老师让我往里面充钱。我在贵丰珠宝系统刚开始有小赚,但是没过多久我就分两次将卡上的90000多元钱输完了。后又往注册的工行卡上转了80000元钱,但是没多久又输完了。我炒期货一共亏了170000多元钱。但是我还汇了18000元的咨询费,所以我一共损失了188000元。
5、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我2014年10月30日接到一个姓李的人给我说炒股票的事,称他可以提供一些赚钱的短线股票,包我赚70%,让我与一个姓周的股票操盘手联系细节。我与姓周的联系后,他让我先转6000元过去,然后可以给我一个可以赚钱的股票代码。我不相信,与他协商先转2000元试一试,我通过支付宝转了1500元过去,同日11时12分用支付宝转了500元给他,一共转了2000元,然后他给了我一个北新路桥股票,我买了该股票后该股票确实涨停了,我就认为该人可靠。过了几天,他又叫我转钱,随后我在11月3日10时30分转了1500元,在11月3日12时28分转了2500元给他,后他不在提供股票,转而劝说我做T+0,我称国内没有T+0,他说让我下一个软件,我产生了怀疑,就停止了所有后续操作。
6、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10日一个姓秦男子打电话给我,他连续给我打了一个礼拜左右,我看了他给我推荐的股票,他把他推荐的股票代码在股票的交易软件上看了行情挺好,后让他通过QQ号码远程让我看了他们工作人员的实盘记录,我认为是真的。9月23日姓吴的操作老师跟我联系,让我交11000元的会员费,后吴老师让我先交3000元的会员费,我同意了,买了他推荐的股票,当时挣了几千元。然后吴老师让我交了8000元,说这样可以给我推荐更好的股票。后面他带我做了一个礼拜的股票,挣了一些钱。后面行情不太好,他推荐我做T+0交易,然后我注册了一个账号,然后进行买卖。10月13日先打了21000元钱到我打的账户内,他带我操作,我挣了几千元,第二天我给账户内打了19000元,我又根据他们说的操作,但我把先后打入的40000元钱全赔了。随后我有陆续往自己开设的账户内223000元钱,挣得少亏的多,后他们工作人员说要去上海学习,等到11月17日我就联系不到他们了,再打开他们软件时发现这个操作软件已经停了。我在对方提供的平台先后被骗了190000元。我在Jewelrytradingsystem钻石交易平台的账号是33×××26:黄某甲。
7、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份,我接到一个陌生女子说带我炒股票,对方就用QQ(号码:30×××60,昵称:Angel,其备注的小吴)加了我。小吴说让一个刘老师(刘老师QQ30×××92,QQ上昵称是刘刘刘)带我炒股票。刘老师带我炒了三支股票都赚了钱,我投资了七、八万元,赚了五千多元,给了刘老师2000块钱。后来刘老师说他们要在贵丰贵金属交易系统投资钻石,说利润高。说投资六、七万元,三个月可以涨到十三万元。刘老师让我交14000元的费用,我交了。我用银行卡开了户,账号名称叫钱某甲,我投资了一万多块钱到贵金属交易系统,半小时就赚了2000多块钱,我就相信了。后我又投入了五万块钱(两次一共六万多),第二天就亏了,就剩下一万两千块钱左右,我其问刘老师(电话181××××2602),他说慢慢赚,当天我赚回了一千多块钱,之后又带我做了两天赚回两千多块钱。随后他跟我说要去香港,后来就一直没有联系上,我把剩下的一万多块钱撤下了。我提供了我卡号为62×××16的交易明细。
8、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2014年9月1日我接到一个自称是杭州打通私募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带我做股票赚钱。我当时认为他们做的可以赚钱,就用他指定的账号(40×××77,户名:闫长领)转了18000元,后来他说不做股票,改做钻石生意,我就不同意,要求他们退款,但至今一直无果。
9、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2014年4月,我接到一男子来电,对方在电话里向我推荐“贵丰贵金属交易平台”,该平台是一个炒卖贵金属的平台,参与者可以买进卖出,赚取中间差价以获利,对方还称只要我跟着他们指导老师的节奏走就能获利。随后该男子给了我一个QQ号(90×××03,昵称:小郭),我和“小郭”联系,他让我在“贵丰贵金属”的网站上下载软件客户端,然后我把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工行卡:6220**142934)提供给“小郭”,他帮我绑定开户。开户成功后,“小郭”给我一个QQ号(96×××49,昵称:周老师),称周老师是我指导老师,有什么情况可以直接跟他联系。我一般是跟着周老师的节奏走,他让我买我就买,让我卖就卖。一开始我投了2万元进去,然后赚了约本金的10%,大概2000元。后来我分两次一共投了12万元进去,结果全部亏损,当时我跟周老师联系,对方称这基本上是自己操作,让我下次注意把握机会。十几天后我便没有玩该平台,我将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出来后就再也登不上该平台了。我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
10、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014年4月,我通过一位姓韩的老师接触到兴盛珠宝平台,交易的是钻石,我做了一个月亏损了100余万元;2014年9月,韩老师称等他师父回来帮我赚回亏损,不久一自称叫李某丁的男子联系我,称是韩老师的师父,随后我就接触了贵丰金属交易平台,交易的也是钻石。我开户是直接将身份证、银行卡的照片通过QQ传给对方,对方就会给我一个账户,4月份我使用的是兴盛珠宝平台,账号是21×××29,开户人是我本人;9月份使用的是贵丰贵金属交易平台,账号是33×××20,我将钱存入绑定账户,在平台中可以直接点击出入金。平台系统是24小时在线操作的,老师通过QQ发送他本人操作时的截图,图上可以反映出操作时的交易数量和盈亏情况,我看到赚钱便跟着一起买。一开始我在赚钱,后来就开始慢慢赔钱,突然有一天就忽然“爆仓”,账户里的钱全没了,还赔了好多。我实际亏损150.9624万元。我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表。
11、被害人葛某的陈述:2013年5月初,我经过电视投资节目联系到一名叫黄某乙的女子,对方称她是福建闽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业务人员,并且给了我他们公司的软件,称我想做买卖的话这里有人指导操作,当时还给了我一个模拟账户,每天都能赚点。后来我开了两个户,每个账户开始都存了30000元。黄某乙给我介绍了一名叫王某乙的指导老师(QQ号为15×××48,昵称:财富赢家)帮我炒白银指数,一个月后,两个账户的钱都赔光了。后黄某乙给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自称是商品交易所的李经理,李经理当了我的指导老师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又赔了15万元。后李经理又介绍他们公司的高级分析师杨经理给我,杨经理称能帮我把赔的钱赚回来,但前提是必须有50万元的资金。因我没那么多钱,随后李经理找了他们公司的吕经理,后来吕经理联系我让我出20万元,公司帮我出30万,凑够50万元后,他们便叫杨经理带我炒白银指数。随后我往账户10×××00存了20万元,赔到大约一半的时候,杨经理称该平台收费太高,给我找了一个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交易系统,我在该系统注册了账号1000014,我将剩下的钱存入该账户,过了一段时间,我又亏损了,账户里只剩下6万元,我便把钱都取出没再继续。在杨经理做我指导老师期间,一个自称叫杨某甲的人打电话给我,称其是久致钻石的业务人员,该交易平台不会亏钱。后我在久致钻石平台开了户(账号为zl6082),杨某甲给我介绍了一名叫上官的指导老师(QQ号为25×××49),当时我往账户存入10万元,后来也全部亏损了。后一个自称是久致钻石主任名叫何某乙(QQ号为85×××72)的人给我打电话,称由他当指导老师,能把我亏损的钱赚回来。对方让我在兴盛珠宝交易平台注册账号,我注册后往该账户存了7万元。后何某乙称他要出门,给我介绍小何老师(QQ号为84×××75)带我炒珠宝,结果该笔钱全亏损了。何某乙又联系我让我往账户再存入10万元称要把我赔的钱赚回来,我存入10万元后又全赔光了。2014年9月份,何某乙联系我称他有一个美国的交易平台能赚钱,我也不清楚该平台具体叫什么名字,然后我在该平台注册了一个账号并存入2万元,我让何某乙帮我操作,一开始还赚了一万元,后来又全都赔光了。我一共被骗了64万元。
1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4年3月份,我接到一女子电话,对方自称是宁波一叫“中泰私募基金”的庄家,可以给我推荐股票咨询,并称可以先观察之后再决定。之后十几天,我发现该女子推荐的几支股票都上涨了,约在4月中旬,我给对方提供的一个工商银行账号上转了6000元,后对方给我打电话,当时是一男子,自称“金某甲”(QQ号为32×××69),是“中泰私募基金”的操盘老师。“金某甲”给我推荐了一支股票,我投了15万元,当天大概盈利3000元。“金某甲”给我推荐一支股票后就不推荐了,称他们现在不做股票了并给我推荐了一个“贵丰贵金属交易”系统,“金某甲”称该系统他们可以控盘,我可以从中盈利。后我按照“金某甲”的要求,用我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31)开通了网上银行并绑定该系统。2014年4月23日,我向该系统投入21000元,当晚盈利了1800元左右,后我又投入15万元,28日我又投入207000元,29号投入47000元,29日晚,系统的盘跌了,我亏损了一部分,当时“金某甲”让我继续投钱,5月6日我又补进49800元,之后基本上每天能赚几千元。之后系统又有跌盘,我陆续投了459101元,到了6月3日,系统里剩余的57901.3元我全部取出,之后“金某甲”没有和我联系,我也没再投钱。6月12日,我又往系统存入4万元,6月17日我将全部的39794.6元全部取出,之后便没再操作,系统也进不去了。我一共被骗490895.95元。
13、被害人谷某的陈述:2014年9月,一QQ用户给我发信息说要带我炒股票,后对方一直给我看他们机构操作的大单子,对方让我给18000元,三个月后最少盈利65000元。对方还给我发合同,如果不能盈利65000元,就返还给我两倍的本金。后我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入18000元,我跟着对方炒了三只股票赚了4000多元。后对方向我推荐炒珠宝并给我一个账号,我投入了10万元,一个星期后赚了9000多元。后我再进入珠宝网页,转账导航便消失了,打电话也总是关某,QQ也联系不上。
14、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2014年4月下旬,我接到一个自称为杭州大通私募投资公司的女员工打来的电话,对方称帮我投资炒股,三个月可以帮客户取得投资本金百分之八十的利润,但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并且前提要一次交三个月共18000的手续费。经过考虑后我同意了并通过我建设银行的网银向对方指定的一个姓魏的账户汇了18000元的手续费,对方给了我一个姓周的电话。后该姓周的打电话给我给了我一个股票代码让我购买,于是我便买了10万元人民币。两个星期后,该男子称股票难买了,让我炒南非钻石并让我去工商银行开了一个账户,然后该男子通过QQ(号码为96×××49)发给我一个叫贵丰珠宝交易的系统,并教会我操作。之后每次都是对方指导我操作购买,直到5月下旬,我联系不上对方,投入的资金也没有了。我共投入52万元人民币。我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
15、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2014年8月20日,我接到号码为159××××6030的电话,来电人自称叫金某甲,是个人理财顾问。聊了一会对方要求我打4800元人民币至他们公司账户,他们公司会帮我理财并保证有百分之三十的收益,为期三个月。我便通过网银将人民币480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账号为62×××82),开户公司是宁波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几天后,金某甲告诉我最近股票不好做,现公司转做钻石投资,保证有百分之三十的收益。问我有无兴趣。我答应后对方传真给我一张个人开户申请表,我办好后对方给我一个网址。几天后我决定投资5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11日晚我通过网银将5万元人民币转入一家叫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后来就一直没有关注。后我发现被骗,我一共被骗54800元人民币。
16、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2014年11月份,我上网时接触到一家专门从事贵金属(钻石)交易平台,2014年11月4日、5日,我通过农业银行总共汇了7000元给平台算手续费,在11月10日我又通过网银转账3万元至该平台,17日我再次打开网站时发现已关闭。钱款是汇给吴老师和戚老师,他们的电话号码分别为180××××2697、133××××8940,QQ号为30×××60。
17、被害人毕某甲的陈述:2013年年底,我打电话给大智慧投资公司询问股票事情,后一业务员打电话给我并推荐了一姓杨的老师,我通过网银给杨老师转账1万元后对方开始提供股票,赚钱后我又转了4万元,后来对方提供的股票一直不能赚钱。2014年4月份,杨老师告诉我大盘不好让我做白银期货,对方公司人员通过远程控制在我电脑上装了贵丰珠宝交易平台,我按照杨老师的提示操作,先投了2万元,刚开始的一周赚了5万元,我便加大筹码,后赔了点钱,我又继续加大筹码,到5月底的时候一共赔了120余万元。我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
18、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2014年9月份,我接到自称是大通私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女业务员的来电,对方向我推荐一只股票,后该女子又打电话给我推荐股票,我便买了,然后赚了3000元。这时该女子要我交36000元,称交完费用就有一个老师带我炒股,每天给我推荐一只必赚的股票,我只交了18000元,然后对方给我推荐了一位叫周某丙的老师。后我联系上周某丙,刚开始几天他都推荐股票让我买,我也确实赚了钱。到了10月14日,周某丙称炒股赚钱太慢了,要我买卖贵金属,然后周某丙帮我开了户,账号是66×××27。截至11月14日,我陆续往该账户打了1312000元。在周某丙的指导下我赚了11800元美金,14日周某丙让我多买一些,我便买了140000元的贵金属,当天亏了19000元美金,第二天我账号便打不开了。我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
19、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014年7月4日,我接到一女子来电,对方自称是阳光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并称他们现在有一项业务可以带领客户做股票并且保证盈利。后我发现他们推荐的股票确实涨势不错,该女子再次与我联系,并拍了一张名叫“刘俊美”的身份证照给我以示真实性,同时一自称“李主任”的市场部主任与我联系,表示我可以先付一个月的服务费试用。我便于7月9日从我银行卡(卡号95×××21)转账6000元人民币服务费至对方提供的账户(卡号62×××94,开户人:凡翔宇)。第二天一自称叫王某丙的王老师联系我,并推荐我买进600767股票,第二天该股票跌了一点,王老师推荐我做“T+0”,我拒绝了,再过一天该股票略有回升,王老师让我将该股票抛出,同时又推荐我去做贵丰珠宝订货系统“T+0”投资,后我开始用他们帮我开设的GF99035账户在平台上交易,一开始是王老师带着我做,由他远程操作,20分钟内便盈利8000多元,后我称我还是想做股票,但王老师没再理我。我联系李主任反映情况,一自称陈经理的男子联系我,说他是带大客户的,如果我可以追加资金到50万,他可以破例带我做并承诺一个月内做到150万,同时我要支付18万服务费给他们。7月23日,我将资金追加到50万,之后陈经理开始带着我交易,十几分钟内就赚了2万多,当时我想取出账户内的部分资金,但系统没反应。到了下午陈经理联系我说他下午要带其他大客户,让他的助理帮我操作,买进不久后就跌了下来,一直跌到账户内只有10万元市值,在陈经理的劝说下只能平某甲。后我发现被骗,被骗金额共计近40万元人民币。我登陆的交易平台是对方通过QQ发给我的,平台名称是贵丰珠宝订货系统,交易内容是南非钻石,当时我在试验将钱从平台转出时有约十分钟的延时,进去平台是即时的,但当时我转入50万后就转不出来了。
20、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2013年3、4月份,一个姓李的男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有兴趣投资贵金属白银的交易平台-杭州德科白银交易平台。我同意了,并在他的引导下注册了账号。在这个平台上我赔了20多万元钱。2013年7月12日的时候,李对我说要升级了,让我换个平台,我就将资金撤了出来。之后李又陆续让我换了几个平台,有兴业珠宝交易系统、大宏睿德订货回购系统、江苏金轲贵金属订购系统、最后是Jewelrytradingsystem平台。2014年11月26日我再次上平台,平台已经关闭了,打李的电话也关某了。在2014年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的一名民警给我发信息说这个是诈骗让我报警,我就来报警了。我在李推荐的这个平台上投入了866807元人民币,跟换平台时退给我55703元人民币,我最后投入的是美元进行交易,现在我平台账户有2600美元,不过现在也被冻结了。我一共损失了811104元。对方我只知道他姓李,电话号码是132××××7643、153××××2120,QQ号码是17×××28,昵称:财富团队李。一共有7个分析师与我联系过,其他每个平台一个分析师。我现在的好友上只找到Jewelrytradingsystem平台的分析师QQ号,号码是85×××72,昵称和谐双赢。另外一个分析师姓张,男。我是通过我农行账户进行交易的,我农行卡号码是62×××12,开户人是徐某乙。我进行平台操作是有分析师进行指导的,根据分析师的指导如果我能赚一点分析师就让赶紧平某甲结束交易,如果赔了,分析师就不说话了。后来我感觉好像有人操作一样,分析师让买涨,结果买几点后就大跌;让买跌,跌几点后大涨的情况居多,每次交易都赔几千元,有时甚至是能赔两三万元。
辨认笔录证实:徐某乙指认了其卡号62×××12农业银行的明细对账单。
21、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2013年8月,一个男子给告诉我称作珠宝现货的,然后他通过QQ(对方QQ号:24×××02)远程操作帮我开了户,给了我一个账号为Z16×××62,初始密码为Z16×××62,他有给了我一个网址www.JZgme.com。我绑定了银行卡信息,然后对方通过QQ(24×××02)和电话联系,先后带着我做了五笔交易,共人民币53000元,都赔了。我QQ号码是23×××85,昵称是雅各伯。我查询了我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现我人民币53000元分为三笔汇入一个名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号为19×××92的账户。
辨认笔录证实:杨某丙指认了其绑定的银行卡号为62×××93的交易记录。
2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3年6月,一个人给我推荐了一个软件进行钻石和白银交易,软件名叫久致珠宝,我安装好软件后注册了一个账号,然后过了段时间一直在亏损就没有再继续了。我当时注册的账号是y18002,密码是68228899。我在农行开通了网银,通过网银把钱转入了久致珠宝的软件账号里,然后根据对方通过QQ和电话告诉我购买,但是我从2013年6月一直到10月一直都在亏损,就不想再弄了,后来对方告诉我久致珠宝只能大额购买,可以通过另外一个软件进行小额购买,对方有发给我一个叫贵浩的软件,我又使用了这个软件一段时间但是一直亏损。我一共投入了73541元,最后剩余38379元,亏损了35162元。
辨认笔录证实:刘某乙指认了其62×××66农行卡明细对账单、身份证。
23、被害人侯某的陈述:我从2013年8月份开始做“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投资,在2014年春节前“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通过电话和QQ聊天通知我春节后更换新盘,春节期间停盘了,过了半个月以后我再操作时就更换成“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我在“久致珠宝”的账号是Z16×××75,密码是hyq101101;在“兴盛珠宝”的账号是81×××13,密码是hyq101101。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的工作人员使用的QQ号码是82×××54,昵称是银领。在“久致贵金属鼎湖回购系统”和后来的“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投资一共损失12万元人民币。
辨认笔录证实:侯某指认了其卡号62×××85牡丹灵通卡的明细交易清单。
24、被害人齐某的陈述:2013年9月份到11月份,对方在网上向我推荐钻石股票,给了一个虚拟小伙交易平台叫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我在这个平台有指导老师,通过QQ聊天对我进行指导操作。我绑定这个平台的的银行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60,户名是我,最终损失7000元左右。
25、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我2013年9月份在一个互联网QQ群认识一个推荐炒贵金属的好友,他极力推荐在一个“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如何赚钱收益等。我当时绑定是建设银行卡62×××06或农业银行6228**625917,在“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平台我陆续投资18万元左右,到2014年7月份我大概是退了1000元左右。
26、被害人万某甲的陈述:2013年9月中旬我接到一个杭州电话称是杭州久致珠宝交易所,并说做珠宝生意很赚钱。我就在2013年9月20日转了20000元到一个账户上,接过那天就赚了4000多元,到10月17日我分多次转了175000元到那账户上,在17日当天咨询师叫我买跌,结果我的钱全部输了。我共转了195000元,分别在2013年9月20日转20000元,23日转40000元,9月24日转30000元,9月26日转55000元,10月1日转20000元,10月4日转15000元,10月17日转15000元。
辨认笔录证实:万某甲指认了其卡号62×××87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27、被害人甘某的陈述:2013年9月,我和一个人聊QQ聊天时,知道炒久致珠宝很赚钱,我就在他的指引来做,先演示了好几天,天天都很赚钱,但后来我在他的劝导下,就投入四万元真做,结果一天就亏损了一万八千多元。后来他有打电话让我再进入,再操作,将钱赚回来,但我将他的QQ都删除了,没有再做了。我在这个平台一共投入40000元,我再取回了21139元。
28、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大概几年前,我接到个电话,对方说投资珠宝挺赚钱,让我关注下。我通过对方用QQ发给我的一个交易软件,安装上后关注了一段时间感觉还可以,就开了户与银行卡绑定。刚买的时候挺赚钱的,大概隔了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的时间就亏钱了,大概亏了几万元。
29、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2013年6月份一个自称叫任某,说话带东北口音,自称是久致珠宝的业务员,她向我推荐一个“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我接触后在2013年7月3日将自己的资金9000元转入到任某给我注册的一个平台交易的一个账号。后来任某介绍了一个网名为“银在前途”,她的QQ号是25×××49,是个女的。在她的指导下,我开始进行操作。一共转了22300元,炒作了一个月,把钱全部输光了。
辨认笔录证实:林某丙指认了其银行卡交易流水和与“银在前途”的聊天记录。
30、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大概两三年前的夏天,对方打电话向我介绍白银投资,然后对方加我QQ号94×××77并发给我一个软件,让我安装。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存5万元到平台上的一个公用账号,开了户,然后我从平台转3万元出来我按照这个老师的分析去操作,刚开始赚了一些,后来在一个星期四晚上我买了,然后四、五秒的时间就急剧下降,一下子亏了2万元,就没有再进入这个平台。
3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3年12月份,一个QQ号码叫小谭的人自称是浙江兴盛珠宝实盘交易公司的操盘手,问我有没有兴趣买他们公司的期货,我说考虑一下。过了没两天又有一个叫小邓的,他也自称是浙江兴盛珠宝实盘交易公司的,他给了我一个网址在上面进行了模拟操作,我操作了一会感觉还可以,然后就同意进入。小邓给了我一个QQ号码说是指导老师,并且让我叫他上官老师,然后我按照他的指导进行买卖。我投入了两万块钱,按照上官老师的指导,最后就只剩下1万2千块钱。交易软件的网址是www.xingshengzhubao.com。
32、被害人白某的陈述:我注册的交易平台有“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等等。在这些平台上有指导老师给我们指导,通过QQ告诉我们购买什么。我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亏了15万元,挣少亏多,有时候一个星期挣几千块钱,有时候一个小时亏几万元。在这些交易平台上我亏损了15万元。
33、被害人万某乙的陈述: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87××××6583的电话,电话里那名女子自称姓杨,向我强烈推荐“久致珠宝”。我在2013年9月4日通过网银转了三万八千元给对方,然后没过多久就显示亏了三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元,我就把剩余的钱转回自己的银行卡上,再也没有上过“久致珠宝”进行投资了。我在久致珠宝上的注册会员账号是“16051”,开户的身份证号码为××,绑定的银行卡为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6。
辨认笔录证实:万某乙指认了其卡号62×××16的农业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
34、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2013年6月份,一个人通过QQ加我为好友,跟我介绍称他是一个贵金属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姓金,问我是否和他们合作炒贵金属。我就说试试,他就用QQ发给我一个炒贵金属期货的软件,我注册了一个账户,姓金的用QQ跟我联系。后来他给我操作,说保准我挣钱,我就把账号和密码给了他。第二天我上账户,发现上不去了,我就知道账号密码被他改了,过了两天,他的助理用QQ说:你的账户爆仓了,现在没钱了。我给他说你把密码给我改过来,他改过来之后,我上去发现没有一分钱。2013年10月18日我往账户上打了65775元,我打的银行流水显示出金额是65000元,我被骗了65000元。那个交易平台我记得是叫“瑞丰”贵金属交易平台。
35、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2012年底至2013年初的一天,一个陌生人给我介绍炒股票的系统。后来我多次接到就感兴趣了,他把他的身份证通过QQ发给我,我看了下,他叫王某丁,江西人。然后王某丁将兴盛珠宝订购系统安装包发给我。然后我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操作,有王某丁介绍的两个老师给我,我们是通过QQ联系的。我根据老师的提示进行操作。我在兴盛珠宝系统上损失了五万七千元。
36、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2014年的时候,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是专门炒贵金属的,是贵丰金属交易系统的,他们天天打,我就相信了。我投了一万三千元,分两次转的钱,第一次转了六千元,第二次转了七千元。我试着炒了两次,开始赚了两百块,后来开始赔了,我及时撤出来五千元,赔了七千块钱。贵丰贵金属交易系统,对方讲他们是宁波的公司。他们的三个QQ号码,分别是1663902122(名字叫证金贵金属的向某乙)、24×××02(名字叫一刻千金)、1751107529(名字叫雪)。
37、被害人林某丁的陈述:2013年6月一个陌生女子打电话说是做现货白银的,让我加她的QQ(30×××87),我就用我QQ(号码是806582872)加了对方的QQ,对方就发了久致贵金属订购回购系统的操作软件给我。在久致贵金属订购回购系统里面,我共计投入了18000多元,第一次订购8000元,第二天涨到9000多元,涨到9000多元后,才过几个小时就跌到了4000多元,然后一个评估师(QQ名为:一刻千金,账号24×××02)通过QQ指导我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不能定损,才10分钟就跌了8000多元,我就把剩下的3000元转到我银行卡里。
辨认笔录证实:林某丁指认了其工行牡丹灵通卡号为62×××26的银行卡。
38、被害人李某庚的陈述:2013年11月,一个QQ陌生人向我推荐“兴盛珠宝”交易平台。我用我农业银行账户62×××74往里充值,一共充值了30000元,在2013年11月21日我第一次交易挣了2400元,我就把这笔钱退到银行卡上,到了2013年11月27日,我输了大概12000元,我就把剩余的钱退出来。后来陆续有人给我打电话,鼓励我继续搞,我就鬼迷心窍地把账上的20000元投入进去,我三万元只剩下100元了,其他的全输掉了。
39、被害人李某辛的陈述:2013年一个叫朱某甲的女的用电话号码是0573839××××8的号码向我推荐了一个叫“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的软件,我用我的网银转了20000元,后来我赔钱后就将剩余的2000元转回了我绑定的银行卡。
40、被害人林某戊的陈述:2013年年底,有几个电话座机向我推荐珠宝生意投资,过了一段时间对方用其信息输入我户名,我上网浏览了以后发现有“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还有“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等,我选择投资,我投入资金近20万元,我资金平台的钱已所剩无几,只剩下千余元。
41、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13年5月份,一个姓谢的男子用189××××5437手机号码给我打电话,向我推荐了一个交易平台,叫做“久致珠宝”。我注册账户是将身份证号码、姓名和银行卡发给姓谢的男子,过了几天我QQ邮箱(QQ号码是28×××33,网名是“东营黄河水城旅行社”,QQ邮箱网址是283433813@qq.com)收到AG理财(1790974366@qq.com)发来的邮件,邮件名称叫“久致珠宝实盘账户申请确认函”。我向平台转账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3,户名是刘某丙)向平台账户转账,我一共投入19万元,最后只剩下一、二千元。
辨认笔录证实:刘某丙指认了其卡号62×××13的账户。
42、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2013年9月,我接到一个电话给我介绍“海西商品交易所”炒铂金,在海西平台玩了一年多,亏了3万多元。接着有一个电话就叫我去“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里面炒铂金,我在里面玩了半年,亏了1万多元。没过多久这两个平台上的账号都被停用了,我都登不进去。两个平台上都有指导老师,“海西”的指导老师叫郭经理,“久致”的指导老师叫雷经理。我往平台里面打钱是用的一张建行卡,一张是工行的卡,建行卡号是62×××29,工行的卡号是62×××81,开户名都是我名字,两个平台加起来我一共亏了4万多元。
43、被害人程某的陈述:2012年5月一个自称小邓的人打电话给我叫我做交易,他通过远程操作帮我下载安装了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然后他通过电话指导我操作。随后有在2013年9月4日让我在汇丰贵金属订货平台注册了账号。我一共损失了17万元。
44、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4年底,我接到一个自称叫闫冬的人的电话,称他是做贵金属的,给了我一个叫“乾坤贵金属交易平台”,我在上面一共注资2000块钱,最后上面剩余1178元。
45、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2013年7月的一天,有一名自称“聚金私募”杨主管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推荐股票,第二天验证股票涨幅至少六个点,后又多次打电话联系向我推荐股票,说只要加入会员,每天发送股票,确保第二天涨幅百分之五以上。2013年7月26日这个杨主管加我QQ要求缴入会员费5000元,我缴纳费用后杨主管安排了一名叫胡某乙的老师指导,7月30日我根据她的指导首次操作股票就亏损3000元,对方提议操作他们公司另外的期货产品“钻石T+0”,可以将亏损补回来,否则退回所有费用及赔偿损失,因第一次操作失败我开始对对方不信任,以没有资金为由不介入,要求退款,对方建议先开通钻石账户后帮我账户存入一万元,赚钱后再把自己的资金转入。此后一直以公司很少做股票短线以中长线操作为主,要短期赚钱弥补亏损需做钻石T+0,每天24小时均可操作为借口,并发送软件压缩包给我安装,软件名称为“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对方先要求注册模拟账号操作,提供信息熟悉操作流程,同时提出作为客户可以先到公司考察,并提供公司网站,现因网站无法打开,我记得公司的地址为杭州上城区某地址,我曾在杭州出差提出先去公司考察时被对方多次以放假或旅游不方便接待拒绝。2013年8月1日,对方要求我将身份证的正版面以及银行卡正反面拍照发过去开户,见我一直犹豫未参与,提出先在我账户入2万元操作,我再转入后续资金。当我问及对方用户QQ群时对方解释因为会员都没人发言所以解散了,后提出把她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告诉我可以进去看账户操作情况,拒绝在我账户转入2万操作资金。在我以资金没到位没开户前,对方以朋友方式跟我聊天,并将其他人账户盈利情况截图发给我,以取得我信任。8月2日胡姓老师告知我的账号为Y12×××18。2014年10月14日我根据对方指导转入5万资金,10月16日胡某乙老师又以客户最低标准为10万元为由要求增加资金,因我坚持没有资金并要出差,对方勉强同意以5万元操作。当天20时28分告诉操作“多单,目标35-50个点,要求在电脑边不设止盈止损,自己盯着”,结果于21时24分亏损爆仓。亏损后操作老师不愿意承担责任,只说是按照经理给的提示告诉投资者,只能通过追加资金操作将亏损赚回来。因没有对该交易平台产生怀疑,急于想挽回损失,其于11月20日再次根据胡姓老师的指导转入5万元操作,依旧要求“不设止盈止损,在电脑前看着操作”,当天再次爆仓亏损。经过两次全部爆仓后我要求投诉,对方曾提出以配资的方式我出一半资金公司出一半资金操作,盈利先弥补亏损。我不再相信坚持要求投诉和赔偿,对方给出周姓经理的电话(188××××9717)协商赔偿事宜,经多次电话联系,周姓经理答应将我的亏损情况汇报总公司并会给予答复,结果等待一段时间后未答复,多次打电话联系未果,周姓经理提出公司过年放假春节后再协商,过年后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其他人也失去了联系。
辨认笔录证实:张某丁辨认出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涉案的QQ聊天记录。
46、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3年8月份左右,我手机收到推荐股票涨停的信息,因我平时有炒股的爱好,就加对方提供的QQ号联系,最初对方发一点股票给我参考,发现对方推荐的股票都在涨,后我联系对方推荐股票给我,对方要求每只股票要买370元,介绍费至少3000元,对方推荐了几只股票都亏了,我一共给对方转账1500元介绍费。后对方推荐我炒白银,并提供了一个叫“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的网址给我下载安装,我安装后对方指导我登陆和如何入金、出金,并提供给我一名指导老师(QQ号码是16×××84,名称是破茧成蝶,联系电话是133××××1676胡小姐)。最初是模拟操作,实操时最初带我赢了几百元,我最初开户资金是2万元,后对方说开会研究最小账户要有10万元才带我操作。我一时头脑发热,就存入账户十万元,指导老师带我操作,第一次亏了7万多元,对方要求我继续存钱进去,我不肯,对方就说用剩余的2万多元继续炒,但第二次操作又亏损了我5000元,我问对方如何解释,对方要求我继续加钱,我就转出剩余的5000元退出。
辨认笔录证实:梁某辨认出涉案的QQ聊天记录。
47、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2013年7月中旬左右,我接连几天收到同一个号码发来的短信让我关注他们的股票,该股票每天都会有5%到10%的盈利,说该股票的涨势是很多专家联合技术部门一起研究出来的,让我先观察,如果盈利好的话让我跟着他们炒股,我观察了该短信上介绍的股票代码一个星期左右,发现真的有所盈利。之后我接到自称“郭某”男子的电话,该男子三番五次打电话询问我是否看到之前我收到短信上股票的涨势,我说收到,该男子接着反复劝我跟着做,于是我跟着他们做了第一股,赚了一些钱后对方让我汇一万元手续费给他(账户62×××82,账户名是王利琴),才继续带着我做,我就汇了一万元到对方提供的账号内。到八月份,对方在QQ上介绍我去炒钻石,并让我下载了交易系统,该交易平台的名称是“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账户是Y12×××21,密码是Y12×××21。我按照对方提示用网上银行向该交易系统转入九万元人民币,到九月底就只剩下九千多元人民币了,对方要求我继续加钱,我表示没有钱,直到10月份,我就无法联系上对方了。
48、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2013年7、8月份,我接到一名自称姓廖女子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杭州一个投资公司的业务员,代理客户投资股票期货,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介绍股票,我觉得不可信,想有收益再给服务费,对方说可以先少交一点,盈利后再付完,我就先转账到对方发给我的账号,对方给我介绍了一个同公司的指导操作的老师(电话是133××××1676,QQ号码是13×××26),老师通过手机、QQ给我陆续推荐了一些股票,前后盈利了几千元,然后我把服务费付清。后老师说股票大盘可能要调整,操作时间短,单项盈利,他们公司有一种更好的钻石珠宝交易,可以白天晚上都操作,全世界都在交易,公司从国外买来信息提供给客户,这样赚钱更快,老师用QQ发来一个叫“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的交易软件,我下载运行,在老师的指导下先虚拟交易,有盈利,我就申请了交易账户,老师让我用自己的银行卡在银行办个第三方托管,我在网上查这个交易系统在工商银行没有第三方托管业务,老师就让我把身份证、银行卡扫描发给她,她在杭州给我办,我照做了,之后对方给了我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我改了交易初始密码后开始在这个交易平台上入金和交易,主要是每天晚上19时到20时老师给我提供消息操作,前两次有小盈利几千元,第三天就亏了3万元左右,快速爆仓,我又追加入金,结果第二天又爆仓损失8万多元,我和老师联系,老师说公司损失很大,正在开会讨论,让我等待,可以再追加资金,后来就不了了之不接电话了。
49、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2013年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做贵金属的机构,叫久致贵金属投资公司,有老师指导赚钱,让我投资,我就信了,对方要求我汇去一个季度手续费9000元,经过还价,最后我给对方汇了5000元手续费,后来对方指导(自称姓胡,是个女的)我交易,2个小时后我就发现亏损4万元左右,我发现他们指导的是与走势相反。后我给指导老师打电话,她说我钱太少了,让我再汇钱,我觉得不可信就没汇钱。过了一个星期我把钱转出来,软件显示拒绝,过了三个月后我才把钱转出来。共亏损45000元。
50、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2013年5月份,我接到一个自称姓王男子的电话,称是介绍股票的,听说我亏钱的情况就向我推荐了两只股票,我投入一万元亏了几千元,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姓王的男子,于是该男子向我推荐了一个炒钻石和白银的平台,称这个平台获利比较快,要收取两万元注册会员费,我说只能先给一万元试试,对方同意了,收到我网银转账的一万元后给了我一个QQ号码16×××84,我联系该QQ,对方是一名女子,让我下载了一个叫“久致珠宝回购系统”的软件,开通之后把银行卡和身份证拍照用QQ传给她,我照做了。第二天对方成功帮我在那个软件平台注册会员,然后对方通过QQ发给我一个账号,刚开始对方让我跟着她操作,我第一笔投入了人民币八万元,对方帮我操作,一开始亏了一点,因为一直没有赚钱对方提出给我一个指导老师,这样稳妥一点,我同意了。然后对方在QQ上把一个叫王老师的电话153××××2589和QQ号22×××14给我,我联系上王老师,是名男子,对方在电话里告诉我在这个平台炒钻石和白银波动很大,8万元不到的投资在里面翻不起浪花,要我加大投资,于是我往自己的账户里转进了人民币20多万元,之后我在王老师的指导下在平台上炒钻石和白银,一共亏了人民币12万元左右。之后王老师告诉我说他提供的信息也不是很准确,可以介绍他们公司的周某戊指导我操作,并说周某戊操作的一般都是100万元左右甚至更高的盘,建议我继续追加投入,于是我先跟王老师要了周某戊的电话和QQ,联系后周某戊在电话里对之前的损失表示了歉意,向我承诺要把之前亏损的都赚回来,同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每天晚上操作时要听他的指挥,二是要我加大投资。于是我追加了30多万元的投资,然后周某戊每天晚上指导我操作,有盈有亏,我印象最深的是某天晚上亏了27万多元,我向周某戊问责的时候周某戊把他自己亏损的金额也截图发给我,表示这也不是他愿意看到的,并承诺在之后的操作中帮我追回这笔亏损。之后由于我账户里面只剩下8万多元,没有什么好的投资机会。2013年7月份前后,王老师打电话给我说“久致珠宝回购系统”需要更新,让我把自己账户里面的钱先打到自己的卡上,之后的半个月王老师都没有跟我联系了,于是我主动跟王老师联系,发现王老师跟周某戊都无法联系了。
51、被害人楚建国的陈述:2013年7月份,我接到一个电话说可以代炒股票,先交手续费9000元服务三个月,保证每个月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收入,我答应了,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交了5000元,之后我就注入十二、三万元进入炒股,刚开始赚了一、二千元,然后补交了4000元手续费,炒了几次后对方说股票不好做,对方推荐我一个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说把钱转到这个系统,之后指导我进行卖出买进(一名叫胡某丙的女子指导我),这样我钱就全部赔掉了,到最后我只取出来一万余元。
辨认笔录证实:楚建国辨认出涉案的银行交易清单。
52、被害人毕某乙的陈述:2013年9月份我在网上接触到有关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的投资,留下个人信息后一名叫小徐的业务员主动联系我,自称是久致钻石贵金属订货回购公司的,向我推荐股票,2013年10月21日我下载了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正式实金操作,指导老师是王助理、朱助理,于2013年11月11日结束购买,整个过程损失金额60107元,资金由我农行借记卡转入对方指定的久致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操作平台,出金也是由该系统进行出金,但对方说资金是由第三方托管。
辨认笔录证实:毕某乙辨认出涉案的银行交易流水,并进行了详细的标记。
被害人徐某丙、黄某丙、宋某甲、蔡某乙、李某壬、张某己、朱某乙、林某乙、张某庚、桂某乙、王某庚、安某等人均陈述了被诱骗加入贵金属平台交易过程以及损失情况,陈述称对方打电话或者QQ聊天推荐加入涉案平台进行投资交易,根据对方的指导进行操作,往往小投资时有小赚,之后对方会劝说其加大投资,但加大投资后快速亏损,最终亏损出场。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朱超群供称:我2013年与“夏某丙”认识,通过聊天发现,我有软件技术方面的资源,他有客户资源,就决定搞一个虚假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我从湖南一家软件公司租了一个交易软件和服务器,我提供平台名称,软件公司负责帮我设计logo,并将名称以及他们设计的logo添加到软件上。平台搞好后,我负责平台的维护、出金管理等工作,夏某丙负责发展客户。我负责:联系软件公司,建设交易平台;对该平台进行维护;给客户开户;控制交易走势,即需要上涨时,我通过手动操作软件数据中心里的“点差”选项,让价格上涨或下跌。我搞的“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2013年底开始运行,搞到今年年中,我觉得有风险,我控不了盘,就停了。2014年7月,我搬到宁波居住,在网上租了一套“MT4”,让他们给我冠名“珠宝交易系统”的英文名称Jewelrytradesystem。我用这个新的平台与夏某丙继续合作,8、9月份用同样的方式作案至今。我所用的交易平台,没有第三方监管的银行账户,在交易平台上连接了第三方支付的端口,投资者“入金”时,其实是将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进我私人账户。当投资者要求“出金”时,我通过网银转账到他们的账户。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和亏掉的部分则是我所赚的钱,我和夏某丙二八分,我20%,夏某丙80%。我转账给夏某丙或者夏某丙指定的他人账户。我交易平台中的交易品种在“贵丰”有三种商品,是南非蓝钻5克拉、50克拉、100克拉;后用的那个平台只有50克拉、100克拉两种。这些价格是软件公司自己就初步设置好的。跟我合作的一共有6个人,我、夏某丙、老于、戴某乙、江西佬、李某癸。我只见过夏某丙。夏某丙负责组织安排工作;老于、戴某乙、江西佬就是代理商,负责找客户,李某癸帮老于做事。用这两个平台赚了钱后,在用第一个贵丰平台的时候,我分总利润20%,他们几个人分80%,用新的Jewelrytradesysten平台的时候,我分总利润11%,他们几个人分89%,他们的具体由夏某丙分配,每周一结账,夏某丙会安排他们的利润分成,让我按照分成金额转账到他们各自的账户。江西佬没有账户,他通过老于分钱;李某癸也是通过老于分钱。我使用的银行卡有些已经注销并丢掉了,以为这样不会出事。我与他们实施诈骗过程中使用过三个QQ号,分别为“贵丰开户”、“贵丰咨询”和“无所事事”。我诈骗的过程具体为:老于、老李、老戴以及江西佬等代理商通过推介股票等方式取得客户信任后,再将客户引导到上述的两个软件交易平台内进行交易。当客户愿意后,将客户的身份资料和银行卡号交给我,由我用软件平台为客户建立新账号、客户如果要交易“入金”,我就将客户的银行账号与我的快汇宝开的账号进行绑定,客户就可以“入金”了。然后由老于、老李、老戴、以及江西佬等代理商或他们安排的人带客户在软件平台操作交易,买卖所谓的南非蓝钻。前期让客户盈利以获取客户的信任,时机成熟后,老于等代理商会通知我要达到目标点位,再由我进行反向操作达到让客户亏损的目的,或者向客户提出频繁操作建议以达到让客户亏损的目的,客户亏损的这一部分我称它为“头寸”。夏攀根据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对客户亏损的部分及我赚取的资金核算然后划到每个人的账户上。如果客户要求“出金”,申请到软件平台上,我就在征得代理商同意后将客户剩余的资金通过网银打入客户的账户上,在前期客户盈利我会给客户设定一个盈利30%的上限,如果客户在盈利超过30%的情况下要求“出金”,就由代理商来处理,通常情况下将本金返给客户,而盈利的部分不会给客户的。因为客户的盈利就是我们亏损,我所使用的软件平台根本不与国际市场进行对接,客户的资金只是在我与夏攀等人的银行账户内流动保管而不对冲到国际市场上。我们通过第一个软件平台是从2013年6月份开始至今年的8月7日结束,大概有50个左右客户被骗,至少骗到了1800万元。第二个软件平台实施诈骗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大概有40多名客户被骗,至少骗到300多万元。这些人中我记得名字的有彭某乙、蔡某丁、毕某甲等人。我通过这诈骗手段分得了200多万元,其中80余万元用于购买了浙A×××××的黑色奥迪A8小汽车,其中有18万元是我母亲的汽车折抵的。100余万元放到国金证券股票账户里面用于投资购买股票。夏攀、老于、老戴、老李、江西佬等人合计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夏攀还购买了一辆宝马车。代理商还包括曹龙华、谭晓辉、陈浪、张某辛、曾明荣、汪亚军。他们所使用的软件平台实际上和“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是同一个,我换了一个名字叫“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曾明荣、张某辛、谭晓辉是曹龙华介绍给我认识的,最开始是从属关系,后来就各自独立出来了,汪亚军是陈浪的公司主管,2014年5、6月陈浪不干了,汪亚军就接手了陈浪的公司并接替陈浪的客户。曹龙华发展了20至30个客户,包括徐某乙、陈某戊、陈某己、葛某、关杉杉(葛某的女儿)等人,曹龙华后来不做了,曾明荣就接手他的客户,整理继续维护来做。陈浪发展了大概10个客户,具体记不起来了。2013年4月15日至6月6日,章某甲向我名下账号转了6笔5万元合计30万元的资金,这几笔资金都是赃款,章某甲称是软件平台的分红。2013年3、4月份章某甲让我架设一个名叫“兴业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的软件平台,并拉客户在该平台炒白银,当时我还负责给章某甲的代理商拉来的客户在该平台上开户,并有两周的时间在帮客户出金,后来则由章某甲的妻子陆小花帮客户出金。2014年6月17日章某甲携款逃跑后,我就将与深圳市快汇宝公司绑定的账户撤换成我名下的工行账号,商户号也改为22409293。章某甲的代理商有曹龙华、夏攀、于某甲、江西佬(毛强)、余某丙、徐某丁、孙某甲、李某子(音译)、潘敬业等人。章某甲的合伙人是仇某、宋某乙,仇某给了章某甲5万元现金作为入股,宋某乙提供场地即所谓的兴业贵金属运营中心。夏攀也是我于2013年5月经章某甲介绍认识的。章某甲对外自称叫章某乙或张某壬。用于诈骗客户的“兴业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所使用的软件是我向谭某(QQ号为14×××47,昵称为“技术人”)购买的,“金某乙贵金属订货回购系统”和最后的“Jewelrytradesystem”(中文名“珠宝交易系统”)则是我直接从网上下载的MT4软件。
辨认笔录证实:朱超群指认了其快汇宝的交易明细(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11月11日)。辨认出夏攀、曾明荣、曹龙华、谭晓辉、张某辛、陈浪、汪亚军、徐某丁。
2、上诉人夏攀供述:2013年,我经朋友“许某乙”介绍认识了朱超群,决定一起做“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平台由朱超群建设并负责出入金等,我帮他找代理。贵丰珠宝系统到今年夏天停了,后又重新做了一个英文的珠宝交易系统“Jewelrytradesystem”。我一共就发展了戴卫华和于某甲,他们发展其他代理商也算在他们的业务内,要给我5%的提成。与戴卫华一起的还有洪某环(还有一个名字叫胡某丁)、方某,与于某甲一起的还有李某癸、江西佬等人,我没有见过江西佬,只听过江西佬是于某甲的下线。分工为:我做渠道经理,负责招商,戴卫华(老戴)、于某甲(老于)都是我招来的代理商,他们各自开了公司招聘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客户、发展客户,之后将客户资料发给朱超群,由朱超群在平台给客户开账户和出入金。同时朱超群负责架设软件平台,维护软件平台,操作软件平台,管理客户入金,根据我提供的我、戴卫华、于某甲等人接收佣金的账号给我、戴卫华、于某甲派发佣金。在“贵丰珠宝”平台,我从客户亏损中拿5%,朱超群15%,戴卫华、于某甲等人从发展的客户亏损的钱某乙成80%。第二个“外盘软件”平台时,我拿9%,朱超群11%,戴卫华、于某甲等人拿80%。拉客户进入软件平台炒“钻石”目的就是让客户亏钱,具体怎样让客户亏钱由朱超群操作。我一共分了大约30多万元,我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宝马525LI轿车,首付22万元,剩下的按揭。
辨认笔录证实:夏攀辨认出朱超群、戴卫华、于某甲、方某、洪某环(又叫胡某丁)。
3、上诉人曹龙华供述:我2013年5月份注册杭州帆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有曾明荣、邓律平、孙某乙,谭晓辉是公司业务员。该公司做贵金属、白银投资,做贵金属是用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平台,白银是用天通银系统平台。兴盛平台从2013年7月份运作到2013年10月底。我和朱超群合作,朱超群负责平台的软件技术操作,他可以控制该平台的价格涨跌。曾明荣、邓律平、孙某乙各自带五、六个业务员,由业务员负责打电话给不特定的客户,让客户投资贵金属,客户同意后就把客户资料给朱超群开户,然后客户就可以在兴盛平台进行买卖,朱超群再控制该平台的涨跌,让客户亏钱后我们几个人就分成。天通银系统是天津的一家正规公司,我们只赚手续费。帆创公司最早做兴业订货回购系统,从2013年4月底开始做白银投资,经营了一个星期就没做了。章某乙是该平台的组织者,他负责找代理商,朱超群和章某乙一起操控平台,运作模式和兴盛类似,也是赚取客户的亏损。兴业平台以后,章某乙和朱超群换了一个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该系统从2013年5月中旬开始做白银投资,运作模式也与兴业系统平台一样,该平台做到6月中旬,章某乙就携款逃跑了。到了2013年7月,朱超群就换了兴盛平台,该平台做的是钻石投资,我一直做到2014年3月底,后我意识到平台是骗客户的钱便没做了。帆创公司的经理只有曾明荣做到了2014年3月底。张某辛、陈浪是朱超群做兴盛平台时的代理商,汪亚军是陈浪手下的一名业务员。张某辛、陈浪的公司运作模式与我公司一样,汪亚军的职责也跟我公司业务员一样。谭晓辉在我公司负责后勤工作,不负责业务方面,但他知道我公司是做什么的。客户在兴业和久致平台的钱是打到章某乙的个人账号里,当时是章某乙负责给其他人分佣金;客户在兴盛平台的钱是打到朱超群的账号里,再由朱超群分给其他人佣金。兴业、久致、兴盛平台不是合法的,没有跟国际市场平台接轨,客户资金也没有对冲到国际市场上,这些平台都是虚拟的,可以控制涨跌。在兴业、久致平台,章某乙和朱超群共分30%的客户亏损额,我分成20%,客户经理分成20%,业务员看业绩分12%-20%不等,剩余的作为公司日常开销。在兴盛平台,朱超群自己分成30%,其余人的分成和上述平台一样。上述平台中,我公司总共分得约270万元,我分得50多万元。
4、上诉人戴卫华供述:2014年4月初,我到杭州市××区找胡祥星、陈朝飞、徐章以及胡祥星带来的六七个业务员。我介绍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项目,可以通过虚拟交易系统控制涨跌,客户亏损的钱可以跟交易所分成,比例是:交易所20%,我可以拿到80%,比做股票赚钱多。两三天后胡祥星打我手机答应与我一起合作,并给我80%里面的20%分成。随后我跟胡祥星具体说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如何操作,也就是想控制客户赚钱或亏钱可以直接跟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负责人说,并由他来操作。胡祥星负责客户,有愿意做的客户就将客户的身份资料银行账号发给我,由我去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那开户办理相关资料,这样就能通过网银绑定自己的账户来进行操作。我和胡祥星可以通过系统后台看到客户的账号和交易密码。一般我跟客户说先拿小部分的钱来操作试试,看看收益情况再决定继续做下去。客户第一次进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时,我会跟系统负责人说,让客户赚钱,然后客户相信了才会投入更多的钱。如果客户投入大笔的钱后,我就跟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负责人一起操作让客户亏70%左右,我就将70%中的80%于每周一、二按商定的分成进行分配。我将收钱的账号提供给夏攀,再由夏攀提供给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负责人,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负责人将这70%通过我提供的账号转账给我和胡祥星、陈朝飞、徐章的账号进行分配。徐章负责带胡祥星公司的业务员开展业务,先由陈朝飞提供客户名单打电话,开发客户进来公司炒股,随后逐步引导他们转为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里面操作炒卖贵金属南非蓝钻的客户,然后将有意向的客户信息由徐章推送给胡祥星;胡祥星就向那些客户推送,将愿意做的客户发给其,我去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那给客户开户办理资料,同时还负责跟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负责人联系操作南非蓝钻的涨跌;陈朝飞则负责将客户被骗亏损的部分按胡祥星的意思由事先开好的账户(户名徐章分别转给其等三人。贵丰系统的负责人是夏攀介绍的。我在贵丰珠宝订货平台上就只交易南非蓝钻,分为5克拉,50克拉,100克拉三种。其以“刘老师”或者“老师助理”身份与客户联系;徐章以“徐某戊”身份与客户联系业务;胡祥星以“周老师”身份与客户联系业务;陈朝飞则以“老师助理”身份跟客户联系业务。我们利用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总共骗取了大概十几个到二十个的客户。之后夏攀说贵丰珠宝系统不做了,开一个香港的炒珠宝的平台,叫珠宝交易系统,英文Jewelrytradesystem。此后胡祥星、陈朝飞、徐章都不做了。我带洪某环、方某成立了杭州市维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收员工用同样手段招揽客户,与夏攀合作利用“珠宝交易系统”对客户诈骗。我与夏攀、虚拟系统负责人的分成也是80%和20%,所分的80%中其占45%,洪某环占30%,方某占25%。我在整个利用两个平台诈骗过程中获利70到80万左右,除了日常开销外,剩余的钱都在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银行卡(62×××56)里,大概有130余万。
辨认笔录证实:戴卫华辨认出于某甲。
5、上诉人毛强供述:南昌市晨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于2013年11月份,股东有我(65%的股份)、陈刚(10%)、邹伦(15%)、戴某甲(10%)。我全面管理公司,陈刚主要负责操作贵金属买卖平台,邹伦负责开发股票客户,戴某甲负责管理业务员。我负责联系上家“老于”,“老于”向我提供贵金属平台和每天的行情,我把行情告诉陈刚他们三个,他们再拿着这个行情反向涨跌告诉在贵金属平台开户的客户。通过客户资金在平台上买卖贵金属的亏损来盈利。我分客户亏损额的75%,“老于”分25%。其分的75%按照公司股份额分给股东陈刚、邹伦、戴某甲。公司业务员通过买来的客户资料打电话发展投资股票的客户,将有意向的客户登记好交给戴某甲、邹伦、陈刚,然后将他们发展为会员,我们四人就继续从股票会员中推荐贵金属操作平台,然后通过告诉顾客反方向的行情来导致客户亏损。这个平台上经营的是“南非蓝钻”。毛某乙是我哥,在公司挂个名。亏损的客户:徐某丙亏了8万元,王某壬亏了6万元,桂某乙亏了28万元,彭某丙军亏了2万元,张某癸民亏了3万元,郑建华亏了4万元,许望生亏了5万元,蔡某丁亏了60多万元。2013年底“老于”向我推荐了贵金属平台,说平台有批文,他能控制一个小时内的行情走势。“老于”一共向我提供过两个贵金属平台,都是南非蓝钻的。我与蔡某丁联系时自称是叫金某甲,邹伦、陈刚。戴某甲都是跟客户自称叫金某甲的。我从交易平台一共赚到60到70万。
辨认笔录证实:毛强辨认出老于是于某甲,老戴是戴卫华,辨认出邹伦,戴某甲、陈刚;指认了其银行卡及密码器。
6、上诉人邹伦供述:我2013年1月份进入晨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老板是毛强、毛某乙(毛强的哥哥)。我和陈刚、戴某甲是部长,还有十一名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每天打电话联系客户,戴某甲负责管理这些业务员,我和陈刚负责发展客户和股票操作。我还看见陈刚在电脑上操作贵金属买卖平台。业务员将有意向投资买股票的客户给戴某甲,戴某甲筛选后把客户资料给我和陈刚,我叫客户投资股票,客户同意后就会交钱注册成为会员,然后我给客户一只股票代码,叫客户进行短线投资。有盈利后就叫客户参加我的贵金属期货交易,并许诺高回报。客户同意后,我就给客户一个贵丰珠宝的期货交易平台的账号,顾客自己打钱入这个交易平台,因为有一个姓于的男子搞这个交易平台,期货涨跌由他控制,姓于的会提前告诉公司操作时间和交易走势,然后我公司建议客户买涨,期货就会跟着涨。客户赚了钱,就叫他们加大投资。这个时候,如果知道期货会涨,就会叫客户买跌,会亏钱。反之,叫客户买涨,客户同样会亏钱。这些亏的钱就是我与毛强等人赚的钱。我发展的股票客户都是大客户,同时我发展这些股票客户为给后面进行期货交易诈骗铺垫,所以毛强给我高分成。我一共分了35万元人民币,第一笔是2014年5月下旬毛强转给我的,转了15万;第二笔是2014年7月下旬转给其的,转了20万元。
7、上诉人戴某甲供述:晨曦公司的老板是毛强、毛某乙(毛强的哥哥),我和陈刚、邹伦是部长,有十一名业务员。晨曦公司的员工对外都自称是宁波中融私募和宁波中泰私募。我工作是通过向客户推荐股票取得客户信任后,问清客户联系方式,再把客户资料填写在“验证表”上交给老板毛强,由毛强再和客户联系。后我被提为部长,负责收集业务员交上来的客户信息,筛选出客户资料交给邹伦和陈刚,然后以公司操盘手“金某甲老师”的名义跟客户联系,然后让客户填开户申请表,收到表后,他们就向客户提供银行账号。之后他们会给客户提供股票信息,让客户赚了钱之后,再推荐投资电子期货,让客户赚更多的钱。等客户尝到甜头后,就给客户一个叫贵丰珠宝的交易平台账号,账号是公司帮忙注册的,由他们自己操作,同时客户把钱转入贵丰珠宝的平台,他们会告诉客户反向的涨跌,这样客户投入钱后就会因为买不准而亏钱。公司的其他业务员不知道公司炒贵金属的事情。贵丰珠宝交易平台是老板毛强向一个叫“老于”的人拿的,他们之间经常通话讨论贵丰珠宝的事。上家“老于”会告诉毛强贵金属交易的走势的“指令”,毛强就会按照指令让投资的客户在里面亏钱,客户亏钱以后我们就会按照比例分。我和陈刚各分10%,邹伦分15%。我在炒贵金属的过程中分到25万元人民币。贵金属有两个平台,4月到6月用的是一个贵丰金属平台,后来换了一个全某的平台,我称它为外盘。
辨认笔录证实:戴某甲辨认出陈刚、邹伦、毛强,辨认出姓于的男子是于某甲。
8、上诉人陈刚供述:我公司有两个老板毛强、毛某乙,四个经理,分别是我、邹伦、周某甲、戴某甲,还有普通业务员大约十一个人。业务员寻找有意向买股票的客户,将有意向的客户资料给戴某甲筛选,戴某甲将筛选过后的购买股票意向较强的人分给我和邹伦,我就以“金某甲”的名义跟客户联系,客户同意后,我给他们开好户,同时提供陈东某、陈某庚的银行卡和股票代码。当客户赚了钱后,我向这些客户就推荐他们投资电子现货,并且许诺他们一个星期就能获益15%的利润,一个月可以获利15%,先期可以投资一万元试一试,然后我就给客户提供一个叫贵丰珠宝的交易平台账号,他们自己操作,同时把钱转入贵丰珠宝的平台。当这个平台的K线图上涨的时候,我就会建议他们买涨,让客户赚点钱,然后我让客户加大投入,当客户加大投入后,客户会比较相信我,我就会在K线图上涨的时候建议客户买跌,当K线继续上涨,客户就会亏钱,我就赚客户亏掉的钱。一个姓于的河南男子会提前告诉毛强贵丰珠宝交易平台里的K线图走势,毛强再把K线图走势告诉我,之后我就会让客户反向操作,让客户亏钱。骗了的客户有:桂某乙30万左右,周某己20万左右,蔡某丁90万左右,王某庚100万左右,张某庚20万左右,徐某丙20万左右,王某壬10万左右,王某辛5万左右,张某子2万左右,朱某乙被骗了几万元。炒贵金属的钱,其中25%给姓于的,剩下75%转到其公司,毛某乙和毛强占75%中的65%,我占10%,邹伦15%,戴某甲10%,都是由毛强分的。我一共分到25万元。我公司使用的贵金属平台有两个,8月份之前的叫贵丰金属平台,之后换了一个平台,都是英文的,我们称作外盘,都是钻石交易。邹伦和戴某甲都清楚贵金属平台是骗取客户的钱。今年有几天毛强没来,邹伦就代替毛强,毛强就给了邹伦“指令”,邹伦就通过QQ给客户发送反向的“指令”。
辨认笔录证实:陈刚辨认出邹伦、戴某甲、毛强,辨认出“老于”于某甲。
9、原审被告人胡祥星供述:2010年我和陈朝飞、于某甲在戴卫华的公司上班,主要做股票推荐。2014年我和陈朝飞注册了杭州市团包投资咨询管理公司。3月,戴卫华称他有个“贵丰珠宝”交易平台能赚钱,让我们三人找客户,他有交易内幕消息,能让客户在平台里面亏钱,我们几个人就可以分客户亏损的80%。经商量,80%里面除去公司日常开销,我分40%,徐章、陈朝飞、戴卫华各分20%。2014年我们公司请了4、5个业务员负责打电话推荐股票,徐章负责管理业务员,并教业务员怎么联系客户,当有客户愿意投资股票以后,业务员把客户资料交给我和陈朝飞,我们两人就各自先给客户推荐股票,接着给客户推荐“贵丰珠宝”平台,称该平台回报率高。当客户同意后就将他们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发给我和陈朝飞,然后给戴卫华,戴卫华给客户开户,再把平台账号密码发给我,我再给客户。客户登陆“贵丰珠宝”平台软件后,戴卫华会告诉我和陈朝飞“指令”,我们两人再让客户投资,客户投资亏了钱,我们几个人就从中分,“贵丰珠宝”平台我从今年4月份做到8月份。客户亏损的80%转入徐章的农业银行账户,徐章再按比例分给我和陈朝飞、戴卫华。8月份,“贵丰珠宝”平台停掉了。一个月后,戴卫华又介绍了一个新的平台(全某,J开头),因为徐章在安徽合肥有事,没有参与,我和陈朝飞、戴卫华商量在新平台继续做。戴卫华分客户亏损资金的5%,交易所分20%,我和陈朝飞分75%,模式与以前“贵丰”一样。我们称新的平台叫“外盘”。在“贵丰珠宝”平台我个人分得了大约80万元,在“外盘”我和陈朝飞分到了20几万元,但陈朝飞只给我1万元现金。我们能从后台看到平台,带客户到贵丰交易平台买卖钻石的目的就是让客户亏钱,因为客户亏损的钱就是后面一起分的钱,徐章、陈朝飞、戴卫华都知道,这些具体做法都是戴卫华告诉其等人的,最终目的是让客户亏钱。后来我觉得平台是骗客户的钱,就拿出60多万元,主动联系了能够联系上的客户,将骗的钱退还给了客户,我退了赵某乙5万元,文某43000元,胡某戊64000元,高某乙5万元,蔡某丙20万元,宋某丙20万元。
辨认笔录证实:胡祥星指认退款给赵某乙、文某等被害人后某的收条。
10、上诉人陈朝飞供述:2013年初我和胡祥星成立了杭州市团包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运营。2014年3月初我和胡祥星在杭州市艾肯金座租用了2652房作为办公地点,一直没有营业。3月份一天,我和胡祥星一起联系了戴卫华,戴卫华介绍了一个贵金属平台,是一个英文平台,开头是J,说是和国际接轨,他有内幕消息,可以按照内幕消息让客户亏损,亏损金额的75%会分给我和胡祥星。2014年8月底,我和胡祥星招了5名业务员到公司上班。我从网上购买了一些客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就让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我和胡祥星也会打给客户,向客户推荐贵金属交易平台,当客户相信后,就用客户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通过拍照发给我,然后我发给胡祥星,胡祥星再发给戴卫华,戴卫华收到客户资料以后,就会帮客户在一个“J”字头的贵金属平台开户,然后把账号密码告诉胡祥星,胡祥星再告诉给客户。我就会把戴卫华给的贵金属平台安装包通过QQ发给客户,客户安装了以后就可以通过账号密码登陆。客户可以在平台里面进行贵金属交易,胡祥星就会以“胡老师”的名义和客户联系,并根据戴卫华的内幕消息让客户在平台操作。案发后,我与胡祥星向被骗的客户郑某乙新退款49600元,向曹某退还了175000元。
11、上诉人汪亚军供述:我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5月左右在陈浪和朱超群开的公司做事,该公司通过“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平台拉客户炒“钻石”来赚钱,2014年4、5月,陈浪对我说通过该软件平台可以调整“钻石”的价格,进而让客户亏钱,从而达到赚钱的目的。我们对外向客户介绍该公司时就说是“兴盛珠宝”。公司有六、七个人,朱超群经常不来公司,我是主管,其他业务员发展了客户有了业绩我也从中提成8%,同时我自己也发展客户,从中提成10%到12%。我们发展完客户就交给陈浪,由他来维护客户并与朱超群接洽,带客户炒“钻石”、炒“现货”,由朱超群在软件平台上操控价格的涨跌,进而让客户亏钱。有时陈浪也会让其来带客户,指导客户在软件平台上买卖“钻石”。我所拿的提成主要是由陈浪或朱超群打钱到我银行卡。陈浪、曹龙华是我以前在维宇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的同事,朱超群是我在一次和朋友吃饭时认识的,我不太清楚曹龙华有无和朱超群合作。我不清楚陈浪和朱超群的分成比例,陈浪分给我5万多元,朱超群分给我不到4万元。我发展客户时自称“小汪”,陈浪自称“陈老师”。我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合计收入十九笔共计221529元人民币,这些钱包括我工资、提成及向陈浪借的6万至10万元,之后我陆续还钱给了陈浪,打钱至陈浪及他女朋友张小亚的银行卡上了。我提成从客户投入的资金中提取,客户并不知情。客户在软件平台上开户是由陈浪拿给朱超群去开的。我听陈浪讲软件客服也就是朱超群能控制钻石的价格涨跌,我有伙同陈浪和朱超群等人进行诈骗。我是业务主管,上司是陈浪和朱超群,下面就是业务员,由陈浪直接联系客户在软件平台上炒钻石,陈浪与朱超群联系。与朱超群联系的qq昵称是微尘。
辨认笔录证实:汪亚军辨认出朱超群、陈浪、曹龙华、张某辛、曾明荣。
12、上诉人曾明荣供述:2013年底,我通过网上招聘到杭州龙翔咨询有限公司应聘,之后我在那里做销售,我不清楚该公司的法人是谁,老板是曹龙华。刚开始曹龙华给我们一些客户电话号码,让我们打电话给客户介绍并推荐投资公司的兴盛珠宝交易系统,我们通过电话和QQ联系,客户同意投资后就会将资料发给我们,我们再把材料交给曹龙华,由曹龙华给客户开户,客户开户后的事情我们销售人员就不管了。2014年年初,杭州龙翔咨询有限公司将办公地址搬到了嘉兴市,负责人还是曹龙华和谭晓辉,我还是做销售员,负责给客人打电话,我会把客户资料交给曹龙华或谭晓辉,有时会帮其他销售员把客户资料交给曹龙华或谭晓辉,但我不是公司的经理。我在嘉兴市一直做到2014年5月份左右就没有在龙翔公司工作了。2014年7月份,我在嘉兴工作时认识的朱超群找到我,让我帮他的汽车办理违章事宜,我就拿着其驾驶证在杭州市交警部门帮朱超群的违章扣分。后朱超群觉得我不错,就给了我一些客户的电话,让我打电话让客户投资一个英文名的珠宝交易系统,我通过朱超群给我的电话打给客户,联系了几名客户并留了客户的QQ。因为这些客户都跟我聊股票,我不懂股票就把那些客户的资料给了朱超群,我说我做不了,后我就没有接触珠宝交易平台的工作了。前段时间我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于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我在龙翔公司的基本工资是人民币3500元,加上租房补贴和餐费,一个月基本工资大约是4000元,提成是客户交易额的1到2个点。曹龙华和谭晓辉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我发工资,具体是谁发的我不清楚,期间我一共收到不到10万元工资。我帮朱超群的时候有工资,朱超群给我农业银行卡转账几万元。关于交易珠宝的手续费,公司收取客户每手800元的手续费,我能分到170元到200元。兴盛珠宝定货回购系统和英文名珠宝系统都是交易钻石的,我不知道是否合法。
辨认笔录证实:曾明荣辨认出朱超群、曹龙华、谭晓辉、邓律平、汪亚军。
13、上诉人谭晓辉供述:帆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老板是我小舅子曹龙华,经理有曾明荣、邓律平、孙某乙,下面的业务员有20多个。我2013年8月份到该公司上班,2013年9月份公司搬到了嘉兴市,我也跟着过去帮忙,这时公司就剩下其、曹龙华、曾明荣、邓律平和不到10个业务员,曾明荣和邓律平的职务没有变,直到2014年4月份公司结业。朱超群是曹龙华上面的人,有来过曹龙华的公司。我在公司负责后勤,如采购打印纸、耗材和其他办公用品,交房租、水电等费用,曹龙华每月给我一万元固定工资。我听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时说公司是“久致珠宝公司”,是炒钻石的,到了嘉兴市公司就改成了“兴盛珠宝公司”,也是炒钻石的。曹龙华的公司对外没有挂招牌,但在杭州市公司里面一进门的墙上用泡沫制成“帆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几个字,在嘉兴市就没有了。曹龙华在用其银行卡,要取钱的时候就让我去取钱,平时卡放在我手上,有时也在曹龙华手上,所以对于里面的资金往来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曹龙华的公司是在电脑软件平台上拉客户炒钻石的,软件叫“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应该不是真实的,没有与国际、国内市场接轨,客户的资金也没有对接到国际、国内市场。这个虚假的软件平台是由朱超群开发、洽谈的,也是朱超群将这个虚假的软件平台给了曹龙华公司。曾明荣、邓律平两名经理带客户在这个虚假的软件平台上炒钻石,平时他们带客户炒钻石都要咨询朱超群,让客户买涨或买跌都听朱超群的指令,平时他们通过QQ聊天或电话与朱超群联系,有一次我听曾明荣打电话给曹龙华问行情,曹龙华让曾明荣问朱超群。公司通过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和软件平台上产生的“头寸”(即客户在虚假平台上炒钻石亏的钱)来赚取利润,曾明荣和邓律平从他们各自带的业务员团队拉的客户产生的利润中提成20%。
辨认笔录证实:谭晓辉辨认出朱超群、曾明荣、曹龙华、孙某乙、邓律平。
14、原审被告人杨洋供述称:2012年7、8月份我通过网上应聘到杭州市国都发展大厦的一家公司上班做业务员。公司没有名字,是炒白银的,负责打电话推荐客户炒白银,后来做到公司主管,负责管理下面的业务员。公司老板叫许某丙。因为业绩不好许某丙在2012年10月份左右把于某甲叫到公司做经理,于某甲把胡某丁(真名叫洪某环)叫过来帮忙,胡某丁做主管,于某甲负责带客户炒白银、管理市场部,胡某丁跟其一起管理业务员。我刚进公司的时候有个叫夏攀的同事是负责装电话等工作,后来夏攀负责管理渠道,也就是找炒白银的代理商,对于当时炒白银的平台名字其忘记了。2013年3月份,许某丙因为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抓获,公司就倒闭了。于某甲在许某丙被抓之前四个月左右就辞职了,自己在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开了一家公司,公司没有名字,跟许某丙的公司一样是炒白银的,我在许某丙被抓后来到于某甲的公司做经理,负责带客户炒白银和维护客户,对于当时做的平台名字我不记得了。我去工作没几天戴卫华就过来和于某甲一起经营公司,两人都是老板,这个平台做了一个月左右,平台的开发商没有给于某甲的公司发佣金,该平台没法做了。老板就换了一个叫久致珠宝定货回购系统的平台,是炒钻石的,这时的老板是于某甲和戴卫华,我和洪某环做经理,这个平台做了几个月后公司又换了一个叫贵丰珠宝定货回购系统的平台,也是炒钻石的,老板和经理都没变。到了2013年年底,因为公司一名员工的工资没及时发放,员工找人把公司给砸了,接着公司就散伙没有做了。我们将收集的客户开户资料交给于某甲和戴卫华两人开户,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由于某甲和戴卫华发给交易所的客服,公司新来的员工由于某甲和戴卫华培训,我和洪某环负责对有意愿投资平台的客户进行维护,指导客户怎么操作平台,指导客户操作买涨或买跌,还有对投诉的客户进行解释,我们通过电话或QQ与客户联系。我自称是杨老师,QQ名是“贵金属投资”,洪某环跟客户联系时自称是胡老师。业务员负责给客户打电话,推荐客户炒我们公司的平台,然后把有意愿投资的客户资料发送给我和洪某环。公司收到的佣金除去公司日常开销和业务员的工资,剩下的于某甲和戴卫华各占40%,我和洪某环各分10%,钱由于某甲、戴卫华发放。业务员的固定工资是2500元,业务员也有提成,按照业务员自己拉的客户所亏损的10%作为提成。于某甲和戴卫华有平台走势的“指令”,会把“指令”给我和洪某环,客户刚开始投资金额比较少,我们会按照指令让客户赚一点钱,客户赚钱后会加大投资金额,金额多了后我们按照指令让客户反向操作,让客户亏钱,但不会让客户的资金全部亏光,因为怕客户亏损后会投诉或报警,给公司带来麻烦。我在于林豪的公司大约分得了十几万。于某甲公司散伙后我回到湖北武汉,2014年5月份我就想自己开一家做贵金属的公司,就打电话给洪某环和方某过来帮其经营公司,他们同意了。2014年6月份我在武汉市武昌区观山大道兴业银行旁边找了一个住宅区10楼开了一家公司,公司没有注册登记和名字,我是公司的老板,洪某环和方某是公司的经理,许某丁负责招人,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我知道夏攀是贵金属交易平台的开发商和代理商的中间介绍人,于是我找夏攀要了一个叫“jewelrytradesystem”的钻石交易平台做代理(刚开始夏攀给做的平台是贵丰珠宝定货回购系统,做了一个多月后平台就关闭了),该平台和于某甲公司之前的平台一样是虚拟的,通过指令让客户亏钱,客户亏的钱就是公司的利润,开发商和夏攀一起分客户亏损金的20%,对于他们具体怎么分的其不清楚。我开公司做了大约3个月,后来因为没有赚钱,还亏损了,然后就没有做了,洪某环和方某去了戴卫华开的贵金属平台公司做,我和许某丁就没有再做贵金属了。我公司一共收到夏攀发的十五、六万元佣金,最后散伙的时候我一共才分得约8000元,其他都用于公司运营费用、工资等。
辨认笔录证实:杨洋辨认出夏攀、于某甲、戴卫华、方某、洪某环、南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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