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表态”:非法期货交易全额返还本金
持续三年之久的云南投资人展某与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下称“西北黄金”)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驳回了当事双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裁定“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属于期货交易,因西北黄金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西北黄金因此需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567589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年来最高院第二次对商品现货领域的投资纠纷案作出裁决。而本次裁决结果与2015年最高院作出的第一次裁决截然相反。对此,投资人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表示:“最高院的最新裁决,纠正了其在2015年同类案件中的不当结论,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参考价值,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亦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二审均认定期货交易
投资人诉称,2012年11月,他因“听信业务员的虚假和欺诈宣传,在西北黄金开户入金炒白银”。他在线向业务员提交了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后,与西北黄金订立合同关系,使用西北黄金定制的交易软件和分配的账号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秦龙白银50”和“西北白银100”等。交易采取做市商制,平台是所有买方的卖方,以及卖方的买方。交易存在50至100倍杠杆。投资人认为西北黄金开展的交易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西北黄金赚取的全部收益均应返还。
西北黄金则辩称,公司经陕西省工商局登记设立,取得了陕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关于贵金属现货交易的合法批文。其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其所从事的交易属于现货交易,而非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该交易模式与期货或变现期货交易有6点不同:一是期货施行集中交易,西北黄金采取“一对一”交易模式;二是成交机制不同,期货交易施行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西北黄金采取“见价成交”;三是交易标的不同,西北黄金交易标的物不是标准化合约;四是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是典型的匿名交易,而西北黄金直接与客户成交,相互知悉身份;五是锁定的价格目标不同,期货交易锁定合约交割价格,西北黄金报价则来自于国际现货白银市场;六是西北黄金交易模式中,客户可以采用全款或预约方式交易,期货交易中不存在全款交易业务。基于上述分析,西北黄金认为投资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认为,期货与现货交易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最终有无实物交割,而是交易目的。西北黄金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显示,其除价格外全部交易要素均已事先确定,投资人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秦龙白银为名的标准化合约。其与投资人开展的“一对一”交易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其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规则,因此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
同时,西安中院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认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与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未载明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若违反上述规定仍使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展开期货交易的行为有效,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西北黄金与投资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因此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西北黄金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西北黄金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判决后,西北黄金不服该判决而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2015年12月7日,陕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西北黄金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陕西高院认为,投资人根据西北黄金提供的交易软件和交易平台进行的买卖行为,是期货交易行为。西北黄金“模拟和采用了期货交易中的合约以及保证金等主要期货交易手段”。其提供交易平台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中做市商的根本特征。
非法期货认定思路
二审以后,西北黄金与投资人均不服该判决。西北黄金坚称其交易模式属现货而非期货,投资人则对赔偿返还金额持有异议。二者于2016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人在二审答辩中使用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该文件得到最高院的认可,成为最高院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操作方法。
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指出,“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最高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指出,从形式要件上看,西北黄金通过交易平台互联网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西北黄金通过不断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从目的要件看,投资人与西北黄金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历经多次交易,但并未发生任何实物交割,亦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目的的要件。基于上述缘由,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再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西北黄金买卖纠纷案并非近年来第一次由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案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1月16日,最高院对甘肃投资人刘某与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了裁定。这起案件与西北黄金买卖纠纷案案情极为相似,都涉及对商品现货交易领域非法期货活动的认定,且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亦采取了保证金双向集中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不同的是,在该案件中,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却被认定为“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
虽然投资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内的法规,但二审法院甘肃高院以“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范围是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显然与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期货’并不相同为由”,驳回了投资人的上诉请求。最高院则在再审裁定书中,支持了甘肃高院的认定意见,并认为该交易模式“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期货管理条例》”。
对于西北黄金买卖纠纷案,王德怡认为,最高院关于现货交易的最终裁定有如下亮点:一是“现货”交易若其交易机制符合期货交易特点,应当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裁决。这一结论改变了最高院在2015年的认定。二是在标准化合约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了证监办【2013】111号文的标准,明确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排除在认定要件之外。三是在赔偿计算方面,投资者起诉之前的本金损失应予全额返还;说明一些地方法院按比例返还的判决是不恰当的。最高院的裁决对地方法院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这一裁定书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记者亦曾就上述案件致电西北黄金代理律师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秀海,并通过他向西北黄金传达采访请求。然而,截至本文刊发时,西北黄金未能作出回复。同时,其公司官网亦已无法打开。
蹊跷的是,记者发现另一个名叫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网站是可以打开的,该网站显示的公司地址与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在同一大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55号天成大厦。该网站在政府批文一栏显示的公司名字都是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这是不是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的新办的网站?二者到底有什么关系?本报记者将做进一步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