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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广东广州]林斯杰、叶忍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刑终134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斯杰,化名郭峥,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光泽县,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龚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忍,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县,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勇、韦冠杰,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涛,化名龙嘉铭,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福建省光泽县,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2009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成志,化名程智,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郭金,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婵,曾用名黄丹丹,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胜发,化名邓胜华,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英,化名陈婧涵、陈雨,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钊,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倩倩,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晓丽,曾用名李琪,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罗玲,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西钦州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婷婷,化名李美琪,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黎天量,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日源,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彬,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奕源,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春花,女,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黎海群,曾用名黎小海,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西来宾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海波,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2016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赖春花,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黄婵、吴倩倩、李晓丽、邓胜发、陈海英、罗玲、杨德钊、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赖春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黄婵、邓胜发、陈海英、杨德钊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各上诉人,听取各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4月始,周正平(另案处理)带领晏泳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借用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招揽客户进行网上黄金现货交易的非法活动。为了更好实施犯罪,周正平决定成立一家新公司,2014年7月,周正平在广州市白云区成立以其妻子黄佳青(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为股东的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2014年11月,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林斯杰,股东变更为黄佳青、晏泳成及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上述两个公司人员、架构一致,周正平为公司老板、总经理,晏泳成为公司人事行政总监,被告人邓成志为客服总监,负责招聘、入职培训及公司电子设备的日常维护;被告人林斯杰为招商部总监,负责市场推广业务;被告人叶忍、龚涛、黄婵为市场部总监,管理团队经理和业务员,负责指导团队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行情、策略参考,指导客户进行黄金现货买卖;被告人吴倩倩、李晓丽、邓胜发为市场部下辖的团队经理,负责督导业务员发展客户;被告人陈海英为分析师,被告人罗玲、杨德钊、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为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被告人赖春花为培训师,负责对公司新招聘人员的入职培训。

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在明知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代理非实物黄金交易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团队经理、业务员以虚构身份、夸大黄金投资回报等方式诱骗客户到该公司LOK、FTP平台进行现货黄金投资交易。经查,客户用于黄金交易的资金通过虚拟平台的注资端口流入由周正平控制的胡海波私人账户,以及熊福英私人账户内。

具体是业务员根据公司的要求,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个QQ号码,用伪装的身份进入投资理财等QQ聊天群,选好目标后将对方加为好友进行聊天,从生活情感聊起,再借机把话题引入黄金现货投资。通过给对方发送虚假的投资盈利信息,谎称自己炒黄金赚钱等手段,诱骗客户投资黄金。当客户有投资意向时,业务员即将该客户“踢单”给团队经理,团队经理以“经纪人”的身份或是“业务顾问”的身份将意向客户加为QQ好友、再发送公司网址和呱呱聊天房间号,让对方从网址下载MT4模拟交易软件,结合呱呱聊天室的“喊单”情况,进行模拟操作。被告人林斯杰化名“郭老师”、被告人叶忍化名“叶老师”在QQ群、呱呱群里“喊单”分析现货黄金的走势,诱骗客户投资现货黄金,业务员及团队经理即在呱呱群里假扮成客户,对“老师”进行吹捧,在客户面前营造投资现货黄金容易赚钱的假象,以诱骗客户到该公司的LOK、FTP平台投资黄金。

经鉴定,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杨某1、郑某1等68人转入涉案LOK、FTP平台的金额为7492730元,收回金额538143.62元,净额为6954586.38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商户信息及资金流向资料、商事登记信息材料、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复函、冻结财产通知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被害人杨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斯杰等人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黄婵、吴倩倩、李晓丽、邓胜发、陈海英、罗玲、杨德钊、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赖春花共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婵、吴倩倩、李晓丽、邓胜发、陈海英、罗玲、杨德钊、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赖春花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黄婵、吴倩倩、邓胜发、陈海英、杨德钊、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分别向本院退赔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张奕源直接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1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林斯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叶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龚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邓成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黄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六)被告人吴倩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被告人李晓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八)被告人邓胜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九)被告人陈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被告人罗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一)被告人杨德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李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黎天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林日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李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六)被告人张奕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十七)被告人黄春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八)被告人黎海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九)被告人胡海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十)被告人赖春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十一)冻结林斯杰银行账户9461.49元、龚涛银行账户14868.68元,林斯杰退出1万元、叶忍退出1万元、龚涛退出3万元、邓成志退出1万元、黄婵退出5万元、吴倩倩退出2万元、邓胜发退出7000元、陈海英退出1.5万元、杨德钊退出1万元、李婷婷退出5000元、黎天量退出4000元、林日源退出504元、李彬退出2900元、黄春花退出3000元、黎海群退出3300元、胡海波退出1万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二十二)追缴被告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的违法所得,以6954586.38元(包括判决第二十一项)为限,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上述被告人予以退赔。

上诉人林斯杰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故意不能成立:(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知道涉案资金转入周正平及其控制的个人账户;(2)所有投资者对于赠金的规则均在事前已经明确知晓,且可以自由选择,客户也可以正常出金,一审判决以“赠金”事由认定各被告人有诈骗故意不能成立;(3)没有证据显示其知道涉案平台自带风控程序,包括其在内的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拿固定工资或按照客户交易手数拿提成,客户损失必将造成交易手数及其提成数的减少,因此其没有有意造成客户损失的动机.2、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1)网聊使用QQ名和非真实身份是普遍现象,据此认定其有欺诈行为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认定其虚构事实、知道平台带风控程序均没有事实依据;(3)其在Q群及呱呱群“喊单”只是给客户提供参考意见,客户可以自主决定投资,其向新员工培训如何包装自己也只是按照公司安排。3、其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次要,一审认定其是主犯与事实不符:(1)其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成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2)在其名义上成为鑫梦公司股东后,客户入金只有7万多,让其对之前西点公司数百万元入金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其在2014年11月开始才被任命为招商总监,既无下属,也没有开展工作,没有参与公司决策,并非高层。4、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另三名被告人一起退赔全部诈骗数额不当。综上,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其辩护人提交了开庭申请书,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林斯杰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更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其一,林斯杰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林斯杰对于涉案平台虚假并不明知,其仅仅是挂名股东,根据周正平的指示工作,每月领取固定报酬,进入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勤奋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其二,林斯杰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实施诈骗行为,其冒用成功人士身份、吹嘘自己等行为应视为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其在聊天平台上发布的数据信息来源于周正平,并非林斯杰自己虚构,且是否采信数据信息的主动权在客户,林斯杰等人无法控制;其三,林斯杰对于涉案平台欠款去向不知情,从未享受过股东分红或其他股东权益,涉案公司收入由周正平实际掌控。因此,本案中林斯杰等人未经许可从事非现货黄金交易代理,应构成非法经营罪。2、从客观事实来看,林斯杰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先,林斯杰的工作由周正平安排、控制和指挥,主犯应是周正平;其次,林斯杰在案发前八天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公司业务基本上都发生在林斯杰等人成为所谓股东之前,林斯杰等人对于涉案犯罪事实只应承担小部分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最后,涉案公司资金由周正平实际控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林斯杰并未实际获得任何收益。3、林斯杰是名义上的股东,对公司没有任何控制力,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林斯杰参与了全部犯罪行为,其应对个人行为而非公司整体行为承担责任。4、林斯杰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综上,请求二审对于林斯杰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叶忍上诉提出:1、涉案业务以公司名义开展,很多客户直接来公司洽谈投资业务,其没有直接收取客户资金,也不负责客户资金的投资操作,因此,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2、其被任命市场总监才两个月,仅负责本部门工作,是未出资的名义股东,一审认定任职总监五个月的股东黄婵为从犯,比较而言,其也应该认定为从犯。综上,请求二审公正审判。

其辩护人提交了开庭申请书,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上诉人叶忍听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正平的指示,在呱呱聊天室、QQ群发布的投资数据与国际上数据核对一致,且使用真实名字,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2、叶忍在公司的工作受周正平的指挥、控制,其在公司中不处于主要地位,只是一名挂名股东,对公司运营不起决定性作用;3、包括叶忍在内的各被告人一直以为涉案平台是真实的黄金投资平台,对于被害人款项全部通过涉案平台流入到周正平控制的私人账户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取得被害人的款项。综上,叶忍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款项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上诉人龚涛上诉提出:1、其是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签署了入股书,周正平在案发前七天突然变更股东为其几人,然后卷款逃跑,应该是事先计划为转嫁风险及罪责所设的骗局。其没有任何注资、没有参与股东分成,没有行使或享有任何股东权益;没有参加过股东会或决定公司事项;2、赠金活动的规则在平台官网有明确说明,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客户进行开户、入金均通过平台进行,并不通过公司和个人,其对老板的真实意图并不了解,也没有拿客户的投资款;3、其对公司是否具有代理贵金属交易资质、平台是否合法及客户资金最后流向均不知情;4、公司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运营、部门及岗位安排等都是周正平一人决定和安排的,其在公司的唯一工作是开发客户进行投资,虽升任总监,但实际仍是经理的角色;5、其在老板诱导和唆使下参与了诱骗客户开户入金的行为,但其在公司处于被雇佣、被支配的地位,应认定为从犯;6、其工作角色与三位团队经理相同,只管理五名成员,收入不高,且主动退出3万元工资所得,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综上,其在老板及公司安排下参与诈骗活动,但仅依据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领取工资报酬,主观恶性较小,作用较轻,原判认定其为主犯有失公正,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邓成志上诉提出:1、其系没有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案发前一个月才确立股东身份,其只是陪老板应酬,帮老板开车以及负责公司电脑硬件的维护,系从犯;2、其只是领取固定工资,没有违法所得,且从犯不应对全案负责,故请求撤销原判追缴上诉人违法所得的判项。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邓成志为主犯,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应认定为从犯:(1)鑫梦公司于邓成志“入股”后八天被查封,邓成志仅应对入股后的行为负责,之前的诈骗行为不应由邓成志承担主要责任,且所谓“入股”并未实际出资,而是老板在即将案发时为转嫁责任而“赠与”的;(2)原审认定邓成志任职公司高层仅凭同案人供述,没有任命文件等直接证据,认定邓成志负责组织、带领团队实施诈骗,协助周正平全面管理公司亦无证据证实,邓成志只是负责电脑硬件维护、陪老板应酬及开车,系辅助性、从属性工作。2、邓成志并不知道老板骗得多少金额,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次数及情况均不相同,一审判决对邓成志追缴全案诈骗总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邓成志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并愿意继续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良好。综上,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后对邓成志从轻改判。

上诉人黄婵上诉提出:1、其入职前查询过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并见过公司的贵金属合作证书,认为公司具有贵金属经营资质,不知道公司的诈骗性质,主观恶性较小;2、其从业务员做起,提拔为市场总监后并没有总监的实权,仍是业务员身份,无权决定公司任何事项;3、其无权控制交易平台及被害人款项的流向,在群里转发的行情信息均是被动接受公司安排转发;4、其仅拉了一个客户,客户入金18万元,公司扣除手续费1.8万元后,其余款项全部出金,因此其仅须对其上述1.8万元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承担责任;5、其有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态度好、超额退出5万元非法所得等情节。综上,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邓胜发上诉提出: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知道公司不具备合法资质及知晓涉案资金转入老板周正平的私人账户;2、客户明确知道赠金的作用及后果而自愿申请,不能据此认定其帮助客户申请赠金就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故意;3、其并不知道平台交易软件自带风控程序,控制客户交易活动及限制出金,其所经手的客户出入资金没有出现过不正常;4、其所带团队入金较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最大努力退还被害人款项。综上,请求二审公正审判。

上诉人陈海英上诉提出:1、其在案发前一个星期被口头授予“分析师”头衔,没有正式任命和接触分析师的工作内容,仍从事业务员工作,在聊天室喊单的是林斯杰和叶忍,其只是将二人的喊单发到呱呱,其应当与其他业务员在量刑上相当;2、其认罪态度好,超额退赃15000元。综上,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杨德钊以原判量刑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开始,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和同案人晏泳成(另案处理)等人在同案人周正平(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借用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公司”)的名义从事招揽客户进行网上黄金现货交易的非法活动。2014年7月,周正平在广州市白云区成立以其妻子黄佳青(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为股东的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梦公司”),2014年11月,鑫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上诉人林斯杰,股东变更为黄佳青、晏泳成和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在鑫梦公司运营期间,周正平为公司老板、总经理,晏泳成为公司人事行政总监,上诉人邓成志为副总经理,负责后勤行政事务及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上诉人林斯杰为招商部总监,负责市场推广业务;上诉人叶忍、龚涛、黄婵为市场部总监,管理团队经理和业务员,负责指导团队开发客户,指导客户进行黄金现货买卖;上诉人邓胜发、原审被告人吴倩倩、李晓丽为市场部下辖的团队经理,负责督导业务员发展客户;上诉人陈海英为分析师,上诉人杨德钊及原审被告人罗玲、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为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原审被告人赖春花为培训师,负责对公司新招聘人员的入职培训。

在明知自己不具备非实物黄金交易业务资格,且并未实际投资黄金交易、公司产品和投资信息虚假、公司采取客户小额盈利后开始亏损的模式、聊天室内捧场的人员都系业务员和团队经理假扮等虚假和非法运营、操作模式下,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鑫梦公司的行政架构内,分饰角色,层层配合,团队和业务员进行身份的伪装及自己投资黄金赚到高利润等事实的虚构,总监及经理层进行虚假投资信息及资讯的引导和分析,共同诱骗被害人向某LOK、FTP平台投入资金。被害人用于黄金交易的资金通过虚拟平台的注资端口流入胡海波、熊福英等私人账户。经鉴定,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杨某1、郑某1等68人转入涉案LOK、FTP平台的金额为7492730元,收回金额538143.62元,净额为695458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叶忍、林斯杰、龚涛、陈海英、吴倩倩、李晓丽、邓胜发、罗玲、李婷婷、杨德钊、赖春花于2014年11月19日抓获,邓成志于2014年12月16日在株洲被抓获,黄婵于2015年2月26日在湘潭县被抓获,胡海波在东莞市被抓获。张奕源、林日源、黄春花、李彬、黎海群于2014年12月10日投案自首,黎天量于2014年12月11日投案自首。

2.惠湾公刑勘字[2014]78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268号时畅大厦15楼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未见有价值痕迹物证。

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经对广东鑫梦贵金属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涉案物证一批。

4.大公网鉴字[2014]001号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网监大队于2014年11月26日对涉案台式电脑7台、笔记本电脑7台共14台电脑进行了电子物证检查。

5.商事登记信息材料证实: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4日,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68号1506房,原法定代表人黄佳青,股东黄佳青、周正平。2014年11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斯杰,股东变更为黄佳青、邓成志、龚涛、林斯杰、晏泳成、叶忍。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符某,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50号远景商务楼3A20房,股东符某和石某。

6.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复函证实: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代理非实物黄金交易业务资格。

7.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经营产品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产品包括现货白银、现货铂金、现货铂金。该公司授权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开户上述业务,但未授权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现货投资业务;该公司从未与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居间合同及对该公司没有任何授权行为。

8.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证实: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熊福英的支付服务协议,时间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被害人资金通过环迅支付流入熊福英账户内。

9.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部分被害人资金流向的相关资料证实:胡海波账号为36×××94(62×××70)、熊福英账号为62×××91的账户内有被害人资金流入。

10.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及离岸开户材料证实:账号为11×××02的账户自开户至2014年12月3日的交易情况。“张永平”(周正平)与平安银行的离岸业务的材料。

11.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户信息及资金流向资料证实:商家号为22***27的商户联系人是胡海波(账号62×××70)及资金流向情况;商家号为2030120666的商户联系人是张永平(周正平)(账号11×××02)及资金流向情况。

12.部分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证实:部分被害人被诈骗过程中与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聊天情况。

13.广东龙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广东龙源鉴字【2016】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杨某1、郑某1等68人转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金额为7492730元,回收金额538143.62元,净额为6954586.38元。

14.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以下涉案账户:(1)周正平:农行622****111(670039.29元)、工行622****869(35579.92元)、建行622****853(10674.31元)、工行(张永平)360****216(82463.63元)、建行(张永平)622****384(11439.28元);(2)林斯杰工行360****142(9461.49元);(3)龚涛工行621****824(14868.68元);(4)晏泳成工行621****218(7137.59元)。

15.被害人杨某1陈述:我于2014年3月份遇到一个陌生的女性QQ,两人开始聊一些感情、生活方面的事情,后来该女子说她叫“陈雨”,是广州白云区万达广场民生支行副行长,说她自己开了一家“澳洲安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炒黄金,一年有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收益。之后她每天都会给我发一些在炒金平台上盈利的截图,每天都有几千美金的收益。我心动了,问她如何操作。陈雨通过QQ给我发了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xidian.3566t.com/和交易平台网站WWW.lokie.co/cn/,叫我在交易平台网站上下载交易平台软件MT4,呱呱聊天室软件。我按陈雨说的进入呱呱房间,并开始通过MT4模拟交易炒金。在呱呱房间里有叶老师和郭老师喊单,叶老师在呱呱上的昵称是“金生金世”,郭老师在呱呱上的昵称是“纵横金市”。我按照两个老师的单模拟交易炒金。模拟了两三天时间,感觉两个老师喊单还是比较准的。后来我进不去呱呱房间,陈雨解释说房间里没位置,里面的都是开户的人,并且给我郭老师助理温迪的QQ号,温迪向我全程指导如何在WWW.lokie.co/cn/上开户和入金。我按老师喊的单来买卖炒金,亏了100多美金。陈雨安抚我,让我放松心态,还教我如何做单,后来我赚回了之前亏损的,还盈利了一两百美金。之后温迪和陈雨就轮流打电话引诱,说是贵金属“非农”期,行情波动比较大,是捡钱的时候,叫我加大入金额度。在2014年4月3日我入金了4000元美金。4月21日我急需要钱就出金了4000元美金。在这个期间我没有亏也没有赚。我出金后温迪立刻告诉陈雨。陈雨当时就急了,立刻在QQ上追问我为什么出金。接着又有一个昵称“指挥官”的QQ加我,说是LOK平台代理商的黄老师。后陈雨和温迪通过QQ和电话联系我,说西点投资公司有一个高端群,高端群喊单服务好,赚的钱多,只有加大额度才能入,还说西点投资公司要上市了,如果上市了100万也进不了高端群。2014年5月30日,我入金13万人民币。黄老师说入完金后看好不好操作,不好也可以出金,还让陈雨帮我申请“赠金”(在我入4080元美金的时候,温迪告诉我所谓赠金就是平台赠送入金金额10%的金额,要求做够赠送金额一半的手数才能将赠金出金,但不影响本金的出金)。过了两天我交易平台的账号就增加了10%的金额,增加了2600美金。我入了13万金后一直亏损,亏了大概一两千美金,之后在黄老师指导下,又赚了几千美金。这时账户上的资金额差不多和我入金的时候持平。之后黄老师跟我说如果一次不下五手就不给我单子(指导),我跟着他的指导,两天就亏损了8000元美金,那个礼拜我亏损了近1万元美金。我便跟陈雨说不想再炒了,想把剩下的资金出金。陈雨说她帮不了我,她也申请了赠金,也要按照规定做够足够多的手数才能够出金。后黄老师给我换了一个QQ白金高端群,说是让我体验一个星期。开始黄老师在群里喊单都特别准,赚了四五千元美金,后黄老师又说给我单独指导,在他的指导下后亏损了六千多元美金。这时我怀疑他们是诈骗,之后没有听他的话加大资金量,黄老师就把我踢出白金高端群,并说赠金要做够足够的手数才能出金,后来我进了黄老师的私人群,开始赚赚赔赔的,一到行情波动的时候就大亏损了。我彻底怀疑他们了,便同交易平台的客服交涉出金,他们说这样出金属于违约,只能出到2000多元美金。我想先出再说,但对方又说要我填写有关赠金的合同。我认为不对劲,就在网上查了下广州白云区万达广场民生支行根本没有陈雨这人。我知道自己被人诈骗,就报警了。

16、被害人郑某1、彭某1、王某1、朱某1、汉某、李某1、蒋某、张某1、许某、贾某、张某2、李某2、杨某2、周某1、黄某2、王某2、王某3、常某、何某1、陈某、袁某2、李某3、朱某2、何某2、汪某、刘某1、付某、沈某1、全某、钟某、谢某1、李某4、唐某1、方某1、王某4、刘某2、黄某3、彭某2、王某5、朱某3、王某6、方某2、吴某1、李某5、唐某2、韩某、燕某、蒙某、仲某、史某、王某7、王某8、侯某、马某、王某9、王某1谢某2、杜某、刘某3、李某6、王某11、郑某2、沈某2、周某2、吴某2、赵某、洪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被诱骗向某平台入金的过程及具体数额。

17.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是一名业务顾问,每月底薪是1200元外加提成。公司上层人员有总经理易铭,人事行政总监颜勇,客服总监程智,市场部总监叶忍、龙嘉铭,招商部总监郭峥,分析师陈靖涵;中层人员有吴倩倩,李晓丽,邓胜华,夏纯娇,以上几个人都是团队经理,我的直接上司是吴倩倩。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网络销售,经营范围是现货黄金交易。我主要通过QQ招揽客户,我共有4个客户,都是9月份通过QQ来公司投资现货交易的,4个客户的盈利情况我不知道,因为客户成功投资后由我上司吴倩倩跟进。我通过一个昵称为Airsa的QQ跟客户联系。公司当时跟我培训时说从网络上拉客户要集中在北方客户,于是我通过QQ添加好友的功能,筛选了年龄段在30岁以上男性客户,且QQ的地理位置为北方区域的,然后随机添加后跟他们聊天,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然后再跟他们谈谈股票和现货交易,慢慢促成交易。拉到客户后就由我上司吴倩倩处理。按照客户操作“一手”提成40元人民币,我公司有LOK、FTP两个平台让客户投资。我不知道平台如何来,也不知道公司的资金去向。

经辨认照片,黄某1辨认出易铭(周正平)、吴倩倩、程智(邓成志),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笔记本和客户经理工作日志。

18.证人曹某的证言:我于2014年9月1日进入鑫梦公司,负责财务会计,核算提成、发放工资。吴倩倩跟夏纯娇团队的入金比较多。9月份入金约两百多万元人民币,出金约七十多万人民币;10月份入金约一百三十多万人民币,出金约三十多万人民币。公司客户的数量有三百五十名,员工四十多名。

19.证人袁某1的证言:我在鑫梦公司的职位是行政人事部和内勤。公司员工培训找客户的流程为:QQ包装,加群加区域人士,打感情牌,切入话题,介绍模拟盘,接到客户后交给经理或总监,逼单成交。我知道有多位顾客来电询问过不能出金的情况,也有退金不了而投诉的,其中有一个北京女人说她投资了10多万元,全亏了,并说已查过公司没在香港挂牌,不正规,存在欺骗行为,要走法律途径。我跟邓成志副总汇报了,邓总说随她去走法律途径。

20.证人张某杰、侯某丰、杨某娜、黄某10、杨某洪、沈某俊、邓某强、朱某明、谭某标、龙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分别是西点公司、鑫梦公司业务员,陈述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员工培训情况及通过网上聊天、夸大黄金投资利润诱骗客户向某平台入金的工作方法。

21.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龚涛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以(2009)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2.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收到张奕源父亲张某孟赔偿的1万元人民币。

23.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4.上诉人林斯杰供述:2014年3月经龚涛介绍,我到鑫梦公司工作至今,刚开始叫西点公司,后来改名叫鑫梦公司。我担任招商总监,负责市场推广业务。公司总经理易铭,下一层是程智,主要负责协助易铭,完成易铭交代下来的事情,市场总监叶忍,市场团队经理李晓丽、邓胜华、夏纯娇,吴倩倩,人事部陈海英,负责统计发出的数据。我的上司就是总经理易铭。公司有四种产品信息,分别为股票、黄金、白银、外汇,都是从互联网上找来的,然后推广出去给客户。这四种产品信息是我用QQ27×××53、网名:纵横金市,注册成博客帐号,然后通过博客和在网上找到Q群、微信公众号并附上自己的QQ号来发出去,同时部门成员也会复制这些信息通过Q群、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出。接下会有QQ加我们,我们在QQ群里和对方聊,介绍公司产品,有针对性对那些有需要的人来介绍,把人拉进来。如果对方觉得信息可以,想跟我们操作,我们就会介绍LOK、国矿贵金属这两个平台给对方注册,对方注册后就在里面交易。公司只代理两个平台,分别是LOK(黄金、用美金交易),国矿贵金属(白银、用人民币交易),交易1000美金平台商收取50美金费用,返回2025美金给公司作为服务费。每交易1000美金,业务员提成人民币40元。如果有人买了,我们会不断发相对应的产品信息发给他,会让对方一个星期内交易1015次左右。我不知道客户投资到公司平台的资金去向。我在鑫梦公司用的是郭峥这个名字,目的是隐瞒自己身份,方便与客户沟通。公司的员工叫我郭总或郭老师,与客户沟通时,客户叫我郭老师。我登录QQ群里后,会在里面发信息,然后Q群里的员工就会私底下发信息给客户,并在Q群里喊说“郭老师的信息又赚钱啦”之类的,Q群的其他员工看到也会跟着喊。在Q群里喊话、发信息的人主要由我和叶忍负责。我没有持有金融行业的相关资格证书。公司改用FTP交易平台后LOK交易平台还有在使用。这两个交易平台是周正平找来的代理。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代理这两个平台是否合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审批手续。赠金是指客户入金达到3000元美金以上就可以申请得到l0%的赠金,但规定客户要交易到赠金50%的交易手数才能出金,包括本金也一样。2014年10月份,有两个客户反映过出不了金的情况,是因为他们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操作手数。我不知道客户通过公司平台投资现货黄金的资金,是否进到国际黄金市场。

经辨认照片,林斯杰辨认出周正平、程智(邓成志)、叶忍、龚涛、李晓丽、夏纯娇、吴倩倩,并指认了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QQ(27×××53)及登录其QQ后的截图。

25.上诉人叶忍供述:2013年4月份,我经周正平介绍进入公司。公司之前称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份,以周正平为发起人,林斯杰为法人代表,我、黄佳青(周正平老婆)、邓志成、龚涛、林斯杰、晏泳成共同出资,其中我出资6万元股金占百分之六股份,(当时拿不出那么多钱,每个月从工资扣除)注资成立鑫梦公司。其他股东出资、占比情况不清楚。我不清楚鑫梦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心登记注册的主营项目是什么。目前公司主营现货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其中现货黄金买卖项目,是作为LOK和FTP平台的代理商,经营黄金买卖。我没看股东协议书上内容,直接签名了。公司老板是周正平,负责整间公司的运行。公司由行政部、市场部组成。行政部负责人叫晏泳成、曹某晴,业务培训师赖春花,公司财务曹某,前台负责接待的叫袁某1。市场部分为三部,每个市场部设有一名总监,市场三部的总监是我,一、二部的总监是林斯杰、龚涛。李晓丽、吴倩倩属于市场三部的团队经理。公司行政部根据几大招聘网络平台,如智联网、前程无忧网等,筛选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主要由曹某晴负责。通过面试环节的应聘者会进入培训阶段,由赖春花负责培训。主要向应聘者讲授营销技巧、职业规划等课程。经过前两个环节的应聘者将正式成为公司的销售顾问上岗招揽客户。销售顾问根据公司的要求,通过淘宝网购买一个QQ号码,用伪装好的身份进入QQ聊天群,通过加好友的方式进行一对一私聊,一般从生活情感聊起,借机把话题引入黄金现货投资。如果聊天对象发展成为意向客户,销售顾问会踢单给团队经理。团队经理以经纪人的身份或是老师顾问的身份和意向客户成为QQ好友,再发送公司网址WWW.LOKIE.COM(旧网址)WWW.FTPTRADER.COM(新网址)和呱呱聊天室房间号,让对方从网址下载MT4交易软件,结合呱呱聊天室的喊单情况,进行模拟操作。模拟盘操作的客户,一般都会盈利。然后,市场总监根据团队经理提供意向客户的情况,以房间满员为借口将意向客户踢出房间。意向客户会与销售顾问或是“经纪人”取得联系,询问原因。销售顾问、团队经理借机告诉客户,只有成为真正的客户才能进入呱呱聊天室,获取操盘老师的第一手信息。最终,让意向客户真正成为客户开设账户,注入资金。市场总监职责主要负责指导本部门组织纪律性和发展业务,指导团队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行情、策略参考指导客户进行黄金现货买卖。我主要是向销售顾问或是团队经理提供数据分析,再由他们将数据发布给意向客户引导客户进行开户。公司有一个呱呱聊天室,名称是创富添金。我在里面扮演叶老师或金老师,为客户发布投资信息。客户每次进行买卖黄金都要登陆账号操作。然后向账号入金,客户根据呱呱聊天室喊单的情况进行黄金买入卖出的交易。公司赚钱的途径主要是靠客户交易手数,公司收取交易平台的返佣。我的薪酬是基本工资3000元,加2000元绩效奖,另加佣金,客户每交易一手,公司会给市场总监20元提成。

经辨认照片,叶忍辨认出晏泳成、李晓丽、林斯杰,并指认其在鑫梦公司所使用的电脑、QQ(29×××09、225***02、100***69)、登录其QQ后的截图及业务思路单。

26.上诉人龚涛供述:我是2013年4月份通过网上应聘到公司工作的,刚去时叫西点公司,2014年7、8月份左右注册一家新的公司叫鑫梦公司,法人代表是周正平的老婆黄佳青,公司股东有:我、黄佳青、叶忍、邓成志、林斯杰、晏泳成六人。黄佳青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我和叶忍、林斯杰、晏泳成、邓成志每个人从工资里扣了十万元,作为股本,我们每人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具体操作都是总经理周正平一手去操作的,他搞好我们就签字,公司成立后他给我们分工。公司是在客户投资后,通过平台返佣分红,具体是客户交易一手(一手需要1000美金的保证金)平台收取50美金,返佣到公司30美金左右。公司的利润来自返佣。公司除去员工工资、房租、水电、公司运营资金等一些日常开支,每个季度扣除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风险金,剩下的就是股东按比例分成。我们每个股东还有3000元底薪加2000元的绩效。公司一般是通过赶集网、智联等平台招聘公司新员工,员工进来后,要经过培训,培训主要由赖春花负责,公司的团队经理、总监(包括我)等平时也会通过例会告诉新员工一些销售技巧。新员工进来后一般是业务顾问,业务顾问可以提升到客户经理,之后可以提到团队经理,再之后是市场总监。业务顾问把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通过QQ加30岁以上的陌生好友,然后用事先包装好的身份跟客户聊天,取得了一定信任之后,就告诉对方自己在做现货黄金,如果对方感兴趣就把他介绍给团队经理,团队经理会告诉他如何操作,如果不放心还会给他操作模拟盘,客户如果决定投资公司的现货黄金,就指导他通过下载LOK或者FTP客户端,注册账号,登入账号之后可以点击“入金”,之后会弹出选择银行卡的选项,选择了银行卡后会进入一个“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根据提示操作就可以入金。入金后客户端会把资金自动转换成美金。之后公司的分析师会在呱呱聊天平台和QQ群上指导客户操作,给客户意见。平台的现货黄金是根据国际交易的规则1:l00的杠杆比例进行投资买卖的,可以买涨也可以买跌。我在公司使用的号码是191***784,昵称是天佑,765***689。投资不投资客户自己可以选择,我们只是提供平台。我刚进公司时是周正平给我培训的。因为我跟周正平做的比较久,业绩也比较好,他才让我入股鑫梦公司。我以公司经纪人身份跟客户沟通,团队经理的职责是带领业务员团队推广业务,接受业务员的“踢单”,维护好客户团体,团队经理是中层领导,在公司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公司总监的职责是管理业务团队,指导团队经理,听从老板的指挥,下达老板给的业务指标。老板给我们每个部门下达的业务指标是30万元人民币,就是每个月需要让客户通过我们公司的这个平台入金30万元人民币。业务员的培训由公司行政部的人员晏泳成、赖春花、曹某等负责,在怎样包装QQ、怎样选择QQ客户、怎样跟客户聊天、怎样切入现货黄金话题、怎样稳定客户、维持客户、怎样将客户交给团队经理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首先是雇用业务员在网络上通过“包装”QQ,把自己包装成有钱有能力的成功人士,比如把自己包装成银行行长、个体老板或者是财务主任等,在网络上选择北方的男性人士,添加那些年龄在28岁至35岁之间的有能力投资的QQ陌生人,跟他们聊天,适时切入做现货黄金的话题,让客户加入公司QQ群,在这些群里,很多都是公司员工的扮演的客户,他们时不时会相互吹捧投资现货黄金的优势,虚吹自己投资现货黄金赚了很多钱,虚吹帮助我们投资的“分析师”、“老师”有多厉害,在这群里我们会把在模拟操作系统中那些赢钱时的情况以截图的方式发到群里面,营造投资现货黄金容易赚钱的繁荣假象。接下来让客户在公司平台上体验模拟操作投资,让客户熟悉操作流程,增强投资信心,最终只要客户通过公司平台去开户、入金或者参与交易,我们就有钱赚。客户开户了,业务员有50元的提成。客户交易一手,业务员提成40元人民币,团队经理提成20元人民币,总监提成10元人民币。公司创建了10个左右的QQ群,包括体验群、标杆群、VIP1群、VIP2群等,这些都是客户群。我们公司的内部群有两个:西点内部群和鑫梦内部群。我在公司客户群里叫“天佑”,在鑫梦内部群里叫“五部龙嘉铭”。西点内部群里有周正平、邓成志、叶忍、林斯杰、晏泳成和我。在内部群里他们的QQ昵称分别叫“仁者无敌”、“厚德载物”、“金生金世”、“郭老师”、“三部颜经理”,我是叫“一部天经理”。公司所谓的“分析师”、“老师”没有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分析师证,或者有相关的国际金融方面的知识。在公司的模拟操作平台上操作投资是很容易赚钱的,而等他们真实投资了,却都是亏钱的多,那是客户的心态问题。以前公司是通过代理网上的LOK平台来交易的,LOK平台前几个月已经停止运作了,鑫梦公司是通过FTP平台来交易的。我不知道鑫梦公司是否有现货黄金投资交易资质、LOK和FTP交易平台是否合法,都是周正平去代理的,我也没有看过相关的法律手续。2014年2月份,公司给我和邓成志、叶忍、林斯杰、晏泳成每人分了10万元奖金,我们每人先出3万元入股,剩下的就以后从工资上扣除。再上一次红利是2013年9月份时,我获得了3万元左右的红利。

经辨认照片,龚涛辨认出周正平、林斯杰、罗玲、邓成志、夏纯娇、杨德钊、黄婵、晏泳成、叶忍,并指认其在鑫梦公司所使用的电脑、登录其QQ后的聊天记录及业务思路单。

27.上诉人邓成志供述:2012年9月份,我大舅子周正平、叶忍、龚涛、晏泳成、林斯杰跟随一位江姓老板在广州天河区一家写字楼从事招揽客户进行网上黄金现货交易工作,当时招揽客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电话营销,业务员按客户交易的手数获得相应提成。2012年年底,周正平叫我去他的西点公司上班。2013年4月,因公司发展的需要,周正平决定将公司转移到广州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68号1506房办公。周正平为了让客户更加相信公司的合法性,把西点公司的营业执照挂在公司最显眼的地方,实质就是借用西点公司的名字进行运营。2014年2月份的时候,周正平认为公司没有名字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决定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后以黄佳青为法人代表、周正平为股东成立鑫梦公司。公司的运营,一是市场部人员通过伪装身份招揽客户,二是让客户投钱进FTP黄金现货交易平台,FTP平台接入福汇交易平台数据或者是捷凯交易平台数据,这些数据自带风控程序控制客户交易活动,赚取客户损失,达到盈利目的。公司是庄家,客户亏钱,公司就赚钱。网上推广发展客户的模式是一个演变过程:从自我介绍慢慢发展到身份包装,再演变成伪装身份进行招揽客户。因为有些业务员业绩做得好的,主要是通过包装身份,声称自己是某某行业的老板,通过黄金买卖赚了好多钱,向对方进行虚假宣传更容易达到发展客户的效果。公司发展到后期,市场总监林泽焜牵头,结合其他几名市场总监的经验方法总结、制定出一套快速发展客户的营销规则,主要让业务员利用QQ伪装身份,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达到发展客户投资黄金目的。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周正平说,为了鼓舞团队士气公司决定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业务骨干,新股东有:我、叶忍、龚涛、晏泳成、林斯杰。2014年10月底,周正平陆续将我们几个人分批召集到公司会议室,要求携带个人身份证。我到了会议室后,一名会计事务所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协议书让我签署。当时,我没在意协议书的名称,很多地方也是空白的,那名女子说把签了名就是公司的股东。我没有细看协议书上的内容就把名字签上了。鑫梦公司的股东、占股情况、分红是由公司老板周正平一个人决定的。我、叶忍、龚涛、晏泳成、林斯杰各占10%的股份,均没有拿出股金,也不需要从工资里扣除股金。2014年10月下旬正式成为公司股东以后,还没正式拿到分红。我不清楚公司在工商登记的主营项目是什么。我在行政部负责人的岗位任职了两个月左右,主要负责招聘,入职培训,负责公司电子设备的日常维护。公司成为LOK交易平台的代理商的具体事宜是由周正平一人负责的。2014年8月份左右,公司与LOK平台的合同期快到期,周正平一直通过网上联系交易平台,后面联系到了FTP公司。2014年9月份,FTP公司派来一名培训师到鑫梦公司对我、周正平、叶忍、龚涛、晏泳成、林斯杰六个人进行了FTP交易平台的软件设置、查看报表等业务培训。目前FTP连接的数据源有福汇交易平台数据或者是捷凯交易平台数据。通过查看报表可以看到每个客户交易的手数,盈亏状态。通过FTP交易平台打开MT4交易软件官网网页,使用监管账号:100,密码abc123进行软件设置或是查看报表。公司掌握监管账号的有:我、周正平、叶忍、龚涛、晏泳成、林斯杰。2014年11月18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11月23日左右,周正平通过电话联系我,交代我不要再使用监管账号登陆,里面的数据已被删除。公司使用FTP交易平台连接福汇交易平台数据或者是捷凯交易平台数据,福汇或者是捷凯的数据已自带风控程序、控制客户交易活动,造成客户损失。公司与FTP交易平台有什么协议、客户存入FTP交易平台的钱最终流向哪里只有周正平知道。我们设置模拟交易平台是为了让客户掌握熟悉交易流程。另外一个目的是截取模拟平台的盈利状况通过呱呱聊天室或者是QQ内部群发布给客户,诱导客户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公司的内部群有好几个,周正平网名“仁者无敌”,叶忍网名“金生金世”,林斯杰网名“郭老师”,龚涛网名“一部天经理”,晏泳成网名“三部颜经理”,我的网名叫“厚德载物”。如果客户同时在LOK和FTP两个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LOK快1秒,FTP相对延时1秒。客户可以参照LOK平台的数据,在FTP平台上进行买入卖出。当时金价出现了一个错误报价,从开始的价格一下涨了50美金,由于数据还在运行过程,后台无法进行数据恢复,因为数据是自动备份的,只能等到周末的时候,通过后台的控制取消客户单,恢复到出现异常点之前状态。如果客户已经完成了交易,不论盈亏,还能取消掉这笔交易。后台通过操控将客户数据恢复到备份点的状态,即取消这笔交易。取消客户交易是风控操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公司使用LOK和FTP平台以来,最少盈利200万元。

经辨认照片,邓成志辨认出周正平、黄佳青、林斯杰、晏泳成、龚涛、叶忍、黄婵,并指认了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地址及聊天记录。

28.上诉人黄婵供述:我是2014年3月份进入鑫梦公司从事所谓的“黄金投资”顾问工作。2014年4月,因业绩突出被提升为公司的市场经理。2014年5月我又被提拔为公司的市场总监。我做业务员时是每“手”40元的提成,后来升任市场经理是拿手下员工每“手”2528元不等的提成,最后升任市场总监是拿手下人员每“手”20元的提成。一“手”是指1000美金(折合人民币6000元),我们每个市场总监手下都带着10个左右的人手,都是从事所谓的“炒黄金”工作,但我们都不允许私下交流情况。我们称呼老总为“易总”,具体名字不知道。副总叫程智。另外5个市场总监分别叫:林斯杰、龚涛、叶勇、晏咏成、林泽焜。我总共获利至少有4万余元。我直接带的业务员有陈婧涵、罗玲、杨德钊,手下还有两个团队经理,分别是邓胜华、夏纯娇,邓胜华手下有四个业务员,我入职后接受林斯杰、龚涛、晏泳成、叶忍的培训,林斯杰培训如何包装自己,龚涛培训如何与客户交流、增进感情,晏泳成培训如何查找客户、识辨客户,叶忍培训如何开户、如何操作黄金,前台给黄金资料让业务员看,培训一周后就开始正式上班。刚上班程智就给了我两个工作QQ,一个昵称叫金市闪闪,刚开始我虚构自己叫温迪,是一个在白云区开化妆品店的老板娘,已婚,投资10万元买卖黄金赚了3万多。在与客户聊家常中得知客户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几天后就问客户有没投资经历,然后表示自己黄金投资赚了钱,诱导客户开始做模拟黄金投资,然后发LOK的软件让客户下载,让客户在模拟的平台上买涨买跌,客户自己会操作之后就拉入呱呱房间,让客户跟着里面的老师操作,客户赚钱后问我如何开户,我就详细地客户解答,客户开户入金之后,我们会拉客户进VIP群,客户进VIP群后就交给团队经理。2014年6月底,总经理周正平升我为公司总监,分管邓胜华,夏纯娇两个团队,另外还有三个我直接带的业务员,我平时负责手下人员的业绩,至10月底因与总经理意见不合,我与林泽焜辞职离开公司。我不清楚鑫梦公司是否具有从事“炒黄金”的资质,我的下属反映上来的情况大部分都是亏损。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客户的心态问题导致客户亏损。公司提供虚拟投资体验,在虚拟体验中客户跟着老师喊单投资基本都是赚钱的。公司老师喊单的准确率有80%左右,却出现大部分客户的亏损是不正常的。我觉得不正常了还鼓励客户投资是因为当时没有想那么多,我在体验呱呱房间内以“贾老师”的身份喊过单。赠金是平台的活动,客户可以得到账号资金10%的金额作为赠金,但必须要完成赠送金额一半的手数才能出金,如果没有完成就不能出金。公司要求我们尽量让客户申请赠金。为了让客户多操作,拿更多的提成。

经辨认照片,黄婵辨认出周正平、林斯杰、程智、叶忍、龚涛、罗玲、杨德钊、晏泳成、李彬、叶泽焜、邓胜发、陈婧涵。

29.上诉人邓胜发供述:公司从上而下的架构是老板易总,市场一部总监龚涛,市场二部总监叶忍,市场三部总监林斯杰,行政部主管晏泳成,后勤总管程智,分析师有三个,分别是陈海英、叶忍、林斯杰,有4个团队经理,我、夏纯娇、吴倩倩、李晓丽,下面就是业务员了,有大概40个左右。我于2013年3月份在该公司工作,最开始在公司做业务,2014年的5月份被提拔为团队经理。作为团队经理,我每天上班要给他们业务员开会,教他们如何利用虚假QQ身份伪装成一个成功人士,男的会要求他们伪装成35岁的老板,企业老总之类的身份,女的会要求她伪装成30岁的服装业、养身业等行业的成功人士。然后业务员会利用他们的虚假身份搜寻客户,骗取客户的信任后就和他们聊有关于黄金投资的方式和渠道,介绍他们通过公司的FTP平台进行黄金投资。这是我们行业里称之为“踢单”,业务员成功“踢单”给我,我就会假冒一个投资顾问或者分析师助理的身份去和客户私聊,然后团队经理就把客户拉入我们的“QQ投资群”里,告诉客户我们公司的分析师投资盈利能力强,也会通过我们公司的QQ群(鑫梦内部群)下载一些事前准备好的盈利截图,发给客户看,骗取客户相信我们的实力,相信我们能帮他们赚钱。客户如果想赚钱的话就会联系分析师,和分析师通过私聊的方式进行沟通如何投资黄金交易。客户通过FTP平台进行下载MT4交易软件,(2014年9月份以前是通过LOK平台交易)客户在FTP官网上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就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入金”,就是把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FTP指定的一个账户里,客户把人民币转入该账户,账户会根据利率自动转换成美金显示客户在平台注册的账户里。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客户到银行,把人民币兑换成美金,然后存入FTP官网指定的一个账户里,然后客户利用下载的MT4软件就可以进行黄金投资买卖了。FTP平台是鑫梦司代理的,MT4交易软件是从该平台直接下载的。我不清楚公司能否操作MT4交易软件的后台数据。客户的“入金”是通过FTP转入到后台指定的账户里,至于这个账户是关联到哪里我就不清楚了。在用LOK平台交易时,如果客户入金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平台就会有百分之十的赠金送给客户,但是客户要完成赠金额度一半的手数,才能出金。客户每成交一手(即1000美元保证金),会收取客户50美金的佣金,我们称之为“点差”,不叫手续费。我不知道公司提供的LOK和FTP交易平台所挣取的佣金是返回到哪个账户上。我团队里的客户有盈利也有亏损,有的已经出金,有的还在里面继续交易。

经辨认照片,邓胜发辨认出晏泳成、龚涛、程智、易铭(周正平)、罗玲,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及业务思路单。

30.上诉人陈海英供述:我的上司是黄婵,公司老板是易铭,公司总裁有颜勇、程智,总监叶忍,龚涛即龙嘉铭是市场部总监,郭峥是分析师和市场部总监。接下来是团队经理层,包括李晓丽、吴倩倩、李鑫歧、邓胜华、夏纯娇,我是分析师,也是属于这一层。业务员主要通过QQ来寻找客户到公司开户炒金,分析师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呱呱”上发布公司的策略,还负责公司网页的整理。我通过公司给的QQ,选定3540岁这个年龄的男性申请加为好友,把自己包装成广州民生银行行长或管理层的身份和对方聊,等到和对方熟了后就会以自己是鑫梦公司开户客户的身份来引导对方投资兴趣,如果对方有投资兴趣,我就把客户转交给团队经理,这个过程我们叫做踢单。一般都是踢单给自己上一层(一般是团队经理或者是总监)。后团队经理或总监就会以鑫梦公司经纪人的身份和对方交涉。对方如果开户的话就变成公司的客户。我包装成广州民生银行的高层为了提高说服力,让对方更加容易信任我们。这是公司培训的、新的营销方式。客户交易投资后由相应的团队经理或总监负责,业务员要继续以公司客户的身份继续与拉到的客户跟踪了解情况。客户用FTP交易平台,交易盘是用MT4;以前是LOK交易平台,在2014年10月初左右换成FTP交易平台;客户是通过FTP平台来投资黄金;MT4是平台用的一个交易软件。客户投资黄金是一手需要1000美金保证金,1手等于199盎司黄金,投资是客户操作的,FTP平台是客户开户时用的,后通过MT4软件进行交易操作,公司主要通过行情的分析和策略发布给客户。我不知道客户投资到公司平台上资金的去向。杨某1是2014年3月左右开的户,开始时投了1000元美金,7月底他加大了投资的额度到13万人民币左右,亏损了6万左右的人民币,当时他想要“出金”,把剩余的资金打回他的账户,但由于杨某1在7月底的时候申请了LOK平台的“赠金”活动(赠送投资额的10%的金额,但必须要投资满赠送金额的一半的手数才能够出金),杨某1的赠金大概是2000元美金,所以他要投资交易满1000手才能够出金。杨某1没有做完手数,所以就没有出金。

经辨认照片,陈海英辨认出易铭(周正平)、程智、颜勇、黄婵、夏纯娇、林斯杰、龚涛、袁某1、赖春花、叶忍、李晓丽、吴倩倩、曹某、杨德钊、李婷婷、罗玲、邓胜发,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QQ(91×××92)、QQ聊天记录及杨某1入金账单、入金截图。

31.上诉人杨德钊供述:我在2013年8月9日开始在鑫梦公司上班,该公司以前叫“广州西点投资有限公司”。鑫梦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是现货黄金的投资。我没有从事现货黄金的资质或者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我们公司的其他同事应该没有这些资格证书。我做这个工作是为了赚钱。我从事招揽客户的业务,我担任的是业务经理的职务。我们都在网上包装自己的QQ,我把自己的身份包装成一位30岁的成功女性,包装自己的职务是医院的财务主任。就是欺骗那些QQ客户,让那些QQ客户相信我们做现货黄金是很成功的,而且把自己包装成女性,比较吸引人,这些业务,在我们公司培训的时候,公司有教我们。我有四个QQ,昵称是“蓝色海岸”,“执着”、“女人如花”、“花似木”。我们公司要求我们选择有钱、有时间、有投资意思的人,年龄最好是35岁的男性。公司老板是易铭,接着就是公司的总裁,有颜勇,也是公司的总裁;程智,是公司副经理。接下来就是总监层叶忍,分析师和市场部总监;龚涛,也有个名字叫龙嘉铭,市场部总监;郭峥,分析师和市场部总监。接下来就是团队经理层,包括李晓丽,吴倩倩、李鑫歧、邓胜华、夏纯娇,陈婧涵是分析师。两个行政,一个叫赖春花,一个叫曹某晴,我的上线领导是团队经理夏纯娇,我没有下线。“踢单”就是把这些客户,介绍给我们的上级(团队经理),客户的交易投资后面是由相应的团队经理或总监负责,而我们业务员就是要继续以公司客户的身份继续寻找新的客户。有时候,客户出不了金,是因为客户申请了赠金的情况,就会出不了金;要等操作“手数”,达到赠送金额的50%后,才可以出金。公司规定至少要入金两万元人民币后,才可以申请入金金额的10%的赠金。比如:入金两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两千元人民币的赠金(大概是330美元),所以客户要交易165手左右(330*50%=165手),才可以出金。这个很简单,因为客户申请赠金以后交易次数多了,我们提成就高了,但是他们的风险也会大很多,很难全身而退。这个赠金行为是我们公司诱骗客户开户入金的一个优势。

经辨认照片,杨德钊辨认出陈婧涵、颜勇、叶忍、龚涛、夏纯娇、程智、郭峥、易铭(周正平),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及业务思路单。

32、原审被告人胡海波供述:我在公司担任业务推销员,因为一直没有拉到客户,之后就调售后服务部去了。我们是通过QQ寻找客户的。第一步,是在QQ里面把自己包装为某领域的成功人士;第二步,是对客户人文上的关怀;第三步,向QQ客户展示自己因为投资黄金而得益事实。我的网名叫:坚定信念,QQ号码:25×××47,我把自己包装成一家做电气工程公司的老总。我直属领导有三个分别是:郭铮、颜勇、龙嘉铭。再到上面就是易铭。易铭下线分为五个总监有黄婵、林泽焜、郭静、颜勇、龙嘉铭,总监下面又设有营业部。该公司的运营方式是通过网络运营的投资理财。我们公司经营范围我不清楚,但我知道的经营产品就分别有黄金和白银。我没有看到过我们公司投资黄金及白银的资格认证。我没有见过投资的黄金实物。我不记得我们投资这些产品的登录平台是多少,我当时只是做白银,黄金并没有做。后面因为我做了几个月都没有客户,就调到服务部去了。我是2014年2月份到西点公司上班的。我是通过易铭介绍过来上班的。我跟易铭是朋友关系,我们2007年就认识了,因为我们是老乡所以就比较常联系。我开始认识他的时候,他说他叫张永平,后面跟他一起出去玩时,又有人叫他周正平。到了西点公司时,又叫易铭。我看过易铭的身份证,叫张永平。我不清楚张永平为什么要用周正平和易铭这两个名字。张永平曾让我开了两张银行卡给他。第一次是在2011年(具体时间不清楚)张永平跟我说办张工商银行卡给他用,当时就办了一张给他;第二次是在2014年1、2月份,张永平又叫我用自己身份证开了一张工商银行卡给他,我也办给他了。这两张卡办好后就交给张永平了,现在也不知道卡在什么地方。交给张永平后就再也没有接触这两张卡了。大家都是朋友,他叫我办就办了没有想太多。后面才有想过张永平利用我办理银行卡做违法犯罪的事,大约是2014年9月份就跟张永平说了这件事。案发前我就将两张银行卡注销了。张永平没有说我什么,他没有给报酬我。注销之前我告诉张永平了。

经辨认照片,胡海波辨认出易铭(周正平)和郭铮(林斯杰)。

33.原审被告人吴倩倩供述:我于2013年5月开始到广州市西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公司改名为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因为公司在老总易铭(假名,真名不详)带领下加入了广东贵金属交易所,成为了会员,因此,我们公司更名为鑫梦公司,至于我们是否获得贵金属交易授权我不知道。我的培训人是公司总监颜勇,培训内容有:介绍公司做虚拟黄金交易盘(现货黄金)及其优缺点。我没有使用虚假身份的,一直在公司都是用真实名字吴倩倩。大概我记得是2014年9月在公司副总经理程智的提议下,公司对外发展客户全部要使用虚假身份,但是我没有用假身份。使用虚假身份方便对外面发展客户及更好包装保护好员工的真实身份,防止被骗客户找公司员工麻烦。我到公司先做业务员,接着我发展了三个客户,我只记得2013年5月中旬时,发展了一个客户是崔某忠,他入金1000美金,但是后来他因为要买房子就全部出金了,其他两个客户共入金3000,没有出金,全部亏损。到了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因为开发了上面三个客户,有业绩,公司提拔我做业务经理,这时我专门负责带团队,没有发展客户了。到了2014年5月2014年11月期间,被公司提拔为团队经理,这时我就开始给新员工进行培训。第一,先在QQ中搜索客户,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将有意向投资黄金的客户,进行重点跟进;第二,不断跟客户进行聊天,取得客户的信任,不失时机的切入我们公司的现货黄金投资;第三,客户有兴趣时,我就会发公司的交易平台网址WWW.lokie.com和FTP(网址不记得了)给客户下载MT4模拟盘进行操作,同时把客户拉进我们公司的QQ体验群,在这个QQ体验群里,我们就会教客户如何进行模拟操作,我团队的其他业务员也会在里面讲某某人已经挣了多少钱、保证稳挣不赔、目前黄金投资形势非常好、包装销售好公司的分析师和总监,如总监叶忍、总监郭峥、总监颜勇、副总经理程智、总经理易铭等人就会将别的客户在模拟盘操作时赢了钱的虚拟页面截屏放入群里让客户看,这样做就是为了让客户更加相信我们公司投资的产品是可以挣很多钱的,同时我们也会让客户进入呱呱语音聊天房间(房间名称是创富点金和添富点金),在这里客户可以听到我们公司总监叶忍、总监郭峥、总监颜勇、副总经理程智、总经理易铭等人通过语音分析黄金的走势很好,进来我们公司投资可以不断地挣钱,但是我们也会告诉客户投资有风险,需谨慎,在客户体验了二至三天后,我们就会把客户踢出房间,我们就会告诉客户说这是公司的规定,没办法让客户体验太久,只有客户注册了真实账户投入资金之后才可以继续享受这样的待遇,这样做就是为了客户能够尽快投入资金,为进入下个环节做好铺垫;第四,如果客户决定投资时,我就会让他在平台中注册真实的账户,入金进行实践操作时就将客户拉入QQ的VIP群和呱呱的创富点金或添富点金房间中,在这里就会享受到总监和总经理对客户的服务,让客户按照总监叶忍、总监郭峥、总监颜勇、副总经理程智、总经理易铭等人分析的时间入金最有可能挣钱(这些分析的投资形势和入金时间都是虚假的,目的就是让客户损失的),同时如果遇到客户想要出金时或不想继续投资时,我们就会主动帮助客户向公司申请赠金,但是赠金的前提就是限制客户必须操作满多少次才有可能出金,如:赠送2000美金,客户就必须操作满1000次,才能够出金,其实这就是强制让客户增加操作次数,让客户操作次数越多,亏损的风险就越大,公司就是通过这样的方法挣取客户损失的。我们公司禁止发展同行业的客户,重点发展那些有钱、有时间、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主要是选择那些有投资意向,但是又不了解黄金投资产品的,这些客户比较容易相信投资。

经辨认照片,吴倩倩辨认出周正平、叶忍、邓成志、晏泳成、龚涛、林斯杰、夏纯娇、李婷婷,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笔记本记录及业务思路单。

34.原审被告人李晓丽供述:2013年5月,我入职该公司,公司的名称是广州西点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4月份的时候,公司更名为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我主要负责管理团队组织纪律,提升团队的销售业绩。我按照公司的指引,会督导团队的销售顾问根据任前培训的内容,利用伪装好的身份加入QQ聊天群,将QQ群里的QQ加为好友进行私聊,一般是从生活情感方面聊起,再把话题引入黄金现货投资。比如是某某行业的老板,有房有车,因生意不好做,兼做现货黄金投资,赚了很多钱。如果销售顾问将聊天对象发展成为意向客户。销售顾问会踢单给我,我以经纪人的身份和意向客户成为QQ好友,再发送公司网址WWW.LOKIE.COM(旧网址)WWW.FTPTRSDER.COM(新网址)和呱呱聊天室房间号,让对方从网址下载MT4交易软件,结合呱呱聊天室的喊单情况,进行模拟操作。模拟盘操作的客户,一般都会盈利。然后,呱呱聊天室的管理人员会以房间满员的借口将体验客户踢出房间。意向客户一般情况下,又会和销售顾问或是团队经理取得联系,询问原因。我们借机告诉客户,只有成为真正的客户才能进入呱呱聊天室,获取操盘老师的第一手信息。另外,销售顾问和团队经理还要兼顾扮演呱呱聊天室里的客户,发布操盘老师本领高超等虚假信息、网上截取黄金走势图、发送账户盈利信息等手段让意向客户真正成为客户开设账户,注入资金,提高客户交易的手数,赚取佣金。这是骗人的行为,不合法。这是公司的营销理念,我内心当然不想这么做,但为了生存,又不得不这样做。我不清楚客户存入账户的钱最终流向。百分之九十的客户都是亏损的。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客户操作不当。我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接到客户遇到技术问题的投诉,主要是遇到卡单或滑单的问题。卡单主要是网络问题,由于网络堵塞或者是其他问题引起。滑单主要出现在延时过程,因为服务器设在国外。结果是直接导致客户亏损。我认为卡单、滑单现象的跟平台有关系。LOKIE平台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FTP类似的情况比较少。公司与LOKIE平台的合约期已满,才更换成FTP。我不清楚—客户亏损的资金到哪里了。

经辨认照片,李晓丽辨认出程智、周正平、叶忍、林斯杰、颜勇,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

35.原审被告人罗玲供述:我是2013年9月份左右开始在这间公司工作的。当时公司就组织人员对我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公司的黄金盘面操作。待我分到市场一部就有团队经理把两个QQ号码给我,然后教我如何在网络上寻找下线客户,并要求我们加一些QQ投资群,在群里面物色投资对象,然后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服务,并且鼓吹在我们公司投资黄金的利润、好处之类的,如果客户对投资黄金有兴趣的话,我就把公司告诉我们的所谓官方网址发送给客户。如果客户要注册的话,我就把操作程序告诉他,对于我自己不清楚的情况,就叫客户与团队经理联系。如果客户注册之后,他就会截图给我们看,但我们平台上是看不到的,只有后台才可以看得到,但后台具体是谁操作或负责我都不清楚。到目前为止,通过我QQ联系并注册投资的客户约有10人。最少注册投资的有6000元人民币,最多有50000元人民币。我在我们公司QQ群里到别的业务员最多的有客户投资一百万元的。我只负责联系客户,并且发送一些黄金投资的盈利截图给客户看,至于投资操作建议之类的以前是总监发的,我发送给客户的盈利截图是团队经理给我们的。我不知道客户的账号,要邓胜华经理以上级别的人才知道。是客户通过QQ告诉我的,否则我没有办法知道客户的盈利亏损的情况,我们公司不允许我们代替客户操作的,也不允许我们主动了解客户的盈利亏损情况。我见过营业执照,但是没有留意法人代表,其他资料不清楚。易总说旧平台合作到期了,而且客户的投诉太多了,还有客户上外汇110网站查到我们公司的旧平台是假的。但是易总就说是客户编造的。后来我公司使用新平台的时候旧平台就停用了,但是旧平台的客户还是在使用旧平台操作资金。旧平台的客户无法转入新平台,要入新平台就要重新注册新账号了。我不知道这笔资金的去向,我怀疑过旧平台是假的,我公司停用旧平台之后,在今年10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五非农(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成为非农)的时候,仍然在操作旧平台的客户反映旧平台的行情与真实行情不一样,投诉很多。但是我们看不到旧平台的数据,因为公司停用旧平台要求我们把旧平台的软件数据全部删除掉。易总解释说旧平台的系统暂时出现问题。我没有怀疑过新平台的真假。我在新平台使用至今只有一个客户,姓孙,全名不记得了,他投入了10000元资金操作,其他客户都是旧平台的。我在公司吃饭的时候听过其他经理聊天说过公司的总监有股份的,有龚涛、叶忍、林斯杰、程智、颜总都有股份,我刚入职的时候听龚涛说过龚涛他自己和叶忍、林斯杰、程智、颜总、易总都是公司的元老,这个公司是他们几个人合伙开的。

经辨认照片,罗玲辨认出易铭(周正平)、龚涛、吴倩倩、李晓丽、赖春花、叶忍、林斯杰、邓胜发、夏纯娇,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及业务思路单。

36.原审被告人李婷婷供述:我于2014年5月到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月改名为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我在公司是客户经理,负责找客户。通过先虚拟一个身份(有钱、成功人士)QQ,条件查找(男,35岁以上,地方:北方的人),然后全部加为好友,有时候会“加一下我,我换了新号码”,让对方以为我是他的朋友换了QQ号码,而加我QQ。加了QQ后,之后就会对方聊一些生活情况,从而套取客户的信息。后就打好关系,取得对方信任。我就会切入投资的主题,说现在经济不景气,自己投资了黄金,后慢慢的聊到透露给对方自己投资黄金有赚钱,后就要包装老师,说老师的策略准,同时还要发QQ截图给对方,有老师的喊单和自己“赚钱”的截图,骗对方老师喊单很准,投资黄金很赚钱。后看客户的反应,如果感兴趣的话就“欲擒故纵”,放缓下,再和客户聊,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黄金,就踢单给“老师助理”(吴倩倩),一般会让对方体验下模拟盘,吴倩倩教对方如何安装、操作模拟盘,客户开户则是由吴倩倩负责的,后面我的工作就是维护和稳定好客户,并在吴倩倩做升级客户(让客户加大入金量)时,要配合好吴倩倩,鼓励客户加大资金量。平时还要在QQ群和呱呱上附和老师,包装老师,具体就是要说老师喊单准,造成很多人跟着老师单的气氛和截图说自己赚了多少钱。这些骗客户、拉客户的方式是公司培训的。我入职前是程智、叶忍来给我们培训业务方面的知识,入职后就有团队负责人(团队经理或总监)每天一次不停的培训,我是由吴倩倩培训的,以前这每天培训,我是由颜勇来教导的;每周一会有总监来给我们说如何开展业务;每个月月底会进行业务总结,有市场部分部总监来主持,主要是对旗下负责的业务员进行总结和指导如何开展业务,我所在的市场三部是由叶忍来对我们进行培训。总之公司就是不停反复的向我们灌输这套业务思路也指导我们开展业务工作。

经辨认照片,李婷婷辨认出颜勇、叶忍、吴倩倩、胡海波、黄婵、易铭、程智,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及业务思路单。

37.原审被告人黎天量供述:我于2014年6月18日开始到鑫梦公司上班,我的上家是李晓丽和叶忍;按照我们的行话就是“踢单”,我有时候把单踢给叶忍,有时候踢给李晓丽,看谁有空。叶忍还说我们公司的平台很安全,说LOK平台是英国的,FTP平台是新西兰的,我们公司是平台的代理公司,LOK平台的代理编号是998;FTP代理编号好像是200021(不太确定)。他还教我们关于拉客户的一些流程和思路。还说我们是服务公司,是帮客户赚钱的,但是客户赚不赚钱就是客户自己的事情了,还叫我们不要关心客户的盈亏。李晓丽跟我们培训的是业务思路,也就是跟客户聊天的方式方法和技巧,教我们如何包装自己等。就是叫我们通过QQ拉人进来,到公司的网络平台投资。通过QQ联系客户,如果客户给了电话的话也通过电话联系;还有个网上聊天工具呱呱,那是客户在操作时,分析师、客户等人喊话用的,有人会在里面喊买涨还是买跌,还有人会在里面说按照分析师的操作又赚钱了等,在里面制造赚钱的气氛。跟客户聊天时,我就把自己包装成开厂老板,还要说自己住高档小区,自己开私家车等,总之要把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具体后台运作我不知道。客户只要入金了,基本都是亏损的。其中有一个客户藩某某,前几天还在qq上跟我说她被骗了,已经到公安局报案了。她入金好像有六千五美金多,现在她的钱不能出金,公司被查后不能出金我就发现公司的现货黄金平台是有问题的了。我的包装的身份是男的,就找女的;我之前也把自己包装成女性,女性就找男性客户。我现在才知道我们公司没有炒现货黄金的资质,也不应该去欺骗客户,我现在也很后悔。我在公司总共领取了约5000多元人民币。

经辨认照片,黎天量辨认出易铭、程智、颜勇,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客户经理工作日志及业务思路单。

38.原审被告人林日源供述:2014年4月份我到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10月份,这间公司改名为广州鑫梦投资有限公司,我在公司是业务员,负责找客户。在网上通过QQ聊天软件加好友,通常都是搜索30岁以上的男士,成功加为好友后,我把自己包装成卖衣服的女老板和对方聊天,然后做朋友,在聊天中会提起自己的理财方式,称自己在平台上炒黄金赚了多少钱,取得客户信任后对我的理财方式感兴趣的,就会找我了解炒黄金的好处和操作方法,我这时就会把客户介绍给我的团队经理吴倩倩,让他们相互联系,这时我只需要和客户维持朋友关系就可以了。我只成功发展过一个客户,最后让客户入金35000元人民币,后我就把这个客户交给我的团队经理吴倩倩,我从中赚取了提成503元人民币。该客户昵称是冬雨夏雪。易铭是法人代表,他和市场总监龙嘉铭、叶忍、郭峥等人都是公司的股东。市场总监告诉我们说,这些资金打到国外的账号,即交易平台的账号。客户投资2万美金以上就可以赠送百分之十的赠金,但前提是要操作几手,具体怎么弄,客户最终能不能拿到赠金我不清楚,这些都是市场总监负责的。

经辨认照片,林日源辨认出周正平、吴倩倩、叶忍、龙嘉铭,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客户经理日志及业务思路单。

39.原审被告人李彬供述:我于2014年8月1日进入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的,做市场顾问代表。我主要负责在QQ群里或QQ以及网络渠道发布我们公司的现货黄金比对其他理财产品的优势的信息,并且帮忙寻找客户,一旦有客户有兴趣要投资该现货黄金,我就将我的上司邓胜发的QQ号码告诉客户,然后由客户直接跟邓胜发联系投资一事。我QQ昵称是一叶之秋。QQ里的基本资料都是使用女的,我跟客户聊天的时候是说姓吴,女的,在广州白云做服装生意。从我进入该公司工作以来,我共拉过2个客户对我们公司经营的现货黄金进行投资。我没有权限知道客户出入金时的交易号,据我所知是我的上司邓胜发经理知道客户的交易号,其他经理我就不清楚了。

经辨认照片,李彬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

40.原审被告人张奕源供述:我是2014年9月份到广州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是吴倩倩培训我的,培训内容有:关于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未来规划,公司文化,关于现货黄金投资和其他投资(股票、期货)的对比。之后我就分到了夏纯娇团队,团队经理夏纯娇跟我说业务思路。我入金了的客户有两个,分别是王某1和阿刚,王某1投资了1万人民币,阿刚入金6000元人民币。

经辨认照片,张奕源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笔记本及业务思路单。

41.原审被告人黄春花供述:2014年8月在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班至今,职业是业务顾问。首先我是通过QQ来找客户,之后把我包装成老板,在跟客户互相了解双方生活情况,得到对方信任的时候,再跟她聊贵金属的投资业务。我自己包装成自己是通过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赚到多少钱。吸引客户一起赚钱。聊到他想做、想学的时候,然后交给团队经理夏纯娇来操作。我的QQ名是:向日葵、素色流年、英文sushan。包装成老板是为了提高说服力,让对方更加信任我们。这是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我把我包装成化妆品公司的老板名义来跟客户联系让客户相信我。一旦我拉到新客户的时候,如果你想学或想做的话,我可以介绍我的老师给你认识。他对业务比较熟。客户是用FTP平台,让客户自己在网上开户。MT4是平台用的一个交易软件。这是公司易总发给我们的交易平台。到目前为止我拉了4个客户。

经辨认照片,黄春花辨认出程智,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客户经理工作日志、笔记本及业务思路单。

42.原审被告人黎海群供述:先“包装”自己的QQ与客户聊天,继续深入聊,慢慢切入现货黄金投资,第一次切入对方不反感的话,就要做“感情挥发”,主要和对方聊创业、情感、家庭的故事,这是为了博取客户的信任。在之后的聊天中就会聊一些投资的理念,就可以引入黄金现货投资,并提出黄金现货投资的八个优势。同时给对方发自己“投资现货黄金赚钱”的截图,并和对方算自己的盈利。还会包装公司“老师”,说老师是从美国金融学校毕业回来的,从事金融行业十年以上,并告诉对方老师分析行情很厉害,帮我赚了很多钱,老师是我的贵人。如果这个时候对方感兴趣的话,我们就要“欲擒故纵”,高姿态,说老师从来不带外行人,只会带自己身边熟悉的人。当对方第二次提出要认识老师和投资现货黄金时,我就会跟夏纯娇说,这个时候就可以踢单给她了。我就会把夏纯娇介绍成是“老师的助理”许钰玲,后夏纯娇就会跟对方说公司的背景,并让对方先体验下模拟盘,看对方的情况,有时候是夏纯娇指导对方操作,有时候是我指导对方操作,并介绍他上体验QQ群和呱呱聊天语音软件听老师喊单,在模拟盘上操作。在这个过程中,我要配合夏纯娇催对方快点开户,这个叫“逼单”,对方认为可以的话,就会找夏纯娇帮他开户入金,后期的话要维护客户,并配合夏纯娇进行客户升级(让客户投资的资金量)。还要在QQ群和呱呱房间内以“公司客户”的身份附和老师,包装老师,要保持QQ群的活跃氛围和很多人跟着“老师”策略的气氛,其实都是我们公司自己公司业务员在做托。曾经有一个客户梁某林怀疑我是公司的业务员,在群里说我是公司的人,后另一客户李某辉看到后相信了梁某林的话,李某辉生气出金,经过这件事后,我就把三个QQ用三个名字来拉客户,防止被客户识破。

经辨认照片,黎海群辨认出龙嘉铭,并指认其在广州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客户经理工作日志、笔记本及业务思路单。

43.原审被告人赖春花供述:广东鑫梦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老板姓易;程智是副总经理负责技术、交易平台上、客服(在开会的时候易总说过如果交易平台有什么问题可以跟程智或易总说,他们两个会跟平台交流解决);颜勇是总经理,下面一层是各个部门。市场部主要负责开发客户,做业绩。郭峥、叶忍、龙嘉铭是市场部总监,在之前还有两个市场部总监,一个是黄婵,一个是林泽焜,这两个总监在2014年10月中下旬就离开公司了。下面一层是团队经理,包括李晓丽、吴倩倩、夏纯娇,我只知道这三个,应该还有其他人,但我并不认识。下面一层是客户经理,最底下一层是业务顾问。人事部包括办公室和前台,负责人事招聘和新人前期招聘和接待,办公室有曹某、我。前台有袁某1,还有一个前台是梁某玉,梁某玉之前是市场部的,但袁某1想要离开公司,所以调梁某玉去前台,也就是2014年11月17日左右调到前台的,人事部是由颜勇直管。财务部之前有一个财务部的主管,陈某甲,已离职,现在只有曹某一个人,财务部也是颜勇直管。还有一个分析师叫陈婧涵,之前是市场部的,2014年11月初被提为分析师,是由颜勇直管。公司还有几个分析,程智是首席分析师。叶忍是高级分析师,郭峥也是分析师。易总、叶忍、郭峥、陈婧涵都在呱呱聊天室喊单。我只知道易总是老板。我只和直接管我的颜勇比较熟,其他人并不熟悉。是公司的一个叫吴倩倩培训我的,大概跟我讲公司的介绍、五大课件等,我进公司之前我这块培训是由吴倩倩负责的。我是在公司负责培训新人的,主要有五个课件:职业规划、心态管理、目标管理、学习管理、行动管理、人事介绍;我是通过PPT来培训的,资料来源是易总和网上查询下载,后我会修改变成我培训的PPT。颜勇负责培训,培训的内容是:整体规划以及产品知识、平台介绍、业务思路等,人事部、市场部、财务部都属于颜勇管理的,新人进来我会跟他们说公司的制度,一个培训期有七天,在这七天有如下的培训:课堂纪律、企业介绍、职业规划、心态管理、目标管理、学校管理、行动管理是我培训的,企业介绍、行业前景、黄金入门、商务礼仪、时间管理等是曹某晴负责的;平台介绍、专业知识、业务思路是颜勇负责的。进入公司后业务顾问、客户经理每天都必须要开会培训,培训的主持人是由客户经理、业务顾问的上级团队经理或总监。而每个星期有一次公司全体培训,主要是讲公司的章程和对业绩好的销售团队进行颁奖等。颜勇培训说是通过QQ选择30岁、35岁以上有钱的人作为对象(通过QQ头像、备注、空间上的信息来判断对方是否有钱),后将自己包装成一个成功人士(有钱、有地位)和对方搭讪,后切入自己投资黄金赚钱的话题,引起客户对投资黄金的兴趣,最后拉客户进公司投资。经辨认照片,赖春花辨认出李婷婷、李晓丽、郭峥、叶忍、龙嘉铭、陈婧涵、吴倩倩、颜勇、易铭、罗玲。

对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及辩护意见,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各上诉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各上诉人具有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投资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

1、自知不具备非实物黄金交易业务资格。林斯杰、叶忍、黄婵等人虽辩称不清楚公司是否具有现货黄金交易资格,但均供述自己是在没有金融业从业资格、没有经过正规黄金投资行业培训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黄金投资指导的。

2、虚构身份及投资黄金赚到高利润的事实。陈海英、邓胜发、胡海波等人的供述与多名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业务员根据公司要求在QQ上虚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信息,虚构自己有现货黄金投资并盈利丰厚的经历,由业务员或销售顾问、团队经理兼顾在聊天室扮演客户吹捧“老师”的投资策略,制造投资赚钱的假象。

3、明知公司产品及信息虚假。林斯杰供述,公司产品是网上找到的;叶忍、林斯杰供述,分析的投资形势和入金时间都是虚假的,由叶忍、林斯杰等总监从财经网、新浪微博上搜索得来,结合周正平提供的买入卖出黄金价位的建议,总结整理后发表到内部群和投资Q群,指导经理和顾问,引导客户投资。

4、明知盈利模式异常。黄婵等上诉人及多名被害人均证实,客户在平台模拟操作时小额盈利,等到客户开设账户、注资成为真正客户后,就开始以亏损为主;吴倩倩供述,公司赚取平台佣金和客户损失。

综上,各上诉人分别作为公司总监、团队经理或业务员,对于公司的运行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并实际参与操作,其中,林斯杰明知公司产品和投资信息虚假,黄婵明知公司采用让客户小额盈利后进而亏损的模式,邓胜发明知诱骗客户的盈利截图系内部群事先准备好,聊天室内捧分析师场的人员由业务员和团队经理假扮;在明知自身不具备非实物黄金交易业务资格、对于公司运营及其个人行为过程中存在多环节虚构事实的情况下,各上诉人仍然实施了与其他同案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层层衔接、共同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的行为,通过被害人的资金亏损实现公司盈利及个人提成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中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等诈骗行为这一犯罪构成,依法均构成诈骗罪。据此,上诉人林斯杰、黄婵、邓胜发对于诈骗主观故意及上诉人林斯杰的辩护人对于林斯杰犯罪定性所提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问题

本案中,虽以西点公司或鑫梦公司名义开展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活动,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均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集体决议通过或决定,且已查明涉案的被害人资金实际流入个人账户,即本案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犯罪行为系公司负责人个人意志,犯罪收益为个人获取,不符合单位犯罪的要件要求,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据此,上诉人叶忍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1、关于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经查,四上诉人的股东身份虽系案发前八天被确定,但该四名上诉人作为公司总监或总管,在公司职位高于经理,与周正平及其妻子黄佳青在公司高端内部群内交流,享有总监或总管职位带来的管理权及相关收益,客观上在开发和管理客户投资方面积极主动,较之经理或业务员所起作用更大或更重要,系主犯。但根据目前证据显示,四上诉人的犯罪活动处于周正平的组织、指使之下,无权决定和参与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属于作用相对较小、地位从属于周正平的主犯。据此,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及辩护人所提四上诉人属于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邓成志的职位及职权,上诉人邓胜发指认,邓成志系后勤总管,管理行政后勤事务;证人黄某1(公司业务顾问)先指认邓成志为客服总监,后指认邓为副总;证人袁某1(行政人事部内勤)、上诉人杨德钊、原审被告人吴倩倩均指认邓成志为副总,袁某1陈述其向邓成志汇报过客户投诉事务;林斯杰等人指认邓成志在公司高端内部群里;邓成志辩称其不是客服总监、没有管理过业务,但供认其与周正平因为是亲戚关系,可以代公司其他人向周正平了解行政方面的事务并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在公司创立之初做了几个月行政主管,后来给周正平开车、采购及公司硬件维护,负责后勤事务。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认定邓成志管理公司业务领域,但根据公司人员的指认,邓成志在公司拥有行政人事方面的管理权和话事权,系总监级别的管理层,职位为副总。据此,上诉人邓成志及其辩护人所提邓成志只负责电脑硬件维护及帮老板开车等辅助性事务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黄婵的地位、作用。现有证据证实,黄婵并非公司股东,进入公司及任职总监时间较短,且案发前已经离职,一审据此将其区别于其他总监职位的被告人,认定其为从犯并减轻处罚恰当。上诉人黄婵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4、关于陈海英的职位。原审被告人吴倩倩及上诉人杨德钊均指认,陈海英化名“陈精涵”,系分析师,会通过电话、QQ把每天的黄金走势告诉客户。以上证据证实,陈海英在案发期间从事了分析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并非仅限于业务员工作。上诉人陈海英对其职位及具体工作内容所持异议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四)关于追缴违法所得

上诉人林斯杰、邓成志均认为原判以全案诈骗总数额来对林斯杰、邓成志等人进行追缴缺乏依据,辩称系周正平而非自身非法获取了诈骗总数额。经查,上诉人林斯杰、邓成志等四人作为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一审根据上诉人林斯杰、邓成志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诈骗总数额为限,向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追缴非法所得,符合共同犯罪的承责原则。上诉人林斯杰、邓成志对此所提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

(五)关于量刑

本案诈骗数额达695万余元,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68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一审以全案犯罪数额为基础,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对各上诉人作出的量刑适当,二审予以支持。各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黄婵、邓胜发、陈海英、杨德钊和原审被告人吴倩倩、李晓丽、罗玲、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赖春花等人共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作为公司总监及股东,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黎天量、林日源、李彬、张奕源、黄春花、黎海群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林斯杰、叶忍、龚涛、邓成志、黄婵、邓胜发、陈海英、杨德钊和原审被告人吴倩倩、李婷婷、黎天量、林日源、李彬、黄春花、黎海群、胡海波分别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张奕源直接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1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要求再予从轻改判的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东茹

审判员  刘 潜

审判员  毕凯先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紫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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