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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甘肃天水]陈锐、李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天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锐,男,生于1990年6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浙江千尊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伙人。安徽省太湖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磊,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伟,男,生于1989年8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汇丰华福贵金属交易所部门经理。湖北省石首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萧沛,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李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锐、李伟及各自辩护人林磊、萧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李伟通过其手下的员工舒某认识在上海汇丰华福贵金属公司投资白银交易的被害人沈某,并化名李白主任对沈某进行电话指导。2013年9月,李伟将沈某介绍给被告人陈锐,由陈锐化名“王老师”指导沈某操作TFG假平台投资外汇黄金。待沈某将华福贵金属交易账户中的60万汇入陈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李伟按照约定分得42万,陈锐分得18万。后陈锐以由好项目为名欺骗沈某追加投资200万。李伟得知后向陈锐所要自己的份额,后李伟分得20万,陈锐分得180万。2014年4月,沈某察觉被骗后,以借款为名要求陈锐返款5万元,陈锐先后给沈某打款5万元。以上陈锐、李伟共诈骗沈某255万元。其中,陈锐分得赃款193万,李伟分得赃款62万元。被告人到案后,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另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陈锐经上海兰溪华福贵金属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逃)介绍认识在该公司投资白银交易的被害人李某,并化名“蒋老师”指导李某在TFG假平台上投资外汇黄金,用相同的方式欺骗李某于2014年4月往其提供的账户打款12.9555万元,陈锐被抓后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锐、李伟目无国法,以投资外汇为幌,借助虚假平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陈锐和被告人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陈锐辩称在诈骗李某的犯罪中其只分得了2万元佣金。陈锐和李伟的辩护人均提出称二人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家属均对被害人沈某积极退赔且取得谅解。李伟的辩护人还提出在诈骗沈某的过程中,李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李伟通过其下属业务员舒某认识在上海汇丰华福贵金属公司投资白银交易的被害人沈某,并以“李白”主任的身份对沈某进行电话指导。2013年9月,李伟将沈某介绍给被告人陈锐。陈锐化名“王老师”指导沈某操作TFG假平台投资外汇黄金。待沈某将华福贵金属交易账户中的60万汇入陈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李伟按照约定分得42万,陈锐分得18万。后陈锐以由好项目为名欺骗沈某追加投资200万。李伟得知后向陈锐所要自己的份额,后李伟分得20万,陈锐分得180万。2014年4月,沈某察觉被骗后,以借款为名要求陈锐返款5万元,陈锐先后给沈某打款5万元。以上陈锐、李伟共诈骗沈某255万元。其中,陈锐分得193万,李伟分得62万元。陈锐又给吴某甲分了20万,陈某15万,朱某15万。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及吴某甲、陈某、朱某、舒某等人退赔了被害人沈某的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沈某、李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逃及在上海市浦东区、抓获陈锐、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区抓获李伟的事实。

2.沈某提供陈锐的QQ资料、授权委托书、TFG交易平台等截图证实,陈锐诈骗其所使用的相关虚假资料情况。

3.武山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和转账汇款查询单证实,陈锐所用户名为王莉和于晓强的账户与沈某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4.武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涉案的吴某甲、陈某、朱某、舒某等四人没有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责令对被害人沈某进行一定赔偿后,暂时未作处理。本案中涉及的王莉和于晓强二人,通过多种措施均未联系到本人。

5.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收到陈锐家属退赔款193万元(含一辆奥迪轿车折抵73万元)、李伟家属退赔款62万元,并出具谅解书,请司法机关对二人从轻处罚。同时沈某收到吴某甲20万元,陈某10万元,舒某9万元,朱某8万元利息。

(二)证人证言

1.舒某证实:2013年6月我在上海湖南开元贵金属公司做业务员是通过打电话认识了客户沈某。同年8月到汇丰华富贵金属交易所上班,将她介绍给了“李白主任”就是李伟,是我们公司团队经理。李伟让我带沈某在交易平台上第一次投了2万元,赚了700多。后来我就请假了。后来沈某跟我说李伟把她介绍给陈锐,做黄金交易被骗了260万。我得了1万,吴某甲分了20万,陈某15万,朱某15万。吴某甲是公司总监,其余三人是公司经理。

2.吴某甲(又名吴某乙)证实:2013年12月左右,陈锐把我、朱某,陈某约到一起,以“借”的方式给了他们二人各15万,给了我20万,是我要求李伟把我公司的客户飞单后给我的经济赔偿。

3.陈某证实:2013年12月,我和朱某、吴某甲三人向陈锐借过钱,我和朱某15万,吴某甲20万,后来才知道是陈锐把我们公司客户挖走了,他骗了别人的钱。

4.朱某证实的情节与吴某甲、陈某所证实的情节一致,均称并不知该款项是陈锐诈骗所得。陈锐被羁押后,三人将所分50万元退还陈锐家人。

(三)被害人沈某陈述

我2013年5月接了上海汇丰贵金属交易公司叫“舒某”的业务员电话,给我介绍现货白银的交易原理。2013年8月12日开了一个汇丰华福贵金属交易平台,由“李白”主任带我操作,感觉他水平还是不错的。9月份李主任说他要旅游休息,把我介绍给他的老师“王老师”,说他是业内高人,老师亲自操盘,自己就不用熬夜了。2013年9月23日,就把汇丰账户的资金转了60万,王老师在“TFG”平台给我开了户,给他指定的户名为王莉的账户打了60万资金。一个月操作了四次,“赚了”48702美元。后来王老师告诉我有好项目,200万是一个档次,让我把握机会。于是我借了200万入了进去。11月21日我需要资金,向王老师提出取款100万,他就付款人为于晓强的网银给我打了100万,这样我就更相信他们了。12月初,我就又把这100万汇到王莉的账户上。当时显示“盈利”90170美元,但从12月12日起就一直亏损,一直到三月底我连续催问,他还让我追加资金,后来有人让我看了“315”,我才恍然大悟自己被骗了。我中途以带朋友出去玩一下要回了5万元,总共实际被骗了255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锐供述,2013年9月,通过朋友李伟介绍,我认识了甘肃省武山县的沈某,以“王老师”的身份在网上我租的“TFG”假平台上座黄金交易骗她。让她向“王莉”的账户打了60万,分给李伟42万,我拿了18万。通过了解发现沈某很有钱,我就跟她说争取了个200万的好项目,之后她就陆续汇了200万。期间,沈某需要资金,我就用付款人为“于晓强”的账户给她汇了100万,后来我又让她打回“王莉”的账户。说好和李伟一人分100万,但我怕沈某报警,就给了李伟20万,押了80万,后来李伟找不到了,实际我就骗了193万,给沈某退了5万。李伟拿了62万。王莉和于晓强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都是我从浦东买来的。因为我做假平台的事吴某乙、朱某和陈某都知道,从他们客户手里赚钱就给他们分钱,分别给了他们20万,15万,15万。舒某也知道李伟把沈某介绍给我,他从李伟那里拿了1万。

2.李伟供述:2013年7月,我通过舒某认识了沈某,以李主任的身份向她介绍投资。她和我们签了投资合同,有赔有赚。9月后,通过朱某认识陈锐联系我,让我介绍客户给他,后续事宜全部交给他。我介绍沈某给陈锐的时候也告诉过她投资有风险,合作要看自己意愿。后来沈女士从华福贵金属交易账户出掉60万资金和陈锐合作。这60万,按照约定陈锐把42万给了我,之后陈锐就说这个客户不用管了,交给他。后来沈女士给我发信息说共亏了260多万,我才知道陈锐让沈女士陆续追加了资金,我要求陈锐把后来入的200万,对半分我100万,他给我打了20万,说剩下的80万出了问题就退款,我给了舒某1万。好像吴某乙分了60万。

又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陈锐经上海兰溪华福贵金属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逃)介绍认识在该公司投资白银交易的被害人李某,并化名“蒋老师”指导李某在TFG假平台上投资外汇黄金,用相同的方式欺骗李某于2014年4月往其提供的账户打款12.9555万元,陈锐被抓后案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居民李某被“蒋老师”(陈锐)诈骗后报案至哈尔滨警方,后案件移送至天水市武山县公安局侦办的过程。

2.哈尔滨公安局道里分局依法调取的工商银行证明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李某给于晓强账户打款近13万元事实。

3.哈尔滨公安局道里分局的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小王经多方工作没有找到此二人。

(二)被害人李某陈述

2013年8月,我在兰溪华福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张某给我介绍了一家国际TFG公司炒黄金。我用电话联系蒋老师和其助理小王。在2014年4月给蒋老师提供的“于晓强”的账户先后汇款经13万元,显示挣了5000多美元,我给蒋老师打电话准备将钱转出来不炒黄金了,就联系不到他了,我就报案了。

(三)被告人陈锐供述和辩解

陈锐供述与李某陈述一致,同时交代一个叫小王的男子也给李某打过电话,但未分赃,且不清楚二人的确切身份信息。自己在此案中获取了2万元佣金,其他钱交给了张某。认为此案中自己不是主犯,所以在此前侦查机关的讯问就未交代该起诈骗。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TFG假平台投资为手段,骗取被害人沈某2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陈锐还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近13万元,数额巨大,二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陈锐和李伟的辩护人提出称二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家属均对被害人沈某积极退赔且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属实,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李伟的辩护人提出在诈骗沈某的过程中,李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二人诈骗沈某的共同犯罪中,李伟将被害人介绍给陈锐后,其所起作用与陈锐相比较小,且根据分赃数额和在案其他证据证实的情节,可以认定陈锐为主犯,李伟为从犯。关于陈锐所提在诈骗李某犯罪中其只分得2万元佣金、不是主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其应对共同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综合全案,二被告人虽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陈锐伙同他人诈骗李某的近13万元没有退赔,但鉴于二被告人家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沈某的255万元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二人归案后虽在部分情节上供述不一,但对共同诈骗沈某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坦白情节,故依法对陈锐从轻处罚,对李伟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2.955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张小舟

代理审判员  宋一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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