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庆万州]李德军,张洪权等诈骗(炒白银原油)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德军,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仕权,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洪权,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总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志宗,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高盈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重庆亨盈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锋之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英兰,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磊,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敏杰、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小刚,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德,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6日再次被刑拘。2015年1月2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洪蓝,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客服,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敏,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贵州省桐梓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家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依依,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江,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渝华,曾用名:李于华,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从弟,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洪霞,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XXX、冉磊、赵志宗、吴小刚、张洪蓝、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犯诈骗罪、李洪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凯铭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李德军、冉磊商量成立公司经营虚假的现货白银交易,骗取客户钱财,李德军又找到被告人XXX出资67000元,并许诺给予其股份。2013年5月,被告人李德军、冉磊出资注册成立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旺公司),2013年9月,被告人李德军、冉磊又注册成立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百泰公司),李德军购买了贵金属交易系统软件,李德军、冉磊伪造了重庆市万州区发改委批文,在没有相应白银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不与国际白银交易市场接轨、虚假的白银现货交易平台。被告人李德军聘用被告人张洪权为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聘用被告人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为辉旺公司的业务经理,带领公司的业务员,以高回报、低风险、谎称其交易平台正规并与国际接轨及客户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等手段,诱骗客户进入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公司进行交易。客户在隆兴百泰公司开户后,充值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短期保管后均转入被告人XXX为李德军办的卡号为xxx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在客户虚拟的交易中,李德军等人以收取根本不存在的手续费、仓储费以及获得客户的亏损来获利。李德军让公司业务员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骗取客户高额的手续费,并以修改数据的方式操控交易行情,造成或者扩大客户亏损,诈骗李某、邹某、陈某等人共计约9748403.43元。2013年11月,XXX了解到辉旺公司和隆兴百泰公司是在诈骗客户财物,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冉磊退出公司。2014年1月XXX按照李德军的指示与软件开发商毛某签订软件买卖合同,购买了新的贵金属交易系统软件。2014年“3.15晚会”,中央电视台报道了白银现货交易涉嫌诈骗的问题,在辉旺公司内部引起震动,员工大量离职,通过白银现货交易诈骗被害人的难度加大。2014年5月,被告人李德军、XXX又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能石化公司),购买了原油交易系统软件,在没有任何相关批文,没有相应原油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不与国际原油交易市场接轨、虚假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以与隆兴百泰公司同样的方式和手段获利,诈骗王某、李某1、普某等人共计12032235.12元。通能石化公司成立后,XXX用其手机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户名为“一麻袋”的账户临时存放诈骗所得赃款。
被告人张洪权明知李德军成立的辉旺公司及隆兴百泰公司、通能石化公司的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依然全面负责以上三个公司的日常业务和行政事务。被告人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在“3.15晚会”后明知李德军成立的辉旺公司是在诈骗,为获取手续费提成,依然诱骗被害人进入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公司、通能石化公司进行交易,并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被告人张洪权、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在交易过程中对被害人胡乱指导甚至故意反向指导,造成客户亏损。被告人张洪蓝身为通能石化公司客服,于2014年8月18日帮助李德军修改数据一次,造成客户损失后明知李德军是在诈骗,依然为其在网上帮客户开户,管理通能石化的账目,帮助李德军继续实施诈骗。
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等人发展多家下级代理商,各代理商按照协商比例提取自己客户的损失。重庆高盈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重庆亨盈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锋之翼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赵志宗积极代理诈骗交易平台,以高盈、亨盈投资有限公司代理隆兴百泰的白银交易平台,以锋之翼投资有限公司代理通能石化的原油交易平台,让公司业务员伪装成投资成功者,虚构自己投资的高回报诱骗被害人进入隆兴百泰公司、通能石化公司进行交易,诈骗余某、卞某等人共计2104844.10元。被告人吴小刚以仁乐公司的名义成为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公司的下级代理商,伪装分析师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对被害人进行反向指导,恶意鼓励受害人追加投入,诈骗张某等人共计1178271.01元。被告人高敏在重庆辉旺投资有限公司本部担任业务经理,发现有利可图,于2014年7月成立鼎锋工作室,转变为代理商以辉旺公司的模式继续实施诈骗。
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李德军、张洪权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21780638.55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XXX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19572796.76元;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冉磊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2207841.79元;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赵志宗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2104844.10元;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吴小刚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1178271.01元;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9月,张洪蓝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4668522元;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高敏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243465元;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周依依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113690元;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李渝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70000元。
201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李德军、张洪权、XXX、冉磊、赵志宗、张洪蓝、高敏、周依依、李渝华抓获归案。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XXX在取保候审期间与李德军的妻子被告人李洪霞在网上发现“一麻袋”账户内仍有908780元,李洪霞明知“一麻袋”账户内的资金系李德军等人的犯罪所得,依然将该账户内的908780元转入XXX的邮政银行的账户。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XXX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的邮政银行取现50万元交与李洪霞,其余由XXX所得。2014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XXX抓获,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李洪霞抓获,2015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吴小刚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隆兴百泰、通能石化客户资料、充值记录、交易详单、提现记录等书证;证人熊小玲、童某、丁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李某、张某3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军伙同张洪权等人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780638.5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洪权伙同李德军等人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780638.55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XXX伙同李德军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572796.7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冉磊伙同李德军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7841.7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志宗伙同李德军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4844.1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小刚伙同李德军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8271.0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洪蓝帮助李德军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6852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敏伙同李德军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34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依依伙同李德军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369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渝华伙同李德军等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XXX、冉磊、赵志宗、吴小刚、张洪蓝、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霞明知“一麻袋”账户内的钱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李德军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2、客户帐上的余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权辩解提出他是辉旺公司的总监,只应对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的客户损失以及赵志宗代理的客户损失承担责任。
张洪权的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理由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1、不构成诈骗罪,应定非法经营罪。2、客户帐上的余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3、张洪权只负责培训员工,工资是底薪加少量的提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提出不是三个公司的股东,2014年3.15晚会后才知道是诈骗,以前不知道是诈骗。
XXX的辩护人提出:1、认定XXX是三个公司股东的证据不充分,XXX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资金来源均不知情。2、即使XXX知道李德军与客户对赌,也不能推定XXX知道诈骗,3.15晚会后的客户损失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3、鉴定意见不应采信。4、客户的帐上的余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5、XXX受李德军指使开设帐户、购买软件,应认定为从犯。6、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冉磊提出不知道李德军等人实施诈骗,他是2014年9月退出李德军的公司,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2月才退出。
冉磊的辩护人提出:1、冉磊不是隆兴百泰的股东,也未参与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的经营管理,冉磊不构成犯罪。2、冉磊应李德军的要求找人制作虚假文件,未支付对价,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3、隆兴百泰公司的经营是非法经营行为。4、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5、冉磊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赵志宗提出他看到正规文件后才与上家签定代理协议,他告知了客户在炒白银和石油过程中的风险,因此盈亏应由客户自己承担。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提成再加奖金,他没有诈骗的故意,也不知道上家实施犯罪,因此他不构成诈骗罪。
赵志宗的辩护人提出:1、赵志宗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即使构成犯罪,赵志宗系从犯,初犯,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小刚的辩解理由与赵志宗相同。另提出即使构成犯罪,客户帐户余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有立功情节。
吴小刚的辩护人提出客户张某因赚钱过多被修改数据,吴小刚应对修改数据后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构成诈骗罪,之前是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洪蓝提出他只是做客服,打工的,不知道李德军等人实施诈骗,也不知道改数据的后果。
张洪蓝的辩护人提出张洪蓝系客服,每月拿固定工资,不知道改数据的后果,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只应对修改数据这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敏提出她与被害人陈某3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3知道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客户与公司对赌,因此陈某3损失的1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高敏的辩护人除提出与高敏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本案无陈某3的报案和陈述材料,不能确定陈某3是否被骗。客户的帐户余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高敏系从犯、初犯。
被告人周依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周依依的辩护人提出客户的帐户余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周依依只是打工的,工资是底薪3000元加客户交易的手续费的提成,系从犯,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渝华提出被害人普某只入金了5万元,亏损了四、五千元。工资是底薪加客户交易的手续费的提成。
李渝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普某只入金5万元,客户帐上还剩46000元,应认定为诈骗未遂,客户亏损的4000元应认定为诈骗既遂。李渝华系从犯,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洪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李德军、冉磊共谋成立公司经营虚假的现货白银交易,骗取客户钱财,李德军找到被告人XXX出资67000元,并许诺给予其股份。2013年5月,被告人李德军、冉磊出资注册成立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旺公司),2013年9月,被告人李德军、冉磊又注册成立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百泰公司),李德军购买了贵金属交易系统软件,并与冉磊伪造了重庆市万州区发改委批文,在没有相应白银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虚假的白银现货交易平台,通过辉旺公司及其他代理商实施诈骗。
被告人李德军聘用被告人张洪权为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聘用被告人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为辉旺公司的业务经理,带领公司的业务员,以高回报、低风险、谎称其交易平台正规并与国际接轨及客户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等手段,诱骗客户进入辉旺公司代理的白银现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客户在隆兴百泰公司开户后,充值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短期保管后均转入被告人XXX为李德军办的卡号为6227002007xxxxx的建设银行卡。在所谓交易中,李德军让公司业务员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并修改软件数据,以根本不存在的“手续费”、“仓储费”及“客户亏损”等名目将客户钱财非法占为己有,诈骗李某、邹某、陈某等人共计约970余万元。
2013年11月,XXX了解到辉旺公司和隆兴百泰公司是在诈骗客户财物。
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冉磊退出公司。
2014年1月XXX按照李德军的指示与软件开发商毛某签订软件买卖合同,购买了新的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软件,继续实施诈骗。
2014年“3.15晚会”,中央电视台报道了白银现货交易涉嫌诈骗的问题,在辉旺公司内部引起震动,员工大量离职,通过白银现货交易诈骗被害人的难度加大。2014年5月,被告人李德军、XXX又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能石化公司),购买了通能石化订售系统软件,在没有任何相关批文,没有相应原油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虚假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继续通过辉旺公司及其他代理商,以与隆兴百泰贵金属交易平台同样的方式和手段,诈骗王某、李某1、普某等人共计1200余万元。通能石化公司成立后,XXX用其手机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户名为“一麻袋”的账户临时存放诈骗所得赃款。
被告人张洪权明知李德军成立的辉旺公司及隆兴百泰公司、通能石化公司的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依然全面负责以上三个公司的日常业务和行政事务。被告人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在“3.15晚会”后明知李德军的诈骗行为,为获取手续费提成,依然诱骗被害人进入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通能石化订售系统。被告人张洪权、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等人在交易过程中虚构其身份、学历背景,通过对被害人的所谓“指导”等方式,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造成客户持续受骗。
被告人张洪蓝身为通能石化公司客服,于2014年8月帮助李德军修改数据一次造成客户损失后,明知李德军是在诈骗,依然为其在网上帮客户开户,管理通能石化的账目,帮助李德军继续实施诈骗。
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等人发展多家下级代理商,各代理商按照协商比例提取自己客户的损失。重庆高盈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重庆亨盈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锋之翼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赵志宗积极代理诈骗交易平台,以高盈、亨盈投资有限公司代理隆兴百泰的白银交易平台,以锋之翼投资有限公司代理通能石化的原油交易平台,采取让公司业务员伪装成投资成功者,虚构自己投资的高回报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通能石化订售系统进行交易,诈骗余某、卞某等人共计210余万元。被告人吴小刚以仁乐公司的名义成为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公司的下级代理商,伪装分析师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恶意鼓励受害人追加投入,诈骗张某等人共计117万余元。被告人高敏在重庆辉旺投资有限公司本部担任业务经理,发现有利可图,于2014年7月成立鼎锋工作室,转变为代理商以辉旺公司的模式继续实施诈骗。
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李德军、张洪权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约21760638.55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XXX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19552796.76元;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冉磊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2207841.79元;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赵志宗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2104844.10元;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吴小刚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1178271.01元;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9月,张洪蓝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4648522元;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高敏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243465元;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周依依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113690元;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9月,李渝华参与骗取客户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李德军、张洪权、XXX、冉磊、赵志宗、张洪蓝、高敏、周依依、李渝华抓获归案。2015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吴小刚抓获。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XXX在取保候审期间与李德军的妻子被告人李洪霞在网上发现“一麻袋”账户内仍有908780元,李洪霞明知“一麻袋”账户内的资金系李德军等人的犯罪所得,依然将该账户内的908780元转入XXX的邮政银行的账户。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XXX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的邮政银行取现50万元交与李洪霞,其余由XXX所得。2014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XXX抓获,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李洪霞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德军、李洪霞、XXX处扣押人民币共计4819824.57元;从李德军处扣押丰田越野车一辆、宝马轿车一辆;从冉磊处扣押克莱斯勒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姜某、张某1、兰某、余某1、胡某、李某、李某2、罗某、肖某、杨某、张某2、邹某、彭某、杜某、陈某、邓某、王某1、姜某1、刘某的陈述及部分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部分被害人与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风险提示书、客户协议书等,证实他们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交易所的业务员,业务员向他们推荐在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交易所炒白银,资金是银行三方托管很安全,并称隆兴百泰公司是政府批准的正规公司,盘面与国际市场接轨,有专业的行情分析师指导,很赚钱。在公司业务员的诱导下他们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在隆兴百泰公司开户,投入资金使用“隆兴百泰贵金属交易订购系统”交易软件在网上炒白银。公司的业务员以及分析师不断地叫他们多投入资金,频繁地网上操作买进卖出,公司赚取手续费、仓储费。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直接爆仓,导致亏损。他们没有看见白银现货,都是在网上交易。网上操作时入金快,出金很慢。现账户上的余额取不出来了。李某2、张某2还证实赚钱想平仓时系统不能及时平仓,少赚钱或者亏钱才能成功交易。杜某还证实隆兴百泰交易软件上白银价格走势K线图与其他软件上的K线图存在点差。陈某证实他在操作中设置了止损止盈,但实际上没到止损点位就被止损了,到了止盈点没有平仓止盈。
2、被害人张某3、王某、李某1、魏某、罗某1、张某4的陈述、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部分被害人与深圳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证实他们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重庆通能石化公司业务员,业务员称他们公司现货原油和国际原油接轨,投资现货原油买涨买跌都赚钱,客户的资金通过银行和第三方监管,很安全。在业务员的诱导下他们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在通能石化开户,投入资金使用通能石化订售系统软件在网上炒石油。业务员以及分析师不断地叫他们多投入资金,频繁地网上操作买进卖出,公司赚取手续费、仓储费。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直接爆仓,导致亏损。他们没有看见石油现货,都是在网上交易。现账户上的余额取不出来。张某3、罗某1还证实交易时有异常情况发生,比如看见行情在跌,想要卖出时却不能成功交易或者不能在看准的点位建仓。王某、李某1还证实“K”线图有时出现不正常的涨跌。
3、被害人普某的陈述及QQ聊天记录、通能石化发给普某的客户须知邮件、普某提交的银行卡自助终端客户凭条,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她通过QQ聊天“认识”一个自称叫陈某1的女人,陈某1说在重庆开火锅店,闲暇时间在通能石化网上炒石油现货交易。她在网上看到“深圳前海通能石油”的网页,介绍该公司是一家与国际接轨,有国际国内知名金融专家,有很强大的专业团队,只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指导。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在通能石化开户后在通能石化分析师的指导下网上炒石油。2014年9月17日入金3万元,9月24日入金2万元,亏损几千元,现在她操盘软件显示余额46000余元,但钱取不出来。
4、被害人胡某1、周某、宋某、万某、卜某、余某、张某5、卞某、胡某2、戴某、张某6、孙某的陈述、QQ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清单及部分被害人与深圳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证实他们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投资原油的“成功人士”,这些人向他们推荐网上炒石油很赚钱,并经常给他们发赚钱的截图,还给他们推荐从美国留学回来的分析师。分析师称投资的原油和国际接轨,他们炒的是国际盘,资金由第三方代管,比较安全。在分析师和“成功人士”的诱导下他们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在通能石化开户,投入资金使用通能石化订售系统软件在网上炒石油。分析师不断地叫他们多投入资金,频繁地网上操作买进卖出,公司赚取手续费、仓储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爆仓,直接导致亏损。他们没有看见石油现货,都是在网上交易。现账户上的余额取不出来。胡某1还证实2014年8月的一天,他在交易系统里挂了一个多单,但到他挂的点位的时候系统里同一时间给他买了两个多单,他向公司反映这个情况,公司给他赔了700多元。另外他建仓后,要在某点位卖出,交易会出现延迟。万某、张某6还证实交易有时出现异常情况,他们设了止盈止损,但点位到了却没出单,分析师解释是瞬间行情。
5、被害人丁某、钟某、赵某的陈述、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通能石化的证明文件、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证实湖州市百赢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他们推荐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通能石化订售系统,并称行情与国际接轨,客户资金在国内市场流通,资金由银行托管,有经济学专家以及专业团队指导。他们提供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在该订售系统开户,在分析师的指导下网上炒原油,没有现货交易。分析师不断叫他们加大投入,频繁地网上操作买进卖出,资金不足时被爆仓,最终亏损。现账户上的余额取不出来。丁某还证实2014年8月14日交易中已被平仓的单子过了两小时又自动回到他账上。钟某还证实有时K线图涨跌异常。赵某还证实他将通能石化订售系统的盘面与天津汇通交易所的盘面进行比较,大致行情一样,但有小的变化,在某些点位上不一样。
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张某实际出金入金记录,证实一个自称叫王某2的人跟她QQ聊天,王某2说他在通能石化分析师赵老师的指导下在该公司炒石油赚了很多钱,并把赵老师的QQ留给她。赵老师说通能石化的交易数据和国际同步。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在通能石化开户,在赵老师的指导下在通能石化平台炒石油,最终亏损。现账户上的余额取不出来。2014年9月上旬她发现交易系统软件上K线图不变,过一段时间又恢复,异常时间段从盘面看没有交易存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毛某(浙江省衢州市富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他开发的软件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用于接收国际的各种物品价格数据。第二部分是总管理软件包,可以看见所有代理商的业绩、所有的客户的交易。第三部分是代理端软件包。第四部分是客户端,客户通过这个软件包进行交易。他通过与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国际价格数据对接,然后通过服务器提供给使用他软件的公司,再通过客户端提供给公司的客户。客户和公司签订协议开户后,客户获得了用户名和密码,可以按照价格走势使用客户端进行交易。他开发的软件还需要买软件的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同他的软件进行对接,客户开户后通过他的软件将钱注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软件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入金成功的信息后,会相应的反馈客户的资金数据信息,客户就可以交易了。客户出金需要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将钱打到客户银行卡上,客户的钱就退出来了。如果公司一直不审核,客户就不能出金。
2014年1月,他接到李德军的电话,请他做一个贵金属的交易软件。1月7日李德军委托XXX与他签订了《贵金属交易软件开发协议》,大约半个月,他将“隆兴百泰电子在线订购系统”软件数据包传给李德军,并对软件进行维护和提供技术上的支持。2014年6月李德军又请他做了一个“通能石化订售系统”汽油和柴油的交易软件。这两个软件李德军都在使用。他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保留了修改数据的权限,在任意一天的任意时刻都可以修改物品的单价,也可以修改某一个客户的数据,导致客户亏损。2014年8月李德军公司的一个业务员和他联系后,他通过QQ视频远程操作教业务员在通能石化订售系统中修改原油合约价格。他还把隆兴百泰软件以及通能石化订售系统修改数据的方法告诉给了李德军。李德军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导致客户亏损,达到自己赚钱的目的。他在通能石化平台中找到3处修改数据的痕迹,在隆兴百泰的交易平台上找到43处修改数据的痕迹。李德军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开始是渤海易生,后来是上海的汇潮支付。李德军在汇潮支付平台上注册了两个账号,一个是汇潮账号,一个是一麻袋账号。
2、证人苏某、毛某1、童某、高某、况某、李某3的证言,证实她们在辉旺公司当业务员,张洪权是总监,周依依、高敏、李渝华是业务经理。她们在QQ上把自己包装成三十几岁的成功人士,与客户聊天时骗取客户的信任,谎称自己在辉旺公司炒原油,赚了钱,建议对方也到辉旺公司炒原油,给对方发送一些行情,让对方感到赚钱很容易。或者伪装成金融投资顾问,谎称投资原油收益高,介绍客户到他们公司代理的通能石化平台炒原油。周依依、李渝华、张洪权等人指导客户操作。如果客户亏了钱,业务员要用各种理由去安抚并动员客户追加投资。他们发展客户李某1、罗某1、曾某等人在通能石化平台炒原油。童某、高某、况某还证实她们先在隆兴百泰工作,之后在辉旺公司下属的通能石化平台工作,隆兴百泰发展客户炒白银的方式与通能石化一样,辉旺公司没有白银现货和原油现货,但他们与客户聊天时都称公司是现货白银和原油交易,很容易赚钱。他们在隆兴百泰发展的客户陈某、张某3、刘某、兰某等人都亏损了。况某还证实他们公司的交易盘面不和国际盘挂钩,只是他们自己的一个交易平台。
3、证人汪某、丁某1、袁某、肖某1、冯某、万某1、宴某、廖某(重庆锋之翼投资公司的业务员)、杨某1(锋之翼公司销售经理)、马某(锋之翼公司总监)的证言,证实锋之翼公司的老板是赵志宗。锋之翼公司是通能石化在重庆的代理商,主要帮有投资石油意向的客户在通能石化平台上炒现货原油交易,指导客户入金操作,公司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仓储费等。公司要求业务员在网上冒充成功人士,加好友跟别人QQ聊天,获取信任后引导客户对公司的“石油盘”产生兴趣,骗别人说自己通过这个“石油盘”赚了很多钱,当发现对方有投资意向后就推出马某,把马某包装成从美国回来的分析师,让客户相信跟着马老师操作就能赚钱。客户开户入金后,马某指导客户操作。如果客户亏损,业务员就安慰客户“投资有赚有亏,这次亏了,下次嫌回来”,目的是为了让客户不对马某的看盘能力产生怀疑,让客户继续投资。马某还证实他用管理员的账户可以看到他们公司客户的资金以及交易情况,客户多入金,多操作,亏损就多,公司才能赚钱,他给客户发的操作建议也是从网上复制别人的操作建议。他们发展了客户卜某、周某、余某2、胡某1、卞某、张某5、胡某2等人入金在通能石化平台炒原油。这些客户都亏钱了。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左右,冉磊找他要过一个万州区发改委印章的照片,当时他把文件上发改委的鲜章拍成照片通过QQ发给冉磊,冉磊说他在重庆开了个公司,需要用万州区发改委的印章完善资料。
5、证人陈某2(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8日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与易生支付有限公司签订网上支付服务协议和委托结算协议,隆兴百泰公司客户入金的钱打到易生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银行账户里,当隆兴百泰公司需要使用这笔钱时就会向易生支付公司提出申请,易生支付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把隆兴百泰公司所申请的金额打入隆兴百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实际上隆兴百泰公司客户入金的钱,隆兴百泰公司都有支配权。
6、证人刘某1(赵志宗的妻子)的证言,证实锋之翼公司在2014年4月开始运行,主要做现货原油投资,公司法人赵志宗。
三、鉴定意见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文某出庭作证证言,证实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隆兴百泰、通能石化软件的客户信息资料、客户交易详单、客户转账银行卡记录、客户提现记录以及XXX尾号为9094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资料,根据每名被害人账户上进入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软件的数额,以及被害人提现数额,计算出差额,即进账净额。鉴定意见:李德军的进账净额为20656109.55元;张洪权的进账净额为20656109.55元;冉磊从2013年4月至同年11月30日进账净额为2207841.79元;2013年11月以后XXX的进账净额为18448267.76元;赵志宗的进账净额为1915057.10元;吴小刚的进账净额为1038935.01元;2014年8月18日后张洪蓝的进账净额为4430261元;2014年3月15日以后高敏的进账净额为243465元;周依依的进账净额为90440元;李渝华的进账净额为69005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一)勘验笔录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万公(网监)勘[2014]082号,证实2014年9月25日6时万州区公安局网安支队接到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报告:李德军等人以贵金属、石油现货交易为平台,利用高额利润为诱饵,诈骗罗某等人财产。万州区公安局网安支队对李德军公司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通能石化订售系统、万网服务器、提现审核管理系统以及李德军公司所用网络账户等进行远程取证。
远程勘验于2014年9月25日8时开始,至2014年10月20日8时结束。
远程勘验对象: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通能石化订售系统、万网服务器、提现审核管理系统、一麻袋网络账户。
远程勘验情况:获取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后台管理账户:Lxpme密码:xxxxxx,通过隆兴百泰总管理客户端登录后提取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内客户信息及客户交易详单,通过比对客户成交价格与当日走势价格分析,查找修改行情走势的异常数据并截图(查找方法:对比客户交易成功价格与当日行情走势最高及最低价格,如客户交易成功价格在最高价与最低价区间以外,即为异常数据,表明行情走势被人为修改过;经查找发现42个交易日数据异常,截图取证,并找出当日客户亏损情况并截图取证)。获取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货系统服务器IP:115.29.50.189、远程端口:9693、密码:xxxxxx,登录后进入数据库,下载客户交易详单;获取隆兴百泰提现审核管理系统网址:htpp://115.29.50.189/、账户:admin、密码:xxxxxx,提取隆兴百泰客户出入金详单并截图;获取通能石化订售系统后台管理账号:Tnpme,密码:xxxxxx,通过通能石化总管理客户端登录后提取通能石化订售系统内客户及客户交易详单,通过对比国际行情及客户成交价格与当日走势价格分析,查找修改行情走势的异常数据并截图(查找方法:1、对比客户交易成功价格与当日行情走势最高及最低价格,如客户交易成功价格在最高价与最低价区间以外,即为异常数据,表明行情走势被人为修改过。2、对比国际原油行情走势与通能石化行情走势发现9月17日行情图严重不符,表明行情走势被人为修改过,经查找发现3个交易日数据异常,截图取证,并找出当日客户亏损情况并截图取证),另将软件修改行情走势功能处进行截图取证。获取通能石化订售系统服务器IP:114.215.188.186远程端口:9078、密码:xxxxxx,登录后进入数据库,下载客户交易详单;获取通能石化提现审核管理系统网址:htpp://114.215.188.186/、账户:admin、密码:xxxxxx,提取通能石化客户出入金详单并截图;提取隆兴百泰一麻袋网络账户:xxxxxx出入金记录;提取通能石化一麻袋网络账户:出入金记录。
(二)检查笔录
1、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044号,证实2014年12月3日万州区公安局对王某3、冉磊、李德军QQ邮箱电子数据提取。检查发现:2013年7月16日上午王某3将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印章照片通过QQ邮箱发送给冉磊,冉磊收到该图片。2013年8月9日上午李德军收到冉磊通过QQ邮箱发给他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府字[2013]29号《关于请示开办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市场的请示》。
2、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034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李德军的电脑、手机、两部数据硬盘、U盘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检查发现:有部分隆兴百泰的客户列表;有伪造的万州区人民政府批文;有李德军与冉某的QQ聊天记录,冉某说是时候了,拉50块上去就行了等。
3、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038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对张洪权的电脑中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检查发现有如下内容:白银培训、网络营销流程培训,从培训内容看,教业务员如何包装自己,寻找目标客户群,与客户建立感情联系等。通能石化与锋之翼、仁乐、万翼达等代理商的打款统计,有加工费、仓息、盈亏等项目。锋之翼等公司按0.7或0.75的比例提成。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提成表。辉旺公司8月员工提成表,其中高敏、李渝华、周依依是按交易手续费提成。通能石化订售系统的网页。《深圳前海通能石油化工产品订货规则》、《关于订货风险率的说明》、《风险告知书》、《客户须知》、《经纪合同》。
4、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035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冉磊的电脑、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检查发现:冉磊与李德军的QQ聊天记录显示李德军邀约冉磊合伙,李德军指示冉磊伪造万州区人民政府批文,冉磊将伪造的样本发给李德军并征求李德军意见,最终由李德军决定批文的单位名称等。
5、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037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赵志宗的电脑、手机、U盘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检查发现:有锋之翼公司发展的17名客户、如何包装自己以及推荐专家诱导客户入金的教程、赵志宗与李德军的QQ聊天记录。
6、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039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高敏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检查发现:高敏与李渝华的QQ聊天记录证实李渝华知道违法所以换了手机号码。
7、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43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周依依的电脑和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检查发现:电脑中客户开户资料文件夹中有李某1、罗某1等人。原油开户资料文件夹中有张某3等人。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显示周依依教业务员如何赢得客户的信任。
8、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42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李渝华的电脑和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检查发现:李渝华手机与别人的聊天记录显示他们的钱是客户的盈亏加手续费,而且聊天中提到白银的风控好把握,石油的风控不好把握;李渝华与业务员聊天时,业务员问客户赚的钱谁给。李渝华说客户的资金都是在市场里和其他客户进行对赌,有人亏就有人赚。
9、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040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公安机关提取锋之翼公司总监马某的手机和电脑主机,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检查发现:马某把自己包装成分析师指导客户用通能石化软件网上炒石油的QQ聊天记录。
10、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万州公物鉴(电物)字[2014]第36号,证实2014年10月2日万州区公安局对锋之翼公司销售经理杨某1的电脑和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检查发现:电脑里有如何包装自己与客户聊天的业务样本等内容。
(三)辨认笔录
被害人李某2对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隆兴百泰的张洪权。被害人杨某、张某2、张某3、王某分别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高敏就是骗他们钱的人。被害人邹某、罗某1分别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周依依就是骗他们钱的人。
五、书证
1、《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证实国家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有特别规定。商品现货市场要依法设立,以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不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府字[2013]29号《关于请示开办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市场的请示》、万州区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这份《请示》是伪造的。
3、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的设立资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活期账户明细账等,证实2013年9月10日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在重庆江北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金属制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冉磊是该公司股东。
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实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包括企业项目投资咨询(不含期货及证券)。注册资本100万,由股东李德军、邓某1各出资50%。2013年10月股东变更为邓某1和XXX。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客户与深圳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等,证实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成立。部分客户与深圳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参与通能石化订货系统的现货订购。
6、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成立的相关资料、《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注册会员入会协议》、《关于取消“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会员资格的公告》等书证,证实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于2011年11月经政府批准成立。2014年6月25日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深油所的会员。会员可在深油所交易平台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交易交收业务;可依照深油所相关规则,参与深油所平台开展的现货协议交易、现货专场交易、现货报盘交易、现货挂牌交易及其他深油所提供的交易模式。后深油所接到多名投资者对“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自称为深油所代理机构,以“深圳通能石油化工交易所”的名义为客户提供“通能石化订售系统”进行石油产品交易的投诉。2014年10月10日深油所发布公告取消“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会员资格。
7、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实重庆锋之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高盈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亨盈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赵志宗是重庆亨盈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8、辉旺公司的财物凭证,证实辉旺公司将提成通过转账的方式返给高盈商贸公司、锋之翼公司、亨盈公司、仁乐公司。
9、2013年7月1日XXX与迅付科技签订的《支付服务协议》、2014年1月8日隆兴百泰公司与易生支付公司签订的网上支付服务协议、《委托结算协议》、易生支付公司提供的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的交易数据和代付数据、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的交易数据等,证实易生支付不接受客户的退款指令,退款指令仅限隆兴百泰公司向易生支付公司发送。隆兴百泰公司客户入金和出金情况。
10、隆兴百泰客户资料、隆兴百泰客户充值记录、隆兴百泰转账到银行卡记录、隆兴百泰客户提现记录、隆兴百泰交易详单,证实隆兴百泰每位客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11、隆兴百泰行情走势异常数据、隆兴百泰行情走势软件修改位置、异常数据导致客户爆仓记录等书证,证实从2014年2月10日至同年7月17日共有43次数据异常。该软件显示商品设置中价格计算公式可以修改。
12、通能石化客户资料、通能石化客户充值记录、通能石化转账到银行卡记录、通能石化客户提现记录、通能石化交易详单等书证,证实客户在通能石化网络平台炒石油交易及盈亏情况。
13、通能石化行情走势异常数据、通能石化行情走势软件修改位置等书证,证实通能石化在交易中出现异常数据,有的客户成交的点位在当天交易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区间之外。该软件在商品设置(价格计算公式)、行情修改器中可以修改数据。
14、通能石化转入数据下载(即通能石化一麻袋网络账户)、上海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2014公司年11月后的交易明细、XXX的尾号为890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XXX取款视频截图及取款凭条,证实截至2014年10月1日通能石化在一麻袋账户内余额为908780元。这些资金是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入金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通能石化在一麻袋开的个人账户内。2014年11月27日XXX将该账户内908780元转入到其尾号为890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次日取款50万元。
1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对李德军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人民币2973224.57元。扣押李德军、李洪霞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丰田越野车、宝马越野车、银行卡、深圳市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和一枚、账本(通能出金记录、隆兴出金记录、一麻袋帐户、日出金小记、白银石油代理结算转帐记录)、邓某1、王某4、李德军身份证等物品。10月4日和10月14日公安人员从李德军处共扣押人民币53万元。公安人员从李洪霞处共扣押人民币105万元;扣押XXX人民币26.66万元;扣押冉磊的手机、U盘、银行卡、电脑、一辆克勒斯莱轿车等物品;扣押XXX的银行卡和手机;扣押赵志宗的电脑、银行卡、U盘、笔记本等;扣押马某等人的电脑、笔记本等;扣押周依依的银行卡、电脑、笔记本等物品;扣押张洪蓝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扣押张洪权的电脑;扣押隆兴百泰公章、辉旺公司公章、法人印章、会计凭证、银行卡等物品。
16、李德军、冉磊、李洪霞、XXX等人的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其中XXX的xxxxxxxxxx建设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显示迅付科技、渤海易生、汇潮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往XXX的该账户转款以及有从该账户往被害人银行卡上转款。
1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查询,证实张洪蓝(1338892xxxx)与李德军(1898355xxxx)的手机通话情况。
1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5日被害人罗某向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称:他从事重庆隆兴百泰公司贵金属投资项目,隆兴百泰公司通过操纵贵金属涨跌的方式骗取他人民币18万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侦查。201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高敏、冉磊、赵志宗、张洪蓝、XXX、李德军、周依依、李渝华、张洪权。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洪霞。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吴小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19、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逮捕法律文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以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其中:XXX2014年10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6日再次被刑拘。被告人李洪霞2015年1月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六、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李德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之前在江苏无锡给一个朋友开车,该朋友在做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公司的代理商,他逐渐了解到这个行业是怎么赚钱的,就萌发自己也来经营这种公司的想法。当时他也经常通过QQ跟冉磊聊天,把这个行业怎么赚钱,赚钱快都告诉了冉磊。2013年上半年他与冉磊商量自己经营这种公司。他叫XXX来投资并把公司的基本情况给XXX讲了,同时提出使用XXX的银行卡,并且把银行卡绑定到XXX的手机上,黄就可以随时查看公司的运营情况。然后在筹备阶段他一直把XXX带在身边,有什么事情就喊XXX去做。冉磊出资30万,他叫XXX出了7万,在重庆注册了辉旺投资有限公司。冉磊、XXX作为股东,不参与经营只分钱,他负责实际经营,他和冉磊各占50%,XXX在他的股份里占10%。张洪权以前是做贵金属的一个经理,很了解这个行业。他叫张洪权当辉旺公司总监,把公司的经营就交给张洪权负责。辉旺公司成立后他购买了一个交易软件,即隆兴百泰贵金属订购系统。同时注册了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用这个软件与三方支付签订了合同。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他。他叫冉磊制作假的政府批文,由张洪权拿去给客户做展示,以便让客户相信他们公司是正规合法的。
在运营隆兴百泰后生意开始好起来,张洪权发展了一些代理商,包括赵志宗的高盈公司以及仁乐公司、斯瑞鑫公司等。但这个软件中经常出现问题。2014年1月他在网上联系到毛某,他叫XXX到浙江以20万价格购买了毛某的新软件,2014年2月毛某把老隆兴百泰的客户资料全部转到新系统中。新软件能够实时提供伦敦的白银交易数据,软件捆绑的三方支付公司是渤海易生公司,合同是他让XXX去签的。毛某还主动提出该软件能通过管理账号改客户数据,可以让他获取巨大的利益,他才同意和毛某合作。张洪权知道他的总管理端权限能够修改客户数据。刚开始公司的数据管理由他直接负责,2014年4月后由客服张洪蓝负责,张洪蓝还负责操作软件帮客户开户,客户需要出金时张洪蓝就将客户的钱转到客户在软件上绑定的银行账号上。
2014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播放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属会员单位丽安达公司、大圆银泰公司等网络公司涉嫌欺诈行为的事情,他就晓得不能再搞了。后他用李某4的名义在深圳注册成立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6月,他找毛某订购了一套通能石化订售系统软件,由张洪权带领下面的经理和员工以辉旺公司作为通能石化代理商开发客户网上炒石油,另外也开发代理商。
隆兴百泰白银和通能石化原油在经营模式和性质上都一样。软件交易平台没有接入国际白银或者原油、石油市场,他给客户宣传、展示的都是国际市场的涨跌图和国际价格走势,但实际该软件只是一个封闭的平台,客户的买卖也不会对国际价格走势产生任何影响;他没有石油仓库和金银储备;他的收益都来自客户资金的损失,客户赚了钱他赔,客户亏的钱他得;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员工欺骗客户说是高回报;他经营的公司在整个经营活动中,没有配套的现货加工、仓库、物流设施等,但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客户每一笔交易他都收取了加工费、仓储费等。他对外宣传资金是三方托管,但实际客户的资金进入到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上后,就由他和张洪蓝转移到了另外的账户,客户的钱完全都不受客户控制,客户在平台上只是一个炒作的数字;行情数据也是虚假的,他在经营的两个软件中,他修改了行情数据,造成客户的损失。
他所经营的交易平台中的客户几乎都是亏。原因在于一是手续费过高,员工希望获取更多的手续费,就会劝客户多次操作,造成客户被收取手续费,二是张洪权等人对客户进行虚假指导。三是他们改动数据也客观造成了客户亏损。比如2014年8月中旬一天,他接到仁乐公司代理商电话说有个客户可能赚了几十万,让他想办法把数据改一下,让客户少赚或者亏损,因为他在外地旅游,就让张洪蓝跟毛某联系。后张洪蓝给他汇报说在毛某的指导下将客户的价格公式作了修改,使客户受到了损失。
他经营的交易软件平台的管理员权限有两种,一种是总管理端账号,可以查看客户资金情况、任意改动系统数据内的价格公式、客户订单数量、合约报价等内容,为客户在系统上开户,另外客户入金时,把钱转入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将钱自动转入XXX帐户。客户出金时,要从XXX账户转出的话就需要这个账号的权限点击才能出金。另外一种是代理商的管理账号,能查看客户出入金的情况,以便掌握每个客户实时的资金情况。总管理账号由他掌握,2014年4月份张洪蓝来了以后也掌握该账号。张洪蓝还帮他改过一次数据。代理商的管理账号他给了张洪权,公司经理以上的管理层都可以通过张洪权的账号查看客户出入金的情况,各个代理商都有一个专属的账号可以看到该代理商自己分公司发展的客户的资金情况。
在隆兴百泰软件中,他从2014年3月份开始修改过行情数据,记不清修改了多少次,也不知道造成多少客户的损失。
在通能石化软件中,在“行情数据修改器”中点击加号,行情数据就上涨一点,点击减号,行情数据就下降一点。这样给客户造成了损失。
他用过的三方支付有渤海易生、汇潮支付,所谓的三方支付公司在整个经营中就是给他们公司转款的一个作用,无法起到为客户托管资金的作用,客户的钱进入软件平台后他就利用管理员身份将钱全部转到他的账户上,由他支配。
赵志宗是重庆地区的总代理,经过赵志宗发展来的代理商做的所有客人的损失他提80%给赵志宗,赵志宗再把70%或者75%给下家。
2013年12月份冉磊离开公司退股,冉磊总共分得50万元。XXX分得八九万元。他总共获利450万左右。
2、被告人张洪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2013年李德军邀请他到重庆管理辉旺公司,他的职责就是管理业务经理、业务员,发展代理商。他在公司拿每月5000元的基本工资,另外再加手续费和亏损提成,提成共约20万元。辉旺公司的盈利方式是收取客户手续费、仓储费以及客损。盈利之后代理商拿75%,剩下的钱由李德军分配。
辉旺公司做李德军开发的隆兴百泰订购系统和通能石化订购系统,这两个平台的性质一样,只是交易的品种不一样,隆兴百泰经营的是白银,通能石化经营的是石油。他们推介业务有电话营销和网销两种模式。电话营销是业务员根据电话资料联系客户,给客户灌输投资白银现货交易有利可图,最后让客户进行投资。网销模式是业务员先对自己的QQ号进行一定包装,通过与陌生人QQ聊天方式向客户灌输虚假信息,引诱客户开户入金。这两个订购系统都捆绑有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入金后钱会进入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系统上会显示出客户的入金的资金数额,然后客户根据经理的指导操作买卖系统内的所谓的现货,亏钱后资金就属于李德军的公司,赢钱后客户可以选择继续操作,或者退出。
赵志宗是重庆的总代理,代理商的赢利模式和他们公司的赢利模式是一样的,都是做客户的亏损,按其发展的所有客户亏损的80%提成。赵志宗还发展了代理商包括仁乐公司,负责人是吴小刚。赵志宗发展的代理商拿自己客户所有亏损的75%,赵志宗提成5%。他们和赵志宗签合同时合同里只写提手续费,客户亏损这一项不能写在合同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
3、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2月左右,李德军叫他找十万元钱投资到李德军的公司,还告诉他公司是做现货白银投资,包赚不赔。他拿了67000元交给李德军,冉磊也出资了几十万元。公司运行后,李德军将软件管理账号和密码给了冉磊,冉磊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经营一段时候后,李德军与冉磊产生了矛盾,冉磊就退股了。他听李德军说过盘面可以操作,调整上面的数据。从2013年11月份开始他就很清楚的知道李德军的公司是在骗被别人的钱。他先后找李德军拿了82000元。2014年10月,他想到李德军开公司叫他帮忙办的“一麻袋”账户里面可能还有钱,就同李洪霞商量把这些钱拿出来用,李洪霞没有反对。后来他和李洪霞把钱从该账户转到他尾号为890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他和李洪霞商量他拿20万,给李洪霞70万。之后,他就到万州长滩镇的邮政储蓄银行取出50万元交给李洪霞,他用了部分,现在卡上还剩26万余元。
4、被告人冉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年前,李德军回到老家长滩镇给他说炒贵金属生意赚钱,并邀请他一起开公司。2013年4月,他投入接近30万元与李德军合伙成立重庆市辉旺投资有限公司。李德军给了他一个网址和账号密码,他使用这个账号和密码可以看到公司的盈利情况。听李德军说,他们赚的是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和客户的损失。
5、被告人赵志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是隆兴百泰重庆的代理,他和张洪权签合同时只写他拿客户交易手续费和仓储费的80%,他和张洪权口头约定他还拿头寸的80%,他们是按照口头约定实施的。2014年三四月份张洪权让他当通能石化的代理商,从事原油投资。通能石化的运营模式和隆兴百泰的运营模式一样,隆兴百泰做白银现货,通能石化做石油现货。张洪权给他一个专门的账户,用这个账户可以看到隆兴百泰平台里他们发展的客户的资金及交易情况,以及客户的盈亏,他和隆兴百泰公司每半个月进行一次资金结算,隆兴百泰公司的财务通过银行把钱打到他的信用行卡上。
他们公司开发客户的方式很多,比如说:朋友熟人、陌生人面对面介绍、给陌生人打电话介绍、通过网络QQ介绍。公司的目的就是要介绍更多的客户。他们要求员工先将自己的QQ包装成做生意的成功人士,然后跟客户拉感情,去骗取客户的信任,在合适的时候给客户说自己在老师的指导下投资白银或者石油赚了很多钱,可以把老师介绍给客户,指导客户操作赚钱,以此吸引客户投资,并且还会给客户介绍公司的平台和国际接轨。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指导老师就是他们公司的总监和经理。
6、被告人吴小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赵志宗把他介绍给通能石化的张洪权,2014年6月份,他口头上同张洪权说好了以仁乐公司作通能石化的代理,提取发展客户的手续费、仓储费和头寸总额的70%,另外的30%归通能石化所有。头寸就是客户的盈亏。张洪权承诺尽力通过公司后台技术部操控行情,让他们赚钱。通能石化公司和他们这些代理商按照签合同的时候签订的比例承担客户的赢利,分担客户的亏损。他下面的业务员主要通过利用QQ聊天的方式寻找客户,宣传石油行情好,容易挣钱,通能石化公司只是收取部分手续费和仓储费,并告诉客户公司有专业的行情分析师姓赵,实际上就是他自己。客户开户后通过交易平台的入金渠道把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在交易平台里显示入金额,然后他以分析师的身份指导客户买涨或买跌,客户根据他的指导在交易平台里操作。他公司发展的客户大多数都亏损了。有一个女客户叫张某,在他们公司总共投了120万元左右,后来出金40万元,实际上只投资了80万元左右。2014年8、9月的一天,张洪权给他打电话说张某赚了很多钱,如果张某赚了他就要赔钱。他叫张洪权想办法让张某亏钱。张洪权说等下次这个客户交易时通过公司技术部把行情反做大点,让客户亏损。第二次是他叫张洪权在张某亏钱的时候,把行情拉一下,让张某亏损更多。最终张某在他们公司操作期间亏了66万元余元。
7、被告人张洪蓝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于2014年5月到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先当业务员,后来作客服人员。他按李德军安排和毛某通过电话或QQ联系十几次,主要是国际石油走势图出现调整的技术问题和软件出现故障等技术问题。他通过李德军给他的一个管理员账户进入通能石化的交易平台,这个账户可以看到通能石化交易平台上所有客户的出入金情况和代理商提交上来的交易报表,可以对交易平台上的数据进行修改。2014年8月下旬的一个下午,李德军给他打电话让他通知毛某,要毛某把当天的交易盘面数据做一下修改,调低点位,他联系毛某后按照毛某的指导,将“汽油”的行情点位下调二十至三十个点位。李德军后来告诉他是一个客户赚钱赚得比较多,要对客户做好风控,将盘面点位调低让这个客户少赚点甚至亏钱。他还负责李德军的通能石化公司的资金管理,客户在三方支付平台入金后,会自动转到李德军控制的账户。另外他根据平台的提示给有出金要求的客户出金,因为客户出金时系统需要他点击确定才能将钱转到客户银行卡上。
8、被告人高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她于2013年9月进入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份成为网络营销部的经理。他们的营销方式是购买一些QQ号码发给业务员,让业务员把QQ包装成成功人士,通过QQ聊天告诉对方说自己是做白银或者原油赚了多少钱,把公司模拟盘盈利的截图发给客户,并告诉客户有专业的分析师指导,收益高,以此吸引客户在公司投资。2014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现货白银投资骗局后,她就知道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是在打着白银投资的幌子诈骗客户的钱财。后辉旺公司转型炒石油,她还是网络营销部的经理,通能石油化工的营销模式与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一样。2014年7月底的时候,她从公司出来自己做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下级代理商,和辉旺公司约定每个月她按她发展客户客损失的70%提成。
9、被告人周依依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五六月份她到重庆市辉旺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2014年3.15晚会曝光某些公司白银现货交易是诈骗行为,她就明白公司从事诈骗行为。后辉旺公司改做石油现货交易,经营模式和以前做白银现货交易一样。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平台的经营者都是李德军,由张洪权实际经营和管理。周依依供述的发展客户的方式与高敏供述一致。
10、被告人李渝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从2013年4月开始在辉旺公司上班,8月左右开始担任市场部的经理。2014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曝光了多家现货白银交易平台通过做“客损”和手续费诈骗犯罪的内幕。看了过后,他知道辉旺公司和隆兴百泰联合起来做“客损”和手续费获利,骗取客户的资金。之后辉旺公司改做通能石化现货原油投资的客户开发。他们公司前期主要是通过打电话发展客户。2013年10月份开始公司通过网络发展客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经纪人模式,就是用QQ和网上的客户聊天,直接告诉客户是做金融的经纪人,骗客户开户入金。另一种模式是把QQ包装成成功的投资者与客户网上聊天,推荐石油投资,具体方式与被告人高敏供述一致。
11、被告人李洪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XXX给她讲“一麻袋”的账户上还有钱,是她老公李德军诈骗平台上的钱,即客户投进平台的钱。隔了一周左右,她和XXX将一麻袋账户上90万元转到X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后来,XXX回到万州长滩取了50万元交给她。
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冉磊检举余某3盗窃杨某2家手表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辩护人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冉磊写的检举信。2、万州区看守所的犯罪线索转递函。3、余某3的讯问笔录。4、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5、万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中确认了余某3入户盗窃杨某2家手表的事实。6、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出具《关于对冉磊认定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明》。
针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李德军、张洪权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本院认为,李德军等人没有实际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李德军等人利用虚假平台以非法占有客户的亏损为目的,诱骗客户投入资金进行所谓的现货交易,而客户对于在虚假平台中的亏损被李德军等人占有完全不知情。李德军等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吴小刚及李德军、张洪权、XXX、周依依的辩护人提出客户账上的余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李渝华的辩护人提出客户账上的余额应认定为诈骗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客户基于李德军等人的宣传认为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软件与国际联通,可以根据国际走势进行买涨买跌操作。客户将钱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与李德军的协议将客户的钱转入李德军指定的个人账户,李德军即控制了被害人的资金,犯罪既遂。被害人失去了对其账面资金的控制权。因此,案发时客户账上显示的余额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张洪权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洪权是辉旺公司的总监,只应对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的客户损失以及赵志宗代理的客户损失承担责任的理由。经查,张洪权与李德军共谋利用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的平台赚取客户损失,因此张洪权应对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平台给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XXX及其辩护人提出XXX不是三个公司的股东,2014年3.15晚会后才知道是诈骗,以前不知道是诈骗,3.15晚会后客户的损失才能认定为XXX的犯罪数额的理由。经查,XXX、李德军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能够证实XXX出资参与组建辉旺公司,自2013年11月后知道辉旺公司利用隆兴百泰、通能石化交易平台赚取客户的亏损以及交易的手续费获利,其诈骗犯罪数额应自此时开始计算。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冉磊提出不知道李德军在从事诈骗,他是2013年9月退出李德军的公司,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2月的辩解理由及冉磊的辩护人提出冉磊不是隆兴百泰公司的股东,也未参与辉旺公司代理的隆兴百泰经营管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XXX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3的证言、李德军与冉磊之间的QQ聊天记录及工商登记资料能够证实冉磊是隆兴百泰公司的股东,参与伪造政府批文、搭建虚假隆兴百泰交易平台,2013年12月退出公司。冉磊对该行为的性质明知,其行为已构犯罪。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冉磊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纳。
关于冉磊、赵志宗的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意见。经查,本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系鉴定人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隆兴百泰、通能石化软件的客户信息资料、客户交易详单、客户转账银行卡记录、客户提现记录以及相关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资料,根据每名被害人账户上进入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软件的数额,以及被害人提现数额,计算出差额,即进账净额。该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能够对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起到证明作用,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赵志宗、吴小刚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宗、吴小刚认为代理的是正规公司的平台,没有诈骗的故意,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提成再加奖金,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赵志宗、吴小刚等人的供述、赵志宗与李德军等人的聊天记录以及证人马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赵志宗、吴小刚明知隆兴百泰、通能石化交易平台非法占有客户损失,仍积极参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发展客户,以赚取客户损失,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吴小刚的辩护人提出吴小刚的诈骗犯罪金额应从修改张某的数据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吴小刚从开始代理通能石化交易平台之日起,就对该平台非法占有客户损失明知,之后修改数据更印证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代理的客户损失应全部计为诈骗犯罪金额。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吴小刚提出有立功情节的理由,经查,现无证据证实吴小刚有立功表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张洪蓝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洪蓝只应对修改数据这次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理由及意见。本院认为,张洪蓝身为通能石化公司的客服,于2014年8月帮助李德军修改数据,造成客户损失后明知李德军是在诈骗,仍在网上帮客户开户,管理通能石化的账目,帮助李德军继续实施诈骗。张洪蓝应对修改数据之后的客户损失承担责任。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高敏的辩护人提出无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组织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本案根据被告人李德军等人的供述、现有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电子数据显示的交易过程中有几十次数据异常等证据,证实李德军等人谎称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平台与国际接轨,诱骗被害人入金炒白银和石油,李德军通过修改数据让客户亏损赚取客户损失的事实清楚。因此,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损失数额也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高敏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敏同被害人陈某3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3知道通能石化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其损失的10万元不应计入高敏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该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李渝华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普某只入金5万元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纳。
关于本案主从犯的划分问题。被告人李德军提议采用成立公司,购买软件,搭建不与国际接轨的现货交易平台,诱骗客户入金炒白银和石油,赚取手续费以及客户的亏损的方式赚钱,且是利益的最大获取者,应为主犯。被告人张洪权是辉旺公司的总监,负责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软件的推广,但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及犯罪所得金额,应为从犯。被告人XXX尽管是辉旺公司的股东,但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帮李德军办理银行卡,按照李德军的指示与毛某签订软件购买合同,为李德军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应为从犯。被告人冉磊尽管是隆兴百泰公司的股东,帮助李德军伪造万州区发改委的批文,但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12月冉磊退出公司,应为从犯。被告人赵志宗、吴小刚是代理的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交易平台的利益获取者,鉴于诈骗网络平台的搭建是以李德军为主,赵志宗和吴小刚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洪蓝是通能石化的客服,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只拿固定工资,2014年8月18日受李德军的指使修改数据致客户亏损,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高敏、周依依、李渝华是辉旺公司的业务经理,指导业务员诱骗客户在隆兴百泰和通能石化平台炒白银和石油,拿基本工资和手续费的提成,获利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的主从犯划分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经查,鉴定意见将被告人被抓获后被害人点了出金但未实际到账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了。本院认为,未实际到账的数额应认定为被害人的损失,即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因此鉴定意见加上未实际到账的数额即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冉磊、赵志宗、吴小刚、XXX、张洪蓝、高敏、周依依、李渝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洪霞明知“一麻袋”账户内的钱系李德军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成立。公诉机关重复计算普某的入金数额20000元,指控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XXX、张洪蓝、李渝华的犯罪金额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李德军骗取他人财物21760638.55元,数额特别巨大;李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张洪权骗取他人财物21760638.55元,数额特别巨大;张洪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冉磊骗取他人财物2207841.79元,数额特别巨大;冉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冉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志宗骗取他人财物2104844.10元,数额特别巨大;赵志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小刚骗取他人财物1178271.01元,数额特别巨大;吴小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骗取他人财物19552796.76元,数额特别巨大;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蓝骗取他人财物4648522元,数额特别巨大;张洪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敏骗取他人财物243465元,数额巨大;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依依骗取他人财物113690元,数额巨大;周依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渝华骗取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较大;李渝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洪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0余万元,情节严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掩饰、隐瞒的赃款大部分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洪权、XXX、冉磊、赵志宗、吴小刚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洪蓝、高敏、周依依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李渝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洪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
三、被告人赵志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四、被告人冉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五、被告人吴小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六、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七、被告人张洪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高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周依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李渝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李洪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发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德军、张洪权、赵志宗、冉磊、吴小刚、XXX、张洪蓝、高敏、周依依、李渝华继续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 羽
审 判 员 刘 梅
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牟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