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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北京]周斌全等诈骗罪(炒外汇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中刑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周斌全(曾用名:周兵兵),男,27岁(1987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羁押,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盛冲,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伟,男,31岁(1983年4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羁押,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安峰,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斌全、方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斌全及其辩护人盛冲,被告人方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1、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周斌全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内,虚构黄金外汇交易,通过后台操作,以投资亏损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敬×、刘×、姜×、汪×等人人民币370余万元。

2、2013年11月,被告人周斌全伙同被告人方伟及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内,虚构黄金外汇交易,通过后台操作,以投资亏损为名,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13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斌全、方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斌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具有坦白和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斌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周斌全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诈骗张×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诈骗其余被害人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周斌全到案后主动交代赃款用于购买房屋的行为系主动退赃,在公安机关扣押其随身携带银行卡时主动交代被扣押财物为赃款,系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追赃;周斌全被扣押的赃款、赃物等足以弥补本案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人姜×的谅解,请求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周斌全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伟辩称:其事前对周斌全的诈骗手段并不知情,也没有和周斌全就诈骗被害人张×进行分工和约定赃款分配比例,其仅是贪便宜获得好处,事后得知了周斌全的诈骗过程,其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方伟没有参与诈骗的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方伟主动退缴其所分得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方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斌全通过事先在互联网上建立的“PDL外汇集团”虚假黄金外汇交易网站及资金交易平台,并虚构其是央视财经栏目专家、首席操盘手等身份,通过QQ聊天方式,以帮助被害人炒卖黄金外汇为名,吸引被害人将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中;后其通过控制的交易软件以后台操作方式进行虚假黄金外汇交易,再以投资亏损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敬×、刘×、姜×、汪×钱款共计人民币3747561元。

二、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周斌全通过事先在互联网上建立的“PDL外汇集团”虚假黄金外汇交易网站及资金交易平台,伙同被告人方伟、成×(另案处理),由方伟向被害人张×虚构周斌全是央视财经栏目专家、首席操盘手的身份,将张×推荐给周斌全,后周斌全通过QQ聊天方式,以帮助被害人张×炒卖黄金外汇为名,吸引张×将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中;后周斌全通过控制的交易软件以后台操作方式进行虚假黄金外汇交易,再以投资亏损为由,骗取被害人张×钱款共计人民币1358292.24元。后周斌全分给方伟人民币511231元,成×人民币100000元。周斌全到案后,公安机关将张×被骗钱款全部发还张×。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斌全、方伟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归案。周斌全到案后主动交代部分赃款去向并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周斌全、方伟赃款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查封周斌全妻子张××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海县大都名苑×幢×号××室、××室房屋两套,另扣押张××名下路虎牌极光越野车一辆。在本院审理期间,方伟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的陈述:2013年6月间,其的QQ号被拉进了一个叫盛怡财富的股票实战群,群里一个名叫操作助理的经常找其聊天,他说的股票第二天大部分都是大涨的,后来其加他为好友。2013年8月底,该人介绍了一个名叫“分析师马××”的股票分析师给其,说马老师是他们公司的首席分析师,其就答应了。其进入马老师的群后,马上有一位叫于××的加其为好友,还询问其是怎么进来的。后来那个马老师说要是跟他做股票就得把原来的股票全部卖掉,再等他通知操作,其照做了。其进入马老师的群后,发现群里共有二十七个成员,但每天只有六七个人在线。其有时跟于××聊天,她说马老师带他们玩外汇,股票看的准,汇市也玩的准,还说她认识马老师时只有30万元人民币,现在有48万多美金了,还把她的外汇账户余款剪切下来发给其看,其很羡慕。白天这群基本没人说话,只是到了晚上偶尔有人说话,说的都是今晚赚了多少,基本上他们每天晚上都有好几千或上万美金赚。其越看越动心,就请求马老师带其炒外汇,他同意了,之后马老师帮其开了户。2013年9月,马老师就给其发了一个PDL的网址,让其注册。9月10日,其一次转账50万元人民币到网站账户,这些资金均兑换成了美金,当晚马××帮其赚了1600多美金。第二天,其又转入了17万元人民币,后来马老师说这点钱操作难度大,让其加大投资,其就又转了一笔25万元和一笔8万元,前后共计转入资金100万元。到了9月底,他突然加大操作力度,但他的操作与市场行情明显不符,后来其的户上只剩下4500美金了,接着他让其把资金转出来,说亏得太多,其觉得这当中有问题,没有转,没想到过几天就自动给转出来了,还剩下3.9万余元人民币。后来其就问于××是怎么回事,她说有马老师在,一切放心等等。后来其就联系不上那个马××了,于××也联系不上了,其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2、被害人张×的陈述:其在网上认识一个姓方的公司业务员,他给其介绍了一个叫张某的人,是央视财经栏目专家,首席操盘手。姓方的业务员的网名叫生烟叶,经他介绍,其加了“分析师张某”的QQ。大概在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听说群里一个网名叫凡×的人跟张某做了一段时间外汇挣了不少钱,其就请张某带其做外汇,他同意了。11月6日,张某给其一个网址,还让其把100万转到网上交易账户里面。其先后转到交易账户共计人民币193万元。11月14日那天,其有些不放心,就从账户里分两次转回120万元。其一看能把钱转回来,就又先后把120万元转回到账户里。后张某将其汇入的人民币全都兑换成了美金。11月22日,其发现黄金外汇都被张某操作了,而且赔了很多钱。当时的行情明显是跌势,他非要和行情唱反调。其看交易账户里还剩下8万多美金,就赶紧把剩下的钱都转回其工商银行账户里,其转回来大概57万元人民币,共被骗136万元左右。

3、被害人许×、敬×、汪×、姜×的陈述共同证明:许×、敬×、汪×、姜×被化名马××的分析师,以帮助炒黄金外汇为名,分别骗走人民币161.435万元、101.8万元、70927元、83804元。

4、证人岳×的证言:其妻子张×被人以买股票为名骗走人民币136万余元,因张×在新西兰,故委托其来公安机关报案。

5、证人陈×的证言:其和周斌全成立了一家股票软件推广公司,周斌全让其把公司资金量大的客户告诉他,说要帮人做外汇,赚钱后分给其一部分。其就将手里的客户资料、QQ聊天记录都发给他,由他进行筛选,等选出来合适的客户后,他让其跟客户讲,其这里有一个姓马的老师,做股票很厉害,让马老师带客户做股票,之后其将周斌全提供的马老师QQ号告诉客户,其就不与客户联系了。至于周斌全怎么去和客户谈,其就不清楚了。他说过按照客户盈利的百分之三十几给其利润,具体比例其记不清了。周斌全总共分给其35万元左右。他被抓后,其才知道他利用其提供的客户去诈骗。

6、证人成×的证言:其和周斌全是朋友。2013年4月,周斌全和其在合肥成立了一家股票软件推广公司,后其知道了其朋友孙×和方伟也开了一家同样的公司,就想往他们的公司投点钱入股,孙×和方伟同意了。后来,其经常叫周斌全、孙×、方伟一起吃饭,几次之后大家都熟悉了。有一次聊天时,周斌全说他在帮人搞黄金期货,如果方伟他们公司有资金流量大的客户可以介绍给他,赚到钱后大家一起分。虽然周斌全没有说明具体怎么赚钱,但是方伟、孙×和其都明白,他就是骗取事主的钱从而得利,只是互相没说破而以。后来方伟找到其,让其约周斌全,还说对周斌全之前说的帮人炒黄金期货的事很感兴趣,之后他们怎么谈的,其没再过问。2013年12月初,周斌全找到其,说之前方伟给他介绍了一个客户,从这个客户手里骗了点钱,他应该分给方伟60多万元,因为其和他关系不错,所以他想从分给方伟的钱里分给其一部分,但是具体怎么分,让其去找方伟谈。其后来找到方伟,商定给其10万元。这笔钱是周斌全当面给其的现金,钱都让其吃、喝、吸毒给花了。

7、证人孙×的证言:其的公司名叫合肥鼎博科技有限公司,其是总经理,方伟是副总经理,股东还有成×。2013年8月,成×跟其和方伟说,他认识的一个叫周斌全的在合肥帮人炒黄金骗钱特别快,其和方伟都没有理会。到了9月份,周斌全提出要到其公司看看。过了两天,周斌全到了其公司,说如果其公司有资金达到50万以上的新客户,可以介绍给他,他去和客户谈,让客户去炒黄金,骗到钱后其公司分45%,周斌全拿55%。到了10月中旬,其听方伟说把一个客户介绍给了周斌全。到了12月初,其问方伟那个客户怎么样了,方伟说还没骗成功。周斌全操控了一个炒黄金的软件,客户通过软件炒黄金,等客户把钱打到周斌全的手上后,周斌全再通过假的交割单让客户以为钱都赔了。其实并没有购买黄金的交易,客户赔的钱都让周斌全他们给骗走了,然后再和介绍人分钱。

8、证人卢×的证言:其是周斌全的表哥。2013年5月,周斌全让其去他公司帮忙,其同意了。到了周斌全的住处后,他让其看电脑里的聊天记录,都是些关于炒黄金方面的,周斌全让其学习里面的说话风格。其之前没接触过这些,觉得这些聊天记录都是骗人的话。2013年10月,其到周斌全的公司上班,周斌全就让其用QQ和别人聊天,内容都是炒黄金赚钱的话。其平时主要使用一个叫“张某分析师”的QQ和别人聊天,还用十几个不同号码成立一个QQ群,群里也主要讨论炒股票、黄金的话题,群里的那些QQ号都是其和周斌全使用的,周斌全和其利用群里的这些号码去吹嘘张某老师如何厉害,以取得新加入群里的人的信任,平时主要是周斌全在和对方聊天。如果周斌全有事出去,其就负责搪塞一下,如果是重要的事情,就由周斌全电话指导其如何做。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周斌全再使用“张某分析师”的QQ号与对方聊,诱导对方给他汇钱。其对他诈骗的具体过程不清楚,只是知道他用不同身份的QQ与对方聊天,引对方上钩,后期如何汇钱等,他就不让其参与了。

9、证人王×的证言:周斌全是其哥哥,他让其到他在合肥的公司来帮忙。其在公司的工作就是利用QQ查找功能加别人好友,和对方聊天,询问对方是否对黄金白银感兴趣。2013年12月16日左右,周斌全给其三张银行卡,说这些卡都是其父亲王某某的,其他的也没说。12月18日,其将这三张卡都注销了。

10、刘×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8471的账户明细清单,北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易付宝支付服务协议、交易明细及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515的交易明细,周斌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670的转账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明:2013年9月10日至10月14日,刘×分多次向王某某账户转入共计人民币100万元;11月19日,周斌全给刘×转回人民币39520元。

11、敬×名下招商银行尾号1129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及收款回单,北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及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515的交易明细,周斌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670的转账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明:2013年11月14日至18日,敬×分多次向王某某账户转入共计人民币152万元;11月15日至12月13日,周斌全给敬×转回共计人民币50.2万元。

12、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363的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北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及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515的交易明细,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019的网银交易回单、个人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明:2013年11月21日至28日,许×分多次向王某某账户转入共计人民币252.76万元;12月16日,张××给许×转回共计人民币91.325万元。

13、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1479的历史明细清单,北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及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515的交易明细,周斌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670的转账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明:姜×于2013年10月30日向王某某账户转入人民币30万元;11月19日,周斌全给姜×转回人民币216196元。

14、姚××、汪×名下招商银行尾号0240、6512的银行交易明细,北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及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515的交易明细,张××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019的网银交易回单、个人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明:2013年9月9日,汪×向王某某账户内转入人民币1元、1元、9元和35万元;2013年9月25日至27日,张××给汪×转回共计人民币279084元。

15、张×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1889的账户查询明细,北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及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515的交易明细,周斌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670的账户电子回单、方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0070的账户明细等证明:2013年11月6日至14日,张×将人民币193万元分多次转入王某某账户;11月22日,周斌全给张×转回人民币571707.76元;11月25日、12月9日,周斌全给方伟转入人民币100000元和411231元。

16、周斌全、卢×在柜台交易时的银行交易凭条等证明:2013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本案被害人的钱款进入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515的账户后,又分多次转入到周斌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670账户。

17、银行交易凭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等证明:2013年11月26日,周斌全以妻子张××名义从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人民币138万元竞拍到位于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大都名苑×幢×号×、×室房产。

18、周斌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670的账户电子回单、陈×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773的账户明细等证明:周斌全将收取的被害人钱款分别给张××、陈×转账的情况。

1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经对方伟和周斌全的工作电脑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到方伟使用昵称为“烟叶”和“先锋分析师”的QQ号进行聊天情况。其中,周斌全和方伟聊天中提及分给成×好处10万元。

2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交易凭证复印件,发还清单、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进账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及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明:在案扣押、冻结周斌全、方伟钱款,周斌全妻子张××名下房屋、车辆及涉案钱款发还被害人张×的情况。

2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明:被告人周斌全、方伟被立案侦查、到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及个人身份情况。

22、被告人方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4月,其和孙×、成×成立了鼎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任公司副经理。公司主营软件推广,其平时也为客户推荐股票,客户向公司交纳服务费。2008或2009年,其认识了北京的张女士,经常和她聊一些股票方面的事情。2013年6月左右,她主动让其教她做股票,后其给她推荐了些股票,帮她赚了十几万元,因此她对其比较信任。2010年10月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周斌全,但之后没什么联系。直到其和孙×、成×开了鼎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其才知道周斌全也在同一大厦开了一家股票软件公司,还了解到周斌全做黄金现货挣了不少钱。因为成×和周斌全比较熟悉,一次聊天后周斌全就主动找到其公司,和其、孙×、成×说,如果其公司有资金量大的客户,可以介绍给他做黄金现货,成功后给其三人分成。当时周斌全没有说怎么操作赚钱,其也没有主动问。那次之后,孙×没有以公司的名义给周斌全介绍客户,但其感觉周斌全说的这种方法赚钱很快,就想到了北京的张女士,觉得她是个合适人选,然后其通过成×与周斌全联系,说想给他介绍一个客户,周斌全就让其将其与张女士的QQ聊天记录发给他,他先看看能否操作。周斌全看过后说这个张姓客户可以试试,并交代其,让其和这个客户谎称自己最近要出差,不能再给她介绍股票,向她介绍一个叫张某的股票分析师,鼓吹张某是PDL公司的首席操盘手,中央财经栏目专家。其按照周斌全交代的与张女士联系,张女士同意后,其就将周斌全告诉其的“分析师张某”的QQ号码发给了张女士,之后周斌全就不让其与张女士联系了。2013年11月份,周斌全告诉其,张女士总共投入193万元,亏了100多万元,他给客户还剩了57万余元,其明白了张女士亏的钱就是被周斌全通过软件在后台给操作走了。过了几天后,其按照周斌全的指示对张女士进行安抚,说做贵金属风险大,投资需谨慎,明年再带她做股票。周斌全骗成功后,其问他自己能分到多少钱,周斌全说将所骗得资金的45%分给其,合计人民币61万余元,但周斌全说这事成×也有功劳,要从这61万中分给成×10万元,其同意了。其将所得赃款的20万元买了一部沃尔沃V40轿车,剩下30万元给了其父亲。

23、被告人周斌全供述证明了其诈骗被害人钱款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情节。

关于方伟所提其事前对周斌全的具体诈骗手段并不知情,也没有和周斌全就诈骗被害人张×进行分工和约定赃款分配比例,其仅是贪便宜获得好处,事后得知了周斌全的诈骗过程的当庭辩解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方伟的辩解与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成×、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被告人周斌全的供述等证据相互矛盾,且其对诈骗具体手段是否知情及知情程度均不影响其诈骗故意的成立,故方伟的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方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连同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一并予以确认。

被告人周斌全、方伟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姜×出具的谅解书,三门县沙柳镇路上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以证明周斌全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良好,被害人姜×已对周斌全表示谅解。

2、监利县公安局桥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方伟母亲患病的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以证明方伟母亲患严重疾病,孩子小需要抚养,方伟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经查,上述被害人谅解书、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量刑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会结合周斌全、方伟在本案中具备的法定、酌定情节一并予以考虑;对于方伟的辩护人提交的方伟母亲的诊断证明及女儿出生证明,与案件定罪及量刑事实均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斌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方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周斌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方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周斌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方伟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能够挽回等情节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对周斌全予以从轻处罚,对方伟予以减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周斌全、方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周斌全所提辩解及周斌全、方伟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斌全、方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斌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冻结的钱款、物品分别予以发还、变价发还、没收,余款冲抵被告人周斌全罚金,超出部分发还被告人周斌全(详见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刘泽人民陪审员文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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