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庆高院]王涤等人诈骗(炒外汇)二审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刑终131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涤(别名:王迪),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厦门速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武举,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涤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6)渝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登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上半年,陈励坚(另案处理)成立了厦门速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汇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聘任被告人王涤为速汇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2013年7月,王涤与陈励坚、洪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定,利用速汇公司具有在厦门从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资质建立网上预约平台,从事网上炒汇业务,引诱客户进入平台炒卖外汇,赚取客户钱财。随后,王涤按照陈励坚的安排,与上海傲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联系购买软件,运用国家外汇市场交易离岸数据,经汇率转换作为该平台外汇交易数据源,搭建了“厦门速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虚构了10万货币单位、30万货币单位的外汇交易产品,客户买卖上述产品,需支付王涤等人擅自设立的名为“撤销预约行政费”、“预约管理费”等费用。其中客户产生的盈利由速汇公司给付,客户亏损由速汇公司收益。速汇平台搭建成立后,对外宣称该平台系“国内首家外汇电子交易平台”,隐瞒该平台无真实本外币交易、客户资金未流入国家外汇市场而是进入速汇公司账户、系内盘交易等事实,诱骗客户投资进入速汇平台进行虚假外汇交易。首先让客户在模拟平台上操作,因在模拟平台没有撤销行政预约费(手续费)和点差,客户觉得在该平台炒汇能够赚钱,当客户投资进入速汇平台进行外汇交易时,客户购买10万货币单位产品,需交付保证金8000元,每交易1手10万货币单位产品,需支付撤销预约行政费(手续费)600元、点差250元;客户购买30万货币单位产品,需交付保证金1.6万元,每交易1手30万货币单位产品,需支付撤销预约行政费1200元、点差750元,客户交易次数越多,支付的手续费及点差就越多。王涤等人利用速汇平台,通过发展代理商、运营中心及会员单位等方式,诱骗更多客户进入速汇平台进行虚假的外汇交易,从中赚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及亏损。速汇公司同代理商、运营中心约定,客户亏损归代理商、运营中心所有,客户盈利由代理商、运营中心给付,客户交易的手续费由速汇公司同代理商、运营中心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使代理商、运营中心以及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造成客户亏损、收取更多的手续费为目标,诱骗客户频繁交易。速汇公司利用速汇平台后台有超级权限掌控后台,可以通过人工设置汇率、修改汇率、不发布行情等人为操作功能,控制客户盈亏,骗取客户钱财。经司法会计鉴定,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14日,速汇平台签约客户共计11277人,交易客户5905人,入金8.7519亿余元,出金4.9567亿余元,客户账户总余额3279万余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67亿余元。其中:交易亏损1.327亿余元,佣金2.0319亿余元,利息1076.4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定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涤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资金共计人民币3.46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王涤的地位作用,可对王涤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诉人王涤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涤受陈励坚安排工作,不知道速汇平台的真实情况。本案犯罪金额认定有误,行为定性不当。王涤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应从轻处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王涤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定性的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鉴于二审期间查证王涤有一般立功行为,建议二审法院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评判后对其量刑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陈励坚(另案处理)购买了具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的厦门速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将其更名为厦门速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汇货币公司),并聘用上诉人王涤以及陈某1、洪某(另案处理)等人。同年7月,陈励坚召集王涤等人商定搭建网上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为逃避监管,陈励坚、王涤商量更换交易软件上的交易操作术语,使用“预约”、“预约购入”、“预约售出”、“撤销预约”、“强制撤销预约”、“预约首付款/预付款”等名词对“交易”、“买入”、“卖出”、“平仓”、“强制平仓”、“保证金”等进行替换。随后,王涤受陈励坚安排与上海傲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林公司)联系购买交易软件。在与兴业银行签订交易资金进出的协议后,陈励坚、王涤等人搭建起“厦门速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以下简称速汇外汇平台)。陈励坚、王涤设立10万外币单位和30万外币单位两种准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并采用双向交易、对冲平仓、T+0交易模式、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等交易规则。此外,王涤等人引入国际外汇交易数据和人民币离岸汇率数据,在设定汇率转换后将速汇外汇平台中的交易设置为人民币交易结算。自速汇外汇平台运营开始,在平台没有与外汇交易市场连通,速汇货币公司亦无外部外汇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陈励坚、王涤等人共谋利用平台封闭对赌的性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风险以及与客户实际动用资金相较高额占比的交易费用设置,在网络外汇交易过程中非法谋取客户的交易成本及交易亏损支出。
为引诱普通投资人进入速汇外汇平台,陈励坚、王涤等人隐瞒速汇货币公司所获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系地区性柜面交易的真实情况,虚假宣称速汇外汇平台系国内首家获批、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外汇电子交易平台;掩盖平台交易对象系准标准化合约的真实情况,虚假宣称货币现钞为交易对象,线上预约后可线下提取或支付;隐瞒除光大银行外其他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未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平台交易资金直接进入速汇货币公司账户的真实情况,虚假宣称资金第三方存管;隐瞒所收手续费、过夜费的计算标准,不告知客户收取点差以及将点差计入交易盈亏的真实情况。为管理、运营速汇外汇平台以实现非法获利,陈励坚在速汇货币公司设置风控部、市场部、财务部、客服部、分析培训部等主要部门。在公司组织形式下,陈励坚担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王涤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并分管风控部、市场部、财务部、客服部、分析培训部等部门,招聘夏某、马某等担任部门负责人参与运营。陈励坚安排洪某负责风控部,维护交易软件运行,管理后台交易数据。此外,陈励坚还安排陈某1管理柜面货币兑换业务,确保“线上预约,线下支付或提取”的虚假宣传得以实施。
速汇货币公司对外发展代理商,通过代理商招揽客户进入速汇外汇平台。陈励坚、王涤与代理公司就客户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的支出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代理公司的人员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分析师团队,隐瞒交易费用收取的真实情况,以高收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为由引诱客户进入速汇外汇平台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并诱骗、怂恿客户频繁交易、反向操作导致客户支付高额交易成本以及遭受亏损。速汇货币公司风控部门则利用软件后台管理权限监控客户交易情况,将盈利客户的交易信息提供给代理商,以便于对盈利客户进行控制。在定期结算出客户群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支出总额后,速汇货币公司财务人员利用交易软件后台权限对平台内公司控制的个人交易账户直接进行资金数据修改,让该账户呈现盈利状态,盈利金额即为结算出的客户群亏损总额;随即再通过与该交易账户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将资金转走与代理公司进行分配。安某、柯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为速汇外汇平台代理商,利用公司组织与王涤等人共同实施骗取客户资金的活动。
2015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以下简称厦门市分局)向速汇货币公司发函指出其未经批准在厦门以外设立分公司,在网上超出经营范围进行虚假宣传,并涉嫌网络炒汇,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禁止参与网络炒汇。同年3月,厦门市分局召开有陈励坚、陈某1参加的会议,公布暂停速汇货币公司特许业务经营资格,要求其停止货币兑换在线预约业务,禁止以此为名运营外汇交易平台。在有关部门提出经营整改以及禁止速汇外汇平台运营的要求后,陈励坚、王涤等人继续对外发展代理商招揽客户进入平台参与交易。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14日,速汇外汇平台参与交易的客户共计5905人,交易亏损总额人民币132,768,094.80元,手续费支出总额人民币203,191,340.00元,过夜费支出总额人民币10,764,180.00元,以上共计346,723,614.80元。2015年8月14日,王涤被抓获。
另查明,上诉人王涤检举同监舍人员彭某未被发现的盗窃事实(犯罪金额6630元),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6日,汤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年上半年一炒股的网友向她介绍速汇平台炒外汇很赚钱。她在客服人员的帮助下进入速汇平台开户。2015年6月5日,对方安排一老师指导她买卖外汇。当日,她在老师指导下买卖外汇遭受重大损失。2015年6月9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4日,上诉人王涤被抓获。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记载,2015年8月14日,侦查机关分别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银国际大厦的海南汇融基投资公司杭州分公司,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宋都国际和园的速汇货币公司风控部,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工联大厦的速汇货币公司办公室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文件夹、财务报表、损益表、文档、电脑、移动硬盘等涉案物品。
3.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相关文件、股东会决议、整改资料等证明,2011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外管局厦门市分局,同意厦门搏一置业公司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即非金融机构为境内个人办理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搏一置业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成立全资子公司厦门速汇商务服务公司(后更名为厦门速汇货币兑换公司),并于同年5月获得批准将前述特许业务资格转移至新成立的厦门速汇货币兑换公司。此后陈励坚、陈某1成为速汇货币兑换公司全资法人股东—厦门速汇电子科技公司的全资自然人股东。2013年8月22日,陈励坚、陈某1将所持速汇电子科技公司股份部分转让给程某、何某。速汇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某1变更为程某。2013年8月17日,速汇电子科技公司决定对速汇货币兑换公司进行增资。
2015年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向速汇货币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指出该公司未经批准在厦门以外设立分公司,在网上超出经营范围进行虚假宣传,并涉嫌网络炒汇;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禁止参与网络炒汇。同年3月,外管局厦门市分局召开有陈励坚、陈某1参加的会议,公布暂停速汇货币公司特许业务,要求该公司停止货币兑换在线预约业务,禁止以此为名运营外汇交易平台。
4.《软件销售合同》、《兴业银行银企直联合作协议》、《易极付电商网关支付合同》证明,速汇货币兑换公司与傲林软件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电子预约购汇系统”软件系统销售合同。合同中,速汇货币公司的联系人为“王迪”。速汇货币公司与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于2013年9月5日签订以收付款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速汇货币公司与易极付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以货款收付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支付协议。
5.《速汇平台规则》、《10万货币单位费用一览表》、《30万货币单位费用一栏表》、《名词比较》证明,速汇平台采用保证金交易、双向、“T+0”等交易制度,以10万或30万外币单位合约为交易对象,采取每日无负债结算。该平台对交易者收取平仓手续费、过夜费、点差。速汇货币公司使用“预约”代替交易,“撤销预约”代替平仓,“线下提取/支付”代替交割,“强行撤销预约”代替强制平仓,“预约管理费”代替平仓手续费,“预约预付款”代替保证金。
6.《电子预约协议书》证明,速汇货币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会收取点差,未明确约定平仓手续费和过夜费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7.《电子证物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明,速汇货币公司在其网站上声称“国内首家外汇电子交易平台”、“银行提供第三方存管”、“在全国十一大省市建立营业网点”、“七大交易币种,人民币结算”、“预约标的物为速汇的货币现钞”。速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在预售、撤销预售、预购、撤销预购交易过程中,未发现与国外外汇交易市场进行连接。
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14日,速汇平台签约客户共计11,277人,交易客户共计5,905人,入金8.7519亿余元,出金4.9567亿余元,客户账户余额3279万余元。其中交易亏损总额1.3276亿余元,手续费支出总额2.0319亿余元,过夜费支出总额1076万余元,共计3.4672亿余元。
9.《检举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表》、《呈请认定立功报告书》、《立功证明》、《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王涤检举同监舍人员彭某未被发现的盗窃事实,经查证属实。2017年1月11日,彭某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0.被害人汤某证明,2015年上半年,一炒股的网友向她介绍在速汇平台上炒外汇很赚钱。后来她在一客服人员帮助下安装了速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签订了电子预约协议书并注册了账户。6月5日,此前的客服人员提出让她跟着指导老师炒外汇以避免风险,她为此按要求投入30万元。当日,她在老师的指导下买卖亏损约20余万元。客服人员称手续费为万分之八,但没有谈及计算方式,也没有告诉会收取点差和过夜费。后来她发现交易手续费非常高。
11.被害人鞠某证明,她在一网上股民社区里听到炒外汇收益高。2015年4月30日,在一客服人员帮助下,她安装了“速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并注册了账号。对方称该平台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提供了速汇公司外币兑换的资质文件。她自己尝试交易了几次,也询问过客服人员手续费比例,对方称万分之六,但没有说具体数目,也没有告知收取点差。2015年5月4日开始,她在一张姓人员指导下交易,对方让她频繁买卖。截止5月8日,共亏损60余万元。
12.证人麦某证明,2013年9月前后,陈励坚与傲林公司总经理梁某联系,提出开发一款电子预约购汇系统软件,并提供了外管局相关批文。由于陈励坚此前使用的白银平台交易系统也是傲林公司开发,新的软件与陈使用的白银交易软件基本相同。软件内的商品信息、交易规则均由速汇公司设定。速汇公司主要有三个人与傲林公司对接,陈励坚负责商务接洽,王涤和洪某负责详细业务对接,合同由王涤和梁某签订。合同约定行情数据由速汇公司自己提供,傲林公司只提供一路实时行情数据以供系统调试。由于对方没有自行引入数据,速汇平台就一直在使用傲林公司引入的数据。国外的外汇交易没有以人民币做报价的K线图,而速汇平台是以人民币做报价,因此交易软件中另外设置了外币对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最后计算出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行情走势。该软件没有连接外盘的端口。傲林公司提供的数据源没有加上点差,点差由速汇公司自己设定。系统管理者可以修改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以及重发行情让K线图发生波动,从而影响客户盈亏。系统日志中反映,速汇公司重新发布行情和修改汇率33次,禁止客户登录记录27条。软件还有一个毛刺功能,行情突然暴涨或暴跌时系统会提醒管理员是否发布行情,速汇公司修改毛刺记录5次。平台中的支付渠道有易极付、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和银联代收等,只有光大银行是第三方监管,因此除光大银行外,通过其他通道进入平台的资金都转到了速汇的账户上。
13.证人梁某证明,傲林公司曾于2011年为陈励坚的公司开发过贵金属交易软件,王涤当时以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和他谈具体事务,陈励坚则做最终决定。此后,陈励坚公司的洪某也与傲林公司有过业务联系。2012年,陈励坚向他询问从外管局接入外汇专线的问题,但没有谈到线上炒汇。2013年上半年,陈励坚联系他称自己有一块外管局的外汇兑换牌照,需要定制一款电子预约购汇系统以开展线上货币兑换业务。与他商谈的还有王涤和许总。6月的一天,他到杭州找陈励坚就此前基本谈妥的事项签合同,他还带上了能提供白银、外汇国际数据源的钱某。双方洽谈后,陈励坚没有使用钱某公司的数据。他与陈励坚协商好了合同价格,由于陈励坚没有在纸质合同上签字,因此双方在第一年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7月时,他们向陈励坚交付了电子预约购汇系统,速汇公司一朱姓财务打了第一笔款。双方的合同为一年一签,在第二年时王涤与傲林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在软件开发进度和交易规则方面,速汇公司分管技术的王涤与他对接,就保证金规则方面,还有一许总与他商谈。最后他们按要求将保证金规则由固定金额改为逐日增加,具体参数由王涤等人通过软件管理后台设置。谈保证金规则时,陈励坚也在场。在后期维护方面,王涤、洪某先后与傲林公司对接。由于陈励坚没有自己去引入数据源,因而平台一直在使用傲林公司提供的供平台测试使用的外汇数据。速汇平台没有进入国际市场的资金接口。
14.证人江某证明,2013年上半年,梁某去了速汇公司在杭州的办公室,与对方谈下了开发炒外汇软件的合同。这个项目是他和研发部的人一同完成。他们按梁总指示依照速汇公司的要求,加入了保证金倍数的特殊功能。王涤在软件开发完成后来过公司,让他们为软件导入了历史数据K线图。该软件上线运行后,王涤、洪某先后与公司联系售后问题。软件术语名称改换系王涤在软件内部测试期间打电话过来要求办理的。
15.证人赵某证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易极付公司为速汇公司运营的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提供了资金接口。客户入金时选择易极付支付,其打入的资金会通过易极付在银行的账户转到速汇公司在易极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中,这也是支付软件设置好的功能。客户入金后的款项全部都受到速汇公司支配,易极付公司不具备监管资金的能力。
16.证人陈励坚证明,2013年上半年,他购买了厦门速汇货币兑换公司和厦门速汇电子科技公司,随后又出让了10%的股份给陈某1并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当时速汇货币公司只有一个实体货币兑换店,位于厦门,此后他又陆续在厦门开设了三家兑换门店,也在杭州开设了一家兑换门店。2014年下半年,他认识了程某,程某与蒋某共同出资1800万元,他再出资1050万元,将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到3000万元。当时他们三股东的想法是通过扩大经营,在达到国家外管局规定的条件后申请全国实体店货币兑换的牌照。2015年3月,程某等二人退了股。他回公司担任总经理,王涤任副总经理,陈某1任法人兼副总经理,公司下设行政部、财务部、货币兑换业务部、法务部、客户部、业务部,业务部做线上换汇。除货币兑换业务部外,其他部门都是王涤在分管。此时公司所有的支出都要经他签字。公司受到过厦门外管局约谈,要求停止线上货币兑换业务。2015年6月,他们停止了客户新的入金,但已入金的客户仍然可以在平台中预约货币兑换。8月时,他们通知所有客户在月底前全部出金。他们每月的盈利来自线上平台对客户收取的预约行政费。客户在线上预约后需要线下兑换的,仍需要按当天央行汇率,因此平台上的预约和实际兑换没有关系。线上平台客户可买入卖出,通过汇率变化赚差价,并可当天多次预约和撤销预约。
17.证人程某证明,2013年7月,朋友蒋某称其在厦门速汇货币兑换公司持有60%的股份,因不懂业务,需要她去任职。她就去了速汇公司,为蒋代持10%的股份并担任了公司法人。陈励坚持有40%的股份,剩下的由蒋母为蒋某代持。2014年年底或2015年1月,蒋某从公司退股,于是她也跟着退出公司。她进入公司后,陈励坚是总经理,王涤是副总经理。
18.证人陈某1证明,2010年10月,他在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杭州营业部工作时为该公司总经理陈励坚做过助理并兼职司机。2012年下半年,陈励坚与他人合伙成立了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2013年1月,陈励坚在杭州又成立了海南汇融基投资公司,负责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白银交易。2013年3月,陈励坚将厦门速汇电子科技公司及其控股的厦门速汇商务服务公司一并买下,并将速汇商务服务公司更名为速汇货币兑换公司。按规定速汇货币公司只能在厦门当地经营线下换汇业务。陈励坚告诉他购买两个速汇公司就是为了该外汇兑换牌照,并以此搭建网上炒汇平台。在成立速汇货币公司杭州分公司后,速汇货币公司的主要人员都在杭州办公。他被陈励坚安排做速汇货币公司的法人,随后陈又把王涤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白银运营中心叫到了速汇货币公司。后来陈励坚又找来了程某、蒋某入股,程某代替他做公司法人。
2013年上半年,陈励坚召集他和程某、王涤开会时提出,利用公司线下换汇资质做外汇电子盘。为规避法律,王涤提出不使用买入、卖出等词汇而使用“线上预约”、“撤销预约”等代称。此后,陈励坚负责全面工作,王涤负责设立电子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对接银行等并分管与电子盘交易有关的多个部门,程某负责财务和法务。为了避免非法炒汇的法律责任,陈励坚让他负责将线下换汇业务继续经营下去,陈还告诉他线下门店的经营主要是让客户相信公司有炒汇资源,而非让客户在线上预约后进行线下兑换。王涤也说过,客户若要线下兑换需交齐所预约外币对应的款项,同时公司仍然要收取手续费、过夜费、点差等,这样客户算下来没有去银行兑换划算,因此客户也不会选择线下兑换。当年8月,王涤通过傲林公司搭建的厦门速汇电子预约平台正式上线运营。线上货币兑换的的模式为当天可多次买卖,客户根据平台发布的K线图买涨买跌。K线图是公司引进的国际外汇数据,但客户的交易对K线图没有任何影响。电子盘有两个交易品种,10万外币单位和30万外币单位。客户进入平台的资金都进入了公司账户上。
公司市场部、IT部、分析培训部、风控部、开户部、客服部都是围绕线上炒汇业务运行。市场部负责开发代理商,IT部负责网络维护,分析培训部负责分析外汇行情和培训市场部员工,开户部门负责对进入平台的客户和代理商设立账户,客服部接受线上炒外汇和外汇现钞兑换的咨询和投诉。财务部负责发放代理商手续费分成以及代理商炒汇盈利。几年来线下外汇兑换业务盈利约35万元,速汇公司主要收入就是线上炒汇收取的高额手续费、过夜费以及点差。在开户协议里,公司称只收取手续费和过夜费,但没有提及标准更没有说收点差。公司自己发展过客户,但主要依靠代理商招揽,客损则全部返还给代理商。2015年3月,速汇货币公司被外管局约谈后就进行停业整顿,但是线上炒汇和发展代理商的业务一直持续进行。
19.证人朱某证明,2012年底,她在陈励坚的汇融基公司做财务经理。2013年7月,陈励坚又让她担任其速汇货币公司的财务总监,安排财务日常工作,审核财务人员林某的报表及制作资产损益表。程某入股后带来了会计,她就没有做财务总监,但是继续按陈励坚的要求对账户“郭某”的现金日记账做资产损益表并单独向陈提交。这个账户的资金情况只有林某、洪某和她知道。陈励坚在该账户上借出过客户资金私自使用,现金日记账本上记载为“某某银行(客户)”。速汇货币公司还有陈某1、王涤等人。公司招商部负责招揽会员,风控部负责管理外汇交易数据和维护平台运行,客服部负责受理客户投诉。速汇货币公司的收益包括手续费、加盟费和客户亏损。客户进入平台后存入的资金没有流入第三方平台而是直接进入公司账户和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林某”、“郭某”。风控部负责人有奖励,而其他部门负责人没有,林某称是王涤要求的。公司会对客户交易收取点差并计入客户的盈亏。2015年3月前,公司没有收取会员费,客户的亏损都是公司自己获得,只有少数代理商有返点。3月后开始收取会员费,因此就把全部客损含点差返给代理公司。
20.证人林某证明,2014年3月,她被陈励坚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所白银运营中心调到厦门速汇货币公司从事出纳工作。速汇货币公司总经理为陈励坚,副总经理陈某1负责行政、培训分析、财务部门,副总经理王涤负责招商部、风控部,主要负责客服和平台。培训分析总监为马某,财务总监为朱某,风控部总监为洪某,客服及运维总监为黄某,行政总监为叶某1。速汇货币公司主要从事网上炒外汇及线下汇兑,客户参与炒汇,公司收取手续费、过夜费、点差。公司在易极付、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四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了个人账户“林某”、“郭某”、“叶某2”、“郑某1”和“边某”,方便对资金进行支取。个人账户的绑定由洪某办理。公司的交易盘没有与国外对接,公司也没有利用这些资金去国外交易。会员单位在每周的前几天以及每月月初提交各自开发客户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盈亏、过夜费等数据,她利用后台数据核对并结算出每个支付平台产生的费用,还将客损、手续费、过夜费做分类汇总。数据核对后做出的返佣表先后提交洪某、朱某、曹某、王涤、陈励坚查看并签字确认。在确定返佣金额后,她根据每个支付平台所结算的客户亏损金额,通过后台管理程序,对公司在平台开设的、与该支付渠道相关联的交易账户直接进行资金数据调整,从而使账户显示对应的盈利金额。最后她对账户进行出金操作,资金就进入公司开立的与支付渠道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在给代理公司返佣后,她将剩余的钱打入郭某银行账户中。
公司下边有五家运营中心和二十多家会员公司,会员公司获得75%的手续费和过夜费,运营中心获得10%的手续费和25%的过夜费。公司将客损全部返给代理商,代理商自己对客户盈亏负责,如果客户赚了钱,公司将会在返佣时扣除。陈励坚需要钱时,他们就将客户的炒汇保证金转出来。洪某会根据平台交易情况告诉她最大能调动的金额。他们每月都会调动几次,然后在现金日记账里记载“某某银行收入(客户)”。公司的核心账目即兴业银行账户“郭某”记录了公司总收入,这个账目只有陈励坚、王涤、洪某、朱某和她知道。
21.证人马某证明,他于2014年9月经王涤面试进入速汇公司担任培训分析总监,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对运营部和客服部入职员工进行培训。他通过前任留存的资料了解到,速汇公司的业务就是做线上外汇买卖。公司也要求在培训新员工时明确告知,让他们在面对客户时不能讲买卖外汇,而说成货币预约兑换。交易平台的数据由风控部管理,负责人姓洪。公司对员工培训使用的资料中声称速汇平台是国家首家外汇电子交易平台,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具有合法资质,银行提供第三方监管。公司还为发展代理商制作了不对外公开的资料,其中包括盈利方式、利润空间。公司只告知客户收取相关费用而没有具体标准,这些费用的计算标准没有对客户公布。此外,他还撰写有关外汇行情的文章以公司的名义投放到网站上,以吸引更多人关注从而进入平台交易。他还将自己写的每日操作提醒放在公司网站上供客户查看以引导其交易。2014年年底,他与公司市场部张某1受副总王涤安排前往南京,给南京分公司及代理商做培训。培训的内容由王涤确定,包括公司介绍、平台操作、销售技巧等。他讲授了人民币外汇相关知识,速汇平台开户流程,让培训人员告诉客户资金都进入国际外汇市场进行交易,这样做是为了吸引客户入金。事实上,他们都知道速汇是内盘,公司靠收取手续费、点差及过夜费盈利。
22.证人夏某证明,她于2013年七八月经王涤面试进入厦门速汇公司杭州分公司做市场部总监,公司老板是陈励坚,副总经理为王涤和陈某1,洪某主管风控部。10月,王涤在开会时提出公司要开展网上货币兑换业务,此后公司的业务也围绕网上货币平台运营。王涤还称速汇平台引入了离岸人民币数据。市场部的业务是发展代理商,她将工作中代理公司提出的问题提交王涤。速汇平台的术语如“预约购入”和“预约售出”实为买入卖出,“撤销预约”实为平仓,这些术语是王涤告诉她的。公司通过内盘交易赚取手续费、过夜费、点差。公司先后有两种收取点差的方案供代理商选择,王涤或洪某有权设置点差。2015年后,各地运营中心都采用第二套点差方案。2015年春节后,公司向各部门宣布将此前五个业绩很好的代理公司升级为浙江、江苏、福建、山东、上海五个运营中心,运营中心发展代理商和招揽客户,其发展的会员单位仍然和速汇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加盟费。运营中心、会员单位与公司按约定分配手续费、过夜费、客损。公司市场部主要工作是为代理公司、会员公司协调解决问题,由王涤分管。代理公司有王涤找来的,与王涤直接商谈签合同。市场部曾经也发展过代理公司,和对方谈分成比例。如果觉得与市场部所谈返佣比例不够,代理公司可以直接找王涤谈。在运营中心成立后,市场部不再发展代理商,更改为运维部。她就代理公司提出的问题曾询问过王涤,王涤称公司在自营资金范围内可以承受对赌,超过了就把钱流入国际市场。后来她发现公司将客损全部返给会员单位,她觉得平台一直在和客户进行对赌。江苏运营中心为泽傲公司,王涤还安排马某去做过培训。
23.证人嵇某证明,他于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在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杭州分公司风控部上班。公司有陈励坚、朱某、林某、陈某1、王涤、洪某等人,王涤是风控部总监,洪某则实际管理风控部。海南大宗商品交易所杭州分公司也就是海南汇融基公司,与速汇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老板都为陈励坚,两公司运营模式也相同。2013年7月,王涤开始忙于速汇平台的事务。8月,洪某接任风控部总监,王涤去速汇公司担任了副总经理。9月,速汇平台正式运行,速汇的风控部也设在海南大宗交易所杭州分公司风控部的办公室里。速汇平台使用的软件由傲林公司开发,引入计算公式后以人民币结算。
24.证人张某2证明,2014年2月,他进入汇融基公司风控部上班,部门主管是洪某。风控部的员工一部分看管汇融基平台的白银数据,一部分看管速汇平台的外汇数据。他看管速汇平台的数据,通过后台知道王涤账号权限很大,这个平台系王涤在负责。在公安机关查封速汇公司的上午,他在风控部办公室接到让全部员工下班的通知。洪某不久又打来电话让他找地方把公司电脑放一下,并称速汇公司出了事。一周后,洪某让他把电脑中有关速汇的资料格式化,后来又让他把电脑硬盘扔掉。
25.证人黄某证明,2013年7月,她应聘进入速汇公司担任客服经理。她与市场部总监夏某、行政部负责人叶某1等一块接受洪某的入职培训,主要内容是有关平台的使用,包括账户注册、资金进出的操作等。2015年后,公司的市场部不再发展客户和代理商,并改为运维部。公司每周五下午开周例会,会议一般由王涤主持。在公安机关查处前的周例会上,王涤称速汇公司的业务要转到陈励坚的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去。
26.证人叶某1证明,她于2013年7月进入速汇公司负责人事和行政。陈励坚是公司老总,王涤是日常管理负责人并主持周例会。程某担任过十个月的法人,此后是陈某1。2015年初,公司开年会,陈励坚、王涤、她以及五大代理公司负责人共十余人参会。会议决定成立运营中心,各中心负责几个省市的代理商发展,确定返佣比例。速汇公司不再发展代理商及招揽客户。陈励坚让王涤去处理速汇公司与运营中心的合同事宜。
27.证人陈某2证明,他于2015年6月底进入速汇公司做网站维护。7月中旬,副总王涤安排他将公司网站上与客户开户和货币兑换有关的内容删掉。后来,王涤又同意进行跳转或隐藏处理。平时他会通过搜索关键词“速汇”及“内盘外汇”查找与速汇平台有关的发帖,随后报告给叶某1作删贴处理。
28.证人应某证明,2015年3月,他被亲戚陈励坚叫到速汇公司做后勤工作。5月,因速汇公司经营线上炒汇被外管局约谈,陈励坚就准备关掉公司。他经手将办公室外速汇公司的招牌改换为海南大宗商品货币交易运营中心。6月时,陈励坚又让他做了公司的副总经理。速汇公司还有两个副总经理,王涤和陈某1,王涤负责线上炒汇。陈励坚将线上炒汇转到了海南大宗商品中心后,让他负责处理客户索赔投诉,王涤决定赔付结果。
29.证人郭某证明,他在海南汇融基公司杭州分公司为老板陈励坚做驾驶员,厦门速汇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老板也是陈励坚。2015年上半年,陈励坚先后让他办理过中信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各一张。他将办好的中信银行卡交给了速汇公司财务林某,将建设银行卡交给了陈励坚。
30.证人叶某2证明,她于2014年3月到陈励坚的海南汇融基公司工作。2015年3月,她按陈励坚安排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随后交给了速汇公司的财务林某。汇融基公司和速汇公司的老板都是陈励坚。
31.证人安某证明,他成立的江苏泽傲资产管理公司为速汇公司做代理,招揽客户进入“速汇货币兑换电子预约平台”进行外汇指数买卖。速汇平台为T+0交易模式,双向交易,实际为网络炒汇。2013年下半年,他在海南大宗交易所做白银交易代理时就认识了白银运营中心的负责人陈励坚。2014年10月,他从陈励坚处得知其又成立了速汇货币公司做外汇交易。陈励坚介绍称,速汇平台有10万和30万两种货币单位的合约可以交易,手续费600元或1200元一手,点差为25点,其还称有正规手续。陈励坚安排副总王涤和他接洽,王涤称速汇平台有货币兑换牌照,交易规则与白银平台相同。此后王涤安排培训师为他详细介绍了速汇公司情况以及速汇平台交易模式,双方返佣比例。他参与过国际炒汇,速汇平台以人民币结算,收取交易手续费,设置30万货币单位合约,这些都与国际炒汇不符。他和王涤亲自商谈确定了返佣比例,向速汇公司支付了20万元成为代理商。速汇公司安排马某于2014年年底为泽傲公司做过培训。2015年3月,泽傲公司升级为会员单位,具有自主发展代理商的权限以及获取代理商的提成。速汇平台设定了高额的交易手续费,另外还收取点差和过夜费,这些费用按比例返给代理商。陈励坚曾说过,平台上使用预约等词实际上指买入、卖出,这样做是为了规避国家不许炒外汇的规定。泽傲公司内部制定了指导客户操作的提成标准,客户被指导操作一手,公司的相应人员都会有提成。泽傲公司风控部有两项工作,一是进行视频直播讲解外汇知识,发展潜在客户;二是分析每天的行情走势,提供给业务员和下级代理商指导客户操作。市场部业务员在经过培训后引导、怂恿客户在速汇平台上反复买卖产生高额的手续费。2015年3月之前,泽傲公司从速汇公司处获得120%的手续费返佣,不分配客损、点差、过夜费。3月后,速汇公司除收取15%的手续费外,其他的费用都返给泽傲公司以及代理商。他在经营中遇到什么问题先找王涤,王涤解决不了再找陈励坚。2015年5月,在速汇公司组织的一次会议上,他表示这种模式涉嫌诈骗,陈励坚和王涤进行解释称速汇平台试图转向正当、合法。
32.证人吴某1证明,客户盈利会造成速汇公司亏损,速汇公司则会相应扣减泽傲公司保证金。速汇公司将客损、点差都返给了会员单位,只收手续费,因此速汇公司鼓励会员单位让客户频繁交易。速汇公司风控部会监控客户的交易并将客户出现盈利的信息通知泽傲公司。泽傲公司则让代理商与客户沟通,最终让客户不再进行交易。
33.证人柏某证明,他在泽傲公司负责风控部,拥有后台权限可查看公司所招揽客户的交易信息。速汇平台里的30万货币单位是速汇公司自己设置,真正的外汇市场没有。6月前,泽傲公司就客损这块挣钱不多。6月后,安某就提出速汇开始全部返客损,要求风控部发布相反的行情。
34.证人宋某证明,他们通过在股票qq群里寻找一些有投资意向和实力的客户,为其介绍买卖外汇。客户进入速汇平台后,泽傲公司就安排分析师或经理利用行情指导客户买卖,通过指导客户频繁交易来获取高额的手续费。速汇公司每天都会给泽傲公司分析部发送预测的货币行情,他们的分析师以此做参考进行分析,然后发给经理用于指导客户。他们没有明确告知客户手续费是多少。速汇平台提供手续费和客损返佣,他们的目的是让客户多次买卖产生手续费。证人许俊、陈形果、申娅玲还证明,泽傲公司会培训业务员通过虚设QQ个人资料、发布模拟盘的盈利数据及行情等吸引客户进入平台。泽傲公司业务员和指导老师按照风控部的要求引导客户操作,并且通过更换高级老师的方式留住客户,让其继续在速汇平台中交易。业务员会假扮为分析行情很厉害的老师,让客户跟着“老师”交易。他们主要引导客户多次交易获取手续费,当客户盈利后,他们也会引导其尽快平仓。他们还通过设置低止盈点和止损点来促使客户频繁交易。客户对交易手续费的问询,只有在无法回避时才告知。
35.证人柯某证明,他的富金号公司于2015年3月经泽傲公司发展成为速汇外汇平台代理商。公司在QQ群里物色一些中年股民后将其拉入网络财经教室。公司安排“老师”为这些股民授课,在此期间向其推荐炒外汇,从而招揽客户进入速汇平台。客户初期交易可能会小赚,公司的业务员及“老师”接下来就会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并频繁买卖以获取客户的手续费和头寸。速汇公司每周一与他们结算,对方要求返佣在个人账户之间进行,他们获得75%的手续费以及100%的客损。
36.证人吴某2证明,柯某要求他们让客户频繁交易做手续费。先让指导老师带着买卖让客户小赚几笔以获取信任,此后指导客户多次买卖。富金号公司业务员为避免客户赚钱,为其设置较低的止盈点和止损点,让客户在获利的情况下也不会赚很多,业务员还会以行情波动为由让客户平仓以防止客户自主交易。如果客户赚钱,速汇公司会从他们得到的返佣中扣除,因此他们会想办法让客户亏损或少赚钱,多交易以产生大量的手续费。
37.证人祁某证明,富金号公司利用平台模拟账户的盈利图吸引客户,通过设置不同级别的老师吸引客户入金。公司在培训业务员时告知尽量向客户含糊回答手续费率,隐瞒过夜费,还让老师在分析行情后指导客户反向操作。客户因为亏损对指导老师不信任后,他们还会提出换老师,从而让客户继续留下交易。证人戴某、方某、强某还证明,富金号公司柯某和吴某2称公司的盈利来自于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以及亏损的钱。业务员在指导客户时会控制客户盈亏,当客户盈利时会找借口让其平仓,防止赚太多;出现亏损时也会提醒卖掉止损,防止亏损太多而退出平台。他们通过指导客户频繁买卖,获得手续费和点差,还指导客户反向建仓造成亏损。
38.上诉人王涤的供述证明,他与陈励坚曾在海南大宗商品交易所白银运营中心共事过,陈是总经理,他是风控总监,洪某为风控部人员,陈某1为驾驶员,林某为财务。2013年7月,陈励坚经人介绍得知厦门速汇公司具有境内货币兑换业务的牌照,于是陈励坚找到他和白银中心副总经理许某一块讨论了速汇公司的购买价值。陈励坚随后购买了速汇公司,他担任副总经理负责招人和市场推广,陈某1也出任副总经理负责线下货币兑换,洪某担任风控总监负责系统搭建和改造,朱某负责财务。陈励坚召集他和许某、洪某以及白银公司的分析师徐某、吴某3讨论产品设计。陈励坚提出搭建一个炒汇平台,比照白银盘的交易规则以赚取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费用,其还提出更换平台术语,使用“预约购入”、“预约售出”、“撤销预约”、“线下提取/支付”等代替“买入”、“卖出”、“平仓”、“交割”等术语以规避责任。他与徐某、吴某3及市场总监夏某等人一起商量制定了其他平台术语。大家又商定了第一套点差方案、手续费和过夜费金额,以及拟定相关协议书和宣传资料。
因为此前做白银交易时就使用了傲林公司的软件,这次陈励坚安排他再与傲林公司联系,将白银、贵金属交易软件上的名词进行改换。他联系了傲林公司总经理梁某,然后由洪某与对方具体沟通修改软件的相关事宜。他曾引荐能将资金接入国际市场的钱某与陈励坚见面,梁某也在场,大家一块商谈平台数据来源、费用和接入国际市场的问题。接受钱某提供的服务,对方会对每一笔交易都收取手续费,陈励坚就没有同意。最后速汇平台接入了由傲林公司提供的外盘数据,平台的客户没有进入国际市场交易,资金也没有进入国际市场,因此客户的交易对平台内的行情数据不产生影响。公司于2013年8月签约易极付支付平台;同年11月签下兴业银行;2015年年初签下招商银行;同年五六月签下光大银行。客户可以通过不同的资金渠道打钱到平台上,但是只有从光大银行进入的资金为第三方监管,公司需要每天与光大银行结算,其他渠道进入的钱就直接进入了公司的账户。
速汇平台建好后,陈励坚又召集他与许某、洪某、朱某制定了返佣方案。2013年8月平台开始运营,不久程某和蒋某入股,程某担任公司法人。陈励坚召集大家开会并决定让他负责市场部、客服部、培训分析部、结算部等,程某分管法务部和财务工作,陈某1负责线下货币兑换和联系外管局,陈励坚则负责风控部。财务人员是陈励坚调来的林某和朱某,因此财务工作实际上是陈励坚把控。他先后招聘了崔某、叶某1、黄某等部门主管。11月,他出面谈下了代理商郑某2。2014年2月,他与陈励坚、夏某、洪某、吴某3、徐某等人一起商定了固定点差25个点的第二套点差方案以及新的返佣标准。由于点差直接计入交易盈亏,因而客户群总体来看亏损比例更大。8月,马某接替离职的徐某。9月,陈励坚找来安某做代理商。2015年3月,公司又制定了新的返佣方案。陈励坚承诺在2014年年初把全国货币兑换牌照拿下来,他认为在拿到全国牌照后再大力宣传,这样更有利于他们向客户宣传平台炒汇。刚开始,陈励坚开会决定给代理商手续费返佣80%,如果代理商认为太少可以找他洽谈,他有权提高至100%。由陈励坚决定,他们给过一个代理商郑日新100%的手续费和60%的点差返佣。其他代理商最高可获得120%手续费返佣,余下的点差、客损、过夜费由公司获得。2015年3月,公司将代理商划分为运营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公司三个层级,对应设定不同的返佣标准。运营中心获得其名下所有客户交易10%手续费、25%过夜费;会员单位获得其名下所有客户交易75%手续费、100%客损和点差、75%过夜费;代理商自行和会员单位谈分配。他们在和代理商谈合作时,明确告知了速汇平台实际为内盘交易,靠点差和手续费盈利。代理商都有固定的班底和成熟的运作模式,还有在其他交易平台上发展的客户资源,因此他们需要和代理商合作,代理商明白盈利空间后也会积极参与。为了让客户有兴趣进入平台,他们提供模拟盘交易,该交易没有点差和手续费。他们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没有明确,也没有提到收取点差。洪某负责的风控部每天向总经理提交客户盈亏的数据报表,如果出现利用数据延迟获利的客户,总经理会通知代理商停止其交易。风控部还进行数据跟踪,如果平台接入的数据与外盘数据不同步,将联系傲林公司处理。风控部还可以手动发布行情数据,可以冻结客户交易,目的都是为了让客户无法盈利或小额盈利以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他与洪某、夏某三人除基本工资外还按交易手数提成。
关于上诉人王涤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案中,王涤等人所依托的速汇货币公司并无外部外汇交易对手,其运营的速汇外汇平台也没有与外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数据、资金支付结算连接;速汇外汇平台内部并无交易价格产生条件,速汇货币公司实际上成为承接客户报价的主体。速汇货币公司以做市商模式进行对手交易,却不投入自有资金也不承担交易费用,其盈利完全来自客户群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支出,客户的盈利则会直接导致速汇货币公司的亏损,因此速汇外汇平台实际上是没有投资交易价值,具有封闭对赌性质的电子盘。在速汇外汇平台及其发展的会员单位、代理商与平台客户群利益严重对立的情况下,王涤等人利用所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以国家批准、现钞交易、人民币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隐瞒平台实为对赌性内盘交易的真实情况,引诱普通投资人进入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为非法获取对赌利益,王涤等人设置了与客户实际动用资金相较占比较高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交易费用并对费用的收取进行了隐瞒,增加了客户交易成本和持仓成本,增大了交易中的强制平仓风险;将点差计入交易盈亏,从而减少客户交易盈利或扩大其交易亏损。与速汇货币公司约定分配客户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的会员单位、代理商则引诱客户频繁交易从而产生高额的交易费用以及增加交易亏损概率。综上,王涤等人的行为系诈骗行为。
关于上诉人王涤提出其受陈励坚安排工作,不知道速汇外汇平台真实情况的辩解理由。经查,王涤参与陈励坚所提出利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搭建网上外汇交易平台的共谋,并共同提出更换交易软件术语的主意以逃避监管,该事实有证人陈某1、江某、夏某等证言以及上诉人王涤的供述证明。故王涤的前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王涤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金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涤等人控制的速汇外汇平台与客户之间具有对赌性质,王涤等人非法获利来源于客户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支出,因此本案应以速汇平台客户群交易亏损、手续费、过夜费的总和计算犯罪金额。经查,对速汇平台全部交易所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标准和方法客观科学,该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故王涤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涤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客户资金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进行虚假外汇保证金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对被害人隐瞒交易成本,诱导其频繁交易导致被害人支付高额交易成本和遭受交易亏损。王涤等人利用对赌性交易非法获利3.46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王涤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定性不当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王涤检举同监舍人员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但是鉴于王涤所犯诈骗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其检举的犯罪事实较轻,王涤的一般立功表现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王涤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人王涤应对其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所致的被害人损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正确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杰
审判员 徐文转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