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刑事-山东淄博]周元元、郑珍智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305刑初621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元元,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志文,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珍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淳安县,汉族,大学文化,民盟党员,温州天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服务中心(普通合伙)负责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勤伟、高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添元,曾用名韦洋,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淄博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淄博市淄川区。2011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韦福田、陈连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衍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淄博耀佳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成涛,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中专文化,淄博耀佳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彦波,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大专文化,淄博耀佳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韦添元、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1日、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霞、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元元及其辩护人熊志文,被告人郑珍智及其辩护人王勤伟、高强,被告人韦添元及其辩护人韦福田、陈连杰,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9日,温州天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周元元共同投资成立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乐易金融”),法定代表人周元元,实际负责人为周元元和郑珍智,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2014年12月1日,乐易金融正式对外推出“乐易金融”期货经营项目,下设淄博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淄博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若干家公司为代理商,实行分级代理制度。其经营模式是采用融航系统软件,通过正规期货公司提供的端口接入期货实盘,由配资人在期货公司注册账户作为母账户,母账户下设多个子账户,代理商通过线上和线下宣传的方式发展客户进行期货投资,投资人(即代理商发展的客户)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取该系统中的子账户账号和密码,通过缴纳保证金,下达入金指令,再由母账户(即配资人)向该子账户中配入相应资金,完成配资后的账户由投资人实际操盘,在期货市场中以母账户的名义进行买涨买跌交易。交易采取日内结算方式,当客户持仓超过规定时间,或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时,就会被强制平仓。

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通过收取交易手续费、软件使用费的方式谋利。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共收取入金341276389.5元(约3.4亿元),收取乐易软件使用费7958421.09元。

2、乐易金融通过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再发展客户进行期货交易。2015年4月,淄博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向乐易金融缴纳10万元的加盟费后,成为乐易金融的A级加盟商,该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为被告人韦添元。2015年5月13日,经被告人韦添元介绍,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共同出资成立淄博耀佳投资有限公司,在向“乐易金融”交纳3万元加盟费成为乐易公司的B级加盟商。后淄博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韦添元、淄博耀佳投资有限公司刘衍涛等人分别在淄川区吉祥广场A1-13号、淄博市临淄区金三角门头房设立“乐易金融投资者体验中心”。被告人韦添元、刘衍涛等人通过印发宣传彩页、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乐易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并先后发展多名群众参加乐易公司提供给的配资后的“乐易金融”期货交易。乐易公司从群众每手期货交易中获取手续费,该手续费乐易公司在收取后向加盟商返还佣金;A级加盟商也从B级加盟商发展群众期货交易中获取佣金、提成。其中,自2015年4月份至2016年1月份乐易金融向被告人韦添元返还佣金300144.6元(约30万元);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乐易金融向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等人返还佣金317634.66元(约31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韦添元、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开办期货经营场所,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彦波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仅辩解称对非法所得的数额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7958421.09元是收取的软件使用费,没有扣除支出的成本。

被告人韦添元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仅辩解称对违法所得的数额有异议,在经营过程中其支出了部分费用,自己的利润没有多少。

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均辩解称在经营过程中支出了部分费用。

被告人周元元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周元元、郑珍智收取的软件使用费7958421.09元,不是违法所得,获利数额扣除合理支出5820138.06元后应为2138283.06元。2、被告人周元元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请法庭从轻处罚。3、被告人周元元系自首、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珍智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周元元、郑珍智收取的软件使用费7958421.09元,不是违法所得,获利数额扣除合理支出5820138.06元后应为2138283.06元。2、被告人郑珍智系从犯,请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郑珍智社会危害较小,请法庭从轻处罚。4、被告人郑珍智系自首,初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添元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韦添元的获利数额小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2、被告人韦添元系从犯,请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韦添元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9日,温州天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天易”)与被告人周元元共同投资成立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乐易金融”),法定代表人周元元,实际负责人为周元元和郑珍智,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2014年12月1日,乐易金融正式对外推出“乐易金融”期货经营项目,下设淄博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聚商”)、淄博耀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耀佳”)等若干家公司为代理商,实行分级代理制度。其经营模式是采用融航系统软件,通过正规期货公司提供的端口接入期货实盘,由配资人在期货公司注册账户作为母账户,母账户下设多个子账户,代理商通过线上和线下宣传的方式发展客户进行期货投资,投资人(即代理商发展的客户)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取该系统中的子账户账号和密码,通过缴纳保证金,下达入金指令,再由母账户(即配资人账户)向该子账户中配入相应资金,完成配资后的账户由投资人实际操盘,在期货市场中以母账户的名义进行买涨买跌交易。交易采取日内结算方式,当客户持仓超过规定时间,或缴纳的保证金不足时,就会被强制平仓。

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通过收取交易手续费、软件使用费的方式谋利。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共收取入金341276389.5元(约3.4亿元),收取乐易软件使用费7958421.09元。

2、乐易金融通过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再发展客户进行期货交易。2015年4月,淄博聚商在向乐易金融缴纳10万元的加盟费后,成为乐易金融的A级加盟商,该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为被告人韦添元。2015年5月13日,经被告人韦添元介绍,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共同出资成立淄博耀佳,在向乐易金融交纳3万元加盟费后成为乐易金融的B级加盟商。后淄博聚商的韦添元、淄博耀佳的刘衍涛等人分别在淄博市淄川区吉祥广场A1-13号、淄博市临淄区金三角门头房设立“乐易金融投资者体验中心”。被告人韦添元、刘衍涛等人通过印发宣传彩页、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乐易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并先后发展多名群众参加乐易金融提供给的配资后的“乐易金融”期货交易。乐易金融从群众的每手期货交易中获取手续费,该手续费乐易金融在收取后向加盟商返还佣金;A级加盟商也从B级加盟商所发展群众的期货交易中获取佣金、提成。其中,自2015年4月份至2016年1月份乐易金融向被告人韦添元返还佣金300144.6元(约30万元);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乐易金融向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等人返还佣金317634.66元(约31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均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韦添元系被抓获归案。

再查明,被告人周元元和郑珍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支出穿仓补亏、软件使用费等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共计4187747.89元,违法所得为3770673.2元;被告人韦添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支出广告费、房租等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共计59300元,违法所得为240844.60元;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支出返点、工资等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共计75300元,违法所得为242314.66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2015年9月14日群众报警称刘衍涛在临淄区金三角设立“乐易金融投资者体验中心”,并发展群众参与乐易金融提供的期货交易以及本案案发后的侦破情况。还证实,被告人周元元、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均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韦添元系被抓获归案。

2、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韦添元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衍涛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魏成涛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彦波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周元元人民币1000万元。

4、代理商协议、代理商标志牌的照片复印件、乐易金融的资料、乐易金融临淄客户统计表、客户登记表、宣传材料证实,淄博耀佳与乐易金融签订代理合同,成为乐易金融的B级代理商的情况,还证实了乐易金融的交易品种数据以及临淄客户的基本情况。

5、办案说明、截图、2015年10月12日、2016年1月18日根据李某1提供的期货平台账号和密码登陆交易数据平台(乐易金融1号平台H××:/139.196.31.103:1005、2号平台H××:/139.196.31.223:20005、3号平台H××:/139.196.32.176:30005)下载的数据证实,临淄店在三个平台交易的详细情况,所打印的交易明细经刘衍涛、李某1核对,与数据资料一致,原数据资料保存于乐易金融数据平台中。

6、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转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打非局函【2016】23号《关于对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非法经营案涉案单位相关经营资质出具意见的复函》证实,温州天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中心、乐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乐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天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淄博耀佳投资有限公司、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7家公司或者机构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7、办案说明、银行交易凭证证实了公安机关对周元元、郑珍智等涉案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和解除冻结的情况。

8、乐易金融业绩核算表、代理商返款明细、代理商佣金结算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凭证证实,淄博市A级代理商淄博聚商、韦添元和B级代理商淄博耀佳从乐易金融取得佣金的情况,其中韦添元共计返款300144.60元,淄博耀佳共计返款317634.66元。

9、温州天易、乐易金融、乐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易科技”)、浙江乐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乐易”)的交易明细证实了各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往来情况。

10、办案说明以及韩某、章某、王某a、徐某b、刘某c、管某d、吴某、倪某e、林某、叶某、陈某f、朱某1、宋某g、林某h、管某i、徐某、胡某、徐某j、南某、涂某k、赵某l、郑某m、李某n、蔡某o、夏某p、郑珍智、周元元、项某等人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了上述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11、办案说明以及乐易金融获得资金、进款的记录、易宝支付、宝付支付提供的资料证实,乐易金融、浙江乐易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宝付支付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合作协议,以及通过易宝支付、宝付支付进款和结算等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

12、办案说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反馈、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出入金记录等资料证实,温州天易、韩某、周元元、吴某、管某d、刘某c、徐某b、章某、倪某e、王某a、陈某f、徐某j、管某i、涂某k、南某、朱某1、赵某l、郑某m、李某n、蔡某o、夏某p、徐某等人在中大期货、鲁证期货开设有期货交易账户,还证实了上述账户的开户、销户的情况、交易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

13、办案说明、融航软件试用协议书、融航管理平台使用说明书、融航风控终端、客户说明书、乐易金融风控数据资料证实,浙江乐易和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软件试用协议书并将融航软件安装使用,以及使用融航软件所产生的交易数据和账户数据的情况。还证实了乐易金融通过融航风控系统,对客户资金进行配资和账户管理,同时客户也通过该系统分挂在期货交易所实际注册人名下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

14、办案说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证实,乐易金融使用的网站账号为291××××@qq.com、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的使用情况以及阿里云服务器所对应的阿里云账户的注册资料、登录情况、操作日志、所开业务、绑定或者使用的银行卡资料等情况。还证实了乐易金融的客户人员名单、期货交易数据等情况。

15、办案说明、乐易网站截图证实,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登录乐易金融主页(网址为www.yi9999.com),对网站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证实了乐易金融网站所显示的公司信息、登录方式、交易规则、操作流程、服务协议、合作协议、网页宣传等情况。

16、2015年1月份至2016年1月份数据统计情况、乐易金融成本费用明细统计表、乐易金融通过易宝支付、宝付支付充值情况、资金持有人利息明细表、主账号信息、入金以及出金记录情况、借款协议样本、代理商情况、亏损、佣金等数据,证实了乐易金融在经营过程中各项费用的开支和提取保证金的情况,以及主账户入金为310342744元,出金为183693495.62元,共获得“软件使用费”7958421.09元。还证实了代理商名单中第154号刘衍涛为B级代理商,第157号韦添元为A级代理商。

17、办案说明、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技术监督局提供的资料证实,温州天易、乐易科技、浙江乐易、乐易金融、温州天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投资情况、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和有效期限等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温州天易的经营范围中包括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和金融业务);乐易科技的经营范围包括软件技术开发及其咨询服务,金融软硬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实业及股权项目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浙江乐易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兼并收购策划、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理财咨询(以上项目均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等。乐易金融的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投资管理服务等。温州天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绿化工程等。浙江乐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18、企业信息证实了淄博,其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服务(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网络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报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办案说明以及淄博市自然人投资情况、公司章程等企业基本情况,其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债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等。

20、软件使用服务协议、账户操盘合作协议、乐易金融与代理商的合同样本、客户服务流程等资料证实,乐易金融所签订合同的各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以及A、B级代理商均按照总公司指示的金融信息进行品牌代理推广。还证实了客户的服务流程的情况。

21、浙江乐易的证明证实,其公司是为了乐易金融业务转型而成立的,在成立后并无实际业务经营发生,所有的财务进出以及全部业务往来均为乐易金融的后期业务延续。

22、乐易金融的宣传材料截图等资料证实,乐易金融为了宣传业务利用网络和报纸等方式进行了宣传的情节。其中涉及的宣传单位有温州晚报、新华报业网、浙江在线、浙江电商网等单位。

23、穿仓、补仓客户资料、客户名单、银行交易明细、补亏成本明细、客户穿仓情况说明以及处理意见证实,乐易金融因为技术和设备原因导致客户穿仓造成损失,并由乐易金融公司补充实盘资金的情况,其中自乐易金融使用的账户补亏××笔打到客户账户,金额为515949元。

24、乐易金融的证明、劳动合同、职工名单、工资与奖金表、银行交易明细等资料证实,周元元、吴某等人曾于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份在乐易金融担任相关岗位工作以及发放工资奖金的情况,还证实了乐易金融在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共支付工人工资1286055.09元。

25、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发票证实,乐易金融在经营过程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增值税税款2966.41元;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款共计48065.86元,共计51032.27元。

26、乐易金融的保险材料、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证实,乐易金融个人社保编码为515761,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1月31日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208570.07元。

27、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发票、银行交易回单、乐易金融的说明、收条、合作协议等证据证实,乐易金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支出费用的情况。其中浙江乐易支付给上海融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服务费等360000元;乐易金融使用的账户支付软件相关服务费共计708648.66元,印刷、物料、快递费共计114745元,广告宣传费用共计835650元,办公用品合计共54777元,物业等相关费用共计52320.80元。以上共计2126141.46元。

28、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收条证实,袁某与韦添元签订租赁合同,韦添元租赁淄川区吉祥广场商业街A2-13号房屋,租金4.5万元/年,袁某于2015年3月6日收到租金4.5万元的现金。

29、照片、收条以及证明证实,李某2给淄博聚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的广告牌,李某2于2015年5月25日收取制作费14300元现金。

30、刘衍涛提供的单据证实,单某收取返点费用37260元,王某收取返点费用13180元,朱某2收取返点费用5200元,李某1收取返点费用1480元、领取工资18200元。

3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韦添元、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的出生时间,案发时均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淄博耀佳的员工,具体负责公司的会计账目,接待客户,讲解乐易金融网页的基本情况,办理会员业务,在互联网上教客户如何使用乐易金融操盘软件以及进入虚拟盘体验交易流程等工作。淄博耀佳是2015年5月13日成立,法人代表刘衍涛,股东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公司登记地址为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85-23号,门口的牌子上写着“乐易金融交易者投资体验中心”,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债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等。在公司工作期间刘衍涛给其发放工资18200元,其也做过股指期货交易,除了正常的交易外,刘衍涛还按照点数额外返还其1480元的费用。

乐易金融的负责人是周元元,该公司称与中大期货合作提供期货交易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易宝支付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如愿意通过乐易金融提供的乐易金融平台参与期货交易,需登录乐易金融主页(www.yi9999.com)进行注册,注册并使用易宝支付平台向乐易金融主页对应的客户在平台上的资金账户内充值后,从公司主页上下载期货交易系统软件后,点击进入选择需要购买的期货产品进行交易。乐易金融发展体验中心加盟,乐易金融发展的体验中心市一级是A级代理,区县一级是B级代理,然后通过体验中心来发展普通群众参与期货产品交易,普通群众都是通过乐易金融提供的交易平台来进行期货产品交易。乐易金融要求当日买入的合约必须当日进行清算,当客户账户里的本金不足1000元时,乐易金融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会强制性自动平仓,客户要操作的话需要继续通过易宝支付平台投入资金,每进行一次交易都要向乐易金融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其不清楚乐易金融是否有期货经营资质,乐易金融只是宣传该公司和中大期货是合作关系,所有交易均接入中大期货。

其公司现在的主要经营业务是作为乐易金融的B级特约代理商,主要帮乐易金融做宣传推广、招揽客户、赚取提成佣金。淄博耀佳的ID是0533B3。淄博耀佳成为乐易金融的B级代理后,乐易金融给其公司提供后台查询平台,账号和密码是乐易金融提供的,其公司的账号是××B3,密码是70809jjmm。乐易金融提供了三个平台,网址分别是:乐易金融1号平台H××:/139.196.31.103:1005;2号平台H××:/139.196.31.223:20005;3号平台H××:/139.196.32.176:30005,从三个平台查询的交易汇总显示了交易日期、交易账户、期货品种、交易手数、交易盈亏、手续费等情况。刘衍涛所加盟的是B级区县代理,淄博市有一家A级代理在淄川区某材料城内,刘衍涛是淄川该家A级代理发展的客户,但是该A级代理商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公司在开业后刘衍涛还安排其到马路和街边店面散发乐易金融宣传页,另外就是口口相传进行介绍,发展客户在乐易金融平台操作,其公司发展的客户发生的交易,乐易金融平台收取手续费,再按照比例给其公司提成。淄博耀佳没有期货经营资质。乐易金融没有要求其公司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查,只要提供保证金就可以参与乐易金融提供的期货交易。2015年5月淄博耀佳投资设立的投资体验中心开业以来发展了刘衍涛、景某q、单某、赵某、朱某2等十五六位客户,其公司在期货交易中赚取的提成大约30万元左右。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到位于临淄区金三角东高生活区北门的“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中心”学习股指期货交易,其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手机号注册了一个账号,登录乐易金融的网站,其通过易宝支付往账户里充值后进入实盘,汇款账号是40×××67,户名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收款商家为乐易金融,分别点击“涨”、“平”、“跌”进行操作,买卖股指期货。如果余额不足就不能操作了,不想再操作的话,可以点击提现,就会从账户上把余额返还给其,其中有周元元的两个账号给其返还过余额。

2015年7月份,其咨询刘衍涛以及温州天易的工作人员,均称这种股指期货交易是合法正规的,属于中大期货,乐易金融的网站上显示的股指期货也属于中大期货。后来其到杭州中大期货营业部咨询,中大期货工作人员称与乐易金融网站没有关系,如果要炒中大期货的股指期货,必须携带身份证在中大期货实名开户,并需要缴纳验资费50万元,参加中大期货的课程和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其他途径参与中大期货的股指期货操作都是不被认可的。

3、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其在位于临淄区金三角东高生活区北门的“乐易金融投资者体验中心”炒期货,是店里的工作人员用其手机注册的账户,并介绍操作流程的。2015年6月下旬,其开始往乐易金融的系统账户里充值,开始实际操作,具体的转款数额以及赚、赔其记不清楚了,每交易一手,乐易金融都会收取手续费,并直接从交易账户上扣除。除了正常的交易外,刘衍涛还按照点数额外返还给其37260元的费用。

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温州天易的股东。2014年3月份,其和周元元、郑珍智、章某、倪某e五人合伙投资设立了温州天易,以温州天易为母公司,其五人每成立一个项目都收购或者新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或者独立子公司。温州天易的投资项目是其五人共同商议决定,成立的子公司包括乐易金融、乐易科技等。其名下账号为62×××73的农行银行卡,虽然是以其名义办理的,但是一直是乐易金融在使用,里面的钱不是其本人的,全是乐易金融的资金往来,其本人没有使用过。

乐易金融的具体业务是周元元全权负责,开设之初打算进行财富管理之类的业务,后来周元元发展成了与期货相关的业务。其不参与乐易金融的管理经营,所以乐易金融如何进行期货业务其不清楚,其和其妻子按照周元元的安排开设过中大期货和鲁证期货的账户,并按照周元元的安排投入过资金,但均没有操作过名下的期货账户,都是乐易金融在使用,资金也是周元元负责分配使用。这部分资金乐易金融按月支付利息。

乐易金融的运营模式是公司发展的客户将自己的钱作为保证金打入第三方平台,乐易金融提供给客户期货交易的账户,账户里有资金,客户用乐易金融提供的账户进行交易,如果亏损到规定的数额就会清仓,亏损数额由保证金承担。其没有收到乐易金融的分红,其他的人是否分红其不清楚,其也没有帮乐易金融联系过其他的配资人,其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过周元元的关于乐易金融的信息,没有做过其他的宣传。乐易金融是如何发展代理商和客户、具体的运作情况、有无期货经营资质、盈亏情况等其均不清楚。

5、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周元元以个人的名义借其的钱炒期货,并答应将钱放在其自己的期货账户名下,定期给其利息,保证不会亏损,其就答应了。2015年7月份后,其先后到中大期货和鲁证期货开了户,开完户后其将开户的账号密码告诉了周元元,并陆续往账户投入资金,其只是通过手机短信查看账户里的资金情况,没有进行期货交易的操作,其不知道周元元是如何用其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但是周元元只能进行期货交易不能提现。周元元没有给其提过期货配资的事情,其提供期货账户密码只是为了收取周元元支付的利息,其期货账户的资金情况每天都有短信提醒,如果账户上的钱少了,其就联系周元元,周元元就会在一两天内将少的这部分钱打到其对应的账户上,其再补充到期货账户上,其的期货账户是自己保管的,资金是根据周元元的要求投入,补充的钱是谁的其不清楚,其和乐易金融没有业务联系。

6、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温州天易的股东。2014年3月份,其和周元元、郑珍智、韩某、倪某e五人合伙投资设立了温州天易,以温州天易为母公司,其五人每成立一个项目都收购或者新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或者独立子公司。温州天易的投资项目是其五人共同商议决定,成立的子公司包括乐易金融,乐易科技等。温州天易与乐易金融是关联公司。乐易金融的具体业务是周元元全权负责,开设之初打算进行财富管理之类的业务,后来周元元发展成了与期货相关的业务。其不参与乐易金融的管理经营,所以乐易金融如何进行期货业务其不清楚,其按照周元元的安排先后开设过中大期货和鲁证期货的账户,把账户的名称和密码告诉了周元元,并按照周元元的安排投入过资金,每月乐易金融支付利息,这两个账户均提供给乐易金融了,其没有操作过,均是按照周元元的安排做的,周元元怎么操作其不清楚。

乐易金融的运营模式是公司发展的客户将自己的钱作为保证金打入第三方平台,乐易金融提供给客户期货交易的账户,账户里按照协议比例配置资金,客户用乐易金融提供的账户进行交易,如果亏损到规定的数额就会清仓,亏损数额由保证金承担。其没有收到乐易金融的分红,其他的人也没有分红,其也没有帮乐易金融联系过其他的配资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过资,其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过周元元的关于乐易金融的信息,没有做过其他的宣传。乐易金融没有期货经营资质,乐易金融的客户是如何通过乐易金融进行期货交易、如何发展代理商和客户、具体的运作情况、盈亏情况其均不清楚。其现在账户里的资金其没有自己进行管理过。

8、证人南某的证言证实,周元元以个人的名义借其的钱炒期货,并答应将钱放在其自己的期货账户名下,定期给其利息,保证不会亏损,其就答应了。2015年3月份,其按照周元元的安排先后到中大期货、鲁证期货开了户,并将开户的账号、密码告诉了周元元并和周元元签订了借款协议,按照周元元的安排投入资金。其只能查看账户里的资金情况,不能进行期货交易的操作,其不知道周元元是如何用其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但是周元元只能进行期货交易不能提现。周元元没有给其提过期货配资的事情,其提供期货账户、密码只是为了收取周元元支付的利息。其查看期货账户的资金情况,如果账户上的钱亏损到约定的数额,其就联系周元元,周元元就会将少的这部分钱打到其对应的期货账户上,补充的钱是谁的其不清楚,其的期货账户是自己保管的,周元元一开始补充的比较及时,后期一周左右的时间也会补充。融航风控软件协议是在中大期货开会时签订的,其不清楚CTP快期的意思。

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周元元以个人的名义借其的钱炒期货,并答应将钱放在其自己的期货账户名下,定期给其利息,保证不会亏损,其就答应了。2014年下半年,其将自己还有蔡某o、李某n、夏某p、赵某l、郑某m等人开通的中大期货的账户、密码告诉了周元元,并和郑珍智签订了借款协议,按照周元元的安排共同出资,每个人每个时间段投入的资金是不一样的,周元元按照出资的钱数给其支付利息。其六人只能查看账户里的资金情况,不能进行期货交易的操作,其不知道周元元是如何用其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但是周元元只能进行期货交易不能提现。周元元没有给其提过期货配资的事情,其提供期货账户、密码只是为了收取周元元支付的利息。其查看期货账户的资金情况,如果账户上的钱亏损到约定的数额,其就联系周元元,周元元就会补一部分钱到其对应期货账户上,补充的钱都是周元元转入的。融航风控软件协议是在中大期货开户时签订的,周元元告诉其CTP快期开通后交易就会快一点,好像是一个交易端口,具体的其不清楚。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5、6月份到乐易金融工作。乐易金融是做期货交易业务的,公司发展加盟商以后,加盟商再发展客户通过公司提供的网页、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公司收取客户的服务费盈利,其在公司负责与乐易金融的加盟商沟通,答疑解惑之类。乐易金融的法人周元元,负责公司的具体管理。周元元告诉其开设账户后把钱放到自己的账户下,公司使用其账户和资金,按月支付利息,其就同意了。其按照周元元的安排先后开设中大期货、鲁证期货的账户给公司使用,还提供了部分资金,其没有操作过期货交易。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温州经营部总经理。在2015年初至2015年9月中旬周元元和乐易金融在其公司开设账户,用于交易期货业务,其公司收取国家规定的交易手续费,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费用。其曾经向周元元和乐易金融介绍过上海融航风控软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公司客户服务,未因此向周元元收取费用。

1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乐易金融工作人员。其名下账号为62×××72的农行银行卡,虽然是以其名义办理的,但是一直是乐易金融在使用,里面的钱不是其本人的,全是乐易金融的资金往来,具体的情况其不了解。

1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乐易金融工作人员。其名下账号为62×××71的农行银行卡,虽然是以其名义办理的,但是一直是乐易金融在使用,里面的钱不是其本人的,全是乐易金融的资金往来,具体的情况其不了解。

1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乐易金融工作人员。其名下账号为62×××74的农行银行卡,虽然是以其名义办理的,但是一直是乐易金融在使用,里面的钱不是其本人的,全是乐易金融的资金往来。另外吴某的两张银行卡、项某的一张银行卡、韩某的一张银行卡都是公司在使用。公司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都是吴某核算好了后,其再按照工资表和工资名单实际发放。公司职工的保险情况是公司的行政人员周亦环确定好参保人数后,社保会从公司的账户上直接扣划。与其他公司的资金往来都是按照上级审核签字确定后再打款,都是乐易金融的实际往来款,这些款项都有合同或有发票,都是为了公司的线上平台支出的。其中有用浙江乐易的名义支付的,(如上海融航信息股份技术有限公司),是因为交易对方只与有私募牌照的公司合作,乐易金融没有私募牌照,浙江乐易有私募牌照,所以就用浙江乐易的名义支付了部分款项。关于补亏与穿仓方面,因为系统不稳定,导致客户平仓、穿仓造成了损失,在穿仓后只有补齐保证金客户才可以继续操作,因此有公司直接将补充的资金打到客户账户的情况。

1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乐易金融工作人员。其名下账号为62×××72的农行银行卡,虽然是以其名义办理的,但是一直是乐易金融在使用,里面的钱不是其本人的,全是乐易金融的资金往来,具体的情况其不了解,其本人没有使用过上述账户。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都是其核算好后发放。公司职工的保险情况是公司的行政人员周亦环负责。公司还缴纳过两次税款48056.86元和2966.41元。与其他公司的资金往来其只负责提供账户、审核金额,具体由林某负责操作。其中,上海融航信息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的36万元是因为上海融航信息股份技术有限公司只与有私募牌照的公司合作,乐易金融没有私募牌照,浙江乐易投有私募牌照,所以就用浙江乐易的名义支付了这部分款项,实际出资的是乐易金融。

1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袁某将其儿子袁某r位于淄川区吉祥广场商业街A2-13号的房屋租赁给韦添元,租金4.5万元/年,并于2015年3月6日收到租金4.5万元。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给淄博聚商的韦添元制作“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的广告牌,并于2015年5月25日收取制作费14300元现金。

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刘衍涛的位于临淄区金三角的“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做了三个多月的股指期货交易,除了正常的交易外,刘衍涛还按照点数额外返还其13180元的费用。

19、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刘衍涛的位于临淄区金三角的“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做了几个月的股指期货交易,除了正常的交易外,刘衍涛还按照点数额外返还其5200元的费用。

(三)、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一、二、五证实,韩某、章某、朱某1、周元元、管某i、南某、吴某、吴某s、徐某j、陈某f、涂某k、蔡某o、徐某、夏某p、李某n等人的期货账户开户、销户资料的情况,以及在中大、鲁证期货公司的入金、出金、手续费情况及每笔交易的详细明细交易结算的情况。

2、电子数据三证实,乐易金融使用的三套融航系统中每个子账户产生的交易数据及子账户的用户信息情况。

3、电子数据四证实,融航公司提供的有乐易金融使用的中大期货购买的第二套、第四套、第十套融航风控软件中的乐易金融公司客户信息及子账户交易情况。

4、电子数据六证实,周元元、韩某、吴某、叶某、林某、郑珍智等人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

5、电子数据七、九、十证实,乐易金融在易宝支付、宝付支付的注册信息、资金汇入、转账明细等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周元元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4年3月份,其与郑珍智、韩某、章某、倪某e共同成立温州天易,2014年8月份左右又创建了乐易金融,其中温州天易占股51%,其占股49%,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等。乐易金融成立后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的软件服务,主要是配资后的期货交易。2015年8月份,又成立了浙江乐易,并取得了私募基金管理牌照。2014年7月份,其公司在中大期货开设账户,利用中大期货的升级版易捷系统软件,将下游客户的期货交易接入中大期货,升级版易捷系统软件在其公司官网上叫“乐易金融投资者教育实践系统”,并在2014年11月份开始提供该软件下载和使用服务,客户注册并通过易宝支付或者宝付支付平台支付保证金后得到交易账户和密码,并通过该软件参与期货交易。数据通过上海融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融航风控软件接入易捷期货交易系统(中大期货交易系统),然后通过中大期货(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鲁证期货(2015年9月以后,经郑珍智联系)将交易数据接入国家正规的四大交易所。其公司采取的方式是日内交易。

其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线上是提供客户入金服务、提供期货交易软件;线下是通过发展ABC三级加盟商设立实体店面来推广公司经营理念、发展客户使用其公司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其中加盟商的加盟费A级是10万元,B级是3万元,A、B级加盟商必须要注册公司,设立“乐易金融投资者交易体验中心”的体验店,A级代理商可以从其发展的B、C级代理商处获得返利,其公司不直接发展客户。

乐易金融的事务由其和郑珍智负责,郑珍智主要负责公司的投资决策,各个项目的汇总进展情况的督促审核。股指期货的决策郑珍智均参与,其他股东不了解具体情况,其公司也没有分过红。在公司经营中其使用过中大期货和鲁证期货的端口,上海融航的软件,易宝支付和宝付支付的链接,温州骏马公司制作的网页、其他的广告宣传等项目。

2、被告人郑珍智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其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份,其与周元元、韩某、章某、倪某e共同成立温州天易,2014年8月份左右又创建了乐易金融。2014年7、8月份,周元元给股东介绍了期货配资的业务以及中大期货的易捷交易软件,然后由周元元负责开始洽谈该项目。其公司发展客户使用中大期货的易捷股指期货交易系统(后期其公司改名为乐易金融投资者教育实践系统)、融航软件等系统进行配资后的期货交易,2015年9月份后,其联系了鲁证期货继续做股指期货。乐易金融的市场推广采取线上(客户注册、交易等)和线下(发展加盟商)两个方式进行。乐易金融主要是周元元负责,在周元元忙不过来的时候其也出面参与乐易金融的活动。客户通过易宝支付、宝付支付共向其公司入金341276389.50元,出金155472365.46元,客户在期货经营中损失141347847.6元,其公司支付给易宝支付、宝付手续费1333736.31元,支付给配资人、居间人利息3531608.51元,支付加盟商佣金31332410.53元,入金在扣除出金、扣除交易损失、手续费、配资利息、代理商佣金后,乐易金融赚取了7958421.09元,但是未扣除经营费用。乐易金融公司及其四家关联公司均没有期货经营资质。

3、被告人韦添元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5年6月份其以淄博聚商的名义缴纳10万元加盟费,成为乐易金融的A级代理商,店铺设在淄川区吉祥广场A2-13号。淄博聚商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咨询、互联网信息咨询等,其设立了“乐易金融交易者投资体验中心”,通过朋友介绍、印发、散发宣传材料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展客户,客户是通过“乐易金融”提供的网页操作进行期货交易。其后来发展临淄区的刘衍涛为B级代理商,并从刘衍涛处提成。其本人没有期货经营资质。其知道个人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从国家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开户进行交易,个人不允许从事期货经营。乐易金融给其打款的钱就是其营利,大概有30万元,但是其中有一部分给客户返利了,但是其没有记账,具体的记不清楚了。

4、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在公安机关分别供述称,2015年5月份,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成立淄博耀佳,刘衍涛是法人,魏成涛和徐彦波是股东,缴纳3万元加盟费后成为乐易金融的B级代理商,并在临淄区金三角地区设立“乐易金融交易者投资体验中心”,经营范围是企业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等。但是公司唯一的经营业务是乐易金融的B级代理商,通过朋友介绍、散发资料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客户使用乐易金融的“投资者教育实践系统”进行期货交易。客户交易后乐易金融给其一部分提成,也就是赚取的返利,营利具体数额其记不清楚了。其不知道乐易金融是否有期货经营资质,也没有看过相应的文件,其公司的股东以及工作人员均没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上述证据,均具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郑珍智的辩护人出具的专家意见、郑珍智个人社保缴费档案等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

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乐易金融唯一的业务就是期货经营,其支出的费用都是围绕该业务支出的,在经营中收取软件使用费为7958421.09元。对于有证据证实的在经营过程中,乐易金融支出的广告费835650元、穿仓补亏打入客户账户的资金515949元、房租物业费52320.80元、工人工资1286055.09元、职工保险费208570.07元、税费51032.27元、软件相关费用1068648.66元、印刷物料费114745元、办公用品费用54777元均系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与期货业务有关的合理支出,合计4187747.89元,故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的违法所得为3770673.2元。对于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的辩护人提出的补亏穿仓的部分中打入周元元、叶某账户以及列明转支的部分,因无证据证实该部分资金转入相应客户的账户,不应予以扣除。对于温州理财协会会费、邮箱、电话年费、会务费、积分兑换等费用均不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的合理支出,不应予以扣除。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韦添元收到佣金约300144.6元(约30万元),对于有证据证实的广告费14300元和房屋租赁费45000元,共计59300元系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必要支出部分应予以扣除,装修费15500元并非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的合理支出,不应予以扣除。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收到佣金317634.66(约31万余元),对于有证据证实的给客户额外返点的费用57120元、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费用18200元,共计75320元作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应予以扣除。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的非法所得数额为3770673.2元;被告人韦添元的违法所得为240844.60元;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的违法所得为242314.66元。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所得数额未扣除合理支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韦添元、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的违法所得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2、关于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较小以及被告人郑珍智构成从犯的问题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郑珍智参与了乐意金融的经营,参与了接入鲁证期货的交易端口的行为,对乐易金融业务的继续进行起到了关键作用;另期货交易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风险较大的交易,乐易金融本身不处于监管之下,又通过配资的方式把风险扩大,对金融市场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被告人郑珍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珍智系从犯以及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的辩护人提出的社会危害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韦添元的主观故意以及从犯的问题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韦添元在得到周元元的其业务系正规交易的肯定答复后就参与了该业务,而像期货交易这种金融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投机的经营,国家对此进行了很多限制,且被告人韦添元知道个人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从国家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开户进行交易,个人不允许从事期货经营,因此,韦添元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也应该知道该行为的社会违法性,在其经营股指期货的过程中被告人韦添元起主要作用,因此被告人韦添元的行为不构成从犯,其主观上亦有经营股指期货的主观故意,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韦添元无主观故意且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韦添元、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其中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韦添元、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彦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添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八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郑珍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八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三、被告人韦添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四、被告人刘衍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五、被告人魏成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六、被告人徐彦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元元、郑珍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70673.20元,被告人刘衍涛、魏成涛、徐彦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2314.6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韦添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844.6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刘 玲

审判员 王国明

审判员 刘彩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相关导读:

1、最高可配50倍!全国首例配资类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案宣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天下有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