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河南登封]张振峰、姚盼盼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85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濮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盼盼,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濮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亚会、董佳音(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宗良,男,1997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濮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7日执行完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俊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义防,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振松,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少飞,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金鑫,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张宗良、刘义防、刘振松、张少飞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华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张宗良、刘义防、刘振松、张少飞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11月,在濮阳市京开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旭龙大厦五楼的河南华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在未经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盈通外汇平台,以被告人刘义防为主管,以被告人张少飞、张宗良、刘振松等人为业务员。业务员利用虚假女性微信号,通过微信摇一摇、漂流瓶等方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然后将其拉进该公司外汇交流理财群,在群内被告人刘义防冒充外汇投资专业老师、发布虚假营利截图,与业务员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关某外汇平台公众号并进行投资,骗取被害人手续费与投资亏损共计46450.57元。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少飞伙同刘义防以上述手法诈骗被害人刘某15000元(已退)。
2、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宗良以上述手法诈骗被害人顾某15400元、诈骗被害人连某1100元,共计16500元(已退)。
3、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义防以上述手法诈骗被害人张某215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2100元,共计15100元(已退)。
4、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振松以上述手法诈骗被害人刘某336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32250元,共计5850元(已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张宗良、刘振松、张少飞供述;被害人刘某1、连某、顾某、张某2、刘某2、刘某3、王某3陈述;证人苏某、王某1、李某、张某1、王某2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银行明细清单;被告人张振峰手机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收到条及谅解书;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张宗良、刘振松、张少飞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张宗良、刘振松、张少飞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张宗良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刘义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振松、张少飞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张宗良、刘振松、张少飞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张宗良、刘振松、张少飞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涉案赃款已退,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张宗良、刘振松、张少飞犯诈骗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张宗良、刘振松、张少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宗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涉案赃款已退,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峰、姚盼盼、刘义防、刘振松、张少飞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振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姚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宗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原被羁押的31日予以折抵。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义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刘振松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少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 李西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郡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