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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浙江绍兴]刘景、魏宁、李树莹诈骗罪(炒原油)一审刑事判决书(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6刑初25、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长庆,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111972********,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二区14栋1单元202室,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师。

辩护人曾碧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沐早(别名XX),男,1987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城冲村瑶前42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卫永,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拥民,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彩梅(别名李莉),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天虹北路24号16幢601室,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总监。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智敏,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立群,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平,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赣榆县赣马镇马厂村二队525号,原系创鑫子公司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曼龙,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环,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老院社区唐院村民组,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总监。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露丹,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超卫,男,1989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吕寨村西吕庄29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江杰,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练思,女,1991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大水村74号,原系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光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潇,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幸,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苏���区良田镇大竹山村八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传平,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成熟村荣村村民组,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望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月,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丁寺村窑东组225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斌育,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朦影,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90********,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街道金华行政村大龙北自然村,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章坚,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鹏,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解放西路1巷21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所。

辩护人俞洪刚,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艳秋,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邳州市八集镇高桥村桥北6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边献勇,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祥慧,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南县地城镇陶寨村后孔组19号,原系创鑫子公司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登杰,男,1990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淮东村祠前一队12-1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苗芳,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福毅,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珍珍,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乾县注泔镇胡罗村361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浩锋,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坤绿,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金平,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杨坊村彭家冲26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成,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代金,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张冲乡官田村大龙组,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一曼,女,1994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界首市泉阳镇孟庄行政村前申庄110号,原系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周莉,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兆燕,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桐城市嬉子湖镇曹岗村小李庄13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主管。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文江,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石婆行政村潘村028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主管。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汤婧妍、赵雨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盼盼,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桐城市嬉子湖镇渔业村钱家咀26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志良,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盼(曾用名陈秀盼),女,1988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新街村熊李大湾十三组94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飞,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居浩(曾用名居洁),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1********,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双河村居圈组49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贺海港、丁立红,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淑清,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2********,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赵屯镇黄庄寨行政村黄庄寨,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玲燕,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丽萍,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90********,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中寨村沙子岗,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倪伟明、竺丽娜,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宇婷,女,1994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云龙村周家墙门头9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任宇楠,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根,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杨坊村五组,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阮浩,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波,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2********,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圣井村牌坊队,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丁丁汀,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成,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031991********,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富民街10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蔡鑫,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光兵,男,1989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茆镇村小村徐村30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陶高溶,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翩翩(曾用名韩偏偏),女���1989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高寨村大韩25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应佳奇,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楚颖,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祁阳县潘市镇赤二村5组,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XX飞,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藕丹,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泾县云岭镇光明村余村组1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谭��玲,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冬梅,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塔院村十组28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燕君、王佩进,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伟,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博里镇王安村一组41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新亚,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亚娟,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1********,汉族,���专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张庄寨镇丰庄行政村丰庄自然村91,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尹薇,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嘉玲,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93********,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杨坊村李家祠堂6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良远,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景,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中关乡沙村村上刘屋组017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占兵、杜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树莹,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大专文化,住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五家子村三门吴屯5组,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雪君,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宁,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南省中牟县狼城岗镇南韦村246号,原系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鲁萧迪,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一刑诉〔2017〕23号、绍检公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张一曼、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犯诈骗罪,被告人刘景、李树莹、魏宁犯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10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其中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张一曼、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诈骗一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同时因上述二案件中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案公开审理上述二案件,于2017年11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月9日至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琦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侯长庆伙同藕启志(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约定二人各占一半股份,并按股份分红,由被告人侯长庆担任董事长,藕启志担任总经理,共同负责创鑫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初,创鑫公司借用上海金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成为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联合”)临时会员单位。同年4月20日,被告人侯长庆与藕启志又共同出资成立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照公司”),并于5月8日以迪照公司名义与长江联合正式签订会员协议,成为长江联合209号经纪类会员单位,进行贵金属及原油“现货交易”,由迪照公司向长江联合缴纳保证金,长江联合收取客户交易“长江银”手续费的30%、“长江油”和“长江铜”手续费的1/3,迪照公司赚取其余手续费及全部客户亏损,客户盈利需从迪照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2016年1月至7月,被告人侯长庆等人以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名义,利用长江联合的交易平台,诱骗他人进行贵金属及原油“现货交易”。期间,被告人侯长庆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肖沐早等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或业务员,其中被告人肖沐早担任创鑫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朱彩梅、葛环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总监,被告人尹平担任迪照公司业务总监,被告人吕超卫、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谢练思、孔祥慧、张一曼等人担任迪照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吴兆燕、李玉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员,约定副总经理按1%-2%的比例对公司全部客户的手续费提成,业务总监、业务经理和业务主任按2%-12%不等的比例对各自负责的业务组客户的手续费提成,业务员按5%-25%的比例对各自负责联系客户的手续费提成。同时,设置净入金考核制度,对各业务组和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的交易亏损按周、月、季、年分别进行统计和排名,并给予业务经理和业务员相应的奖惩。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等人对所招募的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业务员进行培训,被告人朱彩梅、葛环、尹平、吕超卫、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吴兆燕、李玉、谢练思、孔祥慧、张一曼���人对各自负责的业务组业务员进行培训、指导。被告人侯长庆等人招募杨超、田永炽、李文满(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以“金丰老师”、“丁大卫”、“股海牧童”等股票分析师名义在浙江经济广播等媒体上分析股票行情,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撰写股票投资类文章,吸引客户加入分析师QQ粉丝群,获取客户手机号码等信息,后要求被告人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等业务员以老师助理名义联系客户,以提供股票分析服务为幌子,谎称有专业指导老师在公司直播间提供股票操作意见,在老师指导下可获巨额收益,并配合发送虚假赢利截图,骗取客户信任,后以开通“现货交易”账户作为进入直播间的必要条件,以入金越多,直播间指导老师档次越高为诱饵,由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或其他业务员相互配合冒充高级投资顾问或高级助理,诱使客户在长江联合开户并入金。在客户入金后,业务员利用培训的话术,进一步包装指导老师能力,配合发送经老师指导投资“现货”获巨大收益的虚假赢利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进一步骗取客户信任,后由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员相互配合,冒充指导老师,隐瞒手续费被杠杆扩大的事实,频繁提供操作建议,引导客户频繁操作,产生大量手续费,同时故意提供错误行情,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在客户亏损后,上述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业务员等各层级人员再次相互配合,谎称可以提供更高级别、更专业的直播间和指导老师,诱使客户继续加金、加仓及频繁操作,进一步骗取客户投资款。

被告人侯长庆等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XX等506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544.907314万元。其中被告人肖沐早参与骗取佘梅花等13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411.079266万元,被告人朱彩梅参与骗取滕丽君等4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759.907063万元,被告人尹平参与骗取张宰卿等2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98.207248万元,被告人葛环参与骗取钟凤兴等1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52.861204万元,被告人吕超卫参与骗取滕丽君等1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56.951259万元,被告人谢练思参与骗取叶碎巧等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62.44782万元,被告人黄幸参与骗取李春刚等1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03.810491万元,被告人周传平参与骗取张飞龙等1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4.503253万元,被告人张月参与骗取翁国生等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8.15162万元,被告人王朦影参与骗取张永平等2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4.79307万元,被告人肖鹏参与骗取方海杰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232.452183万元,被告人娄艳秋参与骗取佘梅花等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0.978384万元,被告人孔祥慧参与骗取张宰卿等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0.134503万元,被告人张登杰参与骗取谢冬珍等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79.832636万元,被告人黄珍珍参与骗取王跃波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9.548022万元,被告人郑金平参与骗取张慧琴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2.272001万元,被告人杨代金参与骗取童桂珍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4.13991万元,被告人张一曼参与骗取李卫东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5.624925万元,被告人吴兆燕参与骗取滕丽君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74.901395万元,被告人李玉参与骗取王鹤强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1.586069万元,被告人陈盼盼参与骗取章芝娟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8.982148万元,被告人陈盼参与骗取李春刚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2.523722万元,被告人居浩参与骗取翁国生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3.465683万元,被告人黄淑清参与骗取被害人卞喜芬人民币116.34567万元,被告人成丽萍参与骗取吴爱美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3.740443万元,被告人吴宇婷参与骗取佘梅花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0.113943万元,被告人李文根参与骗取张慧琴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5.315266万元,被告人李波参与骗取钟凤兴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1.499862万元,被告人曹成参与骗取高燕华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0.880866万元,被告人徐光兵参与骗取张飞龙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0.149344万元,被告人韩翩翩参与骗取袁荣橡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7.706349万元,被告人于楚颖参与骗取被害人章炳锋人民币33.696961万元,被告人方藕丹参与骗取陈秀君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530259万元,被告人吴冬梅参与骗取俞海林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152834万元,被告人陈伟伟参与骗���周保国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92806万元,被告人张亚娟参与骗取被害人王宁人民币15.854784万元,被告人黄嘉玲参与骗取章中伟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732656万元。被告人刘景参与骗取蒋海波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4.024707万元,被告人李树莹参与骗取杨雪娇等6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6.876399万元,被告人魏宁参与骗取被害人罗鸿民人民币共计25.441693万元。后各被告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将骗得的款项分赃。案发后,被告人陈盼、李玉、吴冬梅、徐光兵及杨超等人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42.5878万元,公安机关从迪照公司追回赃款人民币399.9994236万元。

2016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肖沐早、朱彩梅、葛环、吕超卫、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000号创鑫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侯长庆、尹平、孔祥慧、谢练思、张一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迪照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景、李树莹、魏宁先后于2016年11月18日、10月29日、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张一曼、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景、李树莹、魏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刘景、李树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代金、张一曼、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魏宁诈骗数额巨大。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张一曼、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长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张一曼、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提请本院分别对上述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侯长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是诈骗,不应认定为犯罪。其虽然参与公司的投资,但未参与管理,对财务、人事、日常业务等不过问,也没有进行过分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肖沐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公司的考核制度是激励员工的手段,并不是导致客户亏损的手段。对认定涉案金额和职位有意见,即使承担的也仅承担市场三部市场总监的责任,其只是管企业文化这一块。其先前被抓来时,亦遭到侦查人员辱骂、“吊飞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朱彩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其当时还没担任总监,实际上其是总经理助理��其在2016年7月26日凌晨,遭致侦查人员打巴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吕超卫辩称其不懂法律,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认为应当是单位犯罪,并非个人犯罪。其所作的笔录中存在侦查人员诱供的情形。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练思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其在2016年7月26日凌晨,遭致侦查人员打巴掌、言语威胁,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幸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本案不应以诈骗罪来定性。2016年7月26日,其在城西派出所遭致侦查人员打巴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周传平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本案��定性有意见,不应以诈骗罪论处,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张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存在诱供的情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人王朦影对本案的定性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对其宽大处理。

被告人肖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的实际职务是实习经理,也未欺骗客户。其在2016年7月26日凌晨遭致侦查人员的殴打、辱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娄艳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孔祥慧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登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先前遭致侦查人员的殴打,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黄珍珍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其罪名不清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金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杨代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认为业务开发中,系按照相关规定来操作,如果存在夸大其词的情形也正常,故本案不应以诈骗罪来定性。其所作的第一次笔录中,侦查机关对其存在“吊飞机”的情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一曼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兆燕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有异议,有些内容并不符合事实,对犯诈骗罪的定性其不清楚。其在城西派出所第二次讯问时,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盼盼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其在2016年7月27日下午,遭致侦查人员打巴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盼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居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是主动投案,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淑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是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成丽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系投案自首,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吴宇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是主动投案,���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光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翩翩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其中对涉及袁荣橡和傅英杰的事实有意见,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楚颖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并不清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藕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冬梅对起诉书���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有异议,其被抓来后第二天,遭致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亚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嘉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并不清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树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相关辩护人就本案的共性意见:

关于定性。本案不应以诈骗罪定性,具体理由如下:1、涉案公司以股票分析师名义在知名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撰写股票投资类文章,仅系为了吸引客户关注、获取客户信息,且分析师所分析的股票行情系经过广泛收集信息、客观分析的真实看法和意见。让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能认为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2、即使涉案被告人存在将反向行情提供给客户的事实,也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将来事实的预测。3、行为人“反向提示”建议与客户亏损没有直接因果性,客户亏损与行为人“反向提示”建议之间的因果性无法查清。4、即使存在对赌关系,会员单位与客户的“对赌关系”是交易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制度设计的必然结果,现有的合法现货商品交易���所大多是采取现行的带有“对赌性质”的交易模式,客户主观上不知情也不太合乎情理。认定会员单位隐瞒对赌关系实在牵强。“对赌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客户亏损。5、手续费是合法收入。客户系明知交易规则及交易费用,不存在被业务员欺骗而错误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综上,涉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犯罪金额。1、起诉书将相关客户的所有亏损,即入金减去出金得出的数额,直接认定是涉案相关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并不合理,亦不符合客观事实。忽略了客户独立自行操作交易而产生亏损等情形。2、涉案金额中应当扣除正常、合理的手续费。

关于各辩护人的其他意见:

辩护人邵斌、曾碧佳提出:1、侯长庆虽系涉案公司董事���,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盈利分配、财务、业务及人事没有实际控制权,也不参与公司分红,作用微乎其微。2、长江联合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均获得国家权威机构依法审查认证,未有任何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且该平台规模大、不限制交易、第三方托管、与大盘走势相连,不存在能拿到客户亏损钱的情况。长江联合平台与涉案公司所签的会员协议中仅约定就客户的操作手续费进行分成,并未约定对客户的亏损进行分成。并提交客户资金表、被害人谅解书各一份,以证实有相当部分的客户交易中是赚钱的;已经取得被害人俞海林谅解的事实。

辩护人朱卫永、邱拥民提出:1、在案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客户的亏损最终到创鑫公司的账户。2、若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的问题,肖沐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一份,认为肖沐早先前遭致侦办人员的刑讯逼供,请求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相关供述予以排除。

辩护人倪智敏、徐立群提出:1、本案的涉案主体应是单位,并非涉案的行为人。2、朱彩梅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系由公司从手续费当中支出,并没有直接获得客户的财务。其所获得利益完全是正当的劳动报酬。其服从公司岗位工作安排,所有工作均受公司指派,并非以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与客户发生关系。3、认定金额方面,将朱彩梅所在的整个业务二部客户产生的亏损作为其犯罪金额于法无据,于理不合。4、若认定为涉案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朱彩梅系从犯、偶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刘曼龙提出:尹平在公司里担任朱昱的助理,并不具有对公司掌控的能力,其的工作分为两块,一块是对新入职人员操作流程的培训,另一块是激励业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两方面的工作均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教导业务员去骗取客户的钱,更没有对客户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其主管领导也并未告知其公司存在诈骗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尹平构成犯罪的证据及公司存在对赌行为的证据明显不足,请求法院判处尹平无罪。

辩护人邢露丹提出:1、葛环提升为市场一部的总监职务较短,没有进行过实际的管理或领导,也没领取过所谓的业务总监的工资。应认定葛环的职务系业务经理或实习总监。故在认定金额上,应以市场一部四组的金额进行计算,对其下业务员就受害人金额存在异议的部分应予以减除。2、如葛环构成犯罪,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交长江联合网站《网上开户流程指引》打印文件一份,证实受害人均是在长江联合网站上自己填写并阅读和勾选过风险提示书等事实。

辩护人任江杰提出:若吕超卫构成犯罪,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能如实供述罪行,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余光友、张潇提出:谢练思不构成诈骗罪,若法院认定涉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谢练思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系初犯,部分赃款已经追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晓松提出:1、若构成犯罪,黄幸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为妥当。2、对黄幸的涉案金额应认定为124万元,受害人李春刚明知公司与客户有对赌的情形,也陈��到亏损124万元后就不再信任黄幸,故他不再按黄幸的建议操作。3、其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周望金提出:周传平不构成诈骗罪,若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其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部分赃款已经追回并发还受害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斌育提出:张月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黄斌、张尚法、伍志军系被告人张月业务组受害人的事实认定错误,指导黄斌开户并进行操作的业务员为陈秋风,而陈并非张月所在的业务员。认定张尚法、伍志军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宣告张月无罪。

辩护人雷建华、章坚提出:1、王朦影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创鑫公司等构成非法经营罪。2、认定王朦影的涉案金额错误,王朦影的认定金额应以其获利金额为准,不能以净入金或受害人损失为准。公诉机关指控王朦影担任三部一组业务经理期间涉及的受害人朱红霞、吴杰、陈惠琳、吴林玉、张欣辉、杨雪娇及高燕华、匡恒勇、李蕴华的金额与事实依据不足,请查明后依法认定。3、王朦影有自首情节,案发时,侦查机关对相关人员抓捕时,其并不在现场,其当时完全有条件乘电梯或楼道走人,但王朦影还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4、鉴于其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本案中已部分退赃等情形,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辩护人俞洪刚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肖鹏为公司市场一部四组的业务经理有异议,没有其和葛环的任职依据予以证明,肖鹏没有实际上任业务经理职务,也没有享受过业务经理的待遇,只是在2016年7月公司领导口头说了下,因此实际上肖鹏还是一个普通业务员身份。起诉书指控肖鹏的涉案金额错误,认定金额中,公诉机关将2016年7月时,其所谓当上业务经理后其下的业务员的业务亦计入其中,实际上,还是各自业务员提前单独联系,从联系业务到入金有一个漫长过程,不能断章取义把其他业务员发生的业务及受害人入金的时间作为依据加在涉案总额里。2、本案中,受害人自身有一定责任,不能把受害人自身造成的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损失全部转嫁给涉案被告人。

辩护人边献勇提出:1、认定涉案金额方面,业务员黄嘉玲下的被害人杨道律、郭真真、章中伟都没有相应的出入金记录,且娄艳秋并不知情。涉及的亏损金额147326余元应从娄艳秋的金额中扣除。2、即使法院认定娄艳秋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其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辩护人顾东明提出:1、对孔祥慧的认定涉案金额方面,没有受害人连忠妹、陈倪的笔录,不能对他们的金额进行认定。受害人账户尚余额,该余额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2、量刑方面,其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在认定本案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出下,对孔祥慧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范苗芳、程福毅提出:1、对张登杰的认定涉案金额方面,被害人陈金虎的亏损金额应予以扣除,陈金虎对应的业务员系李颖,而李颖的业务经理并非张登杰;认定被害人傅英杰、袁荣橡、刘玉平的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扣除;被害人谢冬珍自认其有24093元是自己操作亏损的,故该金额应予以扣除。2、如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其系从犯、初犯,有坦白、退赃退赔情节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一份,认为张登杰先前遭致侦办人员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请求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取的相关供述予以排除。并提交受害人谅解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已取得被害人俞海林谅解的事实。

辩护人范浩锋、石坤绿提出:1、起诉书认定黄珍珍涉案金额有误,其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数额认定,认定王跃波亏损的金额证据不足,吴礼宾、祝志昌存在自行操作亏损的情形,故应将涉及的金额予以扣除。2、如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其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张玉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郑金平系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作为被告人的量刑依据,与法不符。郑金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辩护人陈智提出:1、非法经营罪更符合本案的定性。2、对于杨代金涉案金额的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周保国的亏损与杨代金有关,该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3、量刑方面,杨代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陈周莉提出:1、对张一曼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张一曼的诈骗主观意识不强,对于涉案金额应扣除被害人获利的金额。2、量刑方面,张一曼其系从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梁文江提出:1、认定涉案金额方面,起诉书认定吴兆燕参与骗取滕丽昌等三名被害人474.901395万元,部分不符合事实。例如从客户史鑫的交易明细表中看出,被告在岗时操作亏损三分之一左右,但在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客户仍继续在平台交易亏损三分之二左右,可以得出客户系在平台操作独立完成的,即使离开被告仍能继续大量交易,故客户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所谓诈骗没有关联性。2、吴兆燕担任业务主管仅一个月左右,但系名义上主管,从来没有管理过其他业务员,所起作用与其他普通业务员没有区别。3、如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汤婧妍、赵雨涵提出:若法院认定李玉行为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减少客户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吕志良提出:陈盼盼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法院认定陈盼盼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陈飞提出:若法院认定陈盼行为构成��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贺海港、丁立红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居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居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2、居浩构成自首,根据居浩陈述及其到案经过,该案发生后,其在了解到其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后,主动到新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综上,请求法院给予其较轻的处罚。

辩护人朱玲燕提出:若法院认定黄淑清行为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参与程度和主观恶性极小,也愿意将其收入进行退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倪伟明、竺丽娜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成丽萍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成丽萍不是诈骗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又系初犯。2、成丽萍构成自首,成丽萍是未经传唤而跟随其他同案犯到新昌公安局投案的,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要求。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任宇楠提出:对起诉书指控吴宇婷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吴宇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阮浩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创鑫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业务,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公司的主要受益来源是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但亏损与否的情况不受公司控制。2、李文根仅系公司业务员,在本案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属于从犯。李文根认罪态度较好,进入公司参加工作系为养家糊口,主观恶性不大,又系初犯。李文根先前是取保候审,后被进行逮捕是因其取保候审期间的联系方式发生一点问题,并非其是想逃避法律制裁。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丁丁汀提出:对起诉书指控李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李波犯罪主观恶意小,且在涉案单位系最底层的业务员身份,犯罪后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其次,对认定李波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被害人所亏损的金额并非都是被告人所怂恿,也并非都是根据被告人的指示操作,希望法院在金额认定上酌情考虑。综上,请求法院对李波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蔡鑫提出:对起诉书指控曹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曹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陶高溶提出:对起诉书指控徐光兵���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徐光兵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能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应佳奇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韩翩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涉及韩翩翩参与诈骗的二位被害人傅英杰、袁荣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俩被害人的陈述、也没有出入金数据。2、量刑方面,韩翩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XX飞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在现有法律尚未对单位涉嫌诈骗罪做出司法解释的情形下,不应当对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的业务员个人实行“单���个人”的处罚。2、量刑、情节方面,于楚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谭玲玲提出:1、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由法院依法判决。2、如构成诈骗罪,方藕丹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方藕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其刚刚生育产女,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张燕君、王佩进提出:对起诉书指控吴冬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吴冬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也没有参与诈骗的预谋和商讨,整个犯罪过程所起作用小。涉案金额仅24万余元,并已退赃10万元。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马新亚提出:1、起诉书指控陈伟伟的涉案金额不正确,涉及陈伟伟的被害人周保国,只有交易台账记录,没有银行的明细清单,该部分的认定金额证据不足。2、陈伟伟的行为是正常的营销行为,并非诈骗。

辩护人尹薇提出:对起诉书指控张亚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张亚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黄良远提出:对起诉书指控黄嘉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黄嘉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占兵、杜艳提出:1、刘景不构成诈骗罪,具体涉嫌的犯罪罪名由法院酌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完整性,被告人的客户中有人是盈利的,但只选择了有亏损的客户交易作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2、关于刘景的涉案金额方面,被害人蒋海波不是由刘景指导操作亏损60余万元,而系业务经理张月等人指导操作,故应予以扣除。客户XX祥存在自行操作交易导致亏损的情形,故该金额应予以扣除。3、量刑方面,刘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又系初犯,愿意极其所能相被害人进行退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杨雪君提出:1、本案即使构成犯罪,应当是创鑫公司等涉嫌非法经营罪。2、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涉案金额有误,根据李树莹参与骗取的杨雪娇等6名被害人,根据报案笔录,即便按照检方说法,亏损相加也只有72.430913万元。谢文斌、许彩英两人亏损与李树莹无直接关系,金额应予以扣除。杨雪娇提交的材料中无银行卡交易明细,谢文斌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表明,均是同张蕊联系,与李树莹无关。王贵在报案及反映情况时未附任何汇款凭证。张永平在报案时提交的银行卡流水中仅能粗略看到账户转出记录,无法明确是否转入交易平台,也无出金记录,亏损情况无法证明。3、量刑方面,李树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宽处罚,若以诈骗罪定性,请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鲁萧迪提出:1、本案最多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单位犯罪。2、认定魏宁的涉案金额存疑,在案证据无法排他性证明被害人罗鸿民每一笔损失都是由魏宁提供的操作建议导致。相反,存在魏宁未提供操作建议而罗鸿民自己进行交易并亏损的可能性。3、量刑方面,魏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侯长庆伙同藕启志(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创鑫商银(天津)��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约定二人各占一半股份,并按股份分红,由被告人侯长庆担任董事长,藕启志担任总经理,共同负责创鑫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初,创鑫公司借用上海金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成为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联合”)临时会员单位。同年4月20日,被告人侯长庆与藕启志又共同出资成立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照公司”),并于5月8日以迪照公司名义与长江联合正式签订会员协议,成为长江联合209号经纪类会员单位,进行贵金属及原油“现货交易”,由迪照公司向长江联合缴纳保证金,长江联合收取客户交易“长江银”手续费的30%、“长江油”和“长江铜”手续费的1/3,迪照公司赚取其余手续费及全部客户亏损,客户盈利需从迪照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2016���1月至7月,被告人侯长庆等人以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名义,利用长江联合的交易平台,诱骗他人进行贵金属及原油“现货交易”。期间,被告人侯长庆等人先后招募被告人肖沐早等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管)或业务员,其中被告人肖沐早担任创鑫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朱彩梅、葛环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总监,被告人尹平担任迪照公司业务总监,被告人吕超卫、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谢练思、孔祥慧、张一曼等人担任迪照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吴兆燕、李玉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等人担任创鑫公司业务员,约定副总经理按1%-2%的比例对公司全部客户的手续费提成,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管)按2%-12%不等的比例对各自负责的业务组客户的手续费提成,业务员按5%-25%的比例对各自负责联系客户的手续费提成。同时,设置净入金考核制度,对各业务组和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的交易亏损按周、月、季、年分别进行统计和排名,并给予业务经理和业务员相应的奖惩。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等人对所招募的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管)及业务员进行培训,被告人朱彩梅、葛环、尹平、吕超卫、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吴兆燕、李玉、谢练思、孔祥慧、张一曼等人对各自负责的业务组业务员进行培训、指导。被告人侯长庆等人招募杨超、��永炽、李文满(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以“金丰老师”、“丁大卫”、“股海牧童”等股票分析师名义在浙江经济广播等媒体上分析股票行情,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撰写股票投资类文章,吸引客户加入分析师QQ粉丝群,获取客户手机号码等信息,后要求被告人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等业务员以老师助理等名义联系客户,以提供股票分析服务为幌子,谎称有专业指导老师在公司直播间提供股票操作意见,在老师指导下可获巨额收益,并配合发送虚假赢利截图,骗取客户信任,后以开通“现货交易”账户作为进入直播间的必要条件,以入金越多,直播间指导老师档次越高为诱饵,由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管)或其他业务员���互配合冒充高级投资顾问或高级助理,诱使客户在长江联合开户并入金。在客户入金后,业务员利用培训的话术,进一步包装指导老师能力,配合发送经老师指导投资“现货”获巨大收益的虚假赢利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进一步骗取客户信任,后由业务经理(业务主管)、业务员相互配合,冒充指导老师,隐瞒手续费被杠杆扩大的事实,频繁提供操作建议,引导客户频繁操作,产生大量手续费,同时故意提供错误行情,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在客户亏损后,上述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主管)及业务员等各层级人员再次相互配合,谎称可以提供更高级别、更专业的直播间和指导老师,诱使客户继续加金、加仓及频繁操作,进一步骗取客户投资款。

被告人侯长庆等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XX等50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544.907314万元。其中被告人肖沐早参���骗取佘梅花等13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411.566973万元,被告人朱彩梅参与骗取滕丽君等4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760.166321万元,被告人尹平参与骗取张宰卿等2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98.207248万元,被告人葛环参与骗取钟凤兴等1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52.861204万元,被告人吕超卫参与骗取滕丽君等1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56.951259万元,被告人谢练思参与骗取叶碎巧等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62.44782万元,被告人黄幸参与骗取李春刚等1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03.810491万元,被告人周传平参与骗取张飞龙等1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4.503253万元,被告人张月参与骗取翁国生等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8.15162万元,被告人王朦影参与骗取张永平等21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4.79307万元,被告人肖鹏参与骗取方海杰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2.452183万元,被告人娄艳秋参与骗取佘梅花等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0.978384万元,被告人孔祥慧参与骗取张宰卿等9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10.134503万元,被告人张登杰参与骗取谢冬珍等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80.061085万元,被告人黄珍珍参与骗取王跃波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9.80728万元,被告人郑金平参与骗取张慧琴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2.272001万元,被告人杨代金参与骗取童桂珍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4.13991万元,被告人张一曼参与骗取李卫东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5.624925万元,被告人吴兆燕参与骗取滕丽君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74.901395万元,被告人李玉参与骗取王鹤强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1.586069万元,被告人陈盼盼参与骗取章芝娟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8.982148万元,被告人陈盼参与骗取李春刚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2.523722万元,被告人居浩参与骗取翁国生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63.465683万元,被告人黄淑清参与骗取被害人卞喜芬人民币116.34567万元,被告人成丽萍参与骗取吴爱美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3.740443万元,被告人吴宇婷参与骗取佘梅花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0.113943万元,被告人李文根参与骗取张慧琴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5.315266万元,被告人李波参与骗取钟凤兴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1.499862万元,被告人曹成参与骗取高燕华等7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0.880866万元,被告人徐光兵参与骗取张飞龙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0.149344万元,被告人韩翩翩参与骗取袁荣橡等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7.706349万元,被告人于楚颖参与骗取被害人章炳锋人民币33.696961万元,被告人方藕丹参与骗取陈秀君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530259万元,被告人吴冬梅参与骗取俞海林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152834万元,被告人陈伟伟参与骗取周保国等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92806万元,被告人张亚娟参与骗取被害人王宁人民币15.854784万元,被告人黄嘉玲参与骗取章中伟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732656万元。被告人刘景参与骗取蒋海波等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4.024707万元,被告人李树莹参与骗取杨雪娇等6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6.876399万元,被告人魏宁参与骗取被害人罗鸿民人民币共计25.441693万元。后各被告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将骗得的款项分赃。案发后,被告人陈盼、李玉、吴冬梅、徐光兵等人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42.5878万元,公安机关从迪照公司追回赃款人民币399.9994236万元。

2016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肖沐早、朱彩梅、葛环、吕超卫、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000号创鑫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侯长庆、尹平、孔祥慧、谢练思、张一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迪照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景、李树莹、魏宁先后于2016年11月18日、10月29日、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炜棋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其在FM95浙江经济广播上听到一档股评节目,听后就发了短信过去。当天有一个叫黄悻的男子打电话给其,自称是金丰老师助理,问了其QQ号码,通过QQ跟其联系,其按照黄悻提供的房间号和密码进了一个新浪畅聊的聊天室,听到金丰老师在讲股票行情,其感觉金丰老师对股票的分析水准还是蛮准的,其再问黄悻要房间号和密码的时候,他没回复,其就在QQ群里说了��后群里有个叫“刘景助理”的人跟其联系。后刘景在推荐其加入他们的一个VIP直播间,说进直播间后可以跟金丰老师实盘操作。其就想金丰老师水平挺好,跟他操作应该可以赚钱,就想先试一个月,刘景说要进VIP直播间必须要在长江联合开一个原油账户并入金,其想只要不去操作就没问题,就开户并入金10万元,之后有一男的打电话说是帮其培训怎么使用原油现货平台软件,骗其称只教其怎么试着操作。其在刘景指导操作下均亏损,刘景骗其称浮动盈亏是假的,等会会变回来,继续指导其操作均亏损,最后亏损8万多。后刘景又介绍米老师带其操作,其又入金10万在米老师指导下又亏损,账户又仅剩余2万多。共在平台入金20万,最后出金5万多,损失145000多元。

2、被害人骆玉萍的陈述、自述材料“案发经过”,证实:2016年3月,其在浙江经济广播电台听到里���有个金丰老师在讲股票,其按照电台的指示发短信到平台,后金丰老师的助理与其联系,叫肖鹏,并加了其QQ,后跟其说群里的股票信息一般,金丰老师的直播间里也是在讲解股票的,里面的股票信息更加好,还可以跟上操作,并跟其讲进直播间要开通长江联合炒原油的账户,账户开通后可以选择不操作,钱反正在自己的账户内,别人是动不来的,其便相信他。接着,其在肖鹏指导下开户入金50万,后骗其称是T+1的模式,要第二天才能出金,并骗其在软件上交易,当天就亏损40万元,后其在肖鹏的指导下又亏损8万元,最后出金只有约2万元钱了。其第一次操作时是不懂的,以为是虚拟盘,带其熟悉软件使用,结果买下去后才发现是在实盘操作的,后来其才发现他是让其恶意刷单。

3、被害人吴登挑、朱红霞、吴礼宾、祝志昌、莫国美、郭丽明、戚国华、���利忠、翁国生、蒋海波、张旭杰、蔡琳怀、徐利强、张海燕、陆柏民、贺伟锋、徐力军、吴亦明、王丽萍、罗鸿民、沈高、王守华、高晓坤、吴林玉、杨莹、吴良青、黄斌、王永峰、范新花、王宁、陈永、来佳、王瑞应、鲍一淳、孙丽莉、周华琴、石金南、林杰、高翔、贾双全、娄惠惠、许彩英、郑礼根、叶碎巧、张孙平、柯迎露、张永平、范静娜、钟凤兴、章炳锋、戚晓萍、胡小江、张宰卿、许从越、陈冰、刘小春、盛胜发、施律、刘沁文、陈金虎、李卫东、李公炜、范学平、王贵、张慧琴、俞海林、滕丽君、陈伯闹、刘剑、章欢钢、虞洋、方海杰、罗永平、徐娟、吴卫峰、李现伟、黎家启、江怀林、朱燕君、张国华、杨洁、佘梅花、陈引旭、邵春燕、王瑞才、邸承志、倪小明、尤丽、王小玲、章芝娟、陈荣彪、冯俊杰、樊叶君、金长根、张欣辉、吴杰、刘月��、王跃波、徐晓红、季舜荣、周秀风、虞敷明、周慧娟、刘玉平、吴亚强、刘金雅、王鹤强、吴建平、李明、何冠军、顾明芳、周保国、陈静芝、XX、厉军平、XX祥、刘志勇、李春刚、邵海南、童桂珍、黄小斌、闻鹤坤、邵志刚、史鑫、顾芳芳、卞喜芬、赵海亮、沈英、徐晓峰、金江锋、潘明、方永鑫、成帅、陈秀君、张飞龙、张茂智、吴肖璐、忻世忠、谢冬珍、刘卫平、杨雪娇、谢文斌、何富锋、丁显光、杜淑涛、张鹏、陈惠琳、叶正富等人的陈述,证人张雷忠、施利琴的证言,高翔整理的“事情经过”,证实:涉案公司人员以股票分析师、老师助理或投资顾问等名义,以提供“股票投资、分析服务”为幌子,诱使相关被害人员在长江联合开户、入金,并在涉案公司人员的指令、诱导下,操作投资“现货交易”,并最终亏损资金的过程。

4、发还清单、客户报表、银行交易记录、平台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资金流水、成交明细、通话详单,立案决定书、110出警情况登记表、相关报案材料,证实:①公安机关发还相关被害人的钱款情况。②相关被害人开设交易平台账户、入金、出金情况以及涉案公司人员诱导被害人员操作投资交易平台的过程。③相关被害人的报案情况。

5、证人田俊花的证言,证实:①其所在的公司名称为创鑫集团,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为创鑫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事长候长庆,总经理藕启志,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杨超,具体负责分析股票行情、早评信息,副总经理肖沐早,负责销售管理、业务方面的。②其公司主要是做原油的,股票是为招揽顾客而已。③公司有网销一部、网销二部,配有网销一部经理田永炽、主管李琪,网销二部经理李文满、主管查玲芳及相关成员,负责网上发布信息、通过媒体、电台广播招揽顾客。客户部有经理吕家毅及相关成员,负责维护客户,帮助顾客开户、核对信息。市场一部有总监葛环,下面分为四组,每组人员在5到10人。市场二部有总监朱彩梅,下面分为5组,每组人员在5到10人,市场三部没有总监的,一般都是新人,下面分为3组,人员不多的。负责的业务是联系、开发客户,介绍业务让客户去投资。公司还有研究分析师,负责帮客户分析股票、原油行情;财务经理庞文家,负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出纳白林,负责票据报销工作;其属于行政人事部,负责人事管理,成员有行政助理魏凤至,负责检查员工上班纪律方面,前台张小玉,负责前台接待和员工考勤,招聘专员杨丽丽,负责新员工的面试招聘,讲师徐厚磊,负责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6、证人杨丽丽的证言,证��:①其所在公司是上海创鑫集团,董事长姓侯,总经理姓藕。其是公司的招聘专员,日常工作就是先在招聘网站上发布创鑫集团的招聘信息。如果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投简历过来,其就会打电话给他们,安排他们到公司来面试,通过面试之后,其就会通知他们到公司来进行培训。②公司下面有市场部总监肖沐早,市场部一共分为三个部,每个部下面又分好几个组,每个部门下面又有经理和业务员。除了市场部还有网销部、客服部、财务等部门。田俊花是行政副总,培训经理是徐厚磊,公司还有分析师。③公司业务主要是通过发展客户到交易平台来投资,以电销为主,网销为辅。然后公司就通过赚客户的手续费赚钱的。投资的客户应该大多数是赔钱的,因为有好几次其看到有客户亏钱了到公司来闹事,公司(平台)是赚客户的手续费,那肯定是客户亏钱了,公司(平台)才有钱赚,不然公司(平台)就是亏钱了。

7、证人白林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创鑫公司上班,公司是做现货原油和现货白银的,其是出纳,算基本工资。公司董事长候总,总经理藕总,是管理整个公司的。副总肖沐早,主要是管理业务的。公司有市场一部、市场二部、市场三部、网销一部、网销二部、客服部、研究所、财务等部门。

8、证人高帆的证言,证实:①创鑫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成员,其从中当技术部交易员,负责看交易平台的后台数据,包括公司开户的客户资金情况,盈亏情况,客户所下单子的金额、手数,平时业务经理及业务员需要客户在平台上操作的数据,其就把他们所需的数据通过截图的形式发到企业QQ上的交易部群里,交易部群里除了其还有业务经理及以上的人员。②创鑫公司是做现货原油投资。公司���利主要是靠手续费和客户的亏损。公司对业务存在净入金的考核。净入金就是客户的入金减去客户的出金,客户的操作产生的亏损和手续费都是属于净入金里面的。

9、证人吕家毅、章超、吴袁梅、程香凡、吴怀玉、朱琳、韩力、赵美玲、孙彬、傅垠峰的证言,证实:①创鑫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成员概况。②创鑫公司是做现货原油投资。③吕家毅是公司客服、客户经理,负责客户开户、投诉等工作。章超、吴袁梅、程香凡、吴怀玉、朱琳、韩力、赵美玲、孙彬、傅垠峰系公司客服,分别从事监听业务员同客户的通话录音情况、开户或激活账号等事项。

10、证人张燕、范文娟、邓文君、查玲芳、曹传敏、杨媛媛、严肖鹏的证言,证实:①创鑫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成员概况。②他们均在网销二部工作,经理是李文满。网销二部主要负责股票业务���该部有两个QQ群,一个是牧童老师粉丝群,一个是丁大卫老师粉丝群。他们分别加入其中一个群。然后市场部的业务员让客户加入上述的QQ群,有客户申请加入,他们审核后会通过其加入QQ群进行交流。然后他们的工作就是回答客户咨询的问题。其中高志林老师会发布早评和收盘点评,客户可能会参考QQ群的老师提供的建议以及群内发布的一些资讯信息,客户也会提一些自己的股票问题,问股票的好坏,他们助理会解答客户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系高志林老师告诉他们怎么回答,高志林不在的话,李文满也会回答问题的,他们再以助理的身份向客户回答。丁大卫或牧童老师会通过新浪讲课的,他们会在群里发布老师上课时间,客户可以联系助理索取密码进行听课,偶尔有时候课程开始后客户还未联系到业务,这边偶尔也会给客户听课密码。课上老师会解析大盘走势以及热门板块。

11、证人杜小菊、潘玉洁、覃晓涵、刘梅、陈培的证言,证实:①创鑫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成员概况。②他们均在网销一部工作,经理是田永炽,主管是李琪。田永炽会建立他们网销业务员与客户的QQ群,然后市场部的业务员让客户加入这些QQ群,然后他们的工作就是回答客户咨询的问题,群里也有老师,老师会发布早评,他们会在早晚收盘后发老师的新浪博文链接地址,让客户自己去看,加退群都会对接到业务,客户可能会参考QQ群的老师提供的建议以及群内发布的一些资讯信息等,他们公司也有老师进行视频现场解答,是通过新浪show操作的,他们会在群里发布老师上课时间,客户可以联系助理索取密码进行听课,偶尔有时候课程开始后客户还未联系到业务,这边偶尔也会给客户听课密码的。课上老师会解析大盘走势以及热门板块。

12、证人李琪的证言,证实:①创鑫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成员概况。②该公司是做现货原油的。其在网销一部担任主管,经理是田永炽,其主要工作是当市场部的业务员打电话打进来,让客户加丁大卫,金丰等QQ群时,他们就把客户加进来,其跟陈培负责市场一部二组、三组、四组的。具体是他们每天早上会打开QQ群,如果有客户加群,会显示是市场部哪个业务员让这个客户加群的,接着他们就会联系业务员,说是不是要让这个客户拉进来,业务员说可以,他们就让客户进来。经理会发新浪秀课堂上课时间,他们会发个通知给客户,让客户去听课,并写上群里不发密码,需要密码找个人助理要。意思要进去听课的话还要密码,密码是要去问业务员拿的,还发一些财经信息,转发到群里。③其中有一个李培贺的人充当丁大卫和牡童老师来主讲新浪秀课堂,讲师有张���。网销一部的新浪秀课堂是由公司副总杨超冒充金丰老师主讲,讲师也是公司的员工张谦充当。新浪秀课堂会介绍老师,说丁大卫老师,其实就是冒充的。讲师就会在课堂上讲推销直播间,说直播间这里推销股票是很准的,保证客户可以赚钱的。说如果要进入直播间的话要发到老师的QQ邮箱里去申请。客户听了直播间这么好,肯定会发邮箱去申请。他们会把这些客户发给相应的市场部的业务员,业务员就会去对接。业务员就会以要开通直播间需要开通投资金现货原油的账号,并且激活原油账号。

13、证人谢佳佳的证言,证实:①其在网销一部做股票分析的老师。其没有股票方面的证书,是其自学的。其公司做长江油和现货白银。其的工作就是回答客户提出的股票问题,以及早上和晚上写行情点评,还有其从网上找来一些关于股票的信息和新闻,然后发到网销一部的企业QQ群里。行情的点评是通过网上找一些资料,再加上自己的观点就可以了。其的点评都是其自己观点而已,正确性说不来。②网销一部建了很多群,有丁大卫群,金丰的群,还有其他群,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加入,对网销一部来说就是资源。网销一部就是利用丁大卫,金丰这些人在股票的名气,把群的名称改成这样,来欺骗客户,让客户感觉他们就是这些名人的群。公司就是通过这些手段欺骗客户来做长江油和现货白银的。公司是靠什么盈利其不清楚。

14、证人王进的证言,证实:①创鑫公司是做长江油和现货白银的,其在公司网销一部做股票分析的老师。其就是回答客户提出的股票问题,客户跟网销联系,网销再跟其联系,还有其从网上找来一些关于股票的信息和新闻,然后发到网销一部的企业QQ群里。②网销一部就是建了很多群,有丁大��群,金丰的群,他们就是名称改成这样,因为丁大卫、金丰这些人都在股票很有名,公司就是想借用他们的名气,把群的名称改成这样,来欺骗客户,让客户感觉他们就是这些名人的群。通过这些群,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加入,对网销一部来说就是资源,因为他们公司是不搞股票的,就是通过这些手段欺骗客户来做长江油和现货白银的。公司是靠什么盈利其不清楚,但公司对净入金有奖励,也就是客户在平台上操作不要出金就会有奖励的意思。

15、证人王海涛的证言,证实:①其在迪照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尹平管理他们业务这一块的,老师就是研究所的曹文和吴天才,曹文是股票方面的老师,吴天才是长江油方面的老师。业务组总共有五组,其是在二组的,业务主管是谢练思,二组成员有孙丽风、黄为、林志祥、范丽敏、朱雅静、蒙博王,其他组的成员��不知道,还有网销部的人会跟他们业务员交流比较多,网销部有许婷、陈曦、许娟、张雯,客户想加丁大卫掘金体验群,网销部的人就会通过QQ来问可不可以加。②公司的业务就是让顾客到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里投资长江油现货。其会通过业务主管谢练思给的客户资源单,在电脑上拨打客户的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意向投资长江油,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长江油,其会先加客户的QQ,再通过QQ把下载链接发给客户,他们就会教客户到网站上下载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软件,并建议客户去新浪秀听课,课堂的其体内容是关于股票和长江油这些投资方式,主要讲股票的消息,当客户想投资长江油后就会通过QQ联系其,下载完软件后,其先带客户看盘,再教客户如何操作、怎么操作,还有是曹文和吴天才会在QQ群里面跟他们业务员发一些股票上的消息,然后他们把这些��息讲给客户听。当没有客户资源时,他们会主动问谢练思要客户的资源,她还监督他们业务员每天打电话的时间,公司对他们要求每天要打两个小时四十分钟。老师去投资,然后他们就会联系客户说,股票的风险比较,当天进不能当天出,股票有涨停,还有就是只能买涨,长江油就可以双向买,没有封涨,也可以当天买卖,这样就会让客户对长江联合平台投资长江油更有兴趣。③上海长江联合平台的交易时间是从早上6点到第二天凌晨4点。客户在平台中进行交易后,平台会从他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单边的手续费为万分之六,10000元的卖出中扣除6元钱,双边是万分之十二。

16、证人黄为的证言,证实:①其在迪照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到长江联合平台投资长江油,尹平管理他们业务这一块的,老师是研究所的曹文和吴天才,曹文系股票方面的老师,吴天才系长江油方面的老师。业务组总共有五组,其是在二组,业务主管是谢练思。网销部的张雯接触比较多,她负责客户的交流群,比如客户要加这个群的时候,她就会问我们这个客户可不可以加,如果客户在群里面问一些投资方面的问题,我们先会向研究所的老师咨询,再把老师的意见通过电话转达给客户。②业务主管谢练思会从电脑上发来一份客户的联系名单,这些名单上没有显示名字、号码(中间四位隐藏),然后我们就会通过电脑打电话给客户,跟客户说要不要投资长江油,如果其中客户有意向投资长江油,我们就会问客户的姓名,然后在客户名单的备注栏上标写A,没有意向的客户标写E,等级分为ABCDE,这个登记就是看客户投资长江油的意向程度。我们就会加客户的QQ,然后通过QQ把上海长江联合平台的网址发给客户,在让客户自己在自己电脑��下载软件,再让客户去新浪秀听课,课堂的内容主要是讲股票,顺便讲一下长江油,如果客户想投资长江油后就会联系我,我们就会教客户开户和如何操作,我们业务员就会把曹文和吴天才给我们讲解的股票和长江油知识讲解给客户听。谢练思还监仔我们打电话,完成我们打电话两小时四十分的时间,如果我们业务员没有客户的资源了,她就会给客户的资源。③客户安装这个软件后就可以通过这个软件来登陆账户进行长江油的交易,客户的账户是实名制注册登记的,客户在平台上注册成功后,我们业务员会让客户把交易账号截图给我们看,知道交易账号后我们会跟业务主管说一下,迪照公司和长江联合交易所可从客户买卖操作中赚取交易手续费。迪照公司是靠客户在交易中的手续进行提成的。客户在平台交易后,平台会从他的账户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单边的手续费为万分之六,双边的手续费是万分之十二,就是10000元的卖出或买入中扣除6元,对于手续费是长江联合平台统一扣除手续费,交易所再按照比例分给迪照公司。

17、证人孙丽凤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担任业务员,业务主管谢练思会从电脑上发给他们一份联系名单,当时名单上没有显示名字、号码(中间四位隐藏),他们就通过电脑打电话给客户,如果其中客户有意向投资长江油,他们就会教客户到网站上下载长江联合软件,并建议客户去新浪秀听课,课堂的具体内容是关于股票和长江油这些投资方式,主要讲股票的消息,当客户想投资长江油后就会联系他们,他们就会通过电话教客户开户,再教客户如何操作,还有曹文和吴天才会跟业务员讲一些关于股票和长江原油的知识,然后业务员把这些东西讲给客户听。谢练思还监督业务员打电话,业务员没有客户的资源了,她就会给客户的资源。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他们就会问客户的姓名,然后在客户名单的备注栏上标写A,没有意向的客户标写E,等级分为A、B、C、D、E,看客户心理。客户的账户都是实名制注册的,注册成功后,让客户截图给他们看,然后他们会把客户的账号跟业务主管说一下,接着业务员对已经在投资的客户进行跟单,公司和长江联合交易所可从客户买卖操作中赚取手续费,客户在交易平台上不会操作的话,他们会通过电话的方式教客户操作。其这里有三个客户,名字叫申宗萍(上海人)、王亚群(无锡人)、刘月奇(无锡人)。

18、证人朱雅静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其会先从业务主管那里拿来客户资料,然后打一遍电话,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股市和原油市场,那其会建议他们跟着老师去买股票和燃料油,其还会通过企业QQ加对方为好友,在QQ里面发送燃料油和股票的一些行情,盈利的案例,这样吸引客户投资,然后其还会让客户去听课,课堂内容包括讲解股票和燃料油的行情和好处,引导股民去买股票和燃料油,其公司主要做燃料油这一块的,如果股民想买燃料油就会找其开户,其会发一个网址给客户,是一个长江联合行情软件的网址,有的时候还会让客户自己百度搜索长江联合行情件网址,然后让客户下载,再按照相应的提示开好户,然后客户再把身份信息发给其,其把身份信息发给谢练思,这样就算是其的客户,然后其会安排客户去平台里面找老师,让客户的名字前面写着朱雅静推荐,这样也能表示是其的客户,接下来就由老师讲解燃料油的好处,如果客户入金就带着客户操作燃料油的买卖。

19、证人蒙博玉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其在业务��组,业务主管是谢练思,业务员有其、孙丽风、王海涛、黄为、林志洋、范丽敏、朱雅静。其的工作就是打电话,跟潜在客户谈股票,然后尽量争取将他们拉到公司QQ群里,将群号告诉客户。

20、证人范丽敏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业务主管谢练思会把客户资料先用电脑发到他们工单上,然后其会按照客户资料打电话过去,这时候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股市和燃料油市场,其就会建议客户跟着公司的老师去买股票和燃料油,其还会通过企业QQ如对方为好友,在QQ里面发送燃料油和股票的一些行情,盈利的案例,用这样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然后他们还会让客户去课堂听课,以这种方式引导股民去买股票和燃料油,如果股民想买燃料油其就会让股民在长江联合交易平台上开户,软件是让客户自己百度下载,有时其也会发网址给客户然后让客户下��,再按照相应的提示开好户,客户开好户后其会安排客户加入原油平台,并且让客户的名字前面写着范丽敏推荐,这样就能表示是其客户,接下来就由老师讲解燃料油的好处,如果客户入金,老师就会带着客户操作燃料油的买卖。他们主要是通过电话联系客户,在电话里跟客户讲他们比较看好燃料油交易,如果客户有意向的话,他们会通过QQ给客户发送燃料油交易行情和好处,他们这边还有专业老师讲课,然后其会让客户进平台,找培训老师,来吸引客户做燃料油现货交易。

21、证人朱香群、刘烨威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朱香群和丁亮、张小冬、张翠英、刘烨威五人是一个小组,负责管理他们的上级是张一曼经理,其平时就是在自己的办公电脑,用公司安装的系统通过语音拨打电话,交流的内容就是询问客户股票交易的情况是否好等一些常规内容,之后客户有兴趣聊,其会让客户关注我们公司的信息,和客户说目前网络比较红的一个股票分析老师丁大卫是我们公司的老师,可以有兴趣关注丁大卫的微博等。

22、证人张翠英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属于张一曼经理下面的,他们组的业务员还有丁亮、张小冬、朱香群、刘烨威。业务员的主要工作是打电话,吸引客户到公司平台,说公司有专业老师在讲解股票,如果客户有兴趣他们就让客户加入企业的QQ,其会告诉客户可以通过长江油等方式来规避风险,就是按股票的涨跌通过长江油来减少损失,或增加收入,其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让客户觉得他们公司能够给客户带来利润,如果客户还有兴趣,其就会让客户到平台操作,让客户听丁大卫老师的指导。

23、证人张小冬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主要工作就是通过系统拨通电话给客户,然后就问客户有没有在炒股票,如果在炒股的话就会和客户聊行情了,之后他们就会教客户怎么炒股了。然后他们就会问客户对长江油市场有没有兴趣,有的客户因为股票的行情不好,听到有其他东西可以投资,也愿意听介绍的,如果客户愿意,他们就会叫客户先安装一个上海长江联合贵金属,并且叫客户申请一个账号,然后客户把钱存到账号里面。公司给他们一套专业的话语的,教他们怎么和客户交流,一般他们会向客户讲解大盘会跌,赚钱效益不高,容易被套,他们进行多元化投资,他们比较看好原油交易,然后和客户讲解原油交易的好处,没有涨停板,升值空间大,赚钱效益大等。然后客户愿意炒原油之后,就开始用公司给的专业话语教授客户怎么炒作,他们会和客户讲一个月内只要听从老师的安排操作赚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

24、证人丁亮的证言,证实:①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主要工作就是通过系统拨通电话给客户,如果在炒股的话就会和客户聊行情,一般现在股票的行情不是很好,他们就会介绍他们这边的丁大卫老师给客户,客户可以通过视频直播间听丁大卫老师的课程。客户熟悉了之后,他们就会叫客户炒原油,这些技巧都是曹文和吴天才这两个老师告诉他们的,其实其自己也不懂股票和原油的。然后他们就会问一下客户对原油市场有没有兴趣,有的客户因为股票的行情不好,听到有其他东西可以投资,也愿意听他们的介绍,如果客户愿意,他们就会叫客户先安装个上海长江联合贵金属,并且让客户申请一个账号,然后客户就会把钱存到账号里面了。②公司给他们一套专业的话语的,教他们怎么和客户交流。客户愿意炒原油之后,就开始用公司给他们专业话语教授客户���么炒作,他们会和客户讲一个月内只要听从老师的安排操作赚的机会还是比较大。

25、证人张民勤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业务主管王文礼会把客户的电话资料拿给其,其会按照资料显示打一遍电话,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股市和原油市场,他们会通过企业QQ加对方为好友,并在QQ里发一些燃料油的好行情给客户,客户一般是投资股市的比较多,他们就会先让客户跟着他们的老师进入平台学习股票操作,让客户对他们产生信任,然后其会建议客户去买燃料油,因为燃料油的盈利大,而且买涨买跌,能赚钱,公司主要是做燃料油这一块的,当股民想买燃料油后就到其这里开户,其会发一个网址给客户,是一个长江联合行情软件的网址,然后下载,再按照相应的提示开好户,然后客户会把身份信息发给我,我再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发给王文礼,这样才算是其的客户,客户开好户以后如果入了金,其就会告知客户有好行情的时候会带着他操作,具体买卖点是业务经理王文礼告诉其的,具体买卖点怎么来的其不知道,其只是传达一下。

26、证人张龙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业务主管王文礼会把客户资料先用电脑发到他们工单上,然后其会按照客户资料打电话过去,这时候如果客户有意向投资股市和燃料油市场,其会建议客户跟着他们公司的老师去买股票和燃料油,其还会通过企业QQ加对方为好友,在QQ里面发送燃料油和股票的一些行情,盈利的案例,用这样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然后他们还会让客户去YY课堂听课,课堂内容主要是讲解股票和燃料油的行情和好处:以这种方式引导股民去投资股票和燃料油,公司主要做燃料油这一块的,如果股民想买燃料油其就会让他在长江联合交易平台上开户,客户开好户后其会安排客户加入平台,并且让客户的YY名字前面写着张龙推荐,这样就能表示是其的客户,接下来就由老师讲解燃料油的好处,如果客户入金老师就会带着客户操作燃料油的买卖。

27、证人何正辉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主要工作就打电话联系客户,和对方说明炒油的优势,吸引对方在长江联合平台上面开户,客户在账户内入金后,他们会告知对方如何买卖,客户如果有什么操作问题,是先联系他们业务员,后业务员联系分析师解答,平时的买卖操作都是业务员在联系客户的,分析师告诉业务员今大是做多还是做空,然后他们就联系客户是做多或者做空。

28、证人夏乾银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主要工作就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客户,通过电话了解客户是否有炒股,对方如果有在炒股,其就会和对方聊一下股票的情况,对方在做股票的话,其会问对方QQ号码,称自己公司有老师可以为其提供分析,然后把客户拉住QQ群里面。

29、证人梁娇、夏文娟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主要工作就是给客户打电话,努力将客户拉到公司QQ群里。其现在还在试用期,没有客户。

30、证人吴意的证言,证实:①其在迪照公司做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到长江联合平台投资长江油,业务主管孔祥慧会从电话程序上发给他们一份客户的联系名单,然后他们就会通过电脑打电话给客户,跟客户说要不要投资长江油。其会将公司的QQ群号给客户,让客户自己加群进来,之后就是公司其他人在操作了,他们业务员是不需要管了。其所在小组的负责人是孔祥慧,她就是监督业务员打电话,业务员没有客户的资源了,她就会给客户资源。②业务员会跟客户讲解关于股票会跌,想不想接触期货和长江油现货,在这个投资市场需要多元化投资才能降低风险,单单投资股市的风险率比较大,其就是这样跟客户讲解。

31、证人李海权的证言,证实:其在迪照公司做分析师,具体就是研究股票行情,通过分析将自己的分析结果传达给公司客户,其是专业金融类毕业的,所以有资格证。其通过分析将自己的分析结果由办公室的网络操作员传达给客户,因为其公司的客户是有QQ群的,网络操作员将信息发送到QQ群里,客户有问题会通过操作员将问题告诉他们,他们分析后再由操作员转达给客户。另外他们还需要每天写早晚报告,内容也是有关于股票行情等内容,就是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内容将分析情况发到群内给客户看的。

32、证人曹文的证言,证实:①其系迪照公司的分析师,之前我在公司里就是负责三块内容���第一块是诊断股票;第二块是撰写A股日刊然后发到我们公司企业QQ群里;第三块是每天早上把总部老师讲的内容板书下来解释给不懂的业务员听。后来其记得在2016年4月份因其研究部的同事吴天才转正了,把他手上撰写长江油周报的活交给了其,其就每周需要撰写一篇长江油的周报。②其所在部门就三个人,其、吴天才、李海权。吴天才大概是2016年3月份从总公司过来的,他白天的时候就负责在一个叫“金策略”还是“金财通”的直播网站上一个以公司名义开的直播室发布一些及时的股市资讯,他也会在企业QQ群里发和长江油有关的实时消息并且预测油价走势,晚上20时到24时,吴天才就会在家看和长江油有关的消息,并且在企业QQ群里发布及时的油价走势预测,比如出来一个新闻之后他就会在群里分析这个消息对长江油是利空还是利多,但是会在建议后加上“仅供��考”字样。李海权其记得是2016年5月份来的,他负责诊股和发布对A股大盘的评论,他不负责长江油这块的。③其知道公司是靠长江油的交易赚取手续费,这是平时听同事说起来的,因为其和网销部坐在一起,网销部和业务部联系比较多,平时会说起公司赚钱是靠赚取交易手续费。

33、证人王泽龙的证言,证实:①其是迪照公司的技术人员,维修公司里的一些物品的,电脑、电话、灯之类的坏了,都要负责维修。②公司的基本人员结构情况。经理是朱昱,他是公司负责人。业务总监是尹萍,一组业务经理是孔祥慧,二组业务经理是谢练思,三组业务经理是王文礼;四组业务经理文柳之;五组业务经理是张一曼,一共五个组。有三个分析师,曹文、吴天才、李海权三个老师。一个行政部,经理是冯林红,下面有几个行政人员,一个客服部,客服部一共是4个人���客服部经理是王昭听,另外还有藕甜、宋德云、秦秋岩。交易部一个人叫熊斌,培训部门还一个老师叫田席涛。

34、证人熊斌的证言,证实:其是迪照公司交易部统计人员,从事的工作就是做每个月的公司数据报表,就是统计公司的客户交易时的入金、出金、净入金等数据的统计。入金的意思就是客户在公司开户后,投进自己账户里进行交易的现金,比如说客户投进100万,入金就是100万;出金的意思就是客户投进账户后拿出去的钱,或者赚钱后取出盈利的钱;净入金就是客户入金炒长江油的总金额,中间没有出金的,其中也包括交易亏掉的钱。比如说客户入金投资交易400万,出了200万,那他净入金为200万。其知道的公司盈利情况就是赚取客户交易中的手续费,不过这手续费是公司和长江联合交易所一起按比例提取的。公司是否还赚取其他的利润我就不清���了。

35、证人王昭昕的证言,证实:其是迪照公司客服部主管,主要是负责业务员打电话时的监听工作和客户在长江联合软件上开户有没有成功的反馈。业务部具体怎么操作的其是不知道的,只知道他们一直在打电话争取客户入金。

36、证人耦甜的证言,证实:其是迪照公司的客服,主要工作是听业务员和客户通电话的录音,防止业务员讲违规的话语,检查业务员是否有说违规的话或者做违规的事。他们是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的会员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要求业务员不能讲原油,只能讲产品是长江油、燃料油,业务员也不能私自用个人QQ加客户好友,只能通过企业QQ加客户。公司主要是靠客户操作产生的手续费来盈利的。入金就是业务员拉来客户以后,客户在长江联合平台上注册账户后,在账户内存钱就叫入金,客户入金后在��户内对长江油进行操作会产生手续费,业务员是靠手续费来拿提成的。客户在长江联合交易中心注册账户后,买入或者卖出一次手续费都是万分之六,这些手续费什么业务员比较懂,具体其不清楚。

37、证人田席涛的证言,证实:其是迪照公司的培训师,主要向新员工讲原油方面的知识的。讲的东西都是公司给其的,其按照公司给的资料进行讲述。公司是让顾客做油这方面投资的,所以公司安排其来讲这些。公司会让业务员电话联系客户,和客户说明多元操作的优势,然后会让客户在长江联合平台上开户,客户开户后会在账户内存钱,客户通过账户内操作买入卖出会产生手续费,公司是赚客户的手续费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38、证人宋德云、秦秋岩的证言,证实:其是迪照公司客服,主要是负责业务员打电话时的监听工作。业务员就是打电话介绍下原油投资的好处,比如原油投资收益高,可买涨买跌,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入金的。

39、证人张雯的证言,证实:①其在迪照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就是在企业QQ上发布信息宣传投资方向以及给客户传递信息,从老师那里给客户答疑解惑。另外公司里还有几个老师,就是专门给客户解答疑问,讲解投资的。其平时在公司主要做的是在企业QQ上传达消息和网络维护工作。②公司规定都是不能直接和客户联系的,他们联系都是在企业QQ上进行交流,讲的东西也都是有关于业务方面的内容,公司规定不能在企业QQ上闲聊,也不需私下联系客户的,不然是要被技术部门查获的。其小组一共5人,成员有程欢欢、许婷、张娟、于萧雅,都是做差不多工作的,另外还有两个老师一个是姓曹的,一个是叫李海权,他们就是给客户解答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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