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安徽合肥]张仁辉、吴六中诈骗(炒原油)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111刑初471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仁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庄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六中,男,198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祁克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少元,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礼钦,男,1988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合肥市。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岚岚,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安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人张义兰,女,198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捕前住合肥市滨湖新区。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XX阳,女,1988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胡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剑,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兰兰,曾用名朱深深,女,1988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利辛县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琴,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张忠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文秀,曾用名朱珊珊,女,1990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凡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义勇,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艳丽,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曹安成,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世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冕,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桐城市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军,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莹,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冬冬,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枞阳县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炼,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菊,女,1989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霍山县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姚自德,安徽国天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晓红,女,1992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安徽省霍山县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张忠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啸鹏,男,1992年04月05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明明,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丹,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逵,男,199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艳莉,女,1992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成箭,男,199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为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红霞,女,1989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女子守所。
辩护人吴海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杨,男,199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世扬,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朋飞,男,1992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国正,男,199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从凯,男,1992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2016年9月23因涉嫌犯诈骗罪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吴某2等十七名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方春旭,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金礼钦、张义兰、朱兰兰、XX阳、陈琴、朱文秀、崔艳丽、江冕、胡冬冬、刘菊、陈晓红、周啸鹏、徐逵、高艳莉、郑成箭、刘红霞、朱杨、乔某、储国正、吴从凯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2017年8月10日,以包检公诉刑诉变诉[2017]1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部分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方春旭,被告人张仁辉及其辩护人何俊、庄强,被告人吴六中及其辩护人祁克东、周少元,被告人金礼钦及其辩护人刘岚岚、戴安娜,被告人张义兰,被告人XX阳及其辩护人胡瑾、王剑,被告人朱兰兰及其辩护人项勇,被告人陈琴及其辩护人张忠伟、朱亚,被告人朱文秀及其辩护人凡龙、汪义勇,被告人崔艳丽及其辩护人曹安成、程世安,被告人江冕及其辩护人刘军、李莹,被告人胡冬冬及其辩护人段炼、邓磊,被告人刘菊及其辩护人姚自德,被告人陈晓红及其辩护人张忠国、张鹏,被告人周啸鹏及其辩护人周明明、吴丹,被告人徐逵及其辩护人郭海波,被告人高艳莉,被告人郑成箭及其辩护人孙振宇、郑为济,被告人刘红霞及其辩护人吴海涛,被告人朱杨及其辩护人周世扬,被告人乔朋飞,被告人储国正,被告人吴从凯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马某1(另案处理)、张某15(另案处理)、被告人张仁辉注册成立合肥启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变更为安徽启赢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赢公司”),马某1任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吴六中及卫某(另案处理)、王某8(另案处理)等人加入启赢公司成为股东,几名股东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成。
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仁辉以启赢公司名义与四川富垠公司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垠公司)即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川商平某1)的104号会员单位签订代理商协议,由启赢公司为富垠公司从事的所谓“成品油、有色金属等相关现货和现货电子交易业务”介绍客户,促成富垠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富垠公司则保证已取得川商平某1会员资格,并约定客户在川商平某1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包括客户的平某2亏损和其单方面缴纳的“手续费”、“仓息”、“点差”(客户因必须在现价上加价或减价才能买、卖成功而产生的损失),川商平某1扣除交易金额乘万分之四的手续费后,富垠公司扣除相应税点、费用后全部返还启赢公司。
上述,川商平某1中各方所谓的“交易”和获利过程具体表现为:客户使用川商平某1交易系统软件客户端“入金”,将钱款从自己银行账户转至川商平某1建行账户51×××77中,“出金”则是从该账户中转回;会员单位富垠公司也将保证金转入该平某1账户,提取利润则是从该账户中转回。根据与建行的协议,川商平某1上述账户被分为“交易中心浮动盈亏账户”和“交易中心收益户”:其中客户与会员单位的资金转入、转出都在“交易中心浮动盈亏账户”中进行,双方资金会根据会员单位+代理商+客户编号或会员单位编号进行详细标注;而川商平某1收取的部分手续费则自动转到“交易中心收益户”,进而被转到川商平某1的另一个账户51×××99中。客户根据川商平某1提供的与国际行情基本一致的行情图,买卖该平某1提供的所谓“川商油”、“川商银”、“川商铜”交易品种,104号会员单位富垠公司则在幕后作为交易对手无条件接受客户的买进和卖出,双方形成对赌关系。每日凌晨4到6点为停盘结算时间,川商平某1会把其扣除分成之后的客户亏损(包括平某2亏损+万分之八的“手续费”+“仓息”+“点差”)从客户资金里扣除,分配给104号会员单位富垠公司,并在开盘后进行银行间清算。
启赢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搭建起较为完整的公司构架。其中,被告人张仁辉任公司行政副总裁,负责公司财物、行政、人事等工作;被告人吴六中任营销总监,负责公司一战区、二战区营销团队的整体运营管理工作;被告人金礼钦任理财中心总监,主要负责对客户部员工进行培训、授课、解决客户在开户、签约、入金中的问题,拨打合规电话并发送风险提示规避风险,解决客户投诉,防止客户报警;被告人张义兰任客服经理,主要负责合规小组的工作,具体负责并从事公司的客户投诉安抚、业务解答、建议处理等业务,同时又为公司的客户部业务员进行培训;被告人XX阳任一战区总经理,下辖两个部,分别由XX阳(兼任)、王某9(另案处理)担任经理,XX阳大组下辖蓝锋队、霹雳队两个战队,队长分别为被告人刘红霞、被告人郑成箭,王某9大组下辖金戈队、铁马队两个战队,队长分别为被告人吴从凯、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朱兰兰任二战区总经理,下辖三个部,分别由被告人崔艳丽、被告人朱文秀、被告人陈琴担任经理,崔艳丽大组下辖智胜队、智锋队、恒兴队、巅峰队四个战队,队长分别为被告人储国正、被告人乔某、被告人朱杨、李某10(另案处理);朱文秀大组下辖天意队、激志队、风行队三个战队,队长分别为被告人徐逵、被告人高艳莉、被告人周啸鹏;陈琴大组下辖火焰队、雷霆队、无极队、炎龙队、四个战队,队长分别为被告人陈晓红、被告人刘菊、被告人胡冬冬、被告人江冕。在业务方面,从战区总经理、战区部门经理到战队队长,逐层负责下辖的员工日常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在其他方面,后端部门则从客服、行政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公司从上到下各类人员各司其职而又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组织的诈骗集团,共同对客户实施诈骗。
该诈骗集团的具体诈骗手段是:由战区部门经理、战队队长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后导入公司群呼系统,由队员使用上级下发、培训的“话术”,通过群呼系统每天给户打电话,并骗其加QQ、微信私聊,声称川商平某1是一家正规平某1,与国际原油市场连接,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炒原油很赚钱,可以提供专业指导。然后将其客户骗入战队事先准备好的QQ“营销群”并“炒群”,即“营销群”由战队队长、队员事先使用公司下发的每人多个的QQ号组建,待客户入群后就分别假扮其他赢利客户、专业咨询师、指导老师等角色,通过向群中发送虚假交易截图、赢利账单等方式捏造其在川商平某1的赢利,吹捧指导老师在赢利过程中的指导能力,诱导客户信任川商平某1和指导老师,进而前往川商平某1交易。一旦时机成熟,就向客户发送川商平某1交易软件的客户端链接,指导客户在川商平某1开户、入金,并将其推荐给队长以上人员假扮的指导老师进行一对一指导,同时将其移除“营销群”。指导老师接手后,就指导客户不断在川商平某1入金,重仓、频繁交易,“止赢不止损”交易,争取客户在短时间内爆仓,或者在交易中小盈大亏,最终巨额亏损出局。在此过程中,所有业务人员不但虚构了上述事实,还向客户刻意隐瞒了真相,即川商平某1其实并没有与国际市场连接,客户资金没有实际交割,客户与会员单位是一种对赌关系,平某1、会员单位和代理商三方合作瓜分了客户的亏损。
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仁辉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张某1、徐某1等117被害人到川商平某1入金交易,致其亏损合计17439353.18元。其中各大组、战队有对应业务员被害人63名,被诈骗金额总计6850183.5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XX阳大组
1、蓝锋队
2016年6月29日,XX阳、刘红霞共同诈骗被害人黄某1共计106772.72元。
2016年5月13日至8月11日,XX阳、刘红霞共同诈骗被害人刘某2共计116159.6元。
2016年7月11日,XX阳、刘红霞共同诈骗被害人王某1共计487.92元。
2、霹雳队
2016年5月30日至6月30日,XX阳、郑成箭共同诈骗被害人蔡某共计48519.56元。
2016年6月30日至8月25日,XX阳、郑成箭共同诈骗被害人季某共计57426.98元。
2016年6月30日,XX阳、郑成箭共同诈骗被害人张某2共计19659.36元。
2016年7月7日至7月27日,XX阳、郑成箭共同诈骗被害人张某1共计891908.69元。
二、王某9大组
1、金戈队
2016年5月18日至5月23日,王某9、吴从凯共同诈骗被害人王某2共计42695.88元。
2016年5月16日,王某9、吴从凯共同诈骗被害人杨某1共计25189.4元。
2016年5月23日至6月10日,王某9、吴从凯共同诈骗被害人李某1共计44697.37元。
2、铁马队
2016年4月19日至9月8日,王某9、程某(立案处理)共同诈骗被害人杨某2共计25265.66元、诈骗被害人胡某1共计10257.49元、诈骗被害人宋某共计162938.19元、诈骗被害人杨某3共计73334.96元。
三、崔艳丽大组
1、智胜队
2016年6月15日,崔艳丽、储国正共同诈骗被害人陈某1共计4752.7元。
2016年5月20日至9月7日,崔艳丽、储国正共同诈骗被害人刘某3共计13527.71元。
2、智锋队
2016年6月24日至9月16日,崔艳丽、乔某共同诈骗被害人李某2共计138722.03元。
2016年6月9日至9月12日,崔艳丽、乔某共同诈骗被害人王某3共计9047.02元。
2016年5月24日,崔艳丽、乔某共同诈骗被害人张某3共计9054.08元。
3、恒兴队
2016年5月24日至9月2日,崔艳丽、李某10(另案处理)共同诈骗被害人景某共计123248.04元。
2016年5月30日至6月13日,崔艳丽、李某10共同诈骗被害人武某共计65290.11元。
2016年5月6日至5月30日,崔艳丽、李某10共同诈骗被害人祝某共计55597.5元。
4、巅峰队
2016年5月6日,崔艳丽、朱杨共同诈骗被害人黄某2共计329524.52元。
2016年5月31日至7月1日,崔艳丽、朱杨共同诈骗被害人黄某3共计9197.52元。
2016年5月24日,崔艳丽、朱杨共同诈骗被害人林某1共计7558.38元。
四、朱文秀大组
1、天意队
2016年4月20日,朱文秀、徐逵共同诈骗被害人黄某4共计29439.46元。
2016年5月4日,朱文秀、徐逵共同诈骗被害人李某3共计102504.06元。
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朱文秀、徐逵共同诈骗被害人邵某共计48059.51元。
2016年4月19日至8月19日,朱文秀、徐逵共同诈骗被害人赵某1共计388676.2元。
2016年5月12日,朱文秀、徐逵共同诈骗被害人朱某1共计9594.14元。
2、激志队
2016年6月23日,朱文秀、高艳莉共同诈骗被害人王某4共计8029.86元。
2016年4月22日至5月27日,朱文秀、高艳莉共同诈骗被害人赵某2共计52031.83元。
2016年5月30日至8月2日,朱文秀、高艳莉共同诈骗被害人张某4共计35921.71元。
3、风行队
2016年6月22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刘某4共计25988.02元。
2016年7月27日至8月31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王某5共计133516.91元。
2016年5月4日至8月29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徐某2共计110740.4元。
2016年7月28日至8月4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贺某共计41543.93元。
2016年6月21日至7月20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覃某共计346779.76元。
2016年7月21日至8月15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王某6共计48303.08元。
2016年7月5日至7月26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吴某1共计71366.11元。
2016年5月18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洪某共计7526.86元。
2016年6月21日至9月14日,朱文秀、周啸鹏共同诈骗被害人周某共计67396.95元。
五、陈琴大组
1、火焰队
2016年4月20日至7月4日,陈琴、陈晓红共同诈骗被害人田某共计19987.12元。
2016年5月31日至7月28日,陈琴、陈晓红共同诈骗被害人隋某共计184213.55元。
2016年6月17日至9月16日,陈琴、陈晓红共同诈骗被害人宇善坤共计55854.4元。
2016年4月29日至5月24日,陈琴、陈晓红共同诈骗被害人黄某5共计12776.89元。
2016年5月20日至6月28日,陈琴、陈晓红共同诈骗被害人吴某2共计281531.51元。
2、雷霆队
2016年5月31日至7月5日,陈琴、刘菊共同诈骗被害人黄某6共计61528.64元。
2016年5月23日至8月3日,陈琴、刘菊共同诈骗被害人解某共计228962.45元。
2016年7月29日,陈琴、刘菊共同诈骗被害人林某2共计49675.62元。
2016年6月22日至7月26日,陈琴、刘菊共同诈骗被害人张某4共计112217.16元。
2016年6月7日至7月8日,陈琴、刘菊共同诈骗被害人万某共计92641.6元。
2016年7月6日至7月20日,陈琴、刘菊共同诈骗被害人张某5共计103462.48元。
3、无极队
2016年5月27日至9月21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徐某1共计264451.22元。
2016年5月13日至6月6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汤某共计12928.01元。
2016年8月2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陈某2共计35613.46元。
2016年4月12日至8月17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郭某共计256116.37元。
2016年4月13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刘某5共计70988.56元。
2016年4月25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唐某1共计98734元。
2016年8月2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杨某4共计44512.45元。
2016年6月30日,陈琴、胡冬冬共同诈骗被害人左某共计3234.59元。
4、炎龙队
2016年5月25日至8月2日,陈琴、江冕共同诈骗被害人许某共计941501.32元。
其他被害人被诈骗金额1058916.96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川商平某1为开展业务而与金某2汇、点正科技、建设银行、ODS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罗某2确认签字确认的富垠公司下属代理商名单、公司员工花名册、有关话术、风险提示书、工作笔记本、统计表格、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冻结公司个人账户通知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材料;电子勘验笔录: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操作客户登录客户交易软件、行情分析系统、模拟软件系统;证人证言;被害人黄某1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仁辉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仁辉等22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以“安徽启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名义的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诈骗金额17439353.18元,被告人金礼钦、张义兰骗取6850183.58元,被告人XX阳骗取1626313.78元,被告人朱兰兰骗取5223869.8元,被告人陈琴骗取2930931.4元,被告人朱文秀骗取1527418.79元,被告人崔艳丽骗取765519.61元,被告人江冕骗取941501.32元,被告人胡冬冬骗取786578.66元,被告人刘菊骗取648487.95元,被告人陈晓红骗取554363.47元,被告人周啸鹏骗取853162.02元,被告人徐逵骗取578273.37元,被告人郑成箭骗取1017514.59元,被告人高艳莉骗取95983.4元,被告人刘红霞骗取223420.24元,被告人朱杨骗取346280.42元,被告人乔某骗取156823.13元,被告人吴从凯骗取112582.65元,被告人储国正骗取18280.41元,分别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金礼钦、张义兰、朱兰兰、XX阳、陈琴、朱文秀、崔艳丽、江冕、胡冬冬、刘菊、陈晓红、周啸鹏、徐逵、高艳莉、郑成箭、刘红霞、朱杨、乔某、储国正、吴从凯在该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其他主犯,应当按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吴六中对涉案金额有异议,辩解其不清楚公司初创目的、经营模式和资金的具体去向,其岗位是营销,执行公司上级要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没有参与对外具体事宜,没有向业务员包括客户安排具体事务,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即使是犯罪也是公司犯罪。
被告人金礼钦辩解,其是公司普通员工,从事的客服后台工作是辅助性的,对客户进行开户风险提示等,与营销完全分开,不参与营销和直属管理。川商平某1有批文,其当时认为是合法的。主观上没有参与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行为、金额,参与程度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改造。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义兰辩解,其本人及所在的客服小组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从不主动联系客户,没有具体的诈骗对象,其是打工的,通过西安人才网应聘到公司,拿固定工资不拿分红,其工作是上传下达,不属于公司的高管,没有管理权和决定权。主观上没想到要犯罪,其也是受害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兰兰对起诉书指控其涉案金额有异议,辩解其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管理层,所处的二战区也是相对封闭的部门,其调任时候已经组建。“对堵”关系存在输赢都有可能性,客户也都是有投资经验的成年人,公司有风险提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琴对认定其主犯有异议,辩解其是在58同城网上找的工作,公司与其订了合同、缴纳了社保。其作为基层的员工不清楚平某1是否正规,只看到平台有省政府的批文。指控的金额均不是其亲自做的,不能都算其个人金额。其是传达上级命令的角色,是一个执行者,其没有使用具体诈骗手段,本人是不想犯罪的,其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综合考量给其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文秀辩解,其没有接触过期货市场,不知道公司是否正规的。其在公司只是上传下达,虽是部门经理,知道的范围跟小队经理、队长一样。涉案金额中手续费、点差都是由川商平某1收取的。没有报案的客户,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其受过高等教育,初衷不是想进一个诈骗公司,并不知道是诈骗公司,其一个月拿2000多元的提成。其认罪悔罪,希望考虑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的,对其从轻处罚,公正裁决。
被告人崔艳丽辩解,其认罪,没有恶意让客户去亏损,没有想到自己被招聘的工作是诈骗集团。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江冕对涉案金额有异议,辩解其在公司只是做三个月经理,其在公司只是一个打工的,是一名刚退役的解放军战士,没有社会经验,直到被抓才知道是犯罪。其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冬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没有使用重仓止盈不止损。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菊辩解,其在公司带队只比业务员多200元。其队的业务员之前在其他队做的,小队的金额不应算在其金额里,其没有拿到相应业务员的提成。认罪悔罪,希望宽大处罚。
被告人陈晓红辩解,其认罪,其没有分析师账户,也没有帮助队员去推广。
被告人徐逵辩解,其认罪悔罪。其是通过来学校组织的招聘到公司,是相信政府的。在公司是普通员工,对运营和操作是毫不知情的,客户开户签约维护都是移交给客服部的,没有给客户开户过。2016年7、8月才当上小队队长,之后没有开发过客户,队员来公司才几天,其没有管理过他们。客户的亏损其没有拿过。
被告人高艳莉辩解,其认罪悔罪。其对应的员工都是上一任的老员工,其工资每个月2000多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成箭辩解,其是通过学校招聘来到公司的,是最底层员工,担任前期客户的开发,对客户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赢利截图是公司发到QQ群众让推广的,其不知道是假的,没有刻意让客户在川商平某1上操作。其从任职到被抓,没有参与违法的行为,不能因为公司选择了一家违法的平某1就认定其诈骗。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红霞对起诉书认定其主犯有异议,辩解其做的事情都是上级领导要求,主观上没有任何的决定,只是次要的从犯的作用。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朋飞辩解,其认罪悔罪。其名下15万元的业绩与其本人没有关系,都是团队队员的,其属于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储国正辩解,其认罪悔罪,对犯罪金额有异议,客户亏损的金额并不是其个人所得到的金额。对客户很抱歉,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和其意见,对其宽大处理。
被告人吴从凯辩解,其从公司得到2000多元,现非常后悔。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周啸鹏另提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弥补被害人损失,希望法庭对其宽大处理;被告人朱杨希望早日回家。
被告人张仁辉辩护人何俊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仁辉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有异议。认为认定的事实有误,被告人张仁辉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启赢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014年4月23日张仁辉退股。被告人张仁辉在启赢公司成立时,没有犯罪故意,启赢公司与富垠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审核川商平某1是合法的。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被告人张仁辉分管的后勤行政部不参与营销,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行为张仁辉没有参与,公司框架构架表的图上没有列被告人张仁辉。被告人张仁辉不构成诈骗罪,希望法庭判其无罪。
被告人张仁辉辩护人庄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仁辉犯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张仁辉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启赢公司没有参与赌局的操作,没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张仁辉及启赢公司员工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用虚假手段对客户欺骗的行为,业务员没有超出正常的营销行为。资金的托管客户可以自由操作,没有证据证明引导客户完成交易行为、重仓平某2止盈不止损。可能有不规范,但正常赢利和非法占有区别,不能作为诈骗处理。
被告人吴六中辩护人祁克东认为被告人吴六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六中没有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通过交易获得手续费是交易平某1正常的营销行为,对风险上有充分的防范,启赢公司没有独立的后台,没法实际操作投资者交易,投资者不是去交割的。
被告人吴六中辩护人周少元提出被告人吴六中在启赢公司是营销总监,不能认定为首要分子,股东身份不必然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吴六中并不是策划者、组织者,其在公司中是从属地位。只是去执行卫某下达命令,对犯罪数额有异议,没有诈骗的实施者。被告人吴六中仅获利5万元,客户损失一千多万元与其获利行为有巨大差异。客户六百八十五万的亏损,不能算吴六中的犯罪数额,川商平某1获利不能算启赢公司的数额。被告人吴六中主观恶性较小,获利很少,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被告人吴六中及其妻子XX阳均被羁押,希望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礼钦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有异议,同意被告人吴六中辩护人的意见。另提出被告人金礼钦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其在工作中从未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工作职责并不参与公司的决策,也不知道对堵关系。被告人金礼钦不直接接触客户,仅仅负责后台客服工作,无法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金礼钦没有股份,也没有任何提成和分红,其工资数额和客户亏损没有关系。被告人吴六中没有获利,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义兰辩护人提出川商平某1是合法的平某1,作为会员单位和代理商,启赢公司的员工基本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公司员工没有实际控制客户的赢利,川商平某1与建行有合同关系,均启用了业务支持,没有证据证明约定客户在川商平某1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启赢公司的工资远低于合肥平均工资。张义兰在公司的职务是客服经理,并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不是公司股东不参与分红,定其主犯不符合实际。认定被告人张义兰构成诈骗罪与刑法相违背。
被告人XX阳辩护人提出四川川商平某1以及代理商三方合作瓜分客户亏损,被告人XX阳所提收益来源于合同约定,依照平某1规定,代理商若构成诈骗,平某1也是诈骗。犯罪具体实施手段利用对堵关系诈骗,对堵关系是合法的,期货平某1都是对堵关系。本案各被告人不构成集团犯罪,即便是犯罪集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XX阳如何加入犯罪集团,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被告人XX阳不构成诈骗罪。XX阳不是主犯。综上,被告人XX阳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定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朱兰兰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因存在对堵关系就认定为诈骗行为,本案应定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兰兰主观上没有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入职的启赢公司是合法成立并依法存续的。启赢公司的期货交易平某1川商平某1也是依法成立的,若构成诈骗罪,会用各种手段去掩盖犯罪事实,其员工将不会意识到。被告人朱兰兰没有犯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属于客观归罪,被告人朱兰兰不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有亏损就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是不合理的,起诉朱兰兰犯诈骗罪金额522万元,仅是川商平某1的后台下载的数据一个证据,证据不足。被告人朱兰兰没有诱导客户。请求法庭对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陈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琴不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没有实施客观的犯罪行为。启赢公司是合法平某1,合法经营,启赢公司不能操作行情的,对堵的性质也是合法的规则。业务人员不能操控客户投资,川商平某1的数据是实时更新,任何一个人不能保证下一步的行情。应综合评判具有政府批文情况下,被告人陈琴对启赢公司合法性的辨识和认识能力,被告人陈琴是中层管理人员不知道对堵性质的核心秘密,其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朱文秀辩护人汪义勇提出,被告人朱文秀不构成诈骗罪,其作为公司的员工即使有不当的宣传也不是诈骗的原因,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
被告人朱文秀辩护人凡龙提出被告人朱文秀积极悔过。
被告人崔艳丽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艳丽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主观犯意,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手段、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被告人江冕辩护人对以客户的亏损来认定诈骗数额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江冕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赢公司经营过程中数据都是真实的,被告人江冕在开发客户时并没有对客户承诺。本案应认定启赢公司非法经营罪,启赢公司在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代理了川商平某1并向被告人江冕隐瞒真实,导致其开发客户。被告人江冕无罪。
被告人胡冬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冬冬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若认定其犯罪,不应认定为主犯,不应对78.7万元承担全部责任,即便认定为犯罪也是启赢公司单位犯罪。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菊犯诈骗罪及其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菊担任业务员和小队长,都是上级安排的,不能以此来认定其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只是普通的业务员,不履行管理实务,被告人刘菊日常工作通过是公司提供的电话与客户联系,没有起到任何管理作用。没有被害人的报案单和银行流水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下面业务员的犯罪数额不应计算在刘菊的犯罪数额中,被告人刘菊系从犯,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晓红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晓红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周啸鹏辩护人周明明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啸鹏犯诈骗罪不能成立。周啸鹏是业务员,不是管理人员,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能直接知晓客户的投资亏损情况,只开发过一个客户,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周啸鹏是其他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起诉书认定周啸鹏犯罪金额有异议,其队员有从其他队转过来的,其中有五名客户银行流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公正判决。
被告人周啸鹏辩护人吴丹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单位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周啸鹏不是股东,也不是策划,只是小队长,在公司中属于辅助的地位,接受公司的指令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本案不是集团犯罪,公司的人员流动性很大,不固定,被告人周啸鹏不是主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周啸鹏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逵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悔罪,请法庭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成箭辩护人提出,其队员的犯罪数额不应算在郑成箭数额里,起诉书认定共同犯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红霞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定为诈骗罪,被告人刘红霞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霞的犯罪金额有误,盈亏应由客户自己承担,刘红霞只是小队长,是职务行为,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朱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杨不构成诈骗罪,对堵实际上是川商平某1一种类似做市商的行为,频繁的虚假交易并不是川商平某1不能提供实物交易。被告人朱杨任小队经理,其个人造成客户损失7000元,没有虚假宣传,被告人朱杨涉案金额较小,属于初犯偶犯,系坦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另查明:无对应业务员54名被害人被骗总金额10589169.6元,各被害人被骗具体金额:
1、被害人帅某1968429.58元、被害人郝某1258999.91元、被害人陈某3961165.94元、被害人曾某506554.2元、被害人薛某454861.78元、被害人温某1414114.99元、被害人黄某7402202.55元、被害人曹某1360955.11元、被害人冯某317957.68元、被害人林某3309715.54元、被害人张某6200390.33元、被害人路某172648.66元、被害人易某164176.36元、被害人胡某2147557.12元、被害人廖某1130198.97元、被害人姚某128618元、被害人边某122647.68元、被害人吴某3118579.04元、被害人曹某281009.68元、被害人邱某80524.78元、被害人谭某79668.56元、被害人王某756880.48元、被害人李某456490.02元、被害人廖某255660.36元、被害人张某750877.15元、被害人刘某643953.45元、被害人杨某541762.3元、被害人李某539579.95元、被害人胡某338129.38元、被害人丁某37210.33元、被害人朱某228694.24元、被害人魏某125601.79元、被害人魏某224997.05元、被害人李某624399.48元、被害人刘某718089.6元、被害人欧某16390.16元、被害人陈某415531.01元、被害人张某815519.83元、被害人张某913740.42元、被害人金某111961.26元、被害人钱某10230元、被害人张某108161.01元、被害人曹某34364.22元、被害人李某73429元、被害人黄某82388.21元、被害人李某81826.08元、被害人符某953.81元。
2、启赢公司旗下代理商诈骗被害人金额1561372.55元,具体损失如下:以名义安徽中垠惠民诈骗被害人袁某1331306.15元;以单县鑫满盈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914565.36元、被害人韩某2169.31元,计16734.67元;以邯郸市邯山区赤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温某274416.57元;以合肥汇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罗某168711.15元;以淮北市鼎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白某48199.01元;以萍乡市欧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班某22005元。
再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缴涉案赃款66500元,并随卷移交本院;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人朱杨、刘红霞、乔某、高艳莉、吴从凯、储国正分别主动向本院退缴赃款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实2015年4月23日,成立合肥启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张仁辉、上海圣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3日变更为,启赢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股东为上海圣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8、卫某、吴六中。张仁辉任副总裁职务,公司费用开支也由其负责进行审批。
2、川商平某1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书证,证实2015年4月15日成都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2015年5月15日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2015年6月17日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6年3月31日四川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规范开展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的函;2016年7月14日商务部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川商平某1位列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第106号)。
3、川商平某1为开展业务而与与金某2汇、点正科技、建设银行、ODS公司签订的合同,证实2016年7月8日川商平某1与金某2汇的现货订购系统交易所版软件V1.0销售合同;2015年7月2日川商平某1与深圳市点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买合同;2015年7月川商平某1与建行四川省分行的支付服务合作协议、支付服务三方服务协议;2016年3月24日川商平某1与ODS公司数据供应合同。
4、协议,证实川商平某1为包装成可以进行原油现货交割的平某1而与四川西锦石化签的协议;2016年6月13日川商平某1与四川西锦石化有限公司签订的产业类会员协议书;四川西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广州涯岸长汀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的燃料油供应合同。
5、公司员工花名册8页,为公司人事专员张某16制作,证实公司人员任职情况和变动情况。
6、扣押二战区二部经理朱文秀工作时所使用的话术显示,证实针对前期的宣传提高了客户的赢利预期,正式加入之后,现实情况和心理预期的落差导致客户出金等情况,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反复强调成交之后,跟着提示操作以及止盈止损的重要性。
开户过程中进行的所谓“风险提示”(川商平某1与富垠公司签订的《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协议书》;富垠公司签的《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会员承诺函》;在客户开户过程中进行的所谓“风险提示”;网上开户约定书;投资者入市协议书;投资者确认函),证实会员单位、代理商在发展客户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承诺赢利或诱导交易,与实际操作不相符合。
限价风险提示书,证实威胁客户不要使用限价建仓和平某2功能,以利于其诱导交易。
7、多名战队队长、经理、大区经理日常工作的14本笔记本,其中记载的内容进一步证明该公司在川商平某1的诈骗营销模式。
8、对每一名业务员具体发展客户、诈骗金额、对应的所属战队统计表格,证实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具本金额。
9、川商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了便于弄清资金流水表、资金总表中相关名词的意义所进行的名词解释,其中本案中统计诈骗数额的依据为:延期费+结算盈亏+平某2盈亏+交易手续费。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启赢公司办公用品一批,该批物品经上海圣墨投资有限公司、吴六中委托处置,共变卖66440元,已将此款交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
11、冻结公司个人账户书证,证实一共冻结涉案资金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二十二名被告人出生日期,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归案经过,证实二十二名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二、现场勘验笔录,反映了启赢公司的实际营业场所(犯罪实施地)、坐落位置、概貌。
三、电子勘验笔录,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客户登录客户交易软件跳出来的“免责声明条款”,客户登录行情分析系统跳出来的“网上交易风险提示书”模拟软件系统,赢利截图就是使用该系统伪造。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提取固定川商平某1中,启赢公司客户信息、客户对账资金、流水和出入金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5(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证言,证实公司的部门组成及工作职责、人员构架、公司业务,与张仁辉吴六中供述一致,营销总监吴六中工作职责,包括全面主持营销部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每个月销售任务指标的制定和分解,并协助副总裁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2、证人唐某2(财务总管)证言,证实公司的部门组成及工作职责、人员构架、公司业务,与张仁辉、吴六中供述、胡某5的证言一致,并陈述启赢公司的财物制度、员工工资构成情况。
3、证人张某11(财务部会计)证言,证实公司的部门组成及工作职责、人员构架、公司业务,与张仁辉、吴六中供述、胡某5、唐某2的证言一致,公司是在2016年4月份开始从事川商交易平某1业务,是富垠公司的下级代理商,并陈述本人的业务内容,老总、普通员工、总监的工资情况。
4、证人王剑(川商平某1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15年7月,其正式到公司上班,任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的会员开发、管理、招商一直工作到现在。公司注册法人是赵某4,总裁是浦雨轩,常务副总裁是张某12其是财务部、客服部副总裁,浦雨轩也直接管现货交易部。公司下面有7个部门:合规部、行政部、财务部、客服部、招商会员部、现货部、交易风控部。主要从事搭建大宗商品交易现货平某1。会员一般采取满仓操作;频繁交易;喊反向单,因为加了33倍杠杆,满仓操作,频繁交易会让客户支付很高的手续费,喊反向单会让客户亏损很多。
5、证人蒲某(川商平某1总经理)证言,证实其对平某1基本情况、如何进入平某1、具体如何搭建平某1、呈现给客户的“K线图”制作、如何得到汇率、平某1主要交易品种、客户怎么购买平某1商品、怎么发展会员、会员或代理商怎么发展客户、客户具体在平某1怎么交易、怎么和客户结算盈亏做了陈述。
6、证人张某12(川商平某1常务副总经理)证言,证实关于川商平某1成立、股东、平某1主要架构和负责人的证言与蒲某一致。对会员怎么发展客户,客户怎么在平某1注册交易、结算盈亏做了陈述,在平某1上所有会员没有交割过产业油。
7、证人蒋某(风控部经理)证言,证实其对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架构、其在公司从事的业务、川商平某1如何开展业务等做了陈述。
8、证人黄某9的证言,证实一般会收到公司副总王建给的交割单,没有客户和川商平某1以及产业内会员交割现货。
9、证人胡某6(金某2汇股东)证言,证实金某2汇是2015年3月份成立的,川商平某1提供了一个行情数据接口(是引入交易商品的国际报价),金某2汇再根据汇率、单位等换算成显示在交易终端。
10、证人刘某8、张某13的证言,证实点证科技成立于2009年7月,与川商平某1的合作是一个叫尹瑞的同事和川商平某1的蒲某签订的;四川西锦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6日,主要经营销售沥青、燃料油、建筑材料、防水材料、机械设备等。
11、富垠公司副总经理罗某2、总经理漆家炳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漆家炳委托其在都江堰市重新注册了富垠公司。同年10月正式开展川商平某1大宗现货交易。2016年6月底不再发展川商平某1的业务。川商平某1提供大宗商品现货的电子交易平某1,川商平某1只收取中断客户每笔交易的手续费、点差和持仓过夜的仓息费用。客户的亏损是代理商和川商平某1收入的一部分。
12、证人张某14、王某11等二十七名业务员的证言,其等均有明确的被害人,其等主要承担第一步打电话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任务,声称有专业老师指导,川商平某1是正规平某1,从中欺骗、拉拢对炒股、炒原油感兴趣的人;第二步是冒充美女、有钱人加上述人员的QQ、微信,进行私聊,然后将其拉入事先搭建好的,由战队成某以每人使用多个QQ号冒充各类角色的所谓“营销群”中,有的冒充客户,有的冒充指导老师,在其中散布各种虚假信息,比如发自己在川商平某1的“赢利截图”,大肆吹捧指导老师的能力等,使被拉入的人上钩;第三步是一旦进入该群的人上钩,则迅速将川商平某1的注册链接发给客户,同时其推荐给所谓指导老师,实际上就是自己的队长或大组组长,由他们接手指导开户、入金和交易操作。此后在客户的操作过程中,也继续与客户保持联系,继续鼓吹指导老师的能力,或者对其进行安抚,以稳住其情绪,让其继续受骗。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1陈述,其是川商银受害者,2016年6月29日被QQ名为浮沉哄骗的,投入12万元,三个月内被骗操作损失近11万元,余下的钱想拿出,但无法进入。提供银行交易流水一份证明其损失106772.72元。
2、被害人刘某2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其损失116159.6元。
3、被害人季某陈述,2016年6月,接到自称是川商投资顾问的寒枫电话,说他叫王某11,又加其QQ,截图给其看“做单”的情况。其先后投入二十万元。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其亏损情况。
4、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6年6月,其接到一个电话,经询问姓名王成才,说是做大宗商品现货贵金属白银交易平某1,买涨卖跌,收益可观,起初其不相信,之后对方又给其发交易软件,分析系统,其动心了,之后在王成才指导下,交易会员单位老师的帮助下,其先后入金60000元,跟着老师喊单操作3次,快速止损出局平某2,共亏损19659.36元。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其损失。
5、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7月初,网名“东方”业务员打电话联系在川商平某1做现货原油,并将其拉入一个群,讲老师操作带领下挣多少钱,后来亏损后,又让其入金,说更好的老师,结果还是亏。先后入金300余万元,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其损失情况。
6、被害人王某2报案,2016年5月在川商平某1开户,在投资老师指令下实施交易,亏损42695.88元。并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其损失。
7、被害人杨某1报案,川商平某1业务员QQ昵称语嫣,2016年5月16日入金100000元,亏损25189.4元,有银行明细证明损失。
8、被害人李某1报案,川商平某1叫暮雨的打电话让其加入贵金属投资,2016年5月23日至6月10日,亏损共计44697.37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9、被害人宋某报案,2016年1月起,在川商平某1开户入金,投资只亏不赢,损失计162938余元,有建行网上银行进出流水证明。
10、被害人吴某2陈述,2016年5月20日至6月28日,其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计损失281531.51元,有银行流水证明。
1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2016年4月19日至8月19日,其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计损失388676.2元,有银行流水证明。
12、被害人李某2报案,2016年6月24日至9月16日在川商平某1入金投资,当年8、9月,由于老师指导方向错误,损失严重,有银行流水证明亏损。
13、被害人刘某3报案,2016年5月20日至9月7日,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计13527.71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14、被害人周某报案,2016年6月21日至9月14日,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67396.95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15、被害人王某5报案,2016年7月27日至8月31日,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133516.91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16、被害人徐某2陈述,2016年5月4日至8月29日,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计110740.4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17、被害人覃某陈述,2016年6月21日至7月20日,其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计346779.76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18、被害人万某陈述,2016年6月7日至7月8日,其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计92641.6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19、被害人黄某6报案,证实其2016年5月31日至7月5日,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计61528.64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20、被害人解某陈述,证实其2016年5月23日至8月3日,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计228962.45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21、被害人张某4报案,证明2016年5月30日至8月2日,其在川商平某1投资,共损失计35921.71元,有银行交易流水。
22、被害人隋某报案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2016年5月31日至7月28日损失共计184213.55元。
23、被害人汤某陈述并提供银行流水,2016年5月13日至6月6日,在川商平某1被诈骗共计12928.01元。
24、被害人陈某2报案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8月2日起,其在川商平某1共诈骗共计35613.46元。
25、被害人许某报案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5月25日至8月2日,其在川商平某1被诈骗941501.32元。
26、被害人曹某3、曹某1、曹某2、张某6、朱某2、帅某丁某、李某4、张某7、胡某4报案,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在川商平某1启赢公司业务员诱骗下投资及损失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仁辉供述,启赢公司是在2013年8月注册的,当时法定代表人是马某1,其和张某15是股东,马某1以上海圣墨公司的名义入股,占60%多的股份,王某8、卫某、吴六中个人入股的,2015年4月,对公司股份进行变更,主要是为了分红,之后公司从川商平某1获利也是按照比例分红的。股东经过商议,由马某1出面和富垠公司的老板漆家炳谈好了合作协议,启赢公司代理川商平某1,股东都表示可以干,多个平某1多个业务发展的空间。2016年4月,启赢公司由其出面与富垠公司罗某2谈了细节,也就是利润分配的问题。
2014年5月,开始从事北京中色金银贸易场白银业务,也算是对冲业务,也等于诈骗,后来这个平某1被关闭了。川商平某1业务主要从事大宗现货业务,包括川商油、川商铜、川商银等代理业务,公司有5个部门组成,一是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是胡某5,二是财务部,主管唐某2,三是企划部,主管杨祖如,四是客户部,主管金礼钦,这个部门包括合规部,主要负责对客户,以虚拟的分析师、老师的身份,向客户诱导讲课,其实都是其公司招聘的普通的员工,五是营销部,总监吴六中,负责邀约客户让其开户,给客户指导意见,团队内部新人员的业务培训。
马某1是公司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部业务,张某15是公司董事长,负责技术培训,卫某是公司的营销副总裁,负责公司所有的营销业务,其是公司的行政副总裁,负责公司的后勤管理,吴六中是营销总监,负责合肥的两个大区的业务开展,王红利负责公司的外展业务,就是长沙分公司的业务。公司开始运行川商平某1时,6个股东讨论过具体的运营模式,具体分工是由马某1划分的。
启赢公司主要是利用营销部来发展客户,说出很多投资赚钱的理由,来吸引客户开户,投资代理的川商平某1的大宗商品交易,开户后,客户的资金只是转账到川商平某1账户上,客户在川商平某1购买相关的大宗商品,但并没有真正的购买到相关的大宗商品,只是让客户看见购买成功的电子单,是虚假的,其实钱还在川商的平某1上,但是客户不知道,这个过程启赢公司已经收取了相应佣金,这时对应的业务员会提供一些“喊单”的数据,让客户交易的目的是提高交易量,公司多提取佣金,期间业务员会向客户推荐分析师、老师授课,这些分析师老师就是公司客服部的员工,并不是真正的老师分析师,这个过程就是洗脑,主要起到让客户知道,一是分析图形,告诉客户涨势跌势,可以扩大交易量,二是告诉交易规则,以便让客户知道亏钱是正常的,三是专业知识的讲解,主要是杠杆的运用,这样能扩大公司的交易手续费的收益,目的不是让客户赚钱,而是让客户在交易的过程中以手续费的形式把钱亏掉,这中间有对冲、有杠杆,客户交易就需要交手续费,启赢公司就能赢利,客户也不知道启赢公司没有购买大宗商品,客户的钱都在川商平某1的资金池里,客户的账户和密码都掌握在他们自己的手里,他们就会相信。客户如果赢利,理论上是可以将钱取走,但是实际操作中业务员会挽留继续投资,依然可以把剩下的钱亏完。营销部的业务员和客服部工作人员的业务,都是他们所在部门的小组长和主管教的。公司的收入,主要有客户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对冲获利四部分组成,其中川商平某1只扣除手续费的万分之四,剩余的钱由其公司分其中的80%,获利的对冲资金就是客户实际买卖交易亏损的钱,在整个交易背后的资金对赌,是不会告诉客户的,客户也不知道。不能要求业务员让客户拿钱到代理的川商平某1上用钱对赌,所有客户都不会干的,只有告诉客户,公司所代理的平某1合法、合规性,客户才能拿钱来投资,才能赚到客户的钱,客户知道实情了,不投资了,公司也赚不到钱了。公司的获得扣除所有的开支,包括工资,员工提成等费用,剩余的钱6个股东会分红其中的36%,年底六个股东再分其中的36%,再剩余的28%作为奖励绩效年底再分给公司的其他部门管理层。
这些手段马某1,卫某,吴六中是肯定知情的。
公司营业期间,共获利600多万左右,其分得30多万元。
2、被告人吴六中的供述,启赢公司2013年8月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马某1,股东有马某1、张某15、卫某、张仁辉和其,股份划分是马某1决定的,6个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对川商平某1获利分红的。当时知道富垠公司是川商平某1的会员,张仁辉联系富垠公司商谈,从2016年4月开始从事川商平某1交易业务,主要是从事大宗现货业务,包括川商油、川商铜、川商银等代理业务。公司有5个部分组成,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是胡某5,财务部主管是唐某2,企划部主管是杨祖如,客户部主管金礼钦,主要负责对客户以虚拟的分析师、老师的身份向客户诱导讲课,其是营销部总监,主要负责邀约客户,让客户开户,给客户指导意见、喊单。
启赢公司是富垠公司的代理商,其业务员发展客户就是给客户一个专属链接,客户通过链接在川商平某1注册账号,注册成功后,平某1会发给客户一个交易账户和密码,客户就会被川商平某1标注为代理商发展的客户账户,客户所有的资金操作在川商平某1中都是实时生效的。客户和会员单位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买卖,而不论客户是买还是卖,会员单位必须接受,川商平某1会自动实现这个过程,客户的钱没有真正的购买,所交易的大宗商品价格都是虚假交易,这些都是客户不知道的,等于启赢公司的上家富垠公司和客户对赌,在对赌的过程中,启赢公司收取进出的手续费和仓息,客户亏损了启赢公司就赢利了。川商平某1每天凌晨4点到6点进行前一天的交易结算,统计会员单位名下接单客户的赢利亏损情况,如果接单客户赢利了,就从会员保证金账户上扣除相同的金额,如果亏损了就将相同的金额打到会员保证金账户上。同时川商平某1规定,客户交易必须要使用杠杆,平某1规定只能使用20倍、25倍、33倍三种杠杆,每笔交易的手续费、仓息是根据使用杠杆后金额计算。启赢公司收入主要有客户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对冲获利四部分组成,这些钱都是客户的资金。
公司会制定一些规则,但是这些规则没有具体写在纸上,在培训的时候,各级部门领导会逐级和下级交代这些规则,比如分析师只是给客户讲课洗脑,业务员才能喊单等。“客户赢利多少,公司就亏损多少”,知道的有公司领导、战区总经理,各个部总经理、还有队长,最基础的业务员是基本工资加手续费提成,管理人员是基本工资加公司收入的提成。
其工资和公司利润的分红,与其领导的营销部的绩效直接挂钩,所以其必须提高营销部的业绩,因此平时对其部门管理比较严格,具体业务量要求的比较高,每天各业务员要干哪些事情,其都要求下面的经理会按照其的部署仔细的安排,整个目的就是提高业绩,具体工作有:业务员早上上班就要打电话和客户聊天,和客户聊天的目的就是寻找鼓励客户投资入金,之后,业务员也会按照其部署,在有客户加入的QQ群里冒充已经获利的客户来发布虚假的赢利图,还有冒充投资顾问发布一些鼓励投资的信息,这样的目的就是给客户洗脑,让客户以为投资公司的平某1是能赚到钱的,接着业务员们还要研究其公司要求背掉的话术,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提高沟通技巧的工作,其规定业务员的工资包括业绩绩效,也就是客户的入金,所以业务员也会很积极地按照其要求积极工作,业务员在QQ群里冒充各种身份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明白,公司业务员按照话术说给其听的内容上的赢利是能兑现的,也是为了欺骗客户入金、蒙蔽客户。公司可以赚到客户的钱,以喊单的方式采用33倍杠杆的方法,以多次交易来实现,把客户的钱以交易手续费、过夜费、点差的形式让平某1抽走,这样客户的钱就流向其公司,因为平某1会按照约定把其公司应该得到的钱交给其公司。在宣传中,对客户说川商平某1是可以实物交割的,但在实际中从来没有过实物交割,为了避免客户要求交割,其在实际喊单的过程中,会让客户全部以33倍杠杆来买卖。
因为没有客户赚了钱就能走掉的,其公司就是利用客户的贪心,赚到钱后还想赚更多的钱,再加上公司营销员行情提示的利诱,客户会忍不住再投钱进去,直到亏到客户不愿意再投资为止。整个过程中,客户需要交纳点差、仓息、交易手续费等费用,还要用资金和公司的资金对赌,这个对赌客户是不知道的,他们客户购买的现货采用33倍杠杆是没有交割的。
3、被告人金礼钦的供述
川商交易平某1使用的软件,与任何股票期货交易所都没有接口,没有关系,软件里面的商品价格是软件根据国际商品价格经过汇率换算后体现到软件中去的。富垠公司是川商平某1104号会员单位,从2016年4月,启赢公司开始从事川商平某1的业务,成为富垠公司的代理商,编号是10×××02,账号和密码由客户部其和罗玉麟保管,作为代理商发展客户,就是给客户一个专属链接,客户通过链接按照其公司业务员的指导,在川商平某1注册账号后,这个账户就会被川商平某1标注为代理商发展的客户,账户的前缀是10×××02开头,客户所有的资金操作在川商平某1中都是实时生效的,但是要等到每天凌晨4点到6点川商平某1才会统一结算,客户每天和川商平某1结算,川商平某1每天和公司上线富垠公司会员单位结算,富垠公司每半个月和启赢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1结算一次客户的手续费收益,每3个月结算一次客户盈亏收益。
因为富垠公司的保证金在川商平某1的资金池里,客户的钱也在资金池,客户赚多少,富垠公司的保证金就减少多少,因为客户的钱没有真正的购买所交易的大宗商品,整个都是虚假的,等于是启赢公司上家富垠公司和客户对赌,在对赌过程中,启赢公司收取进出的手续费和过夜费,客户亏损了,启赢公司就赢利了。川商平某1每天凌晨4点到6点进行前一天的交易结算,统计会员单位名下接单客户的赢利亏损情况,如果接单客户赢利了,就从启赢公司保证金账户上扣除相同的金额,如果亏损了,就将相同的金额打到启赢公司保证金账户上。同时,川商平某1规定,客户交易必须使用20倍、25倍、33倍三种杠杆,每笔交易的手续费、仓息都是根据使用杠杆后金额来计算的,在客户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万分之十二的手续费,万分之一的仓息,5个点位点差,行情波动使客户亏损或者赢利。在这几种费用中,川商平某1只收取万分之四的手续费,其他所有的费用,富垠公司分得其中的90%。
启赢公司下级代理商目的就是让客户在交易的过程中,以手续费的形式把钱亏掉,这中间有对冲、杠杆,客户只要交易就需要交手续费,启赢公司就能赢利,客户也没有交割的意思,客户的钱都在川商平某1的资金池里,但是启赢公司都会让客户看见他们交易成功的电子单,因为他们有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他们会相信一切都是真实可靠的。
其是客服部总监,经理是张义兰,分为内盘客服、外汇客服、合规客服、讲师部。内盘、外汇客服都帮助客户开户、签约、入金以及日常服务,包括销售部询问开户、签约流程等予以解答,另外要与交易所对接开户情况。合规部工作量不大,也包含风控事宜,并在一起由马某2、李某12在干。合规部是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前期沟通,然后信息转给张义兰进行处理,处理不好再上报。打合规电话确认客户了解投资风险并且进行录音,以此来规避责任,这也是交易所的要求。另外关注每位客户的出入金情况,关注风险率,如果某位客户投资亏损较大,及时反馈给销售部门掌握,防止客户投诉或者报警。如果客户投资有很大的收益(情况是少数),也会告知销售部门,销售会根据情况建议客户加大仓位,以此赚取更多手续费等,减少公司损失。讲师部,主要负责授课和财经分析,公司会把讲师部的员工包装成专业的理财分析师,等培养、包装好以后,分析师会应客户需要在网上进行授课,讲一些基础性的投资知识,分析市场行情,增加客户投资情趣。讲师部的员工会以分析师名义每日发布一些理财信息,就是真整合一些财经新闻评论,在显示专业的基础上对行情进行包装,将市场行情说的好一些,就是为了增加客户的投资热情。同时也要根据销售部门的需要编辑一些财经信息,在希望点、时间点上进行把握,好让销售部门诱导客户进行加仓,公司赚取更多手续费。客服部门就是让客户投资时限能够长一点,促进公司的赢利。
4、被告人张义兰的供述,启赢公司客户部总监叫金礼钦,其是客户部主管,在公司主要是负责分管客服部,如果遇到投诉也会和风控部进行维护,有新人加入到客户部,会对新人进行简单的面试,看看其是否适合客服工作。有专门的话术培训,一般情况下是罗玉林培训,偶尔其也会对他们进行培训,现在启赢公司的讲师没有资质,讲师主要每天早上在网上搜集一些金融信息,然后将信息向公司好的方向进行编辑并发给客服,客服再把这个发给售前工作。客服是从川商平某1会员单位富垠公司拿的平某1代理商,平某1主要经营白银、铜及原油交易,主要是骗客户钱从中获利。
客服公司一般是售前通过打电话和加qq等方式骗客户入金,售前会把客户拉到qq群,然后一人分饰多角在说,为客服营造良好的环境让客户入金,采取工作将客户的钱骗走。入金后客户遇到不懂的问题,一般都是交给客服来进行指导。客户如果亏欠太多或者发现平某1是骗他们钱投诉时,其和合规分控部门对客户进行维护。
一般客户投诉公司的时,合规、风控会先期受理,然后把投诉移交给其,其是公司的诉理专员,由其来负责跟踪和维护。风控在移交给其之前会在后台查看投诉人的交易账号了解投诉的交易明细等情况。其拿到风控整理好的材料后,联系投诉人,根据客户投诉的内容对客户使用一些固定的话术来证明其公司的正规性,主要目的是让客户在平某1“存活”久一点,即让客户认为可以继续在平某1投资,也是防止客户报警。其维护好了以后会反馈给售前人员,他们会跟进客户让客户继续投资。
客服部的客服人员都归其管理,负责召集客服部的会议、业务管理。在其办公室查获的“启赢集团标准客户服务标准话术”,是其领导金礼钦在其上班的时候交给其,让其背的,话术主要是让其在工作中有统一的口径回复客户的投诉,便于让客户相信公司的正规性,整个目的就是在客户亏钱后,公司按照固定的话术处理,安抚客户,不让客户闹情绪。
5、被告人朱兰兰的供述,启赢公司做川商平某1时,其已经是战区总经理了,每月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3300元,每月提成大约3000至5000元,提成是从其战区所有做成功业务的总量中提成百分之三。最基础的业务员是基本工资加手续费提成,管理人员是基本工资加手续费提成和客户亏损金额的提成。
启赢公司给客户的宣传是“现货交易”,但从来都没有给客户购买过现货,因为启赢公司的目的不是让客户赚钱,是要客户在交易的过程中以手续费的形式把钱亏掉,这中间有对冲,有杠杆,客户只要交易就需要交手续费,启赢公司就能赢利。客户也不知道启赢公司没有购买真正的大宗商品,客户的钱都在川商的资金池里。会让客户看见他们交易成功的电子单。因为客户的账户和密码都掌握在他们自己手里,他们就会相信。启赢公司队员事先会准备好几个不同的QQ号或者微信号冒充客户加入客户所在的群里,然后队员用这些QQ或者微信号冒充客户在群里发言,主要就是发一下宣传平某1的能够获利的信息,还有就是可以在群里发布虚拟赢利图让客户看到,目的为了吸引客户加入平某1,成为其公司的客户。
启赢公司的业务员都有模拟账户,软件和川商平某1真正的界面是一样的。但是是通过虚拟币进行交易商品在软件上赢利的时候,就会截图发到群中形成赢利的假象欺骗客户。其电脑里也有这种模拟账户。
公司是希望客户能亏钱的,因为只有客户亏钱,公司才能赚钱。除了财物人员,每个员工到公司都要培训,业务培训主要是各个队长培训,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训,教他们如何在川商平某1进行操作,并且有专门的“话术”手册,教他们申请多个QQ号,如何使用这些辅助号QQ号,这些话术主要是让客户能相信我们,从而投钱进入川商平某1进入信息。
公司赢利的钱就是客户交易手续费、仓息、点差、客户亏损的金额。其在明知是诈骗的情况,还要继续在单位工作,一方面单位会在每个月扣其工资;另外一方面这个也是一个比较容易的赚钱方式。
6、被告人XX阳供述,在如何开发客户入金的供述与朱兰兰基本一致,只是对公司与投资人形成对赌关系及自己的工资的构成中包括投资人亏损提成予以否认。
7、被告人朱文秀、陈琴、崔艳丽供述基本一致:启赢公司各个战队的工作人员会以冒充不同身份的手段在QQ群里,以说话、提问、发布赢利图等方法,合力让客户相信启赢公司的喊单,从而多次交易,利用33倍加杠杆的放大交易额,从而以变相的收取这中间的手续费等费用,整个的交易过程就是以点差、过夜费、交易手续费等形式,把客户的资金骗来,客户对应的业务员会提供一些喊单的数据,让客户提高交易次数,目的就是提高交易量,从而启赢公司多提取佣金,这期间下面业务员会向对应的客户推荐分析师、老师授课,公司员工也会在QQ群里,以不同的身份,在各个战队的群里发布各种虚拟的交易赢利图来欺骗客户,让客户相信,以为能赢利,这样就可以把客户的钱搞到川商平某1的账户上。
启赢公司规定客户制定一个止盈止亏的点,到了止盈止亏的点后,系统会自动平某2。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帮助客户控制风险,这样也可以提高交易频率。公司对业务员的业绩(介绍客户静茹平某1开户入金的数量)是有要求的,按照公司的要求,如果其所在部的业务员没有完成当月的任务,部门领导就会拿出自己的工资来给这个业务员做担保,下个月还是完不成,公司就会把这个员工开除。公司就是让工作人员多开发客户。工资由底薪加整个二部的客户交易“手”数和客户的亏损额度的提成(两项之和的7%)。亏损额度的提成业务员没有,团队经理有,这些人包括部门经理和初级经理。
8、被告人江冕的供述,启赢公司以前是做“西南油”现货原油,2016年3月左右开始,通过川商平某1做现货原油。公司在川商平某1,指导客户进行“现货原油投资”。这是一种电子盘现货交易形式的产品,在平某1上指导、操作客户频繁买进卖出,公司赚取费用。公司操作的思路就是尽量让客户频繁操作,买进或是卖出,进而赚取更高的手续费。
现货原油交易是以“手”为交易单位,一“手”的价格很高,一般投资者没有那么多资金。川商平某1给客户提供33倍杠杆,但是客户买了原油以后,无论涨、跌多少,都是按本金计算盈亏的。其当队员的时候,就是想尽办法让拉进群里的潜在客户,注册成为会员,让他们频繁交易。其他的事,都是队长和客服来操作。
客户通过启赢公司在川商平某1交易,收取费用:第一是手续费,单向收费,即买进或者卖出都收取投资金额的万分之六的手续费,手续费是启赢公司收取。手续费是按照交易的“手”来算,大概买进或是卖出一“手”,手续费120多元至300多元不等;第二是过夜费,按规定如果客户在平某1买进当天不平某2,那么也会按照买进金额,收取万分之一的费用。这个费用是平某1收。第三是点差,是浮动盈亏,是川商平某1收取的。这三部分费用都是要算上杠杆比例。每次客户交易,盈亏都是按照本金计算的,但是启赢公司收取手续费都是在利用33倍杠杆的金额收取的。所以客户实际上交易盈亏并不大,但是启赢公司收取的各种费用非常高。有时候客户赚的钱,还不够收各种费用。
各部和各队之间是竞争关系,之前公司规定业绩第一名的队就会奖励现金一千元,第二名是大概七、八百元,第三名是五百元左右。
其成为组长后,负责给新员工进行培训。公司给专门的“话术”手册,是陈晓红发给的,这些话术主要是让客户能相信,从而投钱进入川商平某1。
其日常工作就是通过从网上搜索人员信息,给客户拨打电话向客户介绍川商平某1并利用话术让客户投钱到平某1进行炒原油。一开始打电话时,会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是否对投资有兴趣。如果客户愿意了解情况的话,就会加对方QQ号。然后再把客户拉到自己建立的一个qq群中(这些群是以部建的,其他部的不加),接着会同时登录多个qq号,然后一个人分饰多角色,还会给在群里发送虚拟的赢利图。在群里以顾问的身份出现进行介绍。每个人还会不定期更新群里关于现货的消息。客户在欺骗下,就会觉得平某1不错,其就会让他们直接到川商平某1进行开户并投钱炒原油。在向客户介绍川商平某1时,有时客户问费用问题,其只是说收费比例,说手续费很低,不会向客户说收取的费用是按照平某133倍的高杠杆算进行收费,事实上费用是很高的。
公司队长级别的都有模拟账户,软件和川商平某1真正的界面是一样的,其在做队员是也下了这个软件。是通过虚拟币进行炒原油,等在软件上赢利的时候,其会截图发到群中形成赢利的假象欺骗客户。
群里各个队的队长都冒充顾问,也有一部分业务员也冒充顾问(具体是谁不知道),还有部长、战区经理都冒充顾问;冒充投资人的除了其,还有十几个人。
客户注册会员,开户打入资金后,业务员会把客户资料交给其,或是直接交给服务部(也就是售后)。客户会在川商平某1上下载“喊单”软件(提醒客户交易的软件),之后客户会在平某1上自由买卖。
当业务员时提成是手续费的25%,每个队业务做的好的话,公司有一定奖励。当队长后没有发展客户,不知道队长怎么提成。要想有业绩,拿到更高的提成,就要不断的打电话找客户,拉到qq群里后再想办法让他注册川商平某1投资。让客户不断的买进和卖出,收取手续费。被查扣的笔记本里,“QQ群信息角色定位”等字样的内容,就是QQ群里同事之间的配合,为了让客户来开户,目的就是欺骗客户入金。
9、被告人刘红霞、郑成箭等战队队长供述与被告人江冕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其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等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首先是一种经营行为,该经营行为之所以“非法”是因为该行为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制度,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非法经营期货在客观方面也应属于一种经营行为。本案川商平台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现货”交易平台,虽然该平某1表面的交易活动是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收取手续费,貌似借助“现货”平某1的名义非法组织期货交易,但该平某1的实质行为只不过是依托与国际行情基本一致的行情图,放任会员单位与其发展的客户之间进行对赌,放任会员单位控制止盈止损点位、提出反向操作建议,收取高额费用,造成客户亏损,本质上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所指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以犯罪为目的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应以个人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设立启赢公司,加入川商平某1,并组织、指挥犯罪活动,聘用其他被告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伪装成“美女”、“帅哥”,积极寻找、发展客户;冒充“指导老师”等多个角色,诱骗客户向平某1大量注入资金,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收取高额手续费;通过提供虚假建议、反向操作与客户对赌,限制客户出金,控制止盈止损点位,骗取客户钱财,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设立公司名义通过加入网络平某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礼钦、张义兰、XX阳、朱兰兰、陈琴、朱文秀、崔艳丽、江冕、胡冬冬、刘菊、陈晓红、周啸鹏、徐逵、郑成箭、高艳莉、刘红霞、朱杨、乔某、吴从凯、储国正等明知启赢公司利用网络平某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骗取17439353.18元,被告人金礼钦、张义兰骗取6850183.58元,被告人XX阳骗取1626313.78元,被告人朱兰兰骗取5223869.8元,被告人陈琴骗取2930931.4元,被告人朱文秀骗取1527418.79元,被告人崔艳丽骗取765519.61元,被告人江冕骗取941501.32元,被告人胡冬冬骗取786578.66元,被告人刘菊骗取648487.95元,被告人陈晓红骗取554363.47元,被告人周啸鹏骗取853162.02元,被告人徐逵骗取578273.37元,被告人郑成箭骗取1017514.5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红霞骗取223420.24元,被告人朱杨骗取346280.42元,被告人乔某骗取156823.13元,被告人吴从凯骗取112582.65元,被告人高艳莉骗取95983.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储国正骗取18280.41元,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金礼钦、张义兰、朱兰兰、XX阳、陈琴、朱文秀、崔艳丽、江冕、胡冬冬、刘菊、陈晓红、周啸鹏、徐逵、高艳莉、郑成箭、刘红霞、朱杨、乔某、储国正、吴从凯受他人指使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系从犯,均按其参与的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红霞、朱杨、乔某、吴从凯、高艳莉、储国正均主动退缴其本人非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给予被告人张仁辉、吴六中、储国正从轻处罚;给予金礼钦、张义兰、XX阳、朱兰兰、陈琴、朱文秀、崔艳丽、江冕、胡冬冬、刘菊、陈晓红、周啸鹏、徐逵、郑成箭、高艳莉、刘红霞、朱杨、乔某、吴从凯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红霞、朱杨、乔某、吴从凯、高艳莉适用缓刑。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以上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查实的证据和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仁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六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金礼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义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XX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朱兰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朱文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崔艳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江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胡冬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刘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晓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周啸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徐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郑成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高艳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刘红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朱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乔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吴从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储国正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预缴纳)。
二十三、追缴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十六万一千五百元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继续追缴相关被告人违法所得;涉案未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明芳
人民陪审员 张正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边
附二: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