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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广东阳春]刘波、李淋诈骗(炒邮币卡)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刑
2024-08-23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781刑初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波,男,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西省铜鼓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永媛,阳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淋,男,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西省铜鼓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达标,阳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璜,男,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西省铜鼓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雷彩华,阳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静,曾用名万柱香,女,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采彤,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小虎,男,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健兵、书记员莫叶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辩护人潘永媛、陈达标、雷彩华、洪成参、谢采彤、李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根据阳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期间,帅凯铭、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另案处理)在深圳市一间名为“久牛资产”的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后帅凯铭向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提出其自己要开一间像“久牛资产”公司一样的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表示同意。因缺少诈骗资金,帅凯铭等四人找到葛拥平(另案处理)商量,并将他们在“久牛资产”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的模式、流程告知葛拥平,要求葛拥平提供资金支持。经商量后,由葛拥平提供资金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租用场地、购买设备等,实施诈骗活动。在葛拥平的出资支持下,帅凯铭、詹宇梦、阳建、何忠相租用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华联大厦711房作为办公室,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开始实施诈骗活动,并以“鑫鑫资产投资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该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于2017年3月迁至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塘坑仔村118号。葛拥平除了提供资金外,还介绍他人给帅凯铭联系“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南商所)交易平台的相关网页链接和注册开户链接进行诈骗活动。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帅凯铭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和詹某梦负责购买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2月份,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加入该诈骗团伙,共同实施诈骗活动,直至2017年4月份案发。其中被告人刘波曾于2016年9月份加入该诈骗团伙,同年10月份暂退后在2017年2月份又再次加入。

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詹某梦通过上网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该诈骗团伙成员用于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明知是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信息,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在使用过程中向帅凯铭、詹某梦反馈意见,提出建议购买高质量的公民手机号码信息。詹某梦再根据团伙成员的反馈和建议,多次在网上购买公民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诈骗团伙成员使用。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詹某梦通过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约69088条。

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流程和手段为:诈骗团伙成员通过使用帅凯铭、詹某梦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从添加的微信好友中筛选出股民,以虚假的身份通过发送聊天信息逐步取得股民的信任,并将股民拉进该团伙为了进一步获取股民信任而创建的QQ聊天群。帅凯铭在群里充当资深股票分析师,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在群里与帅凯铭相互配合,诱骗股民下载相关交易软件,到“南商所”交易平台购买其推荐的邮票。而与帅凯铭合作诈骗的相关人员则对股民购买的邮票价格进行操控,致使股民的资金严重亏损,从而骗取股民的资金,然后将帅凯铭等人诈骗所得的返佣转账到帅凯铭的平安银行账户。因该诈骗团伙在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参与该诈骗团伙期间,该诈骗团伙未成功诈骗股民到“南商所”交易平台购买邮票。从2017年2月份至案发时止,该诈骗团伙以上述方式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微信股民共1131名,该诈骗团伙成员为实施以上诈骗活动通过微信向股民发送的诈骗信息共约29570条。

2017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塘坑仔村118号403房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手机、笔记本、电脑主机、话术单等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一批。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等电信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尚未诈骗成功,属于诈骗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淋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波是从犯,属于诈骗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淋是从犯,属于诈骗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璜是从犯,属于诈骗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静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未遂,是从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万静没有实施购买、出售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李小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小虎在诈骗犯罪中是从犯,属于诈骗未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小虎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期间,帅凯铭、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一间名为“久牛资产”的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后帅凯铭向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提出其自己要开一间像“久牛资产”公司一样的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表示同意。因缺少诈骗资金,帅凯铭等四人找到葛拥平(另案处理)商量,并将他们在“久牛资产”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的模式、流程告知葛拥平,要求葛拥平提供资金支持。经商量后,由葛拥平提供资金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租用场地、购买设备等,实施诈骗活动。在葛拥平的出资支持下,帅凯铭、詹宇梦、阳建、何忠相租用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华联大厦711房作为办公室,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开始实施诈骗活动,并以“鑫鑫资产投资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该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于2017年3月迁至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塘坑仔村118号。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帅凯铭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和詹某梦负责购买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2月份,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加入该诈骗团伙,共同实施诈骗活动,直至2017年4月份案发。其中被告人刘波曾于2016年9月份加入该诈骗团伙,同年10月份暂退后在2017年2月份又再次加入。

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詹某梦通过上网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该诈骗团伙成员用于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明知是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信息,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在使用过程中向帅凯铭、詹某梦反馈意见,提出建议购买高质量的公民手机号码信息。詹某梦再根据反馈和建议,多次在网上购买公民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诈骗团伙成员使用。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詹某梦通过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约69088条。

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流程和手段为:诈骗团伙成员通过使用帅凯铭、詹某梦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从添加的微信好友中筛选出股民,以虚假的身份通过发送聊天信息逐步取得股民的信任,并将股民拉进该团伙为了进一步获取股民信任而创建的QQ聊天群。帅凯铭在群里充当资深股票分析师,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在群里与帅凯铭相互配合,诱骗股民下载相关交易软件,购买其推荐的邮票,从而骗取股民的资金。因该诈骗团伙在2017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参与该团伙诈骗期间,该诈骗团伙未成功骗取到财物。从2017年2月份至案发时止,该诈骗团伙以上述方式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微信股民共1131名,该诈骗团伙成员为实施以上诈骗活动通过微信向股民发送的诈骗信息共约29570条。具体事实如下:

1、帅凯铭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104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312条。

2、詹某梦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128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5888条。

3、阳某1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230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4217条。

4、何某相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65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2967条。

5、阳某2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209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4439条。

6、陆某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176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1607条。

7、被告人刘波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22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616条。

8、被告人李淋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68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2286条。

9、被告人万静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23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1213条。

10、被告人黄璜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50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1225条。

11、被告人李小虎添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筛选出的股民共56名,向这些股民发送诈骗信息共约4800条。

2017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塘坑仔村118号403房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手机、笔记本、电脑主机、话术单等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一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银行账单:证实2017年1月份,被害人李某1被微信昵称为“夏某”的人诱骗投资邮票,邮票的升跌被人操控,后发现被诈骗的事实。

(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立案决定书、南商所商品交易所会员信息表、邮票市值及盈亏情况、银行账户账单:证实2016年11月份,被害人郭某被微信昵称为“夕颜若雪”的人诱骗投资邮票,邮票的升跌被人操控,后发现被诈骗的事实。

(3)被害人矫鲁某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1月份,被害人矫鲁某被微信昵称为“葵花籽”的人诱骗投资邮票,邮票的升跌被人操控,后发现被诈骗的事实。

(4)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资料图片:证实2016年11月份,被害人马某被微信昵称为“不忘初心”的人诱骗投资邮票,邮票的升跌被人操控,后发现被诈骗的事实。

(5)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证实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害人叶某被微信号为×××的人诱骗投资邮票,邮票的升跌被人操控,后发现被诈骗的事实。

(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被微信昵称为“不忘初心、半世倾城”的人诱骗投资邮票,邮票的升跌被人操控,后发现被诈骗的事实。

2、证人李某2的证言、房屋出租合同、收据:证实2017年3月9日,阳某1与李某2签订房屋出租合同,阳建租用李某2位于深圳市罗湖梧桐山塘坑仔村118号楼四层及四层上的半层楼房。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帅凯铭的供述与辩解:

我们每天通过在网上购买手机号码,然后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码添加好友,然后跟他们聊天,确定对方是股民之后,我们还会推荐股票给他,如果对方买进我们推荐的股票涨了,我们还会继续推荐他们去买一些股票。取得对方信任后,我们就会跟对方说最近股票不好做,邮票比较好做,建议对方跟着我们去炒邮票。我们公司是和一间名叫广西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南商所)合作的,这个交易所发给我们一个网页链接,这个网页链接是让客户去投资邮票在上面开户的。如果客户在这个网络平台上投资了邮票,南商所都会操控让客户的邮票涨几个点,第二天可能也会让他涨,但是在每个星期天之前,南商所就会操控让客户的邮票跌下来,南商所会不打开客户的跌停板,这个时候客户是不能卖出自己的邮票的,一直让客户投资的邮票跌到几乎只有投资总额的一成的时候,南商所就会打开这个跌停板,让客户自由买卖所剩下的邮票。客户投资邮票所亏的钱,都进了南商所的口袋里。南商所每天都会结算我们提供给他们的客户投资邮票的亏损情况,结算之后,他们就会让我提供银行卡和开户行给他们,一般两三天他们就会把钱打进我的银行卡,和他们结算都是由我提供的银行卡收钱。我们是按客户投资邮票金额的40%提成,比如客户投资邮票买进了10万元,南商所就会支付4万元给我们。

南商所第一次给我们的提成是42%,第一笔收到的110606元是在2016年11月29日由南商所转账到我银行卡的,这笔钱是何某相、阳某1、詹某梦诈骗成功后的返佣,通过计算,股民投资的总金额是263347.619元。第二次提成是46%,第二笔收到的97531元是在2017年1月12日由南商所转账到我银行卡的,这笔钱是我和阳某1、詹某梦三人诈骗成功后的返佣,通过计算,股民投资的总金额是212023.913元。我们团伙共诈骗到南商所炒邮票的股民投资金额是475371.532元。

“养票费”的意思是我们在诈骗的过程中,刚开始我们提供给客户的是一个会涨的邮票,客户能从中赚点小钱,这让客户赚的这部分钱就是养票费,南商所结算给我们的时候要从我们的返佣中扣除这部分钱。

从事这个诈骗活动的还有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阳某2、陆某、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我和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阳某2、陆某六人从2016年9月份一直做到2017年春节前就回家过年。刘波和我们一起做了有一个多月,因他妈妈生病住院了,他在2016年10月份就回家了,刘波走的时候,我们还没有骗到钱。到了今年过了年,约2月中旬的时候,我和詹宇梦、阳建、何忠相、阳丽、陆辉辉、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华联大厦七楼711房继续从事诈骗活动,做到3月初,我们将办公地点搬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梧桐山社区塘坑仔118号403房,直到被查处。我们团伙由我和詹某梦、阳某1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的底薪和提成都由我来定,不是统一的。万静、李淋、黄璜、刘波的底薪是每月3000元,提成5%。阳某2、陆某、刘波等人没有发展到客户投资邮票。

我们团伙建立了一个叫“牛气冲天”的QQ群,是用于诈骗的股民群,建立这个群是为了在群里发布一些官方财经信息和提供一个平台给詹某梦、何某相、阳某2、陆某、刘波、李淋、万静、黄璜、李小虎等人讨论股票信息骗取群里股民的信任。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更容易得获取股民们的信任,等股民们对我们非常信任后我们就会推荐他们到南商所网络平台投资邮票

我们团伙在“呱呱”直播软件购买了一个直播间使用权,让股民到我们团伙购买的直播间听讲解股票,直播人在讲解一段时间的股票后就会说“现在的股票不好做了,邮票好做的一点”之类的话诱骗股民投资购买邮票。

经过核对,我使用手机号码添加的微信好友还有1211个保存在我使用诈骗的微信里。我从这些好友中筛选出来的股民会作标注“G”或“g”,我一共筛选出104个股民。经统计我和这些股民聊天进行诈骗时发送的微信信息312条,接收的信息359条,共671条。

2016年12月份左右,我添加了叫做“李某1--康婷代理(瑞倪维尔)总代理”的微信号,并诱骗他在南商所平台购买了14000多元我推荐的邮票。2016年10月至11月份,我用昵称叫“老张”的微信号和詹某梦一起诈骗一名四川籍男子在南商所平台购买了90000元邮票,这名男子购买后第二天邮票就开始跌了。

我伯父葛某1是知道我从事诈骗活动的,南商所这个平台也是他介绍给我的,而且他为我的诈骗活动提供资金帮助,在客户投资邮票的钱的40%提成中,有80%是他的,真正的幕后老板就是我伯父葛某1。我的私人微信号×××是用于发放工资和提成,发放的工资和提成是葛某1通过他的微信转账给我的。

2016年8月份的一天,当时我想从“久牛资产”诈骗公司辞职出来自己单干,我和何某相、阳某1、詹某梦四人和我大伯约好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的一间酒店的餐厅里吃饭。当时我和葛某1说了我们是按照在“久牛资产”做的那套模式对葛某1说的。当时我就提出让他出资给我们做这个事,葛某1也答应了。在2016年9月底,我对葛某1说我们找不到合作的邮票投资平台。过了一个星期,葛某1就把董某介绍给我。2016年10月份,葛某1就联系董某来深圳跟我商量合作的事情,当时我和董某在深圳洽谈成功了合作事宜。董某会提前一个早上或晚上通过微信把会涨跌的邮票代码和名字告诉我,我知道这些情况后就会和我们团伙的成员说,然后我们团伙就会根据所诈骗的股民情况来推荐股民购买哪一支邮票。

2016年9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和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刘波、阳某2、陆某约葛某1吃饭,当时我向葛某1说过我们的盈利方式。2016年10月份,我微信上对葛某1说过我们可以从南商所分到40%的提成。我们从南商所得到40%的提成后,先按客户投资邮票的总金额来算支付7%或5%给诈骗成功的成员,然后剩下的钱再按葛某1占80%,我和何某相、阳某1、詹某梦各占剩下20%中的5%。

葛某1和我、詹某梦、何某相、阳某1五人在葛某1出资之前就已经说好了,我们五个人要在葛某1把出资创办公司的成本收回来之后我们才开始拿分成,因为葛某1一共出资了324021元,但是我们公司收到的诈骗返佣一共才208137元,所以葛某1还没有拿到诈骗的返佣分成。

我没有成立公司,我们团伙内部使用了“鑫鑫资产”投资公司这个名号,到了2017年2、3月份,葛某1提供了“盛世锦狮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给我,让我们对外宣称是这个公司的子公司。

葛某1今年以来和我们团伙的成员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在2017年2月份,是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共和丰大厦味尚艺术餐厅,我和詹某梦、何某相、阳某1、阳某2、陆某、刘波、李淋、万静、黄璜、李小虎都在场。葛某1还给我们团伙里的每个人都发了一个100元的开工红包。第二次是2017年3月份,是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梧桐山的一个农庄里,我和詹某梦、何某相、阳某1、阳某2、陆某、刘波、李淋、万静、黄璜、李小虎都在场,葛某1表达出了不想继续支持我们经营公司的想法,他说我们团队一直没有做出什么成绩,换个角度来说谁也不愿意投资一个失败的团队吧。然后他又说如果我们团队能够做到200万元这个目标,他就会出钱让我们团队到海南省三亚旅游一个星期。

用来收取南商所的诈骗返佣的银行卡是中国平安银行卡,银行卡的账号是:62×××09,开户人是我本人。葛某1要求我把这张银行卡交给他保管,刚办理好银行卡到收到第一次返佣这段时间这XX安银行卡是我保管,到了第一次返佣的时候,葛某1说放在他那里保管。2016年11月30日,葛某1和我、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陆某、阳某2一起在深圳市福田区金某龙酒店吃饭时,我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葛某1。

2017年2月12日,通过平安银行的柜面取款40000元是由我大伯葛某1去银行取款的,上面有他葛拥平的签名。因为当时那XX安银行卡在他那里,所以我叫他去取的,是由我使用的。

我们这个公司去年9月份正式成立以来,用来添加微信好友的手机号码都是由詹某梦上网购买,一直到我们被抓获。在去年的时候,我偶尔也会上QQ搜索“资料互换群”找来一些手机号码给团伙成员使用。最初的时候,我会在这些群上购买一批手机号码,等我们使用完了这些手机号码,我就会将我手上的手机号码上QQ群与别人交换一些手机号码,这个时候就不需要付钱的。我一共购买或互换这些手机号码不低于5次,我一共购买或互换的手机号码有10000条。我购买或互换的手机号码除了手机号码信息,上面还有姓名和姓名对应的公司名称。

詹某梦购买手机号码信息的渠道是她自己找的,我只是出钱给她购买手机号码信息。詹某梦购买的手机号码信息只有电话号码,没有姓名、公司或其他内容。我和詹某梦购买到这些手机号码之后,都会在电脑上用WORD文档排版好,然后用A4纸打印出来分给团伙成员使用。经我统计,这些A4纸上面有264个手机号码。

我每天使用手机号码发送的添加好友信息比较少,130个手机号码发送添加微信好友信息,我去年除去休息时间一共上班89天,我去年一共使用手机号码发送了11570条添加微信好友信息。今年我每天发送的添加微信好友信息不到一张A4纸的数量,每天平均也能发送200条添加微信好友信息,按照我今年被抓获之前一共上班50天计算,我今年一共使用手机号码发送了10000条添加微信好友信息。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葛拥平于2016年8月21日16:40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0元给帅凯铭。

“牛气冲天”QQ群截图:证实帅凯铭诈骗团伙建立了“牛气冲天”QQ群的情况。

帅凯铭微信账户页面、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私人使用的微信昵称是TwistedFate,微信号:×××,帅凯铭从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4月11日通过微信收到了“大伯”葛某1的多笔转账。

南商所商品交易中心界面:证实帅凯铭确认南商所开户链接页面

手机号码、QQ号码资料:证实帅凯铭用该手机号码和QQ号码资料进行添加微信好友。

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帅凯铭用于诈骗的各个微信中的好友情况。

帅凯铭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帅凯铭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为实施诈骗向微信中的股民发送信息312条,接收信息359条,合计671条。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帅凯铭指认深圳市盛世锦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葛某1提供。

平安银行活期现金取款凭证:证实帅凯铭于2016年11月29日从其账户现金取款29000元;葛拥平于2017年2月12日从帅凯铭账户现金取款40000元。

返佣金额账户明细表截图:证实帅凯铭指认于2016年11月29日确认返佣金额为110606元。

辨认笔录:证实帅凯铭辨认出葛拥平、阳某1、詹某梦、何某相、陆某、阳某2、刘波、李淋、万静、黄璜。

(2)同案人詹某梦的供述与辩解:

我们的公司名称是深圳市鑫鑫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帅凯铭提议成立公司,然后我和阳某1、何某相一起参与筹建的,公司没有注册,不是正规营业的公司,是通过骗客户购买必跌的邮票,让他们亏损,我们则从中获得提成。我们通过网上购买客户资料,然后通过微信、QQ加好友,和这些好友聊天,发现有炒股兴趣的客户后,我们就会将对方拉进我们公司成立的一个名字叫“牛气冲天”的Q群,我们在群里面会向客户推送股票信息,久而久之我们获得了股民的信任,我们再将这些股民拉进一个叫呱呱的直播软件里,然后在直播软件里游说股民买邮票,骗他们通过“广西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炒邮票,但是客户肯定是亏损的,因为邮票的升跌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控制的,然后我们就在客户的亏损中获取利益。

公司于2016年10月份开始在深圳龙华运作,当时一共有七个人,我、帅凯铭、阳某1、何某相、刘波、阳某2、陆某。到了2017年正月十六,公司又来了黄璜、李淋、万静、李小虎四个人。帅凯铭负责全面工作,公司筹建的时候,他负责找地方、出资租房子并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公司运作后,他负责从各种渠道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督促大家每天的工作进度,负责支付工资和提成给我们。新员工进来公司后,都是帅凯铭负责培训,教他们怎样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怎么说服客户从炒股票转向炒邮票,这些培训内容都存在我的台式电脑硬盘里,文件名是“话术”。我负责管理公司的生活经费,也与阳某1、何某相等其他人员一起用手机和电脑骗客户炒邮票。

“牛气冲天”QQ群的群主是帅凯铭,他扮演股票老师的角色,我们每个员工都有几个QQ在里面充当“水军”,成立这个群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帅凯铭推荐股票,增加客户对帅凯铭的信任,最终目的是向客户推荐投资邮票做好准备。这个群是2017年4月10日才开始活跃的,按照我每天平均发15条信息计算,我总共在该群发送过不少于150条信息。

2017年4月月初,帅凯铭就曾在公司登陆“呱呱直播软件”中的一个直播间,然后播放“呱呱直播软件”里老师讲课的课程给大家听,内容都会讲关于股票行情走势等,但后期讲课的老师就会讲到股票这段行情不好,然后推荐去购买邮票进行诈骗,所以我们拉股民进“呱呱直播软件”里也是为了让股民去听老师讲课博取股民的信任,为下一步推荐股民去购买南商所交易平台的邮票进行诈骗做准备。

2017年以来,公司要求每位成员每天要添加成功40-50个微信好友,我今年是从2月13日开始正式上班,到4月20日被抓,除去休息时间,我一共上班46天,按照我每天使用一张A4纸即240个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我使用不少于11040个手机号码添加好友,经查看我手机,保存在我使用微信上经我添加有933个微信好友,确定为股民的好友我标注为“A股民”和“AB股民”开头,经我核对,我共筛选出股民数量128个,从今年以来,我和这些股民聊天发送的信息数为5888条,接收的信息数为6449条,总数12337条。

第一个被我诈骗的客户微信昵称是“星”,姓郭的。他开户投资邮票近10万元。第二个被我诈骗成功的客户微信昵称是“amber”,叫杜勇志,他开户投资邮票是3.7万元。第三个被我诈骗成功的客户微信昵称“叶某”,他开户投资邮票5万元。

2016年8月份期间,帅凯铭就跟我和阳某1、何某相3个人提出要自己出去开一间公司像“久牛公司”一样以骗客户炒邮票亏钱的方式去赚钱,但我们提到公司的资金怎么解决,然后帅凯铭讲资金的问题他大伯葛某1会解决。然后到了8月底的某一天,帅凯铭跟我和阳某1、何某相3个人讲要带我们去见他大伯葛某1,所以那天中午一下班我们到一间饭店和葛某1见面。葛某1跟我们几个讲:“我是看在小帅的面子上才愿意给你们这次机会,我也想小帅自己能干出一份事业。”接着葛某1说他不是什么投资都做的,让我们先写个策划书给他看,当时我们还问了他具体要怎么写,然后葛某1讲:“就写公司要怎么做,需要什么设备,公司如何运营,讲课老师要如何配合,大概简单写清楚就行了”。后来我们吃完饭就匆匆忙忙回公司了,到了下午上班的期间,我和阳某1、何某相、帅凯铭说大概按照他大伯葛某1的要求去写一份策划书,当时策划书是帅凯铭写的,他写完后还给我和阳某1、何某相看了一下,帅凯铭还问我们有没问题,没问题他就发给葛某1了,我们几个就说写清楚就可以发,当时帅凯铭应该是通过电脑上微信发给葛某1的。

我记得大概是在公司成立不久的一天晚上,葛某1去过我们公司一次,当时正好是下午下班时间,然后葛某1去到后和我们大家见面,他跟我们做了自我介绍,说他叫葛某1,是在深圳市新三版上市辅导中心工作的,他叫大家努力工作,趁年轻好好在公司拼搏一下,而我们都称呼他叫葛某2,大家闲聊了一会就一起去外面吃饭了,当时是去深圳龙华一间饭店一起吃饭。当时吃饭的人包括公司的员工阳某1、阳某2、刘波、陆某、何某相、我以及帅凯铭、葛某1共8个人。我们8个人去到饭店后,帅凯铭就讲到以后公司的所有事情由他负责,而葛某1在饭桌上也讲到,以后公司的事情由他侄儿小帅负责,有什么事情帅凯铭会直接向他汇报,我们就不用找他。然后大家就一起讨论公司的运营模式,一开始说到如何找客户,就通过加微信好友,后通过聊天辨识出哪些是股民,然后把股民转到QQ群里,再把股民带到相关直播间里,但因为当时我们还没找到合适的交易平台,所以帅凯铭就跟大家说先做好前面的步骤,后面的事情不用我们操心。而葛某1也讲到关于交易平台的东西他会负责找的,即后来的“广西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

2016年10月下旬的某一天,帅凯铭在公司里跟我们讲他大伯葛某1找到了一个叫南商所的交易平台,并给了交易平台的联系人电话、微信给他,过了一会就有交易平台的负责人打电话过来,当时帅凯铭和对方通话的时候都是免提的,所以公司的人应该都有听到,对方一开始问是谁介绍的,帅凯铭说是葛某1介绍的,之后对方跟帅凯铭介绍了交易平台的情况。我听帅凯铭讲公司如果诈骗客户成功的话,交易平台会给我们公司的利润是客户投资金额的45%,其中包括员工可以得到客户投资金额的5%至7%提成,剩余的利润中80%属于葛某1,其他的20%属于我、阳某1、何某相、帅凯铭按业绩来分配。

第三次与葛某1见面吃饭是在2016年11月底的一天,人员与第一次吃饭时一样,见面后帅凯铭先说这段时间大家做的不好,每个人都要好好反省一下,讲完后葛某1说一些鼓励我们的话。另外,帅凯铭在饭桌上还交了一张绿色的银行卡给葛某1,并把银行卡的密码告诉葛某1。

第四次与葛某1吃饭是2017年2月中旬的某一天,当时因为公司有万静、黄璜、李小虎、李淋等新人加入,所以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和葛某2一起吃饭,是去了公司附近一家叫味尚艺术的餐厅吃的饭。葛某1先讲了今年公司的规划,说到今年我们公司会做直播间的模式,就跟之前差不多一样,也会重新找合作商,并鼓励大家最后一次把业绩做好,其他东西我们都不用担心。帅凯铭听后也表态今年我们大家要做好,不能像去年那样,来公司上班就是为了赚钱,葛某2为我们做了很多事情,大家这次一定要冲在别人前面。

去年12月份之前,我们用来添加好友的手机号码都是帅凯铭找来的,至于他是从什么渠道找来的我不清楚。在去年12月份以来,由我上网利用QQ联系购买手机号码来给团伙成员添加好友进行诈骗,购买手机号码的钱是由帅凯铭支付给我的,我再支付给卖家。帅凯铭有时候是给我现金,有时候是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聊天记录上显示,2017年3月15日,我向对方购买了5000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3月17日,我向对方购买了17000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3月18日,我向对方购买了5000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3月23日,我向对方购买了5000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3月28日,我向对方购买了5000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3月30日,我向对方购买了5100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4月10日,我向对方购买了5079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4月10日,我又向对方购买了15300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4月18日,我向对方购买了5094条手机号码信息,2017年4月20日,对方送给我1515条手机号码信息。以上总数共69088条电话号码信息。我是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手机号码的钱给卖家的,我共花了1200元购买这69088条手机号码信息。手机号码购买后,我在电脑上将手机号码用A4纸打印出来再分发给公司的所有的人,每张A4纸大概有不少于200条手机号码信息。我购买的手机号码信息,里面就只有手机号码,没有其他内容。去年帅凯铭提供给我们的手机号码信息,有些是有姓名的,并且有些还有手机号码使用人的公司名称的。

去年公司没有规定一天要添加成功多少微信好友,我每天添加好友的数量相差很大,所以去年使用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的数量统计不了。今年以来,公司要求每位成员上班每天要添加成功40至50个微信好友,我今年是从2月13日正式上班的,到4月20日被抓获,除去休息时间,我一共上班46天,按照我每天使用一张A4纸的电话号码,也就是240个电话号码来计算,我一共使用不少于11040个手机号码来发送微信添加好友信息。

每次购买手机号码都是帅凯铭叫我买我才上QQ联系购买的,每个团伙成员在使用这些手机号码的添加好友的过程中,都会向我反馈信息,比如他们会对我说哪个地区的手机号码加好友的通过率会高一点,就叫我去买多点这些地区的手机号码来使用。

附微信聊天模板、验证词、开场白、切QQ、微信引导等话术:证实詹某梦确认这些资料是给员工培训所用的话术内容。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通过微信支付工资给詹某梦的情况。

“牛气冲天”QQ群界面截图:证实詹某梦指认“牛气冲天”群的群主“环鼎”是帅凯铭,詹某梦使用QQ小号在该群充当水军。

南商所交易后台登陆界面:证实詹某梦指认该界面就是他们公司进行诈骗活动使用的交易平台登陆界面。

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詹某梦用于诈骗的微信筛选股民的情况。

詹某梦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詹某梦确认其从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为了实施诈骗向微信好友中的股民共发出信息5888条,接收信息6449条。

手机号码清单:证实詹某梦利用该手机号码清单添加微信好友。

QQ聊天记录:证实詹某梦在网上购买手机号码信息时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及购买的数量。

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詹某梦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1200元给对方用于购买手机号码信息。

辨认笔录:证实詹某梦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何某相、陆某、阳某2、刘波、万静、李淋、黄璜、李小虎。

(3)同案人阳某1的供述与辩解:

阳某1供述的诈骗方式与詹某梦供述的诈骗方式基本一致。

还供述:南商所交易平台是由帅凯铭联系的,帅凯铭曾经跟我们全体员工说过,一旦客户投资购买我们推荐的南商所交易平台的邮票,平台会让邮票的价格先涨后跌。

公司是帅凯铭的大伯葛某1出钱投资的,帅凯铭是总负责人,詹某梦负责找资源给我们下面的客户联系,我和何某相也要找资源。公司员工用来欺骗客户的手机号码、微信号、QQ号由何某相在淘宝上购买。我和帅凯铭、詹某梦、何某相在以前的公司做的笔记,就是聊天的对话内容,叫做“话术”,然后把“话术”给新员工学习。

我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一共有6个,我会在微信把我筛选出来的股民备注前面加“g”或“股”和“G”,经我确认,一共筛选出230个股民好友,我与这些股民之间发送了4217条,接收了3825条,共8042条信息。

我诈骗成功的就有五个人,分别是黄文武、马某、张某、孙某、范某,这五个人都是我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添加好友后诈骗成功的。我诈骗黄文武在“南商所”交易平台投资了4万元左右;马某1万元左右;张某5万元左右;孙某大概三四千元的邮票;范琳大概1至2万元的邮票。

其供述跟葛某1接触的次数、方式、谈话内容与詹某梦供述的该部分事实基本一致。我在2017年3月底的某一天曾和帅凯铭一起从深圳宝安机场坐飞机去到天津的一公司参加过培训,是我们公司的老板葛某1安排的。

我每天发送半张A4纸打印出来的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一张A4纸上面有260多个电话号码。从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我发送了不少于2900个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

附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阳某1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的好友情况。

阳某1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阳某1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4217条,接收信息3825条。

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帅凯铭通过微信转账工资给阳某1的事实。

南商所商品交易中心开户界面:证实阳某1指认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页面的情况。

手机号码信息:证实阳某1使用这些手机号码信息添加微信好友的事实。

辨认笔录:证实阳某1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詹某梦、何某相、陆某、阳某2、刘波、万静、李淋、黄璜。

(4)同案人何某相的供述与辩解:

何某相供述的诈骗方式、公司分工与帅凯铭、詹某梦供述的基本一致。

还供述:刘波、万静、李小虎、黄璜、李淋都是业务员,刘波在2016年11月份左右离开公司,刘波说他母亲生病了,就辞职回家,没有继续做,后来到了今年2月12日,他又来到我们公司和我们一起参与实施诈骗。我们公司每个员工用来进行诈骗的微信和QQ都是帅凯铭叫我从淘宝网上购买的。

我一共使用6个微信号用于实施诈骗,我会将筛选出来的股民微信名称前面加一个大写的英文字母“A”,经我核对,从2017年2月12日至4月20日,我一共筛选出65个股民,我与这些股民之间发送了2967条信息,接收2297条,共计5264条信息。我在2017年1月份成功诈骗了一个名叫矫鲁某的男子,他被我骗了一万多元。

公司的老板是葛某2,2016年8月份,我们还在“久牛资产”公司上班的时候,我、帅凯铭、詹某梦、阳某1一起和葛某2吃饭。当时帅凯铭向葛某2详细讲了“久牛资产”的公司工作模式,即是我们现在干的这种模式,帅凯铭提出成立新公司。葛某2说可以出资,但是需要我们写一份计划书之类的,具体怎么干,需要什么设备、场地等。

其供述跟葛某1接触的次数、方式、谈话内容与詹某梦供述的该部分事实基本一致。

我们员工添加微信好友使用的手机号码最早主要是帅凯铭购买的,到了2016年11月份左右,主要就是詹某梦负责购买,只有手机号码信息,没有姓名、住址等其他信息。詹某梦会把这些手机号码打印在一张A4纸上面,我们上班工作时就会找她要这些手机号码。每页A4纸上大概有200多到300个手机号码。我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我一共发送了35000条添加好友信息。

附南商所交易中心网上开户页面:证实何某相对南商所开户页面进行确认。

何某相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与何某相的微信转账情况。

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何某相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好友情况。

何某相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何某相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2967条,接收信息2297条。

话术资料:证实何某相确认诈骗所使用的话术资料。

手机号码信息:证实何某相使用手机号码用于添加微信好友的情况。

辨认笔录:证实何某相辨认出帅凯铭、阳某2、詹某梦、万静、刘波、李淋、陆某、黄璜、阳某1、葛某1(葛拥平)。

(5)同案人阳某2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述公司老板、公司分工、诈骗方式与帅凯铭供述的基本一致。

还供述:客户的手机号码是詹某梦在网上买的,詹某梦用A4纸打印出客户手机号码,再分发给我们员工,每张A4纸上有300个左右的号码。公司每天至少发一张A4纸那么多的手机号码给员工添加微信好友,约300个客户手机号码。

从2017年2月12日至4月20日,我成功添加好友有1275个,我微信好友里标记有“g”或“G”开头的都是我筛选出来的股民,我筛选出的股民一共有209个,我和这些股民聊天发送的信息是4439条,接收的信息4650条,共计9089条。

刘波在2016年因为他妈妈生病了,所以中途离开我们诈骗团伙回家照顾他妈妈,后刘波在2017年2月12日回来上班。2017年2月份,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等人先后进入公司工作,负责销售。

客户的手机号码都是詹某梦在网上购买的,詹某梦用A4纸打印出客户手机号码,再分发给我们员工,每张A4纸上有300个左右的号码。公司每天至少发一张A4纸上那么多的手机号码给员工添加微信好友,约300个客户手机号码。

我进入公司上班大概6个月时间,我总的工作时间是132天,工作时间每天大概发出250条添加好友信息,所以我一共发送不低于33000条这样的添加好友信息。经我计算,我用于诈骗所使用的微信上的客户好友约1510个,经我筛选出的股民一共有209个。从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经我核对计算,我和我微信上的股民聊天发送的信息数量是4439条。

附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证实阳某2确认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

“牛气冲天”QQ群界面:证实阳某2指认“牛气冲天”QQ群,群主“环鼎”是帅凯铭,阳某2使用6个QQ小号在群里充当水军。

“切话术”、“微信引导话术”、微信聊天模板:证实阳某2指认这些资料就是公司培训的话术内容。

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阳某2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的好友情况。

阳某2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阳某2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4439条,接收信息4650条。

手机号码信息:证实这些手机号码信息是詹某梦分发给阳某2的。

辨认笔录:证实阳某2辨认出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陆某、刘波、万静、黄璜、李淋、李小虎。

(6)同案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述参与诈骗的模式与詹某梦等人供述的基本一致。还供述:2017年春节后,黄璜、李淋、万静、李小虎加入我们公司,共11个人上班,直到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9日,公司从龙华搬到罗湖塘坑仔村至今,公司依然是11个人在上班,但是都没有人开过单。

公司的老板是葛某1,其曾到公司了解情况,吃饭时帅凯铭向其汇报公司情况。帅凯铭是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的员工有何某相、詹某梦、阳某1、万静、李淋、阳某2、刘波、黄璜、李小虎以及我。其中何某相负责电脑、手机的维修管理以及购买我们工作时所使用的微信号、QQ号,詹某梦负责培训我们一些“话术”以及员工的日常生活管理,还有和帅凯铭一起负责购买客户的手机号码。

我每天添加的手机号码不少于220个,从2017年2月12日至4月20日,我成功添加微信好友数量不少于1350人,其中标记有“g”的好友是我筛选出来的股民。保存在我手机里的股民总共还有176个,我给这些股民发送的诈骗信息数量是1607条,接收1468天,一共3075条。

我每天都会使用微信添加至少一张A4纸的手机号码为好友,这些手机号码都是帅凯铭或詹某梦在网上购买之后,用A4纸打印出来的,每张纸大概有220个手机号码,我每天添加手机号码为好友的数量不少于220个。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一共发出了不少于35640条这样的添加好友信息。

附“牛气冲天”QQ群界面:证实陆某指认“牛气冲天”QQ群,群主“环鼎”是帅凯铭,陆某使用6个QQ小号在群里充当水军。

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证实陆某确认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通过微信向陆某转账的情况。

“切话术”、“微信引导话术”、微信聊天模板:证实陆某指认这些资料就是公司培训的话术内容。

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陆某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的好友情况。

陆某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陆某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1607条,接收信息1468条。

手机号码信息:证实这些手机号码信息是由詹某梦给陆某用于添加微信好友的。

辨认笔录:证实陆某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何某相、阳某2、刘波、黄璜、万静、李淋、李小虎。

同案人何某相、阳某1、阳某2、陆某均还供述:詹某梦或帅凯铭将手机号码分发给我们之后,我们在添加对方手机号码为好友,发现哪些地区的手机号码为好友的通过率会高一点,我们就会告诉詹某梦或帅凯铭哪个地区的通过率高,詹宇梦或帅凯铭就会在网上购买多一些这个地区的手机号码。反之,则少买或不买。

(7)同案人葛拥平的供述与辩解:

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帅凯铭约我在深圳市龙华区的一间饭店吃饭,当时有何某相、詹某梦、阳某1和他一起。帅凯铭说想自己出来做投资贵金属、石油、白银等交易所之类业务的公司。帅凯铭向我提出借钱创业,我同意。我和帅凯铭他们还吃过两次饭,一次是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还有一次是在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

2017年2月份左右,我去过一次他们公司了解一下他们的生活状况,没有了解公司业务的事。我没有帮帅凯铭公司找过交易所或提供联系。帅凯铭没有向我汇报过业务上的事,只是没有钱了就问我借。

帅凯铭在2016年11月份的时候就开始还钱给我了,分三次还给我的,是在2016年11月至12月中旬,三次的金额分别是2万元、2万元和5万元。2017年2月份后,帅凯铭又分别向我借了十万元左右。我是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的方式借钱给帅凯铭的,我总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借了20多万元给帅凯铭。帅凯铭没有交过银行卡给我,户名帅凯铭、账号62×××09的平安银行活期现金取款凭证复印件上面的客户签名是我本人签的。2017年2月12日,帅凯铭说要还钱给我,他说他肚子疼要去上厕所,就将他的一XX安银行的银行卡交给我并告诉我密码,叫我自己去银行取钱,取完40000元现金再将银行卡还给他。

附葛拥平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葛拥平从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4月11日,通过微信向昵称“TwistedFate”的微信多次转账。

帅凯铭支付宝账单详情:证实葛拥平通过支付宝于2016年8月21日16:40转账50000元给帅凯铭,转账说明:辛苦了,好好干,我支持你。

平安银行活期现金取款凭证:证实葛拥平于2017年2月12日从户名为帅凯铭的账户现金取款40000元。

辨认笔录:证实葛拥平辨认出帅凯铭。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波的供述与辩解:

2016年8月份,我的老乡帅凯铭叫我去他的公司做工,我就于2016年9月2日或3日去到了帅凯铭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一路华联大厦的公司。做到大概2016年10月15日至20日,由于我母亲身体病了,然后我就回老家了。到了2017年过年的时候,帅凯铭又叫我去他的公司工作。2017年2月初,我和帅凯铭、黄璜、李淋一起去到深圳,2月12日正式上班。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利用虚假的身份来骗网友去购买会亏损的邮币卡,然后我们从中获得利益。帅凯铭是负责人,电脑设备等办公用品都是他购买的,我们的工资也是帅凯铭发的。詹某梦负责提供电话号码,她和阳某1还负责培训新同事,何某相负责提供微信号码。

我们每天上班的工作内容是用手机微信通过搜索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添加到好友后和对方聊天,然后筛选出其中的股民,骗取他们的信任后再把这些股民拉进“牛气冲天”的QQ群里为下一步推荐他们去购买邮票进行诈骗做准备。我自己经常使用的4个微信号“守拙”、“浅夏”、“晨曦”、“-子夜”里的微信好友我都筛选过了。经我计算,我微信上还保存的好友一共有1226个,在我微信好友里标记为“G”的是我筛选出来的股民。经计算,我筛选出来的股民共有22个,从2017年2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我发送给这些股民的诈骗信息数量共616条,接收数量679条,共1295条。

李小虎、李淋、黄璜、万静和我都没有诈骗成功。工作以来我领取了3个多月的工资,一共领了5000元工资。

其供述公司的老板是葛某1,期间公司员工与葛某1吃过几次饭,具体情况与詹某梦供述该部分的情况基本一致。

詹某梦每天都会给一张打印有手机号码的A4白纸即240多个手机号码给我们添加微信好友,我们员工把A4纸上的手机号码添加完后就会主动去找詹某梦要。2016年9月份,帅凯铭成立公司,我在公司做了大概一个月,到了2016年10月份因我妈生病我回家了,我平均一天能发送大约200条添加好友的信息,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发送了不低于4000条添加好友信息。2017年2月11日,我回公司上班,到被抓获之前我一共工作了2个多月,2017年2月份到3月中旬这一段时间我没怎么工作,平均下来一天发送的微信添加好友信息不到100条,总共发送的信息量不低于2000条。自2017年3月中旬到4月份,我每天平均发送200多条的微信添加好友信息,总共发送的信息量不低于10000条。从我工作以来,我共发送的微信添加好友信息不低于15000条。

附“牛气冲天”QQ群界面:证实刘波指认“牛气冲天”群的群主“环鼎”是帅凯铭,刘波使用QQ小号在该群充当水军。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向刘波发放工资的情况。

“切QQ话术”、“微信引导话术”、微信聊天模板:证实以上话术内容是公司培训刘波所使用的资料。

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证实刘波确认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

微信截图、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刘波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的好友情况。

刘波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刘波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616条,接收信息679条。

手机号码资料:证实刘波指认用于添加微信好友的手机号码资料。

辨认笔录:证实刘波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何某相、阳某2、陆某、黄璜、万静、李淋、李小虎。

(2)被告人李淋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一间深圳市鑫鑫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没有经过工商注册,公司的老板是葛某1,葛某1出钱投资成立的公司。帅凯铭是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安排工作任务、培训新员工等。詹某梦负责在网上购买电话号码、培训新员工。阳某1负责培训新员工,何某相负责购买微信号、公司电脑的日常维护、培训新员工。陆某、刘波、阳某2、万静、黄璜、李小虎和我都是业务员。我在2017年2月份加入公司,和我同期一起加入公司的有万静、黄璜、李小虎。我们新加入的员工都要经过半个月的系统培训,其中由帅凯铭、何某相、阳某1、詹某梦四人给我们进行培训。

其供述公司的诈骗方式与帅凯铭、詹某梦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2017年2月10日开始,我在公司上班并实施诈骗,我一共使用8个微信和4个QQ用于诈骗。我在微信好友使用“G”或者“g”开头的是股民,经过我统计,我一共筛选出68个股民作为微信好友。经我核算,我向68位股民共发送了2286条信息,我接受股民的信息2251条,一共4537条。

刘波、李小虎、李淋、黄璜和我都没有诈骗到客户的钱。我的工资是帅凯铭发的,底薪是3000元,但第一个月我只上了十多天班,没有足额工资,共发了两次工资,共5000元。

我到公司上班之后,老板葛某1请我们公司全体员工吃了三次饭,每次吃饭的时候葛某1都会问我们最近公司做的怎样,跟客户到哪一步,现在进展得怎样,基本上每次都是由帅凯铭向葛某1汇报,葛某1也会经常鼓励我们好好在公司干,做好业绩。

詹某梦事先从网上购买一些手机号码,用A4纸打印出来,然后分发给我们每个员工,每一张A4纸的手机号码大概有250个,我每天都会将这样的一张纸手机号码都添加完,添加完之后我会继续问詹某梦拿,我每天使用微信能添加不少于300个手机号码。我在鑫鑫投资有限公司培训完之后,大概在2017年2月25日开始添加微信好友,直到2017年4月20日被抓那天,除去放假的天数,和我们没有上班的天数,我大概有42天上班时间都在添加好友,每天添加好友的数量不少于300个,所以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一共发出了不少于12600条这样的添加好友信息。

附李淋微信好友统计表:证实李淋用于诈骗的5个微信添加好友数量情况。

“牛气冲天”QQ群界面:证实李淋指认“牛气冲天”群的群主“环鼎”是帅凯铭,李淋使用QQ小号在该群充当水军。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向李淋发放工资的情况。

“切QQ话术”、“微信引导话术”、微信聊天模板:证实以上话术内容是李淋所使用诈骗的资料。

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证实李淋确认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

微信截图、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李淋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的好友情况。

李淋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李淋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2286条,接收信息2251条。

手机号码资料:证实李淋指认用于添加微信好友的手机号码资料。

辨认笔录:证实李淋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何某相、阳某2、陆某、黄璜、万静、刘波、李小虎。

(3)被告人万静的供述与辩解:

2017年2月17日上午,我和李小虎来到了帅凯铭等人成立的深圳市鑫鑫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和我同时到这间公司上班的还有李淋和黄璜。我们实施诈骗的公司一共有11人,分别是帅凯铭、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阳某2、陆某、刘波、李淋、黄璜、李小虎和我。我听公司的人说刘波在2016年也在公司上班,后来回家了,接着在2017年正月十六或十七的时候又开始在公司上班。李小虎、李淋、黄璜和我都没有诈骗到客户的钱。我们来到公司报到之后,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和何某相四位老员工就开始给我们培训公司的业务。

其供述公司的分工与李淋供述的基本一致,供述的诈骗方式与帅凯铭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还供述:经我计算,我使用7个微信,共有512个微信好友是我成功添加的用于实施诈骗的客户微信号。标记“G”的为股民,经确认,一共有23个股民,我给这些股民发送信息1213条,接收1260条信息,共2473条。帅凯铭发了两次工资给我,扣除生活费之后,一共是3800元。

从我进去这间公司的第二个星期就开始添加微信好友了,詹某梦会先在微信上找别人购买很多手机号码,然后打印出来,每天早上都会给我们员工每人分发一张用A4纸打印出来的手机号码,我们员工当天如果添加完一张纸的手机号码之后,会继续问詹某梦拿的。每张A4纸有264个手机号码,一般我每天上班都能添加至少一张纸的手机号码,有时候会添加两张纸的手机号码,所以,我每天使用微信添加手机号码不少于264个。我从2017年3月3日开始添加手机号码为好友,一直到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除去周末,我上班时间共42天,按每天添加好友的数量不少于264个,我一共发出不少于11000条添加好友信息。

附“牛气冲天”QQ群界面:证实万静指认“牛气冲天”群的群主“环鼎”是帅凯铭,万静使用QQ小号在该群充当水军。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向万静发放工资的情况。

“切QQ话术”、“微信引导话术”、微信聊天模板:证实以上话术内容是万静所使用诈骗的资料。

微信截图、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万静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的好友情况。

万静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万静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1213条,接收信息1260条。

手机号码资料:证实万静指认用于添加微信好友的手机号码资料。

辨认笔录:证实万静能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何某相、阳某2、陆某、黄璜、李淋、刘波、李小虎。

(4)被告人黄璜的供述与辩解:

公司的老板是葛某1,但葛某1平时都不出现在公司,而是把公司交给帅凯铭打理。帅凯铭是公司的负责人,负责给我们发放工资及管理公司。何某相负责上网购买我们实施诈骗所使用的微信号及QQ号,阳某1负责培训我们学习股票知识,詹某梦负责培训我们“话术”以及从网上购买客户的电话号码并提供给我们实施诈骗。所有的员工包括帅凯铭都要使用微信、QQ号并利用虚假身份添加客户为好友,然后把是股民的客户拉进事先弄好的QQ群里,得到客户信任后再让客户购买邮票对其实施诈骗。

其供述的诈骗方式与帅凯铭、詹某梦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还供述:我们公司指定的交易平台叫南商所,这个交易平台是可以人为操控必涨或必跌的,我们公司与南商所交易平台合作。

帅凯铭之前就跟我们说过,公司成立的资金是他大伯葛某1出资的,平时他发给我们的工资也是去找葛某1要的,而且葛某1还和我们公司的员工吃过两次饭,每次吃饭的时候都会过问公司经营的情况并为公司下一步工作提一些建议。

我工作每天至少都能发送完264条添加微信好友信息,按我工作40天计算,我总共发送的添加微信好友信息不低于10560条。每天添加成为我微信好友的数量都有50个左右,按我工作40天计算,我一共添加微信好友的数量不低于2000个,有部分好友因为筛选不是股民,已被我删除了。

我总共有7个微信用于诈骗,7个微信共添加客户好友1112个。经我确认,一共有50个股民,我一共发送了1225条信息给这些股民,接收1157条,共计2382条。

我听说刘波于2016年在公司上班,年底回家了,接着在2017年正月十六和我、李淋等人又开始上班。李小虎、李淋、黄璜和我都没有诈骗到客户的钱。今年3月份的工资是2000元,4月份的工资是3000元,扣除欠款和伙食费后,帅凯铭共转账给我2400元。

我们公司每天至少要分发一张记录有客户手机号码的A4纸给每一个员工添加微信好友,每一张A4纸有264个左右的手机号码,客户的手机号码都是詹某梦在网上购买后再打印成A4纸分发给每一个员工。我在公司上班的时间是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4月20日,但期间也休了很多天的假,我在公司上班的实际时间是40天左右,按照每天平均发送264条左右添加好友信息,总共发送的添加好友信息不低于10560条。

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帅凯铭通过微信转账向黄璜发放工资的情况。

“牛气冲天”QQ群界面:证实黄璜指认“牛气冲天”群的群主“环鼎”是帅凯铭,黄璜使用QQ小号在该群充当水军。

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证实黄璜指认南商所交易平台开户界面。

“切QQ话术”、“微信引导话术”、微信聊天模板:证实以上话术内容是黄璜所使用诈骗的资料。

微信截图、微信好友界面截图:证实黄璜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微信的好友情况。

黄璜微信股民接发信息量统计表:证实黄璜在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0日向微信中的股民好友发送信息1225条,接收信息1157条。

手机号码资料:证实黄璜指认用于添加微信好友的手机号码资料。

辨认笔录:证实黄璜能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何某相、阳某2、陆某、万静、李淋、刘波、李小虎。

(5)被告人李小虎的供述与辩解:

2017年2月17日,我开始在公司上班,一直到4月18日左右,我老家有事就请假回湖北老家了。后来没过几天,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们公司的实际老板是葛拥平,公司由他提供资金,还听说一个姓罗的男子给公司提供一些信息,不过姓罗的男子我不清楚具体姓名和相关情况,公司员工有帅凯铭,他负责管理,还有詹某梦、阳某1、何某相、陆某、阳某2、万静、黄璜、李淋、刘波和我一共11个人。

我上班的两个月时间,添加成功的微信好友2880个,我记得一共筛选出56个股民,会标注出“G”开头。我从事诈骗活动期间,公司规定我们和对方聊天发送的信息不少于200条,我们一般和确定是股民的聊天比较多,我每天与对方聊天的平均信息量应该不会达到200条,能达到150条,其中平均每天100条是跟股民聊天发送的信息数,按照我一共上班48天计算,共跟股民的聊天信息数为4800条,这些信息被我删除了。

其供述公司的老板、分工、诈骗方式与詹某梦等人供述的基本一致。

还供述:我没有诈骗成功,我在这两个月时间只是做诈骗的基础工作,我还没有做到推荐客户去平台投资。工作了大约一个月左右,我知道我工作的行为是诈骗行为,我共领取两次工资4500元。

帅凯铭给我发了一台白色华为手机,这台手机是用来通过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这些手机号码是詹某梦和帅凯铭两人购买提供给我使用的。我一般是上午添加一次好友,下午添加一次好友,晚上添加一次好友,每次添加好友都会使用到100个手机号码,我一天大概使用300个手机号码并向这些手机号码关联的微信发送添加好友信息。经我统计,我在上班的两个月时间,除去休息时间,我一共上班48天,按照每天我向客户发送300条添加好友信息计算,我一共发送14400条这样的添加好友信息。平均通过率有20%,也就是说,我发送了14400条添加好友信息,通过验证添成功的微信好友有2880个。按我一共上班48天计算,我在从事诈骗活动期间,每天跟股民的聊天信息数为100条,一共跟股民的聊天信息数为4800条;而跟未确定为股民的微信好友每天聊天的信息数为50条,一共是2400条。总的来说,我跟对方聊天的信息数共为7200条。

附辨认笔录:证实李小虎辨认出葛某1(葛拥平)、帅凯铭、阳某1、詹某梦、何某相、阳某2、陆某、黄璜、李淋、刘波、万静。

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了李小虎的一台华为手机。

手机号码信息:证实李小虎使用这些手机号码信息添加微信好友的事实。

被告人刘波、李淋、万静、黄璜、李小虎均还供述:在使用有关手机号码添加微信时会向詹宇梦或帅凯铭反映某一批或某一地区手机号码质量问题,如添加好友的通过率高低,股民数量的多少等,他们就多买这些号码。

为证明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经过。

2、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塘坑仔村118号住宅进行勘验以及现场的方位等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搜查,扣押了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主机,话术单等物品。

4、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5月3日,公安民警对詹某梦使用的台式电脑进行检查,在其电脑的桌面、C、D、E存储光盘发现大量手机号码。

5、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帅凯铭在平安银行深圳梅龙支行的登记信息和交易明细,经帅凯铭指认在2016年11月29日收入110606元和2017年1月12日收入97531元是广西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的返佣;2016年11月29日及2017年2月12日分别取款29000元、40000元。

6、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等相关情况。

7、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能将“董某”抓获归案。

8、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由陈某被诈骗案牵引侦破,经登陆“南商所商品现货发售运营中心”后台,未能提取后台数据。

9、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淋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10、抓获经过:证实李淋、万静、刘波、黄璜于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李小虎于2017年10月11日被抓获。

11、户籍信息: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同案人帅凯铭、詹某梦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利用添加微信好友等电信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波、李淋、黄璜、万静、李小虎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问题,经查,本案五名被告人均知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同案人帅凯铭、詹某梦通过网上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的,并且上述五名被告人在使用过程中向帅凯铭、詹某梦反馈意见,提出建议购买高质量的公民手机号码信息,詹某梦再根据反馈和建议,多次在网上购买公民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上述五名被告人与帅凯铭、詹某梦有共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和共谋行为。故本案五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五名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诈骗得逞,是诈骗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本案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有理据的,予以采纳,没有理据的,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黄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万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在案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主机、话术单等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严家明

审 判 员  林向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文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舒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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