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江苏睢宁]徐杰、张陆军等诈骗罪(炒现货原油沥青)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4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杰,1990年5月19日出生,原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人徐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璇,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陆军,1986年4月10日出生,原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析师,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人张陆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远强,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小群,1989年7月5日出生,原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人胡小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汝辉、齐霁,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庹文潇,1993年10月3日出生,原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人庹文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静,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雷,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永双,1992年9月30日出生,原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人艾永双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帆、魏本璐,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勇,1993年8月16日出生,原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人毕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延平,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桂裕刚,1989年7月9日出生,原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人桂裕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毕练,1989年11月25日出生,原武汉众和瑞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人罗毕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5月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丙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峰,1987年6月21日出生,原武汉众和瑞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人谈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5月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7〕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广栋、鲍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及辩护人高璇、孙远强、孙汝辉、齐霁、张雷、宋静、王帆、魏本璐、李延平、王进、孟丙焕、孙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9月,被告人徐杰为实施诈骗犯罪,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了“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羽汇沣公司”),并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626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的30%-35%,剩下的客户手续费及客户在平台交易亏损的钱全部归邦羽汇沣公司。后被告人徐杰与被告人庹文潇、张陆军、胡小群、艾永双、毕勇、桂裕刚及犯罪嫌疑人付晓娟(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由被告人胡小群担任邦羽汇沣公司市场总监,被告人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及付晓娟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并对招募的员工进行培训。
为吸引客户在邦羽汇沣公司平台投资,被告人徐杰购买大量公民电话号码,通过被告人庹文潇、胡小群、艾永双、毕勇、桂裕刚及付晓娟等人分发给邦羽汇沣公司市场部员工,并要求市场部员工以女性身份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冒充成功女性获取对方好感并骗取对方信任后,借机向对方介绍邦羽汇沣公司现货交易平台,利用平台模拟盘制造虚假盈利截图,故意隐瞒高风险率及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关系,并为其推荐介绍现货交易“分析师”。待对方在该平台投入资金成为客户后,被告人张陆军等人冒充“分析师”,通过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的后台监控客户交易情况,并利用反向指导造成客户亏损,并通过频繁喊单骗取客户手续费。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邦羽汇沣公司共骗取客户亏损资金计3700579.81元。其中,被告人张陆军、胡小群参与诈骗作案数额计3443426.43元;被告人庹文潇参与诈骗作案数额计1847826.82元;被告人艾永双参与诈骗作案数额计430030.02元;被告人毕勇参与诈骗作案数额计491630.91元;被告人桂裕刚参与诈骗作案数额计121493.6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庹文潇在邦羽汇沣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期间,骗取王某甲钱款数额计158150.12元、骗取孙某钱款数额计32953.83元、骗取林某乙钱款数额计26987.62元、骗取梁某甲钱款数额计32696.75元、骗取冯某钱款数额计767140.69元、骗取马某钱款数额计54983.55元、骗取刘某甲钱款额计27729.4元、骗取董某钱款数额计66785.88元、骗取周某钱款数额计680398.98元。
(2)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艾永双在邦羽汇沣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期间,骗取童某钱款数额计151342.32元、骗取江苏省睢宁籍崔某钱款数额计81163.09元、骗取梁某乙钱款数额计72003.8元、骗取张某甲钱款数额计21001.4元、骗取杨某钱款额计41406.68元、骗取张某乙钱款数额计31124.18元、骗取林某丙钱款数额计39731.64元。
(3)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毕勇在邦羽汇沣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期间,骗取夏某钱款数额计289507.63元、骗取何某钱款数额计14707.28元、骗取刘某乙钱款数额计28673.83元、骗取卢某钱款数额计89722.62元、骗取龚某钱款数额计69019.55元。
(4)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桂裕刚在邦羽汇沣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期间,骗取林某甲钱款数额计64850.3元、骗取贺某钱款数额计29100元、骗取王某乙钱款数额计27543.33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徐杰、罗毕练经共谋后,由被告人罗毕练注册成立的“武汉众和瑞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瑞丰公司”)加盟邦羽汇沣公司,成为其会员单位的代理商。双方约定,众和瑞丰公司有权使用邦羽汇沣公司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的操作平台,邦羽汇沣公司按5%的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客户在平台交易亏损的钱,剩下收入由众和瑞丰公司获得。后被告人罗毕练指使被告人谈峰充当“分析师”作为指导老师,被告人谈峰要求员工通过微信聊天冒充成功女性获取对方好感并骗取对方信任后,借机向对方介绍邦羽汇沣公司现货交易平台,利用平台模拟盘制造虚假盈利截图,故意隐瞒高风险率及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关系,并谎称众和瑞丰公司有专业的现货交易“分析师”,对客户可以进行一对一指导。被告人谈峰作为“分析师”,利用反向指导造成客户亏损,并通过频繁喊单骗取客户手续费。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众和瑞丰公司共骗取客户资金共计257153.38元。其中,骗取李某丁钱款124721.44元、骗取张某丙钱款90217.75元、骗取韩某钱款42214.19元。
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单交易明细、工资表等书证;证人程某、丁某、毛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夏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的供述与辩解;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杰辩解:其不是为了与大连贵金属合作而任命经理和总监,他们之前就是管理层;其没有要求员工冒充女性和对方聊天获取好感,没有故意隐瞒高风险率,严格按照交易所要求告诉客户市场风险;罗毕练提出做其会员单位代理,其对他们的具体交易情况不清楚。
被告人胡小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只是公司员工,不知道是诈骗,没有参与共谋,公司没有安排业务员使用女性身份添加好友聊天。
被告人张陆军、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罗毕练辩解:其没有指使员工假装女性博取客户好感,没有利用模拟平台制造虚假盈利截图,也没有能力让员工进行反向指导,和客户签约时已经告知了风险,其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谈峰辩解: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挂靠国际交易台面,其没办法操控涨跌和控制客户盈亏;客户的亏损不一定是因为其指导,也有他们自己交易的情况。
辩护人高璇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杰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杰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孙远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陆军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陆军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汝辉、齐霁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涉案公司成立后与多家平台合作,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客户入金直接到平台,徐杰公司无法掌控大盘走势,无法进行反向指导,构成非法经营罪;手续费不能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胡小群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雷、宋静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庹文潇构成非法经营罪,手续费是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收取的,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害人自己操作损失部分亦应予以扣除;被告人庹文潇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帆、魏本璐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艾永双构成非法经营罪,手续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艾永双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延平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毕勇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进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桂裕刚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涉及犯罪金额最少,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孟丙焕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毕练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对于如何做业务、员工如何和客户聊天不清楚,指导行为仅是影响判断,并不必然影响客户决定,客户冒险投资和分析师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没有修改数据、操控行情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手续费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罗毕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家人代为退赃5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黎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谈峰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存在操控交易价格和行情,其行为是盈利目的而非诈骗,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收取手续费是合法的,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被告人谈峰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谈峰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杰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了“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庹文潇,被告人徐杰为实际经营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各种项目的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被告人徐杰出面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626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邦羽汇沣公司向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邦羽汇沣公司开发的客户在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的30%-35%归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其余手续费及客户在平台交易亏损的钱全部归邦羽汇沣公司。被告人胡小群担任邦羽汇沣公司市场总监,市场部下设“焰火队”、“火狼队”、“雪豹队”、“先锋队”、“梦之队”五个团队,被告人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及犯罪嫌疑人付晓娟(另案处理)分别担任五个团队经理,带领员工开发客户、吸引投资,帮助员工对客户进行指导等,被告人张陆军担任邦羽汇沣公司分析师,负责提供分析数据,指导客户投资等。
为吸引客户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投资,被告人徐杰购买了电话号码,通过被告人庹文潇、胡小群、艾永双、毕勇、桂裕刚及犯罪嫌疑人付晓娟(另案处理)等人分发给邦羽汇沣公司市场部员工,员工通过添加微信好友,自称成功女性与对方聊天,获取对方好感、骗取对方信任,后向对方推荐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并虚构有专业“分析师”提供指导,隐瞒客户与邦羽汇沣公司之间的对赌关系。待对方在平台投入资金后,被告人张陆军等人冒充“分析师”,通过频繁喊单让客户多交易以赚取手续费,通过建议客户交易以增加客户亏损或减少公司损失。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邦羽汇沣公司吸引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投资的客户共计入金10290772.5元,造成客户亏损3700579.81元。其中,被告人张陆军、胡小群参与作案数额计9950772.5元,造成客户亏损3443426.43元;被告人庹文潇及其团队吸引客户入金计3922719.84元,造成客户亏损1847826.82元;被告人艾永双及其团队吸引客户入金计1243010元,造成客户亏损430030.02元;被告人毕勇及其团队吸引客户入金计1227590元,造成客户亏损491630.91元;被告人桂裕刚及其团队吸引客户入金计459300元,造成客户亏损121493.63元。期间,被告人张陆军分得218003元,被告人胡小群分得274695元,被告人庹文潇分得62821元,被告人毕勇分得80423元,被告人艾永双分得56449元,被告人桂裕刚分得35514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罗毕练与被告人徐杰共谋,以其注册成立的“武汉众和瑞丰科技有限公司”加盟邦羽汇沣公司,成为代理商,开发客户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投资。双方约定众和瑞丰公司有权使用邦羽汇沣公司在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操作平台,邦羽汇沣公司按5%的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客户在平台交易亏损的钱,其余收入归众和瑞丰公司。后被告人罗毕练安排被告人谈峰充当“分析师”,员工通过添加微信好友,自称成功女性与对方聊天,获取对方好感、骗取对方信任,后向对方推荐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并谎称有专业“分析师”提供指导,隐瞒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关系。客户入金后,通过频繁喊单让客户多交易以赚取手续费,通过建议客户交易以增加客户亏损或减少公司损失。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众和瑞丰公司吸引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投资的客户共计入金34万元,造成客户亏损257153.38元。其中被告人谈峰分得3万余元。
另查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交易服务(不含黄金交易服务);贵金属制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农产品交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属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亦不具备经营期货业务的资质。
被告人徐杰、罗毕练等人吸引客户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投资“现货白银5”、“现货白银100”、“石化一号20T”、“石化一号50T”等类型化商品,客户选择成交量进行交易。客户需交纳保证金,在平台交易采用33倍杠杆比例交易,客户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须追加交易保证金或者减少持仓,风险率低于50%时,可进行全部强行平仓。客户买入、卖出商品时间没有限制。
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杰已退赔被害人崔某81295.16元。诉讼中,被告人徐杰退赃30万元、被告人张陆军退赃10万元、被告人胡小群退赃28万元、被告人庹文潇退赃7万元、被告人艾永双退赃3万元、被告人桂裕刚退赃2万元、被告人罗毕练退赃9万元(其中5万元暂存于睢宁县公安局)、被告人谈峰退赃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杰的供述,证明:(1)2016年8月份,其听说在大连贵金属交易所平台炒现货比较赚钱,就成立了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庹文潇。后其到大连贵金属交易所签订了合作协议,交10万元保证金成为会员单位,会员代码Z626,以大连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交易所收取客户手续费的30%-35%,剩余65%-70%的客户手续费及客户亏损的所有钱(称为红利或头寸)归会员单位。客户无论买涨买跌都是与邦羽汇沣公司对赌,不会和公司以外的人发生买卖。(2)公司市场部经理是胡小群,朱某是运营总监,程某负责行政后勤,张陆军担任“分析师”,替客户分析行情走势,毕勇、艾永双、庹文潇、桂裕刚桂裕刚是经理,每个人管理一组业务员,其召集胡小群、毕勇、艾永双、庹文潇、桂裕刚、付晓娟、张陆军开会,把赚取客户手续费65%-70%及客户亏损钱的情况告诉他们,让他们去督促业务员多开发客户,手续费和客户亏损钱都给他们提成。(3)业务员通过QQ或者微信去加客户,客户资源大部分是其买来的,他们很多是网上找的美女图片当头像。他们拉到客户后就推荐给张陆军,由张陆军对客户进行指导。张陆军掌握投资平台会员单位的后台,可以监测客户持仓量、持仓单,当公司赚钱的时候风险率在100%以上,亏钱的时候就会低于100%,当风险率达到70%的时候,交易所风控部就会提示注意风险,要求加保证金。这时张陆军就会指导客户去买多或买空,来控制风险率达到一个持仓平衡,或者跟交易所特别类会员做对冲。张陆军还会指导客户频繁交易,可以赚到手续费,他们亏损的概率也就相应增大。(4)次日凌晨4点,交易所会自动结算客户的持仓单和公司手续费,直接转到公司账户中。张陆军、胡小群拿公司全部头寸的7%-8%,艾永双、毕勇、桂裕刚、庹文潇、付晓娟拿他们各组头寸的百分之十几。(5)2016年11月份,罗毕练说会员单位保证金太高,想做其公司代理,给其5%的好处,其安排程某给他一个分后台,他的客户是他公司自己指导的。(6)2017年2月初的时候,武汉青山区的金融办给其打电话说是睢宁县崔某投诉其公司,其主动找崔某沟通,把他亏的81000元都退还给了他,后其把公司注销了。
2.被告人张陆军的供述,证明:(1)其在徐杰公司做分析师,一般都叫其亚辉老师,每天早上搜集国内外财经消息数据,编写操作建议,包含白银、芳烃在什么点位附近选择买入或者卖出,把操作建议发公司QQ群里,员工再把消息转发给客户,有的客户会按照建议操作,有的客户也不按照建议操作。操作建议没有什么依据,是其自己分析的,有预测准确和不准的时候,当预测准确的时候,公司的员工就可以更好地跟客户交流,让客户相信公司分析师水平,跟随公司操作。(2)2016年9月份,徐杰说公司做大连贵金属会员单位,赚取客户亏损和手续费,让其做头寸提成表,后徐杰给公司管理层开会,其与朱某、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付晓娟、桂裕刚等人参会,要求公司拿客户头寸的事情不能让业务员知道,业务员继续拿手续费提成。其与胡小群拿公司总头寸7%-8%,经理拿他们各自战队总头寸的10%-13%,经理自己拉的客户拿头寸的30%,剩下的都归徐杰。(3)业务员让客户入金后就会把他们经理推荐给客户,也有员工把其介绍给客户,客户会跟随其或者经理操作。白天行情波动不大的时候,其会指导客户短线操作,客户买一手,行情涨到20点左右,就让客户出手卖掉,减少公司亏损;晚上行情波动比较大的时候,会指导客户设置30个止损点。行情下跌了,会指导客户继续持仓,告诉客户行情马上就要反转上涨,让客户再坚持一下,如果客户听了建议,行情继续下跌就会出现爆仓,客户的钱就亏掉了,如果行情反转上涨幅度比较快,就让客户赶紧出手减少公司损失。(4)做现货都是有赚有亏,行情控制不了,预测也不是百分之百准确。为了维持客户,开始时求稳,小赚小亏,让客户能赚一点钱,慢慢让客户赚的少亏的多,公司就赚到了头寸,客户操作多了手续费也就高。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指导的客户有林某甲、刘亚磊、崔某、卢某、杨景盛等人。
3.被告人胡小群的供述,证明:(1)2016年7月份,其到徐杰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张陆军是分析师,市场部有艾永双、毕勇、庹文潇、桂裕刚、付晓娟五个经理,两个星期前付晓娟走了,艾永双负责火狼队、毕勇负责雪豹队、庹文潇负责焰火队、桂裕刚负责先锋队,付晓娟负责梦之队。(2)徐杰在网上买客户的电话号码,由程某分发给各个经理,经理再下发给业务员,业务员用微信添加别人为好友,拉近关系取得对方信任,然后让对方成为公司客户进行投资。每个业务员有三个或者以上的微信号,不论是男的还是女的,都用女性头像和信息。刚开始时聊聊生活方面内容,微信朋友圈发一些出去玩之类的东西,把自己包装成一个生活比较丰富的成功女性,取得对方信任后就可以聊期货的事情了,给对方说最近行情比较好,发一个看盘软件,如果对方想投资就让对方下载软件,有的员工业务不好,就把客户交给老师带,几个经理和张陆军都可以带。(3)员工使用微信取得对方信任的过程是有培训的,庹文潇培训微信朋友圈,教员工如何发朋友圈以及发哪些内容;朱某培训企业文化,介绍公司情况;张陆军培训基础知识,讲解股票、期货的基本情况;付晓娟培训聊天技巧,教员工如何与客户聊天取得信任。(4)2016年9月份开始做大连贵金属平台,刚开始做的时候拿手续费提成,9月底10月初的时候,徐杰召集管理层人员开会,说公司是大连贵金属平台会员单位,不仅可以拿手续费,还可以拿客户头寸。会员单位跟客户是对赌关系,客户亏损了,钱由交易所和会员单位、运营中心三家分,客户赚钱了,钱也由这三家出。其提成比例是公司头寸收入的7%或7.5%。(5)每天早上张陆军写参考信息发到公司群里,包括市场消息基本面、操作区间,业务员和经理发给客户,张陆军预测行情上涨,他和客户经理就会指导客户买跌,这样客户就亏钱了,但是这个概率只有百分之七八十,万一行情预测错了,客户赚了钱就让客户赶紧出手。(6)其发展过两个客户,第一个是其之前的客户,主动打电话联系其做现货,其介绍他做白银,用他老婆陈丹的身份证开户,买了5万多块钱。第二个是女客户,其推荐她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做白银,投了5万块钱。(7)有个人在大连贵金属平台亏了8万元投诉了,交易所要求公司把事解决好,公司返还了他8万元。
4.被告人庹文潇的供述,证明:(1)2016年下半年,徐杰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实际老板是徐杰,运营总监是朱某,市场总监是胡小群,分析师是“亚辉老师”。公司分为五个小队:梦之队、火狼队、焰火队、先锋队、雪豹队,员工的工作主要是利用QQ、微信加好友,联络感情,争取他们投资购买现货。(2)其负责焰火队,员工有李进、桂长江、谈周到、张翰琼、毛某、张某甲、郝慧学、胡阿勇、徐仲。其培训员工如何用QQ、微信聊天,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引导他们进行现货交易,男的用女的身份容易获得男客户的通过和后续聊天,平时发朋友圈时多拍一些自然景观、吃的、玩的,或者发网络图片,以及利用平台赚钱情况。(3)徐杰给经理以上的人员开会时说公司与大连贵金属平台合作不仅赚手续费,还赚取客户亏损的钱。业务员刚开始发展客户的时候,用模拟盘截图来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认为有专业分析师带他们赚钱。先指导客户赚点小钱,取得客户信任,下面就会听分析师的话了。让客户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如果客户赚钱,张陆军就指导客户抓紧卖掉,减少公司损失,如果客户赔钱,张陆军就会以防止爆仓的名义让客户加仓,让客户稳住越赔越多。(4)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做过一个客户,叫李丁豪,投资10万元,最后赚了300元。其团队袁翠翠拉了周某和冯某两个客户,毛某拉了王某甲和丛宝富两个客户,武某拉了两个客户。
5.被告人艾永双的供述,证明:(1)公司老板是徐杰,市场总监是胡小群,运营总监是朱某,市场部主要负责现货白银、原油推广,市场部有五个队,其负责火狼队。(2)公司培训新人的培训手册里有详细的步骤,包括怎么进行聊天,引导他们购买现货交易,男员工冒用女的身份,平时发朋友圈注意事项。其团队员工有王娜、吴某、杨继权、杨雷、杨文娟、李佳、肖光毅。其主要工作是监督他们发展客户,指导他们保证金和手续费方面的知识,也教员工如何去吸引客户。每月发给每人一千到两千条手机号码,让他们利用虚假的微信添加对方,发布赚钱的盈利截图等来刺激他们投资,客户开户后介绍给分析师。(3)公司与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合作,可以拿到客户亏损钱的提成,指导老师和业务员配合,虚假指导让客户亏钱。张亚辉每天早上在公司QQ群里发一些指导信息,员工把信息转发给客户,有些客户按照信息去操作就赔钱了,有的客户也是张亚辉单独指导的。其团队在大连贵金属平台有两个客户,一个是王娜的客户姓张,亏了2万元左右,一个是吴某的客户姓童,亏了十多万元。
6.被告人毕勇的供述,证实:(1)其于2015年8月份进入公司,董事长徐杰、市场总监胡悦、分析师张陆军,市场部分为5个队,其是雪豹队负责人,队员有向某、杨奎、颜晓旭、王海林、吴徐林、石峰、蒋奇兵、刘光辉、龙丹妮、谭凯龙等人。(2)公司主要业务是寻找客户投资现货,赚取手续费。客户手机号是公司购买的,员工使用年轻女性微信添加微信好友,寻找客户成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向他们推销公司业务,编造各种美好的理由让客户投资。(3)公司和大连贵金属平台合作的时候不仅赚客户的手续费,还赚客户亏损的钱,与客户是对立关系,分析师张陆军会给客户提供一些不准确的操作建议,顾客要是赚钱了,就让客户赶紧卖掉,如果亏了,就让客户继续持仓,安慰对方会反弹。(4)其介绍夏某、何静、毛会会到大连贵金属平台,其自称毕婧琪,以女性的身份和他们聊天,头像也是女性,给他们发一些行情走势图,在朋友圈里发一些盈利截图,目的就是吸引客户投资。张陆军平时会给他们一些买卖建议,有时候会让他们赚钱,好让他们继续投资。
7.被告人桂裕刚的供述,证明:(1)公司老板是徐杰,市场总监胡小群,其是先锋队经理,队员有邓某、杨雪、杨娥、杨长松、孙梦、张宇涛、刘志新、王成、张富林、黄进、张莹、刘毅、刘光辉、向某、吴徐林、龙丹妮、闫晓旭等人。(2)员工入职时会进行培训,运营总监朱某讲解公司的发展历程,亚辉老师培训常见的金融投资产品,比如现货、股票、基金、期货、外汇等等,庹文潇讲客户的开发流程,让男员工冒充女的和客户沟通聊家常、生活,增进感情,付晓娟培训如何和客户聊天,如何取得信任。(3)其和程某对接客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然后发给队员,队员通过QQ或者微信加他们为好友,或者直接打电话,给客户发一些做现货挣钱的截图,吸引他们投资,再由公司分析师教他们买卖产品,有时候分析师就是员工以另一个微信号冒充的。(4)2016年11月份,其向贺某介绍理财产品,贺某又给其介绍了林某甲,其找亚辉老师对林某甲进行指导,把亚辉老师吹嘘的非常厉害,林某甲第一次就投了10万元,亏了2万元,贺某也亏了2万元。
8.被告人罗毕练的供述,证明:(1)2016年5、6月份,其注册成立了“武汉众和瑞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谈峰是业务主管,指导客户做单。公司业务员用QQ、微信加人,然后聊天,发现对方有兴趣,就把客户赚钱的截图给他们看,引导到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说公司有专业分析师指导操作,可以给专业建议。谈峰还充当分析师,业务员联系的客户也交给谈峰。(2)其不是大连贵金属平台的会员单位,其从徐杰处拿代理,与徐杰口头约定交易手续费及客户亏损分给徐杰5%。会员单位与客户是对赌关系,客户赚的是会员单位的钱,客户亏损钱也归会员单位,客户不知道他们与会员单位是对赌关系。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发展了三四个客户,分别是李某丁、张某丙、韩某,一共亏了20多万元。(3)其做徐杰代理赚了大约19万元,包括客户的手续费、点差、亏损,分给谈峰二三万元,自己留了七八万元,其余都用作员工工资了。
9.被告人谈峰的供述,证明:(1)2015年,其到罗毕练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洽谈业务。2016年10月初,罗毕练与徐杰公司签订大连贵金属平台代理协议,主要做现货白银、石化交易,罗毕练说这个平台不仅赚客户手续费,也赚客户亏损的钱。客户的实际对手盘是徐杰公司,无论他们买涨买跌都不会和徐杰公司以外的人发生交易。(2)罗毕练说除去公司平时工资之类的开销后,公司剩下利润的30%作为其工资,让其好好带团队发展客户,其规定员工每天至少要加20个人聊天,他们都是以女性的身份来跟人聊天的,夸大利益,告诉客户高收入、高回报,其会指导客户频繁操作来赚取手续费,频繁操作亏损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大,当客户买对的时候,让他们尽快抛掉,当客户买错的时候,安慰他们不要急躁。(3)第一个客户叫李某丁,其以分析师身份和李某丁聊天,他入金5万元,其就指导他买涨或买跌,但他没有按照其指导的买。第二个是张某丙,前后入金11万元,亏了93000元,第三个是韩某,入金5万元,亏了43000元。另外还有两个客户,一个开户没有交易,另一个是交易一次。2016年12月,其得到25000元分红。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9、10月份,一个女的加其为微信好友,她的朋友圈有一些现货交易赚钱的图片,说她是公司业务员,问其有没有做过现货。其知道朋友做现货投资赚钱了,就发微信给那个女的咨询,她让其投资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里面的石化一号现货,其按照她的建议买了一手,一直亏钱,她催其抓紧卖掉,其等了两个多小时走势又反弹了,赚了500多块钱。后其自己又买了一手,又赚了500多块钱。后来她让其再充值5万元把公司专门带入金50万元客户的分析师亚辉老师介绍给其,其自己操作赚了7000多块钱,后来按照亚辉老师建议操作赔了六七万元。到今年1月中旬,本金还剩2万多元,其把钱取出来了。一般情况下,其赚钱她们会让抓紧出来,要是赔钱她们会让再等等。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左右,微信名“A白与黑”加其为好友,她在朋友圈里发做现货赚钱的截图,和其聊天也把其往现货方面引,其拿出6万元让她帮其开户,后又让其按照微信昵称“潇老师”的人指导操作,最后亏了3万多元。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微信好友韩红说她是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武汉分公司业务员,她们公司有专业的分析师进行一对一指导,推荐给她的股票都涨了,其就按照韩红说的在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注册、开户,投入5万元,韩红和亚辉老师在微信、QQ指导其买涨买跌,第一次赚钱了,后来一直在亏损,最后只剩下2.2万元。
4.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份,有个叫李倩的女的加其微信,9月份时给其发了现货资料,说她的客户一天能挣几万元。12月份,其拿出5万元跟她做单,第一次挣了2000多元,不包括900多元手续费。后来按照她的指导赚的少亏的多。
5.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明:去年七月份,微信昵称小乐的女的加其为好友,说她们公司有专业分析师带客户赚钱,开始在杭州叁点零平台,后来又让其换到大连贵金属平台,其充值10万元,第一笔挣了1000多元,第二天又充值5万元,赔了将近2万元。后来小乐给其介绍分析师,最终其亏了七八十万元。
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初,微信昵称“春暖花升”的女的加其为好友,她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客户赚钱的消息和他们公司的利润表,她说自已是做贵金属交易,有专业老师带队,有95%的几率盈利。2016年9月2日,她为其在大赢通平台上开户,其按照她的指导赚钱了,加深了其对大赢通的信任,后其又在大赢通平台自己操作了几手,都盈利了。9月13日,她让其做5手买跌,但当天现货指标不跌反涨,亏损接近3万元。她让其继续入金15万元找老师指导,后来其入金3万元,她给其传达指导老师的操作方法,让其买跌,但当天大盘继续暴涨,其想把手里的卖出去但是软件无法操作,其质问她原因,她就不理其。最后其出金25000元左右。
7.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8、9月份,自称张静的女孩加其微信,一开始聊日常工作,后来熟悉了就和其说现货理财话题,说她是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的营业员、分析师助理,公司有专业分析师亚辉老师一对一指导。给其发了一些盈利截图,在朋友圈发客户赚钱动态。张静先让其投资杭州3.0交易平台,其投资5万元,亏损1万多元,后来张静让其把剩余的3万元转到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其听张静和亚辉老师指导买涨买跌,亏损了28000多元。
8.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其微信好友程某给其讲现货,说她是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下面的会员单位的业务员,后其入金10万元开户,她给其找了亚辉老师做指导,当天盈利7500元,之后一直赔钱,她说指导老师状态不好,让其继续入金,后来其和亚辉老师说再入金50万元,赚了和他平分,但还是一直亏。2016年11月11号,其把钱提出来,只有27558元。12月5号,程某说给其换个指导老师肯定赚钱,其又投了37000元,后来操作一手就亏了几百元,其就出金了。
9.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份,一个陌生女的加其微信,说她是武汉一家公司员工,通过大连贵金属平台做现货交易,公司很有实力,有专门分析指导老师,跟着做一定能赚钱。她的微信朋友圈经常发做现货客户的盈利图片,其就通过建设银行在大连贵金属平台上开户,入金31万元,她给其介绍一个分析师,第一次按照他的指导赔了5万多元(包括手续费),后其取出来14万元,又先后4次往平台里入金10万元,其自己操作,赚的次数比亏的多,总的算来亏了几万元。其前后一共在平台上投了77万元,包括手续费亏损68万多元。
10.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份,微信昵称琪的人加其好友,说她在大连贵金属公司上班,她们公司有专业分析师指导,只要跟着做就能赚钱,给其发一些现货盈利信息,朋友圈也发帮人赚钱的动态。其于2016年9月份开户,先后投资6万元和19700元,她帮其找了一个分析师,其按照分析师操作几手后感觉分析的不对,就把这人微信删了,之后按照琪说的做,后其陆陆续续投钱,有时候也会提现,一共投资49万多元,期间取现19万多元。每次其卖出去了就涨,买了就跌,感觉是错误引导,但有时提供的信息又是准确的。
1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微信认识一个叫“周美晴”的人,给其介绍“原油沥青现货投资”项目,让其联系经理,蔡经理帮其办理了开户,其使用其女儿何静的卡。后给其介绍指导老师,其投入5万元,根据指导老师的建议买跌或买涨,一直在亏损,就把账号内的钱取了出来。总投资183000元,取出104784元,亏损78216元。
1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份左右,一个叫谢蕾蕾的女的加其为微信好友,说她是现货投资分析师助理,朋友圈经常发投资现货盈利截图,其让她帮忙注册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大赢通交易软件账号,之后给其介绍了分析师毕老师,其入金5万元,根据毕老师指导买涨买跌,第一笔赚了5000多元,之后几次投资只赚了两次,最后亏损几笔钱都是毕老师让多次买入卖出,他的指导与行情相反,账号里还剩16819.4元。
13.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明:一个叫胡悦的加其为好友,把其往现货上引,说他们有分析师分析行情,可以带着做现货,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充值5万元,加了分析师毕老师微信,跟着他操作,刚开始几次都赚钱了,后来大多数都亏了。胡悦说另一个老师水平高,但要入金十万元,其就充值十万元,加了张亚辉的微信,但还是赚的少赔得多。今年2月份其把剩余的4万多元取了出来。
14.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左右,一个微信好友向其介绍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投资贵金属,她朋友圈里经常发现货投资行情走势图和客户盈利截图,后其在她指导下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开了账户,投了5万元,赚了9000元,其就相信他们了。她又让其投10万元,给其推荐亚辉老师当投资顾问,其根据老师的要求来做,一天买入4、5手,亏损了1万多元。后来她说得到内部消息,让其买一个点数,其连续买了3、4手,亏损了6万多元,其把账户里剩下的19000元取了出来。
15.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8月份的时候,微信昵称“半夏微暖”的女的加其为微信好友,她在朋友圈里发投资现货赚钱的截图,说她业绩考核没达标让其帮忙,教其下载大连贵金属软件,然后开户。其入金10万元,她给其推荐了一个指导老师,其没加那个指导老师,她把老师意见截图发给其参考,让其频繁操作,其损失10万多元,后将剩余的43万元取了出来。
16.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其与刘梦在网上聊天,她经常在晒收益单,说她投资“原油沥青现货”,其根据她的安排下载大赢通现货交易软件,入金后给其介绍了亚辉老师,按照亚辉老师说的操作,当天亏了3万多元,刘梦让其持仓过夜,账号里的钱又回到了4.2万元,亚辉和刘梦让其做空,其亏了1万多元,后其又投了3次钱,一共投了9万多元,被骗了81295.16元。他们后来分两次把亏的钱退还给其。
17.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证明:一个叫胡悦的微信好友跟其聊天,为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开户,其充了5万元,给其推荐了分析师。9月14日,其按照分析师指导亏损2万多元,第二天赚回来4000多元。其又入金4万元,分析师让其做混芳150T空单,胡悦打电话说可以出单了,但是其没有出,而是持单过夜了,结果赔了8000多元。后重新给其推荐了分析师,让其进混芳空单,其没相信,当天赔了6000多元。10月10日,她给其发了张截图,其按照上面买了混芳,赚了1万多元。10月13日胡悦带其做空单赚了几千块钱,之后按照她说的操作赔了几千块钱。其自己买混芳空单还没来得及卖就反弹了,亏了3000多元。胡悦让其做混芳多单,赔了9000多元。其把账户里剩的1万多元取了出来。
18.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王雅”加其为微信好友,说她是大连贵金属会员单位的员工,微信朋友圈都是做现货盈利的截图,她说跟着分析师做肯定赚钱,为其在大连贵金属开了户,其入金5万元,给其推荐了分析师让其跟着操作,第一天根据分析师指导操作赚了600多元,之后赚了2000元,后来有亏有赚,亏的多,其觉得分析师水平不行,就自己做了两笔,一笔亏了1200元,一笔赚了1600多元。其一共亏了21000元左右,其中包含5000多元手续费。
1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份,陈琳加其微信,说她是大连贵金属平台业务员,他们公司有专业老师指导,还给其发一些盈利截图。9月份,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入金6万元,陈琳给其介绍了分析师李宇,按照他的指导有输钱也有赚钱,每次操作都有手续费,到12月份,本金只剩下28000元左右,其把钱取了出来。
20.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微信昵称悦悦的人加其为好友,她是做现货的,给其介绍了大连贵金属,说公司有专业分析师肯定能赚钱,其注册后入金5万元,第一次赚了2700元,手续费390多元,后来悦悦把公司分析师介绍给其,赔了几百块钱,后其没有听分析师的,结果赚了3000多元,扣了一两千元手续费,悦悦让其继续听分析师指导,接连两天都亏了,其按照悦悦说的又赚钱了,最后其把剩下的18000多元取出来了。
21.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证明:2016年5、6月份,陈诗雅加其为微信好友,说她是大连贵金属平台业务员,他们有专业分析师带着操作肯定赚钱,给其发一些盈利截图。9月份,其开某5万元,她给其推荐了分析师“点石成金”,后其亏损了,到12月14日,其将剩下的10100元取了出来。
22.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底,贺某说他在大连贵金属投资现货,他妹妹在里面工作,贺某妹妹王婷婷加其微信,给其发了行情走势截图和别人盈利截图。12月1日,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开某10万元,其按照她的指导操作,亏损3万元,手续费被扣了3000多元,她又给其推荐分析师亚辉,其按照他说的做,一晚上亏了2万多元,他说行情出乎意料,之后找好机会挽回损失,但之后赚的很少,手续费扣的很多。2016年12月20日,其追加99000元,亚辉老师每天给其指导意见,有亏有赚,手续费扣了很多。2017年2月中旬,其按照老师指导操作赚了两三千元,后其把剩下的13万多元取了出来。
23.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底,王婷婷加其微信,说她是大连贵金属“大赢通”平台员工,带人做现货投资,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客户赚钱的消息,说每年年底现货行情好,是个赚钱的机会,她们公司有专业老师指导有内部消息,基本上保证赚钱。王婷婷帮其开户后其先后入金8万元,其按照王婷婷指导亏了3万多元。
2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6年8、9月份,阿妹加其为微信好友,给其发投资行业的话吸引其对现货投资产生兴趣,还有赚钱的截图。后来其在大连贵金属开户存了5万元,第一次买“混芳150T”亏了3000多元,第二次其点默认下单赚钱了。后来的几次交易其尝试自己的想法,投入的5万元差不多赚回来了。她质问其为什么不听她指导,其就听她的进行交易,刚开始赚1000元的时候她没让卖,当晚亏了8000多元,第二天亏了1万多元,晚上亏了17000多元。第二天其自己随手买了点就赚了400多。
25.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明:小雪加其为QQ好友,说自己在大连贵金属会员单位湖北邦羽汇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经常在空间里发客户赚钱的消息,让其跟公司投资赚钱,其就给她5万元开户,后来她说辞职了,给了其潇老师的微信,他带其操作,但是不及时提醒其平仓。2017年2月17日,小雪打电话说平台要更新,让其抓紧把账户里的钱出金。其一共投资424000元,出金264400元,亏损16万余元。
2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份,冯梦洁加其为微信好友,说她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做分析师,可以一对一指导。12月1日,其投资5万元,按照她的指导投资,第一次赚了1000多元,第二天亏了2000多元,前后操作20来天,一直在赔钱。2017年2月底,冯梦洁说平台更新让其把钱取出来。
27.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徐诗瑶加其为微信好友,说他们公司做大连贵金属平台投资,有专业分析师带着操作肯定赚钱,给其发了盈利截图。2016年10月24日,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入金5万元,她给其推荐了姓张的指导老师,10月26日亏了4000多元,后来徐诗瑶给其换了个指导老师,其赚了点钱,但是手续费扣了不少。后面就一直亏,到11月16日只剩下4000多元,其自己操作,最后只剩400多元了。
28.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份,付晓娟加其微信说自己是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做现货投资的,有专业的老师指导,容易挣钱,其在网上下载一个虚拟软件,按照付晓娟建议操作几次赚了点,她也经常给其发行情走势截图和别人盈利的图片,其就相信她了。她给其推荐了分析师亚辉老师,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开户,跟着他们操作,第一天赚了200多元,第二天亏了6000多元,每笔都要扣除很高的手续费,之后赢的很少。后来其自己玩了几次,剩下500元就不玩了。
29.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份,有个女的通过手机号码加其微信,聊了一段时间后,她说她是做投资平台,公司非常有实力,有专门分析师,给其发客户投资的盈利图片。11月初,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开户投了3万元,分析师让其买一手石化一号,因为不会操作给搞反了,结果赚了几百元,后来按照分析师指挥操作,从来没赚过钱。其打算不做了,她说年底行情马上就好,其又向平台投了18000元,按照她的方向操作亏了6000元左右,后来其自己操作了两、三次也都亏钱。
30.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明:王洁加其为微信好友,向其推荐大连贵金属平台,其投资5万元,给其介绍了一个分析师,其在分析师指导下操作赚了1000元左右,第二天赔了1万多元,分析师让其加仓继续持股,其没敢相信。最后其按照他们说的在平台上交易了一次,又亏了三四千元。
3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王洁加其为微信好友,说她是做现货投资的,公司非常有实力,有专业分析师指导保证能赚钱。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开户后,王洁给其介绍了分析师亚辉,指导其三、四次,其余的都是其自己操作的。老师让其买沥青涨,其赔了1万多元。之后其就没有按照他的指导操作,其自己操作的几单也没赚到钱。
3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左右,微信昵称“沐沐”的女孩加其为微信好友,她的朋友圈都是做现货盈利的截图,推荐其做现货。12月1日左右,她帮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开户,其入金5万元,跟她操作赚了2400元。第二天指导其操作赚了1万多元,第三天亏了9000多元,12月5日,她让其加大投入,其又入金5万元,当天下午亏了7200元,之后有赚有亏。12月6日凌晨,其自己操作一次赚了3600元,一次亏了4500元,前后一共亏了63000多元,其中手续费是34000多元。
3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9月份,王梦瑶在微信上加其为好友,说她在大连贵金属武汉分公司上班,有专门分析师一对一指导,给其发了客户盈利截图和行情趋势图,在朋友圈里发盈利动态,其注册后投资10万元,王梦瑶和亚辉老师指导其买卖,只有一次盈利1000多元,其余都是亏损,最后亏损了52000多元。
34.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份,王洁西通过微信加其为好友,先和其聊天后又问其有没有投资,说她跟老师通过现货投资赚了不少钱,发赚钱截图给其看。10月份,王洁西把老师QQ推荐给其,昵称叫易说,说他是大连贵金属平台的资深老师,他经常发一些行情分析,让人感觉有能力。其安装大赢通软件投资5万元,他让其买石化一号,小赚了几千块钱,其分几次取了1万多元,之后跟着他就开始赔钱了,有时候一万两万地亏,有时跌的厉害问他怎么办,他说没事继续持仓可能反弹。他劝其继续投资,其又陆续投资2万元和10万元,后按照他的建议,连续三四天亏了六七万元。
3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份,李文青加其为微信好友,推荐其做现货交易。2016年11月23日投了1万元,12月12日又投了4万元。其因不太懂而且忙,李文青就提出来帮其操作,其发现每天账号都有交易,但是赚得很少,到12月19日只剩下2万多元。李文青说之前那个老师不行,再重新找个老师肯定能赚钱,其又投了2万元,后其发现赚了几千块钱。李文青又说最近行情好让其再投钱,其又投了2万元,2017年1月3日赚了几千元,其又按照李文青的建议投了2万元。之后输多赢少,到2月13日只剩下17300元。
36.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上半年,自称李文清的人加其为微信好友,在微信朋友圈发投资盈利的截图。12月7日,她说有老师带她投资,给她的提示很准,向其推荐了大连贵金属大赢通交易平台。她把老师QQ号给其,老师帮其注册了账号,其投了5万元,老师指导其操作,第一次投资石油赚了2000多元,之后听他指导三次都亏损了,账户里只剩下7000多元。2月17日,他打电话说大赢通平台出了问题让其取款,其一共亏损了42662.55元。
37.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微信昵称悦悦的人介绍其投资大连贵金属,说她公司有金融分析师,也有指导老师,保证不会亏,给其发了一些交易截图。其入金5万元,开始赚了一二万元,后来开始亏了,她通过微信发一些分析师的建议给其,还发投资者亏损情况给其,意思是大家都在亏,安慰其补仓,其没有再往里投钱。后其进行最后一次操作,结果被平仓了,总共亏了47000多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1)其于2016年6月中下旬到公司上班,公司老板是徐杰,下面有运营部、市场部、技术分析部、财务部。其任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是胡悦(胡小群),负责市场部五个团队业绩、客户开发、客户追踪、客户成交,技术分析部总监是张陆军,他是分析师,分析数据、行情,给客户提供操作方面的信息,建议客户买进卖出。市场部的五个团队分别是:艾永双的火狼队,付晓娟的梦之队,桂裕刚的先锋队,庹文潇的焰火队,毕勇的雪豹队。(2)2016年10月到12月,公司吸引客户在大连贵金属平台上交易,与客户对赌,客户亏的钱去掉给交易平台一部分剩下的都是公司的,公司按照从客户手里赚钱的1%给其提成。
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1)其在公司工牌上写的是客服经理,实际上负责后勤、日常开支、工资发放、平台客服对接工作,技术部由张陆军负责,市场部有艾永双的火狼队、付晓娟的梦之队、桂裕刚的先锋队、庹文潇的焰火队、毕勇的雪豹队。(2)徐杰每周会给其1万条客户信息,其分发给五个队长,他们再发给员工,通过微信和客户加好友聊天,得到好感和信任后推荐公司产品,让他们投资现货交易,需要指导的推荐给张陆军。
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徐杰让其跟他做现货,他注册了武汉龙腾华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如果遇到问题就找胡小群咨询,让其多注册微信号加客户,以女人身份跟客户交流。客户卢某开某5万元,然后分析师张陆军和他对接,后来听说卢某亏了7万多元。
4.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公司老板是徐杰,市场总监胡悦,分析师张陆军,市场部五个团队。其有四个客户,戈朝斌赔了2万多元,曹威赔了2万多元,龚某赔了八九万元,朱国明赔了五六万元。公司盈利就是通过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客户交易的手数越多,手续费越高,公司获利越多。
5.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其进入公司,经理给其培训让其加微信好友介绍平台上黄金和外汇产品,公司给其的微信号信息是女性。2016年11月份,庹文潇给其丛宝富的电话号码,其以女的身份和他聊天,介绍他入金“大连贵金属”平台,他入金15万元,亏了2000元后就退了。另一个客户叫王某甲,入金17万元。
6.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份,其到武汉市龙腾华信商务咨询公司工作,老师给其培训,让其通过QQ、微信加好友骗他们投资公司现货交易平台。其联系的梁某甲入金5万元、王敏入金10万元。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有四个工作微信号,跟客户聊天时候说自己叫吴西,是投资顾问,如果客户有意投资就吸引他们在平台开户。客户童卫峰入金55万元,亏损了十几万元。
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进入公司后老师张亚辉给其培训,讲黄金、白银现货之类的产品知识,让其冒充女性通过QQ、微信加陌生人为好友骗他们投资公司现货交易平台。其在艾永双的火狼队,以女性张楠的身份与客户聊天,做成过五个客户。
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先锋队业务员,桂裕刚让其用微信加客户,推销平台产品,其在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发展了5个客户,袁民华入金17万元、王斌入金1万元、胡麒英入金5万元、王某乙入金5万元、杨帅入金5万元。
10.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付晓娟的梦之队,庹文潇给其培训让其冒充女性加陌生人微信聊天,让他们开户签约入金。其工作微信昵称小洁,头像是程某照片。张亚辉在公司QQ群里发操作建议,付晓娟有时充当分析师给顾客指导,有时让其把客户介绍给张亚辉。其在大连贵金属平台联系了三个客户,李某乙先投资5万元后追加6万元,最后亏了四五万,侯某先投资3万元,后来亏损1万多元,出金后又入金18000元,最后亏了15000元,徐某乙投资5万元,亏了1万多元。
(四)书证
1.睢宁县公安局调取自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的邦羽汇沣公司客户出入金、交易明细等统计表,证明:(1)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罗毕练等人吸引客户到大连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入金、出金、盈亏、手续费等情况。(2)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主要提供“现货白银5”、“现货白银100”、“石化一号20T”、“石化一号50T”等类型化商品,客户可以选择成交量进行交易,客户买入、卖出商品时间没有限制。
2.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属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亦不具备经营期货业务的资质。
3.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业批复,证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交易服务(不含黄金交易服务);贵金属制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转让;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农产品交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湖北邦羽汇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经武汉市青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庹文潇,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各种项目的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大连贵金属交易中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与邦羽汇沣公司签署过《会员合作协议》。
6.腾讯QQ、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张陆军及邦羽汇沣公司业务员与被害人聊天,教被害人开某,向被害人发送操作建议,指导被害人进行现货交易等情况。
7.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马某、夏某、刘某乙等人通过银行向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入金、出金情况。
8.工资、提成统计表,证明:(1)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等人及公司业务员吸引投资的被害人情况。(2)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邦羽汇沣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分配情况,其中被告人张陆军领取工资及提成218003元、被告人胡小群领取工资及提成274695元、被告人庹文潇领取工资及提成62821元、被告人毕勇领取工资及提成80423元、被告人艾永双领取工资及提成56449元、被告人桂裕刚领取工资及提成35514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的定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构成诈骗罪,辩护人高璇、孙远强、孙汝辉、张雷、宋静、王帆、魏本璐、王进、孟丙焕、孙黎认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经查,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徐杰、罗毕练等人吸引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投资的客户在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进行集中交易;投资项目为现货白银、石化一号等产品,平台设定好合约类型,客户仅可选择成交量;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采用33倍杠杆比例,客户投入一定的资金即可按照杠杆比例放大金额交易;对同一投资者买入、卖出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未作限制,可以强制平仓,未进行实物交割,该经营模式符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交易特征。被告人徐杰等人作为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吸引客户在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的交易名为现货交易,实为期货交易,而邦羽汇沣公司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均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故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辩护人高璇、孙远强、孙汝辉、张雷、宋静、王帆、魏本璐、王进、孟丙焕、孙黎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关于辩护人孙汝辉提出的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邦羽汇沣公司成立后即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合作,以吸引客户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孙汝辉、王帆、魏本璐、孟丙焕、孙黎提出的手续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及辩护人张雷、宋静提出的手续费及被害人自己操作损失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徐杰、罗毕练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应以其所吸引客户到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平台入金的全部数额予以计算,手续费、亏损、出金均应予以计入,故对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期货交易代理活动,属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QQ聊天记录等证据,虽然可以证明本案被告人及其员工在开发客户到平台开某时采用了感情拉拢、夸大收益、吹捧指导老师等手段,但这只是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诱因,却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虽然可以证明被告人及其员工在指导客户操作时主观上存在意欲增加客户亏损的情形,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及其员工客观上能够实现反向指导,被告人也没有操纵或篡改商品涨跌走势,且部分被害人亦陈述并非完全听从指导,存在自行操作的情况,即便听从指导最终也是有亏有赚。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本案各被告人有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不足以证实其行为与客户亏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分别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毕练独立管理众和瑞丰公司,分得非法所得的95%;被告人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与被告人徐杰共同计议,被告人谈峰与被告人罗毕练共同计议,按照约定分别具体实施吸引客户投资、指导客户交易、管理培训员工等行为,直接执行非法经营事务,并且按非法经营收益的比例获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相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毕勇、桂裕刚、罗毕练、谈峰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桂裕刚、罗毕练、谈峰到案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犯罪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陆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小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9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庹文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艾永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毕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桂裕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罗毕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3月3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谈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1月2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对被告人徐杰、张陆军、胡小群、庹文潇、艾永双、桂裕刚、罗毕练、谈峰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陈 庆
人民陪审员 何书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路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