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吉林高院]包维霞诉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行申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维霞,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胡斌,主任。
原审第三人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正明,经理。
再审申请人包维霞因诉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及第三人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要求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行终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包维霞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裁定对事实和法律认定不清。《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和投资者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9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包维霞与省金融办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授权的交易场所管理部门,未对国际商品交易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在清理整顿时间省金融办未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要求做好风险处置预案,仍然允许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新增投资者,造成包维霞的财产损失。在包维霞要求金融办处理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违规行为时,省金融办仍未进行检查监督,严重不作为,不仅没有协调配合司法机关,且没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省金融办在包维霞投诉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侵犯了包维霞的权益。(二)二审法院在对包维霞进行了单方询问后,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即下达了裁定书,属程序违法。省政府作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直属管理部门,清理整顿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关闭交易场所,更在于对交易场所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省内交易场所统筹管理部门,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现省金融办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包维霞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其与省金融办的监督管理职能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包维霞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驳回包维霞的起诉正确。
综上,包维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维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 判 长 杜宏权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代理审判员 张云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相关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