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湖北孝感]吴美国、王欢诈骗(炒现货天然气)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9刑终128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美国,又名吴美建,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组副管,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欢,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组副管,现住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3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高,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组副管,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I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宗翰,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组副管,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峰,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专,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组副管,现住广东省雷州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卫德,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组副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3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彦鑫,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讲师部讲师,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龙,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维护部业务员、讲师,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俊业,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讲师部讲师,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翔,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讲师部讲师,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彭想平,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振杰,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涛,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燕成,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章彬、肖吴柏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志发,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进军、张娜,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增杰,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维护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柯明,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华增,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桂飞,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松,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维护部业务员,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珊,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播部主播,现住贵州省习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仕明,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德科,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文俊,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芍志,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游学彪,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洪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壮壮,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文兴,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昂磊,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叶鹏辉,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邹宇,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振通,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佳容,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维护部业务员、主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羁押,2016年11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黄振杰、刘洪涛、侯彦鑫、窦卫德、李小龙、黄燕成、黄志发、邓俊业、肖翔、王珊、李增杰、谢柯明、杨桂飞、游学彪、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宇、林振通、张佳容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鄂09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侯彦鑫、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黄志发、李增杰、谢柯明、李华增、杨桂飞、谭松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珊、游学彪、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邹宇、林振通、张佳容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9月以来,谢某2大、邓某(均另案处理)伙同何某1(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鑫帆公司、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谢某2大、邓某及何某1以西海岸交易中心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鑫帆公司成为西海岸交易中心616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由鑫帆公司招揽客户到西海岸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由鑫帆公司向西海岸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西海岸交易中心和鑫帆公司按比例对客户交易手续费予以分配,同时鑫帆公司招揽的客户亏损全部归鑫帆公司,客户盈利从鑫帆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谢某2大、邓某等人以鑫帆公司的名义,利用西海岸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到该平台交易。期间,谢某2大、邓某在鑫帆公司成立了业务部、讲师部、主播部、维护部、客服部、法务部等部门,招募黄镇健、郑某2、常某、夏某2、蒋某(上述五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等人担任业务部的主管和副管,招募被告人黄振杰、刘洪涛、侯彦鑫(后任讲师部讲师)、李小龙(后担任维护部业务员、讲师)、黄燕成、黄志发、李增杰(后任维护部业务员)、谢柯明、杨桂飞、游学彪、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后任维护部业务员)、邹宇、林振通等人担任业务部业务员,招募肖某(另案处理)担任讲师部经理,招募被告人肖翔、邓俊业等人担任讲师,招募蔡某1(另案处理)担任主播部经理,招募被告人王珊等人担任主播,招募叶某1(另案处理)担任维护部经理,招募被告人张佳容及被告人李增杰、谭松等人担任维护部业务员,招募杨某1(另案处理)担任客服部主管,招募吴某(另案处理)担任法务部总监。谢某2大及各部门主管、副管、经理对员工进行培训,教授部门间相互配合实施诈骗的流程,并以员工收入按照客户入金和手续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刺激员工诱骗客户加大投资金额、频繁交易。
在谢某2大、邓某及何某1统一策划下,业务部业务员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虚拟身份,冒充有身份、有实力的股民,大量添加QQ、微信好友,以推荐股票高手为由,诱导客户加入公司为诈骗而创建的QQ号、QQ群、直播间。主播部被告人王珊及蔡某1等人虚拟特定女性身份主持直播和冒充股民的业务员互相配合,将谢某2大、肖某、夏某2、郑某2、黄镇健、常某等人虚拟的“股民老马”、“六郎”、“雷某”等身份吹捧成可以带领客户获取巨额收益的“投资高手”、“明星号”。上述等人互相配合,通过不断的情感引诱取得客户信任,并对不利言论进行屏蔽、发布虚假“天然气”盈利截图、隐瞒高额手续费等手段诱骗客户到西海岸交易中心进行“天然气”投资。客服部主管杨某1等人配合冒充西海岸交易中心“投资顾问”的业务部副管,以开户激活需要排队,加大资金可以直接激活为由,诱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而后,“投资高手”、“明星号”使用客服部提供的西海岸交易中心交易模拟系统模拟客户端进行交易指导、“带单”,业务员、主播等人吹捧“投资高手”、“明星号”,发送利用模拟客户端生成的虚假盈利截图、屏蔽不利言论等手段,配合“投资高手”、“明星号”的带单,鼓动客户加金和频繁操作。当客户盈利时,“投资高手”、“明星号”诱导客户止盈,当客户亏损时让客户持仓,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当被骗客户资金亏损巨大,无能力追加资金时,业务部将全部客户转交给维护部,维护部按上述模式继续进行诈骗,直到客户资金全部亏损或自行退出。当客户发现被骗后,向西海岸交易中心、鑫帆公司进行投诉或报案,客服部将投诉或报案客户的开户资料、聊天记录等资料整理后移交给法务部,法务部以客户撤回投诉、报案,就部分赔偿作为条件与客户签订和解协议书,以掩盖诈骗犯罪。
2016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侯彦鑫、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黄志发、王珊、李增杰、谢柯明、杨桂飞、游学彪、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宇、林振通、张佳容等人及谢某2大、邓某、黄镇健、郑某2、常某、夏某2、蒋某、蔡某1、肖某、叶某1、杨某1、吴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骗李小龙、左某等1638人进行“天然气”投资,致1541人亏损,总计人民币249113289.31元,其中:
被告人吴美国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组副管,参与骗取刘某2等114人共计人民币25308440.44元,非法获利944423.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农业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68196.89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美国退赃12500元。
被告人王欢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组副管,参与骗取吕某等162人共计人民币23637807.70元,非法获利888301.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建设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0603.12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欢退赃50000元。
被告人梁高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组副管,参与骗取于某等97人共计人民币14711725.42元,非法获利517226.43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高退赃10000元。
被告人杨宗翰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组副管,参与骗取江某等48人共计人民币8664192.23元,非法获利525200.28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宗翰退赃50000元。
被告人李忠专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组副管,参与骗取陈某7等55人共计人民币6691111.68元,非法获利349402.2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忠专退赃8350元。
被告人窦卫德在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组副管,参与骗取李某7等13人共计人民币1737190.51元,非法获利168859.23元。
被告人侯彦鑫在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陈某8等12人共计人民币2025615.19元,2016年7月至11月、8月至11月诈骗过程中担任讲师,按讲师排班表轮流在直播间讲课,诱骗客户,共计骗取客户人民币90525007.61元,被告人侯彦鑫从中非法获利210211.89元。
被告人李小龙在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赵某等15人共计人民币1383303.70元,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小龙从业务部调到维护部任业务员,对鑫帆公司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的客户继续诱骗,同时,被告人李小龙充当讲师,在直播间讲课诱骗客户。被告人李小龙从中非法获利141770.77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小龙退赃11900元。
被告人邓俊业在2016年2月至6月、7月至11月、8月至11月诈骗犯罪过程中担任讲师,按讲师排班表轮流在直播间讲课,诱骗客户,共计骗取客户人民币183918237.72元,被告人邓俊业从中非法获利40023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12464.82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邓俊业退赃30000元。
被告人肖翔在2016年2月至6月、7月至11月、8月至11月诈骗犯罪过程中担任讲师,按讲师排班表轮流在直播间讲课,诱骗客户,共计骗取客户人民币183918237.72元,被告人肖翔从中非法获利127112.82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肖翔退赃10000元。
被告人黄振杰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陶某等13人共计人民币4915971.70元,非法获利44103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建设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08741.73元,审理期间协助公安机关冻结其支付宝存款10万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振杰退赃128766元。
被告人刘洪涛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景某等16人共计人民币2607545.51元,非法获利178837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洪涛退赃10000元。
被告人黄燕成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7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金某等6人共计人币1271101.95元,非法获利85398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燕成退赃13266.82元。
被告人黄志发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郑某1等20人共计人民币1255855.39元,非法获利5600元。在一审期间,被告人黄志发退赃5600元。
被告人李增杰在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刘某3等6人共计人民币799179.26元,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增杰从业务部调到维护部任业务员,对鑫帆公司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的客户继续诱骗。被告人李增杰从中非法获利105604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增杰退赃5000元。
被告人谢柯明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8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党宁平等13人共计人民币720694.64元,非法获利64342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柯明退赃64342元。
被告人王珊在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主播,直接参与黄镇健组实施诈骗活动,参与帮助黄镇键组骗取尹某等45人共计人民币4831050.55元,非法获利146502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珊退赃10000元。
被告人李华增在2016年2月至6月、2016年8月至11月二轮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胡某等11人共计人民币497209.93元,非法获利52845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华增退赃8000元。
被告人吴仕明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李某8等10人共计人民币400618.50元,非法获利74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仕明退赃7400元。
被告人胡德科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陈某1等11人共计人民币366154.36元,非法获利76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胡德科退赃7600元。
被告人刘文俊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杨某2等7人共计人民币360452.65元,非法获利56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文俊退赃5600元。
被告人陈芍志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白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294393.82元,非法获利83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芍志退赃8300元。
被告人杨桂飞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邹某1等8人共计人民币286238.71元,被告人杨桂飞非法获利8300元,被告人杨桂飞在公安机关退赃8300元。
被告人游学彪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张某1等10人共计人民币277262.28元,非法获利82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游学彪退赃8200元。
被告人赵洪宇在2016年7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耿某等2人共计人民币175923.54元,非法获利23971元。
被告人吕壮壮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叶某2等3人共计人民币151439.47元,非法获利82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吕壮壮退赃8200元。
被告人陈文兴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李某9等6人共计人民币149651.83元,非法获利74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文兴退赃7400元。
被告人陈昂磊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郭某1等9人共计人民币148291.39元,非法获利93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昂磊退赃9300元。
被告人叶鹏辉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何某2等3人共计人民币133142.79元,非法获利81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叶鹏辉退赃8100元。
被告人谭松在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吕某人民币91608.04元,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谭松从业务部调到维护部任业务员,对鑫帆公司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的客户继续诱骗。被告人谭松从中非法获利858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建设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8624.99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谭松退赃10000元。
被告人邹宇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刘某4等5人共计人民币88485.41元,非法获利86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邹宇退赃8600元。
被告人林振通在2016年8月至11月诈骗犯罪中担任业务部业务员,参与骗取姚俊平等3人共计人民币33338.88元,非法获利815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振通退赃8150元。
被告人张佳容于2016年8月至11月在维护部任业务员,对鑫帆公司2016年2月至6月诈骗的客户继续诱骗,同时,被告人张佳容在直播间任主播,协助讲师诱骗客户,从中非法获利182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佳容退赃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云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016年11月10日,云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通过秘密手段在广州市白云区江夏村COCO大院7栋2楼天辰启明贵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吴美国、杨宗翰、黄燕成、赵洪宇、刘洪涛、谭松、李增杰、张佳容、李小龙、侯彦鑫、肖翔、邓俊业等人;2016年11月12日19时50分许,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温泉派出所民警于在从化区温泉镇望谷度假酒店8627房抓获在被告人黄振杰;2016年12月1日广州铁路公安处清远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清远高铁站将被告人梁高抓获。
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侯彦鑫、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黄志发、王珊、李增杰、谢柯明、杨桂飞、游学彪、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宇、林振通、张佳容的户籍信息,证实上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违法犯罪查询情况、前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洪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忠专于2010年5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忠专于2010年8月7日刑满释放。
2、广州鑫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书证
(1)营业执照,证明广州鑫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2)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合作协议书、综合会员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3)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特别会员合作协议书、特别会员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4)广州鑫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其发展的四个代理商合同。(5)客户投诉档案,证明该公司法务部对投诉处理的方式。
3、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明该天然气行情数据是汤森路透通过自已的渠道自第三方交易所获取,数据来源和西海岸交易中心无关。西海岸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不会对汤森路透提供的数据产生任何影响。
4、郑州郑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给西海岸交易中心软件予以说明,证明西海岸交易中心的综合会员与客户是对赌,会员接单情况。
5、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书证
(1)关于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云梦县公安局出具的业务情况说明,证明在鑫帆贸易商之间交易以及鑫帆贸易商与其他贸易商交易的过程中,各贸易商可以持有仓单,也可以随时提起交割货物。对鑫帆贸易商未交割的仓单,由鑫帆公司对冲持有。(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3)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交收细则(试行)、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货交易结算细则(试行)、风险管理制度(试行),证明授权服务机构与下属客户就是对赌,且客户只能由其发展其的授权服务机构对赌。(4)说明: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购买汤森路透的数据,交易商以此价格信息为参考进行交易。交易商的交易不对数据产生影响。(5)提供的鑫帆公司数据汇总,证明鑫帆公司总入金、出金、手续费、公司盈利等情况。(6)综合会员资金计算公式、交易商资金计算公式;(7)关于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收取手续费和延期费情况说明;对该中心交易的天然气、沥青、铜、活牛、咖啡、生物燃料如何收取手续费和延期费、交易点差进行说明。
6、退赃凭证,证实各被告人退赃情况。
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录像。
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从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调取包括李小龙、左某交易的相关信息、综合会员合作协议,鑫帆公司客户明细,鑫帆公司资金明细和鑫帆公司交易数据以及交易平台数据等。
9、情况说明:(1)云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情况说明;(2)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雅居乐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1月10日下午15时至11月11日6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配合云梦县公安局持搜查证对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搜查,该中心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维护秩序,配合警察取证。(3)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1月10日下午14时至11月11日5时许,该队民警配合云梦县公安局持搜查证对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搜查,云梦警方对办公场所的电脑、档案、文件等涉案物品进行扣押。2016年11月10日下午15时许,该队民警配合云梦县公安局持搜查证对广州白云区COCO大院内的天辰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搜查,云梦警方对办公场所的电脑、档案、文件等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将涉案人员带离。
10、聊天记录(侦查机关从扣押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了大量聊天记录、发布的虚假信息、涉案数据)证实被告人虚拟身份、虚构事实诱骗受害人入金操作。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2、夏某1、张某2、王某2证言证实:(1)讲师会在模拟盘上炒,然后在正式盘上引导客户,说我也投资了多少钱,包括业务员也是炒的模拟盘然后去引导客户去炒正式的盘。(2)聊天空间里发的赚钱的截图都是模拟盘的,没有一张正式盘的截图。(3)我们公司做的是客户的对手盘,客户的亏损就是我们公司的盈利,客户赚钱就是我们公司的亏损。(4)客户投资天然气会与讲师部的每一个讲师提成有挂钩的。业务员、讲师、主播都是知道有杠杆,我们都隐瞒着这个事。
2、证人王某3、陈某3、郭某2、毛某、卢某(均为实习主播)证言证实:主管蔡某2安排她们在直播间P图和编辑文字让标题吸引人。其中毛某、卢某证实公司部门领导告诉过她们具体在直播间里面活跃气氛,宣传明星号炒股很牛,没有进过真的直播间。
3、证人陈某4、梁某、苏某、王某4证言证实:(1)投资顾问会指导客户进行注册。客户注册完了之后,投资顾问就会在对接群上Q我,要我审核客户的注册信息是否完整。如果客户的相关信息完整,我就会在后台点击审核通过。(2)我们代理的这个平台要求入金三万块就可以激活交易了,投资顾问会对客户的入金进行控制。认为钱少了是不会叫我们激活的,就要求客户加大入金数额,投资顾问会在QQ上给我发消息,叫我在后台上看客户的入金金额。他们估计差不多了,就会叫我们客服部激活,客户就可以正常买入。(3)负责将客户的总入金和盈亏等情况制作成表格,发送给相应的投资顾问,这些东西都是在QQ私聊的时候发送的。(4)其将客户信息登记到“投诉表”里再向主管杨某1汇报,杨某1让其收集该客户资料(三张照片、激活申请表、激活录音、客户盈亏表、投资顾问与客户QQ聊天记录),并将上述资料打印出来和电子版一起给杨某1,杨某1会将资料交给公司法务部。(5)给业务员等发送模拟客户端,有客户问就说没有模拟软件。杨某1给我们培训的时候说过,如果客户问是否有模拟盘,我们就会和客户说,公司本来是有的,但是由于操作软件太容易操作了,现在就不提供模拟盘。(6)客户投诉我们老师带反单。这些带单老师是我们公司的人,这些投资顾问也会上麦讲课的,讲课的内容是在哪个点位买涨或者买跌,给客户建议。客户一般都会说老师喊反单,比如说投诉“老马”喊反单。
4、证人李某5、陈某5、陈某6证言证实法务部处置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5、证人程某、丘某,证实公司财务管理和运营情况。
6、证人周某2能证实其与谢某2、邓某、何某1之间的关系。2016年10月,其通过看“焦点访谈”栏目,发现了类似谢某2大公司的被公安机关查封了,便通过微信与蒋某联系,提醒蒋某类似公司都没做了,有的被抓了的事实。
7、证人谢某1、张某3、李某6、都某、马某、王某5、武某、高某1证言证实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鑫帆公司签约情况。青岛西海岸经营模式,系统软件使用情况等。
(二)同案犯谢某2大、邓某、夏某2、叶某1、肖某、郑某2、黄镇健、常某、蒋某、吴某、蔡某1、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谢某2大、邓某伙同何某1先后注册成立“广州鑫帆”、“天辰启明公司”,分别以各持股20%、10%、20%的方式成为两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2大任天辰启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邓某任天辰启明公司运营总监。20l6年5月,谢某2大、邓某及何某1以广州鑫帆名义与“西海岸交易中心”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广州鑫帆成为西海岸交易中心616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由广州鑫帆招揽客户到西海岸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并向西海岸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以西海岸交易中心占l6.67%、广州鑫帆占83.33%的比例对客户交易手续费予以分配,同时广州鑫帆招揽的客户亏损全部归广州鑫帆,客户盈利从广州鑫帆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另广州鑫帆发展深圳新晨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文字天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辉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代理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代理商发展的客户手续费和亏损进行分成。谢某2大、邓某和何某1等人以广州鑫帆的名义,利用西海岸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隐瞒对赌事实,诱骗他人到该平台交易。期间,谢某2大、邓某和何某1在公司成立业务部、讲师部、维护部、主播部、法务部、客服部等部门,招募夏某2、叶某1、郑某2、黄镇健、常某、蒋某及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黄振杰、刘洪涛、侯彦鑫、李小龙、黄燕成、黄志发、李增杰、谢柯明、杨桂飞、游学彪、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某2、林振通等人分别担任业务部主管、副管、业务员,招募肖某担任讲师部经理,招募被告人肖翔、邓俊业等人担任讲师,招募叶某1担任维护部经理,招募被告人张佳容等人担任维护部业务员,招募蔡某1担任主播部经理,招募被告人王珊等人担任主播,招募杨某1等人担任客服部专员后晋升为客服部主管,招募吴某担任法务部总监。谢某2大及各部门主管、副管、经理对员工进行培训,教授实施诈骗、部门间相互配合等流程,并以员工收入按照客户入金和手续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刺激员工诱骗客户加大投资金额、频繁交易。同时,业务部业务员虚拟身份,冒充有身份有实力的股民,大量添加QQ、微信好友,以推荐股票高手为由,诱导客户加入公司为诈骗而创建的QQ号、QQ群、网络直播间。主播部蔡某1等人虚拟特定女性身份主持直播与冒充股民的被告人互相配合,将谢某2大、肖某、夏某2、郑某2、黄镇健、常某等人虚拟的“股民老马”“六郎”“雷某”等身份吹捧成可以带领客户获取巨额收益的“投资高手”、“明星号”。上述等人互相配合,通过不断的情感引诱取得客户的信任,诱骗客户到西海岸交易中心进行“天然气”等投资。客服部主管杨某1等人配合冒充西海岸交易中心“投资顾问”的业务部副管,以开户激活需要排队,加大资金可以走VIP通道直接激活为由,诱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而后,“投资高手”、“明星号”使用客服部杨某1等人提供的西海岸交易中心交易模拟系统模拟客户端在直播间进行“带单”交易指导,各被告人对“投资高手”、“明星号”进行吹捧、发送利用模拟客户端生成的虚假盈利截图、屏蔽不利言论等手段,配合“投资高手”、“明星号”的“带单”,鼓动客户加金、加仓和频繁交易。当客户盈利时,“投资高手”、“明星号”让客户止盈,当客户亏损时让客户持仓,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并产生大量手续费。当被骗客户资金亏损巨大,无能力追加资金时,业务部将全部客户转交给维护部,由叶某1等人按照上述模式继续进行诈骗。当客户发现被诈骗后,向西海岸交易中心、鑫帆公司进行投诉或者报案,客服部的杨某1等人将投诉或者报案客户的开户资料、聊天记录等资料整理后移交给法务部的吴某等人,吴某以客户撤回投诉、报案才能进行部分赔偿为条件,与客户签订和解协议书,以掩盖诈骗犯罪。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李小龙、李某1、左某、李某2、毕某、金某、陶某、李某3、周某1、顾某、刘某1等161人的陈述,证实:(1)天辰启明公司业务员冒充股民以介绍炒股高手,跟着炒股高手能赚钱为由拉拢股民进直播间。(2)在直播间炒股高手、讲师、明星号用慈善、孝心、爱心、感恩、诚信和执行力等信条鼓动加入的股民跟他们学技术、炒股票,然后以股市不好做,证监会加强了监管等为由,叫嚷把股票全部卖完,一再强调直播间的股民要有执行力,转入天然气新兴市场投资,鼓吹新兴市场好赚钱,机制健全,t+0操作灵活,等钱赚的差不多了,一个月后股市好转再返回股市投资。(3)“老马”以及“投资高手”在直播间里讲天然气现货交易新兴市场是如何的赚钱,介绍青岛西海岸现货交易平台,经常晒赚钱的单,展示他们现场下单的视频,视频中显示他们每次都是赚几十万,甚至上几百万的。鼓动投资天然气市场。并在直播间发布了QQ号,说这是他在青岛西海岸现货交易平台开户时认识的投资顾问,让大家加这个QQ号码开户。“投资顾问”自称是青岛西海岸公司的首席顾问,以公司不允许她与客户用语音只能用QQ文字交流为借口,推荐统一由广州鑫帆投资有限公司客服人工答复。(4)客服配合投资顾问开户、注册,提出客户入金达到二十万元才能成VIP客户,而成为VIP客户后才能跟着“老马”做单。(5)“老马”、讲师、投资高手在直播间展示给他们建仓从来都是200至600万元的大单,并且都是赚的多,亏损的很少,只有次把两次。(6)“老马”、讲师、投资高手通过直播间和QQ信息发送大行情数据周的宣传攻势,叫客户加资金,鼓吹一周之内让客户的账户翻番。(7)在直播间带单老师叫客户下单建仓,客户下单后,以降低成本的名义让补仓,然后找借口离开了直播间,集体消失。(8)不知道手续费计算方法,有延期费。不知道这个交易平台有模拟盘。不知道讲课老师在直播间展示的下单天然气现货买卖操作过程用的是模拟盘。不知道炒股高手、“老马”、投资顾问等人是同一个公司的员工和真实身份。(9)在亏损后要求赔偿,鑫帆公司派吴某谈判赔偿问题,以拿到赔偿款后不能去投诉、报案,已经投诉、报案的要撤诉、撤案为条件给予亏损补偿。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侯彦鑫、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黄志发、王珊、李增杰、谢柯明、杨桂飞、游学彪、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宇、林振通、张佳容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下列事实:(1)广州天辰启明投资管理公司利用广州鑫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天然气现货业务。实际上是公司和客户的对赌。(2)从始至终担任业务员的被告人隐瞒自己天辰启明公司员工的真实身份,扮演假股民、假客户,通过虚假的宣传、欺骗诱使客户进行天然气交易,最终造成客户巨额亏损,公司巨额盈利。(3)业务部的职责是每一波业务中相互配合发展客户。讲师主管是肖某。维护部的主要职责是继续以业务部的虚拟身份和客户聊天,让客户不要出金,能操作的就继续操作,不想操作的就安慰好,让客户不要投诉。主播部职责是负责直播间房间的管理,对明星号和讲师的选股、交易天然气的能力进行吹捧造势。与客户进行互动,了解客户的动态,吸引客户投资。但是对客户宣传时都称自己操作的是真金白银的实盘,欺骗了客户。讲师在直播间开始讲股票,然后就会引导到讲天然气资金,到了后期有的会带客户下单操作。(4)由副管负责的投资管理号在激活环节卡资金,迫使客户加大资金投入。(5)讲师和明星号在直播间带单,客户盈利的时候会叫客户止盈,而客户亏损的时候不会主动叫客户止损,而是分析行情,变相的拖延时间,让客户没有及时止损以及爆仓。(6)从“后台”可以看到客户的入金、出金情况。确定客户入金比较大的情况下,“明星号”和讲师就会想办法将客户带错单。目的是为了让客户亏钱。因为客户亏损的钱都会流到公司里面,客户的盈利都是公司的钱,所以到了后期“明星号”和讲师都会故意带错单。(7)平时听老板和主管们聊天的时候知道公司通过客户亏损来盈利的。(8)讲师及明星号的带单用的西海岸交易模拟盘软件,客户不知道是模拟盘。(9)“娃娃”配合讲师发放宣传资料、管理直播,肖某组织策划讲师授课,都清楚公司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骗客户投资天然气来盈利的。(10)“老谭”、“老马”、“六郎”、“贵明”这些人带单比较多。(11)明星号“老马”都是以“老马”为后缀命名,蒋某是投资顾问,蒋某给我们业务员派发与客户聊天的“苹果”4手机,要求业务员冒充女性跟好友聊生活、感情,谈论股票,引导好友添加明星号。蒋某、“老王”会在“行者无疆”QQ群里向业务员下达指令,让业务员冒充客户身份进教室(指直播间)活跃气氛做“托”,拉客户来听课。蒋某、“老王”让我们隐瞒公司有模拟盘的事实。(12)公司的几个部门一起打配合,演双簧,引诱客户去炒天然气赚钱,实则,客户绝大多数亏损。
五、鉴定意见
1.湖北金恒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金恒鉴字[2017]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金恒鉴字[2017]第004-1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鄂金恒鉴字[2017]第004-2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证实广州鑫帆公司及其代理商盈利、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及个人获利、客户赔偿金等情况。
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计某第J0022-03、05、06、08、09、10、11、13、16、17、18、20号;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计某第J0022号补、第J0022号补2;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计某第J0036-01、02、03、04、05、07、08、09、10、11、12、14、15、16、17、19号;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计某第J0036号补,对被告人的手机、电脑进行数据鉴定,证明各被告人在各自的业务范围是如何形成诈骗的方法及流程。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鑫帆公司现场照片、录像、客户交易数据、聊天记录、客户资料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侯彦鑫、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黄志发、李增杰、谢柯明、王珊、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杨桂飞、游学彪、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宇、林振通、张佳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达到犯罪标准,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侯彦鑫、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黄志发、李增杰、谢柯明、王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杨桂飞、游学彪、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宇、林振通、张佳容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专、刘洪涛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窦卫德、侯彦鑫、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黄志发、李增杰、谢柯明、王珊、李华增、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杨桂飞、游学彪、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谭松、邹宇、林振通、张佳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均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美国、王欢、梁高、杨宗翰、李忠专、李小龙、邓俊业、肖翔、黄振杰、刘洪涛、黄燕成、李增杰、王珊、李华增、谭松、张佳容主动退出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发、谢柯明、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杨桂飞、游学彪、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邹宇、林振通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发、吴仕明、胡德科、刘文俊、陈芍志、杨桂飞、游学彪、赵洪宇、吕壮壮、陈文兴、陈昂磊、叶鹏辉、邹宇、林振通、张佳容参与犯罪时间较短,所得赃款较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美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梁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杨宗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五、被告人李忠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被告人窦卫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侯彦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八、被告人李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九、被告人邓俊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肖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黄振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刘洪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黄燕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黄志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李增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谢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七、被告人王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八、被告人李华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九、被告人吴仕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被告人胡德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刘文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陈芍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杨桂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游学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五、被告人赵洪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吕壮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陈文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八、被告人陈昂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叶鹏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十、被告人谭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十一、被告人邹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十二、被告人林振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十三、被告人张佳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十四、扣押的用于作案所用笔记本电脑、电脑硬盘、手机等涉案物品,由云梦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存档;
三十五、扣押冻结在案和退赃款项依法由云梦县公安局发还给本案被害人;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予以退赔。退赔金额以被告人犯罪数额为限,不重复退赔。
上诉人吴美国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其收入来源客户的手续费,不是客户的亏损;很多客户系自己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进入市场操作的,其入金不能计算在涉案金额中,其作为副管不应承担整个业务组的金额。
上诉人王欢以无罪提出上诉。辩称原判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赚取的是工资即底薪加客户操作产生的手续费提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其只是一名执行者,是从犯,且积极退赃,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梁高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辩称本案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原判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系公司以合法程序招聘的员工,其只是按公司安排参与公司分配的工作和任务。其对客户的亏损毫不知情,其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对诈骗数额也有异议。
上诉人杨宗翰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铁峰提出,上诉人杨宗翰是从犯,其犯罪数额不能按主犯的犯罪数额计算,其主观恶性小,二审期间,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要求从轻判决。
上诉人李忠专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均衡为由提出上诉。称其是合法招聘进公司,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营利情况不知情,其只是作为员工参与公司分配的工作和任务,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原判认定的犯罪金额有异议。
上诉人窦卫德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是合法招聘进公司,对公司的经营方式无权过问;其只参加了一轮交易活动,感觉不好就主动离职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侯彦鑫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辩称其对公司经营模式不清楚,其只讲解股票技术,原判指控反向带单与事实不符,与同案被告人相比原判对其量刑过高。
上诉人李小龙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称其对公司的经营模式不知情,其只是在上麦时间按叶某1安排给客户分析行情,发表个人的观点,不构成诈骗罪;对涉案金额有异议。
上诉人邓俊业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上诉人肖翔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称其不是讲师身份,未参与三波行情讲课,未参与本案的犯罪,要求对其涉案金额进行重新鉴定。
上诉人肖翔的辩护人提出:肖翔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在公司直播间宣讲时段只讲股票投资技巧,与本案天然气大宗投资诈骗无关,其赚取的正常劳动所得;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黄振杰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刘洪涛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对公司的经营模式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是公司最底层的业务员,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燕成以原判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对公司跟客户的对赌行为全不知情,与同案相同犯罪数额的人相比,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燕成的辩护人章彬、肖吴柏冰对定罪无异议,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报告将黄燕成的客户在业务部和后来到维护部被诈骗的金额未区分,致使认定犯罪金额错误。原判认定的获利金额与上诉人的供述不一致。上诉人黄燕成来自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偶犯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志发提出其上班时间短,对公司的事情并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原判认定其参与骗取1255855.39元与事实不符,其只与五个人聊天;全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黄志发的辩护人张娜对定罪无异议,对认定上诉人黄志发的参与人数和骗取数额提出异议。主要辩护观点是:员工提成是按业务员小号中的客户属性发放,而客户跟踪表是按照蒋某安排制作的,其中有前期业务员的客户,原判按客户跟踪表中的人数认定错误,黄志发实际参与诈骗三人,诈骗数额不足20万元。其补充意见提出,一、上诉人黄志发进公司时间是2016年9月5日,原判诈骗时间认定不清;二、根据客户信息表,认定上诉人黄志发20名客户证据不足。三、根据犯罪时间和同案犯罪数额比较,原判采信鉴定意见的统计数据有误。
上诉人李增杰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称其只是普通员工,对公司的情况不知情,不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谢柯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客户辛某、师某不是其客户,应将该2人的数额减去。
上诉人杨桂飞称其是通过正式渠道进入公司,不知道公司是违法,在公司一直是拿底薪,原判量刑不均衡。
上诉人谭松提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其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而且都是按照上级安排工作,原判量刑不均衡。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充分,且与本案关联,能相互印证,二审对原判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本案是谢某2大、邓某等策划、指挥,各业务主管和经理参与组织管理,由各业务部门员工参与执行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完成的共同犯罪。谢某2大、邓某等明知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平台天然气交易是使用会员公司与客户对赌的交易模式,仍招募人员,组建部门机构,各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使用虚假的身份拉拢客户,用虚假的赚钱模式诱导客户投资,冒充投资高手引诱客户频繁交易,且进行反向带单,造成客户亏损,公司盈利。本案的被告人均根据分工,与谢某2大等“明星号”相互配合,利用虚假身份拉笼、欺骗、诱导客户,造成了客户亏损公司盈利的后果,并获取了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非法利益,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相符,对上诉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均不予采纳。对上诉人王欢提出无罪的辩解不予采纳。
对部分上诉人提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系被招工进该公司的辩解,经查,该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底薪加提成,而提成比例是以客户的入金量和客户买卖过程产生的手续费计算,客户入金越大操作越多,员工拿的佣金就越多,该公司工资分配方式客观上刺激了员工大量拉笼客户和积极主动参与卡资金,引诱客户加大投入,并使用模拟盘虚假赚钱信息诱骗客户跟随“明星号”交易,最终造成巨大亏损;招工方式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引诱客户投资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是由具有法定资质和资格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作出,且该鉴定意见检材来源充分,鉴定程序合法,足以采信。本院对业务员之间重复统计的情形,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扣减犯罪数额。上诉人黄志发涉及的犯罪人数和金额,经查,被害人姚某、张某1、郑某1、王某1,孙森荣的损失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予以扣除,上诉人黄志发的犯罪金额为1014675.59元。上诉人李华增涉及的被害人陈某1、郭某1、李某4的损失数额因重复计算,本院予以扣减。上诉人谢柯明提出被害人辛某、师某不是其客户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同时,业务副管监督管理和指导业务员工作,讲师讲课带单直接诱导客户,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大于业务员,因此,综合全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部分上诉人量刑过重和量刑不均衡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宗翰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上诉人李小龙的亲属代为退赃5万元,上诉人肖翔的亲属代为退赃3万元,上诉人窦卫德在任公司副管时能认识到其公司从事的“天然气”业务的违法性,在第一轮诈骗活动结束后主动离开该公司,其主观恶性较小,二审期间,其亲属又代为退赃一万元,上述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上诉人吴美国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上诉人王欢、上诉人梁高、上诉人杨宗翰、上诉人窦卫德、上诉人李小龙、上诉人肖翔、上诉人黄振杰、上诉人黄燕成、上诉人黄志发、上诉人李增杰、上诉人谢柯明、上诉人李华增,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中定罪及第五、七、九、十二、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项判决;
二、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四、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项判决;
三、上诉人吴美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王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梁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上诉人杨宗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上诉人窦卫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八、上诉人李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九、上诉人肖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上诉人黄振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二、上诉人黄燕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三、上诉人黄志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四、上诉人李增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五、上诉人谢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十六、上诉人李华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庆
审判员 叶艾文
审判员 李 菁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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