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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梁利波:股票投资型诈骗辩护要点

京师豫见 天下有刑
2024-08-23


近两年,荐股型诈骗案高发。有些是股票咨询业务,有些是个股期权业务,有些兜售原始股,有些是托名私募基金。我们受委托辩护的此类案件当事人也在数十个,总结出来的辩护方略如下:


整体而言,仍然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去确定辩护方向。


1.看当事人有无诈骗故意。如果当事人所在公司只是赚取手续费,客户自己操作自己的账户,公司并不能控制客户账户,也不能调动客户资金。当事人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2.看资金流向。如果当事人所在公司的客户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又进入二级市场,有盈有亏,或者因为熊市而有亏无盈,剩余资金可以自由提取和支配,就不能说明当事人有将客户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意图。


3.看公司有无股票经营资质。如果公司有证监机构下发的证照,则其开展证券业务就有了合法性基础。


4.看公司人员有无从业资格。从业资格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准入条件。如果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就说明其具有作为投资顾问或者分析师的资格,在自己分析的基础上撰写研究报告或者推荐股票,即使亏损,那也归咎于其他因素,从主体上不构成诈骗。


5.看是虚拟盘还是实盘。实盘说明交易是合法的,客户资金确实在进行投资。虚拟盘说明客户资金在空转,在被人为操纵。如果当事人公司的盈利恰恰来自客户的损失,那诈骗的故意就很难辩驳,当然,出于练习目的,而当事人确实没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意图的话,可以否认诈骗故意,也可以考虑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6.看营销手段。营销手段的夸大和虚构,是公安机关认定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的主要原因。是否伪造了客户盈利的股票走势图?是否P了K线图?是否购买或者复制有专门软件以伪造优势?是否不断提示股市有风险?是否承诺稳赚不赔?如果存在夸大和虚构盈利事实,隐瞒亏损真相的手段,在主观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虚假广告罪的辩护方向。


7.对话术的分析。话术是面对客户时的习惯用语,为了避免重复叙述而事先拟订好,待与客户交流时直接粘贴复制。其中有心理上的说服,也包括投资方法或者风险提示。话术应该是个“中性词”,任何营销,包括中国移动和联通的客服部门都有话术,这是维护客户,解决纠纷的经验总结。引诱是在所难免的,毕竟是促销,但引诱不等于诱骗,如果没有无对价的获取客户资金的内容,话术就不是证明诈骗的证据。



还有一些细节性问题,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分工,当事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工资表的证明目的等,因案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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