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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律师马法宪: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的本质属性

马法宪 天下有刑
2024-08-23


摘 要

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在本质上属于传统的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它是传统的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不但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而且具有民族性、国家性,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不能经营期货业务,应当以现货交割为主要发展方向,设立之初应当引导现货交割,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应当以成就公允的交易价格为永恒追求,此外,还要防止现货合约的过度金融化,严厉打击操纵现货市场的违规行为,这是由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的公益性决定的。


关键词

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公益性,非营利性


1. 引言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传统的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应运而生,电商平台在国内蓬勃发展具备天时条件,它是传统现货批发市场安装了信息网络技术的翅膀,具备了便利、高效、低成本、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现货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只要防范好互联网技术开放性等带来的各种风险,必将是对传统现货批发市场的巨大发展。目前,国内电商平台的运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违规经营事件屡见不鲜,随着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电商平台的治理整顿,相当多的电商平台处于停业状态。作者曾经为我国最早的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即广西食糖批发市场(柳州)的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对广西食糖批发市场(柳州)的设立、稳健运营有着深入了解,对电商平台的实操有自己的看法,作者通过本文介绍电商平台的本质属性及特点,以期对我国的电商平台发展和稳健运营有所帮助。作者在谈心得体会之前,首先声明本文所指的电商平台是指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机制的电商平台,作者作为法律工作者毫无鼓励经营者违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之意,而是仅仅作为学术探讨。


2. 电商平台的本质属性

电商平台与传统现货批发市场虽然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其本质属性是不变的,电商平台仍然属于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是虚拟的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因此,电商平台必须以传统现货批发市场成功经验为借鉴,而不能脱离传统现货批发市场而谈电商平台。


1) 现货标准化之后具有更强的金融属性,现货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的本质[1]区别在于:现货批发市场是现款、现货交易的场所,其最主要的发展方向是立足现货交割、引导现货交割,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服务实体经济,现货商品的适度金融化是为了活跃现货市场之需要;期货市场是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的场所,期货交易者主要是套利交易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目的主要是投机交易,极低的交割量是期货市场平仓之补充。电商平台是现款、现货交易的虚拟场所,其最主要的发展方向也应是立足现货交割、引导现货交割,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服务实体经济,电商平台还是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能带动物流、仓储、保险等产业的发展。


2) 电商平台不能经营期货业务。首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 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期2007 年 3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9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如果经营期货业务,必然违背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其次,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尽管借鉴了期货市场的集中竞价交易机制,但两个市场的功能、发展方向、交易标的都有本质的区别,两个市场的业务规则必然不完全相同,因此,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也不能照抄照搬期货市场的业务规则,不能经营期货交易。同理,电商平台也不能经营期货交易,电商平台要制定符合现货交易特征的业务规则,设计符合现货交易特点的现货合约。电商平台除了不宜经营期货业务之外,还具有传统现货批发市场所具有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


3. 电商平台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3.1. 电商平台具有公益性

无论是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还是期货市场,都有价格发现、套利和资源配置等功能。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本身通常不能入市交易,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是组织交易的场所,为交易者入市交易提供

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促成交易者以公允的价格交易,满足交易者生产、生活需要,整合资源配置,服务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这是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具有的公益性,同理,这也是电商平台应当具有的公益性。电商平台的公益性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内容,更重要的是,电商平台要利用业务规则赋予的权利,打击过度投机、操作交易价格的违规行为,竭力维护大宗商品交易价格的平稳,防止大宗商品交易价格的大幅涨跌及频繁大幅涨跌,大宗商品交易价格的大幅涨跌对所涉及的产业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也相应增加电商平台的运营风险[2],大幅涨跌的交易价格不符合电商平台追求的目标,电商平台要利用业务规则赋予的权利竭力维护交易价格稳定,服务实体经济,这也是电商平台应当具有的公益性。众所周知,供求决定商品的价格,同时价格也受众多因素的影响,电商平台可以通过业务规则赋予的权利影响大宗商品的交易价格,使得交易价格给大宗商品的生产商带来的利润率趋于社会生产平均利润率,这也是电商平台公益性的价值追求。电商平台为交易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这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电商平台要服务实体经济,绝不是任由交易者在电商平台公平交易,电商平台的管理人必须研究上市大宗商品生产商的利润率,上市大宗商品生产商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现货市场就有考虑利用业务规则赋予的权利,对交易价格的上涨施加积极的影响,适当提高生产商的利润率;相反,如果生产商的利润率远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电商平台就应考虑利用业务规则赋予的权利,对交易价格的下降施加积极的影响,适当降低生产商的利润率;大宗商品生产商利润率的大幅波动会给大宗商品生产行业造成不利影响,电商平台服务于实体经济会成为一句空话。除此之外,电商平台还要根据多种经济指标,利用业务规则赋予的权利积极影响交易价格,使得电商平台主动为实体经济服务。我国早在 2007 年 8 月 30 日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电商平台作为大宗商品交易的组织者,在制定业务规则时,要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趋向,在业务规则的执行时要坚定的打击垄断和操纵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商平台的稳健运营。


3.2. 电商平台的非营利性

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为交易者提供各种服务可以收取如佣金、摊位费等相关费用,这改变不了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的非营利性是指,大宗商品现货批发

市场作为现货交易的组织者、裁判者,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本身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入市交易、窥探交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易价款,这是由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追求的终极目标所决定的。电商平台与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一样,平台本身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入市交易。犹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体育竞技的组织者,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官员们不能到竞技场与运动员比拼竞技,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官员可以作为裁判参与竞技,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电商平台组织现货交易,实际上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组织者、裁判者,不但电商平台不能入市交易,而且电商平台的管理人也不能入市交易。电商平台的非营利特性是大宗商品交易程序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形成公允、权威交易价格的基础。电商平台本身以牟利为目的入市交易,势必追逐有利的交易价格,必然会破坏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电商平台不但无法形成公允的交易价格,而且会破坏电商平台的信用,这与电商平台始终追求成就公允的交易价格是不可调和矛盾,电商平台以牟利为目的入市交易其实就是自掘坟墓。通常情况下,电商平台本身不得入市交易,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电商平台本身入市交易之目的仅限于为了维护电商平台的信用,为维护电商平台信用电商平台本身入市交易还可能营利,电商平台本身为维护市场信用与权威入市交易是电商平台管理人经营有方和经营有道,并非破坏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入市交易必须是管理人有极高的市场管理技术和市场管理职业道德,这也是电商平台的经营管理艺术。国内已经出现了不少电商平台崩盘事件,给社会造成了不少不稳的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电商平台的投资人只想着牟利,根本认识不清电商平台的应当具有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特别是有的平台的投资人把电商平台当成了牟取暴利

的工具,利用信息优势入市交易,破坏了电商平台稳健运营的基石,导致电商平台的管理人自掘坟墓而崩盘。电商平台除了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外,还具有国家性和民族性。


4. 电商平台的国家性和民族性

电商平台除了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外,还具有民族性和国家性。电商平台要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从表面上看,电商平台或者期货交易所都平等对待入市交易的商人,都是为入市交易的商人提供服务的场所,这只是表面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电商平台或期货交易所完全可以利用业务规则赋予的各种权利对入市交易的商人区别对待,甚至行使权利影响交易价格。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在本质上首先是为美国国家利益和美国的垄断财团服务的,它从根本上不可能维护中国民族企业利益。中国的电商平台当然首先是为中国民族企业服务的,满足中国大宗商品企业商人交易的需要;其次中国的电商平台应当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服务。如何利用中国电商平台的为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服务,那就是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的电商平台用其定价权维护中国民族企业的利益,这就要靠电商平台管理人高超的管理艺术和智慧。交易者在电商平台交易,交易价格就是市场价格,电商平台利用业务规则赋予的各种权利可以影响交易价格,从这个层面来说,电商平台不但具有一定的经济杠杆作用,而且在国际贸易中,能有效维护国家利益、民族企业的利益[3]。作者认为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电商平台类似于一种武器,作者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电商平台好比一尊大炮,金融资本就是炮弹,交易品种涉及的企业就是阵地,电商平台的各种管理制度等就是调整这尊大炮的方向器,电商平台交易价格的影响力就是炮弹的威力”。这个比喻可能不恰当,请读者朋友批评。因此,要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高度认识电商平台的重要性,我们有义务建设好、发展好电商平台,提升中国对市场管理的软实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贡献。


5. 电商平台的本质属性决定其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成就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和较高的交割量

电商平台与传统的大宗商品现货批发市场一样,都期待成就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和较高的交易量、交割量,电商平台具备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就能吸引潜在的交易者入市交易,相应提升电商平台的交易量、交割量,电商平台的交易量、交割量也反映了交易者对电商平台交易价格及信用的认可度,因此,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是电商平台永恒的追求目标之一。电商平台如果利用信息优势以牟利为目的入市交易,就会破坏电商平台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电商平台以牟利为目的入市交易与电商平台追求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电商平台应当始终追求权威、公允的交易价格,这就决定了电商平台本身不得利用市场的信息优势以牟利为目的入市交易。因此,电商平台的投资人、管理人必须始终坚守电商平台的非营利性。电商平台追求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和较高的交易量、交割量,实际上就是在追求大宗商品的定价权[4]。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定价权实际上是指对某个市场大宗商品交易价格的公认,当某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形成了某种大宗商品公认的市场价格时,我们就认为该市场具有定价权[5]。电商平台要想成功运营,必然是以追求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为永恒主题。如何才能拥有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作者认为:电商平台的交易模式必须是确保市场具有公平、公正、充分的竞价竞争环境,这是具备形成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的基本保证,交易者之间公平、公正、充分竞价竞争是形成市场公允、权威的交易价格必要条件。《周易》云:“一阴一阳谓之道”。多阴少阳和多阳少阴均不能称之谓道,在电商平台组织的交易中,众多的买卖双方好比一阴一阳,阴阳失衡均不能谓之道。电商平台如何才能经营有“道”,本书认为,只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机制,才能为交易者提供最为充分、最为公平的竞价竞争,电商平台才具备形成公允、权威交易价格的条件,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机制是电商平台成功运营的捷径。集中竞价交易机制为大宗商品投机套利提供了便利条件,电商平台必须从方方面面限制大宗商品现货合约的过度金融化,打击操纵电商平台交易价格的违规行为。前几年,我国不少电商平台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电商平台加大了治理整顿力度,要求电商平台回归现货,这对治理整顿我国电商平台出现的各种乱象起到了很好的治理作用。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电商平台采用竞买、竞卖等单项竞价机制,钢材行业的电商平台交割量数额特别巨大,作者仍然认为,最终电商平台必然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单向竞价交易机制不能为交易者提供充分的竞价竞争环境,双向竞价才是最为充分、公平的竞价竞争,最适合大宗商品竞价竞争。交易者竞价竞争时乌云翻滚、波涛汹涌,开盘成交霎时风平浪静,此乃电商平台立势而制事。


6. 电商平台的公益性决定了防止过度投机和打击操纵交易价格的违规行为

大宗商品现货标准化之后,其金融属性就更强。期货市场交易的是金融衍生品,期货是高度金融化的产物。电商平台不应当照抄照搬期货市场的高度金融化,电商平台保持上市品种的适度金融化是完全必要的。如何把控“度”才是适度,从宏观上讲,作者认为现货合约的设计及业务规则不能脱离电商平台的发展方向,更不能背离立足现货交割、引导现货交割而走向期货,而且还要与现货交易的特点相匹配,更重要的是要防范投机资本架空现货电商平台,现货合约不能照抄照搬期货合约,现货交易的业务规则要符合电商平台的现货交割属性,电商平台更不能照抄照搬期货市场的业务规则,在严厉打击操纵电商平台交易价格的行为上要借鉴期货市场的业务规则。


7. 结论

投资人创办电商平台之前,必须认清电商平台具有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还要利用电商平台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除此之外,电商平台因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必须摒弃期货交易业务,要设计符合现货交易特点的合约和业务规则,坚守电商平台成就公允的交易价格、交割现货和引导现货交割为主要发展方向。因篇幅限制,作者在后续作品《大宗商品现货电商平台稳健运营初探》中会从微观方面谈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现货合约的设计以及电商平台怎么入市交易才是维护市场信用等等。


参考文献

[1] 常清. 我国商品期货国际定价影响力分类比较研究[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2).薛燕. 我国大宗商品定价权缺

失的原因及其对策[J]. 改革与战略, 2016(2): 142-125.

[2] 石晓梅, 冯耕中, 邢伟. 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J]. 情报杂志, 2010, 29(3): 191-195.

[3] 石晓梅, 冯耕中.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识别研究: 基于实证的探讨[J].管理评论, 2010, 22(12): 53-61.

[4] 刘红. 发展期货市场提升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的研究[J].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7(6): 114-117.

[5] 薛燕. 我国大宗商品定价权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J]. 改革与战略, 2016(2): 1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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