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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510 李永晶 | 日本宪法的世界主义属性

三会学坊 三会学坊 2020-08-19

由于日本宪法与《联合国宪章》主旨有着高度的一致性,日本在这一进程中被置于了文明前沿的位置。——我所说的这部宪法的真正的世界属性,正体现在这里。它是一部指向世界的宪法。日本宪法的这一世界主义ge命的意义,尚未得到充分的注意。





文 | 李永晶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




1.新宪法的事实与规范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战败往往导致戈命的爆发。日本的战败,并不是例外。不同之处在于,这是一次在盟军占领军司令部GHQ的主导下的无血戈命。戈命开始于1945年9月GHQ的进驻,而它的最高成果,则以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的《日本国宪法》为代表:它以最高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战后日本的国家路线。


《日本国宪法》正本(局部),于昭和21年(1946年)11月3日颁布,现藏于东京国立公文书馆。


一方面,在国内秩序上,它确立了以象征天皇制为核心的新天皇制度,建立了现代民主主义政治制度,这些制度都以保护基本人权为最高的运行目标。另一方面,在世界层面上,它确立了以彻底的和平主义为精神的对外交往方式,国家放弃了对外的交战权。这些宪法精神尽管在实践中尚未得到完全的落实,但精神自身则得到了日本国民总体性的尊重与支持。在这个意义上,将这部日本宪法视为近代日本精神当中的典范要素的结晶,也恰如其分。那么,这部宪法在战后日本国民的精神演进历程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在现代日本动辄成为政治热点话题的“宪法修正”,成为我们读取这部宪法与国民精神关系的有效事例。我们将看到,围绕修改宪法讨论的历史,正是日本国民精神演进的历史。


事实上,日本修改宪法的呼声几乎与新宪法的历史一样长。随着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日本国家的主权得到恢复,宪法问题就成为当时政治争议的一个焦点;只是在随后激烈的党派竞争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这个议题逐渐被冻结了起来。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国内政坛再次掀起强劲的宪法修改运动,引发了周边国家人们的广泛关注。[1]


2014年7月1日,安倍晋三内阁以内阁决议的形式,正式宣布日本享有“集体自卫权”——这意味着在“集体自卫”的名义下,自卫队可以参加战争。在不更动宪法条文的前提下,这一轮修宪运动暂时以这种宪法解释的告一段落;它的结果又被称为“集体自卫权解禁”。因为此次修宪运动声势浩大,赞成和反对的双方几乎都进行了总动员,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部因其有名的第9条而被视为“和平宪法”的困境与挑战。人们关注的逻辑大致是:如果日本修改了宪法的和平条款,那么日本就可能加速军备扩张,甚至军国主义死灰复燃。那么,我们究竟该怎样看待这种看法?为了下文讨论的方便,这里将第9条抄录于下(原文附后):


(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以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以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无需说,因周边国家、日本国民自身的受害的历史记忆以及日本历史认识的暧昧,人们的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如果让这种忧虑限制了我们的认知视野,我们就将失去认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历史转换的一个关节点——作为战后新世界秩序自身的产物,作为战后世界秩序基本原理的现实化,日本宪法的成立象征着后民族国家时代的到来。在这一文明的新阶段,以法律的方式驯服世界社会中的暴力开始成为政治的主要议题。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迄今为止这个关节点以及它作为世界宪法史发展进程一环的事实,并未得到充分的认知与评价。人们目前关于宪法第9条条文的认识以及“集体自卫权解禁”的关注,多集中在宪法解释学的层面。[2]因某种历史感的不在场或者说历史情境的缺乏,在日本国内的相关修宪讨论以及日本自民党提出的宪法草案(2012年4月27日公布)当中,人们并不容易看到他们所汲汲以求的“日本传统”或“日本精神”。比如,在保守主义眼中,日本精神是一种“美意识”、“自然观”或“伦理观”, 它表现为“心情的纯粹性”、“无私”、“清明心”、“正直”、“诚”等观念上,而这些观念又只能在佛教、儒教、神道等宗教中去发现。[3]这些当然都是美妙的、让人心动的说法。但是,这些精神为何要、并如何才能反映到宪法上,这些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讨论。


目前,日本国内围绕宪法修正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第9条条文与现状之间的“矛盾”问题上,而讨论的内容则涉及到日本国家的安全保障、日美同盟等实质问题。也就是说,第9条条文所坚持的原则或规范,实际上要依赖于日美军事同盟,后者要求日本保持“战争力量”,要为美国的军事行动提供战争力量上的贡献。


那么,这是无法解决的矛盾吗?我在上文将“矛盾”打上了引号,目的正在于提醒我们去进行反思,去思考更为根本的问题:对于这个“矛盾”的认知,首先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作为这种认知基础的“事实—规范”这一二分法自身究竟具有怎样的涵义。我在下面将指出,如果从世界秩序演进的视角来观察,我们就容易注意到日本宪法并不是并不是日本一国的问题;或者反过来说,与作为“一国问题”的宪法修改问题相比,这部宪法所带来的结果与激发的问题的世界属性,尚未得到恰当的认知。日本宪法存在自身的“事实”与它所制定的“规范”,需要在世界政治层面上加以重新的理解与建构。


2.被忽视的世界主义戈命


当然,上面的说法并不意味着在迄今为止的宪法论争中某种世界主义的观点付诸阙如。比如,日本有名的宪法学家深濑忠一曾指出:“‘和平宪法’并不是在人类历史的某一时刻偶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与世界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应然而生的’,不仅如此,它的制定是遵循具有‘普遍性’和平思想‘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4]另外,法学家寺岛俊穗也从宪法第9条的“世界史意义”出发,论述了类似的普遍性与必然性。[5]由于这些学者注意到日本宪法的普遍属性,他们的说法可以说触及了宪法问题的核心。


不过,这些学者的观点并非没有问题——他们的说法过度强调了这部宪法的“必然性”以及它作为“历史潮流”的自然结果。比如,人们一再提及这部宪法第9条与它的先行形态、即被称为“巴黎非战公约”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28年)之间的继承关系。但在事实上,这种“继承关系”如何得以成立,才是我们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因此,对于这种观念上的“必然性”的强调,使得他们未有效揭示这部宪法与世界秩序生成之间的真实关联,因而这些观点不免被批评为“理想主义”的事后评论。相反,如果说这种“必然性”出自人们的实践,而非某种“法则”或理念的自然实现,那么我们就可以确认人类意志在这部具有“世界史意义”的宪法创制过程中的角色,从而让我们获得关于人类事务、关于人类文明的新洞察。换言之,我们只有还原出人类自身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才能获得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历史意义。“必然性”或“法则”不提供属于人类自身的意义。因此,再次回顾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的生成过程,就成为我们讨论的起点。


无需说,当人们指出日本宪法条文及理念所蕴含的意义尚未被充分理解时,他的分析与论述构成了对修宪运动推进者的批评。但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说任何一次“理解”都是基于特定历史情境的理解,那么对日本宪法的重新理解就必然是一个未完的过程,因为这一过程依赖于我们自身对历史处境的判断。这么说,我们就获得了一种新的视角——与其说是这种批判指向了修宪运动的支持者,毋宁认为这种批判首先指向自身更有意义。


对于坚持宪法理念的人们——当然不仅仅指日本国民——而言,持续对自身、对世界的反思将丰富人们对日本宪法与世界秩序的理解,从而为未来的政治行动提供有意义的思想与方案。其中,由于“和平主义”与“自由主义”构成了日本宪法的两大支柱,只有持续对它们进行反思,才能为这种指向未来的政治思想与行动创造基础。


事实上,世界政治的参与者已然将战后日本的民主化与和平宪法的制定视为先例。比如,在美国于2003年3月发动伊拉克战争前,战后日本的事例一再被美国政治家与国际关系学者所援引,借以论述美国在战后伊拉克问题上的政策及其方向:美国要在战后的伊拉克复制日本的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宪法以一种悖论的方式呈现出了它的世界属性——它成为美国发动侵略战争的正当性根据。然而,如果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一场错误的战争,其战后政策迄今为止尚未显示出积极的面相,那么,美国对日本事例援引的问题也同时显现了出来。那是一种误用。对于这部被日本修宪主义者视为由美国强加的宪法及其“和平主义”,美国的世界政治参与者并未给出恰当的解释。


与美国的日本认知相比,对于日本而言,如何理解这部宪法的“和平主义”更关乎国家的根本路线问题。众所周知,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进程中,日本一直被视为“优等生”。——这个说法意味着日本善于模仿、学习先进的欧美诸国的经验与规范,从而出色的完成了现代国家、文明国家的建设。正因如此,他们面临的挑战在于,当1946年11月公布的新宪法突然将日本的国家理由置于领先世界的位置之时,亦即当日本一举创造了基于国内自由与世界和平的全新建国方案时,他们如何面对这种具有戈命性的任务与挑战?


昭和天皇签署《日本国宪法》


这对于日本文明而言,是历史上未曾有过的新事实。这一次,它无法模仿“先进文明”,因为这部宪法就是“先进文明”自身了。事实上,迄今为止,战后新世界秩序所讴歌的自由、民主与人权等理念,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一部分民族国家的内部,已经得到了高度的实现。但如何在世界社会当中将这些理念加以落实,这正是世界自身面临的文明任务。由于日本宪法与《联合国宪章》主旨有着高度的一致性,日本在这一进程中被置于了文明前沿的位置。——我所说的这部宪法的真正的世界属性,正体现在这里。它是一部指向世界的宪法。日本宪法的这一世界主义戈命的意义,尚未得到充分的注意。


日本宪法的世界属性,还体现在它所宣称的建构普遍的自由秩序这一目标之上,即日本宪法的“自由主义”原则及其背后的人权观念。与和平主义相比,这一原理在日本国内秩序中得到了相对高度的实现。宪法第十章《最高法规》的第97条,将这一宪法基本原理明示了出来:


本宪法对日本国民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经过多年努力争取自由的结果,这种权力在过去几经考验,被确认为现在和将来都是国民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


你看,日本宪法保障的人权被认为是人类普遍主义原理、即自由观念在日本的落实。这种权利的普遍属性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日本国民所必须守护的基本人权乃是人类的价值。仅仅对日本国民的基本人权进行保障,在理念上并不完整;这种人权的普遍性要求它在世界范围内加以实现。因此,只有在和平的世界秩序当中,这种源于普遍人类的观念在日本的实现才具有最终的正当性,同时获得最终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说,日本宪法的两大普遍原理——即和平主义与自由主义——正是世界秩序原理的具体展现;这部宪法有待我们揭示的不是一个特定民族国家、即日本的属性,而是它所代表的特定国家世界化的历史过程与法律进程。


如果提前说出结论,那就是,日本宪法的造法过程揭示了世界秩序的原理与动力机制,它为我们后民族国家时代的政治议程、即从民族国家到世界主义的文明目标提供了珍贵的先例。这也正是我在本书中论述的“新世界主义”的视角——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落实传统世界主义的和平方案,或者说,因为传统的世界主义在今天正在获得自我实现的力量,我们需要以新的观念将这一现实刻画出来。


下面,我们将围绕日本宪法论争的两个具体问题,通过对日本宪法成立历史的回顾、对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未来的展望,将世界主义视角下日本宪法的事实与它作为世界宪法象征的规范属性呈现出来。



注  释

[1] 关于修宪运动的简要介绍,可参照邱静:《战后日本的知识分子护宪运动与护宪思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赵立新:《21世纪日本修宪运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


[2] 中国学者关于日本宪法解释争论的介绍与整理,可参见陈道英:《“解禁集体自卫权”与“超越”宪法解释》,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3] 参见佐伯啓思:《日本の愛国心:序説的考察》,NTT出版株式会社,2008年,第288-293页。


[4] 千叶真等编:《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白巴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页。


[5] 千叶真等编:《日本宪法与公共哲学》,第38页。



本文选自李永晶:《分身:新日本论》,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六章第一节。


《分身:新日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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